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创造性OA答复的一些技巧
发明审查意见答复时,难以答复的审查意见主要有以下两种:
①将两篇或两篇以上的对比文件相结合,来否定本申请的新颖性或创造性,且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与本申请的区别技术特征在其它对比文件中已经公开,并且所属的技术领域以及所起的作用均相同。
②将对比文件与公知常识相结合,认为本申请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容易想到的,是显而易见的,进而否定本申请的新颖性或创造性。
针对上述两种意见,可以尝试按照如下的方式进行答复,能够提高说服力,且在OA实际答复过程中,被接受的几率比较高,因而授权的可能性也比较大。
针对第①种审查意见,分析对比文件时,需要找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通常即为审查意见中的对比文件1,一般审查意见会认为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的区别技术特征被其它对比文件公开,且解决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与本申请相同,故可以将对比文件1和其他对比文件结合,从而否定本申请的创造性。
此时,我们可以分析其它对比文件,若其它对比文件中公开了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区别技术特征,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与本申请中技术特征不同、所起作用也不同,则容易答复,这不是本文所讨论的内容。
若相同且所起作用也相同,这时,就会有种无从答复的感觉。此时,代理人需要运用反向论证,即其他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该区别技术特征能否应用到对比文件1,虽然对比文件1和其他对比文件在理论上可以结合,但实际上,也许并不存在结合的技术启示。
比如,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申请的大部分技术特征,仅存在区别技术特征A,对比文件2公开了技术特征A,代理人可以查看对比文件1的其他特征,除了本申请中的特征,还设置了结构C,设置结构C是实现对比文件1目的的一个重要因素,解决了某种技术问题,而设置结构C时,可能无法再结合技术特征A,这样很可能与对比文件1中产品的改进初衷相违背,这样对比文件1中就不存在结合具有特征A的其他对比文件的技术启示,则不能如审查员所述件对比文件1和其他对比文件结合以破坏本申请的创造性。
此时,读者可能会产生疑问,要找到证明其他对比文件中技术特征无法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的理由,似乎仅在少数案件情况下才会出现。
实际上,在笔者处理的大多数案件当中,均可以找到对比文件1无法应用其他对比文件中特征的理由,因为两个案件完全相同或高度相似的概率毕竟很小,这样审查意见中的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一般是不同的,在此基础上,对比文件1中势必会增加一些解决对比文件1中技术问题的技术特征,该类特征往往会导致本申请的区别技术特征(其他对比文件披露的技术特征)无法运用、相互矛盾,因此,该种反向论证“不存在技术启示”的方法在答复该类审查意见时,不失为一种较为理想的方案。
针对第②种审查意见,认为申请文件与对比文件的区别技术特征是容易想到的,具备显而易见性,此时,审查员可能存在“事后诸葛亮”的问题,这也是比较难以答复的情况,“容易想到”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对此,我们仍要进行反向论证。
比如,公知技术中该类特征是如何应用的,而本方案中并非如此,解决的技术问题与公知的也并不一致;此外,针对该类产品,可以结合发展历史和解决此类技术问题时,往往采取的技术方案,说明利用本申请的技术特征解决该类问题并不容易想到,甚至是克服了技术偏见。
在答复该类审查意见时,需要认真考虑所谓的公知常识是什么,本领域技术人员一般在设置该类结构时会作如何的处理,本申请的处理是否结合了特殊的产品结构或是特殊的使用环境,这样,才能够说服审查员,本申请看似较为简单的方案实际上是克服了技术偏见,与常规做法是存在区别的,且解决了一定的技术问题,具备一定的创造性。
以上,是对审查意见答复经验的总结,可以作为答复该类审查意见的参考,根据不同的案情,审查意见也千差万别,上述总结并不一定适用于所有的审查意见,但是在答辩时,可以从上述角度作出考虑,以便于寻找到突破口,这也是锻炼代理人逻辑思维能力的一种重要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