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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发布时间:2022-10-17 03:43:22

① 地理信息数据安全管理主要措施有哪些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是地理信息数据中的核心内容。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标准制作的、可通过计算机系统使用的数字化的基础测绘成果。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是具有知识产权的智力成果,受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保护。为了加强对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的管理,做好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社会化服务工作,为国家经济建设、科学研究和社会生活提供测绘保障,国家测绘局制定了《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规定》来规范国家地理信息数据的使用、提供与管理。
1.使用许可
(1)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必须得到使用许可,并签订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协议(以下简称"使用许可协议")。使用许可协议是非独占和不可转让的。使用许可协议文本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
(2)使用许可协议分为甲、乙、丙三类。甲类使用许可协议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政府等用于宏观决策和社会公益事业。乙类使用许可协议适用于非企业单位、个人以教学或者科学研究、规划管理等目的在本单位内部或者个人使用,或者将研究成果向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政府等部门提供用于宏观决策和社会公益事业,、丙类使用许可协议适用于企业单位,或者非企业单位用于商业目的、盈利或者直接为建设工程项目服务。其他类型的使用许可协议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3)适用甲类使用许可协议的,无偿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适用乙类使用许可协议的,有偿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给予价格优惠;适用丙类使用许可协议的,有偿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有偿使用是指收取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部分成本费用。各类使用许可协议的单位均应支付提供数据中所实际发生的介质费、人工费和其他费用等工本费。
(4)使用单位拥有使用许可协议规定范围内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规定权限的使用权。使用单位根据使用需要,可以对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做部分修改或者对数据的格式进行转换,但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将修改、转换后的数据对外发布和提供。
(5)使用单位在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时,必须明显标示数据的版权所有者。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版权归属不因数据部分修改或者格式改变而改变,使用格式改变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或者使用基于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形成的衍生品以及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备份和复制品,必须明显标示原数据的版权所有者。
(6)使用单位应当确保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安全,防止数据丢失或者被盗;若发生数据丢失或者被盗,应当及时向提供单位报告;造成后果的,应当承担责任。
(7)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提供单位提供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密级,依照国家规定进行管理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8)当使用单位的身份变更或者使用单位对数据使用用途改变时,应当向原数据提供单位提出申请,重新签订使用许可协仪。
(9)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向省级以上测绘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台湾地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参照此规定办理)。
(10)涉外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提供与管理
(1)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负责国家管理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的提供工作。省级提供单位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委托保管的其他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的提供工作,并负责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使用单位使用其他省级提供单位负责提供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转函工作。
(2)提供单位不得授权或者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3)提供单位负责审查使用单位的身份证明、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书面申请和能证明其使用目的的有关材料,确定使用单位适用的使用许可协议类别,必要时报省级以上测绘主管部门审批。
(4)提供单位应当按照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及时向使用单位提供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及数据使用说明,并协助其读取数据。
(5)对与提供单位建立数据交换关系的使用单位,提供单位有权决定相互交换数据的方式和减少或者免收其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费用。
(6)提供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使用许可协议的文本格式和内容。
(7)提供全国范围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必须报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提供单位不得以签订多个使用许可协议的形式,将全国范围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分解提供给同一个使用部门或者单位。使用和提供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涉及军事部门的,依照测绘成果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8)未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未公开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携带或者邮寄出境,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其传输至境外。
(9)提供单位应当建立数据提供登记管理系统,详细记载使用单位、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内容、数量、用途和使用方式等;及时了解社会对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需求情况,定期进行统计汇总,并向其上级测绘主管部门报告。
3.法律责任
(1)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测绘主管部门收回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有关资料,根据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制作的衍生成果或者已取得的非法收入一并没收;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使用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包括:
①擅自向第三方提供或者转让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
②未经提供单位许可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
③使用单位的身份变更或者改变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用途又不及时向提供单位提出申请并重新签订使用许可协议的。
④对获得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保管不当,造成数据全部或者部分丢失、被窃,又不及时向提供单位报告的。
⑤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时,不按规定标示版权所有者或者擅自改变版权所有者的。
(2)伪造身份或者掩盖其对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真实使用用途,骗取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由省级以上测绘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收回其取得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有关资料,根据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制作的衍生成果或者已取得的非法收入一并没收;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非法所得50%至100%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3)使用单位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时违反有关保密规定的,依照《保密法》、《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4)使用单位擅自将未公开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携带或者邮寄出境,或者以任何方式传输至境外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5)不履行使用许可协议规定的义务或者未按约定条件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对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保管不当造成数据丢失、被窃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② 国家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数据怎么使用

步骤 

1

网络搜索国家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打开第一个

2

服务资源

3

详细信息

4

打开网页

5

选择打开方式为arcmap

6

下载

7

用arcmap打开

注意事项 

电脑必须联网,因为数据的访问是通过已经发布好的服务访问的。

③ 湖南省地理空间数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理空间数据的管理,规范地理空间数据的采集、生产、汇集整理,促进地理空间数据的共享使用,发挥地理空间数据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湖南省信息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地理空间数据,是指与地理空间位置及其时态有关的自然、经济、社会等信息,包括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专题地理空间数据。第三条地理空间数据管理应当遵循统筹管理、全面汇集、统一标准、共享使用、保障安全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理空间数据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建立地理空间数据共享使用协调机制,依法保障对地理空间数据建设和更新的投入。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生产和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承担全省地理空间数据的汇集、共享工作,建设和维护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共享平台,推进地理空间数据的使用。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生产和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承担地理空间数据的汇集、共享工作,推进地理空间数据的使用。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组织生产、更新和管理本部门专题地理空间数据,无偿提交在履行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中形成的专题地理空间数据进行汇集,享有无偿使用地理空间数据的权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理信息服务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具体承担地理空间数据汇集处理和集成、交换共享平台运行和维护、共享服务提供等技术服务工作。第二章采集和生产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地理空间数据生产和更新的总体规划,编制年度生产计划,保证地理空间数据的更新速度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需求。第七条财政资金投入为主的项目中涉及地理空间数据生产、地理信息系统建设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数据和系统,防止重复建设。第八条地理空间数据的采集和生产应当遵循一种数据一个来源的原则,由法定职能部门和单位负责相应地理空间数据的生产和管理,避免重复采集、多头采集。
地理空间数据的采集、生产、更新以及地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统一空间基准,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地理空间数据标准。第九条省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航空航天遥感影像数据的统一获取、处理、提供,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生产或者采购计划并组织实施。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第三章汇集和整理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完善地理空间数据汇集、数据更新的工作机制。
省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拟定并且适时修订《湖南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共享目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一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湖南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共享目录》,于每年3月底前向同级服务机构提交上一年度地理空间数据(包括目录、元数据、原始数据或者数据库等)进行数据汇集。
鼓励其他单位将合法拥有的地理空间数据参与汇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二条依法应当保密或者限制使用的地理空间数据,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向服务机构提交前应当注明密级、保密期限、限制范围等内容。第十三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提交的数据质量负责,提交的数据应当合法、完整、准确、规范。
服务机构负责对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交的地理空间数据进行质量核查,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当退回修改。第十四条服务机构应当在收到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交的地理空间数据之日起60日内,完成地理空间数据的集成和整合工作。服务机构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地理空间数据集成、整合工作的,经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工作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20日。第十五条下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地理空间数据进行数据汇集。

④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规定的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的管理,做好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社会化服务工作,为国家经济建设、科学研究和社会生活提供测绘保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标准制作的、可通过计算机系统使用的数字化的基础测绘成果。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使用和提供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使用和提供的管理工作。
省级以下(含省级)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规定制定。
第五条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负责对全国进行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保管、维护、提供和社会化服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授权的测绘资料管理单位按业务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保管、维护、提供和社会化服务工作。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授权的测绘资料管理单位称为提供单位,其业务分工和提供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范围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六条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实行使用许可制度。
第七条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按照不同使用部门、单位和不同使用目的实行无偿使用或者有偿使用,有偿使用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是具有知识产权的智力成果,受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保护。
获得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使用部门、单位和个人,未经提供单位许可,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提供或者转让。
任何部门、单位以及个人未经许可而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行为,是侵权行为。

⑤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规定的第二章 使用许可

第九条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必须得到使用许可,并签订《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协议》(以下简称“使用许可协议”)。
使用许可协议是非独占和不可转让的。
使用许可协议文本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
第十条使用许可协议分为甲、乙、丙三类。
甲类使用许可协议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政府等用于宏观决策和社会公益事业。
乙类使用许可协议适用于非企业单位、个人为教学或者科学研究、规划管理等目的在本单位内部或者个人使用,或者将研究成果向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政府等部门提供用于宏观决策和社会公益事业。
丙类使用许可协议适用于企业单位,或者非企业单位用于商业目的、营利或者直接为建设工程项目服务。
其他类型的使用许可协议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适用甲类使用许可协议的,无偿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适用乙类使用许可协议的,有偿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给予价格优惠;适用丙类使用许可协议的,有偿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有偿使用是指收取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部分成本费用。
各类使用许可协议的单位均应支付提供数据中所实际发生的介质费、人工费和其他费用等工本费。
第十二条使用单位拥有使用许可协议规定范围内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规定权限的使用权。
使用单位根据使用需要,可以对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做部分修改或者对数据的格式进行转换,但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将修改、转换后的数据对外发布和提供。
第十三条使用单位在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时,必须明显标示数据的版权所有者。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版权归属不因数据部分修改或者格式改变而改变,使用格式改变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或者使用基于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形成的衍生品时,必须明显标示原数据的版权所有者。
第十四条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备份和复制品与原数据等同,受本规定的保护。
第十五条使用单位应当确保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安全,防止数据丢失或者被盗;若发生数据丢失或者被盗,应当及时向提供单位报告;造成后果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提供单位提供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密级,依照国家规定进行管理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十七条当使用单位的身份变更或者使用单位对数据使用用途改变时,应当向原数据提供单位提出申请,重新签订使用许可协议。
第十八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向省级以上测绘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台湾地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参照上款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涉外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⑥ 海南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测绘地理信息管理,保障测绘地理信息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服务,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使用测绘成果、提供地理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自治县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政府预算。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测绘地理信息、新闻出版、民政、工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促进公民自觉维护国家安全、主权和利益。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国家版图意识教育纳入爱国主义教育和中小学教学内容,组织学生参加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第六条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依法报经批准。

省和市、县、自治县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七条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和本省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测绘成果提供使用时,提供单位应当对所采用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予以说明。第八条因建设、国土空间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确需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第九条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应当科学布点、合理设置。需要使用土地的,设置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占用建筑物的,设置单位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建设电力、广播电视、通信设施等电磁波发射装置系统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合理避让已建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第十条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基础航空摄影和卫星遥感测绘资料获取的年度计划,按计划统一组织实施,定期公布成果目录,并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分发服务。第十一条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共同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第十二条建立地理信息系统或者使用地理信息数据建设其他专业信息系统的,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地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做好数据资料的保密和安全工作。第十三条省和市、县、自治县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依托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及时获取、处理、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增加地理信息有效供给,开放可公开的地理信息资源,通过海南省“多规合一”信息综合管理平台等向政府和社会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第十四条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资质的统一管理。

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执业证书或者测绘作业证件。测绘单位应当在测绘资质证书核准的业务范围和作业限额内进行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测绘资质年度报告。

外省的测绘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应当向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五条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实行发包、承包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发包单位不得向不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发包;

(二)发包单位不得向超出测绘资质证书核准业务范围的测绘单位发包;

(三)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价格承包;

(四)承包单位不得将承包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转包;

(五)承包单位分包的业务量不得大于该项目总承包业务量的40%;

(六)接受分包单位不得将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再次分包。

⑦ 江西省地理信息数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地理信息数据管理,规范地理信息数据获取、处理、更新和汇集行为,促进地理信息数据共享利用,保障地理信息数据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专题地理信息数据、航空航天遥感影像资料等地理信息的获取、处理、更新、汇集和共享,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应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理信息数据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促进地理信息广泛应用。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地理信息数据的汇集、共享工作,负责获取、处理、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负责组织获取、处理、更新和管理本部门、本单位专题地理信息数据,汇集其履行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或者义务时产生的地理信息数据。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和管理省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指导市、县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市、县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设和管理本级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省、市、县三级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应当互联互通。第六条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根据应用需求,建设和管理专题地理信息系统。新建专题地理信息系统,应当充分利用本级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提供的数据服务和功能服务;已建成的和正在建设的专题地理信息系统,应当做好与本级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无缝对接。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财政事权划分,将地理信息数据汇集共享、航空航天遥感影像资料统一管理、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应用等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第八条地理信息数据汇集共享实行目录管理。
省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按照《江西省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规范》,编制并且适时修订江西省地理信息数据汇集共享目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在江西省政务信息共享网站发布。第九条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江西省地理信息数据汇集共享目录,于每年三月底前,依托江西省电子政务共享数据统一交换平台,向江西省政务信息共享网站汇集专题地理信息数据。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地理信息数据汇集工作的,可以适当延期,最长不超过二十日。第十条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对汇集的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的真实性、时效性负责,汇集、更新的专题地理信息数据应当合法、完整、准确、规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通过江西省电子政务共享数据统一交换平台,以联机等方式获取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汇集的专题地理信息数据,并负责对汇集的专题地理信息数据进行质量核查,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当退回修改。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五月底前,完成地理信息数据的集成工作,将集成后的地理信息数据在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发布,并将其目录及时更新至江西省政务信息共享网站。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保证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年度更新。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汇集的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的内容因建设、管理或者自然作用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在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布可共享的地理信息数据目录、用户权限、获取途径等事项,提供浏览、查询、链接、下载等服务。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在互联网上向公众无偿提供公益性地理信息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在政务外网上,以联机方式实现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地理信息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在政务内网上,依据用户权限,针对用户提出的涉密地理信息数据共享需求,按规定提供涉密地理信息服务。使用涉密地理信息数据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保密制度并具备相应的保密条件,按照网络安全和数据保密规定使用地理信息数据。

⑧ 基于ArcGis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处理方法研究

1 引言

为专题或应用型GIS(如电力GIS、电信GIS和城市网格化管理系统等)采集数据是目前测绘技术应用的主要领域。与GIS数据采集最密切的测绘技术是数字化测图技术,它们的最大区别是,前者在采集地理实体几何数据的同时,还要调查其属性信息。 另外,为了保证采集数据的可靠性和完整性,为GIS采集的数据必须经过检验和进一步的处理才能进入GIS,一方面地理实体的空间位置、几何形状和一些属性信息等需要参照地理底图才能检验其正确性,例如某些地理实体与周围地理要素的相对位置关系是否正确等;另一方面有些地理实体的几何图形和属性信息需要参照地理底图才能确定,例如一些地理实体的几何图形需要参照周围地理要素才能绘制完整,有些地理实体的位置描述等不便编码的属性信息需要参照地理底图才能较好地确定;有些地理信息则需要直接从地理底图上采集。可见,GIS数据采集是一项远比数字化测图技术复杂的工作,因此,根据专题或应用型GIS的特点和要求,研究其数据采集技术具有重要的意义。

目前,为电力GIS、电信GIS和城市网格化管理系统等GIS采集数据最常用的方法是,用全站仪或GPS采集地理实体的空间数据,同时填写地理实体的属性信息表,这种方法速度慢且容易出错,所以工作效率低下。另外,考虑到AUTO CAD具有较强的图形绘制和编辑功能,目前大部分数字化测图内业处理工作都是在基于AUTO CAD开发的软件下进行的,本文参照数字化测图技术提出了基于AUTO CAD数字化采集GIS数据的方法。其工作流程如表1所示:

表1:基于AUTO CAD数字化采集GIS数据的工作流程

第一步
外业采集数据
外业采集

第二步
数据转入AUTO CAD

内业处理

第三步
检查与处理数据

第四步
数据转出AUTO CAD

该方法需要解决以下3个问题:一是地理实体属性信息的编码,二是实体信息在AUTO CAD图形数据库中的存放方法,三是数据从AUTO CAD转入GIS的方法。

2 属性编码

地理实体的属性信息是用来描述地理实体的属性(如名称、质量、数量和等级等)特征的信息[1],这些属性信息可以分为数字的(如描述实体各种数量属性的面积、长度等)和文字的(如实体的名称、性质等),其中文字的属性信息又可分为可编码的(如实体的性质和质量)与不可编码的(如宗地的四至等实体的位置描述信息),在文字形式的属性信息中,可编码的属性信息占大多数。

在为GIS采集数据时,为了避免填写实体属性信息调查表,便于进行数字化调查,需要把实体可编码的属性信息进行编码(不可编码的属性信息可在内业处理时参照地理底图和已调查的属性信息确定),这也是GIS管理地理信息的要求。编码的实质就是把文字形式的属性信息转换成数字编码(代码)以便于计算机处理,也是GIS定性查询信息的主要依据和手段[1]。

本文以城市部件调查为例介绍实体属性信息编码的方法。属性编码除了遵循“科学性、唯一性、完整性、可扩充性、适用性和规范性”等一般的原则外,应该尽可能减少代码的位数,以便于记忆和外业使用。例如,城市部件的归属或管理部门可参照表1进行编码。

表2 城市部件归属部门代码表

序号
单位类别
大类
单位编码
专业部门名称

1
行政机关
1
01
城管大队




2
事业单位
2
01
园林绿化局




3
企业单位
3
01
自来水公司




为了节省计算机空间,有时可将两个属性联合起来进行编码,用一位数字表示两个属性。例如,部件的状态和现势性是指现状使用情况,分完好、破损、占用、丢失四种情况填写。现势性则是指部件在使用还是废弃了,可参照下表编制代码。

表3 部件现势性与状态代码表

现势性
状态
编码
颜色

在用
完好
1
红色

在用
破损
2
黄色

在用
丢失
4
青色

在用
占用
6
紫色

作废
破损
3
绿色

作废
丢失
5
蓝色

作废
占用
7
白色

作废
完好
8
灰色

外业调查时在测量部件位置的同时,可用如下代码格式确定其属性信息

⑨ 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要求

1)准予使用的基础测绘成果属于测绘工作中国家秘密级事项,要按《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进行保密管理,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消除失泄密隐患,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不得擅自复制、转让或转借。

2)绝密级基础测绘成果,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①非经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②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③在设备完善的保管装置中保存。经批准复制、摘抄的绝密级成果,依照前款规定采取保密措施。

3)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使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和《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仅限于本单位范围内,按批准的使用目的使用,不得扩展到所属系统和上下级或同级其他单位。

4)利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开发生产的产品,未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保密处理的,其秘密等级不得低于所用测绘成果的秘密等级。

5)违反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发生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泄密事件的机关、单位,应按照《报告泄露国家秘密事件的规定》的要求,向有关保密工作部门或机构报告并查处。

6)首次申请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被许可使用的申请人应签署国家测绘局印发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安全保密责任书》。

7)准予提供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测绘成果资料保管单位应当与被许可使用的申请人签订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提供使用许可协议。

⑩ 怎么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网上下数据

你可以在网络有jpg格式的,如果找矢量化的那就不好找了,可以自己矢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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