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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有哪些条例

发布时间:2022-11-02 15:48:22

①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呢,下面我为大家搜集的一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是在我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各个环节和过程。

1)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及确定依据

条例第三条规定,危险化学品是指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和腐蚀品等。列入以国家标准为基础而制定颁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环保、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

2)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及使用的有关规定

(1)明确了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实行审批制度。

①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条例第九条规定:设立剧毒化学生产、储存企业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当分别向省级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和提交的文件后,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报本级政府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主管部门颁发批准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凭批准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2)明确了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应具备的条件。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①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

②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③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④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3)明确了相关人员的上岗要求。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4)明确了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的要求。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5)明确了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装置的要求。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6)明确了对危险化学品的储存要求。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储存方式、方法和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

3)购买剧毒化学品的要求

《条例》第34条明确规定,购买剧毒化学品,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生产、科研、医疗等单位经常使用剧毒化学品,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政府公安部门申请领取购买凭证,凭购买凭证购买;

(2)单位临时需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凭本单位出示的证明(注明品名、数量、用途)向设区的市级政府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准购证,凭准购证购买;

(3)个人不得购买除农药、灭鼠药、灭虫药以外的剧毒化学品。

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得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得使用作废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

4)危险化学品运输要求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

①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对其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必须在装卸管理人员现场指挥下进行。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②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

③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目的地的县级政府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④禁止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本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⑤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邮寄或者在邮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邮寄。

5)危险化学品的要求

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所属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要求

①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

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报设区的市级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③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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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危险品的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4、GBl3392—2005《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

5、JT617-2004《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

6、GB 6944--2005《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8、《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

法律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六条 从事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必须具有十辆以上专用车辆的经营规模,五年以上从事运输经营的管理经验,配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并已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规程、岗位现任制、车辆设备保养维修和安全质量教育等规 制度。

第七条 直接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维修作业和业务管理的人员,必须掌握危险货物运输的有关知识,经当地地(市)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关考核合格,发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③ 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

法律分析:《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02年1月9日国务院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本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危险化学品列入以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剧毒化学品目录和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

④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六)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八)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第七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三)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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