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档案是什么——我对档案的认识
我87年毕业后被分配到商丘市档案局业务指导科工作,毕业当年担当了中国人民大学档案专业商丘党校电大班的教学工作。在教学的过程中我发现自己只能勉强授业而无法胜任解惑的工作,因为教课书上的一些学术观点我根本弄不明白,就连最基本的档案概念也理解不了。教科书上说:“原始记录性是档案的基本属性”,“正确认识档案的基本属性(本质属性)——原始记录,对于做好档案工作有实际的指导意义”,但教科书上又说:“档案是文件材料有条件地转化而来的”。“文件转化为档案一般要具备三个条件”①。教科书中对档案概念的揭示,我百思不得其解,感觉造成这一结果的原因可能有两个:一是自己笨,理解能力太差;二是理论本身有问题,某些基础理论教育已不自觉的陷入自欺欺人的恶性循环境界。如果是第一种原因的话,尚可接受;如果是第二种原因的话,就是一个社会的悲哀,感觉无法理解也不好接受。我带着沉重的负罪心理完成了教学任务,但也从此走向了探讨概念的基础理论研究之路。 当年,中国人民大学档案专业商丘党校电大班使用的档案管理学教科书是邓绍兴、陈智为教授编着,档案出版社1986年出版的《新编档案管理学》。该书讲:“据粗略估计,目前国内外有关档案的定义多达近百种”,该书还列举一些国内外有代表性的档案定义。对这些档案定义我不置可否,事实上也不知其对错。为避免先入之见,误入歧途,我把现实中被称做档案的事物看作一个未知,一个待解的矛盾,它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构成该事物的载体及信息记录符号,另一部分是载体极其信息记录符号所具有的各种自然的以及社会的关系,用模型表示的话,现实中被称做档案的事物就是一个处在其所具有的各种自然的、社会的关系为组成成分的半开放或全开放空间中的矛盾体。 “为避免先入之见,误入歧途,我把现实中被称做档案的事物看作一个未知,一个待解的矛盾,它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构成该事物的载体及信息记录符号,另一部分是载体极其信息记录符号所具有的各种自然的以及社会的关系,用模型表示的话,现实中被称做档案的事物就是一个以载体、信息记录符号为核心,以载体、信息记录符号所具有的各种自然的、社会的关系为组成成分的半开放或全开放的空间”。“一个以载体、信息记录符号为核心,以载体、信息记录符号所具有的各种自然的、社会的关系为组成成分的半开放或全开放的空间”,这是我为研究档案概念构筑的一个思维模型,它是“一个未知,一个待解的矛盾”。概念是反映对象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用已有的档案定义对照思维模型,从中找到要研究的每一个档案定义对应的空间范围,可以发现不同档案定义对应的空间不尽相同,我认为处在各自对应空间中的档案定义对象————既是不同档案定义的档案原型。 不同档案定义对应思维模型中的不同空间,档案定义对应的空间就是档案定义者看事物的视角。文件归档的过程其实就是人们对事物的认识视角转变的过程,也就是说在归档的过程中人们对事物的认识由文件这一视角转到了档案这一视角,在整个过程中文件始终是文件,档案始终是档案,二者根本没有任何本质变化,变化的只是人们的视角。归档过程中,文件转化为档案是假象,人们认识事物的视角发生变化是本质。 概念是反映对象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被称作档案的事物有许多属性,列宁说:“定义可能有许多,因为对象有许多方面”(《列宁全集》第38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255页)。我认为列宁说的话没错,但也应该明白,揭示同一对象不同方面的定义是不同概念,这些揭示同一对象不同方面的概念代表的也是不同事物。哪些认为被称作档案的事物(或具有档案本质属性的事物)只能是档案的想法是天真、不切实际的; 认为自己档案定义中的定义对象是档案,定义揭示的也是定义对象的本质属性,自己定义的一定是档案的想法也是天真、不切实际的。因为被称作档案的事物可以是档案,也可以是别的事物。 被称作档案(或文件)的事物的形成,传递以及保存都是人类主观能动作用的结果,人类制作形成以及保存被称作档案(或文件)的事物的动机应是满足自身的需要,被称作档案(或文件)的事物被制作、保存也应是其能够满足人类的需要或具有满足人类需要的潜能,需要和能够满足需要应是决定被称作档案(或文件)的事物的形成、存在和发展的动力,人类在控制被称作档案(或文件)的事物生命运动的过程中对其的视角也应始终围绕需要和能够满足需要这一关系展开。 人类制作形成被称作档案(或文件)的事物的最初目的是为了记录、传递信息、处理事务,我认为处在人类用来记录、传递信息、处理事务状态中的被称作档案(或文件)的事物是文件,随着文件的办理完毕,人类制作形成文件的最初目的得以实现,文件的部分功能随之消失,但在文件的制作以及办理过程中,被称作档案(或文件)的事物不仅记录了其制作者的意图也见证了其制作者记录、传递信息、处理事务的整个过程;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对记录对象或自身活动的已有记忆逐步消失,被称作档案(或文件)的事物反映其记录对象及其制作者已有活动的功用逐步增强,我认为被用来了解其记录对象及其制作者已有活动的被称作档案(或文件)的事物是档案。 据《新编档案管理学》一书介绍,根据现有材料,档案一词,见于明末清初的杨宾《柳边纪略》卷三中记载:“边外文字,多书于木,往来传递者曰牌子,以削木片若牌故也;存储年久者曰档案,曰档子,以积累多,贯皮条挂壁若档故也。然今文字之书于纸者,亦呼为牌子,档子矣”。我认为杨宾《柳边纪略》卷三中的这段文字对我们研究档案概念的形成极有参考价值。 从杨宾《柳边纪略》卷三中的这段文字中,我们可以轻松的找到被称做档案的事物及其构成要素。被称做档案的事物是书于一定载体上的文字,其构成要素是文字和载体,由此也可以基本认定被称做档案的事物形成于文字诞生之后,现实中实物是档案之说恐怕是找不到传统支撑点的,实践上也和文物顶牛似乎也是行不通的。 写书的人不是命名的人,误解人意也是常事。君不见:“往来传递者曰牌子,以削木片若牌故也”,“然今文字之书于纸者,亦呼为牌子,档子矣”。“往来传递者曰牌子”若是“以削木片若牌故也”,何来“然今文字之书于纸者,亦呼为牌子,档子矣”之说。 “然今文字之书于纸者,亦呼为牌子,档子矣”。这句话足可以说明档案的本质属性和“贯皮条挂壁若档故也”没必然联系。 “边外文字,多书于木,往来传递者曰牌子,以削木片若牌故也”,这句话是说牌子这一概念反映的对象以及这一对象名称的由来;文字书于木,往来传递者曰牌子,这应是早期的文件定义。“存储年久者曰档案,曰档子,以积累多,贯皮条挂壁若档故也”,这句话结合上文是说档子、档案这一概念反映的对象以及这一对象名称的由来;文字书于木,存储年久者曰档案,曰档子,这应是有据可查的最原始的档案定义。这两句话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以象形事物名称来给认识对象冠名。从文中以象形事物名称来冠名认识对象这一方式看,用“以积累多,贯皮条挂壁若档故也”来说明档案这一名称的由来似乎不太确切,我认为档案一词另有来历。国家档案局教育处编,档案出版社1988年出版的《档案管理学概要》一说中介绍:“‘档’,《康熙字典》解释为,‘横木框档’,就是木架框格的意思。‘案’,《说文解字》解释为‘几属’,就是象小桌子一类的东西。由此引申,又把处理一桩事件的有关文件叫做一案,并统称收存的官方文件为‘案’或‘案卷’。‘档’和‘案’连用就是存入档架的案卷”。对此观点我基本认同,但觉着事情远非如此简单。我认为“档”和“案”连用应是指档架中存有案卷这一现象,档案一词的本意也应如此,它表示“档”和“案”间的一种关系——即档架中存有案卷。在我国人民的传统习惯中,以象形事物名称来冠名认识对象是一种常见方式,从《柳边纪略》一文中以象形事物名称给认识对象冠名这一方式看,存储年久的牌子被称作档案应是由于其具有相似档架中存有案卷这一属性,事实上存储年久的牌子也正如档架中存有案卷那样存储了牌子制作者制作、使用牌子的有关历史。把认识结合实际,我认为具有相似档架中存有案卷属性(即存储年久的牌子中存储了牌子制作者制作、使用牌子的有关历史)是存储年久的牌子被称作档案的由来,也是其成为档案的根本原因。我认为现代意义的档案概念——档案的本质属性是原始记录性的理论观点也正是这一认识的延续和发展。 了解了杨宾《柳边纪略》卷三中关于档案的记载,再看近些年来从国外引进的“文件生命周期理论”以及“文件生命连续体理论”,就有一种似曾相识的感觉,真是怀疑它们是不是对“边外文字,多书于木,往来传递者曰牌子”,“存储年久者曰档案”的改良,是“边外文字,多书于木,往来传递者曰牌子”,“存储年久者曰档案”的出口转内销?希望研究档案史的同仁不妨把此作为一个课题研究一下! 我国现行的主流档案学理论观点认为“原始记录性是档案的基本属性”,“文件转化为档案一般要具备三个条件”。如果拿我国现行的主流档案学理论观点与国外的“文件生命周期理论”以及“文件生命连续体理论”作对比,我认为我国现行的主流档案学理论观点比国外的“文件生命周期理论”以及“文件生命连续体理论”更具理论价值,在对档案本质属性的认识上我国现行的主流档案学理论观点比国外的“文件生命周期理论”以及“文件生命连续体理论”要深刻的多 。我认为对档案的本质属性是原始记录性的认识成果已达到真理的高度,被称作档案的事物一经形成就具有原始记录性,不能正确揭示“存储年久者曰档案”这一客观现实是我国现行的主流档案学理论观点不被普遍认可的症结所在。我认为档案的本质属性是原始记录性,但并不是具有原始记录性的事物必定是档案,只有原始记录性为其本质属性的事物才是档案。边外文字,多书于木,往来传递者虽然也具有原始记录性,但整体上讲原始记录性这时不是往来传递者的本质属性;存储年久者曰档案,因为此时原始记录性上升为了事物的本质属性,也可以理解为此时人们对事物的认识视角已由往来传递转移到原始记录性上来,故往来传递者曰牌子,存储年久者曰档案。 “边外文字,多书于木,往来传递者曰牌子,以削木片若牌故也;存储年久者曰档案,曰档子,以积累多,贯皮条挂壁若档故也”。这句话告诉我们,牌子和档案都是书于木的文字,牌子和档案的关系应该有两种可能:一是同一事物(书于木的文字)的不同方面,二是同一事物(书于木的文字)的不同阶段。单纯从“边外文字,多书于木,往来传递者曰牌子,以削木片若牌故也;存储年久者曰档案,曰档子,以积累多,贯皮条挂壁若档故也”这句话来理解,牌子和档案的关系应是同一事物(书于木的文字)的不同阶段,但运用辩证逻辑知识并结合实践来判断,牌子和档案的关系只能是同一事物(书于木的文字)的不同方面。 具有原始记录性的文献和具有备以查考性的文献就如不穿马甲的和穿马甲的,一些人习惯于用穿没穿马甲区分它们,并自以为凭此就能把它们区分开来,这些人似乎欠缺“穿上马甲我也认识你”的本领。二者看似转化和被转化的关系,其实不尽然,穿马甲的也是没穿马甲的。
B. 档案管理的作用
提出来要看你准备把档案放在哪里.如果你现在没有固定接受单位,那么放在人才交流中心最合适了.等你有了可以接受你档案的稳定工作再转也不迟.
C. 如何确保会计档案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一、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为确保会计档案的原始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完善的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找,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法规制度健全了,工作才有所遵循,弄虚作假的人就会有所顾忌.健全完善法规制度,要完善记账规则.记账规则是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保证.近年来不少单位会计信息失真的现象十分严重,做假账、搞账外账、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时有发生,已经使人们对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产生怀疑,所以会计人员要依法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随意改变会计标准,认真做好财务工作,确保会计信息资料的真实与完整非常重要.
D. 读历史如何区分史料的真实性
看笔记的类的话,先看作者,看看他的学历与身份,是否能接触到高级的原史资料,他交往的人里是不是有准确的资料提供者。比如张祖翼的《清代野记》,那里面胜保的史料就值得一看,因为他父亲原在胜保军中任职;还有当时旗人的风俗也值得一看,因为他与某位宗室的关系不错;另外还有他从朋友、同事那里听来的故事,民间的部分没必须做假,但在高层方面的内容,这需要鉴别。
而且越往近代,越可以看笔记与档案,真要是有兴趣,可以看看当年社科院出的《近代稗海》系列,那套收录的近代笔记极全。档案方面,二档出过套民国档案类编,部头太大了,而且不好找全,需要的话,可以用其余办法来获得,具体大家都懂。
法律、政令这些全是真的,但千万别以为有这东西地方上就能实行。现在都要打折扣,建国以前只能更严重,而且越是强调某方面的内容,说明这类事情在地方上越普遍。比如干隆多次下谕让旗人好好读书习武,这背后的潜台词便是旗人里不学无术的太多。还有雍正时开始搞摊丁入亩,整个清朝也一直强调绅民一体,但在各个地方上,需要士绅帮助管理地方事务,所以各地实际操作之中,还是多少有些特权,而且这些特权全部写在方志内。民国更是如此,像KMT也要减租减息,因没有一个强力的中央,各个地方可能连个象征性的具文都没有,更不用说落实。所以说看到这类政令,就要看看笔记、回忆录来判断实施的有效性。
E. 对档案的认识和看法
对档案和档案工作的认识和体会
对档案和档案工作的认识和体会
光阴荏苒,转眼间,从事档案工作已有5个春秋,从最初的感受,工作着、寂寞着、美丽着,到漫步于档案征程,我与档案结伴,渐渐地我对档案工作的认识也有了一个由浅至深的过程。随着时间的推进,我倍加感受到,档案离我们很近,它就在我们的身边。在“国际档案日”来临之际,全世界档案工作者互勉共进,共创美好未来,不想用太多的言语畅谈所感所思,只想通过切身的工作实际,谈点对档案和档案工作的认识和体会。
奥地利着名作家弗兰茨·卡夫卡有句名言,叫做“一切归档!”这句话揭示了一切事物的终极状态。我也觉得,所有的喧嚣经过岁月的冲刷和时间的磨蚀,都将归于沉寂,即使最辉煌、最神圣的东西,都将被简化成一种最纯粹的物质形态,被浓缩成最简单的存在形式,这就是——档案。纵观档案的各种形态,有综合性档案,有专业性档案,离我们近的,有家庭档案、健康档案、荣誉档案、婚姻档案、房地产档案、金融档案、旅游档案等等,档案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档案始终相随。
如果你问我对档案管理工作最大的体会是什么?我目前的回答是十个字:繁杂、细致、重要、责任、坦然。每年每月每天做着:档案收集、鉴别、装订、整理、录入、编目、查阅、借用等工作,每页档案上都留下了我们的指纹,记录了我们默默无闻的工作过程,也见证了企业逐步发展壮大的历程。曾经有人问我:你每天在办公室里忙忙碌碌地在干什么?我的工作,若不了解大部分你还真看不到,只有用心做过,切身体会过才能发现其中的意义。自从接触档案管理工作,我始终怀着淡定平和的心态,保持着满腔的工作热情,尽管清苦、寂寞,但依然坦然面对,乐在其中。曾经听某位领导人说过:“档案工作是各项事业发展的重要基础,这个基础不牢固,将来我们是要负历史责任的”。由于社会上大多数人对档案及档案工作的不了解,便容易产生一些片面和狭隘的看法,做档案工作除了要加强自身业务能力和素质的提高,还要想方设法做好档案工作的宣传,努力提高全民的档案意识,让更多的人走进它,了解它,让档案工作有越走越好的勇气,有越走越光明的前程。
我热爱我的这份工作。回想刚入职的时候,“档案”一词并不让我怦然心动、激情燃烧,看着一摞摞不会说话的纸堆,心里的确发怵过。今天,当我做着和前辈们一样的工作,从我手中装订成册的档案卷宗也越来越多,发现档案工作原来是一个单位管理工作的基础,它是展示成就、总结经验、最可靠、最宝贵的原始材料,不管是规范实用的文书档案,还是科学严谨的科技档案,亦或是生动形象的照片档案,或者是真实直观的声像档案,从档案收集到档案整理、档案鉴定、档案保护、档案数字化、档案信息的编研和利用等,每一个工作环节都是一门科学,都包含着深远的意义。档案工作的前瞻性、真实性、追溯性等特点也充分说明了档案事业的价值所向和与时俱进。书中说,孔子是我国档案文献编纂的开创者,他在整理档案文献中寄托他的政治理想,寻找“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途径,他把编研工作融入到个人的情趣与爱好中,无以割舍。当得知,我最喜爱的央视主持人崔永元放弃他如日中天的电视事业,即将走进宁静高校的一隅,投身到潜心研究口述历史的事业中时,我感慨万分,由衷钦佩,至此,我对档案工作有了一份更加特殊的情感。
我崇敬我的这份工作。且不说,规范有序的企业档案为维护本单位历史的真实与全貌,为方便利用做出贡献的事实。试想,在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社会物欲膨胀,各种矛盾利益错综复杂的今天,拥有保存完整、珍贵无缺的档案,您可能就会免受伤害,少走弯路,获得真谛。档案是人类传承优秀文化、借鉴历史、寻求发展的重要依据,档案是对过去工作和历史情况的记录,是历史的真凭实证,是第一手的参考材料,它是我们工作的查考依据,是生产建设的参考资料,是加强管理的必要手段,是科学研究的可靠资源,是宣传教育的生动素材。小小档案,大大贡献,几页薄薄的纸片,能为您实现自己的希望,能为您证明苦苦追寻的答案,也能为您省去成千上万的损失。档案工作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档案工作给我一种创造的力量。不少人说档案工作是枯燥的平凡的,却不知再平凡的工作也需要有人沉下心去做。在我们眼里,档案工作也是最能出成果的工作。当你把一页页原本零散的纸张理成整齐的一叠,通过穿针引线装订成案卷,再给它穿上整洁的外套时,那就像一个裁缝把一块布料做成了一件衣服一样。当经过加工再给它封皮印章,一本完整的档案出炉的时候,感觉就像拥有了一项发明创造那样让人开心。当原本空空的密集架渐渐地丰富起来,最终排列成整齐的一行时,那时候看着它们,俨然自己是一位将军在检阅队伍,一种荣耀感油然而生。当把厚厚一叠汇编资料编好目录印刷成册,抚摸着光滑的书皮,一种满足感实在无法形容。因为相信只要尽心尽力,任何工作都会变得充满活力、富有生机。
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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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如何理解资料的真实性
一、法律真实性的内涵 事实的认定或者说“发现真实”是民事诉讼程序中的关键环节,无论在理论研究还是在司法实务上都是一个核心问题。我国司法传统中对于“事实”的理解,基本上移植了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因此,“使认定的事实完全符合案件的客观真相”实际上是作为一种常识被接受的。[1]因此,事实、案件真相、客观真相、客观真实作为不同的表述,在这个层面上完全等同。 但是上述“常识”现在已经受到了越来越多的置疑——相信存在一个完整的客观真实,通过人们的认识活动可以发现这一真实,从而求得对案件的公正判决,被有关法学家称为“事实的乌托邦”[2]。区分法律真实和客观真实之间的差异,已逐渐成为一个共识。诸多学者认为,在民事诉讼中追求法律的真实还是客观的真实,体现了中西民事诉讼制度的分野。在民事诉讼中,所谓法律的真实也可以称为“形式真实”或“程序真实”,即按照法律的规定,在诉讼程序中根据所掌握的证据认定事实,这是经过程序操作而形成的真实。由于案件事实具有不可重现性,而人们认识能力又受制于客观条件,诸如时间、手段等局限,因此,对事实完全客观地把握实际上是可遇而不可求的。另外,从经济成本分析的角度看,发现的案件事实越逼近“客观真实”,需要的投入也就越大,成本也就越高,这里同样也存在着“效率”问题。而效率和公正的取舍问题,正是现代司法关注的价值“两难”评判。 具体到实际案件中,有些学者指出,并非所有客观真实都能成为定案的案件事实,即并非所有定案的案件事实都是客观事实。其理由是:1,当事人承认的案件事实不一定都是客观事实;2,运用推定认定的案件事实不能完全等同于客观事实;3,审判结果不能完全避讳事实真伪不明的状态等。[3]当然,如果由此简单地得出这样的结论:我国民事诉讼应当从追求客观真实转移到法律真实,也缺乏必要的说服力。如果深究一下,其间的论证也同样存在着概念的混淆,即从事实状况的“是”推导出价值上的“应当”。因此,从逻辑学角度出发,上述论断缺乏逻辑学的基本常识。 从民事诉讼追求事实的意旨上来看,中西制度虽存在着如此的差异,但从实际运作层面上,或者说最后从诉讼得出的结论来看,差别却是不大。这可能由于人们对法律真实和客观真实的概念区分已经到了习焉不察的地步。以发现客观真实为宗旨的诉讼制度同以“法律真实”为追求目的的制度相比,从运作结果来看,案件都得到真实。这是一个假设的量度:假设有一个客观真实,诉讼获得的真实与该客观真实相比而言。前者未必就比后者高。反之,如果从一种制度得出的结果总是呈现与客观真实存在明显的疏离,那么,这种制度是很难存在下去的。当然,这并不抹杀二者的重大区别。从法院方面来看,是一个错案标准重新界定的问题。基于对“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传统理解,如果判决与客观事实不符,则无疑是错案。但是,如果标准由客观真实转为法律真实,那么只要程序合法,具体而言,只要法官按法定的程序,在当事人充分举证、质证、辩论等基础上依法判决,即便嗣后证明与客观事实不符,也不能认为是错案,由此就可以把“实体错误”从错案追究制中剔除出来,法官(法院)仅仅对由于自身在诉讼活动中的错误(或违法)造成的错案负责。因此,衡量审判活动公正性的正义标准便从“实体正义”转变为“程序正义”(或形式正义),这正是西方诉讼制度中“正义先于真实”(Justice Before Truth)的涵义。 从当事人的角度来看,由于举证责任、审限等规定,在司法机关没有出现程序错误的情况下,他们要自己承担判决“实体错误”的风险,这也是现代司法制度中“程序正义”的题中之意。这种制度安排的合理性在于:参与诉讼的当事者接受了即使是自己不满的结果——因为他确信自己在诉讼中依法获得了充分的机会,陈述了自己的意见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法院公正地据此给予审理。在这种情况下“对结果的不满也就失去了客观的依据而只能接受。这种效果并不是来自判决内容的“正确”或“没有错误等实体性理由,而是从程序本身的公正性、合理性产生出来的。”但正是从这个角度,有的学者提出了习惯于重视实质正义的中国老百姓能不能接受的问题,并认为这一原则的改变将从本质上改变我国老百姓对我国司法和司法公正的一种预期,这无疑揭示了一个严峻问题,实际上也反映了“法制现代化”内在困境,即通过移植等方式实现制度层面的重构,容易忽视中西法律系统的历史差异性。这从某种程度而言是预设了“现代化”统一模式的理论前提,由此并做出的优劣对比或者应当如何的判断,至少从方法论来看是不够慎重的。 二、形式合理性的优越性 与我国传统诉讼制度比较来看,关注“程序正义”或“形式正义”是西方现代法律的一个显着特征。那么,这种特征,或者说对法律程序化、形式化的认同和接受是否与西方现代化法律存在某种内在的关联?甚至是否可以进一步认为,法律形式化的特征正是西方法律现代化的一个显着特征?马克斯·韦伯(Marx Weber)对现代西方法律的社会学思考为我们提供了一个便捷的理解途径和观察视角。 在探讨法律现代性问题时,韦伯在方法论上坚持了“理想类型”(Ide-al Type)的运用。韦伯认为,社会活动变动不居,无法用确定的方法对之进行分类,也无法囊括,但是,可以通过深思熟虑构建的模型即“理想类型”作为出发点来理解具体的社会活动。[4]韦伯把历史上存在过的“合法性”(Legitimacy)统治形式分为三种纯粹的类型:合理的(Rational)、传统的(Traditional)和魅力的(Charismatic)三种类型。[5]这里的“合理性”,强调了统治者统治的依据以及被统治者接受、服从某种秩序的动机。而西方现代资本主义是建立在合理性基础上的,即第一种类型。也就是说,作为一种统治的被接受,是基于相信制度和程序等必须合乎法律的前提,而统治者也是在法律规制下才享有发布指令的权利,这就是西方资本主义社会典型的法理型统治。 “合理性”(Rationality)是韦伯法学思想的核心,从属于社会学范畴,他把合理性析分为形式合理性(Formal rationality或工具合理性)和实质合理性(Substantial Rationality或价值合理性)。形式合理性指的是一种排除道德、宗教、政治等价值,形式的、客观的合理性,表现为整体、内在的逻辑关系以及目的上的可计算性。而实质合理性则是由理想信念(如道德、宗教、政治等)出发,从终极价值系统演绎出来的活动规则,表现为强调目的和结果符合基本价值原则。 基于对上述两种理性的分析,韦伯认为,西方现代法律的形态为形式合理的法律。而实质合理的法律在历史上没有对应的类型。“以形式合理”为特征的法律理想类型是这样一种类型:其法律表现为一种逻辑一致的抽象规则的结构。根据这种结构,能够认定案件和问题中的有效事实,并解决这些案件和问题,而且,韦伯进一步认为,这种形式合理性的法律作为现代西方资本主义社会法律类型,与资本主义的发展,尤其是经济活动有内在的逻辑关系。[6]这种形式合理的法律摆脱了从追求目的结果价值的羁绊,提供了一种可以计算并预测结果的体系。从司法的角度上,司法的任务就在于把一般法律规定应用于特殊情况下的具体事实。同时韦伯还认为:司法形式主义使法律体系能象机器一样合理地运行,这就保证了个人和群体在这个体系内获得相对最大限度的自由,并极大地提高了预言他们行为法律后果的可能性。[7]从司法的角度而言,司法的任务就在于把一般法律规定应用于特殊情况下的具体事实。司法形式主义使法律体系能象机器一样运行,这就保证了个人和群体在这个体系内获得相对最大限度的自由。形式合理的法律为市场中经济活动合理预测、预算、合理计划提供了充分的保障措施。 前面谈的“法律真实”,其核心理念就是法律的形式合理。形式化的法律在司法中表现为严格的、形式的程序主义。这种程序本身不依赖于价值目标、道德信念等支撑,也不依赖于结果的实质正义。在程序中,“事实”被严格限定于法定程序中建立起来的事实,即法律真实,而经过程序操作也包括程序中技术性的剪裁而建构起来的事实,即法律真实才是法庭承认的事实。 现代西方法律表现出的形式化的特征,它的代价是可能牺牲个别具体案件的实质结果的正义。因此,如果从实质合理性的角度来看,就是非理性的,其结果将背离实质正义的目标。但是它却获得了一种价值中立的、可预测的系统,这正是市场经济中经济活动的客观要求,确切地说,这正体现了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三、我国传统法律中形式合理性的缺憾 形式理性的法律在我国传统中没有出现。韦伯在他的着作中对传统的中国社会予以很大的关注。他认为,传统中国“追求的是实际公道,而不是形式的法律”,并且“法律的形式主义遭到拒斥”。[8]前述我国老百姓对“正义预期”的问题其实也正肇源于此。 韦伯通过比较研究,认为在中国传统形式主义的影响下,是不可能发展出资本主义经济行为,他还举了二个典型的案例以资说明。[9]“这种形式主义的法是可预计的,在中国可能发生这样的事,有一个人把房子卖给另一个人,过些时候又去找买主,请求收留他,因为他在这期间变穷了。倘若买主置中国古老的帮助兄弟的戒律于不顾,神灵就会陷入不安,因此,落魄变穷的卖主作为强行租户又搬到房子里去住,不付房租。应用这种法,资本主义是不可能有经济行为的;资本主义所需要的是一种类似于一台机器让人可以预计的法。应该说,韦伯对西方现代法律的形式理性的认识及其这种形式主义的法律与资本主义经济活动的互动以及中国传统法律不具备形式主义特征的把握,已经具备了深刻的洞见。但是,是不是非此即彼,即韦伯所称的另外一种类型,所罗门式的“卡地法”(Kadi-Justiz)呢?黄宗智等许多学者认为并非如此,它更接近韦伯理想类型中的另外一种合理性,即他认为在历史中没有存在过的“实质合理性”。确切地说,我国传统法律的核心是秩序。这里的传统法律指的是“儒家化”后的法律,这种秩序的核心理念是儒家的伦理和礼教。“定分止争”和“教化风俗”是我国传统法律的两项根本任务。具体地说,“在儒家心中的家族和社会身份是礼的核心,也是儒家所鼓吹的社会秩序的支柱。”[10]因此,我国传统法律完全为儒家伦理思想和礼教所支配。 形式主义的法律出发点在于解决纠纷,具体体现在法律程序中(诉讼等)当事人可以进行理性的选择,合理的计算以达到可预测的效果,其前提则是当事人可以对自己的权利进行处分。对权利的处分是合理选择、计算以及讨价还价(Bargain)的基础。因此,传统中国无法产生出形式合理的法律,在民事案件着眼点还是在于一种秩序。 建国前后,我国的民事审判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以“马锡五”方式的广泛影响力特征,显然,这种模式有异于韦伯的“形式合理”的类型。从重视调解、不拘形式等方面来看,它实际上与传统的诉讼方式有更多的共通之处。因此,我国民事审判不重视程序、漠视程序价值、摈弃形式正义的传统实际上是延绵至建国之后。 尽管随着我国民事审判对“规范化”、程序化、形式化的要求不断提高,尤其在我国一些大城市更有所进步。但是,如果分析整体的状况,那么事情就很复杂了。因为我们还要把目光投向广袤的农村基层。无论从幅员还是人口方面来看,其重要性都是不言而喻的。这是探讨法制改革不能忽略的重要环节。从民事审判来看,“送法下乡”、“炕上开庭”等现象,实际上构成我国独特的景观。在这种基层民事审判的实际运作中,国家法律以什么样的姿态实现与现代文明与市场经济接轨是一个严峻的问题。比如,韦伯所称民事诉讼中“形式理性”的成分,在我国基层审判中更为式微,这成为研究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问题不能忽视的一个问题。 四、对形式合理性的期待 我国在实现市场经济转向后,法律领域面临着在理论和实践层面上如何重构以回应这种转向的问题。而从韦伯的视角来看,市场经济与形式合理的内在关联,无疑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考察问题的新视角。本文不准备提供一个应然的论断,即我国法律是否也应实现一种形式合理的重构。具体到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问题,就是是否应该抛弃客观真实而追求法律真实,或形式正义是否就优于实质正义的问题,更深入地说,是否要以形式合理作为我们重构民事司法的制度的核心等。 从本质上讲,法律程序是为促进独立判决结果的程序价值而设计的,这些价值包括参与公平、保障个人人格尊严等。一项法律程序是否具有合理性,不能单纯依赖它是否能够产生正确的结果,而在于是否能够保护独立的内在价值,因此,“从旨在规范民事审判的法律规则,应当发挥其公平竞赛或公平游戏规则的作用。”[11]在民事审判过程中,程序参与与程序对等和法官中立等一系列程序规则导督下认定的事实是合乎正义的,也就是说,严格按照正当程序的审判结果被视为合乎正义的逻辑,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真实就其主流与程序真实的要求也是一致的,所以民事审判的本质属性就是程序真实,或者说形式的合理性。而建立在程序至上的民事审判,在我国也更具有现实性和可操作性。我国勃兴的对民事审判的形式合理性理论探讨,根本原因在于人们对暗箱操作等不规范司法权异化现象难以杜绝的痛恨和恐怖,对程序公开、透明、公正和正义的渴盼和期待,以及人们对“法治是人类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的”共识。因此,形式的合理性在我国具有其产生和存在的现实必要性和客观可能性。 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作为科学的认识是不可能建立在“神学”或“法定”的基础上的,更不能建立在法官的主观臆想上,而必须建立在对案件事实的客观把握的基础上,所以,以法律事实来排斥客观真实也是不足取的。因为事实如果不是裁判的基础,而对民事审判的价值选择就会与公平和正义的初衷相抵触,就会陷入“法律真实是主观真实的误区” 笔者认为,客观真实与形式合理所导致的法律真实之间应当共存在于民事审判的实践之中,二者是对立的统一。首先,二者是相互依存的和相互共容的。没有形式的合理性,就无法实现客观真实;没有客观真实,法律真实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形式的合理性就成为无源之水。二者在追求真理与实现人权的民事审判过程中具有共生性和互补性。其中,客观真实是根本,是起点,是归宿,是实体所关注的真实,也是形式合理性所追求的目标和发展方向;形式合理性是客观真实的实现手段。其次,他们的统一性主要表现在二者的相互转化上。当案件事实真相大白时,案件的客观真实就不再是抽象的,而转化为具体的、被人们所认识的程序真实,即形式的合理性也实现了其追求的最终价值,二者成为了统一的结合体。 但我们也应当看到,我国底蕴深厚的黄河文明中央集权之统治传统和社会本位价值的取向,是不可能使形式合理性观念原封不动地移植到我国,并强行推行地替代在客观真实的基础上调整民事关系的司法审判实践。我们应该对我国的民事审判与法律本土资源给予恰当的回应,毕竟“任何法律制度的根本目的都不应只是为了确立一种权威化的思想,而是为了解决实际问题,调整社会关系,使人们比较协调,达到一种制度的正义。”[12] 因此,本文把视域集中于法社会学的范围,着重对法律真实、合法性等概念进行梳理,在韦伯的类型考察框架下,比较分析中西法律的差异,以及形式合理的法与市场经济的内在关联。应该说,理论上直观平面的比较和实践中不予深究的制度移植是不可取的。因此,将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置于特定的背景下而不是抽离出来,从不同视角,从深层次考察(如社会、历史、文化等)其运作状态以及与其他因素的关联,这是获取新知的有效途径。从这方面来说,韦伯的类型分析可以说为我国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提供一个很好的观察视角,或者说很好的研究工具。
G. 我是刚从事档案管理工作,领导让我检查档案资料,怎样把握建设工程档案的真实性、准确性
同学,你好!
你可以检查档案的真实性、准确性主要从文件的签署、文件的逻辑性和竣工图的准确性三个方面来把握。
如果发现有问题记录下来,发整改通知,查漏补缺。
H. 档案是什么怎样理解档案的定义
档案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个人在社会活动中直接形成的有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对档案的定义可从四个方面加以理解: (1)产生档案的主体和来源。产生档案的主体是各类国家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表现出多元性的特点。 (2)档案的基本属性原始记录性。原始性是指档案是当时、当地直接形成于立档单位职能活动(社会实践)过程中的历史产物,而不是事后编造的。记录性是指:从内容上看,档案所记载的是当时、当地、当事人发生、发现的事物和行为的过程、结果;从形式上看,档案原件具有不可替代的办文特征和时代特色。 (3)档案的价值性。价值性即有用性。档案有两种基本价值:一是历史凭证价值。从档案的基本属性和档案的内容、形式特征看,档案是真实可靠的,具有法律效力。二是情报信息价值或称参考价值。从档案的信息储备和所反映的内容看,档案信息可供各项工作借鉴、参考。 (4)档案形式的多样化。从记录方式来看,有文字书写(刻铸)、图表绘制、声像摄录、电子数码等;从阅读方式来看,有直读的、机读的;从载体形式来看,古今中外形式多样,如:甲骨、泥板、金属器皿、岩石、竹木、布帛、羊皮纸、纸张、胶片、磁介质、金属片等。
I. 公司档案管理的重要性是什么呀
档案管理的重要性如下:
1、档案管理是行政管理工作的一部分,它为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提供了管理的参考依据,况且想要制定有效的管理制度就需要依靠档案来进行参考,因此档案在某些方面为管理工作提供了决策的依据。
2、档案详细真实地记录着企业的各种业务往来,它是有凭证和参考作用的。这种业务记录为企业的管理提供了各种管理数据,各种项目上的档案整理会给整个企业的运营提供了促进的作用,也能不断地提升项目的盈利和管理水平。
3、档案是与企业文化息息相关的,它是企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见证着企业的发展历程,为企业的发展做好记录;同时它也是企业精神文化与价值观的一种体现,记录着企业的各种文化氛围,一张张真实的照片,一段段真实的影像,都是企业真实的回忆,也是企业员工的珍贵经历,它凝聚着企业的向心力,因此它在企业文化中有着无可取代的作用。
4、档案的真实性决定了它是证据提供的有力数据,它真实地记录着当事人在何时、何地进行了何种的业务活动,是最真实的反映者,它能保护企业与员工的利益不受到损害,在法律上得到保证,也使得各方面的责任更加明确,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5、档案其实是一种教育资源,它在企业对员工进行培训时可以用作教材与参考资料,只因它是真实的记录和反映,它对比其他的资料来说更加具有说服力,也更能让人信服,尤其是其中记录的真实案例。
(9)如何辩证地理解档案的真实性扩展阅读:
一、档案管理的性质
档案管理是一项管理性的工作,服务性的工作,政治性的工作。档案管理工作不生产物质财富,档案主要也不由档案管理机构和档案工作人员产生和利用,它是专门负责管理各部门形成的历史文件的一种专业,所以是管理性的工作。
但是档案管理系统不是孤立的,而是各项社会管理系统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通过提供档案信息为社会实践服务,是档案管理工作区别于其他工作的特点之一。档案部门虽然也研究档案、进行编着等活动,但其目的还是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利用需要,仍具有服务性。
在社会历史的各个阶段,档案管理工作都必然为一定的经济、政治、文化服务,否则就不会存在,也难以发展。在阶级社会中,档案管理工作体现一定的阶级关系和阶级利益,为一定的统治阶级所掌握,为一定阶级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服务,这个服务方向是档案管理工作政治性的集中表现。
由于档案的内容关系到国家的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所以中外任何国家对档案管理都有一定的保密要求,一部分档案不对外开放,而多数档案则要在规定期满后才开放。这种机要性也是档案管理工作的一种性质。
进行档案管理工作,要遵循集中统一管理国家档案,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利用的原则。集中统一指国家全部档案要由国家设立的各级各类档案保管机构分别集中保存,并制定统一的法规进行管理。
1、维护完整有两方面的含义:
一是从数量上要保证档案齐全,不致残缺短少;二是从质量上要保持档案的有机联系,不能人为割裂分散或零乱堆砌。
2、维护安全也有两方面的含义:
一是力求档案本身不受损坏,尽量延长档案的寿命;二是保护档案免遭有意破坏,档案机密不被盗窃。便于利用是全部档案管理活动的最终目的,也是检验档案管理工作的一个标准。
档案是历史的见证,都反映一定的历史事实,不允许任意篡改或修正,所以维护档案的真实性,保持档案的原貌,也是档案管理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之一。
二、档案管理的作用
档案管理系统是整个国家文献信息系统的组成部分之一,在构成整个社会的科学能力中占有重要地位,成为社会信息系统的基石。档案管理不仅对局部单位的工作和生产有意义,对整个社会也有意义,不仅具有当前的、现实的意义,也具有长远的、历史的意义。
J. 一个国家民族的历史真实性和客观性在哪儿
“要走出一条发现之旅,你并不需要新的风景,你只需要新的眼光。”——法国着名作家马塞尔·普鲁斯特
真实性与虚假性相对应,客观性与主观性相对应,两者各有所指,但又相互关联。一般而言,真实的记录也是客观的记录,没有客观则不会有真实,反之亦然。所以,档案学研究中,大多提档案的“真实性”,把档案的客观记录性作为一个前提条件。但从本文来看,我们需要有区别地注意这两个概念的分合。
对档案的真实性、客观性问题研究,是档案界一直关注的学术话题。然而,当我们从社会记忆的理论出发,将档案作为一种社会记忆形态来看待时,我们对档案的真实性、客观性会有不同的思考。这种思考不是要否定、瓦解档案的真实性、客观性,而是要超越传统考据学意义上对档案真实性、客观性的理解和解释。
1 档案学对档案真实性、客观性的认识
作为人类活动的“原始的历史记录”,档案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在此,两者有一致性,可合称为“客观真实性”)是档案价值的根基和灵魂,也附托了档案界的情感,档案学者们总是在不断地强调和探讨档案的客观真实性。在吴宝康先生主编的《档案学概论》中,就提出“从档案形成的过程及其结果来看,它是从当时当事直接使用的文件转化而来的,并非嗣后为使用而另行编制的,因此,它客观地记录了以往的历史情况,是令人信服的历史证据”;同时,《概论》也辩证地指出:“具体来说,就每份特定的文件或某部分案卷而言,档案所记载的信息内容有的是真实的,也有的是不真实的或不完全真实的。但即使是档案内容有虚假成分以至完全违背事实,它还是反映了档案形成者的认识水平、本来的意图或欺骗活动。就此而言,档案仍不失为其形成者活动的真实的历史记录。” [1]
在近年的档案学研究中,对档案客观真实性的探讨有所深化,但并未突破《概论》的表述。说其深化,是学者将档案的真实性分为两个层面来理解:即档案形成过程的真实性和档案内容的真实性,或者说,文本的真实性与记录内容的真实性。说其并未突破,因为就讨论的关注点看,仍停留于如何看待内容虚假或失实档案价值的讨论上,而这在《概论》中已有论断。
与报纸、杂志、书籍、文章等相比,档案在真实性、客观性上具有明显的特色优势,因此,在科学研究中,特别是历史学研究中,历来受到高度的重视和赞许,视其为原始、真实、可靠、最重要的直接史料:“至少是最可靠的资料”(马克思语);“没有掺过水的史料”(沈兼士语);“应该把它放在研究历史的最高地位”(郑天庭语)……如此的表达,足以表明,社会对档案真实性和客观性的认定,也是档案界引以为豪的精神资源。
在档案学研究中,对档案价值和意义的发掘,往往都以档案的原始性、真实性、客观性作为论述的逻辑起点和立论根基。我们经常采用这样的逻辑表述:因为档案是社会活动的原始的、真实的记录,它客观地记录了当时活动的原貌,所以,档案具有什么什么样的价值,能够干什么干什么。档案界也始终将档案工作视为“维护国家历史真实原貌的重要事业”,为了达到存真求实,我们还发明了一套考订档案文献真伪的方法——档案鉴辨学(或称“档案文献的辨伪”)。
综观档案学对档案真实性、客观性的研究,可以得出以下几点基本认识:①一般而言,档案具有文本真实与内容真实的统一性;②档案中也存在内容虚假或失实的成分;③内容虚假或失实的档案也具有某些借鉴参考价值;④档案的真实性、客观性高于其他资料,也得到社会的承认;⑤维护历史面貌、存真求实是档案工作追求的目标。
2 档案记录真实性、客观性的种种“异象”
目前,档案学界对档案真实性、客观性的探讨还只是停留在对单份档案文本的考据上,是站在传统史料考据的立场上看档案是不是真实记录了历史事实。如果我们站在社会和整体立场上看档案记录了什么,以及如何理解档案中记录的历史事实与社会事实,我们将会有新的认识和思考。
2.1 记忆与遗忘之间的较量。对档案记忆真实性的质疑、反思与批判首先来源于后现代理论思潮。社会有记忆也有失忆,传统的思维方式是“我们记住了什么”,而后,现代理论则在不停地追问这是“谁的记忆”,我们又遗忘了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