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河北省地理信息交换共享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地理信息交换共享行为,促进地理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保障地理信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理信息,是指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有关机关和单位),在履行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及生产经营活动中获取的与地理位置及其时态有关的自然、经济、社会等方面的信息。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地理信息交换共享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使用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国有资金为主投资获取的地理信息,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实行交换共享;使用其他资金为主投资获取的地理信息,鼓励参与交换共享。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理信息交换共享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地理信息交换共享的协调和服务机制,积极推进相关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地理信息的开发和社会化应用。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理信息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理信息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地理信息交换共享工作。第七条各级地理信息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依托全省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和信息交换共享平台,建设、管理本级的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实现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及相关应用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纳入本级基础测绘规划和信息化发展规划。第八条各级地理信息工作主管部门承担地理信息交换共享服务工作的专职或者兼职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按照规定的范围,负责有关机关和单位提交的地理信息的数据处理、集成、整合、管理及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运行、维护等工作。第九条采集地理信息数据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空间定位基准,并执行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地理信息数据标准。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所附《河北省地理信息交换共享目录》的要求,向相应的服务机构无偿提交地理信息。
依法应当保密或者按规定限制使用的地理信息,在向服务机构提交时应当注明密级、保密期限或者限制范围。
地理信息的具体提交办法由省地理信息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将《河北省地理信息交换共享目录》纳入全省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第十一条向服务机构提交的地理信息应当合法、完整、准确和规范。服务机构对收到的地理信息应当进行核查,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退回有关机关和单位,并要求其修改、补充后重新提交。第十二条向服务机构提交的地理信息的内容发生变化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及时更新,并将更新后的地理信息按季度汇总后向服务机构提交。第十三条省级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采用的地理信息,以一比一万(城市规划区为一比五千)比例尺为基础进行数据处理、集成和整合;设区的市级和县(市)级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采用的地理信息,以一比五百、一比一千、一比两千比例尺为基础进行数据处理、集成和整合。第十四条服务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地理信息交换共享服务的各项制度和安全保密措施,保证地理信息的完整、准确和安全;
(二)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地理信息的数据处理、集成和整合工作;
(三)在地理信息工作主管部门的门户网站公布地理信息目录和用户权限、获取途径等事项,供公众浏览、查询地理信息,并按规定提供下载服务;
(四)建立面向社会公众的公益性地图网站,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无偿提供地理信息服务;
(五)及时响应和回复用户提出的地理信息共享需求,对用户开发应用地理信息的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六)不得利用交换共享的地理信息从事经营性活动。第十五条地理信息的提供和使用,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其中用于国家机关决策、社会公益性事业及城乡规划建设、行政区划和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的,应当无偿提供。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无偿使用地理信息。
参与地理信息交换共享的有关机关和单位需要使用相关地理信息的,应当无偿提供。
⑵ 地理系统演化
4.8.1 地理系统演化过程的动力机制
地理系统演化过程的动力来源主要包括4个方面,即来自固体地球内部的内营力、来自大气圈和水圈的外营力、生物作用以及人类活动。在地理系统形成与演化过程的不同历史时期,各种动力作用的过程及其表现形式各不相同。
在原始地理系统形成的初级阶段(主要指太古宙),由于原始的大气圈、水圈尚在形成阶段,促使系统形成和演化的源动力主要是来自于固体地球内部的内营力。当大气圈和水圈形成以后,地理系统的演化过程开始受内营力和外营力的共同作用与影响。从作用方式来看,内营力的作用方式主要表现为地震活动、火山爆发、岩浆活动、变质作用等,其作用结果表现为地壳的抬升和下降、大陆的分离和重新组合,以及固体岩石结构、构造或化学成分的变化等;而外营力作用的方式主要表现为分化作用、地面流水作用、地下水作用、冰川作用、海水作用、湖水和湖沼的作用等,其作用结果表现为侵蚀、搬运、沉积及地表物质结构、构造或化学成分的变化。内、外营力的共同作用为各类不同生物的生存创造了必要的地理环境,在外界能量(太阳能)输入的条件下,生命过程也开始了,通过漫长的生物进化过程,在地球表面又形成了生物圈。当地球上出现生物以后,地理系统的演化除了受到内营力和外营力的控制和影响外,还受到来自于生物圈的生物作用。生物作用对地理系统的演化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譬如,微生物及自然生态系统中其他还原者使土壤圈中的成土过程大大加速,从而为森林及其他植被的生长提供了良好的土壤环境,而大面积原始森林的出现,又使大气中的氧气大量增加,气候环境得到改善,从而为人类的产生和发展创造了优良的条件。
在地球史上,人类的出现是较晚的事情,但是人类活动却是地理系统演化过程的一个重要的动力来源,它对于地理系统的演化起着重要的作用。可以说,如果没有人类活动,则地理系统演化的结果绝对不会出现今天的格局,就不会有今天的人文地理环境(系统)。就人类活动的性质来看,它既不同于内、外营力作用过程,也不同于生物作用过程。在人类产生的初期,人类活动只是机械地适应自然,更多地体现了人的自然属性,这个时期,人类活动对地理系统演化的影响并不十分显着。但是,随着人类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人类具备了改造自然的能力,并且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这种改造自然的能力越来越强大,从而使人类活动更多地具有目的性、能动性和社会性的特点。人类活动的参与,使自然的地理系统演化过程发生了改变,原来由纯自然要素构成的自然地理系统,由于人类活动的干扰和影响,已被深深地打上了人类活动的烙印,今天我们所看到的一切地理景观都是经过人类活动改造的景观,就是在高山、极地、海洋底部也留下了人类的足迹。
目前,随着人类活动范围的扩大、活动强度的增加,人文地理系统的内涵(构成要素)愈来愈丰富,其结构也愈来愈复杂。然而,人类活动所引起的地理系统演化过程是具有继承性的。人类活动对地理系统的改造是在内、外营力作用过程、生物作用过程的基础上进行的,人类活动虽然能够部分或局部地改变来自于大气圈、水圈的外营力作用过程和来自于生物圈的生物作用过程,但却不能改变来自于固体地球内部的内营力作用过程和来自于地球外界的太阳能输入过程。
4.8.2 地理系统演化过程的自组织途径
地理系统的演化过程,就是通过与外界环境的物质和能量交换以及子系统的相互干扰作用,经历着从无序的混沌状态转换为有序结构,然后再周而复始的一种过程。地理系统演化过程的机理就是这种自组织机制。譬如,地质史上泛大陆的形成与分离过程,冰期与间冰期的交替出现过程,以及地表生物群落的演替过程和地域结构的形成与演化过程等等,都是地理系统的自组织过程。在地理系统的演化过程中,自组织途径主要有以下两条。
(1)控制参量的变化引起自组织
控制参量的变化可以分为缓慢变化和突变两种情形。当外界环境对系统的作用缓慢发生时,即系统的控制参量逐步改变,系统逐渐接近于发生质变的临界点时,系统就会从旧态变为新态。尤为引人注意的是,在控制变量的缓慢变化引起自组织的过程中,在临界点上,外界环境对系统的作用并未改变,但系统却发生了质变。而且,环境向系统输入的能流、物流并不是有序的固定量,而是无规则的,但系统却“创造”出了某种有序结构。譬如,在远古代时期,随着大气中含氧量的逐渐增加,生物对环境的适应能力也随之逐渐变化,当大气中氧气的浓度达到0.1%(自阻止的临界点)的时候,厌氧生物就转化为喜氧生物,使生物圈经历了一次自组织,从而对地理系统的演化过程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另一种情形是控制参量的突变,即突发性变化引起自组织。这种自组织过程在地理系统的演化过程中也是经常发生的,譬如,地震、火山的爆发等都是由于来自于固体地球内营力的突发性变化所引起的。
(2)系统要素的质与量的变化引起自组织
地理系统是由众多的地理要素构成的,当某一地理要素发生质变时,系统本身也要发生变化,在一定的条件下就会发生自组织现象。一方面,一部分要素会离开系统,而某些新要素会进入系统,这就从本质上改变了地理系统要素的质的构成;另一方面,可能是由于诸要因素内部的原因,即是说任何要素由于内部矛盾终究要转变为另一种东西。
1)要素数目的变化引起自组织。地理系统要素数目的变化会使系统在宏观上产生一种全新的行为,这已是众所周知的事实。这里所要强调的是地理要素数目的增加为所出现的自组织模式数目的增加提供了可能性。也就是说当地理要素增加时,地理系统可能出现的状态个数也会增加。
2)要素运动量的变化引起自组织。例如,山间物质经过侵蚀搬运,形成冲积扇;人口的定向扩散形成城镇聚落等。地理系统的这种变化,从本质上讲,是与地理要素运动量的变化有关。任何地理要素运动量的变化会引起各要素的重新排列,并在一定条件下形成自组织。
在地理系统的演化过程中,上述几种自组织方式通常相互交织,联合作用,从而规定和影响着整个系统的自组织过程。
4.8.3 地理系统演化过程的熵标志
为了建立地理系统的熵的概念,许多学者从不同的途径作了一些具有十分有益的尝试性工作。其中,一条途径就是从熵概念产生的源出发,建立地理系统的“热力学熵”。首先,地理学家们从物质扩散和能量运动的角度,将地理系统与热力学系统作了比较,其结果表明,地理系统与热力学系统有着惊人的相似。就地球表面的物质扩散过程而言,其发生的机理与热传导过程有着惊人的相似。地貌学家的研究表明,地貌发育过程完全可以用热传导方程描述:
耗散结构、自组织、突变理论与地球科学
式中:H(x,y,t)为地表的高度,它是地平面坐标(x、y)及时间坐标t的函数;f(x,y,t)为地球内动力的作用,它相当于热传导过程中的热源项。据此,地貌学家将地貌参数与热力学参数相类比,如热力学场是由温度T和热量Q来表现,而地貌场则可以类似地用高度H和质量M来表现,即:T←→H,dQ←→dM,进而地貌系统的熵被定为
耗散结构、自组织、突变理论与地球科学
总之,通过与热力学系统相似性的类比,揭示了地理系统的“热力学本质”,并建立了地理系统的热力学熵的概念,从而证明了地理系统演化过程的熵标志具有“时间之矢”的特性,为地理学家运用耗散结构理论、协同学理论等研究地理系统的演化过程提供了依据。
⑶ 如何有效建立数据交换与共享机制解决方案
第一步、主题应用。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的意义,就在于能为政府的各项职能工作起到辅助支持作用,用IT的技术手段,帮助政府提升工作效率,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化。因此,投资建设一项大型电子政务工程,首先,要确定他的服务目标,确定系统建设的"主题应用"。
第二步、建设原则。信息交换与共享机制的建设,是电子政务整体建设的长期任务,它的建设与国民经济发展,与整体政府职能改革的进程,从整体上保持同步。而具体的信息交换与共享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实用优先、适应未来发展的原则。
第三步、多维度认识需求。业务信息需求分析的指导思想是三维体系模型。这是因为只站在信息资源角度考虑,而不深入研究政府部门的实际运作情况,是很难将信息交互与共享工程做好。
第四步、信息规划 。信息规划的核心在于建立面向主题应用的数据供应链,需要解决共享与交换信息从那里获取,如何进行有效管理、如何向业务系统提供服务,形成数据生产、数据加工与管理,数据服务的清晰链条。
⑷ 四川省地理信息交换共享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地理信息交换共享活动,促进地理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发挥地理信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服务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地理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交换共享,航空航天遥感影像统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和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运行维护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跨部门、跨区域的地理信息资源采集、交换共享与应用机制,加强数据交换、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应急保障等相关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地理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应用,发展地理信息产业。第四条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地理信息交换共享工作,指导市(州)、县(市、区)开展地理信息交换共享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省地理信息交换共享的范围、内容、周期、技术标准、使用程序等,报四川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市(州)、县(市、区)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理信息交换共享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采集、更新基础地理信息。其他有关部门组织采集、更新专题地理信息,并定期做好交换共享相关工作。
有关部门提供交换共享的地理信息数据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相关标准和要求。第六条政府投入资金获取的地理信息,应当交换共享。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获取的地理信息参与交换共享。
交换共享的地理信息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七条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实行统一管理并提供服务,提供的相关数据信息纳入地理信息交换共享范围。第八条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相关技术标准,提供空间基准与高精度导航定位信息服务;会同省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等部门规划、建设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第九条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发展规划、标准规范和保密规定,避免重复建设。第十条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的备案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备案信息进行核查,并做好说明和指导工作。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全省航空航天遥感影像资料实行统筹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于测绘航空航天遥感影像资料的获取、加工处理和应用服务。
省国防科技工业工作机构负责全省高分专项航天遥感影像原始数据的获取分发。第十二条市(州)、县(市、区)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用于测绘的航空航天遥感影像资料前,应当征求上一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充分利用已有资料,避免重复投资。
有关单位因工作特殊需要、自行组织获取的用于测绘的航空航天遥感影像资料,应当依法向同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汇交,纳入全省航空航天遥感影像数据库统一管理。第十三条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省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标准和规范。
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更新、运行和维护,提供标准规范的地理信息服务。第十四条省、市、县三级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应当联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基于地理位置的信息系统应当联通本级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实现地理信息交换共享。第十五条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依法公布地理信息目录、空间分布图等地理信息数据,按规定提供服务。第十六条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地理信息保障机制,并制定相关应急预案,根据需要及时组织提供空间基准与高精度导航定位、航空航天遥感影像、地理信息数据等服务。第十七条参与地理信息交换共享的有关单位可以无偿共享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提供的相关地理信息。
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地理信息服务,应当无偿提供。第十八条政府投入资金建设的基于地理位置的信息系统,应当采用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提供的数据。
⑸ 开放式地理信息系统的开放式地理数据交换规程
为了研究和开发开放式地理信息系统技术,1996年在美国成立了开放地理信息联合会(OGC,Open GIS Consortium),现有十几个国家的100多个成员,包括软件技术公司、硬件软件技术公司、政府机构、大学及重点实验室、企业集成系统、销售商、图像信息产品制造商等。开放地理信息联合会主要研究和建立了开放式地理数据交互操作规程(OGIS,Open Geodata Interoperability Specification)。
OGIS是为了寻找一种方式,将地理信息系统技术、分布处理技术、面向对象方法、数据库设计及实时信息获取方法更有效地结合起来。换句话说,它主要是在传统地理信息系统软件以及未来的高带宽的异构地学处理环境中架起一座桥梁。OGIS的主要目标是使用户能开发出基于分布计算技术的、标准化的公共接口,将地理空间数据和地理处理资源完全集成到主流计算中,并实现交互式的、商品化的地理数据处理和地理数据分析的软件系统,并使之在全球信息基础设施上得到广泛的应用。具体而言,它是为了给应用开发者提供OGIS的规程模型及实现规程的技术手段,并通过体系结构,为应用开发者提供基于O- GIS的地理数据处理的开发工具、中间件、软件构件;并将已有的工具和数据库实施封装,使得用户能在一种分布及协作的方式下方便地获得地理数据和地理数据处理服务,以及其它地理应用,完成具体的应用任务。其特点:
·它是一种统一的规程,使用户和开发者能进行互操作。
·它能克服繁锁的批处理以及导入/导出障碍,在分布操作系统异构数据库环境下获取数据及数据处理功能资源。
·由于OGIS独立于具体的平台,因此OGIS只能是抽象层的概念描述,而不具体的实现。OGIS具有下列应用:
·它能为应用开发者提供标准,开发出满足用户需求并能相互操作的软件,将空间和非空间的数据及对这些数据的处理无逢地集成在一起,满足用户的要求。
·它能在不同平台上传送数据及处理功能。在开放平台下,它能使信息管理者很好地管理信息,为用户服务,并能将资源充分地提供给用户;对用户而言,它能使用户很方便地使用不同类型和格式的数据,实时获取大量的数据,并利用地理信息进行更多地应用,同时在一个简单的应用环境和连续的工作流中使用户能使用不同类型和格式的地理数据,而不需考虑这些类型和格式的具体细节。
开放式地理信息系统(Open GIS)互操作规范指在国家和世界范围内的分布式环境下实现地理 空间数据和地理信息处理资源的共享。它允许用户通过网络实时获取不同系统中的地理信息 ,避免了冗余数据存储,是实现地理空间数据共享的一次深刻的技术革命。Open GIS是通过 开放式地理空间数据互操作规范(Open Geodata Interoperability Specification,简称OG IS)来实现的。所以其核心是OGIS。
OGIS是开放式GIS协会(Open GIS Consortium,简称OGC)提出的一个为了提供地理数据和地 理操作的交互性和开放性而提出的软件开发规范。它为软件开发者提供了一个框架,使他们 能够开发一些让他们的用户方便地访问和处理各种来源的地理数据(不论它们分布在哪儿)的 软件。该规范包括三部分: (Information Communities Model,ICM)。它是一个使用开放式地理空间 数据模型和OGIS服务模型来解决技术性的非互操作能力问题以及公共团体的非互操作能力问 题的框架。该模型为使用开放式地理空间数据模型和OGIS服务模型拟订了一个方案。该方案 不仅可以为使用同一种地理特征定义的地理空间数据生产者和用户团体提供一种方法以便他 们有效地管理其地理特征定义以及将适用这种定义的数据集进行编目和共享管理;而且还可 以为使用不同地理特征定义不同地理空间数据生产者和用户团体提供一种有效、精确的地理 空间信息共享方法。
其他相关与传统的GIS处理技术相比,OGIS建立起通用的技术基础以进行开放式的地理信息处理。其 特点是:互操作性、对信息团体的支持作用、普遍存在性、可靠性、易用性、便携性、合作 性、可伸缩性、可扩展性、兼容性和可执行性。 财产所有权地图与土壤分布图可能以不同的比例尺显示数据。GIS中的地图数据必须能被操作以使其与从其它地图获得的数据对齐或相配合。在数字数据被分析前,它们可能得经过其它一些将它们整合进GIS的处理,比如,投影与坐标变换。 地球可以用多种模型来表示,对于地球表面上的任一给定点,各个模型都可能给出一套不同的坐标(如纬度,经度,海拔)。最简单的模型是假定地球是一个理想的球体。随着地球的更多测量逐渐累积,地球的模型也变得越来越复杂,越来越精确。事实上,有些模型应用于地球的不同区域以提供更高的精确度(如北美坐标系统,1983-NAD83-只适合在美国使用,而在欧洲却不适用)。
投影是制作地图的基础部分,它是从地球的一种模型中转换信息的数学方法,它将三维的弯曲表面转换成二维的媒介(比如纸或电脑屏幕)。不同类型的地图要采用不同的投影投影系统,因为每种投影系统有其自身的合适的用途。比如一种可以精确反映大陆形状的投影会歪曲大陆的相对尺寸。
⑹ 青海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地理信息资源管理,规范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行为,促进地理空间信息资源开发和利用,提高服务政府决策、经济发展、社会治理、应急保障和公众生活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地理空间数据,是指以数字形式表示的与地理空间位置及其时态有关的自然、经济、社会等方面的信息。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的协调机制,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地理空间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提高地理空间数据的交换和共享水平。对在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五条省测绘地理信息管理部门主管全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工作,负责建设、管理和维护全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平台(以下称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组织采集、更新基础地理空间数据,建立健全地理空间数据管理制度、工作规范、服务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编制全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规划,建立完善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的运行机制,指导市(州)、县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市(州)、县测绘地理信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工作,根据全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规划以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负责组织采集、更新基础地理空间数据,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设、管理本地区的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相关的工作。第六条省、市(州)、县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应当纳入基础测绘项目,并按照全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规划及总体设计要求组织实施。第七条有关政府部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称有关单位)在履行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过程中或者由政府投入为主产生的地理空间数据,应当实行交换和共享。鼓励其他单位将合法拥有的地理空间数据参与交换和共享。参与地理空间数据交换的有关单位,可以在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无偿共享相关地理空间数据。第八条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应当具备下列功能:
(一)联通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相关信息系统以及上、下级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二)处理、集成、整合、存储、交换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交的地理空间数据;
(三)通过政务专网或者互联网提供不同层次的地理空间数据在线服务;
(四)展现由地理空间数据所表达的各类资源、设施、要素的空间分布状况和规律;
(五)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规划确定的其他功能。第九条其他单位可以向测绘地理信息管理部门提出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共享接入申请。对具备接入条件的,应当接入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共享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中的地理信息。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接入条件,由省测绘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制定。第十条省、市(州)、县测绘地理信息管理部门承担测绘成果管理服务工作的机构(以下称地理信息服务机构),负责有关单位提交的地理空间数据的处理、集成、整合、存储、交换、管理以及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运行、维护等服务工作。第十一条地理信息服务机构以及有关单位采集、更新地理空间数据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定位基准,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地理空间数据标准。省地理空间数据标准由省测绘地理信息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拟定,经省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审批后发布实施。省测绘地理信息管理部门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相应的地理空间数据交换技术规范。第十二条有关单位应当按照《青海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目录》的要求,于每年3月底前向所在地地理信息服务机构无偿提交目录确定的上一年度专题地理空间数据。应当保密和限制使用的,注明密级、保密期限或者限制范围。第十三条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有关单位提出调整《青海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目录》有关事项的,由省测绘地理信息管理部门会同省有关单位进行调整。
⑺ 地理系统
(1)地理系统是一个开放系统
地理科学研究地理系统的模型有孤立系统、封闭系统、开放系统三类。相比之下开放的地理系统具有“活”性,更具有普遍意义。开放性是地理系统的首要特性,耗散结构理论引入“地理熵”(geography entropy)剖析地理系统的这一特性。假定地理系统各要素间有n种组合,第i种组合的概率为Pi,则地理熵S定义为:
(2)地理系统是一个非平衡系统
在地理系统中,耗散结构的所谓地理时空有序,就是地理时空对称的破缺,所谓地理组织和结构性的产生,实质上是地理对称性减少。完全的地理系统就意味着没有任何地理秩序,没有任何地理结构和信息,这正是孤立的地理系统处在平衡态的特点。开放的地理系统则越出地理平衡区到达非平衡态的区域,向有序、复杂、高级的进化正是地理对称性的破缺(包括地理时空、结构和功能对称性的破缺),系统不断地通过引入外界的负熵流,抵消系统本身的熵产生,维持对称性破缺后形成的动态有序结构的相对稳定性;不断地进行“新陈代谢”、“加强营养”,而不至于因返回地理平衡态而瞬息窒死。
按耗散结构理论,地理系统远离平衡态是由于系统内部存在的各种“地理梯度”产生“地理梯度力”(简称地理力),导致了“地理流”的出现。地理流
由于熵是一个广延量,对单个的局部熵求和即可得到整个地理系统的总熵产生。运用这种化整为零和集零为整的方法,注意到平衡与非平衡态、非平衡线性区与非线性区矛盾的转化,即可保证地理系统在非平衡态达到有序结构。
总之,地理系统内地理力的存在,就意味着“非平衡”,地理系统维持着这种促使其有序的非平衡,并在不断打破内部各自“平衡”的基础上创造新的非平衡。从系统进化的定义看,平衡就是地理系统中每一个要素在系统内部的地位、作用、性质和功能上都没有多少差异,耗散结构使地理系统内部的各个要素“高度分工协作”,要素间的对称性不复存在,要素对系统的责任更明显,各要素间的关系更密切,各要素功能于系统的整体功能大大强化。
(3)地理系统是要素间有非线性相互作用的系统
地理系统是由各个组成要素或各个组成部分相互作用,并具有一定结构,能完成一定功能的整体。地理系统是一个等级系列,其要素就是指气候、地貌、水文、土壤、植被、动物以及人类活动等单项的“条条”要素。这些“条条”要素本身就可以成为地理系统的子系统。
地理系统是一个具有整体性和倏忽性等重要特性的复杂系统,因此在地理系统中,作为输出能量物质的“营养源”的自然地理系统和作为输入营养的“营养汇”的人文地理系统之间相互促进又相互制约,彼此间存在着极复杂的非线性相互作用(反馈、自催化、自组织、自我复制等),同时自然、人文地理系统内部的各要素间的非线性联系更为密切。这种非线性相互作用使无数个地理要素的微观行为得到“协同”和“合作”,产生出宏观的“序”,其结果形成了错综复杂的层次结构系统,如农业与气象气候、矿产资源与采掘工业、人口与生产和生活资料等,各个自然要素、人文要素、非线性子关系、子层次的有机集合组成了地理系统的结构和功能。其结构和功能的性质取决于人文地理系统开发利用方向与自然地理系统所提供的物质、能量的潜在利用方向之间的非线性协同关系,若二者不存在重大偏离,则协同效应显着,协同系数大时,地理系统视为耗散结构,否则为非耗散结构。良性的耗散结构具有极强的协同力(自调节能力和抗干扰能力),系统功能的发挥利用耗散结构的进一步良化,其结果降低了系统的熵值,巩固和革新了地理系统的耗散结构。恶性的非耗散结构则使系统的不稳定性增大,熵值升高,结构遏制功能的良好发挥,功能的反作用进一步恶化结构,其结果只能加速地理系统耗散结构的消亡。
地理系统内自然和人文地理要素的协同和合作具有异常巨大的良化能力。如果系统内某一地理要素发生扰动(这一扰动可由人类有目的地诱发,也可由人类盲目开发或其他原因引起),引起关联因子的扰动,而要素群体的共同扰动产生比线性叠加远为巨大的协同效应,从而使地理系统产生各子系统前所未有的有序结构和“特异”功能。地理要素的扰动改变了地理系统差异的内容,变更了地理系统演变的轨迹,良化了系统的结构与功能。但扰动在产生协同效应的同时,同样会产生消极效应破坏有序结构,恶化系统功能。由此可见,人类在对地理要素有目的的诱发产生扰动的同时,尽可能地控制扰动幅度和方向,方可更有效地发挥要素间非线性相互作用产生的协同效应对地理系统结构与功能的异常巨大的良化能力。
(4)地理系统是一个动态涨落系统
地理系统的时间组织性决定了地理系统是一个演变的动态系统,其演变的重要机制是偶然性的随机涨落,它的产生与放大取决于系统熵的二阶超量的贡献,即系统的超熵产生:
与此同时,由于地理系统具有等级性和包容性的特点,一个有限大小的基本地理系统的环境要素总处在不停地随机变动之中,从而形成对基本地理系统宏观状态的各种随机扰动,即地理系统的“外部涨落”或“外部噪声”。地理系统的内涨落与外涨落互相叠加、同步和共振,造成系统涨落特性的复杂性,构成了其本身形成耗散结构的触发机制和破旧立新达到有序结构的先行官,进而加剧了地理系统演化规律的复杂性。
1)众多涨落的并存,决定了地理系统进化是个由环境选择的过程。对于在具体时空条件下的地理系统进化来说,地理系统耗散结构的形成,并非由旧状态中的任何一个涨落放大而来。实际上能成为一次具体进化内部根据的,只是众多涨落中某一个或很少的几个,其余的只能被淘汰。具体哪个涨落被放大或淘汰,归根到底由环境选择决定。环境在众多同时并存的涨落中选择某一个或少数几个与自身产生的“外涨落”步调一致的涨落,将其放大并稳定下来形成新的有序结构,即耗散结构,从而决定了地理系统进化的实际方向。
2)涨落形成过程的随机性,决定了地理系统进化方向的偶然性。由于地理系统内每一个子系统或每一个要素的运动本质上都是随机的,不可能从原则上完全预言。在某一特定的时刻,系统在所有形成的数目惊人的涨落类型中,实际上恰好形成这种或那种特定类型的涨落只具有概率的确定性,这就决定了地理系统演化的方向不可能纯属必然,而是带有偶然性。正如普利高津指出的“系统进化的最终状态决定于微小涨落产生的几率,在这种意义上,演变变成为一个随机的过程了”。
3)几个涨落的合作与竞争,导致了地理系统进化过程的复杂性。对于地理系统的进化来说,能够被放大的涨落往往不是一个,而是一个以上。在这种情况下,系统进化最终出现哪一种特定的有序结构,由这几个涨落间的合作和竞争结果决定。在合作与竞争过程中,随着某一参量达到新的临界值,合作的基础不复存在,竞争机制不断加强,具有旺盛生命力和远大发展前途的涨落在竞争中获胜,单独主宰整个系统的有序结构。这无疑加大了地理系统进化的复杂性。
⑻ 地理知识:RS技术 GIS技术 GPRS 技术 GSM技术的定义、区别和作用
一、RS技术
RS技术即遥感技术(Remote Sensing,简称RS),遥感技术是指从高空或外层空间接收来自地球表层各类地理的电磁波信息,并通过对这些信息进行扫描、摄影、传输和处理,从而对地表各类地物和现象进行远距离控测和识别的现代综合技术,可用于植被资源调查、作物产量估测、病虫害预测等方面。
二、GIS技术
GIS(Geographic Information Systems,地理信息系统)是多种学科交叉的产物,它以地理空间为基础,采用地理模型分析方法,实时提供多种空间和动态的地理信息,是一种为地理研究和地理决策服务的计算机技术系统。其基本功能是将表格型数据(无论它来自数据库,电子表格文件或直接在程序中输入)转换为地理图形显示,然后对显示结果浏览,操作和分析。其显示范围可以从洲际地图到非常详细的街区地图,现实对象包括人口,销售情况,运输线路以及其他内容。
三、GPRS技术
通用分组无线服务技术(General Packet Radio Service)的简称,它是GSM移动电话用户可用的一种移动数据业务。GPRS可说是GSM的延续。GPRS和以往连续在频道传输的方式不同,是以封包(Packet)式来传输,因此使用者所负担的费用是以其传输资料单位计算,并非使用其整个频道,理论上较为便宜。GPRS的传输速率可提升至56甚至114Kbps。
四、GSM技术
全球移动通信系统Global System for Mobile Communication就是众所周知的GSM,是当前应用最为广泛的移动电话标准。全球超过200个国家和地区超过10亿人正在使用GSM电话。GSM标准的无处不在使得在移动电话运营商之间签署"漫游协定"后用户的国际漫游变得很平常。 GSM 较之它以前的标准最大的不同是它的信令和语音信道都是数字式的,因此GSM被看作是第二代 (2G)移动电话系统。 这说明数字通讯从很早就已经构建到系统中。GSM是一个当前由3GPP开发的开放标准。
⑼ 浙江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地理空间信息资源管理,规范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行为,促进地理空间信息资源开发和利用,提高经济社会信息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地理空间数据,是指以数字形式表示的与地理空间位置及其时态有关的自然、经济、社会等信息。第四条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履行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过程中或者由政府为主投入产生的地理空间数据,应当实行交换和共享。
前款规定的部门、单位(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充分利用已有适宜的地理空间数据,避免重复投入。
鼓励其他单位将合法拥有的地理空间数据参与交换和共享。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建立地理空间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加强相关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地理空间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提高地理空间信息资源的共享水平。第六条省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主管全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工作,负责组织采集和更新基础地理空间数据,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规划,建设、管理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指导市、县共享平台建设。
市、县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工作,负责组织采集和更新基础地理空间数据,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规划以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设、管理本地区的共享平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采集、更新和管理与履行公共管理及公共服务职责有关的专题地理空间数据,做好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相关的工作。第七条省、市、县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承担测绘成果管理服务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负责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交的地理空间数据的处理、集成、整合、管理,以及共享平台的运行、维护和其他相关服务工作。第八条共享平台应当具备以下功能:
(一)联通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相关信息系统和上、下级共享平台;
(二)处理、集成、整合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交的地理空间数据;
(三)通过政务专网或者互联网提供在线服务;
(四)共享平台建设方案确定的其他功能。第九条省、市、县共享平台建设纳入基础测绘项目,并按照全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规划及省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制定的总体设计要求组织实施。第十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所附《浙江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目录》的要求,向相应的服务机构提交地理空间数据(包括目录、元数据和相关资料,下同);依法应当保密或者按照规定限制使用的,应当注明。具体提交办法由省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和单位规定。
《浙江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目录》的具体范围和内容需要调整的,由省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商省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调整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一条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交的地理空间数据的内容因建设、管理和专项工作或者自然作用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并将更新后的数据按季度向相应服务机构提交。第十二条采集和更新地理空间数据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定位基准,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地理空间数据标准。
省地理空间数据标准由省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起草,经省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审批后发布实施。
省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制定相应的地理空间数据交换技术规范。第十三条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交的地理空间数据应当合法、准确、规范。
服务机构应当对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交的地理空间数据进行核查,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可以退回并要求修改、补充后重新提交。第十四条省服务机构应当在收到符合规定的地理空间数据之日起2个月内,以1∶10000(城市规划区1∶5000)及以小比例尺地理空间框架数据为基础,完成省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交的地理空间数据的集成、整合工作。
市、县服务机构应当在收到符合规定的地理空间数据之日起2个月内,以1∶500至1∶2000及以小比例尺地理空间框架数据为基础,完成市、县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交的地理空间数据的集成及整合工作。
服务机构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地理空间数据的集成、整合工作的,经本级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工作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