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重庆市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推动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和应用,规范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重庆市测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维护更新、共享应用、安全保障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公众对地理信息的需求,通过重庆市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和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应用系统(以下简称应用系统),向社会提供地理信息公共产品和相关服务。第四条服务平台和应用系统的建设使用,应当遵守统一规划、分级负责、统筹建设、资源共享原则。第五条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的指导、监督和协调。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本市服务平台的数据、服务、应用开发等标准规范。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为服务平台的建设和管理单位,负责服务平台的建设管理和维护,组织服务平台中的公共地理框架数据建设、更新,负责组织服务平台共享交换系统的建设、维护。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为应用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单位,负责应用系统的建设、维护和应用。第六条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承担服务平台建设的机构(以下简称技术机构)具体负责服务平台的管理、运行、维护和其他相关技术服务工作,并为应用系统建设单位的专题地理信息数据处理和应用系统开发建设提供技术服务。第七条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服务平台发展规划,确定服务平台建设的总体框架、建设内容、建设模式以及建设周期。
应用系统建设单位应当会同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区域、行业的应用系统发展规划,确定应用系统中的专题地理信息数据内容、建设周期。第八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应用系统建设项目,在立项前应当征求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应用系统建设方案应当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服务平台和应用系统的建设和维护应当遵守全市统一的标准规范,并与国家相关标准兼容。第十条服务平台和应用系统的规划建设、共享应用和维护更新等经费,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第十一条服务平台和应用系统建设单位应当在采集或者收到相关地理信息数据的2个月内,按照各自职责完成数据处理和集成工作,及时更新服务平台的公共地理框架数据和应用系统的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和行政机关委托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地理信息,应当纳入服务平台和应用系统数据共享范围。共享数据内容目录按照本市相关标准执行。
共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地理信息,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十三条技术机构应当在服务平台中及时公布共享地理信息目录、元数据和提供公共地理框架数据,并负责集成各区域、行业专题地理信息数据;应用系统建设单位应当每年向服务平台建设机构提供共享地理信息的目录和元数据清单,并及时向服务平台提供本区域、本行业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第十四条共享数据的现势性和准确性由提供者负责。第十五条应用系统建设单位可以根据系统建设需要,向服务平台建设单位提出共享接入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技术机构负责提供服务平台接入的技术实施。应用系统建设单位可以采用在线、准在线、离线和前置机服务等模式,共享服务平台中的各种地理信息服务。第十六条服务平台和应用系统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通过互联网无偿向社会公众提供及时的数字地图、信息查询等公共地理信息服务。第十七条服务平台建设单位应从政策、技术上鼓励和支持其他单位和个人基于服务平台开发建设专门的应用系统。第十八条依法应当予以保密的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传输、处理、提供、利用和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B. 浙江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地理空间信息资源管理,规范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行为,促进地理空间信息资源开发和利用,提高经济社会信息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地理空间数据,是指以数字形式表示的与地理空间位置及其时态有关的自然、经济、社会等信息。第四条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履行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过程中或者由政府为主投入产生的地理空间数据,应当实行交换和共享。
前款规定的部门、单位(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充分利用已有适宜的地理空间数据,避免重复投入。
鼓励其他单位将合法拥有的地理空间数据参与交换和共享。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建立地理空间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加强相关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地理空间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提高地理空间信息资源的共享水平。第六条省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主管全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工作,负责组织采集和更新基础地理空间数据,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规划,建设、管理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指导市、县共享平台建设。
市、县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工作,负责组织采集和更新基础地理空间数据,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规划以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设、管理本地区的共享平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采集、更新和管理与履行公共管理及公共服务职责有关的专题地理空间数据,做好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相关的工作。第七条省、市、县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承担测绘成果管理服务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负责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交的地理空间数据的处理、集成、整合、管理,以及共享平台的运行、维护和其他相关服务工作。第八条共享平台应当具备以下功能:
(一)联通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相关信息系统和上、下级共享平台;
(二)处理、集成、整合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交的地理空间数据;
(三)通过政务专网或者互联网提供在线服务;
(四)共享平台建设方案确定的其他功能。第九条省、市、县共享平台建设纳入基础测绘项目,并按照全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规划及省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制定的总体设计要求组织实施。第十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所附《浙江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目录》的要求,向相应的服务机构提交地理空间数据(包括目录、元数据和相关资料,下同);依法应当保密或者按照规定限制使用的,应当注明。具体提交办法由省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和单位规定。
《浙江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目录》的具体范围和内容需要调整的,由省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商省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调整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一条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交的地理空间数据的内容因建设、管理和专项工作或者自然作用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并将更新后的数据按季度向相应服务机构提交。第十二条采集和更新地理空间数据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定位基准,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地理空间数据标准。
省地理空间数据标准由省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起草,经省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审批后发布实施。
省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制定相应的地理空间数据交换技术规范。第十三条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交的地理空间数据应当合法、准确、规范。
服务机构应当对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交的地理空间数据进行核查,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可以退回并要求修改、补充后重新提交。第十四条省服务机构应当在收到符合规定的地理空间数据之日起2个月内,以1∶10000(城市规划区1∶5000)及以小比例尺地理空间框架数据为基础,完成省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交的地理空间数据的集成、整合工作。
市、县服务机构应当在收到符合规定的地理空间数据之日起2个月内,以1∶500至1∶2000及以小比例尺地理空间框架数据为基础,完成市、县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交的地理空间数据的集成及整合工作。
服务机构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地理空间数据的集成、整合工作的,经本级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工作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
C. 海南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测绘地理信息管理,保障测绘地理信息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服务,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使用测绘成果、提供地理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自治县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政府预算。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测绘地理信息、新闻出版、民政、工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促进公民自觉维护国家安全、主权和利益。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国家版图意识教育纳入爱国主义教育和中小学教学内容,组织学生参加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第六条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依法报经批准。
省和市、县、自治县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七条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和本省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测绘成果提供使用时,提供单位应当对所采用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予以说明。第八条因建设、国土空间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确需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第九条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应当科学布点、合理设置。需要使用土地的,设置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占用建筑物的,设置单位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建设电力、广播电视、通信设施等电磁波发射装置系统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合理避让已建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第十条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基础航空摄影和卫星遥感测绘资料获取的年度计划,按计划统一组织实施,定期公布成果目录,并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分发服务。第十一条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共同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第十二条建立地理信息系统或者使用地理信息数据建设其他专业信息系统的,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地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做好数据资料的保密和安全工作。第十三条省和市、县、自治县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依托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及时获取、处理、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增加地理信息有效供给,开放可公开的地理信息资源,通过海南省“多规合一”信息综合管理平台等向政府和社会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第十四条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资质的统一管理。
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执业证书或者测绘作业证件。测绘单位应当在测绘资质证书核准的业务范围和作业限额内进行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测绘资质年度报告。
外省的测绘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应当向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五条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实行发包、承包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发包单位不得向不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发包;
(二)发包单位不得向超出测绘资质证书核准业务范围的测绘单位发包;
(三)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价格承包;
(四)承包单位不得将承包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转包;
(五)承包单位分包的业务量不得大于该项目总承包业务量的40%;
(六)接受分包单位不得将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再次分包。
D. 宝鸡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规范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减少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提高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水平,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陕西省测绘条例》《陕西省测绘成果管理条例》《陕西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不含军事测绘)、使用测绘成果、提供地理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测绘地理信息管理体制,将测绘地理信息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基础测绘、应急测绘、地理国情监测等公益性测绘、永久性测量标志普查和其他测绘基础设施的维护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四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是本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大数据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地理信息工作,并接受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财政、市场监管、新闻出版、国家安全、保密、网信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测绘地理信息相关工作。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和应用,服务智慧城市建设。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相关企业建立地理信息产业教学、科研和培训基地;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地理信息服务,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化发展。
对在测绘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创新、进步和测绘地理信息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六条鼓励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社团组织积极参与测绘地理信息市场建设,发挥在行业自律、宣传及推广、技术咨询及培训、科技交流及合作、评价评优、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第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和规划、教育、新闻出版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本市中小学教学应当结合相关课程加强国家版图意识教育,组织学生参加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活动。第二章基础测绘和其他测绘第八条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一般情况下,应当采用全市统一的宝鸡2000坐标系和国家高程系统,应当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的测绘地理信息技术规范和标准。
宝鸡2000坐标系统适用于在宝鸡市境内进行的规划定点测量、不动产测绘以及其他基础测绘项目。对于国家有关部委另有规定的,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有关部委要求的基准和规范。其他测绘采用国家统一坐标系统。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和市级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国家、省的测绘地理信息技术规范和标准,可补充制定本市的测绘地理信息技术要求或规定。第九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市级基础测绘,开展下列测绘工作:
(一)建立、维护和更新全市统一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卫星大地控制网等;
(二)测制、更新本行政区域内1∶500、1∶1000、1∶2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和数字化产品;
(三)组织实施全市域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市基础地理信息遥感资料,制作影像图;
(四)建立、维护和更新全市统一的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地理信息时空数据中心、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五)编制、更新本级基础地理底图和基本地图;
(六)建立城市三维实景数据库;
(七)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事项。第十条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县(区)级基础测绘,开展下列测绘工作:
(一)维护和更新本行政区域内四等(含)以下平面和高程控制网;
(二)测制、更新本行政区域内1∶500、1∶1000、1∶2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
(三)编制、更新县(区)基础地理底图、行政区地图;
(四)基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建设的地理信息时空数据中心、地理信息共享平台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地理信息的扩展应用与维护工作;
(五)采集与更新城市三维实景数据;
(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及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事项。
E. 地理信息数据安全管理主要措施有哪些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是地理信息数据中的核心内容。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标准制作的、可通过计算机系统使用的数字化的基础测绘成果。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是具有知识产权的智力成果,受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保护。为了加强对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的管理,做好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社会化服务工作,为国家经济建设、科学研究和社会生活提供测绘保障,国家测绘局制定了《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规定》来规范国家地理信息数据的使用、提供与管理。
1.使用许可
(1)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必须得到使用许可,并签订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协议(以下简称"使用许可协议")。使用许可协议是非独占和不可转让的。使用许可协议文本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
(2)使用许可协议分为甲、乙、丙三类。甲类使用许可协议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政府等用于宏观决策和社会公益事业。乙类使用许可协议适用于非企业单位、个人以教学或者科学研究、规划管理等目的在本单位内部或者个人使用,或者将研究成果向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政府等部门提供用于宏观决策和社会公益事业,、丙类使用许可协议适用于企业单位,或者非企业单位用于商业目的、盈利或者直接为建设工程项目服务。其他类型的使用许可协议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3)适用甲类使用许可协议的,无偿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适用乙类使用许可协议的,有偿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给予价格优惠;适用丙类使用许可协议的,有偿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有偿使用是指收取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部分成本费用。各类使用许可协议的单位均应支付提供数据中所实际发生的介质费、人工费和其他费用等工本费。
(4)使用单位拥有使用许可协议规定范围内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规定权限的使用权。使用单位根据使用需要,可以对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做部分修改或者对数据的格式进行转换,但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将修改、转换后的数据对外发布和提供。
(5)使用单位在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时,必须明显标示数据的版权所有者。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版权归属不因数据部分修改或者格式改变而改变,使用格式改变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或者使用基于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形成的衍生品以及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备份和复制品,必须明显标示原数据的版权所有者。
(6)使用单位应当确保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安全,防止数据丢失或者被盗;若发生数据丢失或者被盗,应当及时向提供单位报告;造成后果的,应当承担责任。
(7)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提供单位提供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密级,依照国家规定进行管理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8)当使用单位的身份变更或者使用单位对数据使用用途改变时,应当向原数据提供单位提出申请,重新签订使用许可协仪。
(9)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向省级以上测绘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台湾地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参照此规定办理)。
(10)涉外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提供与管理
(1)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负责国家管理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的提供工作。省级提供单位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委托保管的其他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的提供工作,并负责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使用单位使用其他省级提供单位负责提供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转函工作。
(2)提供单位不得授权或者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3)提供单位负责审查使用单位的身份证明、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书面申请和能证明其使用目的的有关材料,确定使用单位适用的使用许可协议类别,必要时报省级以上测绘主管部门审批。
(4)提供单位应当按照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及时向使用单位提供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及数据使用说明,并协助其读取数据。
(5)对与提供单位建立数据交换关系的使用单位,提供单位有权决定相互交换数据的方式和减少或者免收其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费用。
(6)提供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使用许可协议的文本格式和内容。
(7)提供全国范围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必须报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提供单位不得以签订多个使用许可协议的形式,将全国范围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分解提供给同一个使用部门或者单位。使用和提供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涉及军事部门的,依照测绘成果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8)未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未公开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携带或者邮寄出境,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其传输至境外。
(9)提供单位应当建立数据提供登记管理系统,详细记载使用单位、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内容、数量、用途和使用方式等;及时了解社会对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需求情况,定期进行统计汇总,并向其上级测绘主管部门报告。
3.法律责任
(1)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测绘主管部门收回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有关资料,根据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制作的衍生成果或者已取得的非法收入一并没收;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使用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包括:
①擅自向第三方提供或者转让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
②未经提供单位许可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
③使用单位的身份变更或者改变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用途又不及时向提供单位提出申请并重新签订使用许可协议的。
④对获得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保管不当,造成数据全部或者部分丢失、被窃,又不及时向提供单位报告的。
⑤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时,不按规定标示版权所有者或者擅自改变版权所有者的。
(2)伪造身份或者掩盖其对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真实使用用途,骗取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由省级以上测绘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收回其取得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有关资料,根据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制作的衍生成果或者已取得的非法收入一并没收;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非法所得50%至100%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3)使用单位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时违反有关保密规定的,依照《保密法》、《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4)使用单位擅自将未公开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携带或者邮寄出境,或者以任何方式传输至境外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5)不履行使用许可协议规定的义务或者未按约定条件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对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保管不当造成数据丢失、被窃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F. 地理信息管理
1.地理信息管理
加拿大自然资源部地球科学局下属的地理信息处(Geomatics Canada)负责联邦政府的地理信息生产与管理职能,这些职能包括建立和维护加拿大平面和高程坐标系统;卫星跟踪站的精确定位;控制和管理联邦政府的土地测量;维护美-加边界;获取并维护加拿大全国地形和地理信息;出版和分发地形图、航空像片、地名词典及其他出版物;接收、处理、归档、分发卫星遥感数据,为研究和示范项目提供机载遥感;发展机载和卫星遥感技术,为从事资源管理和环境监测等方面的遥感用户提供技术帮助;促进和协调地理信息系统技术和应用的发展;促进加拿大在国际测量、制图和遥感产业方面的营销。
为领导和培育加拿大地理信息产业的成长,加拿大地理信息处通过政府间测绘委员会把联邦政府中与地理信息产业有关的部门组织到一起,加拿大地理信息处提供满足地理信息系统要求的基础空间参照信息,这一信息必须满足所有成员的需求,包括地理信息产业界。职能实际上涉及加拿大的每一个部门,包括联邦政府、省和国土部门、区域、市政、工业界等。最重要的部门是加拿大空间局、国防部(制图)、交通部、环境部等。
加拿大地理信息处制定了如下战略发展目标:
1)领导与国家地理信息设施一体化的民用产品的开发;
2)通过与其他部门合作以避免重复工作、促进数据共享;
3)改善国家地理信息数据库和系统的质量、效益、客户应用;
4)提供满足客户需要的产品和服务;
5)为加拿大测量和制图提供优质的服务;
6)提供加拿大空间计划的对地观测信息;
7)发展和推行创新的地理信息技术和应用;
8)促进加拿大成为国际地理信息产业的领先者;
9)以出口补助、技术转让支持企业的发展;
10)提供生产性的、创造性的和共享的工作环境。
加拿大地理信息处负责全加拿大的国家地形数据库(NTDB),1∶25万的地形数据库已完成,南部人口密集地区1∶5万地形数据库也已完成。各省正着手建大、中比例尺数字地形数据库。例如安大略省,已有300多个城市建立了1∶2000数据库,全省南部地区建立了1∶10000地形数据库,北部地区建立了1∶20000地形数据库。这些数据均统一转到国家地形数据库中。
1995年加拿大地理信息委员会(CCOG)督促地理信息计划小组起草全加拿大整体空间数据模型的建议书,并制定实施建议。1996年12月,CCOG要求联邦部门间地球信息委员会负责领导联邦、省政府以及私营企业建立加拿大地球空间数据基础设施(CGDI)。CGDI分出了五个基本主题,即利于对地球空间数据的访问;提供框架数据基础;协调地球空间数据标准;鼓励数据共享;建立有利于地球空间数据广泛应用的政策环境。
加拿大地理信息处正在从信息高速公路上寻找发展的机遇,由于通过提高可存取性,将大大扩展信息产品和技术的应用,空间参照信息将是信息高速路上的重要信息之一。加拿大地理信息产业在国内和国际市场拥有巨大的潜力,加拿大地理信息处在与其他部门协作挖掘地理信息技术的潜力中要扮演领导者的角色。
2.加拿大地理信息系统(CGIS)技术的广泛应用
20世纪60年代初,加拿大的Tomlinson提出了地理信息系统(GIS)设想。1962年,Tomlinson提出利用数字计算机处理和分析大量的土地利用地图数据,并建议加拿大土地调查局建立加拿大地理信息系统,以实现专题地图的叠加、面积量算等。到1972年,CGIS全面投入运行与应用,成为世界上第一个运行型的地理信息系统。70年代后期,加拿大就率先开发使用了GIS技术。它利用计算机技术对多种多样的信息进行综合处理和显示,无论是土地利用还是资源勘探开发、交通运输系统等部门的决策者,都懂得GIS的重要性。
GIS技术的应用领域近几年来在加拿大得到不断拓展,不仅广泛应用于地籍管理、土地注册登记、市政管理、环境监控、地质和矿产勘查,森林和水资源调查,自然灾害(如水灾、旱灾、虫灾、震灾等)的监测、预报、评估,环境保护(如水土流失、荒漠化等的治理)等方面,并且已成为政府部门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基础性工具。
加拿大的土地规划部门广泛应用了GIS技术,为规划的修订和实施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撑。例如在安大略省,规划部门建立有覆盖全省面积的1∶5万数字高程模型,城市地区有1∶1万的数字高程模型图(DEM),通过DEM与航空摄影现势资料的合成,建立起1∶5万或1∶1万的三维立体旋转景观模型,使得修订土地利用规划更具有现势性和科学性。
加拿大应用GIS管理已成为政府行为。特别是土地管理部门,无论是规划,还是地籍调查、地块注册登记、地产评估,都已经离不开GIS。GIS在加拿大已成为土地管理部门的基础支撑,例如,在魁北克省的地籍管理改革项目中,安装并管理了信息系统,这一系统具有许多功能,其中之一是可以与土地测量师直接交换有关数据并对操作结果自动登记认可,土地管理的内容之一就是要对土地所有者的所有权有明确的说明,而通过建立GIS可以重新准确定义所有权关系,包括土地利用规划信息、土地政策及价格信息、有关地理信息及核心数据库。建立数据库是政府行为,使得公众能免费使用部分公共信息,还可以方便下载数据,价格非常低廉。
安大略省目前已有约400万个城镇小区建立有数字化地籍管理数据库,数据库是由乡镇与私人企业合作建立的。安大略省的市政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受理对土地利用方面纠纷的申诉。委员会的工作涉及大量的实地调查。因此,广泛采用了土地信息系统技术,建立了土地政策及相关法规的信息库和申诉案件档案信息库,通过使用土地信息系统来查询、下载涉及纠纷的信息数据。
加拿大联邦政府自然资源部地理信息处下设的遥感中心,建立了国家地形数据库,覆盖了加拿大全部疆土的1∶25万地形要素和南部人口居住地区的1∶5万地理要素,出版了第六版国家地图集。地理数据在与各部门的合作共享中得以不断更新。
加拿大地方政府应用GIS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一是5年前政府各部门各自购买了GIS软件,自成系统建立了各自的GIS;二是近3年来政府部门致力于建立公共GIS,所有的信息技术统一由政府的一个部门来协调管理,把所有政府部门的数据集成、联集起来形成强大的数据库,过去政府部门GIS的应用是封闭的,现在则是在网上公开数据。
3.地理信息市场
加拿大的地理信息产业实际上就是以前的测绘业,目前该产业发展非常迅速,在许多方面领导世界潮流,这与加拿大的地理信息产业统一、协调的发展是分不开的,其中起关键性协调作用的是加拿大自然资源部地球科学司所属的地理信息处。他们在技术开发应用方面起着主导地位,除此之外,加拿大地理信息工业协会(GIAC)还通过宣传、教育和倡导活动来协助其成员在国内外开发GIS业务。地理信息产业被认为是未来五个迅速发展的产业之一,而加拿大地理信息界在国际地理信息市场上享有较高的信誉并富有竞争力。在20世纪90年代初,加拿大地理信息产业年产值约13亿美元,其中出口约1.2亿美元。目前,加拿大的1500多个地理信息公司每年提供的地理信息产品和服务价值近20亿加元。
加拿大将地理信息市场分成三个部分:①国家空间数据设施的开发与维护;②地理信息市场;③工程测绘市场。加拿大地理信息处认为在国家空间数据设施的开发与维护方面,每年有4亿美元的生意;而在地理信息市场方面,仅美国每年就达125亿美元;加拿大在工程测量方面,每年也有4亿美元的市场。
目前加拿大政府把地理信息当作一个产品来看待,充分重视政府在地理信息产业发展过程中的领导地位。他们加强国家空间数据基础设施的建设,为地理信息产业发展提供基础。
G. 佛山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规范测绘活动,减少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提高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水平,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广东省测绘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使用测绘成果、提供地理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军事测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领导,将测绘地理信息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基础测绘、永久性测量标志普查和维护管理、地理国情监测、应急测绘等公益性测绘,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经费预算。第四条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的监督及指导。
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第二章测绘基准和规范第五条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采用全市统一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应当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的测绘地理信息技术规范和标准。
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市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国家、省的测绘地理信息技术规范和标准,补充制定本市的测绘地理信息技术规范和标准。第六条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立地理信息时空数据中心和共享平台,管理本市地理信息数据。时空数据中心包括市级地理信息时空数据库和区级地理信息时空数据库,市级地理信息时空数据库向区级地理信息时空数据库分发地理信息数据。
政府部门或者财政投资建立的涉及测绘地理信息的相关专业信息系统,应当以地理信息共享平台为基础平台。建立地理信息系统或者建立与地理信息系统有关的其他信息系统,应当采用时空数据中心提供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第七条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对本市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运行维护进行统一监管,并负责制定使用、管理本市连续运行卫星定位服务系统的相关规定及制度,保障系统的应用推广和有效使用。第三章基础测绘和其他测绘第八条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市基础测绘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根据市基础测绘规划,编制本市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分别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编制的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基础测绘工作。
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参照批准通过的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核拨基础测绘经费。第九条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基础测绘工作:
(一)全市统一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的建立、更新与维护;
(二)佛山市连续运行卫星定位服务系统的建设、运营与维护;
(三)全市基础航空摄影和基础遥感资料的获取;
(四)配合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做好全市1:5000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数字化产品以及相应深化产品的测制与更新;
(五)全市1:2000地形图、影像图、数字化产品以及相应深化产品的测制与更新;
(六)全市城市三维模型、地名地址数据、兴趣点,1:500比例尺地形图、数字化产品以及相应深化产品生产与更新的统筹;
(七)全市唯一的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地理信息时空数据库、地理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与维护;
(八)全市基础地理底图的绘制;
(九)国务院、省、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事项。第十条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基础测绘工作:
(一)本行政区域内四等以下平面控制网、四等(含)以下高程控制网的加密、维护和更新;
(二)按照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的统筹安排,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三维模型、地名地址数据、兴趣点,1:500比例尺地形图、数字化产品以及相应深化产品的生产与更新工作;
(三)基于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建设的地理信息时空数据库及地理信息共享平台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地理信息的扩展应用与维护工作;
(四)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