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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化学品船一般多少载重吨

发布时间:2023-01-23 16:11:34

A. 一般装油的船能装多少吨柴油

按载重吨位大小可分为:

小型油船(0.6万载重吨以下,以运载轻质油为主)。

中型油船(0.6~3.5载重吨万吨,以运载成品油为主)。

大型油船(3.5~16载重吨万吨,以运载原油为主,偶尔载运重油)。

巨型、超级油船(16万载重吨及以上VLCC、30万载重吨及以上ULCC,专用载运原油)。

油船,是指运载石油及石油产品(如柴油、汽油和重油等)的“船舶”。其结构特点是:

①用油泵通过管路装卸货物,故甲板上没有起货设备和大的货舱口,但设有入孔舱口。

②由于石油易于挥发、燃烧和爆炸,故对防火安全要求严格,国际海事组织1978年议定书规定,载重量2万t以上的新造油船,须有惰性气体防爆设施,机舱须设在尾部。

③货油舱用多道纵舱壁和多道横舱壁分隔,以减小自由液面对稳性的影响。

④船体长深比大,弯曲力矩大,故多采用纵骨架式结构,以增加纵向强度。

⑤运输常为单方向的,回程空放时为保持一定的吃水,须装载大量压载水,故现代大型油船须设有专用压载水舱,或用油舱装压载水,压载以前须将油舱洗净,因此油船必须设有原油洗舱设备。

B. 我国海运船舶类型,主要航线,海运产品类型

客货船;普通货船;集装箱船、滚装船、载驳船;散粮船、煤船、兼用船;兼用船(矿石/油船、矿石/散货船/油船)特种货船(运木船、冷藏船、汽车运输船等);油船、液化气体船、液体化学品船

C. 船舶一般能装多少吨位的货物

几十吨到几十万吨的都有。

大轮船要在各种各样的大海里航行,不同的海洋在不同的季节,比重是不同的。夏天,海水温度升高,体积膨胀,比重就减少。冬天,比重又会增加,不同的海洋在不同的季节的风浪也不相同。在各个海洋里,海水含盐的多少也不一样,印度洋的海水含盐少一些,比重自然小;北大西洋海水含盐多,比重就大。

满载货物的大轮船在大海中航行,就要考虑到海水的不同比重。比如说,一艘在比重比较大的海水里航行的轮船,装载的货物很多,吃水很深,一旦航行到比重小的海里,它受到的浮水小些,就会加深吃水量,倘若再遇到大风浪,就可能发生危险。



(3)国内化学品船一般多少载重吨扩展阅读

船舶为由许多部分构成的,按各部分的作用和用途,可综合归纳为船体、船舶动力装置、船舶电气等三大部分。

船体为船舶的基本部分,可分为主体部分和上层建筑部分。主体部分一般指上甲板以下的部分,它是由船壳(船底及船侧)和上甲板围成的具有特定形状的空心体,是保证船舶具有所需浮力、航海性能和船体强度的关键部分。船体一般用于布置动力装置、装载货物、储存燃油和淡水,以及布置其他各种舱室。

轮船促成了人类生活的改变,造成人类以往连做梦也没想到的世界各国相互依存的关系。今天,现代化的轮船,其中有客轮、货轮和油轮,正在从事着各种关系到人类命运的全球性商业航运。如世界上最大的发达国家美国,在20世纪70年代初期,每年海运进口货物超过3亿吨,总值超过300亿美元。

其中一些奢侈品如瑞士钟表、俄国毛皮、苏格兰威士忌酒、意大利鞋、丹麦家具、法国葡萄酒,只不过占进口货物总值的一小部分;主要的进口货物是原料,包括4亿桶以上的原油、4000万吨铁矿石、1500多万吨铝土矿石以及国民生活不可缺少的其他物品。

D. 危险物船舶运送及贮藏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水路散装液体危险品运输的管理工作行为,维护水路散装液体危险品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本省各级运(航)管机构。县级以上运(航)管机构根据本规范负责具体实施水路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管理工作。本规范中县级以上含县级,设区的市简称市级。
第三条 各级运(航)管机构的职责: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水路散装液体危险品运输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等;研究制定水路散装液体危险品运输管理及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水路散装液体危险品运输企业资质的审核、经营资质保持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日常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对水路散装液体危险品运输企业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经营资质条件
第四条 申请经营水路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符合以下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资质条件。
第五条 拥有与经营区域范围、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自有并经营的适航船舶,且公司所经营的船舶总运力规模满足下列最低标准要求:
(一)经营省际沿海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的:危险品船2000总吨,其中经营液化气体船运输的:舱容3000立方米;
(二)经营省内沿海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的:危险品船1000总吨,其中经营液化气体船运输的:舱容1000立方米;
(三)经营省际内河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的:危险品船1000总吨,其中经营液化气体船运输的:舱容500立方米;
(四)经营省内内河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的:危险品船500总吨,其中经营液化气体船运输的:舱容300立方米;
第六条 经营的船舶应当具有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或者《船舶入级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适用范围内的船舶还应当持有有效的“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第七条 有满足经营需要和安全管理要求的经营、海务、机务、船员管理等组织机构、固定办公场所和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第八条 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安全管理与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并且按照《*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立安全管理体系。企业可以将其所属船舶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委托具有国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舶管理经营资格的船舶管理企业代管。
第九条 企业应当至少配备1名经营专职管理人员,并配备满足下列相应数量要求的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
(一)经营沿海散装液体危险品船1至5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6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2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二)经营内河散装液体危险品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21至3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3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三)专职管理人员应当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在合同期限内不得在船上或者其他企业兼职。
第十条 企业将其所属船舶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委托具有国内船舶管理业经营资格的船舶管理企业代管的,在有效代管期内,委托企业可以不按照上述要求配备相应数量的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但是应当至少分别配备1人。
第十一条 企业的最高管理层中至少有1人专职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并具有与所经营船舶种类和航区相对应的船长或者轮机长任职的从业资历;其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与其所经营船舶种类和航区相对应的船长、轮机长任职的从业资历。(注:1.最高管理层是指企业副经理(含与副经理相同级别的总船长、总轮机长)以上级别的高层管理人员,最高管理层人员可以兼任该企业的海务或机务主管。2.船长、轮机长任职的从业资历是指曾经取得过上述职务船员的适任证书,并在船舶上担任过相应的职务。3.专职管理人员资格不受其船员适任证书有效期限制。)
第三章 经营资质审批
第十二条 经营资质审批分为筹建审批、开业审批和扩大经营范围审批。
第十三条 申请筹建的应提供以下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五项至第九项、第十四项项材料;申请开业的应提供以下第一至第二项、第四项至第十二项、第十四项材料;申请扩大经营范围的企业应提供以下第一项至第二项、第七项至第十一项、第十四项材料。涉及企业改制的还应提供以下第十三项材料。
(一)申请书(筹建、开业(改制)、扩大经营范围);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客货源市场分析及落实情况、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营运经济效益分析);
(三)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复印件;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五)企业股东的基本情况和说明股东投资情况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是指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对于申请筹建尚未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无需提供验资证明),法人股东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自然人股东提供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六)公司章程及其复印件,固定办公场所使用证明及其复印件;
(七)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专职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专职管理人员名单、任职文件、身份证、任职资历材料、劳动合同(筹建的,提供意向协议;开业的,提供劳动部门统一格式的合同文本)等及其复印件;
(八)企业最高层(至少1人)、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按配备数)应持有与公司所经营船舶种类相对应的船长或轮机长适任证书、特殊培训证书、船员服务簿及其复印件;
(九)包括生产经营管理与安全管理制度在内的企业基本管理制度;
(十)按照《*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应提供“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证书及其复印件;
(十一)《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船舶检验证书》或《船舶入级证书》,以及《*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适用范围内的船舶应当提供有效的“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及其复印件;
(十二)《水路运输许可证(筹建专用)》及筹建批准文件及其复印件;
(十三)改制企业需提供相关部门的改制文件;
(十四)上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申请经营水路散装液体危险品运输的企业,及已取得普通货船运输的企业需增加水路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经营项目的,按规定向所在地县级运(航)管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县级运(航)管机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当认真审核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仔细核对申请材料中复印件与其原件是否一致(内容一致的,加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章)、复印件内容是否清晰和完整。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签注初审意见并行文上报上一级运(航)管机构;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市级运(航)管机构应当在收到申报或者转报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根据申报材料和实地调查情况,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评估办法》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条件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第十七条 市级运(航)管机构根据申请内容和评估结论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一)符合申请经营省内内河(沿海)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条件的,应作出许可决定,并且向申请人颁发《水路运输许可证》。《水路运输许可证》的有效期统一为批准之日起至第5年4月30日止(超过5周年的,有效期截止第4年的4月30日),经营范围统一表述为“‘经营区域’+‘船种’+运输”。
(二)符合申请经营省际内河(沿海)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条件的,应在《水路运输业户筹建(开业)申请书》上签注同意上报意见,并行文随同材料上报省级运管机构。
(三)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或限期补正材料或退回材料。
第十八条 省级运管机构自收到市级运(航)管机构上报的文件和申报材料后,按照相关的规定要求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转报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限期补正材料或退回材料,对市级运(航)机构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组织复评。
第四章 新增船舶运力审批
第十九条 新建造散装液体危险品运输船必须办理新增运力许可手续。已具有国内经营资格的船舶在具有相应经营资格的所有人(或经营人)之间转让(或经营权变更),不必办理新增运力手续,新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提供《营运证注销证明书》。
第二十条 新增内河散装液体危险品运输船舶,需提交以下第一项至第六项材料,新增沿海散装液体危险品运输船舶,需提交以下第一项至第十一项材料。
(一)《水路运输新增运力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水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
(三)水路运输业当年核查报告书复印件;
(四)可行性报告;
(五)造船或购置船舶意向合同书及资金来源证明(申请日上月的财务报表、银行出具的对帐单或申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光船租赁提供光租船舶证明书及其复印件;
(六)按规定要求提供企业安全符合证明及其复印件;
(七)企业经交通运输部批准且在有效期内的新增运力已全部开工建造的证明;
(八)企业与货主签订的长期运输协议及其复印件,且企业自有运力(含在建船舶)明显不能满足协议约定运量要求的证明材料(企业自有船舶报废后更新运力的,可不受本条限制);
(九)企业对新增船舶的所有权不低于51%的证明及其复印件;
(十)除因航道水深、码头等自然条件限制和市场特殊需求只能使用小型船舶外(证明材料),新增单船运力应不低于2000载重吨;
(十一)新增化学品船、1000载重吨以上的油船应向中国船级社申请国内入级检验或入级检验并取得证书及其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 申请新增水路散装液体危险品运输船舶的企业,按规定向所在地县级运(航)管机构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 县级运(航)管机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当认真审核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仔细核对申请材料中复印件与其原件是否一致(内容一致的,加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章)、复印件内容是否清晰和完整。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签注初审意见上报上一级运(航)管机构;对材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不予受理。
第二十三条 市级运(航)管机构应当在收到申报或者转报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根据申报内容和实际情况,作出审核决定:
(一)对符合新增省内内河(沿海)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舶运力条件的,在《水路运输新增运力申请书》上签注同意意见,并送申请人一份。
(二)对符合新增省际内河(沿海)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舶运力条件的,在《水路运输新增运力申请书》上签注同意意见后,形成请示文件一并上报省级运管机构。请示文件应分类说明建造、购置、光租的船舶艘数及总吨位。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限期补正材料或退回材料。
第二十四条 省级运管机构自收到市级运(航)管机构上报的材料后,按照相关的规定要求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转报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限期补正材料或退回材料。
第五章 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发
第二十五条 新建造船舶经营省际内河(沿海)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舶的,须提交以下第一项至第四项、第六项至第七项材料;已具有国内经营资格的船舶在具有相应经营资格的所有人(或经营人)之间转让(或经营权变更)的,须提交以下第一至第五项、第七项材料:
(一)“四客一危”《船舶营业运输证》申领表(内河类填写)(附件五),《船舶营运证》申领表(海运类填写)(附件六)和交通主管部门同意新增运力的批复文件及其复印件;
(二)《水路运输许可证》及其复印件;
(三)按规定应办理的“符合证明”和“安全管理证书” 及其复印件或委托管理企业的相关材料;
(四)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船舶光船租赁证书(光船船舶提供)、船舶检验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
(五)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登记证明书;
(六)交通运输部长航局批复文件或交通运输部批复文件及其复印件;
(七)与船舶相对应的船员的适任证书、特殊培训证书复印件。
第二十六条 新建造船舶经营省内内河(沿海)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舶的,须提交以下第一至第四项、第六项至第七项材料;已具有国内经营资格的船舶在具有相应经营资格的所有人(或经营人)之间转让(或经营权变更)的,须提交以下第一项至第五项、第七项材料:
(一)“四客一危”《船舶营业运输证》申领表(内河类填写),《船舶营运证》申领表(海运类填写);
(二)《水路运输许可证》及其复印件;
(三)按规定应办理的“符合证明”和“安全管理证书” 及其复印件或委托管理企业的相关材料;
(四)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船舶光船租赁证书(光船船舶提供)、船舶检验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
(五)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登记证明书;
(六)市级运(航)管机构签注同意意见的《水路运输新增运力申请书》。
(七)与船舶相对应的船员的适任证书、特殊培训证书复印件。
第二十七条 申领《船舶营业运输证》,按规定向所在地县级运(航)管机构提出申请。
第二十八条 县级运(航)管机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应当认真审核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仔细核对申请材料中复印件与其原件是否一致(内容一致的,加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章)、复印件内容是否清晰和完整。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船舶营业运输证》申领表上签注意见上报市级运(航)管机构;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不予受理。
第二十九条 市级运(航)管机构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一)符合省内内河《船舶营业运输证》申领条件的,在“四客一危”《船舶营业运输证》申领表上签注同意意见,符合省内沿海《船舶营业运输证》办理条件的,在《船舶营运证》申领表上签注同意意见,及时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船舶营业运输证》的有效期不超过3年,经营范围统一表述为“‘经营区域’+‘船种’+运输”。
(二)符合省际内河《船舶营业运输证》申领条件的,在“四客一危”《船舶营业运输证》申领表上签注同意意见,符合省际沿海《船舶营业运输证》办理条件的,在《船舶营运证》申领表上签注同意意见,及时打印《船舶营业运输证》主页(不加盖公章),上报省级运管机构。
(三)不符合条件的,应限期补正材料或退回材料。
第三十条 省级运管机构自收到申请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材料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在 “四客一危”《船舶营业运输证》或《船舶营运证》申领表上签注意见上报有发证资格的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不符合条件的,应限期补正材料或退回材料。
第三十一条 省、市、县三级运(航)管机构在收到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办理好的《船舶营业运输证》后,应在2日内将其寄送给下一级运(航)管机构或当事人。市级运(航)管机构应当及时办理《年度核查合格证》。
第六章 证件补办、注销、换发、变更、报备
第三十二条 申请水路运输证件的遗失补办的应提交相应的材料:
(一)补办《水路运输许可证》:
1.《水路运输证件补办申请表》;
2.市级以上报纸刊登的作废声明;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补办《船舶营业运输证》:
1.《水路运输证件补办申请表》;
2.市级以上报纸刊登的作废声明;
3.“四客一危”《船舶营业运输证》申领表(内河类填写),《船舶营运证》申领表(海运类填写);
4.《水路运输许可证》及其复印件;
5.按规定应办理的“符合证明”和“安全管理证书” 及其复印件或委托管理企业的相关材料;
6.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船舶光船租赁证书(光船船舶提供)、船舶检验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
第三十三条 申请水路运输证件注销的应提交相应的材料:
(一)《水路运输许可证》注销:
1.《水路运输经营证件注销表》;
2.《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二)《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
1.《水路运输经营证件注销表》;
2.《船舶营业运输证》主页和其他页面原件;
3. 海事部门注销证明书。
第三十四条 申请水路运输经营证件换发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水路运输许可证》换发:
1.原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2.换证申请;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4.年度核查报告书(省际的应由省级运管机构加盖合格专用章)。
(二)《船舶营业运输证》换发:
1.原船舶营业运输证主页;
2.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及其复印件;
3.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光船租赁证书(光租船舶提供)及其复印件;
4.按规定应办理“符合证明”和“安全管理证书” 及其复印件或委托管理企业的相关材料。
第三十五条 申请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办公地址变更,应提交的材料:
(一)企业名称变更:
1.变更申请表(报交通部需行文);
2.企业名称变更文件;
3.原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4.企业股东的简历、身份证、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5.企业的验资证明及其复印件;
6.股东会决议或变更后的企业章程;
7.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二)法人代表变更:
1.变更申请表;
2.原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3.股东会决议或变更后的企业章程;
4.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5.企业法人代表简历、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三)办公地址变更:
1.变更申请表;
2.原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3.股东会决议或变更后的企业章程;
4.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5.新固定办公场所证明复印件。
第三十六条 申请企业股东及其股份构成情况、注册资本发生变化报备应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一)《国内水路运输企业基本情况变动备案表》;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等证明材料和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记载内容未发生变更的无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增加新股东的,还应提供新股东的基本情况,其中法人股东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自然人股东提供简历、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四)变更注册资本后,还应提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及其复印件。
第三十七条 申请公司章程及基本管理制度发生重大变化报备应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一)《国内水路运输企业基本情况变动备案表》;
(二)变更后的公司章程或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 申请企业海务、机务、经营、船员管理等部门及其职责发生变化报备应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一)《国内水路运输企业基本情况变动备案表》;
(二)变更后的组织机构设置情况。
第三十九条 申请企业主要负责人以及《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第九条要求的相关专职管理人员发生变化报备应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即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动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在办理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变更手续后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办理《水路运输许可证》变更手续即可。
(二)《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第九条要求的企业经营、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以及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企业最高管理层持证人员发生变动时,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报备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国内水路运输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变动情况备案表》;
2.变更后的专职管理人员身份证、任职文件、任职资历材料、劳动合同及其复印件。
第四十条 申请经营的船舶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报备应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经营的船舶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后,除应按《安全生产法》、《海上交通安全法》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相关主管部门外,还应在事故发生后及海事部门作出事故结论意见后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
第四十一条 申请证件补办、注销、换发、变更、报备的,按规定向所在地县级运(航)管机构提出申请。
第四十二条 县级运(航)管机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应当认真审核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仔细核对申请材料中复印件与其原件是否一致(内容一致的,加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章)、复印件内容是否清晰和完整。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上签注意见上报市级运(航)管机构,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不予受理。
第四十三条 市级运(航)管机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属于《水路运输许可证》注销的,时间为20个工作日内),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上签注意见,属于省内运输的,及时办结,属于省际的,将材料转报省级运管机构。不符合条件的,应限期补正材料或退回材料。
第四十四条 省级运管机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经复核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上签注意见,将材料转报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不符合条件的,应限期补正材料或退回材料。
第四十五条 省、市、县三级运(航)管机构在收到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办理好的证件后,应在2日内将其寄送给下一级运(航)管机构或当事人。市级运(航)管机构应当及时办理《年度核查合格证》。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运(航)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水路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舶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的监督检查工作。市级运(航)管机构应定期组织本级和下属水路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舶运输管理人员学习培训,提高依法行政和规范监管能力。
第四十七条 水路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舶运输年度监督检查包括年度核查、定期检查、不定期检查,并实行预警管理制度。
第四十八条 除年度核查外,市级运(航)管机构每年对企业的定期检查应不少于2次,一般安排在每年的3月至4月和9月至10月,定期检查重点是企业经营资质的维持情况。不定期检查由市级运(航)管机构根据需要开展。县级运(航)管机构检查每季度1次。
第四十九条 各级运(航)管机构对水路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舶运输企业实施依法监督检查应符合下列程序:
(一)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运证执法人员参加。
(二)进入水路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舶运输企业进行检查,可以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调阅和复制有关资料。但是,应当保守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三)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做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五十条 对达不到《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要求的经营资质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视情况确定,其中运力规模达不到经营资质条件的,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其他情况最长不超过3个月。经营企业在整改期间已开工建造但尚未竣工的船舶可以计入运力规模。船舶竣工后,如果该船舶并未由该经营企业实际拥有并经营的,应当继续进行整改。
第五十一条 对取得经营资质后不能保持,经整改后仍然达不到经营资质条件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负责审批的交通主管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违反《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其他规定的,按照《*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及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二条 当企业发生下列情况的,应在15日内向所在地运(航)管机构备案,同时提交《水运企业项目变更报备申报表》及附件。
(一) 企业主要股东及其股份构成情况、注册资本发生变化;
(二)公司章程及基本管理制度发生重大变化;
(三)企业海务、机务、经营、船员管理等部门及其职责发生变化;
(四)企业主要负责人以及相关专职管理人员发生变化;
(五)经营的船舶运力规模发生变化;
(六)经营的船舶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七)委托的船舶管理企业或者委托管理协议发生变化。
第五十三条 市级运(航)管机构对水路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舶运输经营资质动态监管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并根据记分情况,对经营者的经营资质实施相应等级的预警。对列入橙色预警的经营者,在预警期内至少安排一次不定期抽查,对列入红色预警的经营者,在预警期内每季度安排一次不定期抽查。预警管理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预警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章 年度核查
第五十四条 水路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舶运输年度核查的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交通运输部或长江航务管理局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水路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舶运输年度核查的内容包括:
(一)核查《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要求的公司经营资质条件的保持情况;
(二)核查经营人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三)核查运输船舶是否具有经营资格、相关证书是否齐全、有效,是否存在报废船舶继续营运的情况,有无违章行为及发生事故;
(四)了解年度生产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对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需要核查的内容。

E. 化学品船的分类方法

基于液态危险化学品所具有的危险和对环境污染的危险程度不同,载运液态化学品的专用船舶被分三种类型:Ⅰ船型,用于运输具有最大危险性的化学品船,有着最严格破损标准,用最有效的预防措施来消除化学品的逸漏;Ⅱ型和Ⅲ型船,用于运输危害性相继减少的货品的化学品船。

F. 轮船的载重量是多少吨

一艘货轮的载重量是5000吨。

5000吨载重量,又称总载重量,是表示船舶所具有载重能力的指标。船舶载重量是满载排水量和空船排水量之差值,用吨位表示。

载重量的计算公式如下:载重量=满载排水量—空船排水量对一般船舶来说,载重量与船舶排水量大小有关,排水量越大,载重量越大。载重量包括货物、燃料、储备品、船员和乘客的船舶装载总重量 。载重量对于货运船舶来说是一个重要指标,载重量越大,装载的货物越多,运输能力越大。

载重量包括货物、燃料、储备品、船员和乘客的船舶装载总重量,是船舶载重能力的标准。载重量,又称总载重量,是表示船舶所具有载重能力的指标。船舶载重量是满载排水量和空船排水量之差值,用吨位表示。载重量的计算公式为:载重量等于满载排水量减去空船排水量。

G. 液货船的种类

按照运载货物的不同,液货船分为三类:油船、液化气船、液体化学气船。
油船,是载运散装原油和成品油的专用船;油船可以分为原油船和成品油船,一般吨位都比较大。它又根据载重吨不同,分为通用型液货船,1万载重吨以下;灵便型液货船,1万—5万载重吨;巴拿马型液货船,6万—8万载重吨;阿芙拉型液货船,8万—12万载重吨;苏伊士型液货船,12万—20万载重吨;超级油轮(VLCC):20万——30万载重吨。
液化气船是载运液化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的专用船。
液体化学品船则是运输各种液体化学品如醚、苯、醇、酸等的专用船。

H.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的第四章 运输

第三十三条 公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具有5年以上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资历。
(三)运输车辆、设施设备、从业人员、管理水平等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的特殊要求。
第三十四条 水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至少一名持股25%以上的股东具有3年以上相应船舶种类的海船、河船经营资历。
(三)有满足经营需要和安全管理要求的组织机构、固定办公场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实施并保持安全管理体系。
(四)船舶按规定取得《船舶检验证书》、《船舶危险品适装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和《船舶营业运输证》,企业自有船舶按规定取得《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五)船舶总运力分别满足下列最低要求:
1.经营沿海液货危险化学品船运输的,危险品船总运力不得少于2000载重吨,其中经营液化气船运输的,舱容总量不得少于2000立方米;
2.从事内河液货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危险品船总运力不得少于300载重吨,其中经营内河液化气船运输的,舱容总量不得少于300立方米。
(六)从业人员符合下列要求:
1.从事船舶机务、海务、航运经营业务的管理人员有半数以上取得交通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或者取得航运、航海、船舶船机等专业中等(内河运输的,职高)以上学历;
2.海务、机务主管持有与所经营船舶种类相应的海船、河船的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企业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持有与所经营船舶种类的海船、河船相应的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适任证书;
3.企业副经理以上级别的高级管理层(包括与副经理相同级别的总船长、总轮机长)中至少有一人取得相应液货危险化学品船船长或者轮机长适任证书;
4.有4名以上专职管理人员,且与企业签定劳动合同在2年以上;
5.船员持有海事管理机构核发的相应上岗资格证书。
(七)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五条 具备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公路、水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资质认定。未经资质认定,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
公路、水路运输企业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运输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托运人除应当遵守《条例》第四章有关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危险化学品进行妥善包装,化学性质相抵触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危险化学品不得混装在同一包装内。
(二)化学性质相抵触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危险化学品必须分别托运。
(三)托运未列入国务院交通部门《汽车运输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危险化学品新品种,必须提交《危险货物鉴定表》和表明该危险货物的化学物理性能及防范事故方法。
(四)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必须按照《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并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交承运人查验和携带。
第三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承运人除应当遵守《条例》第四章有关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将承运的危险化学品转交给没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
(二)不得承运托运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托运的危险化学品。
(三)受理托运时应当认真核对托运单填写的内容以及托运人提供的单证是否符合规定,及时勘察作业现场,检查包装情况,对包装破损或者不符合包装要求的,不得承运。
(四)除作业人员外,严禁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船搭乘其他人员;在运输过程中,作业人员不得与危险化学品处于同车厢(船舱)内。
(五)运输途中需要停车(船)住宿或者临时停靠,应当安排专人看管危险化学品。
(六)承运爆炸品、剧毒品和需控温的有机过氧化物,使用受压容器罐(槽)运输烈性危险品,以及危险化学品月运量超过100吨的,应当于起运前10个工作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起运地和目的地交通等有关部门报送运输计划和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方案。
第三十八条 搬运装卸危险化学品时,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服从作业场所(区)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
作业人员发现危险化学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准装卸:
(一)所运的危险化学品与托运单所列品名不符的。
(二)包装破损或者不符合包装要求的。
(三)遇湿易燃物品已有水渍、雨淋痕迹的。
(四)不符合配装规定的。
(五)危险化学品包装标志不清或者无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第三十九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的码头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设施,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配置合格的装卸管理人员。
第四十条 危险化学品船进出港口实行申报制度。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或者在港口过境停留,应当在进、出港口之前提前24小时,直接或者通过代理人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申报手续,经海事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
装运二级易燃液体、爆炸品的船舶,应当在装载作业3天前向海事管理机构书面申请监装。必要时,海事管理机构可对载运一级易燃液体、爆炸品进出港口的船舶实施护航。

I. 油化船和油船有何区别,需要什么专业证件

一、结构特点不同:

1、油船回程空放时为保持一定的吃水,须装载大量压载水,故现代大型油船须设有专用压载水舱,或用油舱装压载水,压载以前须将油舱洗净,因此油船必须设有原油洗舱设备。随着石油产量和运输量的迅速增长,油船向大型化发展。

2、液体化学品船多为双层底和双重舷侧,货舱设有分隔并装有专用的货泵和管系。货舱内壁和管系采用不锈钢或抗腐蚀涂料。

二、用途不同:

1、油船用于载运石油和石油产品的船舶;所谓化学品船应当被定义为液货船,就是建造或改装用于运载各种有毒的、易燃的、易发挥或有腐蚀性化学物质的货船。

2、化学品船载运《国籍散装化学品规则》第17章所列任何液体化学品货物的船舶。

一般需要这些证书:油船和化学品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合格证(T01,简称油化基)、油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T02,简称油高)和化学品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T03,简称化高)。


(9)国内化学品船一般多少载重吨扩展阅读:

油船种类很多,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

按有无自航能力可分为:自航油船、非自航油船、浮式生产储油卸油船;

按油船用途可分为:专用油船、多用途油船;

按所装油品可分为:原油油船、成品油油船、原油/成品油兼运船、油/化学品兼运船、非石油的油类运输船;

按载重吨位大小可分为:小型油船(0.6万载重吨以下,以运载轻质油为主),中型油船(0.6~3.5载重吨万吨,以运载成品油为主),大型油船(3.5~16载重吨万吨,以运载原油为主,偶尔载运重油),巨型、超级油船(16万载重吨及以上VLCC、30万载重吨及以上ULCC,专用载运原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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