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的内容是什么
法律分析: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是:互相尊重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惠、和平共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和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坚持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的安全观,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外军事关系,开展军事交流与合作。
‘贰’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一,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
二,互不侵犯。
三,互不干涉内政。
四,平等互利。
五,和平共处。
‘叁’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内容有哪些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内容是: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这五项原则最先是周恩来总理于1953年12月底在会见来访的印度代表团时提出的。当时,中国政府代表团和印度政府代表团就中印两国在中国西藏地方的关系问题在北京开始谈判。31日下午,周恩来总理在中南海西花厅会见印方代表团,在谈话中第一次完整地提出了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1954年4月29日,中印两国发表谈判公报,并签署了《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两国政府一致同意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列入公报和协定中,把它作为指导两国关系的准则。同年6月底,周总理先后应邀访问了印度和缅甸,他分别与印度总理尼赫鲁和缅甸总理吴努发表的《联合声明》都写进了这些原则,并进一步确认它适用于同亚洲及世界其他国家的关系
‘肆’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内容是什么谁提出的有何意义
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周恩来提出。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新中国在国际舞台上开展活动冲破孤立和遏制政策,扩大对外交往的有力武器。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实践检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不仅成为我国对外政策的基石,也逐渐成为越来越多国家共同接受的处理国际关系的准则。
1953年12月,中国政府同印度政府就两国在西藏地方的关系问题进行谈判,周恩来总理在会见印度代表团时第一次提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新中国成立后就确立了处理中印两国关系的原则,那就是互相尊重领土主权、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惠和和平共处的原则。
周恩来应邀访问缅甸,缅甸总理吴努表示接受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并把这些原则写进中缅联合声明中。在中印、中缅两个联合声明中,最初五项原则中的“平等互惠”修改成“平等互利”。
1954年10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联合宣言》指出,两国政府将在与亚太国家和其他国家的关系中严格遵守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并把最初提出的第一条原则“互相尊重领土主权”修改为“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至此,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表述最终定型。
‘伍’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什么
平共处五项原则是由中国政府提出,并与印度和缅甸政府共同倡导的在建立各国间正常关系及进行交流合作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半个世纪以来,“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不仅成为中国奉行独立自主和平外交政策的基础,而且也被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接受,成为规范国际关系的重要准则。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内容是: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1953年12月底,印度政府代表团来华,与中国政府谈判解决英国殖民者遗留下来的印度在中国西藏的特权问题。毛泽东主席和周恩来总理先后会见了代表团。周总理是在1953年12月31日在中南海会见印度代表团的。当代表团团长、印度驻华大使赖嘉文等印度客人走进西花厅时,周总理与他们热情握手,并说:“中印两国的谈判在今天,12月的最后一天开始了,我们说过要在1953年开始这一谈判,现在实现了。”会见进行中间,周总理说:“我们相信,中印两国的关系会一天天好起来,中印两国关系的原则是从新中国建立时确立的,它就是互相尊重领土主权、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惠及和平共处的原则。”这是我国领导人首次提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以此作为谈判的基础,经过4个月的谈判,双方于1954年4月29日在北京正式签订了《中印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这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第一次写进国家与国家之间签署的 正式文件。
‘陆’ 什么属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法律分析: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内容为,相互尊重领土主权,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惠、和平共处。
法律依据:《中印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中国和印度两国代表团于1953年12月31日至1954年4月29日就中印两国在中国西藏地方的关系问题在北京举行了谈判,双方基于相互尊重领土主权,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惠、和平共处的原则,经过充分协商获致了协议,并于1954年4月29日签订了本协定。这是第一次明确规定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国际文件。协定经双方批准后于1954年6月3日生效。协定共六条,主要内容为:双方在指定的地点互设商务代理处;凡按习惯专门从事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贸易双方商人、得在协定指定的地点进行贸易,双方香客得按习惯到对方朝圣;双方的商人和香客经一定的山口、道路往来;对双方商人间的贸易,边境地区双方居民的往来、探亲和小额贸易,及为贸易而进行运输的背夫、驼夫的过境往来等,规定了一系列合理的办法。协定有效期为八年,在协定期满前六个月,如一方提出延长本协定之要求并得到另一方同意后,得由双方谈判延长本协定事宜。与签订协定同时,两国代表曾互换照会,照会规定印度将撤退在西藏的武装卫队,并将其在西藏的全部驿站和邮政、电报、电话等企业、设备全部交给中国政府。这个协定加强了中印两国人民之间的友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