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应当收养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1、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抚养和成长的原则;
2、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3、平等自愿的原则;
4、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
5、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和法规的原则。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四条 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㈡ 收养的原则
收养孩子的原则如下: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抚养和成长的原则;二、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三、平等自愿的原则;四、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五、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和法规的原则。
【法律分析】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五)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六)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七)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四条 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㈢ 收养的基本原则是什么呢
根据法律规定,收养法的基本原则是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收养属于一种合法行为,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一千零四十四条
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㈣ 收养应当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为了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利,我国收养法在总则部分规定了收养的五项基本原则。1、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抚养和成长的原则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实行收养制度的首要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许多规定体现了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抚养和成长的原则,比如:收养法在规定被收养人的条件方面,将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列为被收养的对象: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为了保证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还特别规定收养人应当具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同时,严禁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2、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收养关系涉及到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双方的利益,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体现在我国收养法中,如被收养人一般应为不满14周岁的处于特殊生活状态下的未成年人;收养人一般需年满30周岁,无子女,并且具备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3、平等自愿的原则收养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收养关系也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原则。平等自愿原则体现在我国收养法中,如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求被收养人的同意。收养人与送养人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如果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到有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4、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收养行为不仅关系着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而且还直接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所以,有必要从维护社会公德的立场,对收养子女的行为加以必要的制约。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体现在我国收养法中,如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应相差40周岁以上。收养人不履行收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人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收养关系。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5、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和法规的原则我国收养法特别规定,收养人一般应为无子女者。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㈤ 收养应当遵循的原则
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一定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的原则;
二、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平等自愿的原则;
四、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
五、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的原则。
二、被收养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三、送养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㈥ 收养应当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为了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利,我国收养法在总则部分规定了收养的五项基本原则。
1、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抚养和成长的原则
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实行收养制度的首要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许多规定体现了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抚养和成长的原则,比如:收养法在规定被收养人的条件方面,将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列为被收养的对象: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为了保证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还特别规定收养人应当具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同时,严禁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
2、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收养关系涉及到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双方的利益,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体现在我国收养法中,如被收养人一般应为不满14周岁的处于特殊生活状态下的未成年人;收养人一般需年满30周岁,无子女,并且具备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3、平等自愿的原则
收养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收养关系也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原则。平等自愿原则体现在我国收养法中,如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求被收养人的同意。收养人与送养人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如果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到有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
4、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
收养行为不仅关系着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而且还直接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所以,有必要从维护社会公德的立场,对收养子女的行为加以必要的制约。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体现在我国收养法中,如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应相差40周岁以上。收养人不履行收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人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收养关系。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5、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和法规的原则
我国收养法特别规定,收养人一般应为无子女者。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㈦ 收养应该遵循什么原则
收养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收养制度的根本准则。收养法第2条规定:“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根据上述规定,收养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有利于被收养人的抚养和成长的原则。现代社会的收养是以未成年人利益为最大原则,即为保障儿童权利、增进儿童利益、改善儿童生活条件而实施收养。1986年联合国制定的《关于儿童保护和儿童福利特别是国内和国际寄养与收养办法的社会和法律原则宣言》第13条规定:“收养的主要目的是向无法由他或她的亲生照料的儿童提供永久的家庭。”在我国,被收养人绝大多数是14周岁以下的儿童或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缺乏生活能力和对事物的判断、识别能力,非常需要父母的照顾和关爱、家庭的温暖和健康成长的环境和条件。收养正是从有利于未成年被收养人成长的需要出发,能够满足有利于未成年收养人抚养和成长的需要。收养法则更是以儿童利益保护为其根本利益。
(2)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被收养人和收养人是收养关系的基本当事人,收养关系成立后,他们的合法权益即受到法律的保障,任何违反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收养关系不仅关系着收养人、被收养人和送养人的切身利益,而且还涉及到社会的整体利益。收养使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孩子能被人领养,使无子女家庭因收养而得以完善,以满足其生活和精神上的需求,既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也有利于老年人老有所养。
㈧ 收养应当遵循什么原则呢
收养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收养制度的根本准则。收养法第2条规定:“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根据上述规定,收养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有利于被收养人的抚养和成长的原则。现代社会的收养是以未成年人利益为最大原则,即为保障儿童权利、增进儿童利益、改善儿童生活条件而实施收养。1986年联合国制定的《关于儿童保护和儿童福利特别是国内和国际寄养与收养办法的社会和法律原则宣言》第13条规定:“收养的主要目的是向无法由他或她的亲生照料的儿童提供永久的家庭。”在我国,被收养人绝大多数是14周岁以下的儿童或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缺乏生活能力和对事物的判断、识别能力,非常需要父母的照顾和关爱、家庭的温暖和健康成长的环境和条件。收养正是从有利于未成年被收养人成长的需要出发,能够满足有利于未成年收养人抚养和成长的需要。收养法则更是以儿童利益保护为其根本利益。
(2)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被收养人和收养人是收养关系的基本当事人,收养关系成立后,他们的合法权益即受到法律的保障,任何违反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收养关系不仅关系着收养人、被收养人和送养人的切身利益,而且还涉及到社会的整体利益。收养使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孩子能被人领养,使无子女家庭因收养而得以完善,以满足其生活和精神上的需求,既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也有利于老年人老有所养。
(3)平等自愿的原则。收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所谓平等是指收养关系当事人在成立或解除收养关系的民事活动中地位是平等的,不允许任何一方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一方不得强迫另一方进行收养或解除收养。所谓自愿是指当事人在建立和解除收养关系的过程中,应当完全自愿、协商一致地进行,任何一方不得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强令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进行收养或解除收养。
(4)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收养人关系当事人成立或解除收养的行为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只有这样才能保障收养关系的健康顺利发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