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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信息涉密检查什么

发布时间:2022-12-06 06:30:19

① 涉密信息处理场所应当定期或者根据需要进行什么检查

保密技术。

涉密信息处理场所应当定期或根据需要进行保密检查。涉密信息处理场所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与境外机构驻地、人员住所保持相应的安全距离,涉密信息处理场所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和有关规定设立控制区、未经管理机关批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1)地理信息涉密检查什么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不在外来办事人员较多和接待外来人员的场所处理涉密信息。公务机关的窗口部门、接待外来办事人员专门场所,原则上不设置涉密网络终端设备、涉密计算机单机和涉密专用办公自动化设备,防止涉密信息被外人阅读、复制。

不在公共场所和外事场所处理涉密信息。公务员出差、参加外事活动原则上不要携带涉密笔记本电脑或者涉密存储介质,经批准携带的,也要在与外界隔离的封闭环境中使用,不要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公共场所以及外事活动场所使用。

② 关于涉密地质资料使用管理的思考

茹湘兰

(全国地质资料馆)

摘要 涉密地质资料的对外服务一直是困扰地质资料社会化服务的主要问题之一。国家对保密工作始终高度重视,近年来首次开展涉密地质资料使用与管理专项检查工作。本文针对保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了改进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 涉密地质资料 服务

为贯彻落实中央领导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涉密测绘成果和地质资料的使用和管理,自2013年11月开始,国土资源部、国家安全部、国家保密局和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联合开展一次全国地勘行业涉密测绘成果和地质资料使用与管理专项检查工作。全国地质资料馆参与了此项检查工作,到广东、广西、山西、四川、北京、云南等省(区、市)共计12个单位进行了保密检查工作,涉及地矿、有色、水利、环保、煤炭、冶金、建材等行业。下面就将检查的一些情况与地质资料工作人员交流一下,为今后加强涉密地质资料的管理提供借鉴与参考,防止发生泄密事件。

1 检查的情况

通过对这些单位的保密检查,对有色、水利、环保、煤炭、冶金、建材等相关行业的保密工作有了一定了解。检查中,保密工作做得比较好和存在问题的单位数量基本是各占一半,保密工作做得不好的单位大多存在如下问题。

1)单位从领导到技术人员对保密工作重视不够,保密意识不强。有些工作人员甚至不知道单位有没有保密委员会,保密委员会负责人是谁也不清楚。

2)涉密测绘成果和涉密地质资料的管理与使用不规范,相关管理人员没有经过保密培训,没有做到持证上岗。工作中存在台账不清、管用不分、擅自复制转让转借等行为。涉密资料未按有关规定标明密级及保密期限。

3)涉密计算机使用和管理不规范,缺乏涉密计算机网络管理制度和相应的硬件环境,缺乏限制USB端口、刻录光驱及无线网络使用的技术措施,存在移动存储介质在涉密计算机与非涉密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未按规定使用和管理涉密存储设备及未按规定对计算机定密等问题,最为突出的问题是存储有涉密测绘成果的计算机违规连接互联网。

2 涉密测绘成果和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的差异

在全国地勘行业涉密测绘成果和地质资料使用与管理专项检查工作中,我们发现所有单位对涉密测绘成果的管理与使用都比涉密地质资料管理规范,这可能与涉密测绘成果开展了多次保密检查有关,为此,我们对涉密测绘成果和涉密地质资料管理使用方面的差异进行了比较,详见表1。

表1 涉密资料使用情况对比表

3 涉密地质资料管理存在的安全隐患

目前涉密地质资料管理过程中执行的《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国土资发〔2008〕69号)是由国土资源部和国家保密局共同发布的,这个文件的发布实施,简化了涉密地质资料的借阅利用手续,为社会提供了方便快捷的地质资料服务。但在文件执行过程中也遇到一些问题,希望能够解决。

3.1 对使用涉密地质资料的单位缺乏有效监管

提供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的审查是一项行政审批职能,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地理信息与地图司(测绘成果管理司)负责审批。作为一项行政管理职能,为了加强涉密测绘成果的管理,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经常对使用涉密测绘成果的单位进行保密检查,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基层地勘单位对涉密测绘成果管理的重视,增强了保密意识。所以,被检查单位对涉密测绘成果的管理与使用要比涉密地质资料管理规范。相比而言,《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文件中只是由馆藏机构(事业单位)发放《涉密地质资料借阅复制证书》,对借阅使用涉密地质资料的单位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没有对涉密地质资料的使用进行保密检查。因此,在检查中,很多单位没有建立涉密地质资料管理使用台账,收集来的地质资料未及时到资料室归档,大多保留在项目人员手中,这在一定程度上为涉密地质资料的安全使用留下隐患。

3.2 在“对外”提供涉密资料方面理解不一

涉密测绘成果“对外”提供资料的界定是:不论企业性质,只要人员或资金涉及外国,就认为是涉外,就需要履行对外提供我国测绘资料的审批程序。对涉密地质资料而言,国有控股企业,不管是否有外资成分,只要国有资产占51%以上,就可以提供涉密地质资料。

3.3 对申请使用涉密资料的单位需要提供的材料要求不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要求,国家秘密要严格控制知悉范围,使用涉密资料要有明确的使用目的和范围,因此,使用涉密测绘成果要求提供如项目任务书、委托书、合同、批复意见、合作协议等能够证明涉密资料使用目的和范围的材料。而使用涉密地质资料没有要求提供能够说明涉密资料使用目的和范围的材料,这在一定程度上给涉密地质资料的安全使用留下隐患。

4 加强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的建议

近期国家对保密工作高度重视,保密检查越来越严,为保证使用涉密资料的地勘单位能够严格管理涉密资料,防止发生泄密事件,急需加强对涉密地质资料使用的监督管理。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确立了一系列新制度、新措施,这些将给我们的保密工作带来新的巨大变化。同时,随着市场经济发展,更多民营企业、中介机构等“体制外力量”将会参与地质勘查工作,需要查阅涉密地质资料。因此,建议根据新保密法及实施条例的精神,修订完善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相关制度,加强涉密地质资料管理,进一步提升服务能力。

4.1 加强对领用涉密地质资料单位的监督管理

目前执行的《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文件对借阅使用涉密地质资料的单位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因此,建议根据新保密法及实施条例的精神,完善相关服务政策,加强对领用涉密地质资料单位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保密检查,督促领用涉密地质资料的单位严格按照国家相关保密规定管理和使用涉密地质资料,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4.2 修改完善地质资料服务政策,建立保密审查制度

目前,民营企业、中介机构等“体制外力量”是不能办理《涉密地质资料借阅复制证书》的,不能使用涉密地质资料的。根据新保密法的规定,这些单位只要通过保密审查,就可以使用涉密地质资料。因此,建议地质资料主管部门尽快修改现行的地质资料服务政策,建立保密审查制度,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事业单位进行保密审查,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对审查通过的企事业单位提供涉密地质资料服务。

4.3 建立涉外提供涉密地质资料审批制度

目前,对国有控股企业,不管是否有外资成分,可以提供涉密地质资料,这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安全隐患。同时,随着对外合作增多,为外企及外国人提供开展地质工作需要的涉密地质资料是经常会发生的。因此,建议根据新保密法精神,建立涉外提供涉密地质资料审批制度,保证涉密地质资料的安全使用。

4.4 全面规范涉密地质资料的保管和使用

无论是涉密地质资料的保管单位还是使用单位,都应该加强涉密地质资料管理制度的建设,完善涉密地质资料使用审批流程,做好使用记录,全面规范涉密地质资料的保管和使用工作。同时,要加强保密宣传,积极开展保密教育培训,切实增强职工保密意识和防护技能,确保涉密地质资料安全。

③ 涉密信息处理场所应当定期或根据需要进行什么检查

涉密信息的处理场所应该定期或根据需要进行保密检查。涉密信息处理场所应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与境外机构驻地、人员住所保持相应的安全距离,涉密信息处理场所应该根据涉密程度和有关法律规定设立控制区、未经管理机关批准的,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法律分析
1、医疗费: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2、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3、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4、交通费: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5、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6、营养费: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7、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四十四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机关、单位遵守保密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有关机关、单位应当配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机关、单位存在泄密隐患的,应当要求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对存在泄密隐患的设施、设备、场所,应当责令停止使用;对严重违反保密规定的涉密人员,应当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并调离涉密岗位;发现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督促、指导有关机关、单位进行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④ 涉密地理信息指哪些

比如 海南的中海海军基地、大亚湾核电站 等属于国家高度机密的一些地理位置 在卫星图上都被屏蔽 此类地理位置就是涉及国家机密的一些地方

⑤ 对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的认识

张慧敏 王月明

(河北省地矿局地质资料馆)

摘 要 涉密地质资料存在于地质工作的全过程(地质工作立项、原始地质资料形成、成果地质资料形成)。涉密地质资料的管理,也贯穿于地质工作的全过程,包括对各阶段形成的地质资料的管理(涉密资料鉴定、保护、利用)这一循环往复的过程。在这一循环过程中的各环节,都可能会产生无意识的泄密现象。本文重点探讨在涉密地质资料管理过程中的各环节容易出现的问题及对策。

关键词 涉密 地质资料 管理

为进一步加强涉密地质资料管理,保障地质资料信息安全,国土资源部、国家保密局联合下发《关于开展涉密地质资料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 [2006]314 号)和《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国土资发 [2008]69 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国家保密局办公室也联合制定了《全国涉密地质资料清理若干意见》(国土资厅发 [2007]54 号)。

这些文件的相继出台,显示出国家对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的高度重视和加强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的决心。根据以上相关文件要求,河北省地矿局资料馆已对馆内的成果地质资料进行全面清理、登记、准确定密,并正确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对新汇交的成果地质资料的涉密情况随时进行检查核实,为今后涉密地质资料的正确借阅利用打下了坚实基础。

涉密地质资料管理工作从目前情况来看,正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要求,向着更加完善的方向稳步推进。我们在看到成绩的同时,也发现了在涉密资料鉴定、保护、利用工作中的不足之处。

1 涉密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涉密资料鉴定工作对于地质资料来说,应包括成果地质资料及原始地质资料。

1.1 成果地质资料在涉密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成果资料文字部分:包括正文、审批、附表、附件、其他。

有些报告正文里会介绍测量工作中所采用的国家级控制点名称及坐标数据,国家等级天文、三角、导线、卫星大地测量的观测成果;尤其是附表中的控制测量成果表及工程测量成果表,这些数据都属涉密资料,正文应标注涉密,并注明页码。有些单位汇交的资料会忽视这部分资料的涉密鉴定,造成资料的涉密不准确,容易在今后借阅工作中出现泄密现象。

地质报告中的铀矿报告:涉密种类为核工业。环境保护报告:涉密种类为环保。重力资料:属于区域绝对重力资料以及附有测点位置、高程和基点联测成果的区域性相对重力资料(如:1/5 万、1/20 万、1/50 万、1/100 ~ 1/400 万等重力成果图件;物探重力Ⅰ级、Ⅱ级基点联测成果资料和高精度重力资料等):涉密种类为国土资源。其他物探重力异常成果:涉密种类为测绘。除此之外的其他地质报告,涉密种类为国土资源。

成果资料图件部分:报告正文附图、正文中的插图、附件中附图。

报告中的插图也是容易被忽略的部分,插图的图面要素如果符合涉密条件要求,就会涉密。每一张涉密的图件,都涉及三个要素:

有国家坐标网(即:北京 54 坐标系、56 黄海高程);

有经纬度(即国际通用地理坐标);

地理要素(即:等高线、地形、地物、高程、三角点、村庄、河流、道路等地理信息)。

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的图件涉密。在有地理要素的前提下,再含有上述两个要素中的任意一个,图件就涉密。如果没有地理要素,只有上述一个或两个条件,图件不涉密。

确定图件是否涉密后,根据《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中的规定,按比例尺确定密级。有些平面图上除了坐标网之外,只有一个地名,也没有等高线,有人说这样的图不涉密,其实各类平面图,不管地形地物如何简化,哪怕只有一个三角点、一个主井位、一个建筑物、水库、一条公路、一个地名等,只要图面上有国家正规的坐标和自然地理要素,通过这些要素能够准确定位的,仍然要列入涉密范围。如:地质工程布置图、地质实际材料图、水文地质分区图、物化探异常图等。剖面图不涉密,但是剖面图上带有平面图(位置图、略图、简图、示意图)的,只要坐标齐全、有地理要素的,仍按规定的比例尺定密级。为了保守国家秘密,还是应从严要求涉密鉴定工作。

1.2 原始地质资料涉密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涉密地质资料管理,不仅仅是对成果地质资料的管理,也应包括对原始地质资料的管理。原始地质资料是成果地质资料的来源,原始地质资料更能反映地质工作各阶段的真实情况。原始地质资料在地质工作中的借阅利用率也是非常大的,因此原始地质资料的涉密鉴定工作非常必要。它的鉴定和借阅管理应当与成果地质资料一样受到重视。目前,各基层地质资料室只对成果地质资料进行了清理工作,对库存旧的原始地质资料并没有清理标注。新形成的原始资料,只在档案明细账中进行了密级标注,而且有密级标注不准确现象,这给今后涉密地质资料管理工作带来不便。

根据《原始地质资料立卷归档规则》规定,把原始地质资料分为十大类,各类资料中的图件及文字部分的涉密鉴定和成果地质资料涉密鉴定工作一样。在十大类资料中,底字类资料和成果地质资料是一样的;观字类中的野外手图、实际材料图及其他各类中的图件及测字类资料是涉密的重点资料,这些资料在涉密鉴定时应根据《涉密地质管理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定密;另外,重力资料一定要按相关规定要求定密,不是所有的文字都属国土涉密、所有的图件都属测绘涉密,重力资料一部分资料(包括图件)属国土涉密,一部分属测绘涉密,要认真区分,严格定密。原始地质资料涉密清理数据库的建设对涉密地质资料的管理来说是相当必要的,我们期待着这一数据库软件早日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应用。

2 涉密地质资料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涉密地质资料鉴定工作完成后,对涉密地质资料的正确保护和利用是我们工作中时时要面对的问题。目前,大多数地质工作人员对涉密地质资料的保护有了一定的认识,但对涉密地质资料保护认识的程度不同。涉密地质资料有纸质和电子两种载体形式,纸介质涉密资料保护情况相对电子资料来说要好一些。但对电子资料的保护意识不强,表现为:有涉密资料的计算机出现上网记录、含有涉密资料的优盘随便在涉密机与非涉密机之间交叉使用、携带涉密笔记本电脑及移动储存介质外出、笔记本电脑中有涉密资料又有上网痕迹等。

加强涉密地质资料的保护意识,工作中多加防范,工作人员要提高自身防范意识,领导干部更应提高管理意识,适当配备必要的设备,让具体工作人员把涉密机与能上互联网的计算机分开,从根本上管住电子涉密信息在网上泄密。建立涉密计算机专人专用制度,涉密计算机必需严格按照保密规定设置口令,并经常更换密码,以防他人进入窃密;如果必须要使用优盘,应建立严格的优盘使用登记管理制度,不得在涉密机与非涉密机之间交叉使用优盘等移动储存介质,能上互联网的计算机上决不能含有涉密资料。

3 涉密地质资料利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几乎每天我们都在产生和利用涉密地质资料信息,有时在无意识中都会造成涉密资料泄密情况:从借阅室借出来的涉密地质资料,不到专门指定的复印机上复印,复印时随便多印资料份数,作废资料随便丢弃,外出工作时携带的涉密资料随便交由他人保管,汇交资料时不指派专人专送,而是找人代替交过来。这些使用中的细节不多加小心,都会产生涉密资料泄密的发生。

各单位应建立严格的涉密地质资料使用规则,纸介质、光盘等涉密地质资料应当在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的场所制作。借阅和使用涉密地质资料前,使用人凭单位介绍信、身份证等证件,本着“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办理借阅、复制手续;资料管理人员要随时掌握涉密地质资料的去向。携带涉密地质资料外出工作,应由本单位领导批准,并采取保护措施,使涉密地质资料始终处于携带人的有效控制之下。严禁将涉密地质资料当做废品出售,建立严密的涉密地质资料保存和销毁制度。

有些单位汇交的地质资料图件因为怕涉密信息泄密,而在制图时故意去掉了国家坐标网、经纬度信息,这样处理后的图件虽然不涉密了,但今后的借阅利用也不方便了。汇交的资料就是要方便利用,资源共享,信息互通,不能为了防止泄密而不方便利用,这样就失去了资料信息的利用价值。

涉密地质资料属国家秘密,国家秘密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因此,涉密地质资料管理工作尤为重要。各级领导务必重视涉密地质资料的管理工作,各单位都应建立完善的涉密地质资料管理制度,把地质资料在借阅、利用、归还等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的责任落实到人。加大宣传力度,相关涉及人员(涉密资料的生产者、利用者和管理者)都应提高涉密地质资料的保密意识,正确、合理使用地质资料,让地质资料在保护中得到利用,在利用中得到保护,提高地质资料的使用价值,为国民经济建设提供服务。

以上是笔者对涉密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的一点认识,希望得到同行的共识,在涉密地质资料的鉴定、保护、利用工作过程中,不断提高保密意识,作好涉密地质资料管理工作。

⑥ 测绘地理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文件

测绘地理信息是国家重要的基础性、战略性资源,广泛应用于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尤其是涉密测绘地理信息,直接关系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一旦泄露,其危害重大而深远。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新形势下的地理信息安全工作,胡锦涛、温家宝等中央领导同志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加强管理、督促检查,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防止失泄密案件发生。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地理信息的广泛应用,涉密测绘地理信息安全管理面临严峻形势。部分涉密测绘地理信息生产和使用单位保密意识淡薄,在非涉密计算机上违规存储涉密信息,甚至在互联网上发送、传递涉密信息;非法获取、提供和买卖涉密测绘地理信息的案件时有发生;多地发生境外组织和个人窃取我国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案件等。当前,测绘地理信息载体种类和表现形式更加丰富,数字化成果广泛应用,传播途径更为多样,给涉密测绘地理信息的安全管理带来严峻挑战。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各类测绘地理信息生产、保管、使用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地理信息安全的极端重要性,增强责任意识和紧迫感,切实加强涉密测绘地理信息安全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⑦ 野外采集地理信息要注意哪些保密问题

一是自觉增强安全保密意识。认真学习测绘、保密、国家安全等法律知识,了解涉密测绘成果保密的有关规定,增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自觉性,主动防范涉密测绘成果和地理信息失泄密行为的发生。
二是提高安全保密的警惕性。如果发现涉嫌涉密测绘成果和地理信息失泄密等情况,或者外国的组织或个人在华非法测绘等行为,要及时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协助制止地理信息窃密行为。
三是正确使用互联网地图。一些网民有意或无意地把一些涉及国家秘密的敏感信息标注在互联网地图上,这实际上能帮助完成模糊情报的判断和确认工作。因此,不要在互联网地图中随意上传、标注军事及重要基础设施等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敏感信息,确保国家涉密地理信息安全。

⑧ 涉密信息处理场所应当定期或者根据需要进行什么检查

机密技术。

保密信息处理场所应当定期或者根据需要进行保密检查。涉密信息处理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境外机构和住所保持安全距离。涉密信息处理场所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和有关规定设置控制区域,未经管理机关批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扩展信息:

注意事项:

在外籍人员不多、接待外国人的地方处理机密信息。公共场所窗口部门和接待外来人员的专门场所原则上不配备涉密网络终端设备、涉密计算机单机和涉密专用办公自动化设备,防止涉密信息被外人读取和复制。

不要在公共场所或外事场所处理机密信息。公务员出差或参加外事活动,原则上不得携带涉密笔记本电脑或涉密存储介质。经批准携带的,还应当在与外界隔绝的封闭环境中使用,不得在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外事活动场所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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⑨ 公司涉密检查一般查什么

法律分析: 1、保密工作组织负责人

政党领导有没有结合业务把涉密工作提上到议事日程,及时的解决存在的问题有确定领导人员负责保密工作。根据实际需求,是否设立保密机构或者指定专人管理保密工作否对系统的保密工作进行了实际的监督或指导密机构和保密人员的职责和职责是否明确。

2、领导干部的保密性

每一个领导干部没有严格的遵守保密制度否知悉其主管业务工作的保密情况,在领导业务工作时是否要求保密否自愿接受保密检查和监督公设施和环境是否有保密条件。

3、保密宣传教育

保密宣传教育有没有规划的实施否与业务密切相关同特点的分类人员是否分层、集中过对保密的宣传教育了解保密法律法规,并有能力将其运用到商业活动中。

4、保密要害部门(部位)

职位的责任有没有确定下来,有没有结合业务工作中设计到国家秘密的每一个环节定制和落实的具体保密制度和防范措施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的配备是否符合保密要求密要害部门(部位)所处环境是否具备相应的保密条件,是否有必要的保密设备。

5、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管理

国家的秘密文件、资料以及其他物品的密级是否按照国家秘密的具体范围和密级确定,并按照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产、交付、传播、使用、复制、提取、保存和销毁的管理是否有严格的程序和保密保证责国家秘密事项的提供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6、重大事件和项目的机密性

对涉及到国家秘密和外事的重大活动和项目,有没有定制有操作性的保密规定没有确定领导同志负责保密工作没有定制的机构或者人员执行保密规定,并负责与对外宣传、交流有关的保密审查工作关人员是否具备必要的知识以及如何处理涉及保密事项的知识。

7、保密检查内容

检查涉及到国家秘密的单位和人员有没有有效的执行保密法律法规密工作部门和上级机关对本部门或者是本单位保密工作检查之后,提出的改进意见和要求有没有实行改进措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⑩ 测绘地理信息保密有关的规范性文件

法律分析:测绘地理信息保密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包括:《自然资源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其中规定,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国家秘密包括:(一)、绝密级事项;(二)、机密级事项;(三)秘密级事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九条 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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