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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哪些主体可以提出地理标志保护申请

发布时间:2022-02-08 20:57:21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需要具备什么条件才能申请

商标先生先来给你解释一下什么是地理标志商标,地理标志是一种知识产权。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协议)第22条对地理标志的定义是:标示出某商品来源于某成员地域内,或来源于该地域中的某地区或某地方,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相关联的标志。
这一概念涵盖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10条第2款所规定的不得虚假标示的"原产地名称"或"原产地标识"。根据TRIPS协议第22条第2、3、4款的规定,成员国应当禁止在商品称谓或表达上明示或暗示其来源于非真实的来源地、足以使公众误认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驳回或撤销未能表明商品真实原产地的地理标志的商标的注册;禁止字面真实但仍产生误导效果的地理标志使用或注册等。
显然,这是一种防御性的保护方式,仅仅是地理标志保护的最低标准;Trips协议并不禁止各成员国根据自己的需要具体制定地理标志的保护模式,比如说允许适格的主体将地理标志按某种具体程序进行注册以寻求类似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主动性保护方式。
然后再来说一下申请:
一、《商标注册申请书》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还应当附送《商标代理委托书》。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证书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公章 )
地理标志注册申请人可以是社团法人,也可以是取得事业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科研和技术推广机构、质量检测机构或者产销服务机构等。
申请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应当附送集体成员名单。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供该地理标志以其名义在其原属国受法律保护的证明。
三、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授权申请人申请注册并监督管理该地理标志的文件。
四、有关该地理标志产品客观存在及信誉情况的证明材料(包括:县志、农业志、产品志等)并加盖出具证明材料部门的公章。
五、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域范围划分的相关文件、材料
相关文件包括:县志、农业志、产品志中所表述的地域范围或者是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地域范围证明文件。
六、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七、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品质受特定地域环境或人文因素决定的说明。
八、地理标志申请人具备监督检测该地理标志能力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具备检验检测能力的,申请人需要提交检验设备清单及检验人员名单,并加盖申请人的公章。
申请人委托他人检验检测的,应当附送申请人与具有检验检测资格的机构签署的委托检验检测合同原件,并提交该检验检测机构资格证书的复印件及检验设备清单、检验人员名单,并加盖其公章。

Ⅱ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细则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

填表单位:(印章) 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 内容 产品名称 英文名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界定保护范围的建议的文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议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 现行专有标准或技术规范 产品所在地质检机构信息 单位名称 通信地址 联 系 人 电 话 电子邮件 省级质检机构信息 单位名称 通信地址 联 系 人 电 话 电子邮件 填写说明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由申报机构填写,一式三份,报国家质检总局地理标志管理机构,并以电子文本形式发送至总局地理标志管理机构。
二、填写
1. 产品名称
2. 英文名称
本栏目为可选项,根据产品市场使用的英文名称的实际状况填写。
3. 申报单位及拟划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
(1)以地域申报的,应填写按地域申请的申报机构(省、市、县)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地域范围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成立“县级申报领导小组”,跨县的成立“市级申报领导小组”,跨地市的成立“省级申报领导小组”。填写保护范围及产品所在地政府划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的正式文件名称及文号。
(2)由出口企业申请的,应填写企业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政府授权出口企业作为申请主体的正式文件及文号。填写保护范围及产品所在地政府划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的正式文件名称及文号。
4.现行的本产品专用的标准或技术规范
填写本产品专用的现行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名称及编号,如无标准可填写本产品专用的生产技术规范,不能用该类产品的通用标准代替。(例如,“金乡大蒜”,申报时应使用“金乡大蒜”的地方标准或技术规范,而不能使用“大蒜”的通用标准。)
5.产品属地质检机构
填写申产品属地质检机构名称、通信地址、联系人、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
6. 省级质检机构信息
填写省级质检机构名称、通信地址、联系人、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
附件3: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形式审查意见通知书
局:
你局报送的XXXXX产品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报材料于XX年XX月XX日收悉。经形式审查,该申报产品不符合以下XX条XX项的要求,暂不予受理。
(一)申报资料的问题
1. 无地方政府关于产地范围的界定文件;
2. 地方政府文件无正式文号或单位公章;
3. 无申报产品现行标准或技术规范;
4. 佐证材料不足,缺乏依据。
(二)产品本身存在的问题
1. 产品名称为通用名称;
2. 产品名称不符合地理标志名称规则;
3. 产品名称与注册商标有冲突;
4. 产品知名度不高,缺乏历史人文条件的佐证材料;
5. 申请保护产品的形态不明确;
6. 拟申请的产品名称作为商业名称的证据不足
7. 对环境生态资源及人类健康可能产生破坏或危害;
8. 拟保护的产地范围与实际产地范围不符
(三)其它问题
(四)下一步工作
1. 材料不齐全的,可作进一步补正;
2. 产品本身存在问题的,一般不予补正;
3. 收到此通知后,请在10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司印
年 月 日
附件4: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使用申请书
产品名称:
企业名称:
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〇〇九年制

Ⅲ 可以申请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主体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第八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下列条件择优确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行业协会等组织。
(一)具有监督和管理农产品地理标志及其产品的能力;
(二)具有为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加工、营销提供指导服务的能力;
(三)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Ⅳ 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对申请公司或机构有什么用是否一个地域一家申请就不再接受任何第二家申请单位

地理标识一般需要团体社会组织去申请,个人或者企业是不能作为申请的主体的。地理标识的申请主要是为了表达该地区某产品的品牌形象,一般相同的地理标志按照在先申请的原则归先申请者。也可以向矛与盾商标代理公司咨询,我有不同的也经常问他们,很专业。

Ⅳ 如何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指出,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应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品产自特定地域的证明。 (三)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上述申请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审核,并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生产者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Ⅵ 国家地理标志保护的申请受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各地质检机构)依照职能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应依照本规定经审核批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必须依照本规定经注册登记,并接受监督管理。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人民政府认定的协会和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第九条 申请保护的产品在县域范围内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县域范围的,由地市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地市范围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有关地方政府关于划定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建议。
(二)有关地方政府成立申请机构或认定协会、企业作为申请人的文件。
(三)地理标志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
1.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
2.产品名称、类别、产地范围及地理特征的说明;
3.产品的理化、感官等质量特色及其与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间关系的说明;
4.产品生产技术规范(包括产品加工工艺、安全卫生要求、加工设备的技术要求等);
5.产品的知名度,产品生产、销售情况及历史渊源的说明;
(四)拟申请的地理标志产品的技术标准。

Ⅶ 什么是地理标志需要提交哪些文件

地理标志商标概念:地理标志商标是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并且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申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目前国际上保护特色产品的一种通行做法。通过申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可以合理、充分地利用与保存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地理遗产,有效地保护优质特色产品和促进特色行业的发展。"地名+品名"是地理标志的核心内容,属于当地生产经营者全体。地理标志的注册者获得的不是"地名+品名"文字的商标专用权、而是地理标志专用标识的专用权。地理标志商标注册步骤:保护地理标志的最好方式是将其注册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将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申请注册的,除满足前述一般商标申请注册的基本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将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申请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是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而不是通常的生产者或经营者,并应当由来自该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区范围内的成员组成。申请人应当附送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并应当详细说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以表明其具有监督使用该地理标志商品的特定品质的能力。申请人还应当附送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并包括使用集体商标的宗旨、商品的品质、使用的手续、使用人的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和检验监督制度等内容。(2)将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申请注册的,申请人应当附送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并应当详细说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检测设备等情况,以表明其具有监督该证明商标所证明的特定商品品质的能力。申请人还应当附送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并包括使用证明商标的宗旨、商品的特定品质、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条件、手续、使用人的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和检验监督制度等内容。(3)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还应当在申请书件中说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关系,以及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范围。申请地理标志注册,地理标志所适用的地域范围的划分非常重要。这里的地域无需与该地域所在地区的现行行政区划的名称、范围完全一致。划定地域范围要非常慎重,应当尊重传统,尊重历史,并应当尊重当地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地理标志商标注册所需提交材料:一、《商标注册申请书》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还应当附送《商标代理委托书》。二、申请人主体资格证书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公章)地理标志注册申请人可以是社团法人,也可以是取得事业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科研和技术推广机构、质量检测机构或者产销服务机构等。申请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应当附送集体成员名单。

Ⅷ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申请主体有哪些要求

具备的条件:A、必须是经依法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事业单位。B、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必须有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

Ⅸ 地理标志商标怎么申请

1、地理标志产品申报: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人民政府认定的协会提出;由提出单位组织专家考查、论证该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并由当地政府(县级以上)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政府正式行文);

撰写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产品质量特色与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间关系的说明,产品标准以及生产、销售和历史渊源等方面的资料;

2、受理:将上述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及相关资料呈报国家质检总局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合格的产品发布受理公告,公示期为2个月;

3、技术审查批准:对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产品,由国家质检总局主持召开专家技术审查会,申请人做地理标志产品的陈述报告并就专家提出的问题进行答辩,专家审查组做出审查结论;国家质检总局对审查合格的产品发布批准公告,即日起对所申报的地理标志产品予以保护。

4、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应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1) 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2)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品产自特定地域的证明;

(3)有关产品质检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5、经省级质监部门审核;

6、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生产者按专用标志有关规定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9)下列哪些主体可以提出地理标志保护申请扩展阅读:

申请地理标志商标所需材料:

一、《商标注册申请书》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还应当附送《商标代理委托书》。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证书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公章 )。

三、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授权申请人申请注册并监督管理该地理标志的文件。

四、有关该地理标志产品客观存在及信誉情况的证明材料(包括:县志、农业志、产品志等)并加盖出具证明材料部门的公章。

五、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域范围划分的相关文件、材料,相关文件包括:县志、农业志、产品志中所表述的地域范围或者是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地域范围证明文件。

六、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七、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品质受特定地域环境或人文因素决定的说明。

八、地理标志申请人具备监督检测该地理标志能力的证明材料,申请人具备检验检测能力的,申请人需要提交检验设备清单及检验人员名单,并加盖申请人的公章。

地名+品名"是地理标志的核心内容,属于当地生产经营者全体。地理标志的注册者获得的不是"地名+品名"文字的商标专用权、而是地理标志专用标识的专用权。

Ⅹ 怎样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您好!可以读一下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http://kjs.aqsiq.gov.cn/dlbzcpbhwz/zcfg/flfgwx/200610/t20061023_1793.htm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人民政府认定的协会和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申请保护的产品在县域范围内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县域范围的,由地市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地市范围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有关地方政府关于划定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建议。
(二)有关地方政府成立申请机构或认定协会、企业作为申请人的文件。
(三)地理标志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
1.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
2.产品名称、类别、产地范围及地理特征的说明;
3.产品的理化、感官等质量特色及其与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间关系的说明;
4.产品生产技术规范(包括产品加工工艺、安全卫生要求、加工设备的技术要求等);
5.产品的知名度,产品生产、销售情况及历史渊源的说明;
(四)拟申请的地理标志产品的技术标准。
出口企业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向本辖区内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提出;按地域提出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和其他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向当地(县级或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按照分工,分别负责对拟申报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相关文件、资料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各地质检机构)依照职能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各地质检机构依法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实施保护。对于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名称及专用标志的;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而使用该地理标志产品的名称的;或者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行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可监督、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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