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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危险化学品备案登记表

发布时间:2023-01-22 18:59:09

㈠ 怎么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证

你说的应该时危险化学品使用登记证,按照《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5号),使用剧毒化学品和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办理危险化学品使用登记证。现在的登记程序一般是先从中国化学品安全网的危险化学品登记栏目注册,填报相关企业基本信息,省、国家级登记单位审查通过后,打印《危险化学品登记表》,通过县、市安监局提报以下材料:《危险化学品登记表》一式四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各一份。之后一般20天左右就能拿到证了。
如果是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那要等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1年12月1日施行后看安监局出台的具体配套政策了。

㈡ 怎么办理危化品经营许可证

危化品经营许可证办理的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

(1)需要准备的材料包括了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3)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

(4)经营场所产权文件或者租赁文件; 

2、由有关部门进行受理; 

3、审查:初审通过之后还要进行实地考察; 

4、审批:审批通过之后就可以下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决定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批准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

(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

(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

(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 

(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许可证由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

㈢ 深圳市 危险化学品 如何备案 (请查看仔细问题)

根据深圳市公安局的相关规定,深圳市 危险化学品备案要求如下:

(一)申请方式: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登录互联网“深圳市公安局剧毒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http://gdsz.jdwp.cn)进行网上剧毒化学品领储存备案登记。
(二)备案材料(网上提交)

1、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备案登记表和附表;

2、本单位剧毒物品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培训证明;

3、剧毒化学品储存仓库、使用场地现场照片;

4、剧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5、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评价报告;

6、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
(三)各区公安分局审核材料,确认无误的,报市局通过,发《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备案证明》2年内有效
(四)行政相对人对公安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备案证明》有效期内,从业单位可申请购买、储存剧毒化学品。

㈣ 买化学危险品怎么到公安局备案啊

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安部《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和市公安局有关行政许可公示内容规定,购买化学危险品要到市公安局治安办证窗口办理《剧毒物品准购证》,并需提交下述材料:

1、申请单位的介绍信及剧毒化学品准购证申请表。

2、申请单位经办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明(复印件)。

4、剧毒化学品从业人员上岗资格证明。

5、从业单位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明、安全评价报告。

6、消防部门的验收证明。

7、剧毒化学品储存、使用的保安措施和管理制度。

8、供货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明(复印件)。

9、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责任担保书。

10、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备案登记表。

11、从业单位剧毒化学品管理人员名单。

12、使用剧毒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还应当提交相应的从业许可证明或者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准文件。

资料拓展: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2)拟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3)购买剧毒化学品用途的说明;

4)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县级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是为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的国家法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2年1月26日发布,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根据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公布,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资料来源:网络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理

㈤ 新建生产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如何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按照这个办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防范化学事故和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以下简称登记单位)。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的登记范围: (一)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中的危险化学品; (二)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的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一)、(二)确定的危险化学品,汇总公布《危险化学品名录》。 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单位为:生产和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分别简称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剧毒化学品和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 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了登记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内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编辑本段第二章登记机构
第五条
国家设立国家化学品登记注册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承办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化学品登记注册办公室(以下简称登记办公室),承办所在地区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登记中心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本辖区登记办公室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登记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颁发与登记编号的管理工作; (三)建立并维护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数据库和动态统计分析信息系统; (四)设立国家化学事故应急咨询电话,与各地登记办公室共同建立全国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网络,提供化学事故应急咨询服务; (五)组织对新化学品进行危险性评估;对未分类的化学品统一进行危险性分类; (六)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八条
登记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核查登记单位申报登记的内容; (三)对生产单位编制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规范性、内容一致性进行审查; (四)建立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数据库和动态统计分析信息系统; (五)提供化学事故应急咨询服务。
第九条
登记中心和登记办公室从事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登记人员)应经统一培训,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考核合格后,发给《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上岗证》(以下简称登记上岗证),持证上岗。
第十条
登记中心应有10名以上有登记上岗证的登记人员;登记办公室应有3名以上有登记上岗证的登记人员。
第十一条
登记中心和登记办公室应当制定严格的工作制度和程序,为登记单位提供良好的服务,保守登记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十二条
登记中心每年应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书面报告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情况;登记办公室每年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书面报告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情况。各地登记办公室的报告应同时抄送登记中心。
编辑本段第三章登记的时间、内容和程序
第十三条
登记单位应在《危险化学品名录》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手续。 对危险性不明的化学品,生产单位应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委托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可的专业技术机构对其危险性进行鉴别和评估,持鉴别和评估报告办理登记手续。 对新化学品,生产单位应在新化学品投产前1年内,委托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可的专业技术机构对其危险性进行鉴别和评估,持鉴别和评估报告办理登记手续。 新建的生产单位应在投产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手续。 已登记的登记单位在生产规模或产品品种及其理化特性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在3个月内对发生重大变化的内容办理重新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生产单位应登记的内容: (一)生产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能力、年需要量、最大储量; (三)危险化学品的产品标准; (四)新化学品和危险性不明化学品的危险性鉴别和评估报告; (五)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六)应急咨询服务电话。
第十五条
储存单位、使用单位应登记的内容: (一)储存单位、使用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储存或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及数量; (三)储存或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第十六条
办理登记的程序: (一)登记单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办公室领取《危险化学品登记表》,并按要求如实填写。 (二)登记单位用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向登记办公室提供登记材料。 (三)登记办公室对登记单位提交的危险化学品登记材料在后的20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要求的危险化学品和登记单位进行登记,将相关数据录入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管理数据库,向登记中心报送登记材料。 (四)登记中心在接到登记办公室报送的登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必要的审查并将相关数据录入国家危险化学品管理数据库后,通过登记办公室向登记单位发放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和登记编号。 (五)登记办公室在接到登记证和登记编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和登记编号送达登记单位或通知登记单位领取。
第十七条
生产单位办理登记时,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办公室报送以下主要材料: (一)《危险化学品登记表》一式3份和电子版1份;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 (三)危险性不明或新化学品的危险性鉴别、分类和评估报告各3份; (四)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各3份和电子版1份; (五)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号码。委托有关机构设立应急咨询服务电话的,需提供应急服务委托书; (六)办理登记的危险化学品产品标准(采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提供所采用的标准编号)。 储存单位、使用单位应报送上述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登记单位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办公室进行复核。复核的主要内容为: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基本情况的变更情况,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更新情况等。
第十九条
登记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普查,建立危险化学品管理档案; (二)如实填报危险化学品登记材料; (三)对本单位生产的危险性不明的化学品或新化学品进行危险性鉴别、分类和评估; (四)生产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正确编制并向用户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在产品包装上拴挂或粘贴化学品安全标签,所提供的数据应保证准确可靠,并对其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五)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向供货单位索取安全技术说明书; (六)生产单位必须向用户提供化学事故应急咨询服务,为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七)配合登记人员在必要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进行核查。
第二十条
生产单位终止生产危险化学品时,应当在终止生产后的3个月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使用单位终止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应当在终止使用后的3个月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编辑本段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一条
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或在接到登记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登记的; (二)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的; (三)转让、出租或伪造登记证书的; (四)已登记的登记单位在生产规模或产品品种及其理化特性发生重大变化时,未按规定按时办理重新登记手续的; (五)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的; (六)生产单位、使用单位终止生产或使用危险化学品时,未按规定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
第二十二条
登记中心或登记办公室的工作人员违规操作、弄虚作假、滥发证书,或在规定限期内无故不予登记且无明确答复,或泄露登记单位商业秘密的,由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对有关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并追究登记中心或登记办公室负责人的责任。
编辑本段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登记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上岗证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授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2000年9月11日国家经贸委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㈥ 危化品经营许可证怎么办理

办理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程序:

1、受理:申请人书面向县安监局申请。

2、检查:申请受理的,县安监局对申请材料审初核,实地核查,签署初核和核查意见。

3、审批:县安监局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制作《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决定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批准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申报材料

1、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3、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材料;

4、经营场所产权文件或者租赁文件(复制件);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7、运输公司营业执照,危险品运输资质和批复,及运输合同;

8、存储场所公司营业执照,危险品储存资质和批复。

(6)如何办理危险化学品备案登记表扩展阅读

申办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前提条件:

1、符合要求的商业办公场地,面积不低于50平,产证信息不能是住宅性质的。

2、经营条件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的规定。

3、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取得上岗资格。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5、有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法律、法规的其他条件。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危化品经营许可证

㈦ 危化证怎么办理

一、危化证怎么办理
1、危化证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人书面向县安监局申请;
(2)申请受理的,县安监局对申请材料审初核,实地核查,签署初核和核查意见;
(3)县安监局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制作《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决定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批准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2、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发证机关(以下统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复制件);
(二)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
(三)安全评价报告。
二、危化证办理有哪些要求
危化证办理要求如下:
1、注册地址必须为商用地址,相关的消防、安全设施合格;
2、参加考试考核取得证书;
3、完善安全管理条例及事故预防与处理措施。

㈧ 危险品经营许可证如何办理

危险品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如下:
1、注册公司;
2、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员、从业人员的培训;
3、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编制、专家评审、安监备案;
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材料递交申请;
5、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查申请单位注册地址;
6、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结束;
7、发放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品经营许可证是化工贸易,或者其他经营危险品的企业所办理的证件,在经营前,一般需要向安监局提出公司所需要的品种或者类别,提交相应资料,才可以拿到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由于危险品的类型很广,办理时还需要查询危险化学品目录,来确定所经营的危险品是否需要办理证件,确定危险品属于几类危险品,从而进入下一步的办理。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以外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危险品经营许可证办理的申报材料有哪些
危险品经营许可证办理的申报材料如下:
1、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3、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材料;
4、经营场所产权文件或者租赁文件;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
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7、运输公司营业执照,危险品运输资质和批复,及运输合同;
8、存储场所公司营业执照,危险品储存资质和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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