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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需要危险化学品操作证

发布时间:2022-05-02 14:02:34

① 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要求

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 基本从业条件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化工生产是技术密集型产业,涉及高温、高压、连续性生产,特别是危化品生产企业,对从业人员素质有更高更严格的要求。近年来,随着企业改制和企业用工形式的变化,不少化工企业,尤其是中小化工企业,大量使用未经正规职业教育、未经严格培训的临时工,从社会、农村直接进入企业,文化水平较低,不具备基本的化工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违规操作、冒险蛮干,导致事故发生。2001年以来我省发生的8起重、特大化工生产事故中,有6起是由于违章作业或盲目蛮干造成的,占事故总起数的75%。企业从业人员素质低,特别是危险作业岗位操作人员不具备基本化工专业知识,已成为危化品生产企业重大隐患之一。
针对我省危化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现状,为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基本素质,改善企业安全生产状况,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全省乡镇(个私)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1]80号)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对危化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基本从业条件提出如下意见:

一、从业条件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
·能自觉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赋予的安全生产职责;无严重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无因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安全生产重大事故或一年内连续两次以上发生死亡事故等不良记录;
·具有三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
·接受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等知识教育培训,经安监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负责人:
·熟悉本企业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基本情况,具备组织和督促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能力;
·具有国民教育大学专科学历,并有三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或者具有国民教育系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有两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
·接受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知识教育培训,经安监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
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技术负责人:
·熟悉本企业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基本情况,具备组织和督促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能力;
·具有国民教育化工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有三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
·接受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知识教育培训,经安监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
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熟悉本职责范围内生产工艺、设备基本情况,具备安全生产管理基础知识和管理能力;
·具有国民教育化工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具有两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
·接受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知识培训,经安监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人员执业资格证书。
5、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危险作业岗位从事生产、储存、使用或处置危险化学品的操作人员:
·具备国民教育化工专业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取得化工类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依法接受企业组织的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接受本岗位有关工艺、设备、仪表、电器、安全等岗位操作知识和技能培训,经考试合格并持证上岗;
·特种作业岗位的操作人员,还应参加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本意见所指的主要危险作业岗位操作人员,是指在下列岗位从事化工生产的作业人员:硝化反应、氯化反应、氟化反应、氨化反应、加氢反应、重氮化反应、高温高压、热裂解、电解、精馏蒸馏、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分离、易燃易爆气体发生或充装、其他放热反应、自动控制、危险化学品储存、危险化学品装卸等。
二、工作要求
1、各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要高度重视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严格培训考核和发证管理。在组织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有关从业人员进行首次岗前培训时,应审核其是否具备相应的从业条件,对不具备规定从业条件的人员不得进行考核发证;已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应在复训时对其从业条件进行复核,对不具备规定从业条件的人员不得通过复审。
2、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所有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其从业人员应符合相应的从业条件要求,并提供相关的学历证明等文件和资料。已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原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效期届满申请延期时,从业人员均应满足上述要求,并作为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之一。
3、各地应迅速将本通知要求传达到辖区内所有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各级安监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向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宣传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专业技能和安全素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中,要加强对企业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的检查,督促企业抓紧采取措施,提高从业人员学历层次、专业技能和安全素质,使其具备基本的从业条件。

② 哪些人需要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安全资格证

(一)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资质与资格
1、企业资质
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人员资格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二)装卸安全管理
装卸作业应当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
(三)道路运输途中的安全管理
1、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有关人员应当了解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现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方法。
2、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
3、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技术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警示标志;不得超载。
4、配备押运人员,并保证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控之下。
5、途中因住宿或者发生影响正常运输的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6、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四)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拟运输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2、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运输时间和运输路线的说明;
3、承运人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运输车辆取得营运证以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取得上岗资格的证明文件;
4、购买剧毒化学品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证明文件。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五)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的安全管理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出现流散、泄漏等情况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立即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通报。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六)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禁止性规定
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内河其它水域,禁止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
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范围,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危险化学品对人体和水环境的危害程度以及消除危害后果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规定并公布。
(七)水路运输的安全管理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危险货物水路运输安全的规定。
2、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确定船舶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相关安全运输条件。
3、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由依法取得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水路运输企业承运,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水路运输企业承运,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承运。
4、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使用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运输船舶。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针对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制定运输船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为运输船舶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5、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
6、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的材质、型式、强度以及包装方法应当符合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包装规范的要求。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有限制性规定的,承运人应当按照规定安排运输数量。
7、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距离。有关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码头、泊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为码头、泊位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8、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的名称、危险特性、包装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同时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
9、在内河港口内进行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过驳作业,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的名称、危险特性、包装和作业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同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10、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通过过船建筑物的,应当提前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报,并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管理。
11、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装卸或者停泊,应当悬挂专用的警示标志,按照规定显示专用信号。
12、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引航的,应当申请引航。
13、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饮用水水源保护的规定。内河航道发展规划应当与依法经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相协调。

③ 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管理人员是否要求持证上岗提供相关规定,谢谢!

必须持证上岗。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法条链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1、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2、第三十条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四)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④ 哪些人员需要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危险品驾驶员 押运员 装卸管理员 安全员等

⑤ 实验人员需要考危险化学品作业操作证吗

危险品操作证安监局。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⑥ 涉及哪些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和作业人员需要持证上岗人员

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 基本从业条件的意见

化工生产是技术密集型产业,涉及高温、高压、连续性生产,特别是危化品生产企业,对从业人员素质有更高更严格的要求。近年来,随着企业改制和企业用工形式的变化,不少化工企业,尤其是中小化工企业,大量使用未经正规职业教育、未经严格培训的临时工,从社会、农村直接进入企业,文化水平较低,不具备基本的化工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违规操作、冒险蛮干,导致事故发生。2001年以来我省发生的8起重、特大化工生产事故中,有6起是由于违章作业或盲目蛮干造成的,占事故总起数的75%。企业从业人员素质低,特别是危险作业岗位操作人员不具备基本化工专业知识,已成为危化品生产企业重大隐患之一。
针对我省危化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现状,为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基本素质,改善企业安全生产状况,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全省乡镇(个私)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1]80号)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对危化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基本从业条件提出如下意见:

一、从业条件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
·能自觉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赋予的安全生产职责;无严重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无因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安全生产重大事故或一年内连续两次以上发生死亡事故等不良记录;
·具有三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
·接受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等知识教育培训,经安监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负责人:
·熟悉本企业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基本情况,具备组织和督促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能力;
·具有国民教育大学专科学历,并有三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或者具有国民教育系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有两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
·接受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知识教育培训,经安监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
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技术负责人:
·熟悉本企业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基本情况,具备组织和督促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能力;
·具有国民教育化工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有三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
·接受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知识教育培训,经安监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
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熟悉本职责范围内生产工艺、设备基本情况,具备安全生产管理基础知识和管理能力;
·具有国民教育化工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具有两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
·接受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知识培训,经安监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人员执业资格证书。
5、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危险作业岗位从事生产、储存、使用或处置危险化学品的操作人员:
·具备国民教育化工专业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取得化工类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依法接受企业组织的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接受本岗位有关工艺、设备、仪表、电器、安全等岗位操作知识和技能培训,经考试合格并持证上岗;
·特种作业岗位的操作人员,还应参加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本意见所指的主要危险作业岗位操作人员,是指在下列岗位从事化工生产的作业人员:硝化反应、氯化反应、氟化反应、氨化反应、加氢反应、重氮化反应、高温高压、热裂解、电解、精馏蒸馏、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分离、易燃易爆气体发生或充装、其他放热反应、自动控制、危险化学品储存、危险化学品装卸等。
二、工作要求
1、各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要高度重视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严格培训考核和发证管理。在组织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有关从业人员进行首次岗前培训时,应审核其是否具备相应的从业条件,对不具备规定从业条件的人员不得进行考核发证;已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应在复训时对其从业条件进行复核,对不具备规定从业条件的人员不得通过复审。
2、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所有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其从业人员应符合相应的从业条件要求,并提供相关的学历证明等文件和资料。已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原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效期届满申请延期时,从业人员均应满足上述要求,并作为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之一。
3、各地应迅速将本通知要求传达到辖区内所有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各级安监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向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宣传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专业技能和安全素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中,要加强对企业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的检查,督促企业抓紧采取措施,提高从业人员学历层次、专业技能和安全素质,使其具备基本的从业条件。

⑦ 国家规定危险化学品岗位需哪些操作证

如果买溶剂甲苯,乙酸乙酯,丁酮,需要他们提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其证件经营范围上要有甲苯,乙酸乙酯,丁酮。当然证件必须是在有效期内。

⑧ 危险化学品操作资格证

没有危险化学品操作资格证。但是从事危险化学品操作必须拥有安全员资格证,建筑、剧毒危化企业进行生产必须具备的一个证件,是从业资格的象征。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特殊生产行业,需要《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且是和资质联系在一块的,办理资质许可证需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领取,是有机统一的整体。

考试报名条件:

(一)职业道德良好,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0周岁(法定代表人除外)。

(二)建筑施工企业的在职人员。

(三)学历及要求:

1、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应为大专以上学历,需大专以上学历,除企业法人外,其他人需一级建造师证书与企业聘书;

2、项目负责人应为中专(含高中、中技、职高)以上学历,具有一级建造师或二级建造注册证书;

3、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为中专(含高中、中技、职高)以上学历,并从事相关工作;

(四)经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合格;

(五)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在两个以上(含两个)单位任职。

(8)哪些人需要危险化学品操作证扩展阅读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三类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到注册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一)三类人员姓名变更的;

(二)三类人员所在单位名称变更的;

(三)三类人员变更工作单位的。

每个月末,注册中心将三类人员的变更信息情况汇总后报市建委施工安全处和建筑业管理处,由施工安全处和建筑业管理处根据人员信息变更情况不定期组织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企业资质的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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