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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的危险化学品应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22-10-24 10:17:23

1. 违规储存危险化学品处罚

法律分析:如果涉及剧毒类危险化学品还要到当地公安分局备案,以及满足储存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其他要求。 非法存储危险化学品会还会被拘留,根据相关条例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十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2. 废弃化学品的处置方法

废弃化学品的处置方法?在本期合规解读中,我们将从定义、法律法规依据、现状、处置方式等方面为大家系统介绍废弃化学品相关技术内容,进而使大家对废弃化学品有更深了解。

一、定义

在国标《废弃化学品术语》(GB/T 29329-2012)中,对废弃化学品做了定义,是指丢弃的、废弃不用的、不合格的、过期失效的化学品,也包括包装化学品的容器,即包装袋、包装桶、试剂瓶、气体钢瓶等。需要注意的是,废弃化学品应与我们之前提到的危险废物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应加以区分。

废弃化学品的特点包括来源广泛、数量大;品种繁多、特性复杂;监管难度大、处置技术复杂; 对人体和环境均具有高危害性以及具备一定的资源可利用性等。正是因为这些特点,需要对废弃化学品进行处理或处置,其中处理方式为通过一种或多种物理、化学、生物手段,将废弃物中对人体或环境有害的物质转化为无害成分,或转化为毒性较小的物质的过程;而处置方式为将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废弃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废弃物数量、缩小废弃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或者将废弃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场所或者设施的活动。为了避免赘述,在下文中,对“处理”及“处置”不做概念性区分,统一称为“处置”。

二、法律法规及标准

在《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十三五”技术标准科技创新规划》、《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等系列文件中均指出应将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废弃物处置等列入重点领域,并提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因此,废弃化学品的处置对于企业及相关机构而言,是无法回避的难题。在本文中,我们将为大家列出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及标准,以供参考。

1. 废弃化学品处置的相关法律法规

在多部法律法规中明确提出了废弃化学品处置的相关规定,从而使废弃化学品处置行为做到有法可依。这些文件既是监管者的执法依据,也是相关企业或机构的参考依据。主要的法律法规如表1所示。

3. 无证经营危化品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的,应该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当中规定的内容进行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4. 无证经营危险化学品怎么处罚

法律分析:无证经营危险化学品,可能触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犯该罪,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非法经营危险品是非常严重的,非法经营危险品影响我们的社会安全稳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5. 捡到3类危险品怎么办

根据相关资料查询显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591号令)第九十九条公众发现、捡拾的无主危险化学品,由公安机关接收。公安机关接收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没收的危险化学品,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交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其认定的专业单位进行处理,或者交由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处理。处理所需费用由国家财政负担。

6. 危险化学品过期怎么处理,办理流程是什么

1、在化学品库存单上记录出库销毁处理。

2、一般交给当地的化学品废弃处理机构处理;现在也有私人公司来收的,但是因为资质和安全性,建议不要卖给该类公司。

3、核销库存表,根据需要申领新的化学品并入库。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6)没收的危险化学品应如何处理扩展阅读

应急要点

1、发现被遗弃的化学品,不要捡拾,应立即拨打报警电话,说清具体位置、包装标志、大致数量以及是否有气味等情况。

2、立即在事发地点周围设置警告标志,不要在周围逗留。严禁吸烟,以防发生火灾或爆炸。

3、遇到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发生事故,应尽快离开事故现场,撤离到上风口位置,不围观,并立即拨打报警电话。其他机动车驾驶员要听从工作人员的指挥,有序地通过事故现场。

4、居民小区施工过程中挖掘出有异味的土壤时,应立即拨打当地区(县)政府值班电话说明情况,同时在其周围拉上警戒线或竖立警示标志。在异味土壤清走之前,周围居民和单位不要开窗通风。

7. 南宁市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查封、扣押物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查封、扣押物品的监督管理,保证罚没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各级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行政机关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下统称执法部门)对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实施查封、扣押后,违法行为人未依法接受处理的案件涉及的查封、扣押物品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查封、扣押物品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罚没财物,是指执法部门依法收缴的罚款、罚金和没收的钱款、物品。
本办法所称的追回赃款赃物,是指执法部门依法追缴的违法、违纪案件的钱款和物品。第四条本市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查封、扣押物品监督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所属的罚没财物管理机构负责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查封、扣押物品的日常监管工作。第五条依法作出罚款或者罚金决定的执法部门,应当与收缴罚款、罚金的机构分离。依法实施当场收缴罚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依法没收的财物应当登记造册并妥善保管,不得损毁或者截留、挪用、使(借)用、私存、私分、调换、拆解。第七条执法部门没收现金、有价证券和黄金、白银等贵金属物品应当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人民币自没收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上缴同级国库;
(二)外币自没收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交商业银行兑换为人民币上缴同级国库;
(三)有价证券自没收之日起及时交证券机构或者商业银行兑换为人民币后二个工作日内上缴同级国库;
(四)黄金、白银等贵金属物品自没收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到有资质机构兑换为人民币后二个工作日内上缴同级国库。第八条没收下列物品应当登记造册,并移交专管机关依法处理:
(一)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
(二)毒品、麻醉性药品等;
(三)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等;
(四)国家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等;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专管机关进行管理、处置的其他物品。第九条没收鲜活物品,由执法部门登记造册后变卖,所得款项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上缴同级国库。依法没收其它不易保存的物品,由执法部门登记造册后变价处理,所得收入及时上缴同级国库。
前款规定变卖、变价处理的价格应当参照同类商品市场价格确定,但最低价格不得低于同类物品市场价格的30%。第十条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没收物品,依法应当销毁的,由执法部门登记造册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后实行,并由同级财政部门监销;其余物品执法部门应当自没收决定生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移交财政部门处理。
移交的物品属于房屋、车辆或者船舶等不动产的,执法部门应当提供物品收据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书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并同时提供机动车登记证或者船舶登记证、机动车行驶证或者船舶执照,或者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未取得房屋、车辆或者船舶等不动产的有效权属证明文件的,执法部门应当提供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未取得上述证明文件的说明材料。第十一条执法部门依法追回的赃款赃物,除依法应当归还当事人外,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至第十条规定处理。
赃款赃物依法应当返还当事人,但无法追回的,执法部门应当在结案前通知财物权利人。第十二条执法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物品后,应当通知当事人十五日内前往指定地点接受处理,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接受处理的期限超过十五日的除外;当事人逾期不前来接受处理,经执法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执法部门进行登记造册,并在十个工作日内移交财政部门或者专管机关处理。
依法查封、扣押的物品属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存物品的,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处理。第十三条执法部门在收缴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时,应当开具由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罚没收据。
执法部门查封、扣押物品,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物品清单。
罚没收据的管理,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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