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刺史相当于现在什么官
刺史,又称刺使,职官。“刺”是检核问事的意思,即监察之职。“史”为“御史”之意。大致相当于现在的省长或者市长,是一郡或一州的最高行政长官。
汉武帝设州刺史,督察郡国,巡视吏治。成帝时改为州牧。后复为刺史。灵帝时又改为州牧,东汉建武十八年重新改回刺史。
(1)刺史是什么官扩展阅读:
这个官职随着朝代不同,含义不同,在宋朝就被废除。不同朝代有不同的管辖范围,比如,秦制,每郡设御史,任监察之职,称监御史(监郡御史)。
刺史制度在西汉中后期得到进一步发展。汉成帝绥和元年(前8年)刺史改称州牧,职权进一步扩大,由监察官变为地方军事行政长官。唐初依隋旧制,地方上有州(郡)、县两级,州的长官为刺史。
⑵ 刺史是什么意思和现在相比是个什么官
因为刺史这个官职在不同的朝代有不同的职责,所以直接拿来和现代的官职去对应就显得有失偏颇,我们需要先简单梳理一下其发展脉络。
(一)汉代刺史
首先,所谓“刺史”之刺,有着刺探、侦探之意,简单说就是检核问事。在秦代是没有刺史的,与之功能类似的是三公九卿中的“监御史 ”,主要负责监察郡守等人的行政事务。
到了汉初刘邦之时,汉高祖刘邦时期,监御史制度曾经一度被取消;到了文帝的时候,又在监御史制度之外设置了一套新的地方监察制度——丞相史出刺制度,和监御史制度并行。命丞相另派人员出刺各地,不常置。有点像现在的中纪委巡视制度。
所以,从以上对于汉代和唐代的刺史职责来看,不同时期各有不同,而且其内容比较复杂,很难与现在单一的某个官职去对应。
⑶ 刺史是什么官职
汉代中央派到地方的监察官。秦代曾设监郡御史,或称郡监。西汉初不再设置,文帝时复置监察御史司察诸郡;十三年(前167),以御史不奉法,多有失职,乃遣丞相史出刺诸郡并督监察御史,故称“刺史”。汉武帝刘彻为了加强中央对地方的督察和控御,于元封五年(前106)又创部刺史制,即除三辅、三河、弘农七郡外,全国被分为冀州、兖州、青州、徐州、扬州、荆州、豫州、益州、凉州、幽州、并州、交趾、朔方十三部,每部设刺史一人分管几个郡国,称部刺史或州刺史。
刺史的主要职务是督察诸侯王、郡守和地方豪强。宣帝、元帝时扬州、冀州刺史曾劾奏昌邑王及广川王,刺史成为皇帝监视诸侯王动静的耳目。据东汉人蔡质记述,刺史按照诏书所规定的六条行事。六条中的第一条是禁止豪强田宅逾制和以强凌弱;其他各条是禁郡守横征暴敛、滥用刑罚、选举舞弊、勾结豪强。刺史于每年秋冬到所属郡国巡察,当时人称为“行部”,刺史通过行部以了解下情,岁终则赴京师奏事。西汉时刺史对于有过错的郡国守、相,多所奏免,重者还可置于死地。
刺史之秩仅六百石,而被督察的守、相为二千石,这是为了起到以卑临尊的制约作用。刺史为监察官,最初无正式官属,仅有从事之类的办事人员,而且居无常所,后来才有固定的治所。在隶属关系上,刺史受御史中丞统辖。刺史职在司察,故法律不准许他们插手地方具体行政事努。但实际上刺史权力日益增大,西汉晚期,刺史可任命地方官吏和决断刑狱,造成对守、相职权的侵越。为了使刺史的权位和其秩品相称,成帝时改刺史为州牧,秩提高到二千石。后来虽一度仍改为刺史,但州牧之制基本上实行到西汉灭亡。
王莽当政,依《尚书》而设十二牧。东汉初循而未改。光武帝建武十八年(公元42),改州牧为刺史,秩仍为六百石。和西汉一样,全国分为十三部,所不同者是除去朔方而添入司隶校尉部。刺史总数由西汉的十三人降为十二人(见两汉州部)。
汉光武帝刘秀不信任三公,授权刺史可独自处理郡国事务,所以东汉时刺史权力较西汉时增大,如可以对守、相等躬行赏罚。原来刺史只能督察守、相,而顺帝时规定:幽、并、凉三州刺史督察范围扩大至县的丞、尉一级。东汉中期以后,刺史还常率领郡县兵镇压各族人民的反抗活动。东汉晚期,刺史的监察作用日益消失,形成为凌驾于守、相之上的地方行政长官,灵帝中平五年(188),下令改刺史为州牧。不少地方的州牧变成拥兵自重的地方军阀。
⑷ 刺史是什么官职
刺史职务:部(州)监察长官。刺史,又称刺使,职官。“刺”是检核问事的意思,即监察之职。“史”为“御史”之意。秦制,每郡设御史,任监察之职,称监御史(监郡御史)。
汉初省,旋复置。文帝以御史多失职,命丞相另派人员出刺各地,不常置。汉武帝继废诸郡监察御史后,又于元封五年(前106年)分全国为十三部(州),各部始置刺史一人。“刺”,检核问事之意。刺史制度在西汉中后期得到进一步发展,对维护皇权,澄清吏治,促使昭宣中兴局面的形成起着积极的作用。汉成帝绥和元年(前8年)刺史改称州牧,职权进一步扩大,由监察官变为地方军事行政长官。
(1)迁:调职位、调动,一般指升官;左迁则为降职调动。
(2)谪:降职并远调。
(3)拜:授给官职。
(4)授:授予官职。
(5)擢:选拔,提拔。
(6)除:免去旧职而任新职。
(7)罢:罢免、停职。
(8)免:免除官职。
(9)黜:废黜,贬退,也用于剥夺王位或太子的继承权。
(10)放,放逐。如《史记·屈原列传》“举世混浊而我独清,众人皆醉而我独醒,是以见放”中的“放”就是贬谪放逐的意思。“放”有时也指京官调任外地,如《谭嗣同》“即放宁夏知府,旋升为宁夏道”中的“放”就是“委任委派”的意思。
(11)陟,升迁,指官吏的提升和进用。如诸葛亮《出师表》:“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陟”即指提升和进用。“陟”常和“黜”连用表示人材的进退,降官曰“黜”升官曰“陟”。如韩愈《送李盘谷序》:“理乱不知,黜陟不闻。”
(12)夺,罢官免职。如《书博鸡者事》“使者遂逮守,胁服夺其官”。
(13)复,恢复旧职。《书博鸡者事》中“为复守官而黜臧使者”中的“复”指重新任命,恢复旧职的意思。
⑸ 刺史是什么官
刺史,中国古代职官名,本为御史的一种,始于汉代,东汉末年三国时期又有州牧一职与之类似。其等级和职权范围随朝代不同而多有变迁,但经常是各地方重要官员。“刺”是检核问事的意思,即监察之职。“史”为“御史”之意
汉武帝将全国地方划分为13个监察区,是为冀、兖、豫、青、徐、幽、并、凉、荆、扬、益、朔方、交趾共13州(京畿附近7郡为司隶校尉部作为一个单独的监察区)。每州派遣一名刺史,每年8月巡行所部,监察地方官员和强宗豪右,岁终至京师向御史中丞禀报。此时的刺史为监察官,秩六百石,较郡守的秩比二千石为低。而此时的州也仅是监察区,并不是地方行政区。
东汉初年,匈奴南侵,撤销朔方州,改交趾州为交州。同时,加重刺史职权,如岁终刺史本人不必到京师奏事,可由属下替代,因此刺史在地方有了固定的治所;职权不限于监察,还有黜陟之权,成为郡守的上司。但毕竟刺史治官不治民,不参与地方行政,所以州仍属于监察区,不算是地方一级行政机构。
东汉末年,黄巾起义,四方多事。朝廷为有效镇压黄巾军,遂接受刘焉的建议提升部分刺史称为州牧,同时赋予民政和军政权利。刺史、州牧遂集民政、军政、监察大权于一身,可全力镇压黄巾军,史称“州牧出镇”
魏晋南北朝,以刺史领州,多带使持节、持节、假节、都督诸军事衔。隋文帝废郡,以州领县,则刺史与前代太守无异。
隋唐:职任渐轻
宋代以后:虚衔、雅称
宋朝一般以朝臣充知州,刺史遂成专供武臣、宗室、内侍等加官和阶官,为正任六等武阶官之末,从五品。
明清,刺史成为对知州的雅称。
《日知录》总结:“汉之刺史,犹今之巡按御史;魏晋以下之刺史,犹今之总督;隋以后之刺史,犹今之知府、及直隶知州也。”
⑹ 刺史在古代指的是什么官职
刺史,又称刺使,职官。秦制,每郡设御史,任监察之职,称监御史(监郡御史)。汉初省,旋复置。文帝以御史多失职,命丞相另派人员出刺各地,不常置。
刺史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朝代是不一样的官职。
一、汉初,文帝以御史多失职,命丞相另派人员出刺各地,不常置。
二、汉武帝元封五年(前106)始置,“刺”,检核问事之意。刺史巡行郡县,分全国为十三部(州),各部置刺史一人,后通称刺史。刺史制度在西汉中后期得到进一步发展,对维护皇权,澄清吏治,促使昭宣中兴局面的形成起着积极的作用。
三、王莽称帝时期刺史改称州牧,职权进一步扩大,由监察官变为地方军事行政长官。
四、东汉建武十八年(42年),依旧制再改为刺史,但只设十二人,州一人,余一州隶司隶校尉,变西汉刺史无固定治所为各有驻地;奏事可遣计吏代行,不复自往。东汉刺史权力逐渐扩大。
五、灵帝中平五年(188年),刘焉谓四方多事,原因在刺史权轻。遂改部分资深刺史为牧。刺使实际已为一州军政的长吏、太守的上级,州郡两级制随之形成。魏、晋刺史有领兵、单车之别,单车即不领兵之意。领兵刺史四品,五品。领兵刺史多加将军号,任重者称使持节都督(某某等州)诸军事(任一州的刺史,同时都督数州甚至十数州军事),次为单车刺史“假节都督(某某等州)诸军事”,又次为使持节。
六、西晋统一初,曾停止刺史加将军号。西晋末天下大乱,乃仍旧。南北朝沿袭,惟昆魏道武帝时不同,州有三刺史,包括皇室一人。
七、隋文帝撤销郡,州长官除雍州牧外,均为刺名。炀帝改州为郡,改刺史为太守。又设司隶台,掌巡察,有刺史十四人,为司隶大夫属员,正六品,任巡察各地之职,其地位品秩,均与汉武帝时的部刺史相同。
八、唐改良改郡为州,以太守为刺史。玄宗又改州为郡,以刺史为太守。肃宗再复旧制。隋、唐州郡相同;刺史太守亦同。
⑺ 刺史是什么官职 有哪些权利
刺史职务:部(州)监察长官。刺史,又称刺使,职官。“刺”是检核问事的意思,即监察之职。“史”为“御史”之意。秦制,每郡设御史,任监察之职,称监御史(监郡御史)。
汉初省,旋复置。文帝以御史多失职,命丞相另派人员出刺各地,不常置。汉武帝继废诸郡监察御史后,又于元封五年(前106年)分全国为十三部(州),各部始置刺史一人。“刺”,检核问事之意。刺史制度在西汉中后期得到进一步发展,对维护皇权,澄清吏治,促使昭宣中兴局面的形成起着积极的作用。汉成帝绥和元年(前8年)刺史改称州牧,职权进一步扩大,由监察官变为地方军事行政长官。
刺史部是汉代由监察区演变而成的高级行政区,其长官称为刺史,汉成帝时改称牧,东汉恢复刺史之称,东汉末年又改称牧,各州之牧都是集军政大权于一身,以后就发展为东汉末年的军阀割据与混战。
《三国演义》开头部分的那一大批军阀混战,基本上是历史写真,如刘备是徐州牧,刘表是荆州牧,刘璋是益州牧,吕布是兖州牧,袁绍是冀州牧,董卓是并州牧。后来刘备占领四川,在正式称帝前,仍然自称益州牧。不过,在京师所在的直属区,西汉和东汉都不设刺史,而设司隶校尉。所以直属区也称为司隶校尉部,与其他刺史部一样。
司隶校尉是外出督郡县,入京纠百官,权力很大。东汉光武帝临朝,特召司隶校尉与尚书令、御史中丞三人可以专席而坐,故官场中称之为“三独坐”。大军阀袁绍曾任过司隶校尉,曹操在“挟天子以令诸侯”时,也让自己担任了司隶校尉。还有,桓帝时反对宦官专权的名流,被誉为“天下楷模”的李膺,也担任过司隶校尉。
魏晋南北朝时期,同汉代一样基本仍是州、郡、县三级政区,其长官也仍然是州刺史、郡太守、县令。例如书法家王凝之任过江州刺史,《后汉书》的作者范晔曾任过宣称郡太守,《齐民要术》的作者贾思勰任过高阳郡太守,着名的山水私人谢灵运任过永嘉郡太守,大诗人陶渊明任过彭泽县令。
⑻ 刺史相当于现在什么官
古时刺史相当于现在的省长级别的官员。
刺史,又称刺使,职官。汉初,文帝以御史多失职,命丞相另派人员出刺各地,不常置。汉武帝元封五年(前106)始置,“刺”,检核问事之意。刺史巡行郡县,分全国为十三部(州),各部置刺史一人,后通称刺史。元代以后,刺史一职名废。至清代则于知州的别称。
刺史无固定工作场所,且职位在郡国之上,这和监御史地位与郡守、郡尉并称的情况不同。刺史也不受丞相的制约,而是直接隶属于中央的御史中丞和御史大夫,和丞相史受制于丞相的情况不同。
刺史在西汉逐渐的被授予了六条以外的权力,监察的对象也从二千石的官员逐渐向下延伸,到西汉末年已下及县令长。东汉则发展到所有的朝廷命官。同时还获得了一系列的行政权力以及兵权。
这样一来,刺史就由单纯的监察官发展为总揽地方大权的行政长官了。且因刺史的俸禄很低,只有六百石,这往往能够促使他们为了追求更高的待遇而加紧监察,取得业绩,比用更高的官员去监察地方大员更能起到好的效果。刺史制度是对以前监察制度的发展,是一种比较完善的地方监察制度。
⑼ 刺史相当于现在什么官几品 刺史是什么官职几品
刺史相当于现在的省长,是3品官位。刺史,又称刺使,古代官名。“刺”是检核问事的意思,即监察之职。“史”为“御史”之意。秦制,每郡设御史,任监察之职,称监御史(监郡御史)。刺史制度在西汉中后期得到进一步发展,对维护皇权,澄清吏治,促使昭宣中兴局面的形成起着积极的作用。汉成帝绥和元年(前8年)刺史改称州牧,职权进一步扩大,西汉中后期由监察官变为地方军事行政长官。
初代时期刺史职责
(1)“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即限制地方大族兼并土地,反对其横行乡里。
(2)“二千石不奉诏,遵旧典,倍公问私,旁诏守利,侵渔百姓,聚敛为奸。”即打击地方高级官员的以权谋私的不法行为。
(3)“二千石不恤疑狱,怒则任刑,喜则淫赏,烦扰苛暴剥戮黎元,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祆实讹言。”即打击地方高级官员执法不公平。
(4)“二千石选署不平,阿附所爱,敝贤宠玩”,即打击地方高级官员在察举士人时偏向亲己。
(5)二千石子弟恃怙荣势,请任所监”,打击地方高级官员子弟不法。
(6)“二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通行货赂”,打击地方高级官员和地方大族相互勾结。
⑽ 刺史相当于现在什么官位
相当于现在的省长
1、在唐代,国家下设州一级行政级别(类似于现在的省、直辖市);
2、州刺史,是州的最高行政长官,相当于现在的省长、部长级别.
拓展资料:
刺史最初的职责和现在的这中央巡视组类似 因为得到皇帝的信任能直达天庭 权利逐步加大 武帝以后演变为州的实际负责人 相当于现在的省书记省长兼大军区司令员。三国和晋朝时期情况类似,没太大改变,但州刺史一般只是其他职务的兼职,本身权利逐步缩小。
隋朝又变为中央巡视组。 唐朝,州只是二级行政区, 州刺史变为了类似现在的市委书记兼市长兼任军分区司令 但军权逐不减弱 ,宋朝类似但不在有军事权。元朝以后刺史就不存在咯,只剩下名称了。
刺史,又称刺使,职官。“刺”是检核问事的意思,即监察之职。“史”为“御史”之意。
秦制,每郡设御史,任监察之职,称监御史(监郡御史)。
汉初省,旋复置。文帝以御史多失职,命丞相另派人员出刺各地,不常置。汉武帝继废诸郡监察御史后,又于元封五年(前106年)分全国为十三部(州),各部始置刺史一人。“刺”,检核问事之意。刺史制度在西汉中后期得到进一步发展,对维护皇权,澄清吏治,促使昭宣中兴局面的形成起着积极的作用。汉成帝绥和元年(前8年)刺史改称州牧,职权进一步扩大,由监察官变为地方军事行政长官。
刺史制度是中国古代重要的地方监察制度。刺史制度是维护皇权的有力手段,对于加强中央对地方的监督和控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刺史制度在形成和演变的过程中逐渐地方官化。刺史制度的每次变化有其特定的、具体的原因,而且有根本原因。考察刺史制度对于探讨两汉行政权与监察权的关系,以及进一步探索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都有着重大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