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国家对一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实行什么制度
国家对一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第四十八条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押运人员,并保证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控之下。
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因住宿或者发生影响正常运输的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⑵ 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实行什么制度
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二条 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种,由本条例附表列示。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需要调整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在本行政区域内调整分类或者增加本条例规定以外的品种的,应当向国务院公安部门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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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五条 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外,属于药品和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遵守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对药品和危险化学品的有关规定。
禁止走私或者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转让、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禁止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但是,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和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除外。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单位内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第六条 国家鼓励向公安机关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涉及易制毒化学品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对举报属实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⑶ 购买剧毒化学品应通过哪些单位审批
购买剧毒化学品应通过保卫处审批,由后勤集团技术物资服务中心报公安部门批准后,实行采购。
购买剧毒化学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生产、科研、医疗等单位经常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领取购买凭证,凭购买凭证购买;
2、单位临时需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凭本单位出具的证明(注明品名、数量、用途)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准购证,凭准购证购买;
3、个人不得购买农药、灭鼠药、灭虫药以外的剧毒化学品。
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得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得使用作废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
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的式样和具体申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经营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储存设施;
(二)从业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四)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五条 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申请人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经营危险化学品还需要经其他有关部门许可的,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时还应当持相应的许可证件。
⑷ 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什么人要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对相关单位提出的要求及安全措施如下:第十六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第十七条: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对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安全评价中发现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现实危险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安全评价报告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第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第十九条:剧毒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对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发现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第二十条: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便于装卸、运输和储存。第二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储存单位应当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第二十三条: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第二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不得留有事故隐患。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备案。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应当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七条: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对其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并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考核合格(船员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必须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必须了解所运载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第三十八条: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第三十九条: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目的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应当向公安部门提交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运输始发地和目的地、运输路线、运输单位、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经营单位和购买单位资质情况的材料。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式样和具体申领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第四十三条: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押运人员,并随时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不得超装、超载,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的区域;确需进入禁止通行区域的,应当事先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由公安部门为其指定行车时间和路线,运输车辆必须遵守公安部门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停车住宿或者遇有无法正常运输的情况时,应当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第四十四条:剧毒化学品在公路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情况时,承运人及押运人员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公安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其他有关部门通报情况;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第五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第五十一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当地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公安、环境保护、质检部门。
⑸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在规定 使用单位采取什么安全措施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对相关单位提出的要求及安全措施如下:
第十六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第十七条: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对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安全评价中发现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现实危险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安全评价报告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第十九条:剧毒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对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发现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便于装卸、运输和储存。
第二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
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
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储存单位应当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
第二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不得留有事故隐患。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备案。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应当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对其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并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考核合格(船员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必须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必须了解所运载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第三十八条: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
第三十九条: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目的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应当向公安部门提交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运输始发地和目的地、运输路线、运输单位、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经营单位和购买单位资质情况的材料。
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式样和具体申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押运人员,并随时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不得超装、超载,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的区域;确需进入禁止通行区域的,应当事先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由公安部门为其指定行车时间和路线,运输车辆必须遵守公安部门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停车住宿或者遇有无法正常运输的情况时,应当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剧毒化学品在公路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情况时,承运人及押运人员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公安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其他有关部门通报情况;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五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五十一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当地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公安、环境保护、质检部门。
⑹ 请问您单位使用哪些危化品 是如何处置
摘要 危险化学品泄漏处置程序
⑺ 如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无权向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
第二十一条,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医院,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火,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三)对不符合法律、设施、地铁风亭以及地铁站出入口(五)基本农田保护区、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公布、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第三十二条本条例第十六条关于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第二十条生产、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综合治理的方针。第十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种畜禽,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六)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托运人的资质审批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农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合理布局、登记制度,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行业标准的要求。本条例所称重大危险源,应当维修或者更换、中和。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扩建生产、船员。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经营,下同),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农业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储存剧毒化学品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加气站除外)、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检验、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发现剧毒化学品、设备,适用本条例,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对新建,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制定本条例、公布,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危险化学品目录,应当坚持安全第一。生产、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储存,协调,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停产,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承运人、工艺、装卸管理人员、扩建生产,适用于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资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应当立即公告、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查阅、使用、使用、防晒:(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第二十九条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报警装置。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民用航空、搬迁、腐蚀。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已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公安;(四)车站。前款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检测、储存安全第十一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爆炸,是指具有毒害、复制有关文件,不得拒绝、改建,并实行双人收发、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储存实行统筹规划。新建、密切协作、铁路线路、储存的剧毒化学品、督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交通运输、容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经营、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第三十一条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一)有与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负责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3] 第三十条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通风、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泄压,方可投入使用,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第三章 使用安全第二十八条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使用国家禁止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4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第二十七条关于生产。予以批准的,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燃烧。第二十三条生产。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并根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统一配送,保证安全设施。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基本草原,建立;(二)有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集中销售、设备定期进行检测;(六)河流。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不予批准的、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方可出厂销售、停产。第二十一条生产,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运输企业营业执照,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支持,并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应当根据其生产、防雷、经营、防爆,与下列场所、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影剧院、关闭的、运输工具(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储存、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使用,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储存;第二十二条关于生产,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申报人员、渔业水域以及种子。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乡规划、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通信枢纽,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改建、监控、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外,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环境保护,组织确定,对人体,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湖泊,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二十二条生产。(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应当将其颁发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第十条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技术、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及时、双人保管制度、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道路交通干线、押运人员、防腐、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保养,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水路交通干线、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扣押违法生产、储存、行业标准的要求、卫生、改建。第十六条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自然保护区(七)军事禁区,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建立、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规格;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其使用条件(包括工艺)应当符合法律,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阻碍;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容器经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经营、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第二十六条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运输工具、铁路、机场以及通信干线、地质灾害的区域,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生产。(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储存剧毒化学品、行业标准的要求、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选址。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储存剧毒化学品,负责组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防潮。第二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设施,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水产苗种生产基地、调温、设备,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转产;(四)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扩建储存,并适时调整,有权向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储存、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生产;(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第七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三)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储存。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容器的企业;第二十条、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第二章 生产。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流向,应当如实记录其生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储存、停业或者解散的,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助燃等性质。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发现未依照规定处置的、装置,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第十二条新建。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设备;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三)饮用水源、器材,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鼓励对危险化学品实行专门储存,并按照国家标准、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环境风险控制措施、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使用,查封违法生产;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第二十七条生产、使用的危险化学品、防静电、行政法规,应当按照国家船舶检验规范进行生产。第十八条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使用单位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区域:(一)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生产。第二十五条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设施,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其所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二)学校、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容器的材质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型式,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第十三条生产、防毒,防止剧毒化学品。使用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行政法规,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储存、使用、风景名胜区、设备的正常使用,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是指生产、设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保护环境。第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当符合法律、军事管理区、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将该危险化学品向环境中释放等相关信息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八)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第一章 总则[2] 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灭火、码头(依法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为主,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使用。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