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有关地理方面的法律条例规定有哪些
一、什么是国土资源?
答:国土资源广义上说是一个国家领土主权范围内所有自然资源、经济资源和社会资源,狭义上说是一个国家主权管理地域内—切自然资源,包括土地、矿藏、水、气候、生物、海洋等自然资源。我们这里讲的国土资源是国土资源部管理的土地、矿产、海洋及测绘地理信息资源。 我国国土资源绝对数量大,种类齐全,其中有不少在世界上居优势地位。但因人口众多,人均占有量大大低于世界平均水平。总量大、人均少、相对紧缺是我国国土资源的主要特点。 二、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当事人怎样处罚?
答: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三、对侵占、挪用被征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怎样追究法律责任? 答: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我国土地所有权的归属和类型有哪些?
答: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1950年实施土地改革时,所有权没有分配给农民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即《六十条》)实施时,未划入农民集体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已经被国家依法征收的集体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收后属于国家所有;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和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五、非法转让土地或者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㈡ 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基本法律制度有哪些是什么
(1)环境标准制度
环境标准制度是环境管理的基础性制度。因为要保护和管理环境就必须对环境质量、污染物的排放以及监测方法等作出统一的规定,环境标准就是为防治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平衡。保护人身健康,对需要统一的各项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作出的量值规定。环境标准制度则是关于环境标准的分类、分级、制定和实施的规定。
根据1999年的《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环境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国家环境标准包括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控制标准)、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等五类。地方环境标准只有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控制标准)。国家标准在全国范围内执行,地方标准在其颁布的地区执行。
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执行的其他标准为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
环境质量标准,是为保护自然环境、人体健康和社会财富,对环境中的有害物质和因素作出的限制性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控制标准),是为实现环境质量标准,结合技术经济条件和环境特点,对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危害环境的其他因素作出的限制性规定。
在资源管理方面也有各种标准,如草原载畜量标准、渔业方面的可捕捞标准、各种用水节水标准等。
(2)环境监测和报告制度
环境监测是运用化学、物理学、生物学和医学等方法,对环境中污染物的性质、数量、影响范围及其后果等,进行调查和测定的活动。它是环境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其主要任务是:对环境中各项要素进行经常性监测,掌握和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及发展趋势;对各单位排放污染物的情况进行监视性监测;为环境管理工作提供准确、可靠的监测数据和资料。环境监测实行日报、月报、年报和定期编报环境质量报告的制度。国家和省级环保部门每年6月都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此外,在自然资源和生态保护方面也实行监测制度,如水资源监测,水土保持监测,湿地水禽监测,草原生产、生态监测等。
(3)环境资源规划制度
环境资源规划,是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一定时期内环境保护和资源合理利用的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措施和手段所作的总体安排。环境资源规划制度是关于这种规划的编制、内容、执行等事项的法律规定。制定环境资源规划,将其纳入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之中,并严格执行,是实现环境保护、资源合理利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宏观管理措施,具有极重要的意义。环境保护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还发布了《环境保护计划管理办法》。各项自然资源法律也对规划及其编制、审批和实施等作了规定。如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法规定国家制定水资源战略规划,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规划,等等。
(4)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
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是以签订责任书的形式具体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有污染的单位对环境保护负责的行政管理制度。责任者是地方各级政府的首长、各有关部门领导和企业的法人代表。上级政府确定环境保护目标,通过与下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企业签订责任书,层层分解环境保护责任,明确各方职责、权利和义务,将环境保护任务落到实处。其法律依据是环境保护法关于地方各级政府对其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规定和产生污染的单位应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的规定。近年来在进一步强化这项制区,强调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加强考核和奖罚,并把环境质量的好坏作为政绩考核和干部任用的一项重要内容。
另外,我国还实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考核的对象是城市政府,按照具体的指标,对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状况进行考核,以加强城市环境管理,改善环境质量。
(5)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这是一项为规划和建设提供决策依据,防止产生不良环境影响的预防性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最初由《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规定。我国197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引进了这项制度,后来的各项环境保护法律都规定了这项制度,2002年10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进一步发展了这项制度。根据该法规定,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二是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对法律规定的国家政府有关部门编制的土地利用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和关于工业依业、畜牧业、林业艄源、水利、交通、城建、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专项规划,分别按照法定的要求和程序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环境影响很小的,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按规定程序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对有关事项作了具体规定。
(6)“三同时”制度
“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这是我国独创的,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相衔接的,预防产生新的环境污染和破坏的重要制度。该制度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一切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对这项制度的有关事项作了具体规定。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规定,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㈢ 如何论述法律与自然地理环境的关系的
法律上的环境与自然科学上的环境既有密不可分的联系,又有所区别。法律上的环境定义必然是以自然科学上的环境定义为依据,尤其是环境立法必须遵循环境自然科学的原理和规律。因此,二者在质的规定性方面是一致的,也是将“环境”定义为影响人类生
㈣ 简述法律上的环境与自然科学上的环境的关系
法律上的环境与自然科学上的环境的关系如下:
(1)环境科学上环境的定义具有无限性。 即不受人类支配能力的限制,而法律上的环境定义受法律的目的和调整适用范围的限制。
首先,环境科学是以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自然界和宇宙空间为研究对象,因此具有无限性。
而作为法律保护的客体则局限于人类的行为和活动所能够影响和支配的范围内, 对那些人力所不及的自然科学环境因素(如太阳、 自然力作用等,尽管它与人类生存有关,但人类不能对它产生影响),不能成为法律保护的对象, 因为法律是通过调整规范人的行为来达到保护某些客体的。
其次,作为国内法的环境定义,受一国法律的空间适用范围的限制。
(2)自然科学上的环境定义具有抽象性且比较一致,而法律上环境的定义大都是具体的,且各国在立法上的表述并不一致。
这种差异的原因首先是由于各国的环境立法取决于各国不同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水平,其次,由于法律上环境定义是有限的,只有通过具体列举的方法,才能准确地划定法律调整和保护的范围。
(3)法律上的环境的结构具有相关性。把人类环境作为法律保护的客体,其最根本的目的是在于,从整体上保护由各种环境要素之间相互联系和制约形成的一个人类生命维持系统——生态系统,从而保护的改善人类生存的环境。
因此,人类是以自然物在维持生态平衡和维护环境功能中的作用,而决定对其取舍的,并不一定在任何情况下都无条件地、绝对地加以保护。
例如,当某些生物濒临灭绝时,就严加保护,当其数量过多影响其他生物的生存时,则可能人为地减少其数量;当某些自然物脱离自然界失去环境要素的功能时,就不再属于环境法保护的客体了(如马戏团里的驯兽、人工饲养的各种动物、人工庄稼果树等)
法学与自然科学:自然科学是研究自然界的各种现象、性质及其发展规律,以及如何利用这些规律来指导人们改造自然的科学。
它包括基础科学和应用科学及技术两大类。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法学与自然科学之间的关系越来越密切。一方面,自然科学技术的发展极大地影响法所调整的范围和方法。
首先,科学技术的发展导致了交通法、太空法、核法、环保法等一些新的法律部门的出现,从而促进了法学研究范围的不断扩大;其次,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由于引进科学技术的物质成果和运用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因而改善了法律调整机制并提高了法律的调整效果。
再次,科学技术的发展对人们的法律意识也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如随医学技术的发展,人们对传统的死亡学说提出了异议。
另一方面,法调整自然科学技术的活动,并对其起促进或限制的作用:首先,法律可以用来组织科学技术活动,如设置科学技术的领导机构、编制科研计划等;其次,法是鼓励科学技术发明创造的重要手段,从而充分调动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
再次,法律可以把有关生产操作、环境保护等技术性规范纳入自己的调整范围,使之成为法律规范,为人们严格遵守这些规范提供了法律保障。
最后,法可以确认科学技术的发展方向,不同社会性质的国家和法把科学技术的成果用于不同的目的,为不同的阶级服务。如原子能既可用来开发自然资源,造福于人类;又可用来制造进行侵略战争的杀人武器,威胁人类和平。
社会主义国家的法一般都把为人类造福作为发展科学技术的宗旨。当然,法学与自然科学的区别也很明显,法属于上层建筑范畴,是以法律现象及其规律为研究对象的,而自然科学技术属于生产力范畴,它主要研究自然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以及如何利用规律来改造自然等。
㈤ 孟德斯鸠是如何论述法律与自然地理环境的关系的
孟德斯鸠在社会历史观方面是一个唯心主义者,认为人类历史的命运归根结底要以个别政治活动家(主要是立法者)的意志为转移。孟德斯鸠特别强调地理因素在人类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认为地理环境,特别是气候、土壤和居住地域的大小,对于一个民族的性格、风俗、道德、精神面貌、法律性质和政治制度,有着决定性的影响作用。孟德斯鸠这种地理环境决定论虽然不一定正确,但却具有反宗教神学的性质,它证明:社会的历史发展进程不是由上帝的意志决定的,而是由自然界本身的原因决定的。
㈥ 孟德斯鸠认为政治、法律与地理的关系是怎样的
孟德斯鸠是资产阶级地理学派的创始人,在《论法的精神》中,他用五章的篇幅论述政治、法律与地理环境的关系。他主张地理条件规定着民性和制度;气候、土壤和地域影响着民族的性格、感情、道德、宗教、风俗和法律,甚至决定国家的政体。他说:“酷暑令人形神皆惫,失去勇气”,“寒冷的地方有一种身体和精神上的力量使人能够作种种耐久、辛劳、巨大、勇毅的活动。”“土地硗薄能使人勤勉持重,坚忍耐劳,勇敢善战;……土地膏腴则因安乐而使人怠惰,而且贪生畏死。”“因此热带民族的怠惰几乎总是使他们成为奴隶,寒带民族的勇敢则使他们保持自由。”“海岛民族比大陆民族更重视自由。”“艰苦的山区享有的自由,胜于得天独厚的地区。”“单独一人的统治最常见于土地肥沃的国度,而若干人的统治则见于不肥沃的国度。”他以普鲁泰克的话为例证:“山区的人竭力要求人民的统治;平原的人要求豪门的统治;近海的人则拥护两者混合的统治。”
㈦ 环境法包括自然资源法和环境保护法,下列哪个属于环境保护法
其实上面那些法律都有涉及到环保法的范畴,所以你可以说他们都属于这个范围,但是同时他们有些又可以划分到别的部门法当中,所以严格的区分很难得,比如土地管理法,目前主要把它划分到经济法当中。
继承的是这样,甲的儿子是代位继承,其他的都是应当继承的,都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
㈧ 自然资源法和环境法的内容体系有哪些
这是指有关自然资源、环境保护、污染防治以及其他防止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我国目前有关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主要是: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水法、水土保护法、土地管理法、节约能源管理条例、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
自然资源法律体系
自然资源法是调整人们在保护、管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自然资源法是国家保护、管理、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的法律工具,属于经济管理法,是经济法体系中一个专门性的法律部门。它包括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水法、渔业法、野生动植物保护法、自然保护区法、矿产资源法等。
环境法
环境保护法是解决环境问题、实行环境保护的法律工具。环境问题主要表现为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因此环境保护法所要保护的环境对象是十分广泛的。“上管天,下管地,中间管大气”,从自然环境到社会环境,从生物到非生物,从人到动物,从人的生产到生活,整个“生物圈”内的生态平衡问题,都是环境保护法的保护范围。
但是,不应把环境保护法的保护对象和环境保护法的调整对象等同起来。环境保护中人与自然的关系,归根到底仍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问题,即社会关系问题(自然界本身原因造成的环境问题除外)。由于无知或出于狭隘利益而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必然影响社会和他人的权益,也必然会使国家和有关组织采取防治、管理和制裁的措施。所以说环境保护法的调整对象仍是一定的社会关系。环境保护法是调整在保护和改善环境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
目前我国环境保护法主要有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
㈨ 孟德斯鸠是如何论述法律与自然地理环境的
孟德斯鸠 在《论法的精神》中认为法律应该和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和寒、热、温的气候有关系;和土地的质量、形势和面积有关系;和农、猎、牧各种人民的生活方式有关系。法律应该和政制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关系;和居民的宗教、性癖、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相适应。最后,法律和法律之间也有关系,法律和它们的渊源,和立法者的目的,以及和作为法律建立的基础的事物的秩序也有关系。应该从所有这些观点去考察法律。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构成所谓“法的精神”。——摘自《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㈩ 一个地区的发展由哪些因素决定的(就自然条件,政治。法律环境和文化3个方面解答)
看这个地方的具体情况,最不重要的是自然条件,最重要的是政治和文化,如果是一个具有主权的独立的地区的话。如果不是一个独立的地区,主要是政治和自然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