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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品回收处置产生哪些费用

发布时间:2022-10-10 15:55:41

A. 家里有危险化学品,但不知怎么处理,请问青岛市哪个部门负责回收,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四款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也可以与安监局和当地的公安局联系。

B. 危险化学品过期怎么处理,办理流程是什么

1、在化学品库存单上记录出库销毁处理。

2、一般交给当地的化学品废弃处理机构处理;现在也有私人公司来收的,但是因为资质和安全性,建议不要卖给该类公司。

3、核销库存表,根据需要申领新的化学品并入库。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2)化学品回收处置产生哪些费用扩展阅读

应急要点

1、发现被遗弃的化学品,不要捡拾,应立即拨打报警电话,说清具体位置、包装标志、大致数量以及是否有气味等情况。

2、立即在事发地点周围设置警告标志,不要在周围逗留。严禁吸烟,以防发生火灾或爆炸。

3、遇到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发生事故,应尽快离开事故现场,撤离到上风口位置,不围观,并立即拨打报警电话。其他机动车驾驶员要听从工作人员的指挥,有序地通过事故现场。

4、居民小区施工过程中挖掘出有异味的土壤时,应立即拨打当地区(县)政府值班电话说明情况,同时在其周围拉上警戒线或竖立警示标志。在异味土壤清走之前,周围居民和单位不要开窗通风。

C. 化学品废弃物处理协议怎么写

废弃物处理协议书

甲 方: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乙 方:北京中宜汇富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7号光华长安大厦11层
联系电话:010-65102628、010-65102629
传 真:010-65102627
邮政编码:100005
为促进 工业危险废弃物集中处理中心项目的顺利实施,甲方委托乙方对甲方生产所产生的工业危险废弃物(含有毒有害废弃物)进行收集、装运及无害化处理。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协议内容
1、甲方每月产生的废弃物品种为:
类 吨; 类 吨; 类 吨;
类 吨; 类 吨; 类 吨;
类 吨; 类 吨; 类 吨;
其他 , 吨;共 吨。
并经当地环保局核定。
2、根据国家工业危险废弃物处理有关规定,本着“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甲方产生的工业危险废弃物处理费以人民币 元每吨向乙方支付,由乙方负责处理甲方产生的工业危险废弃物,合计人民币 元每月。
3、无论甲方是否将已核定的各类危险废弃物交予乙方处理,都应按时向乙方缴纳危险废弃物处理费。
4、本协议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第二条 工业危险废弃物的处理、运输、交接
1、工业危险废弃物的收集,甲方工厂内各类废弃物由 方提供容器并收集,运送到指定储存地点。
(1)在甲方工厂内,各类废弃物装车由 方负责完成。各类废弃物运输出厂直至处理达到国家标准排放的过程由乙方负责完成。该过程所需自备车辆、工具、人员费用由 方承担。
(2)有毒有害废弃物的运输承运由 方负责,并有相应的国家或地方环保部门认可的资质。
2、处理方法:按 市环保局和乙方共同认可处理方案处理。
3、技术要求:达到国家相关标准和_省_市相关环保标准的要求。
4、处理地点:经 市环保部门认可的 工业危险废弃物集中处理中心处置。
5、交接:甲乙双方方在指定的交接单上签字确认。
第三条 责任与义务
除本协议其它约定外,双方还应履行以下责任和义务:
1、甲方责任与义务
(1)为运输方人员办理进入甲方工厂的有关手续。
(2)配合乙方及运输人员进行危险物收集、运输等工作。
(3)根据本协议规定及时付款。
2、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1)指派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甲方危险废弃物的处理。
(2)指派专人负责本协议执行的全过程。
第四条 协议价格
1、本协议项下各类废弃物种类及其处理费用,按 市物价局批准的价格,即:危险废物处置费 元/吨,一般固废处置费 元/吨。
2、上述价格为本协议最终价格,包括处理费、药剂费、运输费、装卸车等劳务费、申报费、排污费、监测费履行本协议的所有费用及处置费由甲方向乙方支付。
第五条 支付方式
支付方式:甲方于每月 日将上月1日至31日的处理费支付到乙方指定账户。
乙方开户名称:
帐号:
第六条 违约
1、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协议任何一方在协议有效期内擅自解除本协议。
2、因乙方未能按本协议要求履行其应尽的职责,造成污染事故而导致国家有关环保部门对甲方的经济处罚由乙方承担,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3、甲方未按规定期向乙方缴纳核定的危险废弃物处理费,乙方有权拒绝接收甲方的各类危险废弃物,并要求甲方偿付月垃圾处理费 %的违约金。
4、甲方未按规定期向乙方缴纳核定的危险废弃物处理费,乙方有权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对甲方进行督促与处罚。
第七条 争议、解决
1、双方因协议发生的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2、甲方没有履行本代理协议。
3、协议纠纷的解决:在本协议执行期间,甲乙双方如发生争议,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解决未果时,也可以向本协议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请经济诉讼解决。

D. 危废处理价格

rmb2200~2500/t

E.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的防治办法

第一条为了防治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废弃危险化学品,是指未经使用而被所有人抛弃或者放弃的危险化学品,淘汰、伪劣、过期、失效的危险化学品,由公安、海关、质检、工商、农业、安全监管、环保等主管部门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法收缴的危险化学品以及接收的公众上交的危险化学品。
废弃危险化学品属于危险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置活动污染环境的防治。
实验室产生的废弃试剂、药品污染环境的防治,也适用本办法。
盛装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和受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的包装物,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产生量、安全合理利用废弃危险化学品和无害化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鼓励、支持采取有利于废弃危险化学品回收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实行充分回收和安全合理利用。
国家鼓励、支持集中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促进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防治产业化发展。
第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对全国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随意弃置废弃危险化学品。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者、进口者、销售者、使用者对废弃危险化学品承担污染防治责任。
危险化学品生产者应当合理安排生产项目和规模,遵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环境政策,尽量减少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产生量。
危险化学品生产者负责自行或者委托有相应经营类别和经营规模的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对废弃危险化学品进行回收、利用、处置。
危险化学品进口者、销售者、使用者负责委托有相应经营类别和经营规模的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对废弃危险化学品进行回收、利用、处置。
危险化学品生产者、进口者、销售者负责向使用者和公众提供废弃危险化学品回收、利用、处置单位和回收、利用、处置方法的信息。
第九条产生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报废管理制度,制定废弃危险化学品管理计划并依法报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建立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信息登记档案。
产生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部门申报废弃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品名、成份或组成、特性、产生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情况、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等信息。
前款事项发生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进行变更申报。
第十条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建立废弃危险化学品信息交换平台,促进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回收和安全合理利用。
第十一条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回收利用、处置与其产品同种的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提供符合下列条件的证明材料:
(一)具备相应的生产能力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二)具备回收利用、处置该种危险化学品的设施、技术和工艺;
(三)具备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禁止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废弃危险化学品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回收、利用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必须保证回收、利用废弃危险化学品的设施、设备和场所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对不能利用的废弃危险化学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置或者承担处置费用。
第十三条产生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委托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向其提供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成分或组成、特性、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等技术资料。
接收单位应当对接收的废弃危险化学品进行核实;未经核实的,不得处置;经核实不符的,应当在确定其品种、成分、特性后再进行处置。
禁止将废弃危险化学品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进行妥善处置,并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和规范,对厂区的土壤和地下水进行检测,编制环境风险评估报告,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对场地造成污染的,应当将环境恢复方案报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同意后,在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对污染场地进行环境恢复。对污染场地完成环境恢复后,应当委托环境保护检测机构对恢复后的场地进行检测,并将检测报告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第十六条转移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跨设区的市级以上行政区域转移的,并应当依法报经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后方可转移。
第十七条公安、海关、质检、工商、农业、安全监管、环保等主管部门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法收缴或者接收的废弃危险化学品,应当委托有相应经营类别和经营规模的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回收、利用、处置。
对收缴的废弃危险化学品有明确责任人的,处置费用由责任人承担,由收缴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追缴;对收缴的废弃危险化学品无明确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无能力承担处置费用的,以及接收的公众上交的废弃危险化学品,由收缴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向本级财政申请处置费用。
第十八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废弃危险化学品的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废弃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安全负责。
从事废弃危险化学品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专业技术和应急救援等方面的培训,方可从事该项工作。
第十九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制定废弃危险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建设或配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设施和设备,并定期进行演练。
发生废弃危险化学品事故时,事故责任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按照国家有关事故报告程序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予以记录,并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检查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
(一)随意弃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
(二)不按规定申报登记废弃危险化学品,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三)将废弃危险化学品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
(四)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废弃危险化学品的;
(五)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六)未制定废弃危险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不处置其产生的废弃危险化学品或者不承担处置费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废弃危险化学品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和规范对厂区的土壤和地下水进行检测的;
(二)未编制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并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备案的;
(三)未将环境恢复方案报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同意进行环境恢复的;
(四)未将环境恢复后的检测报告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备案的。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废弃危险化学品严重污染环境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决定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停业或者关闭。
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阻挠环境保护部门现场检查的,由执行现场检查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F. 危险化学品的回收

化工原料废品不能随意排放,需要全部由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后进行无害化处理,这个处理过程一般不区分其中是否含有危化品,不过都是按量计价的,多数机构会选择自行浓缩后才回收处理。

G. 实验室所用有机试剂(正已烷,丙酮等)的空瓶怎样处理

如果按照要求需要专门处理的话,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废化学试剂属于危险废物,因此废化学试剂瓶有毒有害不可回收废弃物类。对其处理方式有两种:
一、退回供货商再利用,有生产和销售危险化学品资质的企业通常也有回收和处置的资质;
二是由当地环保部门认定的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理单位回收处理
理化类:废弃物处理公司处理(要有许可证的)
微生物类:废弃的培养基灭菌后废弃(包括未有菌落生长的),并要确认灭菌效果!不过一般这个废弃空瓶的处理费是蛮

贵的。
PS:产生废弃频率高的话,建议长期与报废回收企业签署长期合作协议,这样成本会适当降低。

H.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

第一条为了防治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废弃危险化学品,是指未经使用而被所有人抛弃或者放弃的危险化学品,淘汰、伪劣、过期、失效的危险化学品,由公安、海关、质检、工商、农业、安全监管、环保等主管部门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法收缴的危险化学品以及接收的公众上交的危险化学品。
废弃危险化学品属于危险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置活动污染环境的防治。
实验室产生的废弃试剂、药品污染环境的防治,也适用本办法。
盛装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和受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的包装物,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四条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产生量、安全合理利用废弃危险化学品和无害化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原则。第五条国家鼓励、支持采取有利于废弃危险化学品回收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实行充分回收和安全合理利用。
国家鼓励、支持集中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促进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防治产业化发展。第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对全国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七条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随意弃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者、进口者、销售者、使用者对废弃危险化学品承担污染防治责任。
危险化学品生产者应当合理安排生产项目和规模,遵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环境政策,尽量减少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产生量。
危险化学品生产者负责自行或者委托有相应经营类别和经营规模的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对废弃危险化学品进行回收、利用、处置。
危险化学品进口者、销售者、使用者负责委托有相应经营类别和经营规模的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对废弃危险化学品进行回收、利用、处置。
危险化学品生产者、进口者、销售者负责向使用者和公众提供废弃危险化学品回收、利用、处置单位和回收、利用、处置方法的信息。第九条产生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报废管理制度,制定废弃危险化学品管理计划并依法报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建立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信息登记档案。
产生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部门申报废弃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品名、成份或组成、特性、产生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情况、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等信息。
前款事项发生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进行变更申报。第十条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建立废弃危险化学品信息交换平台,促进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回收和安全合理利用。第十一条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回收利用、处置与其产品同种的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提供符合下列条件的证明材料:
(一)具备相应的生产能力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二)具备回收利用、处置该种危险化学品的设施、技术和工艺;
(三)具备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禁止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废弃危险化学品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第十二条回收、利用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必须保证回收、利用废弃危险化学品的设施、设备和场所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对不能利用的废弃危险化学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置或者承担处置费用。第十三条产生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委托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向其提供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成分或组成、特性、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等技术资料。
接收单位应当对接收的废弃危险化学品进行核实;未经核实的,不得处置;经核实不符的,应当在确定其品种、成分、特性后再进行处置。
禁止将废弃危险化学品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经营活动。

I. 化工企业是怎么处理废弃的剧毒化学品的处理成本会很高吗

处理起来成本会比较高。
化工气压在处理废弃的剧毒化学品的时候,一般会先分析企业一般会排放什么样的化学品,然后根据不同的化学品然后设置不同的废物池,然后通过通入废物池进行处理。有的也会通过第三方进行处理。

剧毒化学品是指,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环保、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剧毒化学品目录中的化学品。一般是具有非常剧烈毒性危害的化学品,包括人工合成的化学品及其混合物(含农药)和天然毒素,还包括具有急性毒性易造成公共安全危害的化学品。

J. 对危险化学品,过程安全管理如何实施

第一章

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学校工作人员和学生,以保护生命和财产安全,并确保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护环境,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列”(国务院令第34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时,遇湿易燃液体,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品和腐蚀性物质。
文章,这些措施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实验,研究他们的安全监督和管理活动,适用于山东大学校园。

管理系统

条学校危险化学品和农药校,院两级管理。学校公安处,实验室设备的管理和处置的主要领导负责的工人是负责管理系统的开发和指导,监督和检查;分管领导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在每家医院(中心)单位,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的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

章危险化学品的采购,运输和储存

条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必须释放按照“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规定,国务院和财政部的公共与安全相关的法规。剧毒化学品的采购,必须按照制定的“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由公安部(GA58-93)危险化学品单位经过验证的业务购买,严禁获得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没有营业执照,公司采购。
条危险化学品的,应当要求采购,需要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提交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报告,同意在购买之前,各单位主管领导的批准,必须严格控制。国家严格管理剧毒放射性危险货物的,应当报警察局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备案。
条危险化学品运输,装卸按照有关规定,国家,非违规操作。进行一定不能分开运送混合,不容许暴露于交通,安全设备必须装在运输过程中。抵达一块一块的检查,以防止泄漏,遗失,错误的事件和交接手续,及时存储。购买剧毒化学品,交通运输,根据公安部和教育部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管理办法“(财政部的公开令第77号)执行。
第八条学院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储存室的浓度,并指定专人负责。危险化学品储存区域应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
第九条国家严格管理剧毒化学品,统一存储,统一的安全管理系统为核心的五对“系统(双保管接收双人,双人,双锁,双套书)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措施。
第十危险化学品应分类存储的细分,彼此之间保持一个安全的距离。冲突的危险化学品的化学性质保护和灭火方法,可能不会被保存在相同的存储空间
第四章第11条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和管理。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部门,要建立领导审批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建立危险化学品文件的详细信息登记,全面的记录,收集,使用和结余情况,使系统的管理,安全性。
第十二条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购买或接收,接收数额不得超过工作要求的日期,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存储的,你要选择一个安全可靠的地方单独存放,并指定专人负责。
第13个实验室的实验项目,使用条件,必须符合安全要求的危险化学品,操作人员必须了解危险化学品的性能,熟悉的操作程序和规定,并做好使用记录。
教学实验的第14条最大限度地利用不含有毒物质,而不是毒物,如果他们真正需要的,必须有专职工作人员负责被征地保管,并分发给学生。学生实验操作的实验室,教师需要亲自指导,负责安全事宜,以及在整个实验过程。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反复发作的危险化学品的声明“第15条规定,该帐户被检查,发现危险化学品丢失,被盗,应及时向学校报告警察署和有关主管部门。第16条规定的
剧毒化学品的使用。加强管理,为教学和科研实验涉及有毒物质,教师和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准备好每天的使用记录,详细的使用记录, ,以供参考。第17条
使用单位安全教育中应包括的职前培训,建立有效的事故预警方案和应急方案,配备安全事故的报警装置,该事件的安全事故,并积极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处理紧急情况及时的情况下防止扩大和蔓延,减少损失。
第十八严重的事故时有发生,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学校和有关部门及时书面事故报告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事实真相,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处理。

/>第二章处理

第十九条单位应按照教育部,中国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排污管理的通知的机构(教[ 2005] 3号)的规定,加强对有毒有害废物,废弃化学品和固体废物管理。第20条

使用单位应指定(兼职)人员负责有毒,有害废液,废化学品和固体废物回收处置工作。设置正确地选择存储站点,分级,分类收集有毒,有害废物和固体废物的回收容器。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弃置固体废物倾倒液体废物被严格禁止。
第二十二条有毒和危险废物,化学废物的处置,固体废物的费用应包含在实验项目,各单位的预算。

第六章附则

第23条所采取的措施自发行之日起原“山东大学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办法”(亚历山大拥有字[2001 ] 06)同时废止。
20-24这种做法是违背国家元首和政府规定的国家和政府的有关法律和法规的实施。
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警察总署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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