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负责执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规定的核查措施
国际禁化武组织日
每年的4月29日,是小信与禁化武一年一次的约定。
2020年4月29日,是《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正式生效的23周年,也是第5个国际禁化武组织日。履行公约,维护和平,我们会一直坚持下去,一如既往,不懈努力。
如果提起“化学”
你脑中的画面是怎样的?
化学能对人类的生活
产生很多积极的作用
小到衣食住行
大到能源、军事、环境……
每件事都离不开化学
但是
有些人却把化学制作成了武器
给人类带来了灾难
一战时毒气弹爆炸场面
淞沪战役中日军施放毒气后戴着面具和中国军队作战
化学武器的伤害非常大
一个成年人如果沾染上
针头大小的一滴神经性毒剂
几分钟内就会死亡
1918年因接触芥子气而导致失明的英国士兵
有些化学武器伤害虽然不会致命
但造成的创伤永远无法愈合
受害者将终生遭受
肉体和精神的巨大痛苦和折磨
遭日军毒气弹伤害的中国受害者
国际社会为禁止化学武器
从未停止过努力
但都收效甚微
直到1997年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正式生效
1997年5月6日,第一届缔约国大会在海牙召开
中国是履行禁化武公约的典范
公约生效以来
中国坚定不移地实践对公约的政治承诺
克服重重困难
认真履行各项义务
为促进公约全面、有效的实施
作出了突出贡献
维护了我国负责任大国形象
赢得了禁化武组织和国际社会的普遍赞誉
我国部分现行履约法律法规制度和规范性文件
禁化武组织视察组对我国民用化工企业进行现场视察
禁化武组织视察时限图
2019年9月,禁化武组织研修项目学员在上海抚佳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接受培训并实习
历年《中国履行报告》
展望未来,前景光明,任重道远
我们深信
世界人民铲除化学武器等
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共同意志和
历史趋势不可逆转
中国政府和人民将坚定地和国际社会一道
为早日实现公约目标
迎来一个无化武的世界
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
一如既往,不懈努力
禁化武·时光传送门
2016年
今天,让我们一起对化学武器说不!
浙江:在禁化武路上的努力从未停歇
2017年
禁化武履约工作,今年有7个要点!
禁化武履约,浙江有担当!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生效20周年:还人类一个没有化学武器的世界……
2018年
履行公约,维护和平
2019年
携手共创一个永无化学武器的世界!
来源:请帖儒雅
‘贰’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内容
《公约》包括24个条款和3个附件。主要内容是签约国禁止使用、生产、购买、储存和转移各类化学武器;所有化学武器生产设施拆除或转作他用;提供关于各自化学武器库、武器装备及销毁计划的详细信息;保证不把除莠剂、防暴剂等化学物质用于战争目的等。条约中还规定由设在海牙的一个机构经常进行核实。这一机构包括一个由所有成员国组成的会议、一个由41名成员组成的执行委员会和一个技术秘书处。公约规定所有缔约国应在2012年4月29日之前销毁其拥有的化学武器。
序言
声明各缔约国决心禁止和消除一切类型大规模毁灭性武器。它回顾了《1925年日内瓦议定书》(禁止在战争中使用化学和生物武器)和《1972年生物武器公约》(取缔生物和毒素武器并要求销毁此种武器),这两者均为与《公约》有关的多边文件。序言还承认在有关协定以及国际法的有关原则中已有体现的关于禁止使用除草剂作为战争手段的规定,同时表达了各缔约国增进各自经济和技术发展的愿望。
主要内容
第一条(一般义务)禁止发展、生产、获取、保有、储存、转让和使用化学武器。它要求每一缔约国销毁其管辖和控制下的化学武器和化学武器生产设施, 以及可能遗留在另一缔约国领土上的所有化学武器。缔约国不得为使用化学武器进行任何军事准备;不得协助或鼓励他人从事《公约》禁止的任何活动;并且不得使用控暴剂作为战争手段。
第二条(定义和标准)将“化学武器”定义为本《公约》不加禁止的目的以外使用的所有有毒化学品及其前体,其中本《公约》不加禁止的目的包括和平目的、有毒化学品的防护、不涉及将有毒化学品作为战争手段的军事目的、以及执法目的。“化学武器”的定义还包括经过专门设计用于释放有毒化学品的弹药和装置以及任何“专门设计的设备”。
第三条(宣布)规定,每一缔约国应至迟于本《公约》对其生效后30天,向禁止化学武器组织提交有关化学武器以及化学武器生产设施的详细宣布,其中应列明其准确地点和数量,并提供有关其销毁的总体计划。各缔约国还应宣布它为控暴目的保有的化学品。
第四条(化学武器)和第五条(化学武器生产设施)和《关于执行和核查的附件》一起,就化学武器和化学武器生产设施的销毁、包括对此种销毁的核查作出了详细规定。化学武器和化学武器生产设施的销毁必须在十年内完成。在特殊情况下,销毁化学武器的最后期限最多可以延长五年,并且可以将化学武器生产设施改装用于和平目的,但改装时应确保此种设施不会被重新改装用于《公约》禁止的目的。除非执行理事会-禁止化学武器组织的执行机构另有规定,每一缔约国还应提供对其化学武器和化学武器生产设施的销毁进行国际核查所需的费用。
第六条(本公约不加禁止的活动)和《关于执行和核查的附件》一起,详细规定了由禁止化学武器组织通过例行的宣布和现场视察,对化学工业进行监督的综合制度。对于在三个清单或称“附表”中具体列明的化学品,以及从事与此类化学品或《公约》具体规定的其他非附表特定有机化学品有关的活动的设施,均要求进行宣布。对于三个附表上的化学品,视其对《公约》的宗旨和目标构成的危险,规定了不同形式的视察。对生产非附表特定有机化学品的其他设施进行的核查,将于《公约》生效后的第四年开始,除非缔约国大会在其第三届常会上另有规定,如果化学工业设施处理的化学品的数量超过了《公约》中具体规定的阈值,则对此类设施适用宣布和视察程序。
第七条(国家执行措施)涉及各缔约国为确保《公约》在本国的执行而必须采取的措施和立法,同时规定应设·立或指定国家主管部门作为与禁止化学武器组织进行联络的中心。
第八条(组织)规定设立禁止化学武器组织,并将总部设在海牙。缔约国大会为本组织最高决策机构,每年举行常会,必要时可召开特别会议。执行理事会由41个缔约国、代表5个区域集团按照轮流原则组成。理事会将管理禁止化学武器组织的活动并向缔约国大会负责。技术秘书处由总干事负责,将进行本组织的实际工作。视察署是技术秘书处的核心部门,将进行《公约》规定的核查活动。
第九条(协商、合作和事实调查)和《关于执行和核查的附件》一起,规定禁止化学武器组织可以对位于任何缔约国领土上或其管辖或控制下的任何其他地方的任何设施或·地点进行临时通知的质疑性视察,以便澄清和解决与可能的违约有关的任何问题。被视察缔约国可以采用“有节制的视察”技术保护与《公约》无关的敏感装置和信息。本条款还载有关于协商和澄清的规定。
第十条(援助和化学武器防护)规定受到化学武器威胁或攻击的缔约国可以获得援助,包括获得传感器、防护服、洗消设备和解毒剂等防护设备,并且可以获得有关化学防护措施的咨询意见。缔约国有义务通过选择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提供援助:缔约国大会建立的自愿援助基金捐款;与禁止化学武器组织缔结关于提供援助的协定; 以及宣布在紧急情况下可以提供何种援助。
第十一条(经济和技术发展)旨在促进缔约国之间为本《公约》不加禁止的目的进行与化学的发展和应用有关的化学品、设备和科学技术资料的尽可能充分的交流。各缔约国还承诺审查本国在化学品贸易领域的现行规章,使其符合本《公约》的宗旨和目标。
第十二条(纠正某一情况和确保遵守的措施,包括制裁)规定当某一缔约国未能采取补救行动以确保本《公约》得到遵守时,可对其采取若干惩罚措施,包括制裁。如果情况特别严重,可提请安全理事会注意,以便根据《联合国宪章》采取进一步的、甚至可能是强制性的行动。
其余十二项条款涉及:与其他国际协定的关系、争端的解决、修正、期限和退出、附件的地位、生效、保留、保存人和有效文本。对《公约》的各项条款不得作出保留。
附件内容
《关于化学品的附件》载有三个化学品附表。对这些化学品将进行不同水平的核查活动。附件还为这些附表规定了准则。
《关于执行和核查的附件》包括十一个部分, 内容涉及为化学武器和化学武器生产设施的销毁规定的具体核查和其他各项程序、对化学工业的例行视察、质疑性视察以及对指控使用化学武器进行调查的具体措施。《附件》还载有关于与非本《公约》缔约国进行附表化学品贸易的具体规定。
《关于保护保密资料的附件》阐述了处理保密信息的一般原则、禁止化学武器组织技术秘书处工作人员的录用和行为、在视察期间保守敏感资料和装置秘密的措施以及泄密处理程序。
‘叁’ 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的概述
1993年1月13日,国际社会缔结了《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Convention on the Prohibition of the Development, Proction, Stockpiling and Use of Chemical Weapons and on Their Destruction) ,简称《化学武器公约》(Chemical Weapons Convention, CWC)或《禁止化学武器公约》 (Convention on the Banning of Chemical Weapons)。它是第一个全面禁止、彻底销毁一整类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并具有严格核查机制的国际军控条约,对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草案是由负责裁军事务的联合国大会第一委员会经过长达20多年的艰苦谈判后于1992年9月定稿,并于1992年11月30日由第47届联大一致通过,1997年4月29日生效。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包括24个条款和3个附件。主要内容是签约国将禁止使用、生产、购买、储存和转移各类化学武器;将所有化学武器生产设施拆除或转作他用;提供关于各自化学武器库、武器装备及销毁计划的详细信息;保证不把除莠剂、防暴剂等化学物质用于战争目的等。条约中还规定由设在海牙的一个机构经常进行核实。这一机构包括一个由所有成员国组成的会议、一个由41名成员组成的执行委员会和一个技术秘书处。
《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或称《化学武器公约》、《化武公约》)于1993年1月13日在巴黎的一个仪式上开放签署——两天之内即有130个国家签署了《公约》。四年之后,《公约》于1997年4月生效,当时有87个缔约国——触发《公约》生效的180天倒计时的先决条件是至少要有65个国家批准《公约》,这一条件是在1996年11月实现的。到2003年7月,《化武公约》已有153个缔约国,并且有了一个羽翼丰满的履约组织——禁止化学武器组织(禁化武组织)。
日内瓦裁军谈判会议曾经就《公约》进行了将近20年的谈判。当时各国参加谈判是为了谋求达成一项国际条约,禁止化学武器并确保在全球范围内销除化学武器。这一目标的确已经达到了。
《公约》的独特性在于它是第一部禁止一整类大规模毁灭性武器、并规定对销毁这类武器进行国际核查的多边条约。而且,它是第一部完全在多边框架内谈成的裁军条约,从而提高了透明度并能平等地适用于所有缔约国。《公约》在谈判中还有世界各地化学工业的积极参与,确保了工业界与《化武公约》的工业核查制度不断保持合作。《公约》规定了要对工业设施进行视察,以确保有毒化学品的使用完全是为了《公约》不加禁止的目的。
总之,这部条约的产生是国际社会的胜利,它将对世界范围内化学武器的销毁进行核查并且确保化学武器及其制作中所用的有毒化学品不再扩散。《公约》还鼓励在缔约国之间进行和平利用化学的国际合作,规定了对受到化学武器威胁或攻击的缔约国提供援助和保护。
‘肆’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包括哪些内容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包括24个条款和3个附件。主要内容是签约国将禁止使用、生产、购买、储存和转移各类化学武器;将所有化学武器生产设施拆除或转作他用;提供关于各自化学武器库、武器装备及销毁计划的详细信息;保证不把除莠剂、防暴剂等化学物质用于战争目的等。条约中还规定由设在海牙的一个机构经常进行核实。这一机构包括一个由所有成员国组成的会议、一个由41名成员组成的执行委员会和一个技术秘书处。公约规定所有缔约国应在2012年4月29日之前销毁其拥有的化学武器。
‘伍’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介绍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全称为《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 (Convention on the Prohibition of the Development, Proction, Stockpiling and Use of Chemical Weapons and on Their Destruction) ,是第一个关于全面禁止、彻底销毁一整类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并规定了严格核查制度和无限期有效的国际条约。其核心内容是在全球范围内尽早彻底销毁化学武器及其相关设施。确保《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得到实施。该组织正在积极开展销毁叙利亚化学武器的工作。 1《公约》于1993年1月开放供签署,1997年4月29日正式生效。为确保《公约》的各项规定、包括对公约遵守情况进行核查的规定得到执行,并为各缔约国提供进行协商和合作的论坛,禁止化学武器组织于1997年5月23日成立。1截止2007年11月6日有182个缔约国。公约规定所有缔约国最迟应在2012年4月29日之前销毁全部化学武器和有关设施。禁止化学武器组织旨在实现《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宗旨和目标,确保公约各项规定得到执行,每年举行一次缔约国大会,讨论重要问题并作出决策。《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目标和宗旨是要彻底消除化学武器的危害,促进化学工业的国际合作和技术交流,使化学领域的成就完全用于造福人类,增进所有缔约国的经济和技术发展。,对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具有重要意义。1997年4月,中国批准了《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成为该公约的原始缔约国。
‘陆’ 化学武器的国际公约
《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或称《化学武器公约》、《化武公约》)于1993年1月13日在巴黎的一个仪式上开放签署——两天之内即有130个国家签署了《公约》。《公约》于1997年4月生效,当时有87个缔约国——触发《公约》生效的180天倒计时的先决条件是至少要有65个国家批准《公约》,这一条件是在1996年11月实现的。到2003年7月,《化武公约》已有153个缔约国,并且有了一个羽翼丰满的履约组织——禁止化学武器组织(禁化武组织)。
日内瓦裁军谈判会议曾经就《公约》进行了将近20年的谈判。当时各国参加谈判是为了谋求达成一项国际条约,禁止化学武器并确保在全球范围内销除化学武器。这一目标的确已经达到了。
《公约》的独特性在于它是第一部禁止一整类大规模毁灭性武器、并规定对销毁这类武器进行国际核查的多边条约。而且,它是第一部完全在多边框架内谈成的裁军条约,从而提高了透明度并能平等地适用于所有缔约国。《公约》在谈判中还有世界各地化学工业的积极参与,确保了工业界与《化武公约》的工业核查制度不断保持合作。《公约》规定了要对工业设施进行视察,以确保有毒化学品的使用完全是为了《公约》不加禁止的目的。
这部条约的产生是国际社会的胜利,它将对世界范围内化学武器的销毁进行核查并且确保化学武器及其制作中所用的有毒化学品不再扩散。《公约》还鼓励在缔约国之间进行和平利用化学的国际合作,规定了对受到化学武器威胁或攻击的缔约国提供援助和保护。 《化学武器公约》的成功实施离不开禁化武组织成员国长期不懈的辛勤努力。
每一国家在成为《公约》缔约国之后,必须采取各种内部措施,以便遵守《公约》,并使核查机制得以顺利运转。鉴于《公约》的复杂性,这项任务并不简单。这些内部措施包括筹备和开展化学武器库的销毁,调查和管理化学工业,以及修改若干国内立法和行政条例。
缔约国在《化学武器公约》生效时必须履行的第一项义务是设立其国家主管部门,作为本国与禁化武组织和其他缔约国进行有效联络的中心,并将此通知禁化武组织。国家主管部门的主要任务包括协调向本组织提交宣布,以及监督本国在附表化学品方面的贸易,并监管任何化学武器销毁方案。国家主管部门的另一项责任是与本国政府的其他部门或立法机构合作,起草和实施适当的履约立法,将《化学武器公约》及其禁止条款/各项义务写入本国法律。
早期的一项主要义务是缔约国按规定最晚在《公约》对本国生效后30天提交初始宣布。其他按规定要在30天内提交的各项通知有:关于入境点、非定班飞机常设外交放行号码的通知,以及发放两年多次入境签证。所有这些都是为了便利视察的开展。宣布用于宣布一缔约国在开展的任何化学武器方案,并宣布在其领土上是否存在任何老化学武器和/或遗留的化学武器,以及它是否曾在另一缔约国领土上遗留过化学武器。所有此类化学武器的销毁必须在《公约》生效后10年内即2007年以前结束。一缔约国宣布的任何化学武器生产设施必须在《公约》对该缔约国生效后90天内关闭,这些设施的销毁也必须在2007年以前结束。这类前生产设施在关闭后必须加以销毁或改装用于和平目的。《公约》规定有可能将化学武器库存的最后销毁期限一次性延长五年,至2012年。有关延期的请求必须向执行理事会提出,并由缔约国大会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并经其他成员国核准,化武生产设施可以改装用于和平目的。 销毁化学武器是《公约》规定的最重要的义务。这也是《公约》实施中花费最大的一个方面。
大部分销毁费用是由于在最新技术上的投资,这种投资的目的是确保在弹药运输和销毁的各个阶段以及在化学毒剂的去除和销毁时把对人类和环境构成的危险控制在最低水平。因此,销毁必须在高度专门化的设施内进行。
销毁化学毒剂在技术上有两种主要作法:一种是将毒剂直接焚烧,另一种是通过各种化学反应进行中和。为了发展其他方法也一直在进行研究。每一缔约国可以自行决定采用哪一种销毁方法,但是必须达到严格的环境标准,销毁必须是彻底和不可逆转的,而且设施的设计应该能够允许进行充分的核查。有必要继续为化学武器的非军事化和销毁继续探索可替代技术,以便发展各种既具有费用效益又是在环境上负责任的工艺。
印度
1997年6月,印度宣布其储存有1044吨芥子气武器。印度对其武器储量的公布是在其加入创建了禁止化学武器组织的《化学武器公约》之后,同时印度于1993年1月14日成为《化学武器公约》的初始缔约国之一。到2005年,在公布了化学武器储量的6个国家之中,印度是唯一一个在截至日期前销毁其化学武器并接受禁止化学武器小组检查其设施的国家。到2006年,印度已经销毁了其75%的化学武器和储存的化学试剂,并保证在2009年4月前销毁其全部储存。2009年5月14日,印度告知联合国,确认其已经销毁所有储存的化学武器。
伊拉克
禁止化学武器组织总干事罗赫略·普菲斯特大使欢迎伊拉克加入禁止化学武器组织的决定,认为这是增强全球和地区在防止化学武器传播和使用上努力的重要一步。 禁止化学武器组织宣布:“伊拉克政府已将其加入《化学武器公约》的文件储存在联合国秘书长处。在30天内,它将于2009年2月12日成为公约第186个缔约国。”伊拉克已经宣布了其化学武器储量,并且由于其刚刚加入,它将是唯一不用遵照销毁时间表的缔约国。
日本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日本在中国大陆储存了大批化学武器,其中大多数都包含芥子气和路易氏剂混合物。根据《化学武器公约》,这些武器被归类为遗弃化学武器。从2010年9月起,日本开始使用移动销毁装置销毁其在南京的储存物。
俄罗斯
俄罗斯于1993年1月13日签署《化学武器公约》,并于1995年11月5日正式批准。1997年,俄罗斯宣布其拥有一个储存有39967吨化学武器的目前最大的兵工厂,包括路易氏剂、芥子气、芥子气与路易氏剂混合物等糜烂性毒剂和萨林、索曼、VX等神经性毒剂。根据《化学武器公约》设定的截至日期,俄罗斯于2002年前销毁了其1%的化学毒剂。但由于化学物质处理所带来的技术、财政、环境挑战,俄罗斯要求将2004年和2007年的截至日期延期。俄罗斯已收到如加拿大等其他国家给予的10万卢布的资助,此外还包括此前已捐赠给俄罗斯化学武器销毁计划的10万卢布。 这些钱将用于完成在休奇耶的工作,并支持在Kizner的化学武器销毁设施建设。该地将销毁接近5700吨储存在大约2百万军事弹药中的神经性毒剂。加拿大的拨款同样会用于支持绿十字公众外联办公室的运作,确保公众了解化学武器销毁行动的进程。
到2011年7月,俄罗斯已销毁其48%(18241吨)的化学武器,其中在戈尔内(萨拉托夫州) 和坎巴尔卡 (乌德穆尔特共和国)的销毁设施已经完成其任务,Schuch'ye (库尔干州), Maradykovsky (基洛夫州), 列昂尼多夫卡(奔萨州)的设施正在运转,而波切普(布良斯克州) 和基兹涅尔(乌德穆尔特共和国)的销毁设施仍在建设之中。到2013年8月,76%的储备已被销毁,同时俄罗斯退出了部分投资化学武器销毁的“减少威胁合作计划”。
美国
1969年11月25日,时任美国总统理乍得·尼克松单方放弃使用化学武器和所有生化战争。他签订了一项法令,要求停止生产和运输所有有效的化学武器。从1964年5月到1970年代初期,美国加入一项国防部计划,旨在通过将载有化学武器的船只沉入大西洋中的方法来处理化学武器。1972年海洋保护、研究、禁猎法案通过后,该计划被废除。通过更为安全的处理方式,美国焚化了落基山兵工厂的数千吨芥子气,并使用化学试剂中和方式销毁了图埃勒陆军军械库近4200吨的神经性毒剂。
1975年1月22日,美国批准了禁止使用生化武器的日内瓦议定书。1989年和1990年,美国和苏联协定共同终止包括二元武器在内的所有化学武器计划。1997年4月,美国批准《化学武器公约》,禁止大多数类型的化学武器的持有。公约同样禁止发展化学武器,并要求销毁已有的库存、前驱化学品、生产设备和他们的武器传输系统。
美国20世纪80年代开始减少化学武器储备,并在1988年初移除老旧的弹药和销毁所有储存的3-奎宁环二苯。1990年6月,在《化学武器公约》生效前7年,约翰斯通环礁化学毒剂处理系统已经开始销毁位于太平洋约翰斯通环礁基地的化学毒剂。1986年总统里根与德国首相协定从德国移走美国储存的化学武器。1990年,作为“铁盒计划”的一部分,两艘载满超过10万枚装有萨林和VX的弹药的船从德国不莱梅港起航,经过46天不停歇的旅程到达太平洋上的约翰斯通环礁基地。这些弹药均来自美国的军事武器储存基地。
1991年五月,总统乔治·布什承诺美国将销毁其所有化学武器,并废除使用化学武器报复的权力。1993年,美国签订化学武器条约,要求在2012年4月前销毁所有的化学武器毒剂、传播系统和生产设施。美国对于化学武器的禁运意味着9个储存基地都需要分别建立销毁设施。美国按时完成了前三个截止日期的任务,在2007年前销毁了其45%的化学武器。由于其对化学武器的销毁,根据美国适当回应政策,美国将会对针对其国家或军队的袭击做军事量级同等的回击。由于美国持有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只有核武器一种,因此美国将会将所有生物、化学或核武器袭击均归类为核武袭击,并以核武回击。
到2012年,9个化学武器基地中已有7个基地的化学武器得到销毁,在条约设定的2012年4月截止日期前,89.75%的1997年库存已被销毁。其他两个基地化学武器的销毁将会在截止日期后开始,并使用化学中和而非焚化的方法。 各缔约国在本国境内对工业领域附表化学品的使用进行管理,并帮助工业界做好准备接受例常的禁化武组织视察。这些视察是为了核实附表化学品和“特定有机化学品”只用于和平目的。
根据《公约》的规定,附表1化学品的转让在成员国之间受到严格控制 — 只用于研究、医疗、制药或防化目的,而且数量极为有限 — 而且对非缔约国的转让受到禁止。禁止向非缔约国转让附表2化学品的类似规定于2000年4月生效。附表2化学品在缔约国之间的自由贸易是允许的。附表3化学品既可以转让给缔约国也可以转让给非缔约国;但是,身为非缔约国的接受国必须提供一份最终用户证书,保证有关化学品只用于和平目的。《公约》预见到在《公约》生效五年以后,缔约国可能会考虑在附表3化学品向非缔约国转让方面采取其他措施。 核查是技术秘书处在《化学武器公约》实施过程中的核心作用。
《公约》及其《核查附件》授权技术秘书处不仅要核查化学武器和化学武器生产设施的销毁,而且要核实附表化学品只用于和平目的。禁化武组织视察局由技术秘书处内一批经过专门训练的视察员组成,负责开展对军事和工业现场的视察。
禁化武组织视察小组在全球范围内开展核查活动,在一些情况下是持续性的。核查工作以客观和透明的方式开展;所有缔约国受到同等对待,而且对缔约国的国家安全给予充分尊重。
亚洲与禁化武组织
禁化武组织的使命是使世界上不再有化学武器。至2004 年3月14日,为实现这一目标而联合起来的已经有包括亚洲成员国在内的161个国家。《化学武器公约》(《化武公约》)是这一崇高理想的具体体现。自1997年4月《公约》生效以来,近四分之一已宣布的化学武器和近三分之二的生产能力已被销毁。但是,化学裁军在全球的实现仍然面对着艰巨的挑战。威胁是现实的。化学武器容易生产和储存,其所造成的危险任何人都不能幸免,特别是在冲突地区,如果落在恐怖分子手中更是尤其危险。这项工作不是靠一部分人就可以完成的,它需要整个国际社会共同采取行动。
‘柒’ 如何有效的使用化学武器
通常来说,化学武器起爆后呈烟雾状,是利用略微大于空气的比重贴着地面数米高度范围内扩散的,因此它适合在平坦开阔地形下使用,而且要选择理想的天气,比如合适风向(稳定地吹向敌方,否则吹回来就惨了),合适的风速(无风不利扩散,而风大了又会被过快吹散而达不到杀伤浓度),而且其针对的理想目标是在战壕里大密集集结的的敌无防护士兵。一战经验和教训还告诉我们,使用化武前必须对目标进行严密的敌情、地形和气象侦察,才能确保最大效能或至少是安全地使用。 但叙利亚内战的主要方式是城市巷战,罕见平原野战的情形。城市里高楼林立,街巷纵横,其阻拦作用非常不利于化学烟雾的扩散,而且会让扩散变得非常复杂多变而难以控制,因此是典型的不适合使用化武地点。 如果叙政府军选择正激烈争夺的交战地作为目标,那么几乎无法确保不伤及自己的士兵,特别是在传说中使用空投方式的情况下。而如果针对完全由反政府军控制的城市,那就完全没有影响战争进程的意义了,纯属丧心病狂的报复。反政府武装本来就没多少人,肯定都压在前线交战城市,而根本不会在已控制城市里密集部署兵力。所以,城内使用化武,几乎无法重创对方士兵,只会大规模地杀死自己的平民百姓。 叙官方声称不会在内战中使用,只会针对外国侵略。这个作用更有限。参照利比亚模式,西方如干涉,才不会在叙军未被重创情况下直接派地面部队去冒险呢,特别是在当前叙反对派武装已成气候的情况下,只要幕后支持就够而不值得付出伤亡代价。所以即使加大干涉力度,也不过是出动空军轰炸叙军,只要定点清除其主要基地营房和主战装备,剩下的交给反政府军足亦。你怎么拿化武打飞机呢?即使土耳其部队从北边杀过来,在那荒漠地带也不可能采取一战时期的步兵密集队形,而是躲在有封闭防护的装甲车辆里,戴着比叙军更优良的防毒装具,以极分散的队形高速冲过范围很小的污染区。因此在现代战争中,化武真的很不好用。 因此我认为,叙利亚就只剩下唯一可以给敌国造成严重威胁的使用方式,那就是打到敌国城市里!采取的方式可以是装进弹道导弹的弹头,或者以恐怖战方式偷运进敌国大城市。但即使如此,也是给对方造成的心理恐慌远大于实际伤害。毕竟化武比不得核武,甚至也比不得生物武器,其单位重量和杀伤力要小得多,所以组织一场有效的攻击需要相当重量化学剂才能做到,而弹道导弹载荷有限,走私偷运也夹带不了多少。我估计,即使得手一次,能造成上百平民伤亡就已经很了不起了,离同归于尽相差甚远。当然,即使一次也是挺吓人的,所以北约决定在土叙边境部防爱国者导弹,恐怕与这种可能性不无关系。 但对巴沙尔来说,这个政治代价实在大到难以承受。化学这东东在一战时就已经臭了大街了,二战时有人偷偷为之都不敢公开,何况人类文明又经过了百年的发展,使用化武基本上为人类社会所不容。禁化武公约早就成为国际法基本准则,叙利亚也是签字画押的。别说真使用,就算这次小小地威胁使用下,都已经造成严重外交后果了。西方借机大肆炒作,为进一步干预叙利亚内战找到借口不说,连俄都立即发声喝止,原来还有些同情巴沙尔的国家纷纷立场后退,忙着与其划清界线。甚至叙政府本身,也被迫致函联合国澄清不会使用。我至今也想不明白,当初叙外交官发言人为何出些惊人之语,如果不是白痴或被反对派收买了,就是内战局势不利而惊慌失措口不择言了。总之,他就传递了一个强烈的信号,就是巴沙尔恐怕是真的扛不住快完蛋了。
‘捌’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其他相关
1.履约机构
中国设立了“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办公室”(即国家履约机构),负责全国的日常履约事务,还建立了省市级履约机构,形成覆盖全国、管理有效的履约体系。
2.履约立法
中国政府先后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1995年)、《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7年)、及《列入第三类监控化学品的新增品种清单》(1998年),确立了中国履行《公约》的法律保障体系,并形成了一整套对附表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储存及进口等的有效管理体系。中国政府还颁布实施了《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含出口管制清单,2002年),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了对有关化学品及双用途化学设备和技术的出口管制。为了预防和惩治利用有毒化学品等实施恐怖活动的行为,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1年12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明确将非法制造、运输、储存或投放毒害性物质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定为犯罪,并规定了相应的刑事处罚。
3.宣布、视察及与禁止化学武器组织的合作
中国根据《公约》规定,按时提交各类宣布,顺利接待了禁化武组织300余次视察(截止2012年12月)。中国还积极参加禁化武组织的各项活动,与技秘处联合在华举办过三次防化与援助培训班、两次视察员培训班、三次地区履约研讨会、第二届亚洲地区国家履约机构会议、首届亚洲地区援助与化学武器防护及首届亚洲地区国际合作研讨会。
4.公约在港澳台地区的适用
2004年,香港特别行政区《化学武器公约(公约)条例》生效,特区政府并通过中央政府向禁化武组织提交了宣布。《公约》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适用筹备工作正有序进行。中国将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积极寻求妥善解决《公约》在台湾地区的适用问题。
由于日本在公约规定的2012年4月29日按期完成销毁,中方对日方无法按期完成销毁深表关切。在2012年2月14日召开的禁止化学武器组织第67次执行理事会期间,中国和日本代表共同向执理会提交了关于销毁计划的报告。本次执理会通过了有关逾期问题的决议,日方承诺在2012年4月29日后继续按《禁止化学武器公约》要求履行遗弃国承担的义务,双方制定了销毁计划,对今后销毁日遗化武工作作出了具体安排,并设定了完成有关工作的相应目标时限。 二战期间,日本军国主义者大量制造化学武器并用于侵华战争。日本投降前,侵华日军为掩盖罪行,将大量化学武器就近掩埋、遗弃。战后几十年间,中国各地陆续发现侵华日军遗弃的化学武器,日遗化武对中国公民和中国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威胁和伤害,多次发生日遗化武伤人事件。
根据《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和1999年中日两国《关于销毁中国境内日本遗弃化学武器的备忘录》的规定,日本政府对销毁日本遗弃在华化武负全部责任。在中日双方共同努力下,南京移动式销毁设施已于2010年10月12日开始销毁实弹,处理日本遗弃化武工作取得一定进展。但日本遗弃化武销毁工作整体进程仍严重滞后,大量已发现的日本遗弃化学武器亟待安全处理。
‘玖’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是什么
1993年1月13日,国际社会缔结了《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简称《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它是第一个全面禁止、彻底销毁一整类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并具有严格核查机制的国际军控条约,对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草案是由负责裁军事务的联合国大会第一委员会经过长达20多年的艰苦谈判后于1992年9月定稿,并于1992年11月30日由第47届联大一致通过,1997年4月29日生效。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包括24个条款和3个附件。主要内容是签约国将禁止使用、生产、购买、储存和转移各类化学武器;将所有化学武器生产设施拆除或转作他用;提供关于各自化学武器库、武器装备及销毁计划的详细信息;保证不把除莠剂、防暴剂等化学物质用于战争目的等。条约中还规定由设在海牙的一个机构经常进行核实。这一机构包括一个由所有成员国组成的会议、一个由41名成员组成的执行委员会和一个技术秘书处。公约规定所有缔约国应在2012年4月29日之前销毁其拥有的化学武器。
1993年1月13至15日,此公约的签字仪式在巴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部举行,120多个国家的外长或代表出席了这次会议,包括中国在内的130个国家签署了该公约。此后,公约转到联合国总部纽约继续开放签署。禁化武组织现有183个缔约国。公约审议大会每5年举行一次,旨在全面审议公约实施情况及科技发展对履约的影响,并制定未来5年的履约计划。迄今已证实销毁2.4万吨化学武器,占申报储存化学武器的33%。拥有化学武器的两个主要国家俄罗斯和美国销毁化武的期限是2012年4月,俄罗斯已经销毁22%,美国销毁46%。印度销毁了84%。预计利比亚将于2011年销毁其拥有的化武。1997年4月,中国批准了《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成为该公约的原始缔约国。
‘拾’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
1、《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全称为《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 (Convention on the Prohibition of the Development, Proction, Stockpiling and Use of Chemical Weapons and on Their Destruction)
2、是第一个关于全面禁止、彻底销毁一整类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并规定了严格核查制度和无限期有效的国际条约。其核心内容是在全球范围内尽早彻底销毁化学武器及其相关设施。确保《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得到实施。该组织正在积极开展销毁叙利亚化学武器的工作。 [1]
《公约》于1993年1月开放供签署,1997年4月29日正式生效。为确保《公约》的各项规定、包括对公约遵守情况进行核查的规定得到执行,并为各缔约国提供进行协商和合作的论坛,禁止化学武器组织于1997年5月23日成立。[1]
3、截止2015年年底有192个缔约国,1个签署国。公约规定所有缔约国最迟应在2012年4月29日之前销毁全部化学武器和有关设施。禁止化学武器组织旨在实现《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宗旨和目标,确保公约各项规定得到执行,每年举行一次缔约国大会,讨论重要问题并作出决策。
4、《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目标和宗旨是要彻底消除化学武器的危害,促进化学工业的国际合作和技术交流,使化学领域的成就完全用于造福人类,增进所有缔约国的经济和技术发展。,对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5、1997年4月,中国批准了《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成为该公约的原始缔约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