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测绘地理信息协会入会愿望如何写
全国范围目前有1个学会——中国测绘地理信息学会,2个协会——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协会、中国卫星导航定位协会。各省(市、自治区)也有相应的学会、协会,学会名称为测绘学会或测绘地理信息学会,协会名称为测绘协会、测绘地理信息协会或地理信息产业协会。这些学会、协会均有会员(单位、个人),感兴趣的可申请加入,具体可访问其网站下载章程、入会条件及申请表格等。
② 测绘资质申报标准及流程
2014年7月1日,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以国测管发〔2014〕31号印发修订后的《测绘资质管理规定》。该《规定》分总则、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变更与延续、监督管理、罚则、附则7章37条,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2009年3月12日发布的《测绘资质管理规定》予以废止。
中文名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
发布
2014年7月1日
文号
国测管发〔2014〕31号
施行
2014年8月1日
快速
导航
规定内容
国家通知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
国测管发〔2014〕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本着简政放权、宽进严管、强化服务的原则,为了规范测绘资质行政许可行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激发市场活力,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对《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进行了重新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1][2]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2014年7月1日
管理规定
规定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规范测绘资质行政许可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③ 测绘乙级资质应该怎么申请
满足以下条件就可以提交申请
基本要求
1. 设立测绘地理信息安全保密工作机构。
2. 从事涉密测绘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签订保密责任书,接受保密教育。
3. 建立健全测绘地理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明确涉密人员管理、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涉密设备与存储介质管理、涉密测绘成果全流程保密、保密自查等要求。
4. 明确涉密测绘成果使用审批流程和责任人,未经批准,涉密测绘成果不得带离保密要害部门部位。
5. 涉密存储介质专人管理,建立台账;涉密设备与存储介质应粘贴密级标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介质不得接入互联网或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涉密网络与互联网或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实行物理隔离;涉密计算机外接端口封闭管理。
6. 建立健全涉密测绘外业安全保密管理制度,落实监管人员和保密责任,外业所用涉密计算机纳入涉密单机进行管理。
7. 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并长期保存,实行可追溯管理。
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遵守保密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
④ 如何申请甲级测绘资质和增加甲级专业范围
办理甲级测绘资质需要在企业人员、企业资产、办公场所等方面满足资质标准:
一、申请甲级测绘资质需要的企业人员有:
(1)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取得测绘及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获得测绘及相关专业博士学位并在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3年以上;获得测绘及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并在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8年以上;测绘及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并在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10年以上。
(2)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取得测绘及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获得测绘及相关专业博士学位并在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1年以上;获得测绘及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并在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3年以上;测绘及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并在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5年以上;测绘及相关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并在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7年以上;获得测绘地理信息行业技师职业资格(但不得超过2人)。
(3)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取得测绘及相关专业初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测绘及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测绘及相关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并在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2年以上;测绘及相关专业中专毕业并在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4年以上。
(4)注册测绘师,是指经过考核认定和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并依法进行注册的人员。注册测绘师可以计入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数量。
二、申请甲级测绘资质办公场所不少于六百平方米。
三、测绘资质单位应当有健全的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和保密制度;设立保密工作机构,配备保密管理人员;确定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明确保密岗位责任,与涉密人员签订保密责任书;测绘成果核心涉密人员应当持有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涉密人员岗位培训证书;建立测绘成果核准、登记、注销、检查、延期使用等管理制度;生产、存储、处理涉密测绘成果档案的设备设施与条件,应当符合国家保密、消防及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四、申请甲级测绘资质需要满足工程业绩。
近2年内完成的测绘服务总值不少于1600万元,且有3个以上测绘工程项目取得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质检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申请甲级测绘资质的条件比较高,一般企业都是通过资质升级获得甲级资质的,而且不能越级申请资质升级。
五、新增甲级专业范围需要具备相应乙级专业范围。
⑤ 测绘资质申请需要什么条件ip
基本要求
1.设立测绘地理信息安全保密工作机构。
2.从事涉密测绘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签订保密责任书,接受保密教育。
3.建立健全测绘地理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明确涉密人员管理、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涉密设备与存储介质管理、涉密测绘成果全流程保密、保密自查等要求。
4.明确涉密测绘成果使用审批流程和责任人,未经批准,涉密测绘成果不得带离保密要害部门部位。
5.涉密存储介质专人管理,建立台账;涉密设备与存储介质应粘贴密级标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介质不得接入互联网或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涉密网络与互联网或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实行物理隔离;涉密计算机外接端口封闭管理。
6.建立健全涉密测绘外业安全保密管理制度,落实监管人员和保密责任,外业所用涉密计算机纳入涉密单机进行管理。
7.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并长期保存,实行可追溯管理。
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遵守保密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
⑥ 中国地理信息系统协会的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定名为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协会,简写为中国GIS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译名为China Association for Geographic Information Society,缩写为CAGIS。
第二条本协会的性质是:我国从事地理信息产业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具有法人资格、非营利性、全国行业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略)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的住所位于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略)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成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1.单位(团体)会员: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从事地理信息产业的生产、经营、应用、管理、科研和教学的企事业单位、部队,依法成立的民办企业、外资企业和社会团体,支持本协会工作,参加本协会活动,可申请和批准为单位(团体)会员。
2.个人会员: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包括港、澳、台的同胞及海外侨胞,本人从事地理信息产业工作,热心和支持协会工作的,可申请为个人会员。
(五)凡长期从事本行业或本协会工作,有突出贡献,并在地理信息界有较大影响的常务理事以上的会员,可作为荣誉会员。荣誉会员由会长办公会推荐,理事全体会议通过,发给证书。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个人会员经秘书长办公会审核批准,单位会员经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报理事会备案;
(三)协会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团体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有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优先优惠享有本协会提供的“服务、自律、协调、维权”和咨询服务;
(七)其它按章程应享有的权利。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给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为协会网站、会刊撰写稿件。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行规、行约;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进行表彰和奖励;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的会员代表由上届理事会的理事、下届理事会的理事候选人、各分支机构负责人和本届会员代表组成,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增补和更换理事、常务理事;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或理事委托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第三、第五、第六、第七、第八、第九、第十、第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含委托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含委托的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设立办公会议制度,办公会议在正副会长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副秘书长和协会秘书处正副主任等参加。办公会议负责领导协会的办事机构,处理协会的日常工作,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授权办公会议负责行使常务理事会第十八条第一、第三、第五、第八、第九、第十、第十一的职权。办公会议必须有2/3以上成员参加。办公会议的决定应形成会议纪要,发给常务理事和有关人员。若有1/5以上常务理事对办公会议的决定提出异议,则办公会议的决定暂停执行,重新召开办公会议复议或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政治素质好,声望高;
(二)在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富于开拓创新精神;
(五)支持和热心协会的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听取办公会议的汇报,对办公会议的请示做出裁定;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提名副会长、秘书长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交理事会或常务事理会决定。
第三十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
用;
(五)代表本协会签署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理事的权利与义务
理事经所在会员单位推荐,理事会审议,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有下列权利:
(一)对协会领导机构成员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选举与被选举权;
(二)按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规定,参与协会重大事项的决策。
理事有下列义务:
(一)按时出席理事会,如确有原因不能出席的应派代表出席;
(二)积极参加协会的活动,及时反映会员的意见与要求;
(三)按协会规定,交纳会费。
在一届任期内,理事原则上不得变动,如遇理事退休或调动工作,则由其理事单位及时提出更换人选,按章程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如在一届任期内,理事本人不参加协会活动也不能派代表出席理事会,单位不交纳理事会费的,下届理事会不再予以考虑。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下设若干分支机构和直属机构。
分支机构、直属机构接受协会的监督、领导,制定明确的活动计划,依照本会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会费收取标准,并按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应在:
①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前,书面征求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意见;
②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资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经2011年10月1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⑦ 测绘地理信息协会入会愿望如何写
地理信息系统(地理信息系统或地理信息系统,地理信息系统),有时也被称为“地理信息系统”或“资源与环境信息系统。”它是一个特定的空间信息系统非常重要。它是在计算机软硬件系统支持的全部或地球表面的一部分(包括大气层)空间数据的收集,存储,管理,运算,分析,显示和技术系统描述的地理分布。地理信息系统处理,管理的对象是多种地理空间实体数据及其关系,包括空间定位数据,图形数据,遥感图像数据,属性数据,在一定地理区域内的分析处理和对各种现象的分布和流程来解决复杂的规划,决策和管理问题。
地理信息系统专业
到专业培训的地理信息系统的管理和地理信息系统的软件开发和应用的高级工程技术人才的领域。
公共基础设施课外学生的学习,除了主要课程:计算机网络,C + +计算面向对象程序设计,GIS软件工程,数据库原理,设计和应用地理信息系统的方法,应用开发和GIS设计,电脑绘图,GPS理论,城市地理信息系统,地理,测绘,航空摄影,遥感原理与遥感数字图像处理,基础地质,土地评估,土地管理,土地规划原则的应用,环境科学介绍,环境规划,地貌学与第四纪地质学。
学生毕业后在土地开发和资源,环境保护,地质和矿产资源勘探,交通,电力,水利勘测设计部门或相关专业的教学和研究部门的管理,具有丰富的工作去向。
到专业学制四年,要求考生在没有色盲招生。
⑧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测绘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为明确测绘管理有关事项,根据《福建省测绘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测绘局编制的全省测绘规划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计划,应纳入省经济发展规划、计划。
各专业测绘业务主管部门的次年度测绘计划,应于十一月份报省测绘局备案,编报年度计划有困难的应适时报送项目计划,年终统计应于次年二月份报省测绘局备案。第三条年度计划应具备下列内容:
(一)测绘项目进度。(1)项目名称:地区、等级或比例尺、工作种类、用途;(2)任务总量;(3)要求完成期限;(4)进度:各工序年初前累计完成数、本年计划数、外协;(5)承担单位和经费。
(二)测绘工作量。(1)工程:综合工序、等级或比例尺;(2)实物工作量;(3)定额工日工作量。
年终统计除具备前款内容外,还应具备下列内容:
(一)测绘人员。(1)部门及单位;(2)年末职工总数;(3)测绘技术人员:按职称分类、按专业分类。
(二)仪器设备。(1)部门及单位;(2)外业仪器(其中高精度及中远程的单列);(3)内业测图仪器;(4)印图设备;(5)其他。第四条进行《福建省测绘管理条例》第八条所称的航空摄影,其实施计划应于上一年度九月份前向省测绘局申请,由省测绘局综合平衡后,分别向有关部门申报。
航空摄影实施计划申请书应具备下列内容:
(一)申请单位;
(二)摄区名称;
(三)航摄面积;
(四)航摄规格:比例尺、像幅、焦距;
(五)要求摄影时间;
(六)成图:比例尺、幅数、方法;
(七)航摄及成图目的;
(八)摄区标图:摄区范围和经纬度。第五条各市、县次年度地籍测绘计划,应于十月底前报省测绘局、省土地管理局,两局在十一月底前共同商定次年度计划。省测绘局根据年度计划组织协调地籍测绘工作。第六条经济特区和沿海开放城市平面控制网,应采用独立平面坐标系统,首级平面控制网应与国家网进行联测,但在一个经济特区或沿海开放城市内必须采用统一的独立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第七条本省公开地图由省地图出版社出版。其他出版机构,除可以出版经省测绘局审查批准的时事宣传图、旅游图、交通图、专题地图和书刊插附的地图外,不得出版其他公开地图。
公开地图有关国界线的画法应严格按照中国地图出版社1989年出版的1∶400万《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形图》绘制。
凡本省编印公开出版的各种地图,应将其印刷图(一式二份)报省测绘局备案。第八条承担本省测绘业务的单位,应将重要测绘项目技术设计书报省测绘局或专业测绘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
重要测绘项目设计书指:
(一)一、二、三、四等大地测量设计;
(二)各种比例尺航空摄影测量设计;
(三)地籍测绘设计,行政区域界线测绘设计;
(四)各种普通地图、地图集、地图册和专题图集编辑设计;
(五)下列城镇地形测绘设计:
比例尺1∶500面积大于3平方公里;
比例尺1∶1000面积大于5平方公里;
比例尺1∶2000面积大于8平方公里。
(六)下列基本图测绘设计:
比例尺1∶5000面积大于15平方公里;
比例尺1∶10000面积大于50平方公里;
比例尺1∶50000。
(七)海洋测绘设计。第九条各专业测绘业务主管部门每年应将测绘产品质量检验情况报送省测绘局。
省测绘局有权对各专业部门测制的测绘产品实施质量监督。第十条福建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负责全省测绘产品质量和测绘仪器的监督检验、委托检验及仲裁检验的。
经监督检验认定为质量不合格的测绘产品,由施测单位负责修测或重测。第十一条凡本省从事《福建省测绘管理条例》第三条所列业务的测绘生产单位必须经过测绘资格审查,取得《测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测绘业务。
《测绘许可证》收费,按省物价委员会确定的收费标准执行。第十二条办理测绘许可证,由测绘生产单位向有权审查测绘资格的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测绘资格审查申请表》一式三份。
隶属各厅(局)系统的测绘生产单位,由其测绘业务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报省测绘局审核、发证。
地(市)、县的测绘生产单位,由地(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报省测绘局审核、发证。
⑨ 测绘资质申请,需要走哪些程序
测绘资质办理相对于其他的资质办理要容易一些,当然想要办理测绘资质,对该资质的整体脉络需要有一个大致的了解。本次就分享办理的相关信息,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基本条件
合法合规的公司主体,对于公司名称原则上无特殊限制,对于公司类型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全民所有制,合伙企业等。对申报测绘资质的公司主体的出资形式有明确界定,目前只能是内资公司。
对于申报主体办公场所面积的要求:甲级测绘资质办公场所不少于600平米,其中档案室不少于50平米;乙级测绘资质办公场所不少于150平米,其中档案室不少于20平米;丙级资质不少于50平米,其中档案室不少于10平米;丁级资质不少于20平米。
要求档案室必须具备三铁一器及六防也就是防强光、防火、防潮、防有害气体、防虫、防盗,且档案室中不能连接外网,对于存储信息数据的电脑应该做物理隔离;另外就是要将测绘成果管理制度进行上墙且做好后期成果调阅登记处理。
对于技术人员的要求:注册测绘师,高级工程师,中级工程师,初级工程师。以上人员的证件都需通过正规的评审部门颁发方可有效。
并且所有技术人员需需要满足:毕业证可以网查且学历真实有效;初级职称需大专毕业2或3年以上,本科毕业满1年以上;中级职称需满足大专毕业7年以上,本科毕业满5年以上;高级职称需满足大专毕业满15年以上,本科毕业满10年以上。
二、办理流程到底
流程大概是:单位申请-市经办人初审-市级局长转报-经办人待受理-经办人受理-省经办人审查-省级处长审核-省经办人发证。
值得注意的是每个省份的资质审核周期不尽相同,整体来说一般是3个月左右能够下证。
甲级资质需要经过三个不同级别的自然资源部门进行审批,最终要到自然资源部;
乙级资质一般是由市自然资源局和省自然资源厅来审批;
丙丁级资质一般是直接由市自然资源局审核,然后转报至省自然资源厅进行签批发证即可。
⑩ 中国测绘学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测绘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为Chinese Society for Geodesy,Photogrammetry and Cartography;缩写为CSGPC。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由全国测绘科技工作者和有关测绘单位以及相关学术团体依法自愿组成的民间组织;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社会公益性质的全国性、行业性、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是进行民间国际测绘科技交流的学术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和动员广大会员和测绘科技工作者,促进测绘科技的繁荣和发展,促进测绘科技的普及和推广,促进测绘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测绘科技与社会经济的结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科技工作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反映会员和测绘科技工作者的意见,维护会员和测绘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努力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测绘保障服务,为广大测绘科技工作者服务,为提高测绘职工科学素养服务。
第四条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办事机构挂靠在国家测绘局。本会接受上述部门的领导、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测绘学会(以下简称地方测绘学会)是地方科协的组成部分,在业务上接受本会指导。
第五条本会办事机构的住所在北京市海淀区三虎桥南百胜村1号,邮政编码为100048。 第六条本会业务范围:
(一)开展测绘科技学术交流,组织召开学术年会和各种形式的研讨交流会议,组织对高新技术的考察活动,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二)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科学技术教育活动,提高全民科学素质。开展“定向越野竞赛”等开发青少年智力和普及测绘科技知识的有关活动。
(三)开展民间国际测绘科技交流活动,促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发展同国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作为国家会员,代表中国测绘界参加国际大地测量协会(IAG)、国际摄影测量与遥感学会(ISPRS)、国际地图制图协会(ICA)、国际测量师联合会(FIG)等国际测绘学术团体。
(四)编辑、出版、发行《测绘学报》、《中国测绘学会会讯》、《中国测绘学科发展蓝皮书》、测绘科普读物、测绘论文集以及其它有关文献资料,组织摄制相关电子音像制品等,传播科学技术信息。
(五)反映会员和测绘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会员和测绘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
(六)促进测绘科技成果的转化,促进产学研相结合,促进行业或产业科技进步。组织会员和测绘科技工作者为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全面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作贡献。
(七)组织会员和测绘科技工作者对测绘科技政策、法规的制定提出建议。
(八)开展表彰奖励,设立“中国测绘学会科学技术奖”,组织评选测绘科技进步奖、优秀测绘工程奖、优秀地图作品奖等有关工作;评选和推荐测绘方面优秀的学术着作、科技论文、科普作品、专业软件,以及其它科技成果;表彰和奖励优秀测绘科技工作者及有突出成绩的学会专兼职人员。
(九)开展测绘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帮助本会会员及测绘行业职工补充新知识,提高业务水平;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测绘学术活动,发现优秀测绘科技人才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举荐。
(十)开展测绘科技方面的论证、咨询服务,举办测绘科技展览,支持测绘科学研究;接受委托承担测绘项目评估、成果鉴定、技术评价,参与并承担测绘技术标准制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认证等工作。
(十一)兴办符合学会章程、有利于测绘科技发展的社会公益事业。依法创办符合本会章程宗旨的科技性质实体机构。
(十二)促进学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队伍建设,使其适应工作的需要和学会的发展。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两类。其中个人会员包含普通会员、资深会员、荣誉会员、外籍会员,以及学生会员等。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个人会员(普通会员)的条件:
1、拥护本会的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2、具有中级(或相当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学位以上学历的测绘科技人员;或科级以上热心支持和参与本会活动的测绘管理工作者;
3、在测绘行业或学科领域有一定的影响。
(二) 团体会员的条件除同上述条件1外,另需具备下列之一:
1、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从事与测绘相关的科研、教学、生产、经营和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和中介机构;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测绘学会;或其他愿意参加本会活动并支持本会工作,依法注册的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
第九条本会会员的入会程序分别为
(一) 团体会员的入会程序是:
1、填写《中国测绘学会团体会员申请表》;
2、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3、颁发本会《团体会员证》。
(二) 个人会员的入会程序是:
1、填写《中国测绘学会个人会员申请表》,由两名会员介绍;
2、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
3、经本会秘书长会议审批,并报常务理事会确认;
4、统一编发本会“个人会员号”,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本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本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依本会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本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本会在各测绘单位建立会员组,并在各地区建立会员之家,作为本会会员的工作机构。承担本会的会员发展、资料分发及会费收取等工作。
第十三条本会个人会员中的资深会员、荣誉会员、外籍会员及学生会员等具体条件、入会程序、权利和义务等,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另行制订。
第十四条本会的各类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本会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或地方测绘学会的活动,经本会通知提示仍不交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本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会的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领导机构和负责人
第一节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制定会费标准;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节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第十九条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一) 理事会的组成原则:由会员中有学术成就、学风正派、能参加学会实际工作的专家和中青年科技工作者,以及热心学会工作的从事组织管理的领导干部组成。理事在本专业或本业务领域应有一定的代表性;专家学者、在一线工作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团体会员单位理事的比例适当;能较好地体现新老交替与合作的原则。
(二) 理事会的产生:由上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根据理事会组成原则提出换届方案,由有关单位和理事充分酝酿、民主协商提名,经常务理事会审议推荐,提交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
(三) 届中理事成员的更换:由理事所在单位提出更换要求,并征得本人同意后,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查通过,报全体理事会议确认。
(四) 本会设名誉理事。名誉理事应是本会上届理事并对本会和中国测绘事业有较大贡献者,由常务理事会提名,经理事会选举通过后聘任,任期一届。名誉理事可以列席理事会议。
第二十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聘任、解聘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决定增补和罢免理事,授予荣誉会员、名誉理事长,聘任名誉理事;
(九) 领导本会各分支机构开展活动与工作;
(十)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最大间隔不超过两年;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决议。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
第二十二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3)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中除第二、四、八项以外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2-4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在常务理事会议闭幕期间,可召开理事长、秘书长会议研究落实有关工作。
第三节 本会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风;
(二) 在测绘专业学科和业务领域内有较高造诣的专家、学者或有较大影响的人士;
(三) 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理事长、副理事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2岁;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 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第二十五条本会理事长或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团或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在特殊情况下,可委托秘书长行使职权。
第二十七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 聘用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候选人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提议,报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选举,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原则上任期一届,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常务理事会提名,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学会内公示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同意,并经民主选举程序后,可再延长一届任期。
第五章 办事机构
第三十条本会办事机构在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由本会秘书长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一条本会办事机构挂靠在国家测绘局,由若干专职干部和工作人员组成,并根据需要可下设若干工作部门。本会办事机构在行政(人、财、物等)方面接受国家测绘局的领导和管理。本会办事机构设立党支部,接受国家测绘局直属机关党委领导。
第三十二条挂靠单位对本会办事机构提供必要的人力、物资、经费支持,为专职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工作保障。挂靠单位对本会负责人中的编制内人员的任免、调动,事先应征求学会常务理事会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根据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编制性质,执行相应的人事管理制度。可试行实行竞争和流动的动态人事管理,对专职人员进行选聘和招聘。建立聘后管理制度,制定奖惩和解聘办法。其档案管理、档案工资、社会保险、专业技术职务评定、住房公积金、婚姻状况证明、出国政审等工作,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分支机构
第三十四条本会的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接受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本会分支机构的设立,及其名称、组成原则和业务范围等,由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研究确定。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分支机构必须有挂靠单位,并由本会和有关单位按双向选择的原则确定。
第三十六条本会分支机构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委员由挂靠单位推荐后经本会秘书长提名,一般由挂靠单位的业务领导或学科带头人出任,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与有关单位协商提名;正副主任委员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定后聘任。委员由正副主任委员与有关方面协商提名,报常务理事会审定备案,由相应分支机构聘任。分支机构的委员人选,应是专业水平较高,或活动能力较强,且热心学会工作的测绘科技工作者。
第三十七条分支机构在挂靠单位支持下可设专职或兼职秘书,负责处理日常事务。专(兼)职秘书由挂靠单位提名,经主任委员确认,由分支机构聘任,报常务理事会备案。
分支机构可根据专业发展情况,下设若干个学组,并设组长、副组长。学组的正副组长及组成人员由分支机构正副主任委员协商决定,报常务理事会备案。分会的委员人数,可比专业(工作)委员会的委员人数适当增加,并可下设秘书组。
第三十八条本会各分支机构的职责:
(一) 制定本分支机构的学术活动或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 推荐重大科技成果和学术论文,推荐优秀科技人才;
(三) 反映本专业科技工作者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四) 承办本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委托的有关任务。
第七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三十九条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本会会员的会费。
(二) 接受各有关单位的捐赠。
(三) 本会业务主管部门及挂靠部门的拨款。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本会合法收入享有法人财产所有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本会执行《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办法,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六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由常务理事会提出修订并形成决议,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本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的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经2009年12月5日中国测绘学会第九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国测绘学会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自国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