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危险货物装卸基本常识
1. 危险货物装卸基本知识
装卸作业规程:一、装卸作业现场要远离热源,通风良好;电气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严禁使用明火灯具照明,照明灯应具有防爆性能;易燃易爆货物的装卸场所要有防静电和避雷装置。
二、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应按装卸作业的有关安全规定驶入装卸作业区,应停放在容易驶离作业现场的方位上,不准堵塞安全通道。 停放货垛时,应听从作业区业务管理人员的指挥,车辆与货垛之间要留有安全距离。
待装卸的车辆与装卸中的车辆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三、装卸作业前,车辆发动机应熄火,并切断总电源(需从车辆上取得动力的除外)。
在有坡度的场地装卸货物时,应采取防止车辆溜坡的有效措施。 四、装卸作业前应对照运单,核对危险货物名称、规格、数量,并认真检查货物包装。
货物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标识、标志等与运单不符或包装破损、包装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货物应拒绝装车。五、装卸作业时应根据危险货物包装的类型、体积、重量、件数等情况和包装储运图示标志的要求,采取相应的措施,轻装轻放,谨慎操作。
同时应做到:1、堆码整齐,紧凑牢靠,易于点数;2、装车堆码时,桶口、箱盖朝上,允许横倒的桶口及袋装货物的袋口应朝里;卸车堆码时,桶口、箱盖朝上,允许横倒的桶口及袋装货物的袋口应朝外;3、装载平衡;堆码时应从车厢两侧向内错位骑缝堆码,高出栏板的最上一层包装件,堆码超出车厢挡板的部分不得大于包装件本身高度的二分之一;4、装车后,货物应用绳索捆扎牢固;易滑动的包装件,需用防散失的网罩覆盖并用绳索捆扎牢固或用毡布覆盖严密;需用多块毡布覆盖货物时,两块毡布中间接缝处须有大于15CM的重叠覆盖,且货厢前半部分毡布需压在后半部分的毡布上面;5、包装件体积为450L以上的易滚动危险货物应紧牢;6、带有通气孔的包装件不准倒置、侧置,防止所装货物泄漏或混入杂质造成危害。 六、装卸过程中需要移动车辆时,应先关上车厢门或栏板。
若车厢门或栏板在原地关不上时,应有人监护,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才能移动车辆。起步要慢,停车要稳。
七、装卸危险货物的托盘、手推车应尽量专用。装卸前,要对装卸机具进行检查。
装卸爆炸品、有机过氧化物、剧毒品时,装卸机具的最大装载量应小于其额定负荷的75%。 八、危险货物装卸完毕,作业现场应清扫干净。
装运过剧毒品和受到危险货物污染的车辆、工具应按JT617-2004中附录E车辆清洗消毒方法洗刷和除污。危险货物的撒漏物和污染物应送到当地环保部门指定地点集中处理。
运输要求:一、车辆应配置运行状态记录装置和必要的通讯工具。 二、运输易燃易爆危险货物车辆的排气管,应安装隔热和熄灭火星装置,并配装符合JT230规定的导静电橡胶托地带装置。
三、车辆应有切断总电源和隔离电火花装置,切断总电源装置应安装在驾驶室内。四、运输爆炸品、固体剧毒品、遇湿易燃物品、感染性物品和有机过氧化物时,应使用厢式货车运输,运输时应保证车门锁牢;对于运输瓶装气体的车辆,应保证车厢内空气流通。
五、运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和剧毒液体时,应使用不可移动罐体车、托挂罐体车或罐式集装箱,六、运输需控温危险货物的车辆,应有有效的温控装置。七、运输危险货物时应随车携带“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
八、运输危险货物应根据货物性质,采取相应的遮阳、控温、防爆、防静电、防火、防震、防水、防冻、防粉尘飞扬、防撒漏等措施。 九、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不得在居民聚居点、行人稠密地段、 *** 机关、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停车。
如需在上述地区进行装卸作业或临时停车,应采取安全措施。十、运输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事先报经当地公安部门批准,按指定路线、时间、速度行驶。
2. 危险品运输车的基本常识
危险货物的公路运输必须具备确保安全的运输设备和装卸设备,具有专业危险货物性能的营运管理人员和驾驶员,以保证危险货物运输安全。
机动车货箱应是木质底板,这样可以避免产生火花;若用铁质底板,就应采用相应的衬垫防护。机动车排气管必须有隔热和熄火花装置。根据所装危险货物的性质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捆扎、防水、防散失等器具。
槽(罐)车的槽(罐)体材质必须与所装货物性质相适应,如:硝酸应用铝槽,废硝酸应用玻璃钢和不锈钢。根据需要配备双道闸门、防波板、遮阳物等安全装置。装运集装箱、大型气瓶和可移动槽(罐)的车辆,必须具备有效的坚固设备和相应的木塞。
装运放射性同位素的专用运输车辆和设备必须符合卫生防疫部门的有关规定。要对车辆、设备、搬运工具、防护用品进行放射性污染情况定期检查,污染放射强度超标时,必须清洗、消毒后才能继续使用。
使用的各种装卸机械要求有足够的安全系数,一般设计要求超过负荷能力的三分之一,如额定载荷5吨的吊车和行车,应能达到6吨~7吨的起吊能力。装运机械必须有消除火花产生的防爆装置。禁止使用易摩擦产生火花的工具,使用的工具上也不能粘有与所装货物相抵触的污染物。
3. 危险品装卸搬运标准
危险品标志是表示货物的危险性质。危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有一定的危险性,为使从事运输、装卸、贮存保管的有关人员能在包装外部识别危险货物的特性,而在货物包装上标明其货物危险特性的标志,称为危险货物包装标志。各国以规定的专门图案和文字表示,其特点是鲜明醒目。《国际危规》和我国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将危险货物分为九类:(一)、爆炸品;(二)、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三)、易燃液体;(四)、易燃固体;(五)、氧化物质(氧化剂)及有机过氧化物;(六)、毒害品和感染性物质;(七)、放射性物质;(八)、腐蚀品;(九)、杂类危险物质和物品。危险货物依其性质和类别,将包装标记分为主标志和副标志两种。除海洋污染物标志的显示用三角形表示外,所标志均为直立 45 ° 角正方形显示。主标志由表示危险货物特性的图案、文字说明、底色和危险货物类别四个部分组成的、直立 45 ° 角正方形标志。主、副标志区别在于后者没有危险货物类别号。 标志中的图案力求简单明了,并能准确地表示出危险货物所具有的危险性质。如:地雷表示爆炸品,骷髅表示毒品。骷髅加 X 表示剧毒品,火把表示易燃品,杯内液体溢出将手弄伤表示腐蚀品等
4. 危险化学品装卸车,有哪些安全注意事项
一、进出厂区手续的办理
保卫人员应严格把好进出厂手续的办理工作,对所有外来车辆必须登记,登记表格须填写清晰、详细,认真记录好货物类型、进出厂时间。并严格禁止车辆内带有烟火易燃易爆品进入厂区,车辆进出门须经我们公司押运人员签字方可放行。
二、重车的过磅
卸车人员接到监磅通知后,对需要卸车的车辆进行监磅,并严格遵守监磅员的职责,保证公司利益不受损失。监磅时认真核对卸车票据与车辆是否相符,保证卸车产品质量。在重车过磅后,遵守“谁监磅、谁负责”的原则,立即对车辆进行跟踪卸车。
三、装运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检查内容
1.在装卸车前,必须先检查罐车内部,不应有未接地的浮动物。
2.装车管道、罐车必须跨接和接地。
3.采用顶部装车时,装车装置应深入到槽罐的底部200mm。
4.禁止使用无挡板汽车罐车运输轻质油品。
5.完毕,静置不少于5min后,再进行采样、测温、检尺、拆除接地线等。
6.汽车罐车未经清洗不宜换装。
7.机动车辆排气管必须装有有效的隔热和熄灭火星的装置,电路系统应有切断总电源和隔离火花的装置;
8.车辆左前方必须悬挂黄底黑字“危险品”字样的信号旗。
9.根据所装危险货物的性质,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捆扎、防水、防散失等用具。
四、装卸车前安全要求
1.从事危险货物装卸的人员对所装危险货物要掌握其化学、物理性质及应急措施。
2.装卸作业时,必须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3.进入装卸作业区,不准随身携带火种,装卸易燃易爆危险货物时,不准穿带有铁钉的工作鞋和穿着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
4.随身携带的遮盖、捆扎、防潮等工具必须齐全、有效。
5.配备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专人保管,定期检修,保持完好。
6.严禁直接接触物品,不准在生产、使用场所饮食。
7.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工作结束后必须更换工作服、清洗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
8.有毒物品场所,应备有一定数量的应急解毒药品。
5. 化学危险物品的运输装卸要注意什么
(1)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倾倒。
(2)碰撞、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它危险的化学危险物品,以及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违反配装限制和混合装运。 (3)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在装运时应当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装运化学危险物品时不得客货混装。载客的火车、船舶、飞机机舱不得装运化学危险物品。
禁止乘客随身携带、夹带化学危险物品乘坐上述交通工具。 禁止无关人员搭乘装运化学危险物品的车厢、船舱和飞机机舱。
装运化学危险物品的车辆(火车除外)通过市区时,应当遵守所在地公安机关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中途不得随意停车。 对质量检验或科学研究急需的少量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或试剂,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快件托运。
6. 化学危险物品装卸搬运安全操作有哪些
化学危险物品装卸搬运安全操作 (1)在装卸搬运化学危险物品前,要预先做好准备工作,了解物品性质,检查装卸搬运的工具是否牢固,不牢固的应予更换或修理。
如工具上曾被易燃物、有机物、酸、碱等污染的,必须清洗后方可使用。 (2)操作人员应根据不同物资的危险特性,分别穿戴相应合适的防护用具,工作对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物品更应加强注意。
防护用具包括工作服、橡皮围裙、橡皮袖罩、橡皮手套、长筒胶靴、防毒面具、滤毒口罩、纱口罩、纱手套和护目镜等。操作前应由专人检查用具是否妥善,穿戴是否合适。
操作后应进行清洗或消毒,放在专用的箱柜中保管。 (3)操作中对化学危险物品应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摩擦、碰摔、震动。
液体铁桶包装下垛时,不可用跳板快速溜放,应在地上,垛旁垫旧轮胎或其他松软物,缓慢下。标有不可倒置标志的物品切勿倒放。
发现包装破漏,必须移至安全地点整修,或更换包装。整修时不应使用可能发生火花的工具。
化学危险物品撒落在地面、车反上时,应及时扫除,对易燃易爆物品应用松软物经水浸湿后扫除。 (4)在装卸搬运化学危险物品时,不得饮酒、吸烟。
工作完毕后根据工作情况和危险品的性质、及时清洗手、脸、漱口或淋浴。装卸搬运毒害品时,必须保持现场空气流通,如果发现恶心、头晕等中毒现象,应立即到新鲜空气处休息,脱去工作服和防护用具,清洗皮肤沾染部分,重者送医院诊治。
(5)装卸搬运爆炸品,一级易燃品、一级氧化剂时,不得使用铁轮车、电瓶车(没有装置控制火星设备的电瓶车),及其他无防爆装置的运输工具。参加作业的人员不得穿带有铁钉的鞋子。
禁止滚动铁桶,不得踩踏化学危险物品及其包装(指爆炸品)。装车时,必须力求稳固,不得堆装过高,如氯酸钾(钠)车后亦不准带拖车,装卸搬运一般宜在白天进行,并避免日晒。
在炎热季节,应在早晚作业,晚间作业应用防爆式或封闭式的安全照明。雨、雪、冰封时作业,应有防滑措施。
(6)装卸搬运强腐蚀性物品,操作前应检查箱底是否已被腐蚀,以防脱底发生危险。搬运时禁止肩杠、背负或用双手揽抱,只能挑、抬或用车子搬运。
搬运堆码时,不可倒置、倾斜、震荡,以免液体溅出发生危险。 在现场须备有清水、苏打水或衡醋酸等,以备急救时应用。
(7)装卸搬运放射性物品时,不得肩扛、背负或揽抱。并尽量减少人体与物品包装的接触,应轻拿轻放,防止摔破包装。
工作完毕后以肥皂和水清洗手脸和淋浴后才可进食饮水。对防护用具和使用工具,须经仔细洗刷,除去射线感染。
对沾染放射性的污水,不得随便流散,应引入深沟或进行处理。废物应挖深坑埋赶掉。
(8)两种性能互相抵触的物品,不得同地装卸,同车(船)并运。对怕热、怕潮物品,应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7. 危险品运输有哪些注意事项
凡具有腐蚀性、自然性、易燃性、毒害性、爆炸性等性质,在运输、装卸和储存保管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品,均属危险品。
危险品具有特殊的物理、化学性能,运输中如防护不当,极易发生事故,并且事故所造成的后果较一般车辆事故更加严重。 因此,为确保安全,在危险运输中应注意以下八点: 1。
注意包装 危险品在装运前应根据其性质、运送路程、沿途路况等采用安全的方式包装好。包装必须牢固、严密,在包装上做好清晰、规范、易识别的标志。
2。注意装卸 危险品装卸现场的道路、灯光、标志、消防设施等必须符合安全装卸的条件。
装卸危险品时,汽车应在露天停放,装卸工人应注意自身防护,穿戴必需的防护用具。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轻装、轻卸,严禁摔碰、撞击、滚翻、重压和倒置,怕潮湿的货物应用篷布遮盖,货物必须堆放整齐,捆扎牢固。
不同性质的危险品不能同车混装,如雷管、炸药等切勿同装一车。 3。
注意用车 装运危险品必须选用合适的车辆,爆炸品、一级氧化剂、有机氧化物不得用全挂汽车列车、三轮机动车、摩托车、人力三轮车和自行车装运;爆炸器、一级氧化剂、有机过氧物、一级易燃品不得用拖拉机装运。除二级固定危险品外,其它危险品不得用自卸汽车装运。
4。注意防火 危货运输忌火,危险品在装卸时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车厢内严禁吸烟,车辆不得靠近明火、高温场所和太阳暴晒的地方。
装运石油类的油罐车在停驶、装卸时应安装好地线,行驶时,应使地线触地,以防静电产生火灾。 5。
注意驾驶 装运危险品的车辆,应设置GB13392-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规定的标志。 汽车运行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消防、治安等法规,应控制车速,保持与前车的距离,遇有情况提前减速,避免紧急刹车,严禁违章超车,确保行车安全。
6。注意漏散 危险品在装运过程中出现漏散现象时,应根据危险品的不同性质,进行妥善处理。
爆炸品散落时,应将其移至安全处,修理或更换包装,对漏散的爆炸品及时用水浸湿,请当地公安消防人员处理;储存压缩气体或液化气体的罐体出现泄漏时,应将其移至通风场地,向漏气钢瓶浇水降温;液氨漏气时,可浸入水中。 其它剧毒气体应浸入石灰水中。
易燃固体物品散落时,应迅速将散落包装移于安全处所,黄磷散落后应立即浸入水中,金属钠、钾等必须浸入盛有煤油或无水液体石腊的铁桶中;易燃液体渗漏时,应及时将渗漏部位朝上,并及时移至安全通风场所修补或更换包装,渗漏物用黄砂、干土盖没后扫净。
8. 危险物品在搬运的时候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第一条 搬运前,安全管理部门应根据装卸危险物品的性质和作业环境,制定安全防护措施, 向作业部门下达安全注意事项通知书,在安全措施没有落实的情况下,不得安排作业。
第二条 危险物品装卸前,应对车、船进行必要的通风和清扫。装卸后不得留有残渣,对装 有剧毒物品的车、般,卸后必须洗刷干净。
第三条 装卸危险物品时必须由经过培训的危险物品装卸班组和装卸指导员承担,作业部门 必须按装卸安全注意事项通知书中的要求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备足有效的防护用具,禁止违规作业。 第四条 危险物品的装卸人员应按装运危险物品的性质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必须轻 装轻卸,防止撞击、重压、拖拉和倾倒,不得损毁包装容器,并注意标志,正确稳妥堆放。
第五条 严格禁止包装破漏的货物装船、装车、发货部门要认真把关。 第六条 装运爆炸、剧毒、放射性、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等物品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 输工具。
禁止用电瓶车、翻斗车、自行车等运输爆炸物品;禁止用叉车、铲车搬运易燃易爆液化气体等危险物品。 。
B. 危险化学品储存装卸"四必查"检查是哪个文件规定的
必须查验车辆《道路运输证》、驾驶人、押运人员及装卸作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是否与承运的货物相适应便发货或充装危险货物;
必须查验压力容器是否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便发货或充装危险货物;
必须查验车辆是否悬挂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要求的标志便发货或充装危险货物;
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发货或充装时必须查验相应的购买许可证件或证明文件。
C. 在使用危险化学品之前,必须先通过什么了解此化学品的特性及注意事项
在使用危险化学品之前,必须先通过安全标签和安全技术说明书了解此化学品的特性及注意事项。
重大危险源的辨识依据是物质的危险特性及其数量。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单元是指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生产经营单位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控制重大危险源是安全管理的重点,控制重大危险源的目的,不仅仅是预防重大事故的发生,而且是要做到一旦发生事故,能够将事故限制到最低程度,或者说能够控制到人们可接受的程度。重大危险源总是涉及到易燃、易爆、有毒的危害物质,并且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生产、加工、储,存超过了临界数量的这些物质。由于工业生产的复杂性,特别是化工生产的复杂性,决定了有效地控制重大危险源需要采用系统工程的理论和方法。
一般重大危险源分两大类,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场所设施,危险化学品主要参照《GB18218-2009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进行辨识,危险场所和设施主要参照《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文件规定进行辨识。具体物质及临界量标准和文件中都有。
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应注意事项有防火,防毒,要保证各方面的安全,不管你是使用还是经营,都要经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培训才能做的。
处理危险化学品火灾时要注意,1、不要慌张;2、赶紧拨打119和120防止有人受伤;3、迅速控制火灾防止漫延;4、火势大要迅速离开现场;5、化学火灾应由专业消防队扑救,现场人员进行配合;6、灭火时选取适当灭火剂。化学火灾主要的灭火方法有冷却法、隔离法、窒息法、化学抑制法等;化学火灾灭火器一般为泡沫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干粉灭火器三种!安全第一,希望您能满意,谢谢!
注意燃烧物的种类,如:禁止砂土覆盖的物品,可以用密集的水流或喷雾水枪扑救,以防阻碍气体扩散,加速爆炸反应,增大爆炸威力。遇水燃烧物品火灾,不能用水和含水的泡沫灭火;氧化剂中的过氧化物与水反应,能放出氧加速燃烧;硫酸、硝酸等酸类腐蚀物品,遇加压密集水流,会立即沸腾起来,使酸液四处飞溅;有的化学危险物品遇水能产生有毒或腐蚀性的气体;粉状物品如硫磺粉,有机颜料、粉剂农药等起火,不能用加压水冲击,以防粉末飞扬,扩大事故;比重小于1,且不溶水的易燃液体有机氧化剂发生火灾,不能用水扑救。一部分毒害品中的氰化物遇泡沫中酸性物质能生成剧毒气体氰化氢,不能用化学泡沫灭火,可用水及砂土扑救。遇水燃烧物品中锂、钠、钾、铯、锶、镁、铝粉等起火后,不能用二氧化碳灭火,目前只通用干砂土扑救,也可以用1211扑救。要禁止站在下风方向和不佩戴氧气呼吸器或空气呼吸器等防毒面具,扑救无机毒品中的氰化物、磷、砷的硒的化合物及大部分有机毒品火灾。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其生产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许可,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第十七条 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对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安全评价中发现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现实危险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安全评价报告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 *** 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第十九条 剧毒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对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发现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便于装卸、运输和储存。
第二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国务院质检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并作出记录;检查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年。
质检部门应当对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进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检查。
第二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
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
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储存单位应当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
第二十四条 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不得留有事故隐患。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 *** 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备案。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应当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公众上交的危险化学品,由公安部门接收。公安部门接收的危险化学品和其他有关部门收缴的危险化学品,交由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专业单位处理。
[编辑]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的经营
第二十七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
第二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二)主管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经营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 *** 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 *** 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将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同级公安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三十条 经营危险化学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
(二)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和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三)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得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储存危险化学品,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其总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 *** 。
第三十三条 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应当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记录应当至少保存1年。
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应当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发现被盗、丢失、误售等情况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 购买剧毒化学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生产、科研、医疗等单位经常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 *** 公安部门申请领取购买凭证,凭购买凭证购买;
(二)单位临时需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凭本单位出具的证明(注明品名、数量、用途)向设区的市级人民 *** 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准购证,凭准购证购买;
(三)个人不得购买农药、灭鼠药、灭虫药以外的剧毒化学品。
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得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得使用作废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
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的式样和具体申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不属于危险化学品,属于可燃液体。
一、进出厂区手续的办理
保卫人员应严格把好进出厂手续的办理工作,对所有外来车辆必须登记,登记表格须填写清晰、详细,认真记录好货物类型、进出厂时间。并严格禁止车辆内带有烟火易燃易爆品进入厂区,车辆进出门须经我们公司押运人员签字方可放行。
二、重车的过磅
卸车人员接到监磅通知后,对需要卸车的车辆进行监磅,并严格遵守监磅员的职责,保证公司利益不受损失。监磅时认真核对卸车票据与车辆是否相符,保证卸车产品质量。在重车过磅后,遵守“谁监磅、谁负责”的原则,立即对车辆进行跟踪卸车。
三、装运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检查内容
1.在装卸车前,必须先检查罐车内部,不应有未接地的浮动物。
2.装车管道、罐车必须跨接和接地。
3.采用顶部装车时,装车装置应深入到槽罐的底部200mm。
4.禁止使用无挡板汽车罐车运输轻质油品。
5.完毕,静置不少于5min后,再进行采样、测温、检尺、拆除接地线等。
6.汽车罐车未经清洗不宜换装。
7.机动车辆排气管必须装有有效的隔热和熄灭火星的装置,电路系统应有切断总电源和隔离火花的装置;
8.车辆左前方必须悬挂黄底黑字“危险品”字样的信号旗。
9.根据所装危险货物的性质,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捆扎、防水、防散失等用具。
四、装卸车前安全要求
1.从事危险货物装卸的人员对所装危险货物要掌握其化学、物理性质及应急措施。
2.装卸作业时,必须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3.进入装卸作业区,不准随身携带火种,装卸易燃易爆危险货物时,不准穿带有铁钉的工作鞋和穿着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
4.随身携带的遮盖、捆扎、防潮等工具必须齐全、有效。
5.配备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专人保管,定期检修,保持完好。
6.严禁直接接触物品,不准在生产、使用场所饮食。
7.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工作结束后必须更换工作服、清洗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
8.有毒物品场所,应备有一定数量的应急解毒药品。
1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运输人员,应按装运危化品的不同性质穿着与其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轻拿轻放,严禁摔拖、重压和摩擦,不得损坏包装容器,注意标准对方稳妥。
2危险物品装卸钱,要对船(车)搬运工具进行必要的通风和清扫,不得留有残渣,对剧毒物品的搬运工具,卸车后必须清洗干净。
3托运危险性化学品比须出示有关证明,向指定的铁路、公路、航运等部门办理手续。托运物品必须与托运单上所列的品名相符,托运位列入国家品名表的危险物品,应附交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技术鉴定书。
4装运爆炸、剧毒、放射性、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等物品,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禁止使用电瓶车、翻斗车叉车、铲车、直行车等运输爆炸物品。
5运输氧化剂、爆炸品及铁通包装的一级易燃液体时,没有采取可靠地安全措施,不得用铁地板车及汽车拉车托运;在温度较高的地区,运输易燃易爆的液体和气体时,要采取防晒措施。
对于放射性物品要采用专用的运输车和抬架搬运,装卸机械也要按规定负荷降低25%;遇水易燃和有毒物品的,禁止用小木船,小型机帆船和水泥船运输。
在运输易燃易爆、剧毒和放射性物品时,应指定专人押运,不得少于两人;运输物品的车辆必须保持稳定的车速和车距,严禁超车超速和强行会车。运输危险物品的行车路线必须是事先经当地公安部门批准和指定的路线和时间,不可在繁华街道行驶和停留。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 必须专车专用,并有明显标志,要符合交通管理部门对车辆的有关规定:车辆地板必须平坦完好,周围栏板必须牢固;机动车排气管应装阻火器,电路系统应有切断总电源和隔离火花的装置;车辆必须按国家标准悬挂规定的标志和标志灯;根据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性质,配备向应得消防器材。
禁止无关人员搭乘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船和其他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工具。
运输爆炸品需凭证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应有运往地、县、市公安部门的《爆炸品运输证》或《危险化学品运输证》。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船只拥有防火安全措施。
易燃品闪点在28度以下,气温高于28度时应在夜间运输。性质或消防方法向互抵触时以及配装号或类别不同时的危险化学品不能混装同一车、船只。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符合《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的规定。
装运集装箱、大型气瓶、可移动灌槽等车辆,必须设置有效的紧固装置。
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按国务院铁路、民航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D. 散装化学品装料前需要检查哪些项目
散装化学品装料前需要检查车辆状况项目。车辆状况是之前装车前必须检查的项目,不然运输途中核链出现事故,对周边居民易造成危险。危险化学品陆氏老检测项目一般需要到第三方检测机构去做,具体的可以根据选择当地的检测机早升构进行检测。
E. 危险化学品装卸车,有哪些安全注意事项
一、进出厂区手续的办理
保卫人员应严格把好进出厂手续的办理工作,对所有外来车辆必须登记,登记表格须填写清晰、详细,认真记录好货物类型、进出厂时间。并严格禁止车辆内带有烟火易燃易爆品进入厂区,车辆进出门须经我们公司押运人员签字方可放行。
二、重车的过磅
卸车人员接到监磅通知后,对需要卸车的车辆进行监磅,并严格遵守监磅员的职责,保证公司利益不受损失。监磅时认真核对卸车票据与车辆是否相符,保证卸车产品质量。在重车过磅后,遵守“谁监磅、谁负责”的原则,立即对车辆进行跟踪卸车。
三、装运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检查内容
1.在装卸车前,必须先检查罐车内部,不应有未接地的浮动物。
2.装车管道、罐车必须跨接和接地。
3.采用顶部装车时,装车装置应深入到槽罐的底部200mm。
4.禁止使用无挡板汽车罐车运输轻质油品。
5.完毕,静置不少于5min后,再进行采样、测温、检尺、拆除接地线等。
6.汽车罐车未经清洗不宜换装。
7.机动车辆排气管必须装有有效的隔热和熄灭火星的装置,电路系统应有切断总电源和隔离火花的装置;
8.车辆左前方必须悬挂黄底黑字“危险品”字样的信号旗。
9.根据所装危险货物的性质,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捆扎、防水、防散失等用具。
四、装卸车前安全要求
1.从事危险货物装卸的人员对所装危险货物要掌握其化学、物理性质及应急措施。
2.装卸作业时,必须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3.进入装卸作业区,不准随身携带火种,装卸易燃易爆危险货物时,不准穿带有铁钉的工作鞋和穿着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
4.随身携带的遮盖、捆扎、防潮等工具必须齐全、有效。
5.配备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专人保管,定期检修,保持完好。
6.严禁直接接触物品,不准在生产、使用场所饮食。
7.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工作结束后必须更换工作服、清洗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
8.有毒物品场所,应备有一定数量的应急解毒药品。
F. 危险化学品装车规范
1、车辆进入装卸作业区前,必须安装防火罩,操作及相关人员尘茄不准随身携带火种,装卸易燃、易爆危险货物时,不准穿带有铁钉的工作鞋和穿着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2、现场装卸人员必须检查押运证人员资格证有效化车辆驾驶员资格证有效输许可证有效车证有效罐车使用证有效查槽车上消防器材完好体有与将充灌的介质相符告示指示牌体无外观损伤,警示灯具完好。3、检查鹤管及发货系统完好限位联锁探头完好。4、装卸危险化学品时司机必须将车钥匙交给现场操作工,司机离开驾驶室。5、车辆进入危险货物装卸作业区,作业区人员要告知本岗位安全管理规定。6、车辆停靠栈台时,应听从作业区指定人员的指挥,车辆与栈台之间要留有安全距离装、待卸车辆与装卸货物的车辆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不准堵塞安全通道。驾驶员不准离开车辆。7、装卸过程中,车辆已停稳并熄火后轮前后垫木固定。8、禁止在装卸作业态此区内维修车辆。9、装卸作业时,必须先将车体有效接地,卸车时易燃液体要静止2分钟后方可取样卸料业完毕,要经过规定的静止时间,才能进行拆除接地线等其他作业。10、装卸易燃可燃液体时,应避免在阳光直射天气炎热的情况下装卸,温度超过35度时,应10点之前4点之后装车。11、操作人员要自始至终坚守充装现场,充装完毕后检查各有关阀门是否关严,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现场。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派闭察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G. 危险化学品运输时有哪些安全注意事项
就目前而言,全国危险化学品、化工原料安全运输的形式极为严峻。危险化学品运输过程中,事故频发,对环境和司机自身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那么如何避免危险化学品、化工原料在运输过程中频频发生意外,危险化学品、化工原料在运输过程中又有哪些必要的防护措施呢?跟我一起看下去吧~
一、 基本准备
1、 单位须依法取得相关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车辆和随车人员都需拥有运输资格证。且每年审验一次,审验合格后方可参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2、 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害性选择适合的劳动防护用品。随车应配备JT/T617规定的应急设施设备。
3、 每辆车都必须配备相应的危险货物标志、顶灯、尾部标志牌和车身反光标识。
4、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
5、 车辆必须配备押运人员,驾驶员和押运员都得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6、 如若在运输过程中需较长时间停留,需向当地公安机关进行报备。
二、 运输前
1、 在运输前要对运输车辆进行安全技术状况的严格检查,如发现故障应当立即排除。
2、 在装车完毕后,应对货物的码放、遮盖、安置等措施进行最后的确认检查,不得超载。
3、 运输剧毒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容积不得超过10m³,但罐式集装箱除外;运输剧毒、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量不得超过10吨;运输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容积不得超过20m³。
三、 运输中
1、 在运输过程中,驾驶员应根据道路的交通状况严格控制车速,严禁超速、强行超车、会车等危险行为,连续驾驶不得超过4小时。
2、 在运输过程中,驾驶员和押运人员需要密切注意所运载的货物,定时停车对货物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驾驶员和押运员不得擅自离岗、脱岗。
3、 如果在运输途中遇到突发状况如:恶劣天气影响、车辆事故等应根据所载危险货物的特性及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如果事故严重应及时向当地有关部门及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并看护好车辆和货物,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调配。
4、 在途遇山路、涵洞等特殊路况时,应当减速慢行,防止车辆打滑产生剧烈震动。遇到雷雨时,不得在树下、电线杆、高压线、铁塔、高层建筑及容易遭到雷击并产生火花的地点停车。如需避雨,应选择安全地点进行停放。
四、 运输抵达后
1、 一般危险化学品都具有易燃易爆性或是毒性,非常容易污染环境。在抵达目的地卸货时要先对危险品进行一段时间的搁置,等各种性能平稳之后再使用,以免发生爆炸等危险事故。
2、 在装卸货物时应当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操作。
3、 在货物装卸区应当设置警告标志,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装卸作业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