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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品进口注意哪些

发布时间:2022-09-08 03:28:30

Ⅰ 进口的化学品标签上应包含哪些内容

您好!根据《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安全标签内容应包含:1、表示:安全标签用文字、图形符号和编码的组合形式表示化学品所具有的危险性和安全注意事项;2、内容:化学品和其主要有害组分标识;3、名称:用中文和英文分别标明化学品的通用名称。名称要求醒目清晰,位于标签的正上方;4、分子式:用元素符号和数字表示分子中各原子数,居名称的下方。若是混合物此项可略;5、化学成分及组成:标出化学品的主要成分和含有的有害组分、含量或浓度;6、编号:标明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和中国危险货物编号,分别用UNNo.和CNNo.表示;7、标志:标志采用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和GB13690规定的符号。每种化学品最多可选用二个标志。标志符号居标签右边;8、警示词:根据化学品的危险程度和类别,用“危险”、“警告”、“注意”三个词分别进行危害程度的警示。当某种化学品具有两种及两种以上的危险性时,用危险性最大的警示词。警示词位于化学品名称的下方,要求醒目、清晰;9、危险性概述:简要概述化学品燃烧爆炸危险特性、健康危害和环境危害。居警示词下方;10、安全措施:表述化学品在处置、搬运、储存和使用作业中所必须注意的事项和发生意外时简单有效的救护措施等,要求内容简明扼要、重点突出;11、灭火:化学品为易(可)燃或助燃物质,应提示有效的灭火剂和禁用的灭火剂以及灭火注意事项;12、批号:注明生产日期及生产班次。生产日期用××××年××月××日表示,班次用××表示;13、向生产销售企业索取安全技术说明书;14、企业名称、地址、邮编、电话;15、咨询电话;16、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应急咨询电话和国家化学事故应急咨询电话。如有其他疑问,欢迎继续在浙江电子口岸政务咨询平台上提问,谢谢!

Ⅱ 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申报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一)、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向海关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按照《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名称申报,同时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1、进口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符合性声明; 2、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3、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散装产品除外)、中文安全数据单的样本。 (二)、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向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按照《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名称申报,同时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1、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 2、《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散装产品除外); 3、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 4、危险公示标签、安全数据单样本,如是外文样本,应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件; 5、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Ⅲ 危险品进口清关流程是怎样的

油漆/涂料/化工品/危险品进口清关流程:
1.商检备案(检测时间正常两个月)
2.危险品申报
3.预备案
4.换单
5.报检报关
6.交税查验
7.放行
8.动卫检
9.取样化验,放行
10.出备案书

Ⅳ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等有关法律,为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的管理,履行《1988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义务,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易制毒化学品系指《公约》中列明的可用于制造、加工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可卡因等毒品的原料和化学配剂(详见附一)。第三条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负责全国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出口管理工作,其管理工作接受国家禁毒委员会的指导与监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以下简称“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工作,并接受外经贸部对其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工作的监督与指导。
中央管理的企业负责本企业及下属进出口企业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工作,并接受外经贸部对其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工作的监督与指导。第四条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出口实行许可证管理。任何企业或单位无论以何种方式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均须报外经贸部批准。第二章进出口管理第五条国家对同制造、贩卖或贩运毒品严重的国家(地区)进行的易制毒化学品贸易实行严格管理,严禁进出口企业同制造、贩卖或贩运毒品严重、敏感国家(地区)的不法企业进行易制毒化学品贸易。第六条国家对重点监控的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出口实行核定企业经营。重点监控的商品目录及核定的企业名单经国家禁毒委员会批准后,由外经贸部公布执行。第七条凡从事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进出口企业”)必须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第八条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业务的检查。
(一)凡经审批允许开展易制毒化学品贸易的进出口企业按业务归口管理的原则,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上季度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口销售及使用情况,或出口及出运情况上报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或隶属的中央管理的企业。
(二)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应督促进出口企业按时上报、定期检查进出口企业销售、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情况,并在上一季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将企业上报的情况和检查结果汇总报外经贸部。
中央管理的企业负责本企业及其下属的进出口企业按时上报、定期检查销售、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情况,并在上一季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将情况和检查结果汇总报外经贸部。
(三)外经贸部对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和中央管理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的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第九条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按外经贸部颁布的《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的通知》(〔1997〕外经贸资三函字第197号)的规定办理。第三章申请和审批程序第十条进出口企业进口或出口易制毒化学品,须按本规定申请。
(一)中央管理的企业进口或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向外经贸部提出申请。
(二)地方进出口企业或隶属中央管理的企业向其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或隶属的中央管理的企业提出申请,经其审核后报外经贸部批准。第十一条进出口企业在向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或隶属的中央管理的企业申请时,以及中央管理的企业向外经贸部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加盖进出口企业公章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申请表》(见附二、附三,简称《申请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或中央管理的企业转报外经贸部,一份由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或中央管理的企业留存。
(二)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正本复印件)。
(三)一般贸易方式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提供进(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
(四)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易制毒化学品,应提供加工贸易审批文件(正本复印件)和与外商签订的加工贸易合同(正本复印件)以及与国内加工生产企业签订的加工协议(正本复印件)。
(五)开展易制毒化学品贸易的出口企业在申请出口本规定附一所列的前11种易制毒化学品时,应提供最终用户国家(地区)政府主管部门签发的进口许可(正本复印件)或合法使用证明(正本复印件),若出口需经第三国(地区)转口,在提供上述文件和资料的同时,还须提供第三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转口证明(正本复印件)。
(六)开展易制毒化学品贸易的进出口企业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为其下属企业进口易制毒化学品出具的保证金(正本)。保证书内容包括:进口企业和国内最终用户名称、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及传真、进口商品名称、数量及用途、保证进口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正常生产,不用于制造毒品或不流入非法制毒渠道,不再转口或复出口等等。
中央管理的企业为本企业或下属的进出口企业进口易制毒化学品出具的保证书(正本),有关内容同上。
开展易制毒化学品贸易的进口企业出具的保证书(正本),有关内容同上。

Ⅳ 化学试剂进口报关清关需要哪些手续

一、清关流程:

1、到港提单换单,半天。

2、(或同时进行)提前申报商检,出商检单,2天。

3、正式报关申报,放行,1天。

4、港内托运、排队等候安排消毒检疫、卫生处理、2-5天。

5、签名,提货离港口,半天(以上为一般作业的工作日损耗,以具体作业安排为准)客户。

材料要求:

化学品进口商必须提供出口国的原产地证明、报关资料等。

1、请提供装箱单、发票、合同、提单、贵司进出口权十号代码、自助验货代码、MSDS、产地证等海关认为必要的相关单证。

2、该货物的价值以完税价格为准。

3、合作前需签订进口代理协议。

Ⅵ 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加强化学品首次进口和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的环境管理,执行《关于化学品国际贸易资料交流的伦敦准则(1989年修正本)》(以下简称《伦敦准则》),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领域内从事化学品进出口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化学品的首次进口和列入《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的化学品进出口的环境管理。
食品添加剂、医药、兽药、化妆品和放射性物质不适用本规定。第四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化学品”是指人工制造的或者是从自然界取得的化学物质,包括化学物质本身、化学混合物或者化学配制物中的一部分,以及作为工业化学品和农药使用的物质。
(二)“禁止的化学品”是指因损害健康和环境而被禁止使用的化学品。
(三)“严格限制的化学品”是指因损害健康和环境而被禁止使用,但经授权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仍可使用的化学品。
(四)“有毒化学品”是指进入环境后通过环境蓄积、生物累积、生物转化或化学反应等方式损害健康和环境,或者通过接触对人体具有严重危害和具有潜在危险的化学品。
(五)“化学品首次进口”,是指外商或其代理人向中国出口其未曾在中国登记过的化学品,即使同种化学品已有其他外商或其代理人在中国进行了登记,仍被视为化学品首次进口。
(六)“事先知情同意”是指为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目的而被禁止或严格限制的化学品的国际运输,必须在进口国指定的国家主管部门同意的情况下进行。
(七)“出口”和“进口”是指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化学品进出境手续的活动,但不包括过境运输。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五条国家环境保护局对化学品首次进口和有毒化学品进出口实施统一的环境监督管理,负责全面执行《伦敦准则》的事先知情同意程序,发布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实施化学品首次进口和列入《名录》内的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的环境管理登记和审批,签发《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证》和《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发布首次进口化学品登记公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列入《名录》的有毒化学品的进出口凭国家环境保护局签发的《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见附件)验放。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根据其职责协同国家环境保护局对化学品首次进口和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申请资料的有关内容进行审查和对外公布《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第七条国家环境保护局设立国家有毒化学品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的化学品的综合评审工作,对实施本规定所涉及的技术事务向国家环境保护局提供咨询意见。
国家有毒化学品评审委员会由环境、卫生、农业、化工、外贸、商检、海关及其它有关方面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专家组成,每届任期三年。第八条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规定对本辖区的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进行环境监督管理。第三章登记管理第九条外商或其代理人向中国出口所经营的未曾在中国登记(除农药以外)的任何化学品,必须向国家环境保护局提出化学品首次进口环境管理登记申请,并按规定填写《化学品首次进口环境管理登记申请表》,免费提供试验样品(一般不少于二百五十克)。
外商首次向中国销售农药的登记管理仍按《农药登记规定》执行,农业部和国家环境保护局定期交换登记信息。第十条国家环境保护局在审批化学品首次进口环境管理登记申请时,对符合规定的,准予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并发给准许进口的《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证》。对经审查,认为中国不适于进口的化学品不予登记发证,并通知申请人。
对经审查,认为需经进一步试验和较长时间观察方能确定其危险性的首次进口化学品,可给予临时登记并发给临时登记证。
对未取得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登记证和临时登记证的化学品,一律不得进口。第十一条外商或其代理人为首次向中国出口化学品取得的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前要求延续登记的,原申请人须在期满之日六个月前提出换证登记申请。
临时登记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前应确认是否准予正式登记。遇特殊情况经登记机关批准可以延期,延续时间不超过一年。

Ⅶ 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申报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向海关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按照《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名称申报,同时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进口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符合性声明;

(二)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三)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散装产品除外,下同)、中文安全数据单的样本。

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向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按照《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名称申报,同时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

(二)《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散装产品除外);

(三)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

(四)危险公示标签、安全数据单样本,如是外文样本,应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件;

(五)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流程
填写检验申请单→提交资料和样品→受理报检→资料初审→签发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工作联系通知单→检测及评估→签发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和SDS及标签审核。
需提交的资料
1.检验申请单(下载网址:www.iqtc.cn)
2.申请人对其货物的成分声明(参考附件2成分声明参考格式)
3.需审核的中文安全数据单(SDS):正本和电子版。
4.需审核的货物的内外包装中文危险信息公示标签:样本和电子版。
5.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说明:⑴所有资料(除营业执照外)均要求为原件,并加盖申请单位的印章。⑵中文安全数据单和中文危险信息公示标签一式二份,电子版为可编辑性文本。⑶电子版资料发email至:[email protected]⑷对于没有危险信息公示标签和/或安全数据单的报检人,可申请由实验室进行编制。

Ⅷ 化工品进口报关需要哪些资料要提供什么单证报关

化工品进口报关主要需要单证有:
1.提单
2.发票
3.装箱单
4.企业符合性声明
5.是否添加稳定剂声明
6.MSDS中文翻译件
7.中文危险品标签(中文GHS标签)
MSDS很重要,要准确,因为中文危险品标签也是按照中文MSDS上信息做的。

Ⅸ 化工危险品进口如何办理报关

首先,进口报关化工危险品,最好先咨询专业进口报关公司,他们会告诉您怎么做,比如要准备哪些资料,化工危险品进口报关流程是怎样的。
1、国外备货,并准备好危险品进口的相关资料:MSDS(成份说明报告)、装箱单、发票、产品外观图片、产品危险标识图片。

2、海运,一般情况下,船东会根据您的MSDS来确定客户的产品是否属于危险品,如果是危险品这时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国外出口危险品前需要向国外的海事局进行申报;

(2)国内进口时货物到港至少提前一天向中国海事局办理进口危险品货物申报手续。

3、货到目的港,危险品进口报关手续,这里指的报关实际是指进口报检报关,首先区分进口的危险品是否属于法检货物即海关编码后面的监管条件是否带有大写字母A;

4、进口报关后国内运输,危险品不能用普通运输车来进行运输,一般来说会用到危险品车来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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