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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采购易制毒化学品该怎么支付

发布时间:2023-07-31 15:37:28

❶ 怎样购买易制爆化学品

易制毒化学药品,就是指能够用来制造毒品的化学试剂,比如硫酸、盐酸、高锰酸钾等,购买这类需要到当地公安局的禁毒办公室进行备案,禁毒办公室一般会给你们易制毒化学药品清单,一共是3类,大概100多种,禁毒办公室进行实地审查之后(去你们单位)会批准购买,但要先估计用量,他们只按照你们要购买的数量批,就是你申请多少他批多少,还要每3个月汇报使用情况,剩余药品量之类的。
危险化学品分为一般危险化学品和特殊危险化学品。特殊危险化学品主要包括: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爆炸化学品和易制爆化学品。
特别提示:任何危险化学品都一律不对个人销售。

❷ 个人购买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需要什么购买证明如何申请

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个人自用购买少量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无须备案。

经营单位销售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时,应当查验购买许可证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对委托代购的,还应当查验购买人持有的委托文书。

经营单位在查验无误、留存上述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后,方可出售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发现可疑情况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2)个体户采购易制毒化学品该怎么支付扩展阅读

第二类包括苯乙酸、醋酸酐、三氯甲烷、乙醚、哌啶、1-苯基-1-丙酮(苯丙酮)、溴素(液溴)。第三类包括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

2005年,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445号国务院令,公布《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11-1施行),列管了三类24个品种,第一类主要是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第二类、第三类主要是用于制造毒品的配剂。

根据2012年8月29日公安部、商务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管制邻氯苯基环戊酮的公告,2012年9月15日起,邻氯苯基环戊酮也被列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加以管制。

❸ 易制毒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是什么

法律分析:是一项法律文件。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已经在2006年4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经槐轿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监督检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实施本章处罚,同时应当由其他行政主管机关实施处罚的,应当通报其他行政机关处理。

法律依据:《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橡戚法》

第一条 为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购销和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行为,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安部是全国易制毒化学品购销铅如肆、运输管理和监督检查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内易制毒化学品购销、运输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禁毒部门应当设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专门机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设专门人员,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运输许可或者备案和监督检查工作。

❹ 易制毒购买备案流程

易制毒化学品购买申请表;购买者是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其他组织提供登记证书(成立批准文件)和复印件;个人提供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有经办人或委托人的,还需提供身份证和委托文书;合法使用需要证明;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合同复印件.
什么是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
易制毒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可以作为原料或辅料而制成毒品的性质的化学品,通常是盐酸、硫酸、部分有机物、有机溶剂和极少数强氧化剂。易制毒化学品一般可细分为三类,其中,实验室常用易制毒化学品一般为第二类、第三类。
易制爆化学品是指可以作为原料或辅料制成爆炸物品的化学物质。
易制爆化学品通常包括:强氧化剂,可/易燃物,强还原剂和部分有机物。
实验室常用的危险化学品
易制毒化学品:
盐酸、硫酸、高锰酸钾(亦是易制爆)。
易制爆化学品:
硝酸、高氯酸、过氧化氢、过氧化钠、重铬酸钾、硼氢化钾等。
审批机构
1、购买第一类中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由省公安厅审批。
2、购买第二、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
采购流程
1、申购人选择有销售经营易制毒危化品资格的供应商签订《购销合同》;
2、准备资料到当地公安局或网络平台办理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
3、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审批下来后提供给销售业务员并委托销售方办理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备案证明;
4、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备案证明审批下来后,销售方即可安排发货。
注:个人不得购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和第二类易制毒危化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口、出口实行许可制度。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对进口、出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依法进行管理。禁止走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❺ 易制毒化学品中的危险化学品用什么进行交易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购销和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行为,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安部是全国易制毒化学品购销、运输管理和监督检查的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内易制毒化学品购销、运输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禁毒部门应当设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专门机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设专门人员,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运输许可或者备案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购销管理

第三条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购买许可证;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取得购买许可证或者购买备案证明后,方可购买易制毒化学品。
第四条个人不得购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和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
禁止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但是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和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除外。
第五条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其他组织的登记证书或者成立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二)合法使用需要证明(原件)。
合法使用需要证明由购买单位或者个人出具,注明拟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和用途,并加盖购买单位印章或者个人签名。
第六条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申请人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负责审批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购买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负责审批的公安机关对购买许可证的申请能够当场予以办理的,应当当场办理;对材料不齐备需要补充的,应当1次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内容;对提供材料不符合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七条公安机关审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申请材料时,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实地核查:
(一)购买单位第一次申请的;
(二)购买单位提供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三)对购买单位提供的申请材料有疑问的。
第八条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受理备案后,应当于当日出具购买备案证明。
自用一次性购买5公斤以下且年用量50公斤以下高锰酸钾的,无须备案。
第九条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一次使用有效,有效期1个月。
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一次使用有效,有效期1个月。对备案后1年内无违规行为的单位,可以发给多次使用有效的备案证明,有效期6个月。
对个人购买的,只办理一次使用有效的备案证明。
第十条经营单位销售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时,应当查验购买许可证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对委托代购的,还应当查验购买人持有的委托文书。
委托文书应当载明委托人与被委托人双方情况、委托购买的品种、数量等事项。
经营单位在查验无误、留存前两款规定的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后,方可出售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发现可疑情况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经营单位在查验购买方提供的许可证和身份证明时,对不能确定其真实性的,可以请当地公安机关协助核查。公安机关应当当场予以核查,对于不能当场核实的,应当于3日内将核查结果告知经营单位。
第十一条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的品种、数量、日期、购买方等情况。经营单位销售易制毒化学品时,还应当留存购买许可证或者购买备案证明以及购买经办人的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销售台账和证明材料复印件应当保存2年备查。
第十二条经营单位应当将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于销售之日起5日内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将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于30日内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的销售情况应当包括销售单位、地址,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种类、数量等,并同时提交留存的购买方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十三条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使用台账,如实记录购进易制毒化学品的种类、数量、使用情况和库存等,并保存2年备查。
第十四条购买、销售和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易制毒化学品的出入库登记、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岗位责任分工以及企业从业人员的易制毒化学品知识培训等方面建立单位内部管理制度。

第三章运输管理

第十五条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运输许可证或者进行备案:
(一)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运输的;
(二)在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由公安部确定和调整,名单另行公布。
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运输许可证。
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运出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运输许可证。
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运出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运输供教学、科研使用的100克以下的麻黄素样品和供医疗机构制剂配方使用的小包装麻黄素以及医疗机构或者麻醉药品经营企业购买麻黄素片剂6万片以下、注射剂1.5万支以下,货主或者承运人持有依法取得的购买许可证明或者麻醉药品调拨单的,无须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第十七条因治疗疾病需要,患者、患者近亲属或者患者委托的人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书和本人的身份证明,可以随身携带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但是不得超过医用单张处方的最大剂量。
第十八条运输易制毒化学品,应当由货主向公安机关申请运输许可证或者进行备案。
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进行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其他组织的登记证书或者成立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个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二)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合同(复印件);
(三)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九条负责审批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申请之日起10日内,收到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运输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负责审批的公安机关对运输许可申请能够当场予以办理的,应当当场办理;对材料不齐备需要补充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内容;对提供材料不符合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运输前向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第二十条负责审批的公安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核查其真实性和有效性,其中查验购销合同时,可以要求申请人出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核对是否相符;对营业执照和登记证书(或者成立批准文件),应当核查其生产范围、经营范围、使用范围、证照有效期等内容。
公安机关审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申请材料时,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实地核查:
(一)申请人第一次申请的;
(二)提供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三)对提供的申请材料有疑问的。
第二十一条对许可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发给一次有效的运输许可证,有效期1个月。
对许可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发给3个月多次使用有效的运输许可证;对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备案的,发给3个月多次使用有效的备案证明;对于领取运输许可证或者运输备案证明后6个月内按照规定运输并保证运输安全的,可以发给有效期12个月的运输许可证或者运输备案证明。
第二十二条承运人接受货主委托运输,对应当凭证运输的,应当查验货主提供的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并查验所运货物与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等情况是否相符;不相符的,不得承运。
承运人查验货主提供的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时,对不能确定其真实性的,可以请当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协助核查。公安机关应当当场予以核查,对于不能当场核实的,应当于3日内将核查结果告知承运人。
第二十三条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时,运输车辆应当在明显部位张贴易制毒化学品标识;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应当由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应当凭证运输的,运输人员应当自启运起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承运单位应当派人押运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
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时,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货物运输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在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过程中应当对运输情况与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所载内容是否相符等情况进行检查。交警、治安、禁毒、边防等部门应当在交通重点路段和边境地区等加强易制毒化学品运输的检查。
第二十五条易制毒化学品运出地与运入地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情况通报制度。运出地负责审批或者备案的公安机关应当每季度末将办理的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或者备案情况通报运入地同级公安机关,运入地同级公安机关应当核查货物的实际运达情况后通报运出地公安机关。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等情况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对发现非法购销和运输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查处。
公安机关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对依法收缴、查获的易制毒化学品安全保管。对于可以回收的,应当予以回收;对于不能回收的,应当依照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交由有资质的单位予以销毁,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人身伤亡。对收缴、查获的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一律销毁。
保管和销毁费用由易制毒化学品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无力承担的,该费用在回收所得中开支,或者在公安机关的禁毒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八条购买、销售和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报告上年度的购买、销售和运输情况。公安机关发现可疑情况的,应当及时予以核对和检查,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核查。
有条件的购买、销售和运输单位,可以与当地公安机关建立计算机联网,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的,发案单位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接到报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立案查处,并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规定购买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没收非法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对购买方处非法购买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二)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第三十一条违反规定销售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对销售单位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二)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第三十二条货主违反规定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没收非法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或者非法运输易制毒

❻ 浙江省易制毒化学品(非药品类)购买许可

申请条件:

具备合法登记资质的单位,提交合法使用需要证明。

(一)《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个人不得购买第一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
(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禁止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
注: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和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除外。

所需材料:

办理流程

申请购买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在网上申请,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网上受理,受理信息通过信息系统在公安机关内部流转。其中向省外购买的由浙江省公安厅网上审批、发证;向省内购买的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义乌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核、审批。单位自主打印电子证明。

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05年8月26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条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第十五条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

(二)公安部2006年8月22日《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六条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申请人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

(三)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全省公安机关服务社会方便群众十六项举措》的通知(浙公通字〔2012〕110号),委托行使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行政许可审批权限。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审批委托设区市公安局及义乌市公安局办理(跨省的按照原规定办理);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审批委托县(市、区)公安局办理(跨省的按照原规定办理)。

❼ 如何购买和使用易制毒化学品

(1)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保卫处是医学部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部门,您在采购、使用、废弃物处理时要按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医学部的相关程序办理。 (2)采购管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为依据。 a.确认欲采购试剂的属性: 方法1:登陆医学部实验用品供货平台系统,输入试剂名称并登记搜索,如果搜索结果字体为红色,则所购化学品有可能属于易制毒化学品。 方法2:在《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请您在北医主页—校内信息—供货平台--易制毒)中查询,确认所购化学品是否属于易制毒化学品。 b.请您下载并填写一式两份的《北京大学医学部易制毒化学品领取证明表》(请参考“《北京大学医学部易制毒化学品领取证明表》的填表范例”),经实验室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后,由采购人交到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下属试剂与药品管理办公室。 c.我处根据《北京大学医学部易制毒化学品领取证明表》里所需易制毒化学品品种和数量到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缉毒委报批。经批准后,持公安局所批《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到有合法经营资质的公司购置易制毒所需化学品。 d.实验室采购人员持易制毒领取证明到设备与实验管理处易制毒化学品库房领取所需易制毒化学品。下载: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2.《北京大学医学部易制毒化学品领取证明表》 3.《北京大学医学部易制毒化学品领取证明表》的填表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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