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进出口货物内容有哪些限制
国家海关总署、商务部以及其他部门每年都会对进出口货物作出相应的管制措施,分为1)禁止进出口货物;2)限制进出口货物;3)自由进出口货物。 一、禁止进口货物管理 国家每年都会发布《禁止进口货物目录》和《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在目录里的商品和技术是禁止进口的。如以下商品: 1)严禁进口来自疫区的相关动物和动物产品、肉骨粉等动物性饲料和动物源性生物制品; 2)禁止以任何贸易方式和捐赠方式进口右置方向盘汽车(包括使领馆和外商常驻机构公私用车辆); 3)禁止以任何贸易方式进口仿真枪; 4)禁止进口以CFC-12为空调制冷工质的汽车及以CFC-12为制冷工质的汽车空调压缩机; 5)禁止进口以全氯氟烃物质(简称CFCs)为制冷剂的工业、商业用压缩机; 6)禁止进口以氯氟烃物质为制冷剂、发泡剂的家用电器产品和以氯氟烃为制制冷工质的家用电器用压缩机; 7)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8)严禁放射性污染的废旧金属进口; 9)未经破碎并清洗的使用过的塑料容器(如废饮料包装容器等)不符合标准,禁止进口; 10)禁止进口旧光盘生产设备; 11)禁止以任何贸易方式进口旧玻、旧显像管、再生显像管、旧电视机; 12)禁止进口带有“DARKIE”文字和其他丑化黑人的文字或图形的商品; 13)禁止进口《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禁止以商业贸易为目的进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产品等。 二、禁止出口货物管理 列入《禁止出口货物目录》和《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中的商品和技术禁止出口。如下以下商品: 1)国有文物、非国有文物中的珍贵文物 2)《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禁止以商业贸易为目的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 3)禁止野生红豆杉及其部分产品的商业性出口; 4)禁止出口劳改产品; 5)禁止出口以全氯氟烃物质为制冷剂的工业、商业用压缩机; 6)禁止出口原料血浆; 7)国内生产、经营的中药材天花粉(包括天花粉提取物),不准出口; 8)禁止出口标有“二战”时期日本零式战斗机和纳粹德国战斗机标记的货物; 9)禁止出口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出口; 10)出口货物及其包装上还有违反一个中国原则内容的,不得出口。海关在监管工作中发现出口货物或包装上印有“中华民国制造”,“MADE IN ROC”或标有中华民国年号的,不得出口。 三、还有一些货物适用进口许可证管理 2011年实施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为消耗臭氧层物质、重点旧机电产品等。 四、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 2011年实施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理的有监控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等。五、出口许可证管理,分别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配额招标和出口许可证管理。六、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包括一般商品、机电产品和重要工业品。
Ⅱ 《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有何变化
根据《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环管〔1994〕140号)、我国已批准加入的《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附件三名单的调整,以及国家税则税目海关商品编号调整情况,现修订发布《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14年)。凡进口或出口上述目录中有毒化学品的,应向环境保护部申请办理有毒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登记证和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
原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2011年第91号公告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1特此公告。
Ⅲ 有哪些东西不能入境
【禁止寄送的物品】
火药类:焰火、西洋爆竹、弹药
高压气体:高压喷雾罐、打火机补充瓦斯、潜水用氧气瓶、露营用瓦斯炉罐装瓦斯、灭火器、高压除尘空气罐、携带式氧气罐、氦气瓶、氯氟烃、瓦斯暖炉汽车悬吊系统
易燃液体:柳屋生发水(海运可发)、电子烟(海运、悠然线可发)、打火机油、油漆、指甲油、美甲凝胶、酒精、稀释剂、涂料、光漆、香水、酒精含量较高的,说明标有火气严禁或类似字样的一切产品(例安耐晒防晒霜)
易燃固体:火柴、打火机、炭
氧化性物::漂白剂、过氧化氢、个人用小型氧气制造机、染发剂
毒性物质:农药、氯仿、水蒸式杀虫剂
放射性物质:铀、钸、铯、钍、核废料
腐蚀性物质:水银、液体电池
其他物品:天气预报瓶、瓦斯炉、酒精炉、用油的取暖炉、音箱功放、空气清净除湿机、(含有活性炭成分的)空气净化器、磁铁、引擎、干冰、石绵、毒品、麻药、精神药品、猥亵的物品、彩券、空气枪、模造刀(美术刀)、家畜饲料、植物、生鲜食品、活体动物(华盛顿条约)、含有血液的制剂品、宝石、钻石(包含加工品)、伪造货币、邮票或印花、个人文件、有价证券、国宝、重要文化遗产、重要美术品、CD、拷贝光盘、盗版光盘、产地不明物品、信用卡、商品券、票券(演唱会门票等等)、机票、充电宝(航空海运全部禁止)
【禁止进、出口(境)物品】
1 禁止进境物品
1.1 各种武器、仿真武器、弹药及爆炸物品;
1.2 伪造的货币及伪造的有价证券;
1.3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
1.4 各种烈性毒药;
1.5 鸦片、吗啡、海洛因、大麻以及其它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精神药物;
1.6 带有危险性病菌、害虫及其它有害生物的动物、植物及其产品;
1.7 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它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或其它物品;
1.8 法律、法规及海关禁止进境的其他物品。
2 限制进境物品
2.1 无线电收发信机、通信保密机;
2.2 烟、酒;
2.3 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
2.4 国家货币;
2.5 海关限制进境的其他物品。
3 禁寄物品
3.1 各类武器、弹药。如枪支、子弹、炮弹、手榴弹、地雷、炸弹等;
3.2 各类易爆炸性物品。如雷管、炸药、火药、鞭炮等;
3.3 各类易燃烧性物品,包括液体、气体和固体。如汽油、煤油、桐油、酒精、生漆、柴油、气雾剂、气体打火机、瓦斯气瓶、磷、硫磺、火柴等、
3.4 各类易腐蚀性物品。如火硫酸、盐酸、硝酸、有机溶剂、农药、双氧水、危险化学品等;
3.5 各类放射性元素及容器。如铀、钴、镭、钚等;
3.6 各类烈性毒药。如铊、氰化物、砒霜等;
3.7 各类麻醉药物。如鸦片(包括罂粟壳、花、苞、叶)、吗啡、可卡因、海洛因、大麻、冰毒、麻黄素及其它制品等;
3.8 各类生化制品和传染性物品。如炭疽、危险性病菌、医药用废弃物等;
3.9 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以及淫秽的出版物、宣传品、印刷品等;
3.10 各种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如尸骨、动物器官、肢体、未经硝制的兽皮、未经药制的兽骨等;
3.11 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明令禁止流通、寄递或进出境的物品,如国家秘密文件和资料、国家货币及伪造的货币和有价证券、仿真武器、管制刀具、珍贵文物、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
73.12 包装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污染或者损毁其他寄递件、设备的物品等;
3.13 各寄达国(地区)禁止寄递进口的物品等;
3.14 其他禁止寄递的物品。
禁拍和禁运商品规范
武器类:
毒品麻醉类:
动植物类:
食品烟酒类:
易燃易爆类:
无线电类:
螺丝类:
通货、股票:
贵重品:
粉末状、液体、膏状体:
线上虚拟商品:
票卷、门票:
化妆品:
饲料农药:
医疗用品与药品:
病原菌、害虫类:
体积过大类:
其他:
Ⅳ 在OSHA法规中,禁用化学品有哪些
在OSHA法规中,以下化学品是不允许在韩国境内生产、进口、转移和销售的。
1)黄磷火柴;
2)含有铅白的涂料 (铅白含量>2%);
3)多氯三联苯 (PCT);
4)4-硝基联苯及其盐;
5)阳起石石棉,直闪石棉,和透闪石棉;
6)β-萘胺及其盐;
7)温石棉,青石棉和长纤细石棉;
8)含有苯的橡胶液 (苯含量>2%);
9)含有上述第3类~第7类物质的混合物(此类物质含量>1%);
10)化学物质控制法(CCA)第2条款第5节规定的化学物质;
11)劳工部(MoEL)认为对人体健康有害的其他材料。
如上所述,禁用化学品既有纯物质和配置品,也有物品,这些化学品主要危害是对人体具有致癌性、致畸、致突变等健康危害。
Ⅳ 我国对哪些货物与技术实行限制性进出口
可以查阅海关进出口税则编码书。
参考一下规定
商品是进出口贸易中的核心元素,不同时期,经营不同商品的贸易会有不同的市场,会面临不同的市场风险,商品选择的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进出口贸易商人的收益,而当商人为获利而可能与国家宏观经济利益与社会公益发生冲突时,对进出口商品(即进出口货物)的管制就成为国家对外贸易管制的主要内容。为了规范货物进出口管理,维护货物进出口秩序,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我国在2001年专门制定了《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把进出口货物分为不同的层次进行管理。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实行市场经济体制,根据市场经济的原则,我国放宽了对经营对外贸易商品的管制,根据新修订的《对外贸易法》的规定,除了国家另有规定,国家准许货物与技术的自由进出口。根据进出口货物涉及的管理风险的不同,我国将进出口货物分别纳入禁止进出口、限制进出口和自由进出口的货物的范围,以便实施积极有效的管理。
一、禁止进出口货物的管理
(一)禁止进出口货物的原则
禁止进出口是指国家对于特定的商品出于不同的政策需要,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该类商品的进出境行为。根据2004年新修订的《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国家禁止进口或者出口:①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②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③为实施与黄金或者白银进出口有关的措施,需要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④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禁止出口的;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需要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二)禁止进出口货物的范围
1、禁止进口货物:
目前,我国先后共颁布了五批《禁止进口货物目录》,包括已脱胶及未脱胶的虎骨(指未经加工或经脱脂等加工的),犀牛角,鸦片液汁及浸育(也称阿片),旧机电产品类商品,固体废物类商品,废物类商品,废机电产品类商品等。
2、禁止出口货物:
目前,我国共颁布了两批《禁止出口货物目录》,主要是保护我国现有的自然资源以及保持我国的生态平衡。
二、限制进出口货物的管理
(一)限制进出口货物的原则
根据2004年新修订的《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下列情况下,限制有关货物的进口或出口行为:
(1)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2)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3)为实施与黄金或者白银进出口有关的措施,需要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4)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需要限制出口的;(5)输往国家或者地区的市场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6)出口经营秩序出现严重混乱,需要限制出口的;(7)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需要限制进口的;(8)对任何形式的农业、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进口的;(9)为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需要限制进口的;(10)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11)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
(二)限制进出口货物的管理办法
根据《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家规定有数量限制的限制进出口货物,实行配额管理(Quota);其他限制进出口货物,实行许可证管理(License)。
1、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基本内容
进出口货物配额管理是国家对限制进出口的商品采取的一种直接数量控制的办法,即对某种商品规定具体的进口或出口数量,超过规定数量则不允许进口或出口。进出口配额管理的办法根据实施的主动性可以分为主动配额与被动配额;一国因保护本国特定资源、特定产业或满足某一特殊政治、经济的需要而实行的数量限制属于主动配额;一国因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要求而实行的数量限制属于被动配额。
进出口货物许可证管理是国家对限制进出口的商品采取的一种非数量控制的办法,即对某种商品,须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并颁发相应许可证件,许可经营人开展该商品进口或出口的办法。
进出口许可证是国家管理货物进口的法律凭证。凡属于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各类进出口企业应在进出口前按规定向指定的发证机构申领进出口许可证,海关凭进出口许可证接受申报和验放。因此;进出口许可证也是相关进出口货物通关的必要凭证。
国家实行统一的货物进出口许可证制度,国家对有数量限制和其他限制的进口货物实行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即国家对部分货物在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基础上实行配额管理,这部分商品在申领了配额证明后需凭借配额证明申请办理进出口许可证。
商务部授权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简称“许可证局”)统一管理、指导全国各发证机构的进出口许可证签发及其他相关工作,许可证局对商务部负责。许可证局及其委托发证的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为进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简称“发证机构”),在许可证局的统一管理下,负责授权范围内的发证工作。
2.进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
根据商务部和2003年底颁布的《2004 年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2004年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情况如下:
①自2004年1月1日起,取消成品油、天然橡胶、汽车轮胎的进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取消部分税号汽车及其关键件的进口配额许可证管理;②自2004年1月1日起,增列2种消耗臭氧层物质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③2004年实行进口配额许可证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共5种,总计123个8位商品编码。实行进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有:汽车及其关键件。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有:光盘生产设备监控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和消耗臭氧物质。
3.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
根据商务部和海关总署2003年底颁布的《2004年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2004 年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50种商品(319个8位商品编码),分别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配额招标、出口配额有偿使用、出口配额无偿招标和出口许可证管理。包括玉米、大米、小麦、棉花、茶叶、锯材。
4.进口货物的关税配额管理
进口货物的关税配额是一种特殊的配额管理办法。对实施的进口关税配额的商品一般订有两种税率:配额内税率和配额外税率。配额内税率是针对配额内进口数量征收的税率,配额外税率是该种商品的优惠或普通税率。属于关税配额内进口的货物,按照配额内税率缴纳关税;属于关税配额外进口的货物,按照配额外税率缴纳关税。通过实施不同的差别税率,达到限制某种商品的进口数量的目
Ⅵ 含有哪些成分的化妆品是中国不允许进口的
用于祛斑、增白产品的成分如熊果苷、维C等成分,只能缓慢起作用,如果想在短时间有效祛斑和增白,就必须添加汞。而汞能增白是因为汞离子置换酪氨酸酶的阴离子使酪氨酸酶失去活性,黑色素暂时不能生成,能快速美白祛斑”。在化妆品生产企业工作多年的化工技术人员孙女士告诉记者,但久用则效果相反,因为汞离子与硫基结合后,可以解除酪氨酸酶的抑制,引起黑色素快速增多。这就是很多消费者在长时间使用这类化妆品后感觉肤色变黑的原因。”
专家介绍,汞属于化妆品中的禁用物质,不允许人为添加,但是由于化妆品使用的一些生产原料本身含有微量的汞,所以国家标准中对汞的含量作了明确的限定,限量为1mg/kg。超过这个限量就可能会对人体造成伤害,轻则皮肤红肿、阻塞毛孔产生痤疮,重则通过皮肤吸收进入人体,引起皮肤黏膜慢性中毒,损害人体神经系统、肾脏、造血系统、肝脏以及生殖系统,引发肾病综合症或肾衰竭,或通过胎盘影响胎儿发育,甚至造成不孕不育。
铅也有一定的增白、去斑效果,因此不少具有美白作用的化妆品还都含有一定的铅成分。由于铅同汞等重金属一样会沉积在身体中,无法排泄出去,可导致血液不畅、皮肤的老化现象,产生暗疮、色斑,皮肤灰黄、皱纹增多,松弛,皮肤新陈代谢减缓等。而一旦通过胎盘进入胎儿体内,还会危害胎儿神经系统的发育,造成孩子多动的倾向,影响孩子的认知功能进而降低孩子的智商。
而由于使用激素对皮肤有嫩白效果,减少皱纹,一些一味逐利的厂家不考虑消费者安全违禁添加。卫生部对北京、天津、山西、吉林、上海、福建等省份的化妆品生产企业、美容美发店、药店等生产经营的宣称祛痘、除螨等功能的126种化妆品添加禁限用物质(四环素类、氯霉素类、甲硝唑指标)进行的专项监督抽检的126种祛痘、除螨类产品中,17种产品检出甲硝唑,占13.5%;9种产品检出氯霉素,占7.1%,6种产品同时检出甲硝唑和氯霉素,占4.8%。这些含有激素的化妆品长期使用后,会使皮肤对激素产生依赖,甚至全身性的损害,一旦停用还会出现红斑、丘疹、渗出、毛细血管扩张等色素沉着等激素依赖性皮肤炎症反应。
另外,对于防晒化妆品,卫生部2005年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显示,在引起不良反应的特殊用途化妆品中,防晒类化妆品数量最多。通常认为,SPF15提供最基础的防护,SPF30~40可提供较周全的防护,而若是光敏感皮肤,则应寻求SPF50以上的高指数防护。而实际上,一般情况下,SPF15可阻止约93%的UVB,SPF30可阻止约97%的UVB,SPF50可阻止约98%的UVB,由此可以看出,SPF指数成倍地增加,能阻隔UVB的量却只差几个百分点,防晒作用的差距并不大。而防晒剂量越大,也就是说SPF值越高对皮肤的伤害越大,如果防晒剂超过限量对皮肤伤害会更大,如导致皮肤过敏或皮炎等。
为了美观和气味宜人、达到特殊功效,避免久置生霉并保持其性状稳定,化妆品还需要根据不同需要添加化学物质,如活性剂、香料、防腐剂、乳化剂、色素、避光剂、染发剂、漂白剂、硫磺等。如果厂家化妆品不能够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生产,这些化学物质可产生较强的刺激性,如,引起接触过敏性皮炎,出现过敏反应或光毒反应。化妆品成分越复杂,引起皮炎的可能性越大。来自卫生部的一组数据证明了这一说法,去年我国13个化妆品不良反应检测点在对1774种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进行斑贴试验后发现,大约三分之一左右与过敏反应或刺激反应相关。2005年化妆品不良反应病变类型则显示,1053例不良反应中,以化妆品接触性皮炎最常见,共939例,占74.9%;化妆品痤疮18例,占1.7%;化妆品毛发损害9例,占0.9%;化妆品光感性皮炎31例,占3%;化妆品皮肤色素异常23例,占2.2%;其他221例,占20%。)化妆品引起的不良反应中大部分病变比较局部、反应轻微,但也有一部分属于难以恢复或不可逆的严重
Ⅶ 禁止进口商品的适用范围
1.国家基于下列原因,禁止有关货物、技术进口:
(1)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禁止进口的;
(2)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保护环境,需要禁止进口的;
(3)为实施与黄金或者白银进口有关的措施,需要禁止进口的;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禁止进口的;
(5)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禁止进口的。
2.《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管理的货物如下:
(1)《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一批)(外经贸部公告2001年第19号)包括:已脱胶的虎骨(指未经加工或经脱脂等加工的)、未脱胶的虎骨(指未经加工或经脱脂等加工的)、犀牛角、鸦片液汁及浸膏(亦称阿片)、四氯化碳、三氯三氟乙烷(CFC-113)(用于清洗剂)。
(2)《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二批)(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1年第37号)包括以下旧机电产品:装压缩或液化气的钢铁容器,其他装压缩或液化气的钢铁容器,可使用气体燃料的家用炉灶,可使用气体燃料的其他家用器具,非零售装装压缩,液化气体铝容器,蒸发量在900吨/时及以上的发电用锅炉, 蒸发量超过45吨/时的其他水管锅炉,蒸发量不超过45吨/时的水管锅炉,未列名蒸汽锅炉(包括混合式锅炉),过热水锅炉,家用型热水锅炉,其他集中供暖用的热水锅炉,蒸汽锅炉和过热水锅炉的辅助设备,集中供暖用锅炉的辅助设备,水蒸汽或其他蒸汽动力装置的冷凝器,使用液体燃料的炉用燃烧器,使用天然气的炉用燃烧器,使用其他气体燃料的炉用燃烧器,使用粉状固体燃料的炉用燃烧器,机械加煤机及其机械炉篦,机械出灰器等装置,矿砂或金属的焙烧,熔化等热处理用炉及烘箱,炼焦炉,放射性废物焚烧炉,未列名非电热的工业或实验室用炉及烘箱,未列名磁带录音机及其他声音录制设备,未列名视频信号录制或重放设备,心电图记录仪,B型超声波诊断仪,彩色超声波诊断仪,未列名超声波扫描装置,核磁共振成像装置,闪烁摄影装置,病员监护仪,未列名电气诊断装置,紫外线及红外线装置,注射器(不论是否装有针头),管状金属针头,缝合用针,其他针(导管、插管)及类似品,牙钻机(可与其他牙科设备组装在同一底座上),装有牙科设备的牙科用椅,牙科用未列名仪器及器具,眼科用其他仪器及器具,听诊器,血压测量仪器及器具,内窥镜,肾脏透析设备(人工肾),透热疗法设备,输血设备,麻醉设备,其他医疗(外科或兽医)用仪器及器具,X射线断层检查仪,其他牙科用X射线应用设备,其他医疗(外科或兽医)用X射线应用设备,低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未列名X射线的应用设备,医用α(或β、γ)射线的应用设备,其他α(或β、γ)射线的应用设备,X射线管,X 射线影像增强器,编号9022所列其他设备及零件,电视电子游戏机,投币式电子游戏机,投币式其他游戏用品,其他电子游戏机,发动机,车类。
(3)《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六批)(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 年第116号)包括:长纤维青石棉、其他青石棉、1,2-二溴乙烷、二溴氯丙烷、艾氏剂、七氯、毒杀芬、多氯联苯、多溴联苯、地乐酚及其盐和酯、二硝酚、狄氏剂、异狄氏剂、氟乙酸钠、2,4,5-涕及其盐和酯、三(2,3-二溴丙基)磷酸酯、联苯胺(4,4’-二氨基联苯)、氟乙酰胺(敌蚜胺)、杀虫脒、二恶英、呋喃。
(4)《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36号)包括:废动植物产品,包括未经加工的人发(不论是否洗涤)、废人发,猪鬃或猪毛的废料,其他獾毛及其他制刷用兽毛的废料,羽毛或不完整羽毛的粉末及废料,含牛羊成分的骨废料(未经加工或仅经脱脂等加工的),其他骨废料(未经加工或仅经脱脂等加工的),其他兽牙粉末及废料,废马毛(不论是否制成有或无衬垫的毛片),油鞣回收脂(包括加工处理油脂物质及动、植物腊所剩的残渣);矿渣、矿灰及残渣,包括矿渣、浮渣及类似的工业残渣(不论是否混有25171000所列的材料),沥青碎石,废镁砖,其他的冶炼钢铁产生的粒状熔渣(包括熔渣砂),冶炼钢铁所产生的其他熔渣、浮渣及其他废料(冶炼钢铁产生的粒状熔渣除外),含硬锌的矿渣、矿灰及残渣(冶炼钢铁所产生灰、渣的除外),含其他锌的矿渣、矿灰及残渣(冶炼钢铁所产生灰、渣的除外),含铅汽油淤渣及含铅抗震化合物的淤渣,其他主要含铅的矿渣、矿灰及残渣(冶炼钢铁所产生灰、渣的除外),主要含铜的矿渣、矿灰及残渣(冶炼钢铁所产生灰、渣的除外),主要含铝的矿渣、矿灰及残渣(冶炼钢铁所产生灰、渣的除外),含砷、汞、铊及混合物矿渣、矿灰及残渣(用于提取或生产砷、汞、铊及其化合物),含锑、铍、镉、铬及混合物的矿渣、矿灰及残渣,其他主要含钨的矿渣、矿灰及残渣,含其他金属及化合物的矿渣、矿灰及残渣(冶炼钢铁所产生灰、渣的除外),焚化城市垃圾所产生的灰、渣,海藻灰及其他植物灰(包括稻壳灰),其他矿渣及矿灰,含多氯联苯、多溴联苯的废油(包括含多氯三联苯的废油),其他废油,其他石油等矿物油类的残渣;废药物,含废药物(超过有效保存期等原因而不适于原用途的药品);杂项化学品废物,含未经浓缩、脱糖或化学处理的木浆残余碱液,城市垃圾,下水道淤泥,医疗废物,废卤化物的有机溶剂,其他废有机溶剂,废的金属酸洗液、液压油及制动油(还包括废的防冻液),主要含有有机成分的化工废物(其他化学工业及相关工业的废物),其他化工废物(其他化学工业及相关工业的废物),其他商品编号未列明化工副产品及废物。废橡胶、皮革,包括废轮胎及其切块,硫化橡胶废碎料及下脚料及其粉粒(硬质橡胶的除外),各种形状的硬质橡胶废碎料,皮革废渣、灰渣、淤渣及粉末;废特种纸,包括回收(废碎)墙(壁)纸、涂蜡纸、浸蜡纸、复写纸(包括未分选的废碎品);废纺织原料及制品,含旧衣物,其他纺织材料制经分拣的碎织物等(包括废线、绳、索、缆及其制品),其他纺织材料制碎织物等(包括废线、绳、索、缆及其制品);玻璃废物,废碎玻璃(包括阴极射线管的废玻璃和具有放射性的废玻璃);金属和含金属废物,包括含有银或银化合物的灰(主要用于回收银),含其他贵金属或贵金属化合物的灰(主要用于回收贵金属),含有金及金化合物的废碎料(但含有其他贵金属除外,主要用于回收金),含有银及银化合物的废碎料(但含有其他贵金属除外,主要用于回收银),含其他贵金属或贵金属化合物废碎料(主要用于回收贵金属),沉积铜(泥铜);铅废碎料、钼废碎料、钴锍废碎料、镉废碎料、锑废碎料、未锻轧锰废碎料、铍废碎料、铬废碎料、铊废碎料、未锻轧铟废碎料;废电池,含电池废碎料及废电池〔指原电池(组)合蓄电池的废碎料,废原电池(组)及废蓄电池〕;废弃机电产品和设备及其为经分拣处理的零部件、拆散件、破碎件、砸碎件,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含品目8469~8473所列的废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打字机、计算机器、计算机等废自动数据处理设备及其他办公室用电器电子产品,品目8415、8450、8508~8510、8516所列的废空调、冰箱及其他制冷设备、洗衣机、洗盘机、微波炉、电饭锅、真空吸尘器、电热水器、地毯清扫器、电动刀、理发、吹发、刷牙、剃须、按摩器具和其他身体护理器具等废家用电器电子产品和身体护理器具,品目8517、8518所列的废电话机、网络通信设备、传声器、扬声器等废通讯设备,品目8519~8531所列的废录音机、录像机、放像机及激光视盘机、摄像机、摄录一体机及数字相机、收音机、电视机、监视器、显示器、信号装置等废视听产品及广播电视设备和信号装置,品目9504所列的废游戏机,品目8539所列的废荧光灯管、放电管、包括钠管和金属卤化管及其他照明或用于发射或者控制灯光的设备,品目8532~8534、8540~8542所列的废电容器、印刷电路、热电子管、显像管、阴极射线管或光阴极管、二极管、晶体管等废半导体器件、集成电路等废电子元器件,品目9018~9022碎裂的废弃医疗器械和射线应用设备,以及第84、85、90章其他废弃机电产品和设备(指海关《商品综合分类表》第84、85、90章下完整的废弃机电产品和设备,以及其他商品名义进口本项下其他废弃机电产品和设备废物的);其他(海关通关系统参数库暂不予提示),包括非石膏、废石棉(灰尘和纤维),废矿物纤维,矿渣棉,岩石棉及类似矿质棉,陶瓷质纤维等,从居民家中收集的或从生活垃圾中分拣出的已使用过的废塑料袋、膜、网,以及已使用过的农用塑料膜,废渔网,废编织袋和废麻袋、过期或废弃涂料、油漆,其他未列明固体废物。
不符合《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弃物目录》或《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弃物目录》相应“其他要求或注释”中规定的进口固体废物,按照禁止进口固体废弃物管理,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予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海关不予放行并依法责令进口者或承运人实施退运。
3.商务部或商务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经国务院批准,在《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的范围内,临时决定《禁止进口货物目录》以外禁止进口的特定货物、技术。
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口的文物和野生动物、植物及其产品等:
(1)严禁进口来自疫区的相关动物和动物产品、肉骨粉等动物性饲料和动物源性生物制品。
(2)禁止以任何贸易方式和捐赠方式进口右置方向盘汽车(包括使领馆和外商常驻机构公私用车辆)。
(3)禁止以任何贸易方式进口仿真枪。
(4)禁止进口以CFC-12为空调制冷工质的汽车及以CFC-12为制冷工质的汽车空调压缩机(含汽车空调器)。
(5)禁止进口以全氯氟烃物质(简称CFCs)为制冷剂的工业、商业用压缩机。
(6)禁止进口以氯氟烃物质为制冷剂、发泡剂的家用电器产品和以氯氟烃为制冷工质的家用电器产品用压缩机。
(7)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或者不能以无害化方式利用的固体废物;禁止进口未列入《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和《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固体废物。
(8)严禁受放射性污染的废旧金属进口。
(9)对属于下述情况的,按禁止进口废物管理:
①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因丧失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或者其他原因而成为固体废弃物的;
②《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认定是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从住家收集的废物)的,以及列入我国《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别为危险废物的;
(10)禁止进口旧光盘生产设备,禁止旧光盘生产设备进入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监管特殊区域。
(11)禁止以任何贸易方式进口旧玻壳、旧显像管、再生显像管、旧电视机。
(12)禁止进口带有“DARKIE”文字和其他丑化黑人的文字或图形的商品。
(13)禁止进口《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禁止以商业贸易为目的进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情况,需要进口的,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批准,按规定由国务院批准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批准。
(14)国家禁止进口载有下列内容的音像制品:
①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②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③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④攻击中国共产党,诋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
⑤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⑥宣扬邪教、迷信的;
⑦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⑧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⑨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⑩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⑪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禁止进境的;
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15)禁止进口下列兽药:
①经风险评估可能对养殖业、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者存在潜在风险的;
②疗效不确定、不良反应大的;
③来自疫区可能造成疫病在中国境内传播的兽用生物制品;
④生产条件不符合规定的;
⑤标签和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
⑥被撤销、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
⑦进口兽药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的;
⑧未取得进口兽药通关单的;
⑨农业部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的。
(16)禁止进口疗效不确定、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
(17)禁止进口旧麻袋。
(18)停止进口商品包括:氯酸钾、硝酸铵(按照《国防科工委、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硝酸铵进口有关问题的通知》(委办安[2005]209号),海关验核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审批签发的民用爆破器材产品进口申请审批表并按规定办理进口验放手续的硝酸铵除外)。
(19)自2009年2月3日起暂停办理来自美国11家企业生产的花生酱及含有花生酱成分的食品的进口手续。
(20)禁止进口标有“二战”时期日本零式战斗机和纳粹德国战斗机标记的货物。
(21)禁止进口不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电子信息产品。
5.《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禁止进口的技术不得进口。禁止进口技术参见《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令2001年第15号,商务部2007年第7号令修订)。
6.进口货物及其包装上带有违反一个中国原则内容的,不得进口。海关在监管工作中发现进口货物或货物包装上印有“中华民国制造”、“MADE IN ROC”或标有中华民国年号的,应要求有关企业涂掉、撕去或改换包装后再予办理进口手续;对无法做消除处理的货物,予以退运。改换下来的上述包装材料应在海关监管下予以销毁或做除标处理。
7.禁止进口滴滴涕、氯丹、灭蚁灵及六氯苯。
8.禁止进口莱克多巴胺和盐酸莱克多巴胺。
9.自2010年7月1日起,除按照有关政府间协定可以免税进境机动车辆的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国家专门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专家以外,其他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不得进境旧机动车辆,对其旧机动车辆进境申请,海关不予受理。
2010年7月1日以前已按照有关规定向海关申请进境机动车辆的,可不受此规定限制。
Ⅷ 我国规定哪些产品可以进口哪些产品不可以进口如果可以进口的话会不会有配额
哪些物品国家禁止进境?
1、各种武器、仿真武器、弹药及爆炸物品;
2、伪造的货币及伪造的有价证券;
3、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
4、各种烈性毒药;
5、鸦片、吗啡、海洛英、大麻以及其它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精神药物;
6、带有危险性病菌、害虫及其它有害生物的动物、植物及其产品;
7、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它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或其它物品。
Ⅸ 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是哪个部门制定的
你好!是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与海关总署、外经贸部《 关于发布〈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的通知
》(环管[1994]140号)下发执行以来,对保护我国的生态环境和人民身体健康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根据几年来的执行情况,我局与海关总署共同对有毒化学品目录进行了细化,提出了每类化学品中所需要控制的具体化学品名称和海关编码。希望能帮到你请采纳!
Ⅹ 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的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加强化学品首次进口和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的环境管理,执行《关于化学品国际贸易资料交流的伦敦准则》(1989年修正本)(以下简称《伦敦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领域内从事化学品进出口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化学品的首次进口和列入《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的化学品进出口的环境管理。
食品添加剂、医药、兽药、化妆品和放射性物质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化学品”是指人工制造的或者是从自然界取得的化学物质,包括化学物质本身、化学混合物或者化学配制物中的一部分,以及作为工业化学品和农药使用的物质。
(二)“禁止的化学品”是指因损害健康和环境而被完全禁止使用的化学品。
(三)“严格限制的化学品”是指因损害健康和环境而被禁止使用,但经授权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仍可使用的化学品。
(四)“有毒化学品”是指进入环境后通过环境蓄积、生物累积、生物转化或化学反应等方式损害健康和环境,或者通过接触对人体具有严重危害和具有潜在危险的化学品。
(五)“化学品首次进口”是指外商或其代理人向中国出口其未曾在中国登记过的化学品,即使同种化学品已有其他外商或其代理人在中国进行了登记,仍被视为化学品首次进口。
(六)“事先知情同意”是指为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目的而被禁止或严格限制的化学品的国际运输,必须在进口国指定的国家主管部门同意的情况下进行。
(七)“出口”和“进口”是指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化学品进出境手续的活动,但不包括过境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