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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不带储存如何审批

发布时间:2023-05-23 04:16:46

⑴ 危险化学品存储许可证办理流程

法律主观:

依照当地安监部门的规定,经当地市级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办理化学危险品生产企业的新设立审批手续后,再进行三同时审查合格后,向当地安监部门提供相关的资料,申请办理化学危险品生产许可证.一、新设立手续申报资料A、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申请资料:1、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2、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提供原件供核对,下同);4、有关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许可文件(原件和复印件);5、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出具的可行性研究报告;6、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名称、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7、企业危险化学品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8、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及事故应急救援措施(预案);9、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学历或专业资质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10、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区域位置图;11、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均加盖章,除申请书和评价报告以外均装订成册)许可条件:1、建设项目设立符合城市经济发展总体规划;2、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3、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4、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5、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B、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申请资料:1、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2、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3、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原件和复印件);4、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出具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6、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的区域位置图芦灶;7、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均加盖章,除申请书和评价报告以外均装订成册)许可条件:1、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了全面分析、辨识;2、准确分析、判断了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程度;3、对安全条件进行了充分论证;4、确定了主要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装置、设备、设施;5、安全设施的对策与建议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标准要求;6、选择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了薯哗轿安全评价;7、提供的文件、资数肆料真实有效。二、设计审查申报资料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2、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原件和复印件);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4、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5、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专篇;6、建设项目区域位置图、总平面布置图等相关资料(新建项目还需提交初步设计说明及图纸);7、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均加盖章,除申请书和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以外均装订成册)许可条件:1、建设项目通过了安监部门的设立安全审查;2、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了安全设施设计;3、安全设施设计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的强制性规定编制;4、采纳了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5、对未采纳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作出了充分论证说明。三、竣工验收申报资料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原件和复印件,凡要求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的,只需将复印件装入申报材料中,未注明原件和复印件的必须提供原件,下同);3、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4、施工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5、安全生产投入资金情况报告;6、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及其专家评审意见;7、安全设施检测检验报告或有关部门的专项验收合格文件(原件和复印件);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9、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0、安全管理制度、岗位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预案;11、建设项目的区域位置图、总平面布置图等设计图纸;12、建设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试运行情况报告。(均加盖章,除申请书和评价报告以外均装订成册)许可条件:1、安全设施设计通过了市安监局组织的审查;2、安全设施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3、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质量达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的要求;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符合国家有关施工技术标准;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经检验、检测合格;6、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了安全评价;7、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符合或者达到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标准要求;8、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间发现的事故隐患得到整改;9、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有效

法律客观: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发证机关受理经营许可证申请后,应当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发证机关现场核查以及申请人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有关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发证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经营许可证;
发证机关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书应当加盖本机关印章。

⑵ 危险化学品贸易经营(不设储存;凭有效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经营

法律主观:

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人需要符合相关管理办法的资质条件,满足条件可向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文件、资料。发证机关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后组织进行审查,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许可后10日内办法许可证。

法律客观: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企业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本办法第五世饥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经营许可证的延期申请,并提交延期申请书及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请文件、资料。企业提出经搜纤返营许可证延期申请时,可以同时提出变更申请,并向发证竖搏机关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⑶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中不带有储存设施经营是什么意思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中不带有储存设施经营指的是在经营中只能小批量经营,不能进行大批量的储存经营。

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 申请人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新设立的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其储存设施建立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用于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专门区域内;

(二)储存设施与相关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三)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四)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者安全工程类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五)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岩型让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的相关规定。

申请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易扩散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粗局》(GB50493)的规定。

(3)危险化学品不带储存如何审批扩展阅读: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租派定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一)不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经营场所的;

(二)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储存场所的;

(三)仓储经营的企业异地重建的;

(四)经营方式发生变化的;

(五)许可范围发生变化的。

⑷ 危险化学品储存许可证,怎么办理

法律主观:

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人需要符合相关管理办法的资质条薯哗轿件,满足条件可向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文件、资料。发证机关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后组织芦灶进行审查,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许可后10日内办法许可证。

法律客观: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发证机关受理经营许可证申请后,应当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发证机关现场核查以及申请人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有关申请文数肆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发证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经营许可证;
发证机关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书应当加盖本机关印章。

⑸ 危险化学品储存许可证,怎么办理

申办的流程为:经营企业报名培训考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上岗资格证-->聘请安全评价机构出具合格评价报告(如委托我们申办中心办理安全评价报告)-->提交评价报告向安监局网上申报-->安监局审核批复是否符合要求-->符合申办要求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所需材料(客户准备):
1、人员培训:
a、4个人员的报名表格;

b、4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每人两张2寸的彩照;

2、经营单位:
a、企业注册地的租赁合同、产权证和租赁经营场所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合格的“建筑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或者“上海市消防监督检查意见通知书”(派出所专用)的复印件;

b、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其它从业人员的培训证书复印件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或者护照复印件;

c、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d、企业所经营的产品MSDS(根据MSDS查询产品类项或者企业直接告知产品类项)。

3、储存单位 :
a、经营公司与储存单位签订的仓储租赁协议复印件;

b、仓储单位取得的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发的:“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储存备案证明”;

c、储存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存储备案证明复印件;

d、储存单位的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4、运输单位 :
a、经营公司与委托运输单位签订的运输协议复印件;

b、运输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

c、运输单位的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d、运输单位从业人员上岗证复印件。
(注:如果储存以及运输单位由界蓝实业提供,贵公司将不用再提供储存以及运输单位的材料)

⑹ 一般危险化学品只经营不储存,许可证会好办吗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经2012年5月2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7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公布。该《办法》分总则、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条件、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6章40条,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年10月8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予以废止。
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第六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前款规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
第七条 申请人经营剧毒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建立剧毒化学品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等管理制度。
第八条 申请人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新设立的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其储存设施建立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用于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专门区域内;
(二)储存设施与相关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三)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四)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者安全工程类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五)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的相关规定。
申请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易扩散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的规定。
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发证机关(以下统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
(二)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
(三)安全评价报告。
第十条 发证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发证机关职责范围的,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向相应的发证机关申请,并退回申请文件、资料;
(三)申请文件、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受理其申请;
(四)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告知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文件、资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发证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立即受理其申请。
发证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经营许可证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一条 发证机关受理经营许可证申请后,应当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发证机关现场核查以及申请人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有关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二条 发证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书应当加盖本机关印章。
第十三条 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应当分别载明下列事项:
(一)企业名称;
(二)企业住所(注册地址、经营场所、储存场所);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
(四)经营方式;
(五)许可范围;
(六)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
(七)证书编号;
(八)发证机关;
(九)有效期延续情况。
第十四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三)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
(四)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第十五条 发证机关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当组织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
发证机关作出准予变更决定的,应当重新颁发经营许可证,并收回原经营许可证;不予变更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企业。
经营许可证变更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的起始日和截止日不变,但应当载明变更日期。
第十六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建设项目的,应当自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等相关文件、资料。发证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一)不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经营场所的;
(二)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储存场所的;
(三)仓储经营的企业异地重建的;
(四)经营方式发生变化的;
(五)许可范围发生变化的。
第十八条 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企业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经营许可证的延期申请,并提交延期申请书及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请文件、资料。
企业提出经营许可证延期申请时,可以同时提出变更申请,并向发证机关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申请经营许可证延期时,经发证机关同意,可以不提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文件、资料:
(一)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二)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三)未发生死亡事故或者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除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外,还需要取得并提交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达标证书(复制件)。
第二十条 发证机关受理延期申请后,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延期申请进行审查,并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发证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期。
发证机关作出准予延期决定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顺延3年。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经营许可证,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其取得的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

⑺ 办理危险化学品存储需要什么手续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名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经营场所(储存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复印件),没有也不租赁储存场所从事批发业务的,应当出具本企业没有也不租赁储存场所的承诺书.
4、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命文件及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危化品仓储保管员等)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印件)和目录清单.
5、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制度、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和目录清单.
6、与所在地乡镇(街道)政府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复印件).
7、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安全评价报告.
9、涉及新、改建、扩建储存设施的需提交储存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
10、专门从事仓储经营的需提供符合当地规划的证明材料.
11、存在重大危险源的需提交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表(复印件).
1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外设的经销、代理经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委托书和相关证明材料. 13、经营属于监控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须出具国家、省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14、经营属于危险化学品的成品油的企业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时,成品油批发、零售经营企业必须分别出具商务部、商务厅核发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专项用户内部批发经营企业必须出具商务部核发的经营批准证书.
15、剧毒品经营须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并附市场需求材料。

⑻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无仓储票面经营需要添加新的品种怎么办

需要重新申请许可证,再申请时添加新品种即可。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1、不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经营场所的;

2、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储存场所的;

3、仓储经营的企业异地重建的;

4、经营方式发生变化的;

5、许可范围发生变化的。

所以,经营需要添加新的品种符合第5种情况,需要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

(8)危险化学品不带储存如何审批扩展阅读:

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依照本B法第五条规定向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发证机关(以下统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3、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正明材料;

4、经营场所产权正明文件或者租赁正明文件(复制件);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⑼ 办理不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含农药油漆和化工试剂等 需提交哪些资料

办理不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含农药油漆和化工试剂等 需提交哪些资料
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需具备以下条件:
(1)经宴搜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和《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建筑物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李哪;经营场所符合工商部门关于经营场所的有关规定要求。
(2)经营条件、储存条件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的规定;
(3)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取得上岗资格;
(4)有健全的 经营管理制度和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5)有本单位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经营单位租赁经营场所或储存场所的,经营单位应当与经营场所或储存场所的所有者共同编制事哪祥码故应急救援预案;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⑽ 江苏办理危险化学品证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难度越来越大,主要是部分类别已经不审批了。而且部分地区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对于类别的添加管控越来越严格。才会导致部分公司抢在这最后的时间,赶紧去注册办理一个。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带储存设施)》新办准备资料有哪些?

1、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3、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二、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带储存设施)》延期换证,应当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科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延期申请书;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3、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三、申请变更《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带储存设施)》,应当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科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经营许可证变更文件及变更申请书;

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3、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

4、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

5、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从事经营危化品的单位,需要到安监部对所经营的危化品进行登记,具体以危化品登记管理办法为准。危化品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也不少,负责发证的机关须委派2名以上的工作人员来对经营危化品企业的实际地点进行考察,内容包括仓库、设备、场地等,核实过关的,进入20到30个工作日的窗口审批,并在审批通过后,通知申请人前来领证。
来自上海剑墨化工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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