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危险品车未悬挂危险品标志扣几分
根据2002年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托运人未向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擅自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二)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或者脱离押运人员监管,超装、超载,中途停车住宿或者遇有无法正常运输的情况,不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因此,2002年至2011年期间,运输危险品运输车辆没有押运员,按上述规定处罚,由公安机关处罚。但2011年国务院重新修订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其中第八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二)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三)使用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四)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承运人违反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数量的限制性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五)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或者未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或者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
(六)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七)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笔者随后查阅了以上条款的法律释义,具体条款的释义明确了以上两条规定的处罚都是针对车上有押运员而没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证的情况进行处罚的。并不适用于分局办理的荆门籍化学危险品运输车辆车上无专职押运员案。因此,不适合使用以上二项条款进行处罚。那么,对于危货运输车辆无押运员的情况该如何处罚为好呢?笔者以为,处罚的法律依据:应当适用《规定》第四十条“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除驾驶人员外,还应当在专用车辆上配备押运人员,确保危险货物处于押运人员监管之下。”法律责任则适用《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虽然在《规定》的原文和法律释义内都没有找到关于危货运输车内未配置专职押运人员的处罚条款,但是笔者认为危险品运输车在从事运输时车内未配备专职押运人员就可以视为“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所以本案可以按照《规定》六十四条第三款的处罚条款对相对人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闯禁行的规定有哪些
1、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记3分;
2、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机动车停放规定的,如果驾驶人在场,交警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驾驶人立即驶离;
3、一般驾驶人只要快速驶离即可,没有罚款的处罚;
4、车辆违法后,被交警抓现行的,交警会当场出具罚单。这样的罚单,必须在15日内到指定银行交罚款,超过15天未交罚款的,每天收取3%的滞纳金,但滞纳金的总额不能超过罚款总额。
2. 危险化学品处罚有三种
法律分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的;
(二)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三)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
(四)未取得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的;
(二)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三)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
(四)未取得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3. 危险品运输车上的危险标丢了要罚多少钱在高速公路上丢掉了!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4.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49条怎么处罚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49条,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具体情况如果性质恶劣的会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般造成危害后果的,追究刑事责任。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的;
2、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3、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
4、未取得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 危险化学品标识不清罚多少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37条)
6. 储存危险化学品超过多少处罚
法律分析:
如果涉及剧毒类危险化学品还要到当地公安分局备案,以及满足储存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其他要求。 非法存储危险化学品会还会被拘留,根据相关条例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十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7. 化学品无标签怎么处罚
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九)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十一)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十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规定处罚。
8. 生产、经销、使用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1.生产、经销、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销、使用的危险品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生产、经销、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销、使用的危险品的,以及违反国家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销和使用活动,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对所生产、经销和使用的危险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2.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和储存危险品的建设项目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品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进行储存、装卸危险品港口建设项目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该规定予以处罚。
3.未依法取得危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品经销许可证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未依法取得危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品生产,或者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品从事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未取得危险品经销许可证从事危险品经销活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销活动,没收违法经销的危险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危险品标志、标签、登记和安全措施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危险品标志、标签、登记和安全措施违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生产、储存危险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2)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3)危险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4)危险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5)危险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6)危险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品的。
(7)危险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形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8)生产、储存危险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9)危险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危险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10)储存危险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11)危险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12)危险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从事危险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以上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以上规定予以处罚;储存剧毒危险品、易制爆危险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以上规定予以处罚。
生产、储存剧毒危险品、易制爆危险品的单位未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规定处罚。
5.危险品包装物、容器生产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危险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品包装物、容器的,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将未经检验合格的运输危险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投入使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6.危险品储存、搬运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事危险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以下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此规定予以处罚。
(1)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2)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3)未按国家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4)未将危险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危险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5)危险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6)危险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7)未对危险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7.违法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危险品、易制爆危险品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危险品、易制爆危险品的单位,不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剧毒危险品、易制爆危险品的数量、流向的。
(2)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危险品、易制爆危险品的单位,发现剧毒危险品、易制爆危险品丢失或者被盗,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3)储存剧毒危险品的单位未将剧毒危险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
(4)危险品生产企业、经销企业不如实记录剧毒危险品、易制爆危险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危险品、易制爆危险品的品种、数量、用途,或者保存销售记录和相关材料的时间少于1年的。
(5)剧毒危险品、易制爆危险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危险品、易制爆危险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
(6)使用剧毒危险品、易制爆危险品的单位依照相关规定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危险品、易制爆危险品,未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
生产、储存危险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储存危险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危险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分别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品企业或者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将相关信息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予以处罚。
8.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品,或者丢弃危险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国家规定将其危险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分别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9. 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罪量刑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的犯罪。
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的;
4、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非法经营化学品罪量刑标准
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可能触犯《刑法》第125条规定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犯该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刑法》第七十七条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非法经营罪危险化学品怎么处罚
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构成非法经营犯罪适用第四项,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