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苏州市古村落保护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古村落的保护,维护古村落传统风貌,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古村落,是指具备下列条件的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
(一)村落形成于1911年以前,传统风貌与格局具有特色,传统街巷及两侧古建筑保存较为完整;
(二)文物古迹比较丰富,有10处以上1911年以前形成的民居、祠堂、寺庙、义庄、会馆、牌坊、桥梁、驳岸、古井、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及近现代重要史迹、优秀建筑;
(三)具有传统风貌的河道水系、地貌遗迹,古树名木等;
(四)具有地方特色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
具备前款条件的村落,由市文物、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并公布为苏州市控制保护古村落。第三条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村落保护,应当将古村落保护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古村落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下同)负责本辖区内的古村落的日常管理和具体保护项目的实施。古村落较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古村落保护管理机构。第四条市和县级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古村落的文物保护工作实施管理、监督和指导。
市和县级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古村落的规划保护工作实施管理、监督和指导。
市和县级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古村落的建设保护工作实施管理、监督和指导。
发展改革、财政、旅游、园林绿化、水务、国土、环保、公安、城管、工商、房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古村落保护工作。第五条古村落的保护,应当坚持统筹规划、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科学管理的原则。第六条古村落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文物、教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做好古村落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第七条古村落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县级市、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古村落内文物古迹、古树名木、河道水系、地貌遗迹等古村落资源的普查工作。普查结果应当登记造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布,并设立保护标志。第八条古村落所在地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古村落公布后两年内组织编制完成保护规划,经市文物、规划、建设、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城镇总体规划。
古村落所在地人民政府在实施古村落保护性修复工程前,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并进行公示,征求公众意见。第九条古村落保护规划应当明确古村落的规模和发展方向,合理布局各区块功能,保持古村落的传统风貌和历史文化气息。
古村落规划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古村落保护规划的要求。第十条编制古村落保护规划,应当根据古村落的历史遗存和现实情况,划定重点保护区和风貌协调区。重点保护区内不得进行与保护无关的建设工程。
古村落内新建建筑的高度、形式、体量、色彩等必须与古村落的历史风貌相协调,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一条古村落的保护内容主要是:
(一)具有特色的整体空间环境和风貌;
(二)传统的街巷格局和形态;
(三)具有文物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建筑(构筑)物、石刻、近现代优秀建筑等;
(四)地下文物埋藏区;
(五)河道水系、地貌遗迹、古树名木等;
(六)具有地方特色的方言、传统戏曲、传统工艺、传统产业、民风民俗等文化遗产。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的资金专门用于古村落的保护,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
古村落旅游开发的门票收入和其他旅游收入中,每年应当安排一定的比例用于古村落的保护。
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土地拍卖所得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古村落的保护。对古村落较多的镇,市人民政府可以安排专项土地拍卖指标用于古村落保护。第十三条古村落所在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下列工作:
(一)宣传古村落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参与制定古村落保护规划,并监督其实施;
(二)组织制定村规民约,指导、督促村民按照古村落保护要求,合理使用古建筑;
(三)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文物古迹、古树名木等古村落资源的普查工作;
(四)可以对有意转让的古建筑进行储备;
(五)对有损毁危险而无力维修的古建筑进行登记,并及时上报;
(六)合理开发利用古村落资源;
(七)组织专兼职消防队伍,明确消防职责和任务;
(八)对违反古村落保护的行为,进行制止,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者,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2. 古村落旅游的开发与保护该如何进行
古村落旅游的开发与保护-绿维创景-指出,要知道这个问题的答案,首先需要了解古村落旅游开发的特点,包括以下几点:
1、旅游开发处于初级阶段:古村落的旅游开发相对较晚,除少数几个古村落外,一般都是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顺应我国旅游业的迅速发展而得到开发的,还处于初级阶段,主要表现在古村落的民居旅游点往往都是只经过简单处理后就开门接客,旅游经济效益在部分古村落虽然初见成效,但旅游开发的带动作用还不是很明显,总体来说对饮食、住宿、购物等的发展未带来很大影响,门票收入是其旅游收入的主要部分,通过旅游开发获得收益的也还只是极少数的村民。
2、具有独特的旅游资源:古村落至少是民国以前建村,保留了较长历史沿革,即建筑环境、建筑风貌、村落地址未有大的变动,具有独特的民俗民风。我们目前所见的古村落跟遗址不同,它是农村乡土环境的重要活见证,是乡村建设和发展的历史缩影,也是传统文化的凝固和遗迹。古村落可以使人从现代都市的喧嚣中走出来,进入一种田园牧歌式的古老空间,去感受“小桥、流水、人家”那种恬静、淳朴、和谐的自然情调,领略东方文化的独特神韵。浓厚的乡村文化和古村落建筑特色交织在一起,使古村落旅游具有显着的吸引力。
3、古村落一般由于地理位置比较偏远幽静,交通不太发达,因此与其他知名度高的人文旅游胜地相比游客数量不多,现代社会的喧嚣和商业气息都还没有进来,古村落里的居民大部分仍照常生活,民俗风情都保留的较为完整。但同时,也由于古村落里的生活方式与现代社会迥异,基础设施也不太完善,这在一定程度上给游客带来了诸多不便,再加上交通的不便,这些都给古村落的旅游开发和宣传带来困难。
4、古村落旅游资源的易损性决定了古村落旅游开发还要注意保护和开发相结合。古村落对外开放后,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现代生活的刺激,古村落的居民也在向现代化生活迈进,这会使古村落发生很大改变。而保护古村落,目的是正为了延续古村落的独特价值。 古村落的保护应立足于古村落历史的悠久性,古村落的完整性,建筑的乡土性,环境的协调性和典型文化的传承等方面进行全面的保护,这样,传统古村落的价值才不会受很大的影响。“以游兴村,以游保村”,旅游收入的增加,也使当地政府有更多的资金投入古村落的修缮和环境的整治,这也是古村落旅游的生命力所在。
3. 开展古村落旅游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开展古村落旅游注意事项
1.古村落一般由于地理位置比较偏远幽静,交通不太发达,因此与其他知名度高的人文旅游胜地相比游客数量不多,现代社会的喧嚣和商业气息都还没有进来,古村落里的居民大部分仍照常生活,民俗风情都保留的较为完整。但同时,也由于古村落里的生活方式与现代社会迥异,基础设施也不太完善,这在一定程度上给游客带来了诸多不便,再加上交通的不便,这些都给古村落的旅游开发和宣传带来困难。
2.古村落旅游资源的易损性决定了古村落旅游开发还要注意保护和开发相结合。古村落对外开放后,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现代生活的刺激,古村落的居民也在向现代化生活迈进,这会使古村落发生很大改变。而保护古村落,目的是正为了延续古村落的独特价值。 古村落的保护应立足于古村落历史的悠久性,古村落的完整性,建筑的乡土性,环境的协调性和典型文化的传承等方面进行全面的保护,这样,传统古村落的价值才不会受很大的影响。“以游兴村,以游保村”,旅游收入的增加,也使当地政府有更多的资金投入古村落的修缮和环境的整治,这也是古村落旅游的生命力所在。
4. 如何保护文化遗产
保护文化遗产的措施:
1、落实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文化遗产保护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乡规划。要建立健全文化遗产保护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2、加强执法
加强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建设,推进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积极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立法进程,争取早日出台。
3、队伍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重点文化遗产经费投入。抓紧制定和完善有关社会捐赠和赞助的政策措施,调动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性。
4、加大宣传
营造保护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认真举办“文化遗产日”系列活动,提高人民群众对文化遗产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全社会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
(4)旅游地理如何保护古村落扩展阅读:
文化遗产是推动文明交流互鉴的宝贵资源。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我国是举世公认的文明古国,是全球排名第二的世界遗产大国和现任世界遗产委员会委员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取得巨大成就。
在加入《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后,目前已拥有世界遗产53项。新时代我们要深刻认识我国世界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的形势,形成我国的世界文化遗产发展战略,为坚定文化自信提供有力支撑,为推动文明交流互鉴作出更大贡献。
5. 古民居保护的主要措施有哪些
古民居保护的主要措施:
1、成立保护组织。成立民居保护协会,自发参与保护;政府成立世界文化遗产管理办公室,加强宣传。
2、保护与开发并重。将门票收入作为保护资金;开展认领保护活动,包括认租认购;启动保护利用工程,探索新模式。
3、完善法律政策。出台规定,为依法管理提供依据;编制方案,明确技术规范和补贴标准。
4、发挥市场主体作用。开展流转改革,保持原真性,丰富内涵和利用方式;打造精品民宿、文化客栈,发展文化旅游。
古民居存在的问题:
1、民众保护修缮意识淡薄。
对于古民居保护中的问题及突发性事件,民众表现非常冷漠。
2、保护修缮方法有待提高。
古民居本身就具有很长的历史时间,所以在建筑行业及旅游业高速发展的今天,很多文物古民居因受到发展的影响而出现了很多破损,因此,对文物古民居进行有效保护及修缮就极为重要,但目前我国文物古民居保护及修缮方法还存在很多不足,如老城区内街道、建筑、景观的修缮及改造。
不但没有保护好和修缮好文物古民居,还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文物古民居的完整性,所以文物古民居保护及修缮方法有待提高。
3、古民居整体性遭到破坏。
社会经济与城市化发展速度的不断加快,使很多城市出现了老城区及新城区等多种区域划分,使城市结构变得复杂多变,并促使社会人文环境复杂化,最终破坏了仅有的、具有文化代表性的文物古民居,并使之从城市中减少或消失。
即便还存在一些文物古民居,但因不科学保护与修缮,导致文物古民居失去了原有的韵味。
6. 古村落保护现状、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阅读《佛山古村落》
6.1佛山古村落保护的现实局限和制约因素
从本书实地调研的95处佛山古村落来看,目前普遍存在的两个主要问题是空心化和建设性破坏。这其实反映了古村落原居民对于古村落成者是形式上的整体遗弃,或者是碎片化、零散化的建设性破坏。这两者在本质上则共同反映了古村落原居民对古村落至少在当下依然堪称为主流的态度,反映了古村落居民对古村落资源的价值认识和未来命运之选择有鉴于此,客观上可以说古村落的保护、传承、活化、升级目前尚存在着本质上的主体缺位。而这种主体缺位的背后,则存在着法制、管理、规划、资金、教育和技术等多种复杂的现实局限和制约因素。
6.1.1法制因素
(1)农村土地政策滞后
佛山市在农村实行“一户一宅”的国家政策,缺乏基于地方实际的灵活调整机制,“旧房宅基不拆,新房地基不批”,客观上与村民改善居住生活条件的要求存在一定的矛盾,客观上与村民改善居住生活条件的要求存在一定矛盾导致古村落内村民不得不拆旧屋建新房。加上缺乏基于地方实际的灵活调整机制,缺乏对新建建筑的层高、外形、体量和色彩等的控制,使得不协调的新楼凸现于许多传统古村落中,严重破坏了古村落的传统风貌和建筑文化艺术氛围。“一户一宅”的土地政策给佛山古村落的保护带来的消极作用是普遍存在的,而在城(镇)中村和城(镇)边村造成的不利影响更为突出。如禅城区石湾镇湾华村、顺德区杏坛镇髙赞村、南海区九冮镇烟桥村、三水区白坭镇祠巷村和高明区杨和镇豸岗村等,这些村落的格局大部分保存较好,但村民迫于现在的土地政策与居住需求的矛盾,不得不拆掉老房子盖起现代新楼房,使得村落的传统风貌遭到较严重破坏。
(2)法律法规不完善
佛山古村落具有文物的特征、属性和价值,却又往往介于“文物”与“非文物”之间。国家《文物保护法》仅保护村落中的文物保护单位,未对村落整体纳入保护范畴。而对古村落的保护,目前又尚无其他法律可依,佛山市也没针对古村落出台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因而导致大量未列入或不宜、不能列入文物保护范畴的古村落,正面临着法律法规缺位,对破坏行为难以进行有效监督和惩罚。这种情况在佛山的古村落随处可见,如禅城区石湾镇湾华村南街村4巷3号蚝壳民居和沃秀坊5巷3号中西合璧式民居,历史价值较高,但由于不是文物建筑,导致被遗弃或遭随意改造,保护前景不容乐观。
6.1.2管理因素
(1)管理部门间缺乏协调
由于行政区划调整和山体水系跨界等因素,使得村落周边环境的管理权限复杂,各部门间又缺乏常态沟通协作机制,使得保护工作难以推进。如村落周边河道的环境和水质治理,村落周边山体的开挖与建设等,往往涉及多个行政主体和管理部门,各部门对古村落这些水系和山体的价值认识不一,缺乏协调,使得破坏行为难以得到有效控制和监督。如南海区狮山镇黎边村,由于文物部门、规划部门和交通部门前期缺乏很好的协调,使得村落前风水塘被修建的高速公路侵蚀,村落景观环境和整体格局遭到较大破坏。
(2)管理人员专业知识不足
佛山市镇村一级的管理人员在古村落历史文化遗产的价值和遗产保护相关知识等方面相对不足,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遗产保护工作不能更积极有效地开展。对村中一些片面求新,使用与历史风貌不相符合的新材料、新工艺造成保护性破坏”的现象未能及时干预。如南海区九江镇烟桥村、三水区西南街道望西村和顺德区勒流镇龙眼村等,当地管理人员对应该保护什么而不该保护什么,并没有一个清晰的认识,甚至有“求新求洋”的心态,而导致对筑的保护性破坏。
(3)缺乏保护资金
当前佛山古村落保护资金投入主要依靠国家和地方财政拨款,对社会资的投入缺乏引导和政策激励,保护资金来源单一,导致不少地区古村落保符资金不足而被搁置,甚至成为当地政府的财政负担。这是本次调研中每个村都反映出的棘手问题,如南海区狮山镇黎边村传统风貌和格局保存相当完整,区位上也有进行旅游开发的条件,却因为保护资金奇缺,基础设施不完善,空心化十分严重,只剩下几个老人守着古村,村落日趋凋零,正一步步走向消
(4)缺乏保护激励机制
佛山市在提高民众保护积极性的激励机制上还普遍不足,大部分古村落未对传统民居修缮和活化利用设立激励机制,对合理保护和活化利用的行为未能给予奖励,使得村民对民居保护和合理利用缺乏参与热情,房屋空置破损和不合理使用现象普遍。这种现状在佛山的古村落保护中是普遍存在的,即使是在保护利用较好的顺德区杏坛镇逢简村和北滘镇碧江村也是如此,村内主要街巷和河涌两岸表层建筑保护利用较好,但街巷内部往往却是大量的钢筋混凝土楼房,究其原因主要是缺乏对传统民居保护和活化利用建立一套更为有效的激励机制
6.1.3规划因素
(1)保护发展规划缺失
本次调研中,已经编制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村落不足10%,大部分古落尚未编制保护规划,未对村落历史建筑进行认定和登记,使得村落重要建文化遗产不能及时纳入到规范保护的范畴中,村落格局和风貌难以保护和控制,存在建设不当而造成破坏的现象。特别是保护价值较高的禅域区南庄镇罗格孔家村、南海区西樵镇碧云村、南海区九江镇烟桥村和三水区乐平镇独树岗村等,由于缺乏保护发展规划的引导和控制,使得村落的开发、建设和监督难以有序有效地进行。
(2)传统建筑缺乏保护利用指引
在已编制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村落中,大部分规划未能对村落历史传统建筑提出具体保护利用指引。因而在保护实施过程中,由于多数古村落并未事先制定传统建筑保护利用相关条例进行具体指引和约束,民众对传统建筑的再利用存在较大的随意性,造成对历史真实性的破坏。如顺德区杏坛镇逢简村沿河涌的部分传统民居,原有建筑出入口在垂直河涌的巷道内或者河涌一侧是建筑山墙,而村民为了做生意,随意在河涌一侧的墙体开起又宽又大、装饰不合时宜的店面,这给原有连续宁谧的河涌沿岸景观环境风貌造成较大的干扰和破坏。
(3)“多头规划”
佛山古村落历史文化保护和乡村发展涉及众多管理部门,各部门往往根据自身工作需要出发编制相应的专项规划,如旅游规划、美丽乡村规划、名村建设规划、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等,缺乏统筹安排,造成规划内容的重复和冲中突,实施中的反复、矛盾,浪费资源的同时对古村落造成不可挽回的破坏和损失。如顺德区杏坛镇逢简村和北溶镇碧江村均编制了旅游规划和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但两个规划的内容存在不少重复和矛盾冲突,特别是对传统建筑的改造和利用上存在评价认定方式的差异,给管理部门的规划实施造成一定的困难
6.1.4技术因素
随着村民用传统工艺建新房量减少和传统工匠年龄老化,传统建筑工艺
(1)传统建造工艺传承危机和技术面临严重的传承危机,佛山地区许多村落再难以找到熟悉传统建筑的造技术、材料配方和工艺流程等工匠,这对传统建筑的维护与修缮带来技术难。如顺德区杏坛镇逢简村和北滘镇碧江村均反映传统工匠过少,传统建造术面临消失,使得传统建筑的修缮成本水涨船高,进一步增加了当地政府和芃民保护传统民居的压力。
(2)保护利用模式单一
目前佛山许多古村落保护利用目标欠明确,不管村落所处区位的经济、交通和周边资源如何不足,均照搬套用其他村落的发展模式,多依赖建立博物馆和旅游开发,商业模式未能贴合村落自身的历史文化价值特色。模式趋同从而导致特色消失,甚至因过度商业化而使村落历史信息受到破坏,可持续性保护发展难以为继。如三水大旗头村主要依赖博物馆式保护,杏坛镇逢简村却主要依靠河涌开发游船项目和两岸民居自主经营纪念品、小吃店等,多样融合并且可持续的利用体系并未形成,对传统建筑保护利用的深度挖掘和探索略显不足。
6.2保护建议
6.2.1产权改革,完善法规
(1)积极探索传统民居产权制度改革
鉴于现行农村土地政策与古村落及其文化保护不相适应的矛盾,建议佛山市积极开展古村落土地资源政策和传统民居产权制度改革方面的探索,进行传统民居产权制度改革试点。鼓励“村有人居,以人护村”,适当调整古村落中新建房屋的土地政策,从根本上化解受保护传统建筑与农民新建房屋需求间的矛盾。进而局部调整、修正现行土地法规中对保护古村落及其文化不相适应的部分。
(2)出台地方古村落保护法规或条例
鉴于现行的《文物保护法》不能完全涵盖和适应古村落的保护,建议由佛山市政府主持,佛山市住建局、城乡规划局、农业局、国土局、文化局、旅游局等相关部门参与,尽快研究制定一部适用于佛山古村落及其文化保护的专门性地方法规,或佛山古村落保护条例等,将佛山古村落的保护,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6.22完善制度,智慧管理
(1)加强组织保障体系建设
建议成立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管理委员会,并以委员会为基础,设立涵盖领导集体、职能部门、专家团队、操作主体等不同层次、不同对象的联合工作机构,即古村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或指挥部。同时,要进一步强调各级政府及文保、规划、住建、国土、旅游等部门在古村落保护利用方面的职责明确各部门职能分工,相互协作、条块结合、整合力量,综合协调和研究解决推进中的重大问题,切实加强对古村落保护利用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监督指导将古村落保护利用工作落到实处。
(2)加强古村落保护宣传教育
开展古村落及其文化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素质,鼓励市民参与保护。各级政府要对相关管理人员进行地域文化历史教育培训,增加其保护责任感、使命感和管理能力,并把古村落及其文化的可持续发展保护纳入到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中,使文化遗产保护与新农村经济发展互动共赢。如顺德区北镇碧江村不定期邀请高校、政府部门和民间组织等各界专业人士在碧江金楼举行岭南文化的主题沙龙。
(3)分层分级加强保护利用管理
佛山古村落应坚持把保护与开发利用有机结合,在保护为主的基础上,利用各自独特的资源,适度开发文化旅游项目和传统产业项目,形成保护、整治、开发的良性循环。建议将古村落保护利用根据其发展潜力与保护价值分为个层次,一是潜力较高、价值较大的重点保护的古村落,主要指省政府公有的,包括新评估认定的重点保护村落,建议以形成省域古村落,塑造地域性的古村落保护利用品牌为主要目标,由省和相关市(区)共同组织实施;二是展潜力与价值一般的只需常态保护的古村落,主要指具有一定历史文化价值和特色的古村落,建议以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古村落为主要目标,由相关市(区)及镇政府公同实施保护开发。三是潜力与价值均较低的需活态保护的村落,主要指那些村庄整体肌理与自身建筑风格已经鲜有遗存,但在非物质化上还存有丰富的历史内涵和地方特色的古村落,应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教保护为重点,关注当地传统文化、传统技艺或民间风俗的古村落的传承和村落的文化记忆延续,激发古村落的生机活力。同时加强旅游开发管理,建立古村落商业旅游开发项目的综合评估和管理体系,明确保护与利用的有效平衡,逐步引导消费型旅游向保护型旅游方向发展。
(4)探索多渠道、多类型的资金支持措施
积极探索推动补助、无息贷款、贴息贷款等多种方式综合支持传统民居保护和基础设施建设。佛山各区人民政府应整合各类涉农资金向中国传统村落倾斜,并鼓励本土乡贤、企业家回乡及相关社会力量通过捐资、投资、租赁等多渠道参与传统村落的保护。
(5)完善传统建筑维修管理制度
对传统建筑的维修保护,要充分利用传统民间建筑营造的维修工艺与技术力量,制定出适用于地方古村落和建筑维修的工艺技术标准与维修质量控制体制,解决受保护古村落中的部分建筑“看着房子烂,没有资质不准修、没有资格不能修”的难题。同时建立传统民居修缮和活化利用激励机制,对合理保护和活化利用的行为给予奖励,激发村民参与保护和合理利用民居的热情。
6.2.3规划先行,加强衔接
(1)总体规划,加强衔接
在现有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基础上,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市域范围传统村落保护发展总体规划,进一步明确全市传统村落保护的原则、内容、要求和总体框架,加强规划控制。建设局、文广新局等有关部门开展专题研究制定适合本地区传统村落、传统建筑保护利用的指引,并加快培养专业维修队伍,实现传统村落、传统建筑保护的科学化、专业化、特色化。同时各类专项规划还要加强衔接,以统筹安排各项资金投入,避免规划实施过程中的矛盾冲突和资源浪费。
(2)落实保护发展规划编制
积极开展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构建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区和环境协调区的保护体系。对新建建筑的体量、高度、色彩和形式等进行控制,切开发和建设行为必须符合保护发展规划的要求。同时,探索更具适合佛山市的保护规划编制和利用模式,应抓住其个性特色和价值内涵,突出规划编制的地域和文化适应性,实现“一村一策”保护发展。
6.24系统研究,培育工匠
(1)开展学术研究
建议设置相当数量的古村落研究项目,并充分整合、利用国内相关学科以及边缘交叉学科的科研资源与力量,进行多学科、多方位、多视角的整体研开拓文化遗产研究新领域,总结古村落文化研究和保护经验,为佛山古村落有效保护利用提供理论支持。
(2)探索适合当地的保护利用模式
立足佛山古村落本身,结合村落的文化特色、自然环境、区位交通和经济基础等条件,选择合理的保护利用途径,如村民参与式、博物馆式、整合周边资源。
()3) 培育工匠
7. 加强传统村落保护,你有什么感想
1、正确处理保护与利用的关系,纠正无序和盲目建设,禁止大拆大建。
2、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建立政府推动、社会参与的协同保护发展机制。
3、建立村民参与机制,在制订保护发展规划、实施保护利用等项目时应充分尊重村民意愿。
4、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传统村落衰落、消失的现象日益加剧,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刻不容缓。
8. 古村落保护的目的和意义
一,充分发挥旅游开发在古村落保护的作用,是让古村落活起来的重要途径
在古村落的保护问题上,目前国内不少文化学者提出了许多真知灼见,也就如何保护开出来许多富有见地的“药方”。然而,我却认为,在古村落的保护中,旅游开发仍然是不可或缺起着重要作用的。
正如许多文化学者在文章中写道:走进古村落,一种古典意境的美扑面而来,数百间古朴的古建筑群,错落有致挨在一起,屋顶雕花翘首探头,街道南北,小巷纵横,铺着鹅卵石的路面几经几百年的足迹打磨,变的格外圆润。但这“国家级的文物保护单位”的荣耀头衔,仍然阻止不住古村落的慢慢没落。的确,在许多被列为“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大量古建筑和文化风貌遗存或年久失修或遭到人为破坏。正如专家所描述:雕花的窗棂不见了,屋顶的横梁不见了,“门当户对”不见了,祠堂的石鼓不见了,珍贵的木材不见了......这就是古村落的一种现状,这就是大多数古村落遭遇的同一命运。
毋庸置疑,作为“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正因为有了这一头衔,使得其避免或减缓被破坏的可能。应该说,文化部门设立“文保单位”,使这些文化遗产有了一个“护身符”。这也是保护文化遗产最为重要的途径和主要手段。如果没有这样的“护身符”,不知还有多少文化遗产早就遭受了灭顶之灾。与“国家级文化保护单位”不同,古村落的命运就没那么幸运。一是因为古村落保护启动的比较迟,二是古村落保护还没列入法律的层面,三是由于古村落保护范围远比“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大得多,保护的力度难度也大的多。所以,也正如专家所描述:走进古村落,只见柴火四处任意堆放,凌乱裸露的旧电线如同蜘蛛网,木柱歪斜,瓦片残缺,家禽家畜无序放养,刺鼻的味道四处弥漫。一句话,古村落保护难!难!难!
然而我们也欣喜看到,不少古村落在没有列为“文物保护单位”之前,就因为旅游提前介入,使得其得以得到有效的保护,从而也避免出现上述类似的情况。我们是否可以换另一种说法,是旅游部门最早发现了古村落的价值,并进行开发,使得古村落保护引起世人的日益重视。也许这一说法会引起不少人的质疑,但我们是否可以回到历史的起点来看这个问题,或许就不会有争议了。我们就以连城县的培田和芷溪两个古村落为例,培田是最早被列为连城县的旅游开发点,如今走进培田古村落,只见一幢幢古民居沧桑而不败落,古朴而不杂乱,整洁的庭院,鸟语花香。铺就的千年古街,两边店铺不失当年的繁华。古老的戏台,不时传来汉剧独特的西皮二黄中州韵。村尾的那座南山书院,依旧传来朗朗读书声。而在芷溪,虽然早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就被列为省级历史文化名村,最近又被列为国家级历史文化名村。但芷溪因为没有形成旅游开发项目,如今芷溪的保护也就出现了与其他地方一样的状况。曾经有专家认为,芷溪不论是建筑还是文化内涵,都要远胜于培田,但现在的芷溪不仅建筑遭受严重破坏,古村落的风貌遭到严重的损坏,走进芷溪难以寻觅到历史的遗存,就连卫生方面也无法让人接受。芷溪出现这种情况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但与早期没有进行旅游开发是否有关呢?从目前情况看,虽不敢说是主要的原因,但至少可以说是重要的原因,主要的原因。因为作为历史文化名村,这些年在保护过程中,一是缺少有效的法律效应,缺少规划的权威。二是缺少保护经费,缺少保护专业人员。三是保护与新农村建设,与改善群众的生活条件严重冲突。也就是说,谁来保护?怎样保护?一直是困惑古村落保护的最大难题。一边是群众要改善居住条件,一边是保护经费严重不足。一边是群众看见开发的价值,自发搞农家乐等旅游开发。一边是缺少规划,造成任其无序开发。更为严重的是,不少历史文化名村刚刚评上,由于文物保护管理工作跟不上,结果一夜之间,古村落的大量历史遗存就突然消失的无影无踪。这也就出现了开头不少文化学者所看见的那种让人伤心的画面。我们现在且不论这种后果是怎样造成的,但我们至少可以这样认为,如果旅游能够早些介入开发,或许就不出现如此惨痛的局面。或许也有不少人会拿出当年“水洗三孔”和凤凰古城承包风波来说事,的确,在旅游开发中曾经出现过令人难以接受的现实,那种十分粗鲁的,不顾文物保护法规,不懂文物保护价值的做法,让旅游从此背上了永久的耻辱,也让旅游付出沉重的代价。但我们也不能因此就否认旅游开发对古村落的保护作用,更不能因此就把旅游开发排斥在保护的行列。
我们承认旅游开发对古村落保护的地位和作用,更要看到旅游开发在让古村落“活起来”的作用。就目前情况而言,如果只是按文物部门的保护要求,那么要让古村落“活起来”还是有很大的困难。从体制而言,文化和文物部门,他们只承担古村落的保护工作,而不承担开发工作。再进一步说,文化和文物部门在保护中更多的是保护建筑本体,对“活态文化”的保护只是处在一个规划之中,更多是由当地老百姓自己承担。由此就出现了“文化空巢”。所以,当我们说要肯定旅游在开发保护古村落中的作用时,应该消除曾经的误会,应该从体制上解决文化与旅游部门在保护开发古村落中一直存在的“两张皮”的问题,发挥各自在保护开发中的作用。比如,对于文化文物部门来说,要充分发挥法律的效力,建立起常规的保护机构和组建保护队伍。同时要做好普查和保护规划工作,建立起保护档案。对于旅游部门来说,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合理开发,有序开发,科学开发。在开发中要从最大限度有利于保护目的出发,从最大限度有利于促进古村落可持续发展出发,实现保护与开发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