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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君主立宪制

发布时间:2022-08-10 21:05:06

① 君主立宪制的特点

君主立宪制的特点

1、君主权力受到法律限制,国王统而不治,成为虚君; 

2、议会是权力中心(立法权、行政监督权)内阁对议会负责;(内阁实际掌握行政权) 

3、内阁权力膨胀,逐步凌驾于议会之上。

(1)什么是君主立宪制扩展阅读

君主立宪制种类

1、二元君主制

二元君主制,亦称为二元制君主立宪制,指君主立宪的前提下,君主权力大于议会,各种主要法令都要经其签署,并且常有权委任首相和上议院议员,某些国家还有君权神授色彩,而不是政教分离的。

二元君主制是起源于近代欧洲现代化,从政府层面看来,在有两个形式上矛盾的方向同时进行,便是民族国家的中央集权制的成立,和相对的自由民主的私有财产的确认。

在后世理解是因为公民社会和理性主义发达的结果,所以可以接受政府以独立于营利事业原则外运作,而专注于国防和外交事务。

2、议会君主制

议会制君主立宪制,简称议会君主制。其主要特点是:议会不仅是国家的最高立法机关,而且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由议会选举产生的政府首脑组织政府,是真正的国家权力中心。君主是象征性的国家元首,其职责多是礼仪性的。

议会掌握立法权,内阁由议会下院多数党领袖组建,下院多数党领袖即为内阁首相。内阁掌握行政权,受议会监督,对议会负责。君主无实权,行使礼仪性的职责。

② 什么是君主立宪制度

君主立宪制是相对于君主专制的一种国家体制。君主立宪是在保留君主制的前提下,通过立宪,树立人民主权、限制君主权力、实现事务上的共和主义理想但不采用共和政体。可分为二元制君主立宪制、议会制君主立宪制。

君主虽然是国家元首(head of state),但君主的产生方式与权力范围,会依各个国家的制度而不同;纵使是同一个国家,在不同时期君主的产生方式与权力范围也各不相同。

主要特点

议会制君主立宪制,简称议会君主制。其主要特点是:议会不仅是国家的最高立法机关,还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由议会选举产生的政府首脑组织政府,是真正的国家权力中心。君主是象征性的国家元首,其职责多是礼仪性的。

议会掌握立法权,内阁由议会下院多数党领袖组建,下院多数党领袖即为内阁首相。内阁掌握行政权,受议会监督,对议会负责。君主无实权,行使礼仪性的职责。内阁由议会产生并对议会负责。

③ 君主立宪制什么意思

君主立宪制,亦即“有限君主制”,是相对于君主专制的一种国家体制。君主立宪制是现代资产阶级代议制的表现形式之一,其实质是资产阶级通过议会掌握立法权,这是最重要的国家权力。君主立宪是在保留君主制的前提下,通过立宪,树立人民主权、限制君主权力、实现事务上的共和主义理想但不采共和政体。可分为二元制君主立宪制、议会制君主立宪制。
【二元君主制】
二元君主制,亦称为二元制君主立宪制,指君主立宪的前提下,君主权力大于议会,各种主要法令都要经其签署,并且常有权委任首相和上议院议员,某些国家还有君权神授色彩,而不是政教分离的。
二元君主制是起源于近代欧洲现代化,从政府层面看来,在有两个形式上矛盾的方向同时进行,便是民族国家的中央集权制的成立,和相对的自由民主的私有财产的确认,在后世理解是因为公民社会和理性主义发达的结果,所以可以接受政府以独立于营利事业原则外运作,而专注于国防和外交事务。
但在较后才开始现代化的欧洲国家,为了扩张政府权力又为了吸纳社会上不同的思想的人士,为了晋身政府层面加强其运作,于是一部分君主制国家在统一和独立的同时,编成了宪法成立议会,但和“虚君共和”相反是“虚位议会”制度。
一般认为二元君主制是原型是16世纪的波兰立陶宛联邦,但成熟于拿破仑时代的法兰西第一帝国,是当时拿破仑因战争需要而称帝,但又希望能保持法国大革命的民主成果之产物。而且受到十九世纪中欧洲推广,如德国和意大利统一后宪法所仿效。并受到很多仍然保持前启蒙时代的诚虔信仰的非欧洲社会的接受,例如日本的明治维新甚至巴列维王朝时代(伊朗伊斯兰革命前)的伊朗。
但在实践上二元君主制,因为无法同时兼顾君主和议会权力之争,往往沦为了第三方的武装革命或政变的牺牲品,如战时的日本和意大利王国或后来的伊朗等,被认为是权责不明的制度。所以迄今为止仍然保持二元君主制的国家较少,通常只是限于指某些中东君主制国家,如卡塔尔、阿联酋等。

【议会君主制】
议会制君主立宪制,简称议会君主制。其主要特点是:议会不仅是国家的最高立法机关,而且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由议会选举产生的政府首脑组织政府,是真正的国家权力中心。君主是象征性的国家元首,其职责多是礼仪性的。
议会掌握立法权,内阁由议会下院多数党领袖组建,下院多数党领袖即为内阁首相。内阁掌握行政权,受议会监督,对议会负责。君主无实权,行使礼仪性的职责。
内阁由议会产生并对议会负责。英国是最早实行议会君主制的国家。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实行这一政体的国家除英国外,还有西班牙、荷兰、卢森堡、比利时、瑞典 、摩纳哥、安道尔、挪威、日本、泰国、丹麦、马来西亚、柬埔寨等。
1688年英国光荣革命中,国王是被议会请来的,国王权利的来源不再是神而是议会了。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利用当时的有利形势,尽量扩大自己的政治,经济实力,利用他们所控制的议会,通过一系列的法律 来限制王权。
1689年十月,议会通过了《权利法案》。法案规定:国王无权废止法律,不得侵犯议会的的征税权,不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组织常备军,国王不得干涉议会言论自由,未按法律程序,不得拘捕臣民,必须定期召开议会。
这些法令的意义在于限制王权,扩大议会的权力。其结果是把实际权力转移到了议会手中,确立了议会权力高于王权,司法权独立于王权的原则,从而奠定了君主立宪制的法律基础。

④ 君主立宪制

君主立宪制是资产阶级国家以君主(国王、皇帝)为世袭元首,但君主权力受到宪法和议会不同程度限制的政体形式。是资产阶级和封建势力分享权力、互相妥协的产物。君主立宪制又分为两种:二元制的君主立宪制与议会制的君主立宪制。二元制君主立宪制,简称二元君主制。其主要特征是:世袭君主为国家元首,拥有实权,由君主任命内阁成员,政府对君主负责,议会行使立法权但君主有否决权。1871~1918年的德意志帝国和1889~1945年的日本是二元君主制的典型国家。20世纪80年代,约旦、沙特阿拉伯、尼泊尔、摩洛哥等少数国家仍保留这种制度。(可简称为“摩尼沙约旦”)议会制君主立宪制,简称议会君主制。其主要特点是:议会是国家的最高立法机关,君主是象征性的国家元首,其职责多是礼仪性的。内阁由议会产生并对议会负责。英国是最早实行议会君主制的国家。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实行这一政体的国家除英国外,还有西班牙、葡萄牙、荷兰、卢森堡、比利时、瑞典、挪威、加拿大、日本、泰国、马来西亚等。(可简称为“英,两大牙、荷卢比、瑞挪加、日泰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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