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危险化学品有哪些特性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依据GB13690-2009《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 通则》,按物理、健康或环境危险的性质共分3大类:理化危险。
爆炸物爆炸物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见GB20576。爆炸物质(或混合物)是这样一种固态或液态物质(或物质的混合物),其本身能够通过化学反应产生气体,而产生气体的温度、压力和速度能对周围环境造成破坏。其中也包括发火物质,即便它们不放出气体。
发火物质(或发火混合物)是这样一种物质或物质的混合物,它旨在通过非爆炸自主放热化学反应产生的热、光、声、气体、烟或所有这些的组合来产生效应。爆炸性物品是含有一种或多种爆炸性物质或混合物的物品。烟火物品是包含一种或多种发火物质或混合物的物品。
爆炸物种类包括:a)爆炸性物质和混合物;b)爆炸性物品,但不包括下述装置:其中所含爆炸性物质或混合物由于其数量或特性,在意外或偶然点燃或引爆后,不会由于迸射、发火、冒烟或巨响而在装置之处产生任何效应。c)在a)和b)中未提及的为产生实际爆炸或烟火效应而制造的物质、混合物和物品。
2. 化学品储存有什么要求
各种化学物品危险特性不—样,在温湿度要求上也应分别对待,以有利贮存安全保证质量。
1、易爆物品:
应储存在库内温度低于30℃的条件下,相对湿度应保持在75—80%。
2、氧化剂:
一般氧化剂应控制在30℃以下。对于一些含结晶水的氧化剂如硝酸盐类因受热后熔化失去结晶状态引起潮解,库房温度就不宜超过28℃,要保持在保温库房内。相对湿度应保持在75%以下。
3、压缩和液化气体:
仓库温度应不宜超过32℃,相对湿度应控制在80%以下,以防止钢瓶生锈。
4、自燃物品:
仓库温度应在28—30℃左右,相对湿度应保持在80%以下。储存黄磷库房,冬季库房温度最低不能低于3℃。
5、防潮物品:
库房温度应在30℃左右。相对湿度一般应在75℃以下,要特别注意采取防潮的措施。
6、易燃液体:
必须严格控制库内温度,防止库内温度过高,特别要根据液体的沸点与闪点的高低来控制温度。
7、易燃固体:
湿度过高或湿度过大,都会影响易燃固体的安全储存。如硝化棉的贮存需含有30%的湿润剂乙醇,库内温度应控制30℃以下。樟脑、精茶等相对湿度应在80%以下。储存二级易燃固体的仓库,温度不得超过32℃。
8、毒害品:
毒害品仓库温度不宜超过32℃,相对湿度应控制在80%以下。对于氰化物,库内要保持干燥,因为氰化物与潮湿空气接触可产生剧毒的氰化氢气体。
9、腐蚀性物品:
这类物品,品种较多,性能各异,固、液体都有,为此必须根据其性质,对温、湿度加以控制。
如对一些吸湿潮变质或冒烟的腐蚀物品如五氧化二磷、三氯化磷、氰化硫酰、氯化亚砜等,仓库要保持干燥,相对湿度应保持在75%以下。对易挥发的溴素,易分解的过氧化氢双氧水含量在40%以下,库温应保持在28℃以下,最好是25℃左右。对怕冷怕冻的腐蚀性物品。如受冻结冰的冰醋酸,受冻聚合沉淀的甲醇等,库房温度应保持在15℃左右,冬季要保暖。答案来自
3. 小学实验室盐酸、酒精属于什么类别和级别的危险化学品
乙醇属于危化品第三类:易燃液体,本类物质在常温下易挥发,其蒸气与空气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4. 在使用危险化学品之前,必须先通过什么了解此化学品的特性及注意事项
必须先通过安全标签和安全技术说明书了解此化学品的特性及注意事项。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使用条件(包括工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根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4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小学实验危险化学品有哪些条件扩展阅读:
危险化学品的相关要求规定:
1、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提出申请)。
2、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或者县级安监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3、申请人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经营危险化学品还需要经其他有关部门许可的,申请人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时还应当持相应的许可证件。
5. 危险化学品储存的安全要求有哪些
危险化学品储存的安全要求有:
1.储存要求
(1)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审查批准的危险化学品仓库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设置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库。储存危险化学品必须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的规定。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要求,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储存单位应当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 15603--1995)规定: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应有明显的标志,标志应符合GB 13690--1992的规定。同一区域贮存两种和两种以上不同级别的危险化学品时,应按最高等级危险物品的性能标志。
(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6)《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 15603--1995)规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必须配备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其仓库及场所应设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必须配备可靠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7)危险化学品露天堆放,应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爆炸物品、一级易燃物品、遇湿燃烧物品、剧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
(8)储存方式:按照GB 15603--1995根据危险化学品品种特性,实施隔离储存、隔开储存、分离储存。
根据危险品性能分区、分类、分库储存。
(9)各类危险品不得与禁忌物料混合储存,灭火方法不同的危险化学品不能同库储存。(禁忌物料配置见附录GB 18265--2000)
(10)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筑物、区域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1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明确: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2.储存安排及储存限量
(1)危险化学品储存安排取决于危险化学品分类、分项、容器类型、储存方式和消防的要求。
(2)遇火、遇热、遇潮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露天或在潮湿、积水的建筑物中储存。
(3)受日光照射能发生化学反应引起燃烧、爆炸、分解、化合或能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应储存在一级建筑物中,其包装应采取避光措施。
(4)爆炸物品不准和其它类物品同储,必须单独隔离限量储存。
(5)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必须与爆炸物品、氧化剂、易燃物品、自燃物品、腐蚀性物品隔离储存。易燃气体不得与助燃气体、剧毒气体同储;氧气不得和油脂混合储存,盛装液化气体的容器,属压力容器的,必须有压力表、安全阀、紧急切断装置,并定期检查,不得超装。
(6)易燃液体、遇湿易燃物品、易燃固体不得与氧化剂混合储存,具有还原性的氧化剂应单独存放。
(7)有毒物品应储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场所,不要露天存放,不要接近酸类物质。
(8)腐蚀性物品,包装必须严密,不允许泄漏,严禁与液化气体和其它物品共存。
3.危险化学品的养护
(1)危险化学品入库时,应严格检验商品质量、数量、包装情况、有无泄漏。
(2)危险化学品入库后应根据商品的特性采取适当的养护措施,在储存期内定期检查,做到一目两检,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其品质变化、包装破损、渗漏、稳定剂短缺等及时处理。
(3)库房温度、湿度应严格控制,经常检查,发现变化及时调整。
4.危险化学品出入库管理
(1)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必须建立严格的出入库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剧毒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对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发现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2)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前均应按合同进行检查验收、登记,验收内容包括:
①商品数量
②包装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便于装卸、运输和储存。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国务院质检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并做出记录;检查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年。
③危险标志(包括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经核对后方可入库、出库,当商品性质未弄清时不准入库。
(3)进入危险化学品储存区域的人员、机动车辆和作业车辆,必须采取防火措施。
进入危险化学品库区的机动车辆应安装防火罩。机动车装卸货物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和修理。
汽车、拖拉机不准进入易燃易爆类物品库房。进入易燃易爆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应是防爆型的;进入可燃固体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应装有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
(4)装卸、搬运危险化学品时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做到轻装、轻卸。严禁摔、碰、撞击、拖拉、倾倒和滚动。
(5)装卸对人身有毒害及腐蚀性物品时,操作人员应根据危险条件,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
装卸毒害品人员应具有操作毒品的一般知识。操作时轻拿轻放,不得碰撞、倒置,防止包装破损商品外溢。作业人员应佩带手套和相应的防毒口罩或面具,穿防护服。
作业中不得饮食,不得用手擦嘴、脸、眼睛。每次作业完毕,应及时用肥皂(或专用洗涤剂)洗净面部、手部,用清水漱口,防护用具应及时清洗,集中存放。
装卸腐蚀品人员应穿工作服、戴护目镜、胶皮手套、胶皮围裙等必需的防护用具。操作时,应轻搬轻放,严禁背负肩扛,防止摩擦震动和撞击。
(6)装卸易燃易爆物料时,装卸人员应穿工作服,带手套、口罩等必需的防护用具,操作中轻搬轻放、防止摩擦和撞击。
装卸易燃液体需穿防静电工作服。禁止穿带铁钉鞋。大桶不得在水泥地面滚动。桶装各种氧化剂不得在水泥地面滚动。
各项操作不得使用沾染异物和能产生火花的机具,作业现场须远离热源和火源。
(7)各类危险化学品分装、改装、开箱(桶)检查等应在库房外进行。
(8)不得用同一个车辆运输互为禁忌的物料。包括库内搬倒。
(9)在操作各类危险化学品时,企业应在经营店面和仓库,针对各类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准备相应的急救药品和制定急救预案。
5.消防措施
(1)根据危险化学品特性和仓库条件,必须配置相应的消防设备、设施和灭火药剂。并配备经过培训的兼职或专职的消防人员。
危险化学品仓库应根据经营规模的大小设置、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应有消防水池、消防管网和消防栓等消防水源设施。大型危险物品仓库应设有专职消防队,并配有消防车。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放物品和杂物。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有专人管理,负责检查、保养、更新和添置,确保完好有效。对于各种消防设施、器材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
(2)储存危险化学品建筑物内应根据仓库条件安装自动监测和火灾报警系统。
(3)储存危险化学品建筑物内,如条件允许,应安装灭火喷淋系统(遇水燃烧危险化学品,不可用水扑救的火灾除外)。
(4)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应设有安全保卫组织。危险化学品仓库应有专职或义务消防、警卫队伍。无论专职还是义务消防、警卫队伍都应制定灭火预案并经常进行消防演练。
6.人员培训
(1)仓库工作人员应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2)对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人员进行必要的教育,使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操作。
(3)仓库的消防人员除了具有一般消防知识之外,还应进行在危险化学品库工作的专门培训,使其熟悉各区域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种类、特性、储存地点、事故的处理程序及方法。
(二)储存易燃易爆品的要求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4--1999)作了明确的规定。
其中储存条件是:
1.建筑条件
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2001年版)的要求,库房耐火等级不低于三级。
2.库房条件
(1)储藏易燃易爆商品的库房,应冬暖夏凉、干燥、易于通风、密封和避光。
(2)根据各类商品的不同性质、库房条件、灭火方法等进行严格的分区、分类、分库存放。
①爆炸品宜储藏于一级轻顶耐火建筑的库房内。
②低、中闪点液体、一级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宜储藏于一级耐火建筑的库房内。
③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可储藏于一、二级耐火建筑的库房内。
④二级易燃固体、高闪点液体可储藏于耐火等级不低于三级的库房内。
3.安全条件
(1)商品避免阳光直射,远离火源、热源、电源,无产生火花的条件。
(2)除按附录规定分类储存外,以下品种应专库储藏。
①爆炸品:黑色火药类、爆炸性化合物分别专库储藏。
②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气体、不燃气体和有毒气体分别专库储藏。
③易燃液体均可同库储藏;但甲醇、乙醇、丙酮等应专库储存。
④易燃固体可同库储藏;但发孔剂H与酸或酸性物品分别储藏;硝酸纤维素酯、安全火柴、红磷及硫化磷、铝粉等金属粉类应分别储藏。
⑤自燃物品:黄磷,烃基金属化合物,浸动、植物油制品须分别专库储藏。
⑥遇湿易燃物品专库储藏。
⑦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一、二级无机氧化剂与一、二级有机氧化剂必须分别储藏,但硝酸铵、氯酸盐类、高锰酸盐、亚硝酸盐、过氧化纳、过氧化氢等必须分别专库储藏。
4.环境卫生条件
(1)库房周围无杂草和易燃物。
(2)库房内经常打扫,地面无漏撒商品,保持地面与货垛清洁卫生。
5.温湿度条件表
(三)储存毒害品的要求
《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6?1999)作了明确的规定。
其中储存条件是:
1.库房条件
(1)库房结构完整、干燥、通风良好。机械通风排毒要有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2)库房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2.安全条件
(1)仓库应远离居民区和水源。
(2)商品避免阳光直射、曝晒,远离热源、电源、火源,库内在固定方便的地方配备与毒害品性质适应的消防器材、报警装置和急救药箱。
(3)不同种类毒害品要分开存放,危险程度和灭火方法不同的要分开存放,性质相抵的禁止同库混存。
(4)剧毒品应专库贮存或存放在彼此间隔的单间内,执行“五双”制度(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帐),安装防盗报警装置。
3.环境卫生条件
库区和库房内要经常保持整洁。对散落的毒品、易燃、可燃物品和库区的杂草及时清除。用过的工作服、手套等用品必须放在库外安全地点,妥善保管或及时处理。更换储藏毒品品种时,要将库房清扫干净。
4.温湿度条件
库区温度不超过35℃为宜,易挥发的毒品应控制在32℃以下,相对湿度应在85%以下,对于易潮解的毒品应控制在80%以下。
(四)储存腐蚀性物品的要求
《腐蚀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5--1999以作了明确的规定。
其中储存条件是:
1.库房条件
库房应是阴凉、干燥、通风、避光的防火建筑。建筑材料最好经过防腐蚀处理。
(1)储藏发烟硝酸、溴素、高氯酸的库房应是低温、干燥通风的一、二级耐火建筑。
(2)溴氢酸、腆氢酸要避光储藏。
2.货棚、露天货场条件
货棚应阴凉、通风、干燥,露天货场应比地面高、干燥。
3.安全条件
(1)商品避免阳光直射、曝晒,远离热源、电源、火源,库房建筑及各种设备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2001年版)的规定。
(2)按不同类别、性质、危险程度、灭火方法等分区分类储藏,性质相抵的禁止同库储藏。
4.环境卫生条件
(1)库房地面、门窗、货架应经常打扫,保持清洁。
(2)库区内的杂物、易燃物应及时清理,排水沟保持畅通。
5.温湿度条件表
(五)废弃物处置
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人类对赖以生存的环境保护越来越重视。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依照《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不得留有事故隐患。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备案。
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应当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 15603--1995)对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处理明确了三条规定:
(1)禁止在危险化学品储存区域内堆积可燃废弃物品。
(2)泄漏或渗漏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容器应迅速移至安全区域。
(3)按危险化学品特性,用化学的或物理的方法处理废弃物品,不得任意抛弃,污染环境。
(六)危险化学品储存发生火灾的主要原因分析
6. 实验室中会发生哪些危险
1.踩到洒落到地面上的氯酸钾而着火。
2. 将过氧化氢浓溶液密封贮存的过程中塞子飞出,过氧化氢溢出而着火(用透气的塞子塞着较好)。
3. 用硅胶精制二特丁基过氧化物,于布氏漏斗过滤时,发生爆炸(因在过滤板上析出过氧化物之故)。
4. 浓硝酸沾到衣服而引起着火。
5. 将渗透浓硫酸的破布与沾有废油的破布丢弃在一起而着火。
6. 装有热的浓硫酸的熔点测定管发生破裂,浓硫酸沾到手上而烧伤。
7. 装有黄磷的瓶子,从药品架上跌落,洒出黄磷而着火。
8. 铝粉着火时,用水灭火,火势反而更猛烈。
9. 将熔融的黄磷倒入水中制成小颗粒时,烧杯倾歪了,洒出黄磷而引起着火,并烧着衣服,致使烧伤
10.将盛有经溶剂稀释的三乙基铝的瓶子,放入纸箱搬运的过程中,瓶子破裂发生泄漏而引起着火。
11.在滤纸上洗涤还原性镍催化剂,其后把滤纸丢入垃圾箱中而引起着火。
12. 在通风橱内,用氢化铝锂(LiAlH4 )进行还原反应,于放有(LiAlH4 )的烧瓶中加入乙醚时发生着火。
13.乙醚从贮瓶中渗出,由远离两米以外的燃烧器的火焰引起着火。
14.正在洗涤剩有少量乙醚的烧瓶时,突然由热水器的火焰燃着而引起着火。
15.将盛有乙醚溶液的烧瓶放入冰箱保存时,漏出乙醚蒸气,由箱内电器开关产生的火花引起着火爆炸,箱门被炸飞(乙醚之类物质要放入有防爆装置的冰箱内保存)。
16.焚烧二硫化碳废液时,在点火的瞬间,产生爆炸性的火焰飞散而烧伤(焚烧这类物质时,应在开阔的地方,于远处投入燃着的木片进行点火)
17.蒸馏甲苯的过程中,忘记加入沸石,发生爆沸而引起着火。
18.将还剩有有机溶剂的容器进行玻璃加工时,引起着火爆炸而受伤。
19.把沾有废汽油的东西投入火中焚烧时,产生意想不到的猛烈火焰而烧伤。
20.用丙酮洗涤烧瓶,然后置于干燥箱中进行干燥时,残留的丙酮气化而引起爆炸。干燥箱的门被炸坏飞至远处。
21.将经过加热的溶液,于分液漏斗中用二甲苯进行萃取,当打开分液漏斗的旋塞时,喷出二甲苯而引起着火。
22.将润滑油进行减压蒸馏时,用气体火焰直接加热。蒸完后,立刻打开减压旋塞,于烧瓶中放入空气时发生爆炸。
23.将油浴加热到高温的过程中,当熄灭气体火焰而关闭空气开关时,突然伸出很长的摇曳火焰而使油浴着火(熄灭气体火焰时,要先关闭其主要气源的旋塞)。
24.对着火的油浴覆盖四氯化碳进行灭火时,结果它在油中沸腾,致使着火的油飞溅反而使火势扩大。
25.在蒸馏硝化反应物的过程中,当蒸至剩下很少残液时,突然发生爆炸(因在蒸馏残物中,有硝基化合物存在)。
26.用旧的乙醚进行萃取操作,然后把由萃取液蒸去乙醚而得到的物质,放在烘箱里加热干燥时发生爆炸,烘箱的门被炸碎。
27.将四氢呋喃进行蒸馏回收时,用剩下残液的同一烧瓶蒸馏数次,即发生爆炸(因生成乙醚和四氢呋喃的过氧化物之故)。
28.当拔出30%浓度的过氧化氢试剂瓶的塞子时,常会发生爆炸。
29.用过氧化氢制氧气的过程中,当加入二氧化锰时,剧烈地发生反应,致使烧瓶破裂。
30.误认为充有氯气的钢瓶空了,但当打开阀门时,喷出大量氯气而中毒。
31.将丙烯与氨的混合气体进行加压反应的过程中,发现阀门有少量漏气。在修理过程中,泄漏增大,以致不能进行修理并中毒(在加压情况下进行修理很危险)。
32.于自制的容器中填充氨气,用帆布包裹,在搬运过程中,由于容器的焊缝破裂,冲出氨气而冻伤。并且,呼吸器官也受到损害。
33.直接闻到溶解在反应生成物中未起反应的氨的臭味而摔倒、受伤。
答案来自
7. 在使用危险化学品之前,必须先通过什么了解此化学品的特性及注意事项
在使用危险化学品之前,必须先通过安全标签和安全技术说明书了解此化学品的特性及注意事项。
重大危险源的辨识依据是物质的危险特性及其数量。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单元是指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生产经营单位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控制重大危险源是安全管理的重点,控制重大危险源的目的,不仅仅是预防重大事故的发生,而且是要做到一旦发生事故,能够将事故限制到最低程度,或者说能够控制到人们可接受的程度。重大危险源总是涉及到易燃、易爆、有毒的危害物质,并且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生产、加工、储,存超过了临界数量的这些物质。由于工业生产的复杂性,特别是化工生产的复杂性,决定了有效地控制重大危险源需要采用系统工程的理论和方法。
一般重大危险源分两大类,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场所设施,危险化学品主要参照《GB18218-2009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进行辨识,危险场所和设施主要参照《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文件规定进行辨识。具体物质及临界量标准和文件中都有。
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应注意事项有防火,防毒,要保证各方面的安全,不管你是使用还是经营,都要经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培训才能做的。
处理危险化学品火灾时要注意,1、不要慌张;2、赶紧拨打119和120防止有人受伤;3、迅速控制火灾防止漫延;4、火势大要迅速离开现场;5、化学火灾应由专业消防队扑救,现场人员进行配合;6、灭火时选取适当灭火剂。化学火灾主要的灭火方法有冷却法、隔离法、窒息法、化学抑制法等;化学火灾灭火器一般为泡沫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干粉灭火器三种!安全第一,希望您能满意,谢谢!
注意燃烧物的种类,如:禁止砂土覆盖的物品,可以用密集的水流或喷雾水枪扑救,以防阻碍气体扩散,加速爆炸反应,增大爆炸威力。遇水燃烧物品火灾,不能用水和含水的泡沫灭火;氧化剂中的过氧化物与水反应,能放出氧加速燃烧;硫酸、硝酸等酸类腐蚀物品,遇加压密集水流,会立即沸腾起来,使酸液四处飞溅;有的化学危险物品遇水能产生有毒或腐蚀性的气体;粉状物品如硫磺粉,有机颜料、粉剂农药等起火,不能用加压水冲击,以防粉末飞扬,扩大事故;比重小于1,且不溶水的易燃液体有机氧化剂发生火灾,不能用水扑救。一部分毒害品中的氰化物遇泡沫中酸性物质能生成剧毒气体氰化氢,不能用化学泡沫灭火,可用水及砂土扑救。遇水燃烧物品中锂、钠、钾、铯、锶、镁、铝粉等起火后,不能用二氧化碳灭火,目前只通用干砂土扑救,也可以用1211扑救。要禁止站在下风方向和不佩戴氧气呼吸器或空气呼吸器等防毒面具,扑救无机毒品中的氰化物、磷、砷的硒的化合物及大部分有机毒品火灾。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其生产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许可,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第十七条 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对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安全评价中发现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现实危险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安全评价报告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 *** 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第十九条 剧毒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对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发现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便于装卸、运输和储存。
第二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国务院质检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并作出记录;检查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年。
质检部门应当对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进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检查。
第二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
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
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储存单位应当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
第二十四条 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不得留有事故隐患。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 *** 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备案。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应当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公众上交的危险化学品,由公安部门接收。公安部门接收的危险化学品和其他有关部门收缴的危险化学品,交由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专业单位处理。
[编辑]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的经营
第二十七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
第二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二)主管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经营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 *** 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 *** 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将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同级公安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三十条 经营危险化学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
(二)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和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三)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得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储存危险化学品,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其总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 *** 。
第三十三条 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应当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记录应当至少保存1年。
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应当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发现被盗、丢失、误售等情况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 购买剧毒化学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生产、科研、医疗等单位经常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 *** 公安部门申请领取购买凭证,凭购买凭证购买;
(二)单位临时需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凭本单位出具的证明(注明品名、数量、用途)向设区的市级人民 *** 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准购证,凭准购证购买;
(三)个人不得购买农药、灭鼠药、灭虫药以外的剧毒化学品。
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得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得使用作废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
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的式样和具体申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不属于危险化学品,属于可燃液体。
一、进出厂区手续的办理
保卫人员应严格把好进出厂手续的办理工作,对所有外来车辆必须登记,登记表格须填写清晰、详细,认真记录好货物类型、进出厂时间。并严格禁止车辆内带有烟火易燃易爆品进入厂区,车辆进出门须经我们公司押运人员签字方可放行。
二、重车的过磅
卸车人员接到监磅通知后,对需要卸车的车辆进行监磅,并严格遵守监磅员的职责,保证公司利益不受损失。监磅时认真核对卸车票据与车辆是否相符,保证卸车产品质量。在重车过磅后,遵守“谁监磅、谁负责”的原则,立即对车辆进行跟踪卸车。
三、装运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检查内容
1.在装卸车前,必须先检查罐车内部,不应有未接地的浮动物。
2.装车管道、罐车必须跨接和接地。
3.采用顶部装车时,装车装置应深入到槽罐的底部200mm。
4.禁止使用无挡板汽车罐车运输轻质油品。
5.完毕,静置不少于5min后,再进行采样、测温、检尺、拆除接地线等。
6.汽车罐车未经清洗不宜换装。
7.机动车辆排气管必须装有有效的隔热和熄灭火星的装置,电路系统应有切断总电源和隔离火花的装置;
8.车辆左前方必须悬挂黄底黑字“危险品”字样的信号旗。
9.根据所装危险货物的性质,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捆扎、防水、防散失等用具。
四、装卸车前安全要求
1.从事危险货物装卸的人员对所装危险货物要掌握其化学、物理性质及应急措施。
2.装卸作业时,必须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3.进入装卸作业区,不准随身携带火种,装卸易燃易爆危险货物时,不准穿带有铁钉的工作鞋和穿着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
4.随身携带的遮盖、捆扎、防潮等工具必须齐全、有效。
5.配备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专人保管,定期检修,保持完好。
6.严禁直接接触物品,不准在生产、使用场所饮食。
7.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工作结束后必须更换工作服、清洗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
8.有毒物品场所,应备有一定数量的应急解毒药品。
1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运输人员,应按装运危化品的不同性质穿着与其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轻拿轻放,严禁摔拖、重压和摩擦,不得损坏包装容器,注意标准对方稳妥。
2危险物品装卸钱,要对船(车)搬运工具进行必要的通风和清扫,不得留有残渣,对剧毒物品的搬运工具,卸车后必须清洗干净。
3托运危险性化学品比须出示有关证明,向指定的铁路、公路、航运等部门办理手续。托运物品必须与托运单上所列的品名相符,托运位列入国家品名表的危险物品,应附交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技术鉴定书。
4装运爆炸、剧毒、放射性、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等物品,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禁止使用电瓶车、翻斗车叉车、铲车、直行车等运输爆炸物品。
5运输氧化剂、爆炸品及铁通包装的一级易燃液体时,没有采取可靠地安全措施,不得用铁地板车及汽车拉车托运;在温度较高的地区,运输易燃易爆的液体和气体时,要采取防晒措施。
对于放射性物品要采用专用的运输车和抬架搬运,装卸机械也要按规定负荷降低25%;遇水易燃和有毒物品的,禁止用小木船,小型机帆船和水泥船运输。
在运输易燃易爆、剧毒和放射性物品时,应指定专人押运,不得少于两人;运输物品的车辆必须保持稳定的车速和车距,严禁超车超速和强行会车。运输危险物品的行车路线必须是事先经当地公安部门批准和指定的路线和时间,不可在繁华街道行驶和停留。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 必须专车专用,并有明显标志,要符合交通管理部门对车辆的有关规定:车辆地板必须平坦完好,周围栏板必须牢固;机动车排气管应装阻火器,电路系统应有切断总电源和隔离火花的装置;车辆必须按国家标准悬挂规定的标志和标志灯;根据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性质,配备向应得消防器材。
禁止无关人员搭乘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船和其他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工具。
运输爆炸品需凭证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应有运往地、县、市公安部门的《爆炸品运输证》或《危险化学品运输证》。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船只拥有防火安全措施。
易燃品闪点在28度以下,气温高于28度时应在夜间运输。性质或消防方法向互抵触时以及配装号或类别不同时的危险化学品不能混装同一车、船只。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符合《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的规定。
装运集装箱、大型气瓶、可移动灌槽等车辆,必须设置有效的紧固装置。
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按国务院铁路、民航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8. 危险化学品储存的温度、湿度有没有具体要求 如:湿度必须控制到60% 或温度必须控制到30摄氏度以内等
要看具体什么东西吧
有些要小心储存,有些却非常稳定
硝酸钾
储存注意事项: 储存于阴凉、干燥、通风良好的库房。远离火种、热源。库温不超过30℃,相对湿度不超过80%。应与还原剂、酸类、易(可)燃物、活性金属粉末分开存放,切忌混储。储区应备有合适的材料收容泄漏物。
硫酸
储存于阴凉、通风的库房。库温不超过35℃,相对湿度不超过85%。保持容器密封。应与易(可)燃物、还原剂、碱类、碱金属、食用化学品分开存放,切忌混储。储区应备有泄漏应急处理设备和合适的收容材料。
氯化镁
只要注意防潮就行了。
9. 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有哪些
燃烧性、爆炸性、毒害性、腐蚀性、放射性等。
1、燃烧性: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中的可燃性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遇湿易燃物品、有机过氧化物等,在条件具备时均可能发生燃烧。
2、爆炸性: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等危险化学品均可能由于其化学活性或易燃性引发爆炸事故。
3、毒害性:许多危险化学品可通过一种或多种途径进入人体和动物体内,当其在人体累积到一定量时,便会扰乱或破坏肌体的正常生理功能,引起暂时性或持久性的病理改变,甚至危及生命。
4、腐蚀性:强酸、强碱等物质能对人体组织、金属等物品造成损坏,接触人的皮肤、眼睛或肺部、食道等时,会引起表皮组织坏死而造成灼伤。内部器官被灼伤后可引起炎症,甚至会造成死亡。
5、放射性:放射性危险化学品通过放出的射线可阻碍和伤害人体细胞活动机能并导致细胞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