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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危险化学品普查

发布时间:2022-10-06 03:14:30

㈠ 如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工作

我们是化工单位.化学品管理工作,执行安全标准化工作的具体工作要求.
1 建立危险化学品档案
企业应对所有危险化学品,包括产品、原料和中间产品进行普查,建立危险化学品档案。
2 对化学品分类
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产品、所有中间产品进行分类,并将分类结果汇入危险化学品档案。
1.生产企业的产品属危险化学品时,应按GB 16483和GB 15258编制产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并提供给用户。
2.采购危险化学品时,应索取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不得采购无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3 编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生产企业应设立24小时应急咨询服务固定电话,有专业人员值班并负责相关应急咨询。没有条件设立应急咨询服务电话的,应委托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机构作为应急咨询服务代理。
5 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
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危险化学品进行登记。
6 危害告知
企业应以适当、有效的方式对从业人员及相关方进行宣传,使其了解生产过程中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活性危害、禁配物等,配置个人防护用品以及采取的预防及应急处理措施。
7储存和运输
1.企业应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储存、出入库安全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应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规定的储存方法、储存数量和安全距离,实行隔离、隔开、分离储存,禁止将危险化学品与禁忌物品混合储存;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并由专人管理;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应当进行核查登记,并定期检查。
2.企业的剧毒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企业应将储存剧毒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3.企业应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运输、装卸安全管理制度,规范运输、装卸人员行为。

㈡ 谁能给我一份危险品,化学品的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对本公司范围内危险品及化学危险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护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凡在本公司内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危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制度。
3.职责
从事生产、储存、保管、运输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4、内容
4.1本企业内现有危险化学品为气态氧。
4.2本公司内现有的危险化学品应应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气瓶上加贴气瓶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如发现有新的危害特性时,应当及时修订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4.3危险化学品的操作和储存人员应经过培训。
4.4凡从事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人员,必须熟知物品的危险性质、预防措施、物品保管、使用、安全防护及火灾扑救方法等。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和防护器材、会处理事故。
4.5质安科应对本企业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普查,然后建立危险化学品档案。
4.6由于本公司涉及的危险化学品为压缩气体,因此操作人员应进行压力容器相关的上岗培训
4.7凡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必须编制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并经主管部门批准。
4.8危险化学品不准超量充装,充装速度不得大于规定值。
4.9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运输
4.9.1操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且钢瓶装卸人员应穿戴安全鞋、防护手套;
4.9.2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通过交通部门资质认定。未经资质认定的车辆,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
4.9.3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员、押运人员等,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并经市交通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押运人员等,必须了解所运载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4.9.4运输装卸化学危险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装卸和运输危险化学品要轻拿轻放,防止撞击、磨擦、拖拉、重压和倾倒。
(2) 化学性质或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准混合装运。
(3) 装运易燃易爆危险品的机动车,应悬挂“危险品’’标志。
(4)装运化学危险品时不得人货混装。
(5)装运化学危险品的物品的车辆通过市区时,应当遵守当地公安机关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中途不得随意停车。
(6)装运危险物品的车辆,不得使用明火和吸烟。不得停靠在公共场所和明火现场附近。
4.10危险化学品的存储
4.10.1钢瓶不得倾斜或放倒存放,空瓶和实瓶应分开存放,存放区域应进行名称及地点的划分;
4.10.2气瓶的周围应保持清洁,避免易燃易爆以及油脂性物质的存在;
4.10.3氧气瓶不得存放在一起,且气瓶不得在阳光下曝晒;
4.10.4本公司储存化学危险品的相关部门应做好各自危险品仓库的管理工作,必须由责任心强、熟悉危险品知识、懂得贮存保管安全规定的专人担任。
4.10.5库房内不准休息、住人,无关人员不准入内。
4.10.6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的标志。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
4.10.7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储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
4.11危险化学品报废
4.11.1产生的氧气、氮气以及二氧化碳、氩气需要废弃时,根据化学品的性质,需要将易燃物品原理远离排放区,同时为了确保人员的安全,排放区域不得有人员进入。
4.11.2当危险化学品出现异常时,操作人员应根据化学品的MSDS进行处理。
4.11.3报废和销毁有燃烧、爆炸、中毒和其他危险的废弃危险化学品时,必须征得公司主管安全的部门和公司主管领导的同意。
4.11.4批量报废、销毁危险化学品时,必须制定安全处理方案。
4.11.5负责报废、销毁危险化学品的人员(包括监护人员),必须熟知物品的化学、物理特性及其安全注意事项。
4.11.6危险化学品在报废、销毁处理前,应进行分析、检验,根据物品的性质,分别采取分解、中和、深埋、燃烧等相应处理方法。
4.11.7化学性质相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准混合销毁。
4.11.8气瓶报废应按照有关规定由资质单位进行处理。
4.12危险品危险性告知
危险性告知通过安全培训的方式进行。

㈢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流程

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流程

  1. 目的和范围:规范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保障企业生产安全。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运输、采购、销售、储存等环节。

  2. 编制依据: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试行)》制定本制度。

  3. 职责
    3.1 管理部负责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并到政府相关部门备案。
    3.2 管理部负责开展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普查工作,依据普查情况编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负责到有关部门和机构进行登记、备案。
    3.3 管理部负责配合企业内开展的各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对厂内员工进行危害告之教育。
    3.4 公司设立24小时报警、咨询电话。
    3.5 各归口管理部门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安全检查,并相应建立的管理、检查台帐,对相关方进行危害告之,对使用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的相关方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

  4. 控制程序
    4.1 生产和使用
    4.1.1 车间应根据生产需要,规定危险物品的存放时间、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原料和成品的成份应经化验确认。生产备料性质相抵触的物料不得放在同一区域,必须分隔清楚。
    4.1.2 生产和使用剧毒物品场所及其操作人员,严格执行企业制定的《剧毒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必须加强安全技术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
    4.2 安全技术措施
    4.2.1 改革工艺技术,并采用安全的生产条件,防止和减少毒物溢散。
    4.2.2 以密闭、隔离、通风操作代替敞开式操作。
    4.2.3 加强设备管理,杜绝跑、冒、滴、漏。
    4.3 个人防护措施
    4.3.1 配备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专人保管,定期检修,保持完好。
    4.3.2 严禁直接接触物品,不准在生产、使用场所饮食。
    4.3.3 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工作结束后必须更换工作服、清洗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
    4.3.4 有毒物品场所,应备有一定数量的应急解毒药品。
    4.4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如:液氯、液氧、乙炔、液化石油气、氧气、二氧化碳、氮气等)使用时,气瓶内应留有余压,且不低于0.05兆帕(Mpa),以防止其它物质窜入。
    4.5 盛装腐蚀性物品的容器应认真选择,具有氧化性酸类物品不能与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燃烧物品混装,酸类物品严禁与氰化物相遇。
    4.6 易燃物品的加热禁止使用明火,在高温反应或蒸馏等操作过程中,如必须采用烟道气、有机热载体、电热等加热时,应采取严密隔绝措施。
    4.7 生产、使用危险物品,应根据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和毒害程度,采取必要的排气、通风、泄压、防爆、阻止回火、导除静电、紧急放料和自动报警等措施。
    4.8 输送有毒有害物料,应采取防止泄漏的措施。
    4.9 输送固体氧化剂、易燃固体等,应防止磨擦、撞击。
    4.10 容易发生跑气、跑料的大型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装置,应设有能迅速停止进料,防止跑气、跑料的安全设施,并应具有捕集中和、解毒和打捞流失危险物品的方法,避免事态扩大。
    4.11 凡用于生产的有毒有害气体的蒸汽(水)管道,必须与生活用汽(水)管道分开,用途不同的工作气体(液体)管道不应联通。
    4.12 生产、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和粉尘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凡能相互引起化学反应发生新危害的废物不要混在一起排放。
    4.13 装卸运输
    4.13.1 托运危险物品必须出示有关证明,向指定的铁路、交通、航运等部门办理手续,托运物品必须与托运单上所列的品名相符,托运未列入国家品名表内的危险物品,应附交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技术鉴定书。
    4.13.2 危险物品的装卸运输人员,应按装运危险物品的性质,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严禁摔拖、重压和磨擦,不得损毁包装容器,并注意标志,堆放稳妥。
    4.13.3 危险物品装卸前,应对车搬运工具进行必要的通风和清洗,不得留有残渣,对装有剧毒物品的车,卸后必须洗刷干净。
    4.13.4 装运爆炸、剧毒、放射性、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等物品,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操作过程中注意下列事项:禁止用电瓶车、翻斗车、铲车、自行车等运输爆炸物品。运输强氧化剂、爆炸品及用铁桶包装的一级易燃液体时,没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用铁底板车及汽车挂车;禁止用叉车、铲车、翻斗车搬运易燃、易爆液化气体等危险物品;温度较高地区装运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等危险物品,要有防晒设施;放射性物品应用专用运输搬运车和抬架搬运,装卸机械应按规定负荷降低25%;遇水燃烧物品及有毒害物品,禁止用小型机帆船、小木船和水泥船承运。
    4.13.5 运输爆炸、剧毒和放射性物品,应指派专人押运,押运人员不得少于2人。
    4.13.6 运输危险物品的车辆,必须保持安全车速保持车距,严禁超车,超速和强行会车。运输危险物品的行车路线,必须事先经当地公安交通部门批准,按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运输,不可在繁华街道行驶和停留。
    4.13.7 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机动车,其排气管应装阻火器,并悬挂“危险物品”标志。
    4.13.8 运输散装固体危险物品,应根据性质,采取防火、防爆、防水、防粉尘飞扬和遮阳等措施。
    4.14 报废处理
    4.14.1 剧毒物品用后的包装箱、纸袋、瓶、桶等必须严加管理,物资部门要统一回收,登记造册,专人负责管理,进行下列处理:铁制包装容器不经彻底洗刷干净,不得改作它用;包装容器必须由有资质的专业回收公司回收处理。
    4.14.2 化学危险物品和放射性物质等废弃物的报废处理,必须预先提出申请,制订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经当地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理。
    4.14.3 凡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带有危险物品,必须先清洗干净,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
    4.14.4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化学危险物品废渣等,必须加强管理,不得随同一般垃圾运出。

  5. 相关制度
    《仓库、罐区安全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运输、装卸安全管理制度》。

  6. 相关记录
    6.1 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表。
    6.2 各归口部门管理台帐。

㈣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的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为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以下统称登记企业)生产或者进口《危险化学品目录》所列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危险化学品登记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审核、统一发证、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承办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立危险化学品登记办公室或者危险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办公室),承办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
第六条 登记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审核、危险化学品登记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三)负责管理与维护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系统)以及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的动态统计分析工作;
(四)负责管理与维护国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咨询电话,并提供24小时应急咨询服务;
(五)组织化学品危险性评估,对未分类的化学品统一进行危险性分类;
(六)对登记办公室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全国登记办公室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的培训工作;
(七)定期将危险化学品的登记情况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 登记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对登记企业申报材料的规范性、内容一致性进行审查;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的统计分析工作;
(四)提供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与应急救援信息支持;
(五)协助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登记培训,指导登记企业实施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第八条 登记中心和登记办公室(以下统称登记机构)从事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登记人员)应当具有化工、化学、安全工程等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经统一业务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条 登记办公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3名以上登记人员;
(二)有严格的责任制度、保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和数据库维护制度;
(三)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设施。 第十条 新建的生产企业应当在竣工验收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进口企业应当在首次进口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第十一条 同一企业生产、进口同一品种危险化学品的,按照生产企业进行一次登记,但应当提交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有关信息。
进口企业进口不同制造商的同一品种危险化学品的,按照首次进口制造商的危险化学品进行一次登记,但应当提交其他制造商的危险化学品的有关信息。
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多次进口同一制造商的同一品种危险化学品的,只进行一次登记。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登记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分类和标签信息,包括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性类别、象形图、警示词、危险性说明、防范说明等;
(二)物理、化学性质,包括危险化学品的外观与性状、溶解性、熔点、沸点等物理性质,闪点、爆炸极限、自燃温度、分解温度等化学性质;
(三)主要用途,包括企业推荐的产品合法用途、禁止或者限制的用途等;
(四)危险特性,包括危险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环境危害性和毒理特性;
(五)储存、使用、运输的安全要求,其中,储存的安全要求包括对建筑条件、库房条件、安全条件、环境卫生条件、温度和湿度条件的要求,使用的安全要求包括使用时的操作条件、作业人员防护措施、使用现场危害控制措施等,运输的安全要求包括对运输或者输送方式的要求、危害信息向有关运输人员的传递手段、装卸及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措施等;
(六)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包括危险化学品在生产、使用、储存、运输过程中发生火灾、爆炸、泄漏、中毒、窒息、灼伤等化学品事故时的应急处理方法,应急咨询服务电话等。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登记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登记企业通过登记系统提出申请;
(二)登记办公室在3个工作日内对登记企业提出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通过登记系统通知登记企业办理登记手续;
(三)登记企业接到登记办公室通知后,按照有关要求在登记系统中如实填写登记内容,并向登记办公室提交有关纸质登记材料;
(四)登记办公室在收到登记企业的登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登记材料和登记内容逐项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符合要求的,将登记材料提交给登记中心;不符合要求的,通过登记系统告知登记企业并说明理由;
(五)登记中心在收到登记办公室提交的登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登记材料和登记内容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通过登记办公室向登记企业发放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不符合要求的,通过登记系统告知登记办公室、登记企业并说明理由。
登记企业修改登记材料和整改问题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四条 登记企业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一)危险化学品登记表一式2份;
(二)生产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进口企业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质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者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制件1份;
(三)与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相符并符合国家标准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各1份;
(四)满足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号码或者应急咨询服务委托书复制件1份;
(五)办理登记的危险化学品产品标准(采用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提供所采用的标准编号)。
第十五条 登记企业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登记品种、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办公室提出变更申请,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登记内容变更手续:
(一)通过登记系统填写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申请表,并向登记办公室提交涉及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1份;
(二)登记办公室初步审查登记企业的登记变更申请,符合条件的,通知登记企业提交变更后的登记材料,并对登记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提交给登记中心;不符合要求的,通过登记系统告知登记企业并说明理由;
(三)登记中心对登记办公室提交的登记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且属于危险化学品登记证载明事项的,通过登记办公室向登记企业发放登记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并收回原证;符合要求但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登记证载明事项的,通过登记办公室向登记企业提供书面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为3年。登记证有效期满后,登记企业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进口的,应当在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复核换证申请,并按下列程序办理复核换证:
(一)通过登记系统填写危险化学品复核换证申请表;
(二)登记办公室审查登记企业的复核换证申请,符合条件的,通过登记系统告知登记企业提交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登记材料;不符合条件的,通过登记系统告知登记企业并说明理由;
(三)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程序办理复核换证手续。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正本、副本应当载明证书编号、企业名称、注册地址、企业性质、登记品种、有效期、发证机关、发证日期等内容。其中,企业性质应当注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进口企业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兼进口)。 第十八条 登记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各类危险化学品进行普查,建立危险化学品管理档案。
危险化学品管理档案应当包括危险化学品名称、数量、标识信息、危险性分类和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等内容。
第十九条 登记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登记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如实填报登记内容和提交有关材料,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登记企业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相关工作,配合登记人员在必要时对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进行核查。
登记企业从事危险化学品登记的人员应当具备危险化学品登记相关知识和能力。
第二十一条 对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登记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化学品危险性鉴定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机构对其进行危险性鉴定;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
第二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立由专职人员24小时值守的国内固定服务电话,针对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内容向用户提供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咨询服务,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专职值守人员应当熟悉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和应急处置技术,准确回答有关咨询问题。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能提供前款规定应急咨询服务的,应当委托登记机构代理应急咨询服务。
危险化学品进口企业应当自行或者委托进口代理商、登记机构提供符合本条第一款要求的应急咨询服务,并在其进口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上标明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号码。
从事代理应急咨询服务的登记机构,应当设立由专职人员24小时值守的国内固定服务电话,建有完善的化学品应急救援数据库,准确提供化学品泄漏、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应急处置有关信息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登记企业不得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执法检查内容,对登记企业未按照规定予以登记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 登记办公室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的登记数据及时进行汇总、统计、分析,并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 登记中心应当定期向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铁路、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部门提供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有关信息和资料,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七条 登记办公室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登记中心书面报告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情况。
登记中心应当在每年2月15日前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书面报告上一年度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违规操作、弄虚作假、滥发证书,在规定限期内无故不予登记且无明确答复,或者泄露登记企业商业秘密的,责令改正,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登记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登记品种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三十条 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二)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
(三)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的;
(四)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或者不如实填报登记内容、提交有关材料的。
(五)拒绝、阻挠登记机构对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的。

㈤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鉴定与分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化学品,是指各类单质、化合物及其混合物。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是指依据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测试、判定,确定化学品的燃烧、爆炸、腐蚀、助燃、自反应和遇水反应等危险特性。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是指依据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结果或者相关数据资料进行评估,确定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类别。第四条下列化学品应当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

(一)含有一种及以上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组分,但整体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

(二)未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且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

(三)以科学研究或者产品开发为目的,年产量或者使用量超过1吨,且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国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公告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名单以及免予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的化学品目录,设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第六条技术委员会负责对有异议的鉴定或者分类结果进行仲裁,公布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鉴定情况。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负责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结果的评估与审核,建立国家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信息管理系统,为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承担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第二章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第七条鉴定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科学、公正、诚信地开展鉴定工作,保证鉴定结果真实、准确、客观,并对鉴定结果负责。第八条化学品生产、进口单位(以下统称化学品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品进行普查和物理危险性辨识,对其中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化学品向鉴定机构申请鉴定。

化学品单位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不得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第九条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的化学品单位向鉴定机构提交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申请表以及相关文件资料,提供鉴定所需要的样品,并对样品的真实性负责;

(二)鉴定机构收到鉴定申请后,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测试、判定。除与爆炸物、自反应物质、有机过氧化物相关的物理危险性外,对其他物理危险性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报告,特殊情况下由双方协商确定。

送检样品应当至少保存180日,有关档案材料应当至少保存5年。第十条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与爆炸物、易燃气体、气溶胶、氧化性气体、加压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反应物质、自燃液体、自燃固体、自热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氧化性液体、氧化性固体、有机过氧化物、金属腐蚀物等相关的物理危险性;

(二)与化学品危险性分类相关的蒸气压、自燃温度等理化特性,以及化学稳定性和反应性等。第十一条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化学品名称;

(二)申请鉴定单位名称;

(三)鉴定项目以及所用标准、方法;

(四)仪器设备信息;

(五)鉴定结果;

(六)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中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十二条申请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的化学品单位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鉴定机构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向技术委员会申请仲裁。技术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仲裁决定。第十三条化学品单位应当根据鉴定报告以及其他物理危险性数据资料,编制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报告。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化学品名称;

(二)重要成分信息;

(三)物理危险性鉴定报告或者其他有关数据及其来源;

(四)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结果。

㈥ 如何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

危化品企业安全检查,最好是分区域进行检查,这样检查的比较细,如果全面一次性检查,可能会出现遗漏,或者因时间紧张,部分区域就不去了。
其次,把容易出现问题的岗位、或部位进行重点检查。

㈦ 新建生产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如何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按照这个办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防范化学事故和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以下简称登记单位)。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的登记范围: (一)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中的危险化学品; (二)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的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一)、(二)确定的危险化学品,汇总公布《危险化学品名录》。 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单位为:生产和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分别简称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剧毒化学品和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 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了登记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内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编辑本段第二章登记机构
第五条
国家设立国家化学品登记注册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承办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化学品登记注册办公室(以下简称登记办公室),承办所在地区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登记中心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本辖区登记办公室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登记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颁发与登记编号的管理工作; (三)建立并维护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数据库和动态统计分析信息系统; (四)设立国家化学事故应急咨询电话,与各地登记办公室共同建立全国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网络,提供化学事故应急咨询服务; (五)组织对新化学品进行危险性评估;对未分类的化学品统一进行危险性分类; (六)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八条
登记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核查登记单位申报登记的内容; (三)对生产单位编制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规范性、内容一致性进行审查; (四)建立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数据库和动态统计分析信息系统; (五)提供化学事故应急咨询服务。
第九条
登记中心和登记办公室从事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登记人员)应经统一培训,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考核合格后,发给《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上岗证》(以下简称登记上岗证),持证上岗。
第十条
登记中心应有10名以上有登记上岗证的登记人员;登记办公室应有3名以上有登记上岗证的登记人员。
第十一条
登记中心和登记办公室应当制定严格的工作制度和程序,为登记单位提供良好的服务,保守登记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十二条
登记中心每年应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书面报告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情况;登记办公室每年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书面报告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情况。各地登记办公室的报告应同时抄送登记中心。
编辑本段第三章登记的时间、内容和程序
第十三条
登记单位应在《危险化学品名录》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手续。 对危险性不明的化学品,生产单位应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委托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可的专业技术机构对其危险性进行鉴别和评估,持鉴别和评估报告办理登记手续。 对新化学品,生产单位应在新化学品投产前1年内,委托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可的专业技术机构对其危险性进行鉴别和评估,持鉴别和评估报告办理登记手续。 新建的生产单位应在投产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手续。 已登记的登记单位在生产规模或产品品种及其理化特性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在3个月内对发生重大变化的内容办理重新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生产单位应登记的内容: (一)生产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能力、年需要量、最大储量; (三)危险化学品的产品标准; (四)新化学品和危险性不明化学品的危险性鉴别和评估报告; (五)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六)应急咨询服务电话。
第十五条
储存单位、使用单位应登记的内容: (一)储存单位、使用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储存或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及数量; (三)储存或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第十六条
办理登记的程序: (一)登记单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办公室领取《危险化学品登记表》,并按要求如实填写。 (二)登记单位用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向登记办公室提供登记材料。 (三)登记办公室对登记单位提交的危险化学品登记材料在后的20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要求的危险化学品和登记单位进行登记,将相关数据录入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管理数据库,向登记中心报送登记材料。 (四)登记中心在接到登记办公室报送的登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必要的审查并将相关数据录入国家危险化学品管理数据库后,通过登记办公室向登记单位发放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和登记编号。 (五)登记办公室在接到登记证和登记编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和登记编号送达登记单位或通知登记单位领取。
第十七条
生产单位办理登记时,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办公室报送以下主要材料: (一)《危险化学品登记表》一式3份和电子版1份;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 (三)危险性不明或新化学品的危险性鉴别、分类和评估报告各3份; (四)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各3份和电子版1份; (五)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号码。委托有关机构设立应急咨询服务电话的,需提供应急服务委托书; (六)办理登记的危险化学品产品标准(采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提供所采用的标准编号)。 储存单位、使用单位应报送上述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登记单位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办公室进行复核。复核的主要内容为: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基本情况的变更情况,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更新情况等。
第十九条
登记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普查,建立危险化学品管理档案; (二)如实填报危险化学品登记材料; (三)对本单位生产的危险性不明的化学品或新化学品进行危险性鉴别、分类和评估; (四)生产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正确编制并向用户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在产品包装上拴挂或粘贴化学品安全标签,所提供的数据应保证准确可靠,并对其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五)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向供货单位索取安全技术说明书; (六)生产单位必须向用户提供化学事故应急咨询服务,为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七)配合登记人员在必要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进行核查。
第二十条
生产单位终止生产危险化学品时,应当在终止生产后的3个月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使用单位终止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应当在终止使用后的3个月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编辑本段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一条
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或在接到登记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登记的; (二)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的; (三)转让、出租或伪造登记证书的; (四)已登记的登记单位在生产规模或产品品种及其理化特性发生重大变化时,未按规定按时办理重新登记手续的; (五)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的; (六)生产单位、使用单位终止生产或使用危险化学品时,未按规定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
第二十二条
登记中心或登记办公室的工作人员违规操作、弄虚作假、滥发证书,或在规定限期内无故不予登记且无明确答复,或泄露登记单位商业秘密的,由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对有关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并追究登记中心或登记办公室负责人的责任。
编辑本段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登记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上岗证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授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2000年9月11日国家经贸委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㈧ 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需要哪些台账

在《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化通用规范》(AQ3013)的基础上,2011年国家安监管总局出台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安监总管三[2011]93号)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评审管理办法》(安监总管三[2011]145号),结合《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局和工业信息化部 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文),危化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按要素要求的制度、及记录如下:
一、法律法规和标准
1、企业制定的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政府其他有关要求的管理制度;
2、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政府其他有关要求的清单(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应识别到条款);
3、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政府其他有关要求的文本数据库;
4、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政府其他有关要求的更新记录;
5、企业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传达给相关部门的发放记录;
6、企业宣传和培训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的活动记录;
a.培训记录;
b.告知书;
c.宣传材料。
7、企业编制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执行情况的符合性评价报告;
8、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的适用性评审中的不符合项原因分析记录(以列表的形式);
9、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的适用性评审中的不符合项整改记录(整改计划、整改措施);
10、不符合项整改落实情况表。
二、机构和职责装档资料目录
1、文件化的安全生产方针;
2、文件化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3、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盖公司公章);
4、企业各级组织(职能处室、车间、班组)制定的年度安全工作计划(根据目标分解内容);
5、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管理制度(制定、考核、奖惩、评审、修定);
6、企业各级组织签订的安全目标责任书(包括各个职能部门、车间、班组从上往下逐级签订);
7、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记录(定期考核,建议每季度一次);
8、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的奖惩记录
9、(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奖惩记录);
10、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a. 企业制定的安全领导小组或安委会、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职责(职责分工要明确);
b.企业下发的各安全职责颁布实施的文件(红头文件);
11、主要负责人组织和参与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记录;
a.企业下发的关于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的通知(红头文件,成立安全标准化领导小组,包括人员、资金、设备、设施);
b.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方案;
c.主要负责人组织召开“关于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的专题会议”记录;
12、安全文化建设计划或方案;
13、安全文化体系文件(企业的理念、价值观、方针、宣传口号等):
14、主要负责人的安全承诺书;
15、安委会会议记录;
16、安委会会议问题跟综落实记录
17安全生产工作汇报资料;(包括各职能部门、成员单位上安委会资料);
18、领导干部带班制度;
19、领导干部带班记录及考核记录;
20、安委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文件(红头);
21、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证、安全管理人员证(原件或复印件);
22、注册安全工程师的配备或委托文件(注安证);
23、企业设置管理部门的文件(红头);
24、治安保卫部门设置及专职治安保卫人员配备文件(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危险化学品的单位);
25、企业安全领导小组或安委会网络图到基层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图(包含公司所有职能部门);
26、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
27、企业编制的安全措施费用提取计划(盖公司公章);
28、企业编制的安全生产费用实施台账;
29、企业为全体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台账及缴费单复印件。
30、风险抵押金或安全责任保险考核记录(考核兑现);
三、风险管理装档资料目录
1、风险评价管理制度;
2、企业下发关于成立风险评价小组的通知文件(有从业人员参加)
3、作业活动清单
4、设备设施清单
5、风险评价记录:
a.工作危害分析记录表;
b.安全检查分析记录等;
c.其他风险评价方法。
6、风险评价报告;
7、风险评价有关会议记录或纪要;
8、重大风险清单;
9、风险控制措施记录;
10、风险管理培训教育计划
11、风险管理培训教育记录;
12、隐患治理制度;
13、隐患治理台账;
14、隐患治理通知单
15、隐患治理记录;
16、重大隐患治理工作“五到位”落实情况的记录;
17、重大隐患项目档案;
18、重大事故隐患防范措施和书面报告;
19、隐患整改计划;
20、安全生产预警预报体系(一级企业);
21、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制度(应包含重大危险源定期评估的内容);
22、安全评价报告;
23、重大危险源档案;
24、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报警设施台账(包括压力、温度、液位、流量);
25、重大危险源的定期评估报告;
26、重大危险源的设备、设施定期检查记录;
27、设备、设施的检验报告或检验合格证;
28、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
29、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演练记录;
30、应急救援器材台账;
31、变更管理制度;
32、变更管理记录;
33、变更的风险分析记录、控制措施;
34、变更实施验收报告;
35、作业许可证记录;
36、供应商管理制度;
37、合格供应商名录、档案;
38、供应商选用、续用、评价记录;
39、其他与采购有关的风险分析;
四、 管理制度装档资料目录
1、适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清单和安全操作规程清单;
2、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签发文件
3、文件发放资料
4、操作规程签发文件
5、岗位操作规程(包含新项目的操作规程)
6、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评审和修订制度
7、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评审和修订记录
8、最新版本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9、最新版本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的文件发放记录
五 培训教育装档资料目录
1、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2、安全培训、教育需求识别记录
3、年度安全培训教育计划
4、安全培训、教育记录
5、安全生产费用台账或资金计划;
6、培训教育计划(具体实施);
7、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档案(可单放)
8、安全培训教育计划变更记录
9、培训教育效果评价记录
10、载明企业从业人员岗位标准的文件
11、员工台账
12、安全资格证书
a.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
b. 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
c. 特种作业操作证;
d.从业人员上岗证。
13、安全培训教育档案
a.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档案;
b.其他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由企业相关部门组织);
c.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
d.新入厂人员的三级教育档案;
e.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档案。
f. 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新产品投入使用前的培训记录
g.转岗、脱岗人员的培训、考核记录;
14、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档案;
a.特种作业人员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台账;
b.特种作业操作证;
c. 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教育计划
15、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证和管理台帐;
16、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新产品投入使用前的培训记录(培训内容、考核内容);
17、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培训记录;
18、厂级、车间级承包商安全培训教育记录
19、外来施工单位入厂证;
20、管理部门、班组月度安全活动计划
21、管理部门安全活动记录
22、班组全活动记录
六、生产设施及工艺安全装档资料目录
1、“三同时”资料(单放)
a.生产设施建设项目设计资料(包括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消防专篇、职业卫生专篇)及批复等;
b.施工记录: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施工现场的检查记录;施工完成情况的交接记录;
c.试生产方案及备案资料;
d.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资料:安全设施检测检验报告、安监部门出具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
e、专家评审意见;
f、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g、试生产前安全检查报告;
h、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变更资料(包括变更后向负责安全审查的安全监管部门报告的材料);
i、变更风险分析记录;
2、现状安全评价报告;
3、工艺设计文件;
4、新工艺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报告
5、安全设施管理制度
6、安全设施管理台账
7、设备、设施检维修计划;
8、安全设施检维修记录;
9、安全设施拆除、停用资料;
10、监视、测量设备管理制度;
11、监视和测量设备管理台账;
12、监视和测量设备检验报告;
13、监视和测量设备校准、维护记录;
14、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15、特种设备台账;
16、特种设备档案(可单放,包括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报告);
17、特种设备维护和保养记录;
18、特种设备定期校验报告、检修记录;
19、报废的特种设备注销手续;
20、员工的工艺安全信息的培训记录;
21、生产装置开车前安全条件确认记录;
22、系统气密性、置换及动设备空试记录;
23、开车前隐患排查与整改记录;
24、装置开、停车方案
25、生产装置紧急情况处理方案
26、停车操作记录;
27、操作规程;
28、关键装置、重点部位档案
29、实施企业领导干部联系点管理制度
30、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应急预案和演练记录
31、检维修管理制度
32、年度综合检修计划
33、生产设施拆除和报废管理制度
七作业安全装档资料目录
1、作业许可证和存根(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出作业、设备检修作业、抽堵盲板作业、吊装作业、破土作业、断路作业等)
2、安全标志(防火、防爆、有毒)、安全警示标志(重大危险源)、标志(限速、限高、禁行)、告知牌(职业危害)、风向标一览表
3、对承包商安全检查与协调记录
4、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现场的管理规定
5、机动车辆进厂手续(生产区、罐区)
6、承包商管理制度
7、承包商管理档案
8、安全协议书
9、作业现场安全交底材料、应急预案、施工方案
八、职业健康装档资料
1、职业危害因素识别记录;
2、职业危害申报表及批复资料
(附审核状态页) 网站:www.chinasafety.ac.cn
3、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4、企业职业卫生档案(包括1、2、6及以下内容)
1)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系统的监测记录;
2)企业对工作场所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的结果(检测报告);
3)接害作业人员的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记录;
4)职业健康体检人员台账
5)企业对有关职业病员工的诊疗记录及转岗、休养等记录
5、从业人员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 第23号)
1)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6、作业场所的划分资料;
7、使用和产生有毒物品作业场所与生活区的距离 ;
8、职业危害警示标识、监测点设置、告知牌明细;
9、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设施、急救器具专柜、应急撤离通道、泄险区域的台账;
10、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设施、急救器具专柜、应急撤离通道、泄区的定期检查记录;
11、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制度;
12、职业危害监测报告;
13、职业危害因素不符合项整改计划;
14、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控制管理制度与检测制度;
15、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管理台账
16、个体防护用品发放标准;
17、个体防护用品台账和发放记录;
18、防护器具定期检验、维护和记录;
19、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管理台帐;
20、劳动防护用品和保健品管理制度(附个体防护装备发放标准);
21、职业健康培训记录(包括职业危害告知和职业卫生设施的培训);
22、对个体防护用品佩戴使用的处罚规定;
23、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记录;
24、企业作业场所应符合GBZ1-201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2.1-200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化学有害因素和GBZ 2.2-200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物理因素。
九危化品管理装档资料目录
1、危险化学品普查表(原料、中间产品、产品、化学试剂);
2、安全技术说明书(产品、原料、化学试剂);
3、采购的危险化学品名录;
4、安全标签(GB15258-2009);
5、鉴别分类报告(化学品分类汇总表);
6、化验室化学试剂的分类清单;
注:危险化学品档案包括1、2、3、4、5项内容
7、以文件形式确定的24小时应急咨询服务电话;
8、24小时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值班记录;
9、危险化学品登记证、登记表;
10、劳动合同及宣传培训教育记录;
11、危险化学品警示标识和告知卡、宣传栏明细;
1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13、专用仓库安全管理制度;
14、危险化学品运输、装卸安全管理制度;
15、危险化学品出入库记录(专用仓库、罐区核查和定期检查记录);
16、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17、剧毒化学品收发台账;
18、剧毒化学品备案回执(公安、安监)。
19、危险化学品装车前后安全检查记录;
20、危险化学品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处置文件;
21、处置方案的备案记录;
十事 故与应急装档资料目录
1、应急预案;
2、应急救援器材台账;
3、消防设施、器材台账;
4、应急救援器材及消防设施、器材检查维护记录;
5、应急通讯网络(24小时外部通讯联络电话、各岗位内部报警电话、应急救援人员联络电话、外部救援单位联络电话)
6、防护、救护器材管理台账;
7、防护救护器材检查维护记录;
8、应急预案培训记录;
9、应急预案评审记录(至少每三年评审修订一次);
10、应急预案备案回执;
11、应急协作单位收到预案的回执或协议;
12、事故管理台账;
13、事故调查报告;
14、事故或事件后对应急预案评审的报告;
15、事故管理制度(明确事故报告程序和责任部门、责任人);
16、事故档案;
十一、检查与自评装档资料目录
1、安全检查管理制度;
2、安全检查计划;
3、安全检查表
a.综合检查表(厂级/公司级、车间级);
b.专项检查表(特种设备、危险物品、电气装置、机械设备、构建筑物、安全装置、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监测仪器);
c.季节性检查表(针对防火防爆、防雨防汛、防雷电、防暑降温、防风及防冻保暖);
d.日常安全检查表
4、安全检查表应用培训记录;
5、安全检查表评审修订记录(每年一次)
6、安全检查台账;
7、安全检查记录
8、安全检查考核记录;
9、隐患整改记录:
a.隐患整改台账;
b.隐患整改通知书;
c.隐患整改计划;
10、检查的主管部门对各级组织和人员检查出的问题和整改情况定期检查记录;
11、安全标准化自管理制度;
12、开展自评的相关文件记录;
13、进一步完善的安全标准化工作的的计划和措施。
另外,186号文对企业的制度也进行了规定:
安全生产例会,工艺管理,开停车管理,设备管理,电气管理,公用工程管理,施工与检维修(特别是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起重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破土作业等)安全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变更管理,巡回检查,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干部值班,事故管理,厂区交通安全,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泄漏,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与重点部位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承包商管理,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生产奖惩等。
注:企业的安全生产制度原则上要求有落实的记录,即是相应的台账和执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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