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什么是功利主义
功利主义的开山祖师边沁对功利原理的表述是这样的:“功利逻辑在于在一切判断过程中都坚定地从痛苦和快乐的计算或比较出发,以及不允许任何其他观念的干扰。”(边沁:《立法理论》)。也就是说,这种原则可以进一步表述为,我们行为选择的判断点在于行为之前对此行为将会引起的效果的计算:如果完成此行为将会引起的效果是快乐大于痛苦,则应当去做;如果完成此行为将会引起的效果是痛苦大于快乐,则不应当去做。“一方面在计算一切快乐的总值,另一方面在计算一切痛苦的总值。如果在快乐方面有结余,这种结余就会给行为带来好的趋向,……如果在痛苦方面有结余,这就会带来坏的趋向。” 但是我们要着手实行这种计算时却总是发现真正要遵循这一条原则恰恰是极难的,因为我们恰恰是不能真正地找到实在的效果本身的。我们所预见的未来的效果是实在的吗?不是。我们所审查的过去的效果是实在的吗?也不是。一方面,未来行为的效果的实在性需要判断选择之后的主体通过行动去赋予,另一方面,面对过去的效果时我们只能置身于自己当下的时代和角度而对它进行评价,而这种评价却恰恰完全没有把握到这项历史行为的效果本身。甚至这种量化的苦乐计算本身也是不实在的,因为一方面人没有能力对这种时时变化的效果进行定量,另一方面在现实判断当中,往往是关键时节一转念的冲动和立时的情绪促使着人们动手开始一次行动。我们可以想见到,完全根据边沁的功利原则所进行的选择判断虽然给予以人一种关涉于现实和效果的不容置疑的必然性观感,但是其实际上由这种判断却并不能确实达到他所意想的目的,因为这种由他的功利原则指引之下的人类活动恰恰是立足于不实在的效果研判之上的。由此,这种理论延伸之处所表现出来的“跟着感觉走”的倾向正是与其本身提出的客观科学前提彻底冲突:极具讽刺意味的是,边沁以张扬人的理性本能的起点出发构建他的学说,却最终不得不对人类理性大加贬斥,他认为,人和动物走兽是没有分别的。 边沁进而希望由全都遵循着功利主义原则的人共同建立起来一个“最大多数人的善”的理想共和政体,但是边沁却没有想到,由群氓组成的社会是否能够达到的“最大善”恰恰是他作为一个他自己所设想的粗鄙的人本身所没有资格了解的。 可想而知,边沁的法学家身份多少限制了他对人类行为判断的理解。法学家的所更多关注的是对现实诉讼案件进行裁判的那一刻的问题。“三审定谳,到此为止”,案件由做出判断之处而得以完结,而于案件的审理所不同的是,人的选择和社会的建构恰恰是从做出判断之处得以展开。边沁在做出功利判断的时候,事实上是站在类似于法官的第三方的位置上而做出价值无涉的决策,但是在自己行为的决策和社会整体的构造方面,我们恰恰是当事人,对它的判断确实关乎着在时间之流上我们个体生命的大体走向。 动机的价值但是边沁所提出的这一种粗糙的功利计算模式却相反地向人们揭示,人类行为的效果固然难以度量,但是具有理性的人在行为选择时确实都是依据的一定动机而行的,在这一点上至少是固定的、不变的、可知的。功利主义第二位代表人物小穆勒正是看到了这一点而修正了边沁的哲学。我们行为的根本动机(也即人性)在于寻求更高的满足(是质而不是边沁所说的量),为此我们寻求自保,进而为此我们总是趋利避害:“人类有能力把自己的欲望提升得比动物的欲望更高,并且一旦意识到这一点,它们就不把任何不包含它们的满意的东西看作幸福的了。” 小穆勒的这个转向不可不谓之重大。他把功利主义的基础彻底地返归到个人本身这里来。“它们就不把任何不包含他们的满意的东西看作幸福的了”,所谓国家、所谓民族、所谓社会共同体的现实福祉我们怎么会知道呢?它们幸福不幸福我们怎么知道呢?首先我们只知道自己的幸福,因为动机和欲望是绝对在我身上的,它们首先指向自身,并且通过我们个人的努力,我们可以把它们真正地实现出来。但是人的欲望和动机又与动物不同,它们总是有一种崇高的憧憬,这种崇高的憧憬和动机理想性指向我之外的群体,人们也是基于这种理想性的崇高而走到一起建立起社会和城邦(“Justice is a name for certain moral requirements,which,regarded collectively,stand higher in the scale of social utility and are therefore of more paramount obligation than any others.”J.Mill Utilitarianism)。正是因为它是理想性的,所以不必然完全尘世地得以实现,如果真的胶柱鼓瑟、照葫芦画瓢地完全经验性地实现出来了就不免成为全人类的一大害;但这又同时警惕了人们用尘世的现实来对它加以否认,因为它是一种理想,虽然它关涉着尘世,以此来实现其自身的超越的现实性。进而小穆勒的集体不再是“少数服从多数”的集体道德,他的集体道德是纯粹的集体道德,他立足于普遍的人性之上,而把所有社会共同体之内的个人都容纳进来进行长远的考虑,而代议制政府的建议也恰恰由此而自然展开。 所以我认为小穆勒和康德、亚当斯密在这一点上完全一致:他们的理论体系大体上都严格地服从理性和秩序,但是在至高的理想的层面都必须诉诸于神秘和独断(想想那个小穆勒的名句:“做一个不满足的人总比做一只满足的猪要好。”)。许多人用理想层面未曾言明来批判古典主义者的思想,我看他们反倒是不通的很:理想怎么可以言明呢?如果他们把理想言明了,你信吗?理想真正的理会在于人们本觉的体验,宗教正是在这一层下的功夫。古典主义者所做的只不过是给人们提供一个个不同的“法相”,以此为饵引人们去做进一步的体会。现在许多粗鄙的自由主义者和非自由主义者,每每谈必“制约”“平衡”等等,以为中国三千年来所缺不过如是,我看真可谓欺人太甚。中国何尝少过“制约”“平衡”?若说“制约”“平衡”,中国人真可谓是鼻祖宗师了。但是三千年的“制约”“平衡”下来,中国还是这般模样:我们现实所缺的正是一个真理想之下重构起来的新的“制约”“平衡”,现代性的“制约”“平衡”。
㈡ 功利主义的含义是什么
什么是功利主义: 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又译为功用主义或乐利主义,即效益主义是道德哲学(伦理学)中的一个理论。它产生于近代英国,是伴随着英国资本主义经济发展而形成和发展的。该学说最早萌芽于培根和霍布斯的伦理学说中,18世纪的哈里森·孟德威尔和斯密对其都有一定的发展,至18世纪末和19世纪初,边沁和密尔最终将其建立成一种系统的有严格论证的伦理思想体系。 功利主义思想早已有之。古希腊学家伊壁鸠鲁就提出过人生的目的在于摆脱痛苦和寻求快乐,求乐避苦是人的本性,是人的最大利益。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爱尔维修用求乐避苦的人性主张来反对封建束缚和禁欲主义,并从理论上对利益原则进行了探讨。后来,边沁接受了这些思想,创立了功利主义伦理学说。那么,什么是功利主义呢?功利主义是以行为的目的和效果衡量行为价值的一些伦理学说中最有影响的学说之一。这些学说通统被称为'目的论',或者称为'效果论'。然而,功利主义理论有许多类型。这些理论共同认为:行为和实践的正确性与错误性只取决于这些行为和实践对受其影响的全体当事人的普遍福利所产生的结果;所谓行为的道德上的正确或错误,是指该行为所产生的总体的善或恶而言,而不是指行为本身。 功利主义法学生产于18世纪末至19世纪初的英国,是把功利主义运用到法学领域而产生的法学流派。功利主义基于这样一种伦理原则:人的本性是避苦求乐的,人的行为是受功利支配的,追求功利就是追求幸福;而对于社会或政府来说,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是基本职能。功利主义法学的最基本特点就是强调追求“最大幸福”的功利主义原则是立法的宗旨、评判法律优秀的标准和法律实务欧洲大陆,对政治学、法学的发展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20世纪以后,功利主义法学的一些基本原理被西方法学、社会法学、自由主义法学、经济法学等所吸收。 边沁的功利主义理论是围绕苦与乐的分析展开的,所谓乐就是幸福(功利),在道德上就是善。它不强调道德行为的动机,只讲行为的效果。提出了人的最基本的情绪是苦与乐的感觉,人的天性就是趋乐避苦。从趋乐避苦这一人生的基本目的出发,进而便可以得到一个评价一切事物和一切行为的好坏标准:有助于产生快乐的行为和事物便是好的,反之则是坏的,这便是功利原则。由于功利主义强调行为人的结果,而不管行为的动因,所以欠全面。另外功利主义所谓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不能确定善的大小、范围,易导致不公。因为立场不同,对利益的看法也不一样。最大多数人普遍同意产生最大价值的行为,也可能导致对少数人的不公正的伤害,谁来保护少数的正当利益和幸福呢?因此,功利主义出现这些理论困境,进入20世纪后,便逐渐走向衰落。 但到了20世纪中、后期,边沁、密尔开创的功利主义原则在某种程度上得到了复活。这是因为,首先求利仍然是现代社会特别是资本主义社会人们行为的基本动机,这为市场经济中的市场主体追求利益提供了理论支持;其次,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西方社会面临许多问题,如环境污染、人口老化、资源短缺、就业失业等问题,对此,人们不能不面临着道德的抉择。道德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和原则,是为了调节人与人之间的行为关系而确立的,而调节人们的行为实质上就是调节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由此,功利主义在英、美、澳等英语国家悄然兴起。现代功利主义是在近代功利主义传统的基础上,适用现代哲学研究的方法对其重新阐释而形成的新功利主义规范伦理学。 功利主义有其不足之处,如狭隘的目的论,其出发点和落脚点最终仍然是个人主义。但客观地讲,功利主义对于现金的时代是有益的! 内容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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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什么是功利主义
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即效益主义,是道德哲学(伦理学)中的一个理论。提倡追求“最大幸福”(Maximum Happiness)。主要哲学家有约翰·斯图亚特·密尔(John Stuart Mill)、杰瑞米·边沁(Jeremy Bentham)等。
功利主义亦称“功利论”、“功用主义”,通常指以实际功效或利益作为道德标准的伦理学说。在中国,战国思想家墨子以功利言善,是早期功利主义的重要代表。宋代思想家叶适和陈亮主张功利之学,注重实际功用和效果,反对惟言功利和空谈性命的义理之学。
㈣ 什么是功利主义你遇到过功利主义的事情吗你对功利主义如何理解
泛指一切以行为的结果来衡量是非的学说。如我国古代申不害、韩非等的思想,或西方古希腊的哲人派等。英国学者边沁所提倡的概念。认为行为的是非,取决于能否具有增加快乐或减少痛苦的功用。
功利主义提出,通过增加世界上美好的事物,减少不好的事物来更好地改善自己的生活是一种美德。这意味着努力追求快乐和幸福,同时避免不适或不快乐。
㈤ 你真的知道什么是功利主义吗
《功利主义》是19世纪英国着名哲学家、经济学家、政治评论家约翰·穆勒撰写的一本伦理学名着,最初于1861年发表于《弗雷泽杂志》上。本书译者是徐大建,哲学教授,经济学博士。目前任上海财经大学经济人文科学研究所教授,副所长,经济哲学系副主任,博士生导师。
穆勒的着作对英国人的思想来说,曾经具有不可估量的影响,并且这种影响一直延续至今。《功利主义》这本着作作为穆勒的代表作之一,对功利主义的基本精神作了一个相当完备而又清楚明白的阐明,而且对伦理学的一些根本问题作了功利主义的说明。这本书奠定了穆勒作为近现代功利主义创始人之一的地位,在伦理思想史上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该书在休谟、边沁等人的基础上,对前人的思想进行了发展和修正,从伦理学的四个重要问题着手对功利主义进行了说明。
首先,穆勒解释说明了功利主义的基本观点。功利主义认为判断行为的对错的唯一标准是“是否增进快乐或免除痛苦”,因为“唯有快乐和免除痛苦是值得欲求的目的,所有值得欲求的东西之所以值得欲求,或者是因为内在与它们之中的快乐,或者是因为它们是增进快乐或避免痛苦的手段”。而功利主义所说的“幸福”和“快乐”强调的是“最大幸福原理”,是所有人幸福的加和。
随后,穆勒继续探讨了功利主义道德标准何以可能或者说在何种程度上能为人们接受的问题。穆勒认为功利主义道德标准既有外在的又有内在的约束力,外在的约束力在于“希望从自己的同胞那里得到恩宠,不愿在自己的同胞和宇宙的主宰那里找不痛快,以及我们对同胞的同情挚爱和对宇宙主宰的敬畏等等”;而它的内在约束力“与其他各种道德标准的约束力一样,功利主义的道德约束力也是人类出于良心的感情”。因而功利主义道德是完全符合人性的,是不难为人遵循的。
接着,穆勒进行了功利主义道德标准的证明。穆勒的思路大致是:证明要么是根据原理的推理,要么是诉诸事实。功利主义的原理只能依靠诉诸事实,否则便无法证明,而根据大多数人的经验,人们所追求的所有欲望要么是快乐本身,要么便是达成快乐的手段。因而幸福或快乐的确是人唯一最终的追求。
最后,穆勒讨论了功利主义与正义的关系。穆勒先界定了正义这一观念的两个要素:一是行为规则,二是赞同行为规则的情感,即正义感。行为规则即是尊重或不侵犯他人的正当权利;正义感则包含“相信存在着某个或某些确定的权利受到侵犯的受害者”和“想要惩罚侵害者”两个方面。因而正义的观念可归结为两个基本要素:对权力的侵犯和对这种侵害的惩罚或者说对权利的保护。因此,正义是建立在权利或利益的基础上的,是对权利的维护,且其中最重要的是对安全利益的保护,然而正义却没有既定的标准,那么社会在权利的保护中不同的正义发生冲突时,则唯有根据社会功利原则取舍,即所有人的安全利益。
穆勒的论证基本阐明了功利主义的观点及其理论依据,但是他没有解决的问题是:每个人追求个人的幸福和快乐如何推出每个人应当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或者说“每个人追求自己的幸福和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发生冲突时,为什么要选择追求大多数人的幸福”。
我在阅读时一直在等穆勒对这个问题的论证,然而穆勒却避开了这个问题。穆勒其实是默认了所有人的个人幸福与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是一致的,从而导致了论证的缺环。19世纪着名的功利主义者西季威克便敏锐地指出穆勒的论证中出现的问题,即,从个人实际上追求自己的幸福推不出个人实际上追求公众幸福。对此,西季威克提出“这个漏洞在我看来只能靠某种命题来弥补……这种命题就是对‘合理仁爱’的直觉。”从而将边沁混为一谈的功利主义与利己主义彻底区分开来。
我赞同西季威克的补充,但是我同时认为“合理仁爱”的存在和其作用是值得怀疑的。其实对于这一点,穆勒倒是有所涉及:“功利主义要求,首先,法律和社会的安排,应当使每一个人的幸福或(实际上也就是所谓的)利益尽可能地与社会整体利益和谐一致;其次,教育和舆论对人的品性塑造有着很大的作用,应当加以充分利用,使每一个人在内心把他自己的幸福,与践行公众幸福所要求的各种积极的和消极的行为方式牢不可破地联系在一起。”对于后一点,我认为公众的利益和个人的利益的确是联系在一起的,然而问题在于存在一类人追求更大的个人利益而剥夺他人的利益,或许在所有人总的幸福来看的确增加了,却不可避免地滋长了剥削行为。这也是一些自由主义契约论的学者对功利主义的批判,即功利主义的最大幸福原则不关心“满足的总量怎样在个人之间进行分配”,且“原则上没有理由否认可用一些人的较大利益补偿另一些人的较少损失,或更严重些,可以为了使很多人分享较大利益而剥夺少数人的自由。”所以在教育和舆论方面或许应当更多地培养穆勒所讲的正义观念以及西季威克的合理仁爱,在道德上培养抗衡更大欲望的力量。当然,对于道德和利益的较量中道德的胜利我还是存较悲观的态度,或许这只是理想主义的愿望。
最后我想谈谈关于“功利主义”对我认知的一些改变,主要是功利主义与一些概念的区分。
功利主义与功利。在了解功利主义之前,我存在对“功利主义”这个词的一些误解,这种误解也广泛存在于大众中,即“功利主义等于功利”。事实上这是一个翻译留存下来的问题,“功利主义”英文是utilitarianism,翻译为“效用主义”或“实用主义”或许更恰当。它与平常所说的“功利”所隐含的“重利轻义”的意义完全不同。
功利主义与利己主义。读本书之前,对功利主义的认识还停留在边沁的理论上,认为功利主义等于利己主义,所谓追求幸福仅仅是追求个人幸福,所以一度存在很多怀疑,比如每个人在追求个人的幸福与他人发生冲突时应当如何?然而经穆勒修正后的“功利主义”强调的是“最大幸福原则”,则显得更加合理了。另一方面,功利主义并不反对“自我牺牲”,只是反对把“自我牺牲”本身看做美德,只有在能增大所有人幸福的总和的条件下,自我牺牲才是有意义的。
功利主义与享乐主义。有人批判功利主义所推崇的追求幸福不过是追求享乐,如果认为除了快乐便没有更值得追求的对象了,那么与伊壁鸠鲁学派一样是只配得上猪的学说。对此,穆勒提出了快乐不仅有量的区别,也有质的区别,而功利主义原则与承认某些种类的快乐比其他种类的快乐更值得追求并不矛盾。如果对两种快乐都有了解的人,即使知道前一种快乐带有较大的不满足也仍然偏好它,那么我们就可以认为这种被偏好的快乐在质量上占优。他的经典论述是:“做一个不满足的人胜过做一只满足的猪;做不满足的苏格拉底胜于做一个满足的傻瓜。如果那个傻瓜或猪有不同的看法,那是因为他们只知道自己那个方面的问题。而相比较即苏格拉底之类的人则对双方的问题都很了解。”
其实这些批判者之所以认为快乐是不那么值得追求的,是因为在我们传统的认知中,道德似乎是少数人遵循的、在利益面前极为脆弱的,有一种天然的崇高性,而快乐或者利益却是过于世俗的东西。然而穆勒却说这种道德是毫无意义的,任何道德规则如果没有相应的人性基础,从而使大多数人做不到的,那就会变成虚伪的说教。这也正如康德的绝对命令所说:“你的行为,要让它所根据的行为规则可以被所有理性人接纳为一条法则。”
功利主义把道德和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得大多数人并不难遵循,正是对这种传统道德的反叛,因而能收获众多的追随者,并造成如此大的影响。可以说,功利主义在某种程度上塑造了现代人的价值体系,使得道德真正能发挥其巨大的社会能量。
㈥ 什么是功利主义
冯友兰认为的功利
一个人可能意识到他自己,为自己而做各种事。这并不意味着他必然是不道德的人。他可以做些事,其后果有利于他人,其动机则是利已的。所以他所做的各种事,对于他,有功利的意义。
穆勒认为的功利
功利主义即为“达到最大善”,即得到最大的(或尽可能大的)幸福,又或者,“达到最大恶”,即减缓或预防最大的(或尽可能大的)痛苦和不幸。“功利主义的标准不是指行为者自身的最大幸福,而是指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人类发展的内在要求绝不是让人成为自私自利之徒,而是在于某种更高的追求,即充分体现人何以为人的实质。
功利主义根据应用的方式可分为以下几种:
情境
情境功利主义强调的是“在此时此刻这个情境下,该怎么做才能促进全体快乐值。”而不是问若将此道德律推广到每个人身上会对全体快乐值造成什么影响。
举个例子,像说谎一般来说是不对的行为,但在某些情境下,情境功利主义者会认为说谎是对的,像善意的谎言、为保守国家机密而说谎等。
对情境功利主义的定义可以参考下面一句话:
“某个行为仅在全体快乐值不低于其他等同行为所产生的全体快乐值时为善,此为情境功利主义。”
普遍
普遍功利主义重视的是“若每个人都按照我现在遵守的道德律作出行为,这个世界会变成什么样子?”最明确的例子是“穷人可不可以夺取富人的财富?”按照情境功利主义,这似乎是可以接受的,因为这可以促进最大快乐值,但普遍功利主义提醒我们,若每个人都这么作,那社会会变成什么样子?
规则
其学说认为,若每个人都永远遵守同一套道德规范,就能产生最大快乐值。常见的应用可见于交通规则,不能像情境功利主义那样,视哪种方法能取得最大快乐值而决定该往左开还是往右开,而是根据既定的规范。若大家都能遵守交通规则,那么交通就能安全便利(最大快乐值)。 但需要注意这个规则制定时的合理性。也有批评学者认为实际是变化的,这种规则若不能紧跟变化会最终走向不合理。
有人认为,普遍功利主义和规则功利主义本质上都属于情境功利主义的一种。
㈦ 【请教】什么是“功利主义”什么是“功利主义者”
所谓的功利主义,即以功利为中心,一切为了功利,且不惜手段。可以简单的说是掉进了钱眼里。有功利心的人即是功利主义者,一切都是向钱看的。
㈧ 什么是功利主义 能不能简单的跟我解释一下。 最好举个例子不要只说理论,谢谢。
功利主义:认为人应该做出能“达到最大善”的行为,所谓最大善的计算则必须依靠此行为所涉及的每个个体之苦乐感觉的总和,其中每个个体都被视为具相同份量,且快乐与痛苦是能够换算的,痛苦仅是“负的快乐”。不同于一般的伦理学说,功利主义不考虑一个人行为的动机与手段,仅考虑一个行为的结果对最大快乐值的影响。能增加最大快乐值的即是善;反之即为恶。边沁和米尔都认为:人类的行为完全以快乐和痛苦为动机。米尔认为:人类行为的唯一目的是求得幸福,所以对幸福的促进就成为判断人的一切行为的标准。
例如:1982年在讨论刑法改革时,布鲁厄姆告诉下院:“改革时代就是边沁时代”;梅因于1875年写到:“我不知道自边沁那时以来实施的法律改革有哪一项不能归功于他的影响”。在对待所有政治和道德论题的方式方面,边沁的着作引起了一场悄悄地革命,思想习惯焕然一新,整个政论界大都不知道激励来自何处,却充满了精神。
㈨ 什么 是 功利主义
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即效益主义是道德哲学(伦理学)中的一个理论。提倡追求“最大幸福”(Maximum Happiness)。主要哲学家有约翰·斯图亚特·密尔(John Stuart Mill)、杰瑞米·边沁(Jeremy Bentham)等。
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认为人应该做出能“达到最大善”的行为,所谓最大善的计算则必须依靠此行为所涉及的每个个体之苦乐感觉的总和,其中每个个体都被视为具相同份量,且快乐与痛苦是能够换算的,痛苦仅是“负的快乐”。不同于一般的伦理学说,功利主义不考虑一个人行为的动机与手段,仅考虑一个行为的结果对最大快乐值的影响。能增加最大快乐值的即是善;反之即为恶。边沁和密尔都认为:人类的行为完全以快乐和痛苦为动机。密尔认为:人类行为的唯一目的是求得幸福,所以对幸福的促进就成为判断人的一切行为的标准。
㈩ 功利主义指什么
功利主义,即效益主义是道德哲学(伦理学)中的一个理论.提倡追求“最大幸福”(Maximum Happiness).主要哲学家有约翰·史都华·米尔(John Stuart Mill)、杰瑞米·边沁(Jeremy Bentham)等.功利主义(Utilitari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