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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爆化学品需要哪些证

发布时间:2023-04-06 05:27:37

1. 易制爆化学品购买证如何办理

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安部《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和市公安局有关行政许可公示内容规定,购买化学危险品要到市公安局治安办证窗口办理《剧毒物品准购证》,并需提交下述材料:

1、申请单位的介绍信及剧毒化学品准购证申请表。

2、申请单位经办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明(复印件)。

4、剧毒化学品从业人员上岗资格证明。

5、从业单位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明、安全评价报告。

6、消防部门的验收证明。

7、剧毒化学品储存、使用的保安措施和管理制度。

8、供货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明(复印件)。

9、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责任担保书。

10、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备案登记表。

11、从业单位剧毒化学品管理人员名单。

12、使用剧毒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还应当提交相应的从业许可证明或者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准文件。

(1)易制爆化学品需要哪些证扩展阅读:

1、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

2、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

3、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或操作证书。

4、其他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5、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6、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带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储存设施建立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用于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专门区域内。

7、储存设施与相关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2. 易制爆需要运输证吗

需要。
运输爆炸品必须由由专业资质的运输企业押运,企业需要提供危险化学品运输申请表、危险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按照客户提供的MSDS,运输企业来拟定运输线路也就是运单。
如果货物要运输到其他省市需要每个省市的通行证,由运输的企业办理,在目的地办证。运输爆炸物品必须经过公安机关批准。

3. 易制爆购买怎么备案

法律分析:1.申购人第一次购买易制爆化学品时时需向学校提交申请,在“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管理系统”内登记个人信息。

2.申购人须填写《购买危险化学品承诺书》和《易制爆化学品合法使用说明》。合法使用说明由所在单位危险化学品管理员审核,单位负责人审批同意并加盖院级单位公章后方可签订购买合同。

3.所在单位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系统管理员在系统上提交购买申请。申购人在5日内将备案材料纸质版提交至学校、街道派出所、区公安分局三方备案。

4.获得批准后,供货商按合同将相应化学品送到单位指定的危化品中转库房,申购人负责按照合同对易制爆化学品进行验收,填写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流向登记台账。

5.所需表单见国资处网站“文档下载”-“易制爆危化品购买审批表单和管理台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 第十条 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4. 哪些化学品需到安监局备案

在化学品行业中,需要备案的有危检化学品有: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物品,腐蚀性物品,氧化性物品,过氧化性物品。

一、化学品有哪些危害?

就拿丁酮来举例子,乙醇极性较强,可与水以任意比例互溶,易被人体催化代谢。暴露于空气中或日光下变成棕色,有强烈气味,稍溶于水,易溶于有机溶剂苯胺毒性比较高,仅少量就能引起中毒。主要是通过皮肤、呼吸道和消化道进入人体,从而破坏血液造成溶血性贫血,损害肝脏引起中毒性肝炎,甚至导致各种癌症。因此大家在使用化学品时一定要万分注意。

【个人建议】

因为化学品有非常大的危害,因此在使用时一定要万分小心。因此在使用化学品时,勿用化学溶剂洗手。切记不要误服,接触腐蚀性化学品后,要立即用大量的清水冲洗。如果确实需动用明火,如进行烧焊等,事先要获得批准,并做好充分的防范措施。不要穿化纤衣服或带铁钉的鞋,化纤衣服会产生静电鞋钉撞击地面会产生火花导致爆炸.

【(4)易制爆化学品需要哪些证扩展阅读】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爆炸物质(或混合物)是这样一种固态或液态物质(或物质的混合物),其本身能够通过化学反应产生气体,而产生气体的温度、压力和速度能对周围环境造成破坏。其中也包括发火物质,即便它们不放出气体。

气溶胶是指气溶胶喷雾罐,系任何不可重新灌装的容器,该容器由金属、玻璃或塑料制成,内装强制压缩、液化或溶解的气体,包含或不包含液体、膏剂或粉末,配有释放装置,可使所装物质喷射出来,形成在气体中悬浮的固态或液态微粒或形成泡沫、膏剂或粉末或处于液态或气态。

5. 经营危险化学品企业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建筑物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二)经营条件、储存条件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的规定;
(三)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取得上岗资格;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五)有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经营条件
5.1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应坐落在交通便利、便于疏散处。
5.2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的建筑物应符合GB J16的要求。
5.3 从事危险化学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应具备经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消防部门批准的专用危险品仓库(自有或租用)。所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不得放在业务经营场所。
5.4 零售业务只许经营除爆炸品、放射性物品、剧毒物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
5.4.1零售业管的店面应与繁华商业区或居住人口稠密区保持500m以上距离。
5.4.2零售业务的店面经营面积(不含库房)应不小于60m2,其店面内不得设有生活设施。
5.4.3零售业务的店面内只许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其存放总质量不得超过1t。
5.4.4零售业管的店面内危险化学品的摆放应布局合理,禁忌物料不能混放。综喝性商场(含建材市场)所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应有专柜存放。
5.4.5零售业务的店面内显着位置应设有"禁止明火"等警示标志。
5.4.6 零售业务的店面内应放置有效的消防、急求安全设施。
5.4.7 零售业务的店面与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库房(或罩棚)应有实墙相隔。单一品种存放量不能超过500kg,总质量不能超过2t。
5.4.8 零售店面备货库房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性质与禁忌分别采用隔离储存或隔开储存或分离储存等不同方式进行储存。
5.4.9 零售业务的店面备货库房应报公安、消防部门批准。
5.4.10 经营易燃易爆品的企业,应向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消防部门申领易燃易爆品消防安全经营许可证。
5.4.11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应向供货方索取并向用户提供GB/T17519.1-1998第5章SDS的内容和一般形式所规定的16个项目的有关信息。

储运条件
6.1 仓储
6.1.1 地点设置 a) 危险化学品仓库按其使用性质和经营规模分为三种类型:大型仓库(库房或货场总面大于9000m2);中型仓库(库房或货场总面积在550m2~9000m2之间);小型仓库(库房或货场总面积小于550m2); b) 大中型危险化学品仓库应选址在远离市区和居民区的当在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和河流下游的地域; c) 大中型危险化学品仓库应与周围公共建筑物、交通干线(公路、铁路、水路)、工矿企业等距离至少保持1000m; d) 大中型危险化学品仓库内应设库区和生活区,两区之间应有2m以上的实体围墙,围墙与库区内建筑的距离不宜小于5m,并应满足围墙建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要求; e) 大型仓库应符合本标准5.4.7、5.4.8 、5.4.9的规定; f)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向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消防部门申领消防安全储存许可证。
6.1.2 建筑结构 a) 危险化学品的库房建筑应符合GB J16-1987第4章的要求; b) 危险化学品仓库的建筑屋架应根据所存危险化学品的类别和危险等级采用木结构、钢结构或装配式钢筋混凝土结构。砌砖墙、石墙、混凝土墙及钢筋混凝土墙; c) 库房门应为钛门或木质外包铁皮,采用外开式。设置高侧窗(剧毒物品仓库的窗房应加高铁护栏); d) 毒害性、腐蚀性危险化学品库房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易燃易爆性危险化学品库房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三级。爆炸品应储存于一级轻顶耐火建筑内,低、中闪点液体、一级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类应储存于一级耐火建筑的库房内。
6.1.3 储存管理
a) 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应符合GB 15603、GB 17901、GB 17915、GB 17916的规定;
b) 入库的危险化学品应符合产品标准,收货保管员应严格按GB190的规定验收内外标志、包装、容器等,并做到账、货、卡相符;
c) 库存危险化学品应根据其化学性质分区、分类、分库储存,禁忌物料不能混存。灭火方法不同的危险化学品不能同库储存(见附录A);
d) 库存危险化学品应保持相应的垛距、墙距、柱距。垛与垛间距不小于0.8m,垛与墙、柱的间距不小0.3m。主要通道的宽度不于小1.8m;
e) 危险化学品仓库的保管员应经过岗前和定期培训,持证上岗,做到一日两检,并做好检查记录。检查中发现危险化学品存在质量变质、包装破损、渗漏等问题应及时通知货主或有关部门,采取应急措施解决;
f) 危险化学品仓库应设有专职或兼职的危险化学品养护员,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技术养护、管理和监测工作;
g) 各类危险化学品均应按其性质储存在适宜的温湿度内。
6.2 运输
6.2.1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应专车专用,并有明显标志。
6.2.2 危险化学品在运输中,包装应牢固。各类危险化学品包装应符合GB 12463的规定。
6.2.3 运输剧毒物品时,应持有公安部门签发的《剧毒物品运输证》。应有专人押运,防止被盗、丢失现象。
6.2.4 互为禁忌物料不能装在同一车、船内运输。
6.2.5 易燃、易爆品不能装在铁帮、铁底车、船内运输。
6.2.6 易燃液体闪点在28℃以下的,气温高于28℃时应在夜间运输。
6.2.7 禁止无闪人员搭乘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船和其他运输工具。
6.2.8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船应有消防安全设施。
6.3 安全保证
6.3.1 安全设施
a) 危险化学品仓库应根据经营规模的大小设置、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应有消防水池、消防管网和消防栓等消防水源设施。大型危险物品仓库应设有专职消防队,并配有消防车。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放物品和杂物。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有专人管理,负责检查、保养、更新和添置,确保完好有效。对于各种消防设施、器材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
b) 危险化学品仓库应设有避雷设施,并每年至少检测一次,使之安全有效;
c) 对于易产生粉尘、蒸气、腐蚀性气体的库房,应使用密闭的防护措施,有爆炸危 险的库房应当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剧毒物品的库房还应安装机械通风排毒设备;
d) 危险化学品仓库应设有消防、治安报警装置。有供对报警、联络的通讯设备。
6.3.2 安全组织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应设有安全保卫组织。危险化学品仓库应有专职或义务消防、警卫队伍。无论专职还是义务消防、警卫队伍,都应制定灭火预案并经常进行消防演练。
6.3.3 安全制度
a) 危险化学品仓库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逐级安全检查制度,对查出的不安全 隐患应及时整改;
b) 进入危险化学品库区的机动车辆应安装防火罩。机动车装卸货物后,不准在库 区、库房、货场内停放和修理;
c) 汽车、拖拉机不准进入甲、乙、丙类物品库房。进入甲、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 车、铲车应是防爆型的;进入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应装有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
d) 对剧毒物品的管理应执行"五双"制度,即: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
e)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筑物、区域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6.3.4 安全操作
a) 装卸毒害品人员应具有操作毒品一般知识。操作时轻拿轻放,不得碰撞、倒置, 防止包装破损,商品外溢。作业人员应佩带手套和相应的防毒口罩或面具,穿防护服。作业中不得饮食,不得用手擦嘴、脸、眼睛。每次作业完毕,应及时用肥皂(或专用洗涤剂)洗净面部、手部,用清水漱口,防护用具应及时清洗,集中存放。
b) 装卸易燃易爆品人员应穿工作服,带手套、口罩等必需的防护用具,操作中轻搬轻放、防止摩擦和撞击。各项操作不得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作业现场应远离热源和火源。装卸易燃液体须穿防静电工作服。禁止穿带钉鞋。大桶不得在水泥地面滚动。桶装各种氧化剂不得在水泥地面滚动。
c) 装卸腐蚀人员应穿工作服、戴护目镜、胶皮手套、胶皮围裙等必需的防护用具。操作时,应轻搬轻放,严禁背负肩扛,防止磨擦震动和撞击。不能使用沾染异物和能产生火花机具,作业现场须远离热源和火源。
d) 各类危险化学品分装、改装、开箱(桶)检查等应在库房外进行。
e) 在操作各类危险化学品时,企业应在经营店面和仓库,针对各类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准备相应的急救药品和制定急救预案。
7 废弃物处理
7.1 禁止在危险化学品储存区域内堆积可燃性废弃物。
7.2 泄漏或渗漏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容器应迅速转移至安全区域。
7.3 按危险化学品特性,用化学的或物理的方法处理废弃物品,不得任意抛弃,防止污染水源或环境。
8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8.1 企业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必须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8.2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由国家授权的部门统一制作、发放。
8.3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应符合本标准第4、5、6、7章的要求,并取得消防安全许可证后,方可申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办营业执照。

6.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治安管理,有效防范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和处置的治安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公安部确定、公布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化学品。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是指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及处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




第五条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法治理、系统治理的原则,强化和落实从业单位的主体责任。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治安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建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息系统,并实现与公安机关的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公安机关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实行电子追踪标识管理,监控记录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流向、流量。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违反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接到举报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为举报人员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八条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治安管理工作的检查、考核和奖惩,及时发现、整改治安隐患,并保存检查、整改记录。


第二章销售、购买和流向登记



第九条公安机关接收同级应急管理部门通报的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后,对属于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应当督促其建立信息系统。




第十条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第十一条本办法第十条以外的其他单位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向销售单位出具以下材料:


(一)本单位《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合法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合法用途说明,说明应当包含具体用途、品种、数量等内容。


严禁个人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查验本办法第十条或者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不得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及任何个人销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第十三条销售、购买、转让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通过本企业银行账户或者电子账户进行交易,不得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交易。




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销售记录以及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销售、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后五日内,通过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息系统,将所销售、购买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生产、进口和分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作出电子追踪标识,识读电子追踪标识可显示相应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




第十六条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如实登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销售、购买、出入库、领取、使用、归还、处置等信息,并录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息系统。


第三章处置、使用、运输和信息发布



第十七条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将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不得出借、转让其购买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因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等确需转让的,应当向具有本办法第十条或者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转让。


双方应当在转让后五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告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




第十九条运输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途中因住宿或者发生影响正常运输的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条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出现流散、泄漏等情况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立即向同级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部门通报,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交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在邮件、快递内夹带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不得将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不得将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交给不具有相应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托运。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得收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物流企业不得违反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承运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运输企业、物流企业发现违反规定交寄或者托运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公安机关和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依法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后,可以在本单位网站发布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息。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在本单位网站主页显着位置标明可供查询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编号。




第二十三条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不得在本单位网站以外的互联网应用服务中发布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息及建立相关链接。


禁止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在互联网发布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息及建立相关链接。




第二十四条禁止个人在互联网上发布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生产、买卖、储存、使用信息。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互联网上发布利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制造爆炸物品方法的信息。


第四章治安防范



第二十五条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建立健全治安保卫制度,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负责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保卫工作,并将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情况报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治安保卫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经培训后上岗。




第二十六条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储存在封闭式、半封闭式或者露天式危险化学品专用储存场所内,并根据危险品性能分区、分类、分库储存。


教学、科研、医疗、测试等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可使用储存室或者储存柜储存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单个储存室或者储存柜储存量应当在50公斤以下。




第二十七条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设置相应的人力防范、实体防范、技术防范等治安防范设施,防止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




第二十八条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建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定期核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存放情况。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第二十九条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储存室、储存柜除外)治安防范状况应当纳入单位安全评价的内容,经安全评价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条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根据本地区工作实际,定期组织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监督检查;在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组织监督抽查。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表明执法身份,不得从事与职务无关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持有相关许可证件情况;


(二)销售、购买、处置、使用、运输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息发布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流向登记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五)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治安保卫机构、制度建设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六)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及其储存场所治安防范设施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七)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三条监督检查应当记录在案,归档管理。监督检查记录包括:


(一)执行监督检查任务的人员姓名、单位、职务、警号;


(二)监督检查的时间、地点、单位名称、检查事项;


(三)发现的隐患问题及处理结果。




第三十四条监督检查记录一式两份,由监督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管理人员签字确认;被检查单位管理人员对检查记录有异议或者拒绝签名的,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中注明。




第三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风险评估、分级预警机制和与有关部门信息共享通报机制。

7. 怎么办理危化品经营许可证

危化品经营许可证办理的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

(1)需要准备的材料包括了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3)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

(4)经营场所产权文件或者租赁文件; 

2、由有关部门进行受理; 

3、审查:初审通过之后还要进行实地考察; 

4、审批:审批通过之后就可以下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决定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批准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

(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

(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

(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 

(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许可证由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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