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申请地理标志的条件
法律分析:申请地理标志条件:
1、地理标志商标注册人应当是当地的不以赢利为目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一般为社会团体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其业务范围与所监督使用的地理标志产品相关;
2、地理标志具有特定品质,一般应指向单一的具体商品。因此,地理标志商标的指定使用商品不能笼统地表述为活动物、新鲜水果、中药材、谷类制品等某一类商品的统称。
3、拥有地理标志产品客观存在及信誉情况证明材料。
4、地理标志商品的生产地域范围既可以由证明地理标志客观存在及信誉情况的历史材料确定,也可以由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生产地域范围证明文件划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十六条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Ⅱ 申请和使用地理标志商标需要符合哪些要求
地理标志作为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在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业效益、促进定向扶贫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当一个产品贴上特定的地理标志时,它与特定的地理和人文因素相联系,即产品质量和质量的最有力证明,使该产品具有其他同类产品所不具备的独特优势,并将这种优势转化为市场竞争力。地理标志商标的应用将带来更高的经济价值。
在申请地理标志注册时,地理标志适用地理范围的划分非常重要。这里的地区不需要与该地区目前行政区划的名称和范围完全一致。我们应该非常谨慎地划定地理范围,尊重传统和历史,尊重当地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具有地理标志监督检测能力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检测资格证书或者当地政府出具的关于其检测能力的证明文件,以及申请人拥有的专业检测设备和专业检测人员名单。
Ⅲ 地理标志注册商标有什么要求
你好,
地理标志商标申请条件
1、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
2、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
3、商标法十六条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希望能帮助到你望采纳
Ⅳ 注册地理商标有什么要求
法律分析:需要提交以下内容:
一、关于地理标志商品客观存在的证明
二、关于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范围
三、关于地理标志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的关系说明
四、关于申请人检测监督能力证明材料
五、关于地理标志商标变更、转让申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十六条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Ⅳ 申请和使用地理标志商标需要符合以下要求
地理标志作为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在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以及推进精准扶贫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当一个产品贴上了特定的地理标志,就和特定的地理和人文因素联系起来,也就是该产品质量和品质的最有力证明,从而使产品具有了其它同类产品所不具备的独特优势,这种优势又可以转化为市场竞争力。地理标志商标的申请,带来的将是更高的经济价值。
如果想要申请地理标志商标,必须具备四个必要条件:
1、标示来源地的标志
2、商品的特定品质
3、商品的信誉
4、独特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
Ⅵ 地理商标与什么因素有关
地理标志商标与当地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有关。
地理标志商标是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并且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申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目前国际上保护特色产品的一种通行做法。通过申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可以合理、充分地利用与保存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地理遗产,有效地保护优质特色产品和促进特色行业的发展。
"地名+品名"是地理标志的核心内容,属于当地生产经营者全体。地理标志的注册者获得的不是"地名+品名"文字的商标专用权、而是地理标志专用标识的专用权。
Ⅶ 申请地理标志商标
申请地理标志商标:
1.申请人应是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不从事具体经营行为的公益性主体。
2.指定商品应具体、单一(如“苹果”),不能是某一种商品的总称(如“新鲜水果”)。
3.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归纳整理而成的使用管理规则范本(编者注:将在3月21日本报7版刊登)中,第五条不但要求写明使用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商品的生产地域范围(包括行政区划和地理坐标),还要求描述该地域特定的自然地理环境是如何影响和造就了地理标志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
4.地理标志商品客观存在及信誉情况的证明,包括县志、农业志、产品志、年鉴、教科书或其他公开出版发行的书籍,以及行业核心刊物中对地理标志商品特定的称谓、品质或信誉的完整描述。
5.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未能出具地理标志商品生产地域范围证明的,可以根据县志、农业志、产品志、年鉴、教科书或其他公开出版发行的书籍以及行业核心刊物中的相应表述,确定地理标志商品的生产地域范围。
6.申请人的监督检测能力,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证明:
一是申请人本身具备检测能力的,应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申请人具备监督管理该地理标志能力的说明文件,还应提交申请人所具有的专业检测设备清单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并附技术人员的资质证书。
二是申请人委托他人检测的,应提交申请人与具有检测资格的机构签署的委托检测合同以及受委托机构的法人证书、资质证书、专业检测设备清单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7.地理标志以其名义在其原属国受法律保护的证明,包括商标法保护体系下通常采用的注册证、专门法保护体系下通常采用的法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