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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建设地理标志产品

发布时间:2022-09-06 07:55:59

A. 国家地理标志

法律分析: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包括: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

法律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强化地理标志保护,深化地理标志管理改革,推进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建设,激励保护积极性,推广保护和管理经验,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示范区是指以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地理标志为对象,具有较大产业规模、较显着社会经济效益、较高保护水平,制度健全、机制完善、管理规范,产品特色鲜明、知名度高,对国内地理标志保护起示范、引领、推广作用的保护地域。示范区可以示范一个或多个地理标志保护。

第三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制定发布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建设规划、筹建验收和指导管理。省级知识产权局负责示范区建设的组织协调、日常管理和推荐报送,受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对示范区工作情况进行筹建验收。

B. 怎样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1、《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说得很全:http://ke..com/view/2467535.htm

2、第二章申请及受理

第八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人民政府认定的协会和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第九条申请保护的产品在县域范围内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县域范围的,由地市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地市范围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

第十条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有关地方政府关于划定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建议。

(二)有关地方政府成立申请机构或认定协会、企业作为申请人的文件。

(三)地理标志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

1.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

2.产品名称、类别、产地范围及地理特征的说明;

3.产品的理化、感官等质量特色及其与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间关系的说明;

4.产品生产技术规范(包括产品加工工艺、安全卫生要求、加工设备的技术要求等);

5.产品的知名度,产品生产、销售情况及历史渊源的说明;

(四)拟申请的地理标志产品的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出口企业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向本辖区内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提出;按地域提出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和其他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向当地(县级或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

第十二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按照分工,分别负责对拟申报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相关文件、资料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C.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法律分析: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包括:一是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二是原材料来自本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截至2021年8月底,我国累计认定地理标志保护产品2482个,累计核准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6381件,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市场主体14315家,建设74个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申请地理标志保护的产品应当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的要求,对环境、生态、资源可能产生危害的产品,不予受理和保护。
法律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包括: (一)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 (二)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地理标志产品的申请受理、审核批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应依照本规定经审核批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必须依照本规定经注册登记,并接受监督管理。
第六条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遵循申请自愿,受理及批准公开的原则。
第十条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有关地方政府关于划定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建议。 (二)有关地方政府成立申请机构或认定协会、企业作为申请人的文件。 (三)地理标志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 1.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 2.产品名称、类别、产地范围及地理特征的说明; 3.产品的理化、感官等质量特色及其与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间关系的说明; 4.产品生产技术规范(包括产品加工工艺、安全卫生要求、加工设备的技术要求等); 5.产品的知名度,产品生产、销售情况及历史渊源的说明; (四)拟申请的地理标志产品的技术标准。

D.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使用,保证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品质和特色,提升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地理标志,是指标示农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域,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主要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称冠名的特有农产品标志。第三条国家对农产品地理标志实行登记制度。经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受法律保护。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登记工作,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审查和专家评审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的受理和初审工作。

农业部设立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专家评审。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专家评审委员会由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第五条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不收取费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经费编入本部门年度预算。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和利用纳入本地区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并在政策、资金等方面予以支持。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推动地理标志农产品发展。第二章登记第七条申请地理标志登记的农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称谓由地理区域名称和农产品通用名称构成;

(二)产品有独特的品质特性或者特定的生产方式;

(三)产品品质和特色主要取决于独特的自然生态环境和人文历史因素;

(四)产品有限定的生产区域范围;

(五)产地环境、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第八条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下列条件择优确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行业协会等组织。

(一)具有监督和管理农产品地理标志及其产品的能力;

(二)具有为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加工、营销提供指导服务的能力;

(三)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第九条符合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向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资质证明;

(三)产品典型特征特性描述和相应产品品质鉴定报告;

(四)产地环境条件、生产技术规范和产品质量安全技术规范;

(五)地域范围确定性文件和生产地域分布图;

(六)产品实物样品或者样品图片;

(七)其它必要的说明性或者证明性材料。第十条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之日起,应当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初审和现场核查,并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提出初审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意见和建议通知申请人。第十一条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组织专家评审。

专家评审工作由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评审委员会承担。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专家评审委员会应当独立做出评审结论,并对评审结论负责。第十二条经专家评审通过的,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代表农业部对社会公示。

有关单位和个人有异议的,应当自公示截止日起20日内向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提出。公示无异议的,由农业部做出登记决定并公告,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公布登记产品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专家评审没有通过的,由农业部做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三条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长期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证书持有人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提出变更申请:

(一)登记证书持有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二)地域范围或者相应自然生态环境发生变化的。

E. 地理标志怎么申请

法律分析:地理标志产品申报: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人民政府认定的协会提出;由提出单位组织专家考查、论证该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并由当地政府(县级以上)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政府正式行文)撰写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产品质量特色与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间关系的说明,产品标准以及生产、销售和历史渊源等方面的资料。

法律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 十五、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F. 怎样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您好!可以读一下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http://kjs.aqsiq.gov.cn/dlbzcpbhwz/zcfg/flfgwx/200610/t20061023_1793.htm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人民政府认定的协会和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申请保护的产品在县域范围内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县域范围的,由地市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地市范围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有关地方政府关于划定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建议。
(二)有关地方政府成立申请机构或认定协会、企业作为申请人的文件。
(三)地理标志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
1.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
2.产品名称、类别、产地范围及地理特征的说明;
3.产品的理化、感官等质量特色及其与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间关系的说明;
4.产品生产技术规范(包括产品加工工艺、安全卫生要求、加工设备的技术要求等);
5.产品的知名度,产品生产、销售情况及历史渊源的说明;
(四)拟申请的地理标志产品的技术标准。
出口企业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向本辖区内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提出;按地域提出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和其他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向当地(县级或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按照分工,分别负责对拟申报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相关文件、资料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各地质检机构)依照职能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各地质检机构依法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实施保护。对于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名称及专用标志的;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而使用该地理标志产品的名称的;或者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行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可监督、举报。

G. 农产品地理标志申请流程

法律分析: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也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请人相关条件进行推荐。拟作为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如下申请材料:申请书;单位概况;监督管理标志使用人规范生产、规范使用标志的控制措施;专业技术人员统计报表及主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文件复印件;指导农产品地理标志生产、加工的技术规范和经营渠道说明;社团法人或事业法人证书复印件

法律依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 第三条 国家对农产品地理标志实行登记制度。经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受法律保护。

H. 建水紫陶的简介

一壶紫陶,建水三代手艺人。网络一下你就知道

建水紫陶历史悠久、工艺独特,与江苏宜兴陶、广西钦州陶、四川荣昌陶并列为中国“四大名陶”,驰名中外,但一段时间以来落于寂寞。近年来,在州委、州政府及建水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建水紫陶业快速发展,形成了集体、私营、个体(家庭作坊)多种生产经营方式共同发展的格局。特别是州委七届七次全会提出了“全力打造红河历史文化三个千年四个百年”亮丽名片文化品牌。建水县委、县政府以传承保护和开发利用建水紫陶文化资源,做强做大紫陶产业为目标,确定将建水紫陶打造成为中国“陶都”,实现“产城文”一体化发展,成为带动区域经济、文化、旅游的主导产业。

目前,建水紫陶及相关产业已达到8亿元的年产值,但是,在建水紫陶快速发展的情况下,建水紫陶研究会会长谢恒认为,建水紫陶及相关产业的发展仍然存在诸多隐忧。

盛名之下的发展“瓶颈”

上世纪90年代末,随着云南普洱茶的异军突起,用建水紫陶壶泡云南茶、保存普洱茶受到不少人的追捧。随着建水紫陶市场前景看好,建水紫陶国营厂的部分技师外出创业,小作坊生产逐渐恢复。谢恒介绍,建水2004年时仅有7家紫陶企业,截至2014年11月,建水登记注册的紫陶企业共329户,从业人员3000多人,年销售收入2亿多元;加上关联产业的产值,建水紫陶产业的年产值超过8亿元。

建水陶茶居紫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建水县贝山陶庄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红河火宝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建水碗窑兴仁建材陶瓷厂、绍康工作室、袁应德作坊等一批私营个体企业不断壮大和发展,有效扩大了建水紫陶的生产规模,提升了其知名度。同时,一批具有较高工艺水准的专业代表性人才逐渐涌现,已有一批优秀的陶艺传承人获得云南省高级工艺美术师称号。2008年,建水紫陶传统制作工艺被国务院批准列为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贝山陶庄等紫陶作坊,被列为第一批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示范基地;2010年,建水被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中国工艺美术协会命名为“中国名陶之乡”;2011年6月,“建水紫陶”成为代表云南省的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之一。品牌建设与营销工作得到推进,先后参加“第七届中国中部投资贸易博览会地理标志成果展”和“第一届中国国际地理标志产品博览会”,进一步扩大了建水紫陶的知名度;“火宝”“贝山”“陶茶居”等多家企业注册的商标,已成为云南省、红河州的着名商标和知名商标。目前,申请使用“建水紫陶”专用标志标识222052个,申请使用刻制“建水紫陶”印章74枚,“建水紫陶”的品牌影响力日益提升。

但建水县文化产业办公室负责人表示,在快速发展中,建水紫陶仍然存在着“瓶颈”亟需突破。一直以来,建水紫陶沿袭历史传统,形成以日用陶为主,美术陶为辅的发展格局。随着制陶业、手工艺品业的不断发展,建水紫陶在传统工艺、审美、创作等方面都表现出一定的局限性,发展思维有待突破。中低端的日用陶、美术陶市场饱和度高,缺乏具有较高审美价值、文化价值的高端艺术品陶,对陶品的装饰和创作多以名人书画为主,对差异性竞争优势挖掘不够,形式和内涵都有待创新。

目前,市场上各类紫陶产品存在质量不统一、好次混杂的现象,缺乏具有权威性、统一性的产品标准,不利于“建水紫陶”这一国家地理性标志产品的品牌建设和维护。建水紫陶行业规范有待完善,有关行业运行、市场建设等政策和条款有待制定。

建水紫陶业目前规模较小,产值较少,产业优势尚未得到充分发挥;现代工业生活用品的快速发展对紫陶业产生巨大冲击,市场空间逐渐缩减,生产水平和管理水平较低。紫陶业与其他相关产业的联动程度不高,以古井、古塔、古桥为代表的特色景观与紫陶工艺及产品结合度较低,城市雕塑小品、地面铺装、广告标识、街灯座凳等环境要素方面特色不够鲜明;与民族文化、文化旅游等融合发展有待深化。

建水紫陶以日用陶、美术陶为主,缺乏对高端艺术品的关注和创作,陶品层次较为单一,现有产品尚未打入高端艺术品投资和消费市场,缺乏具有较高艺术价值、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的紫陶工艺品,成品业发展受到一定限制,高端市场有待积极培育。缺乏集陶土资源贮备、工艺展示、艺术品陈列、商贸交易、会展宣传等为一体的大型紫陶产业综合宣传和推广平台,高端紫陶艺术品、名家品拍卖机构有待建立。

这些问题都是建水紫陶产业目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如何突破发展“瓶颈”

作为建水县紫陶研究会主席,谢恒自2004年发起组建建水县紫陶研究会以来,一直致力于建水紫陶文化历史的研究推广和建水陶文化产业的培植发展,是当代建水紫陶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推动者。对当下建水紫陶产业存在的问题和制约,有着自己深刻独到的见解。

谢恒认为,建水紫陶文化产业要做强做大,必须有一个强大的产业群来支撑。纵观全国其他着名陶瓷生产地,无一不是有一个强大的产业群来支撑。以宜兴紫砂来说,宜兴市的传统紫砂产业年产值不过10亿元左右,但与紫砂相关的产业却达到近百亿元的产值。而湖南醴陵,作为我国陶瓷釉下彩工艺的发源地,也是我国较为着名的瓷都,同样是传统陶瓷产业的年产值不到10亿元,而与陶瓷相关产业的年产值却达到了120亿元。所以,要做强做大建水紫陶产业,必然要建立一个强大的相关产业群。

而要建成一个强大的建水紫陶相关产业群,在省、州、县各级党委、政府出台许多促进建水紫陶产业发展政策的基础上,政府和企业还要找准各自的定位,并寻找到双方的共同点。政府为紫陶产业制定出台更多的扶持政策,企业则要研究如何利用好政府的扶持政策,才能实现良性互动与循环,共同促进建水紫陶产业的发展。

就如建水县文产办相关负责人所说,建水紫陶产业目前存在“瓶颈”制约,是从宏观方面来说,具体来说,需要解决以下问题,并有所突破,才能真正做强做大建水紫陶产业。

建水县目前有紫陶研究会、紫陶协会,还有紫陶产业发展办公室。研究会与协会属行业组织、群众团体,而紫陶办则是政府部门。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3个组织、部门之间存在分工不明确、多头管理的现象,增加了“内耗”。因此,建水紫陶行业的组织管理机构需要重新调整,需要理顺建水紫陶产业的组织管理机构和行业协会的管理体制。

同时,建立一个专业的、长期的建水紫陶发展规划。建水紫陶产业发展规划也出台过,但这些都不是从专业角度出发的。没有专业的长期发展规划,就有可能走弯路,不利于紫陶产业的快速健康发展。目前,州、县政府已委托专业机构在做建水紫陶产业发展规划,这个问题正在解决。

四川荣昌、广西钦州都是以陶瓷为主要产业的城市,这些城市的行业管理部门每年都拥有政府给予的大量扶持资金。在参加国内外一些重大的评比、会展中,这些县市的行业协会或管理机构利用政府的扶持资金成批租下展位,再分给当地艺人参展使用。但是,反观建水紫陶,由于缺乏资金,只能是几个紫陶艺人凑钱合租一个展位来展示,还有更多的紫陶艺人因为展位费用、车旅费用等原因而没有参评、参展。没有参评、参展的机会,建水紫陶怎么能有更大的发展?高端产品如何能产生?因此,需要政府一些具体的扶持措施。

做强做大建水紫陶产业,不仅仅是建水县和紫陶从业者的事。州委、州政府提出了“全力打造红河历史文化三个千年四个百年”亮丽名片文化品牌,建水紫陶名列其中,云南省委、省政府也有意将建水紫陶打造成云南继普洱茶之后的又一张世界级的文化名片。从这些政策里,可以理解为发展壮大建水紫陶产业是全州,甚至是全省层面上统筹考虑的事,不能再狭隘地认为,发展建水紫陶产业,是建水县的事。只有将建水紫陶产业的发展放在全州、全省的层面和高度来考虑,建水紫陶产业才能尽快实现省、州党委、政府提出的目标和要求。

要做强做大建水紫陶产业,要加强对人才的培养。“这里包括3个层面的人才培养。”谢恒说,一个层面是紫陶从业技术工人的培养,这需要与职业中学、中专、大专院校联合开展,为紫陶业提供大量的初级技术工人。二是加强与省陶瓷协会的联系和协作,积极开展建水紫陶国家级大师申报工作。“今年5月,配合省陶瓷协会完成了建水紫陶业‘云南省陶瓷大师’评选工作。”谢恒说,建水紫陶在全国也算是小有名气,但到现在,还没有一个国家级大师。没有国家级大师,建水紫陶要想做强做大,就会很难。三是培养建水紫陶专门的研究推介人员。相对于我国其他地方的名陶名瓷,建水紫陶的研究很滞后,没有相关的专着。当然,这是一些客观原因造成的。一是建水地处偏僻,研究者相对较少,二是历史原因造成产研分离。起初,制陶的人没有写书出专着的能力和水平,而有能力写书出专着的人,却又不会制作陶器。政府是否可以考虑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出版建水紫陶相关专着。

“只有突破这些制约,建水紫陶才能健康成长为百亿元产值的产业。”谢恒最后说。

谋局做强做大共发力

今年9月底,连续举办了11届的建水孔子文化节更名为“建水孔子文化节暨紫陶文化旅游节”。9月26日,建水第一条紫陶文化主题商业街——建水紫陶街开始开放,这是一条以紫陶销售及展示、休闲体验、度假观光为主的特色旅游步行街,弥补了建水没有紫陶作品展示街的空白。在开街仪式上,还举行了象征紫陶窑火世代相传、生生不息的火炬传递仪式。这可以说是建水紫陶的又一次“发力”。

建水县委宣传部部长杨为文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建水紫陶如何走出建水、走出云南,甚至是走出国门是建水县委、县政府一直在思考和关注的问题。其实,这些年来,建水紫陶的产量、名气虽不如宜兴紫砂,但随着政府的关注和决策,也逐渐走出国门,为人所知。一是打造建水紫陶品牌。建水紫陶已成功申注为中国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且目前正在申请认定中国驰名商标,以品牌宣传推动整个紫陶产业的外向发展。二是成立紫陶协会。组织参与各类展览并组织制陶大师到各个制陶圣地交流,打破闭门造车、孤芳自赏的格局。三是借助红河州对外文化交流的平台,与梯田、民族歌舞等红河特色一起,走出省界、走出国门。近年来,已完成台湾之旅、日本之旅、法国之旅等。四是与云南茶结合,推广云南器。把普洱茶、建水陶打造成实用、亲密的伴侣组合,不断推广宣传建水紫陶。五是建水紫陶不仅有茶器,还有其他传统的生活陶,比如气锅。这很大程度上为建水紫陶的推广另辟了蹊径。民以食为天,建水紫陶在饮食文化中的运用,也让大家更进一步知道建水紫陶、使用建水紫陶。

同时,依托建水紫陶协会,力邀陶艺专家、工艺美术大师到建水交流指导。已组织过台湾陶艺大师团来建水开展讲座、制陶技艺展示。国家工艺美术大师、陶瓷专家孟树峰,已多次受邀到建水为建水紫陶的发展助力。目前,孟大师正在为建水紫陶建设陶瓷艺术家库数据库。此外,近日,在建水陶艺家肖春魁浪鬼禅寂柴烧基地,举办了国际柴烧创作营活动,邀请了来自日本、韩国和我国青岛、河南、台湾的国际知名陶艺家到建水进行创作,并举办了两场高水准的讲座,为建水紫陶的发展带来了活力。



I. 如何向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申请国家地理标志产品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有关地方政府关于划定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建议。
(二)有关地方政府成立申请机构或认定协会、企业作为申请人的文件。
(三)地理标志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
1.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
2.产品名称、类别、产地范围及地理特征的说明;
3.产品的理化、感官等质量特色及其与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间关系的说明;
4.产品生产技术规范(包括产品加工工艺、安全卫生要求、加工设备的技术要求等);
5.产品的知名度,产品生产、销售情况及历史渊源的说明。

J. 农产品地理标志申请条件

法律分析:农产品地理标志是指标示农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域,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主要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称冠名的特有农产品标志。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1、称谓由地理区域名称和农产品通用名称构成;

2、产品有独特的品质特性或者特定的生产方式;

3、产品品质和特色主要取决于独特的自然生态环境和人文历史因素;

4、产品有限定的生产区域范围;

5、产地环境、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

6、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下列条件择优确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行业协会等组织。具有监督和管理农产品地理标志及其产品的能力;具有为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加工、营销提供指导服务的能力;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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