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介绍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介绍
一、什么是地理标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TRIPS协议对地理标志的定义:“地理标志是指证明某一产品来源于某一成员国或某一地区或该地区内的某一地点的标志。该产品的某些特定品质、声誉或其他特点在本质上可归因于该地理来源”。
地理标志的基本特征有三点:
1、标明了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来源(即原产地的地理位置);
2、该商品或服务具有独特品质、声誉或其他特点;
3、该品质或特点本质上可归因于其特殊的地理来源。
二、什么是证明商标及集体商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的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不是个别企业的商标,而是多个企业组成的某一组织的商标。集体商标可以使用于商品,也可以使用于服务。集体商标由该组织的成员共同使用,不是该组织的成员不能使用,也不得转让,证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为适应集体商标“共有”和“共用”的特点,它的注册、使用及管理均应制订统一的规则,并将之公诸于众,由集体成员在公众的监督下共同遵守。
证明商标应由某个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注册,由其以外的其他人使用,注册人不能使用。它是用以证明商品或服务本身出自某原产地,或具有某种特定品质的标志。只要当事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这一特定的品质并与注册人履行规定的手续,就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注册人不得拒绝。证明商标是由多个人共同使用的商标,因此其注册、使用及管理需制订统一的管理规则并将之公诸于众,让社会各界共同监督,以保护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品质,保障消费者的利益。
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专用权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三、地理标志与商标的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因此商标中有地理标志或者与地理标志相同或者近似,而其指定使用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容易导致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的,是不得注册的。
四、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按照此法规申请的商标,一般称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集体商标。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证明商标中的一个内容、一种表现形式,是特殊形式的证明商标。证明商标所证明的内容种类很多,包括质量、准确度、商品原产地、服务来源地、材料或制造方式等;而地理标志则是其中证明商品原产地、服务来源地的标记。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也是一种特殊形式的集体商标,是由表明商品或服务的地理原产地在贸易中使用的标识或标志构成。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与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之间也存在着本质的区别,主要如下:
1、在注册主体上,二者的注册主体都不是具体商品或服务的生产者、提供者,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主体是具有检测、监督能力的机构;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注册主体,一般是有识别、监督能力的工、农、商业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
2、在表明来源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与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保证的都是来自指定区域、地域、地点的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品质、特征、信誉,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侧重表明的是来自哪个指定区域、地域、地点;而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更突出的特征是表明商品或服务来自哪个集体,商标使用人与集体的从属关系。
3、在使用主体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使用该标记,具体使用人必须是在该地理位置上利用其资源进行生产、服务的生产者、服务提供者;而根据我国的法律,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注册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使用该商标。
五、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设计要求
(一)、独特
独特是标志设计的基本要求,在视觉上要形成与众不同的视觉感受。应避免形成与各种各样已经注册,并已经使用的现有标志,在名称和形式上相雷同。
(二)、注目
注目是标志所应达到的视觉效果。要求标志在各种不同的环境条件中,都能有较强的.视觉效果。
(三)、通俗
通俗是使标志易于识别、记忆和传播的重要因素。对商标设计应追求名称响亮、动听、顺口;造型简
洁、明晰、易于识别的效果。使商标无论从听觉和视觉,都具有通俗、易记的个性特征。如:“永久”自行车、“扬子”集团、“方正”集团等标志,都具有较广泛的公众审美基础,是将通俗性与独特性相结合的成功范例。
(四)、通用
通用是指标志应具有较为广泛的适应性。标志对通用性的要求,是由标志的功能和需要在不同的载体
和环境中展示、宣传标志的特点决定的。标志的通用性分为三个方面。
1、保证标志在各种环境中的有效识别性。
2、保证标志在各种载体使用中的适用性和谐性。
3、保证标志易于制作和延展使用。
(五)、信息
商标、标志信息的处理和调节,应尽量追求以简练的造型语言,表达出既内涵丰富,又有明确侧重,
并且容易被公众理解的兼容性信息为佳。如中国铁路标志、日本三菱株式会社标志等,具有形象简洁 、个性突出、信息兼容的知觉的特点。
(六)、文化
文化性是商标、标志本身的固有属性。商标、标志中的文化性,是通过商标、标志显现民族传统 、
时代特色、社会风尚、企业或团体理念等精神信息。在具体的商标、标志形象中,所显现出的这些文化属性,又是由标志设计师自觉或不自觉的以自己对事物的理解和构思,自然而然的融合于商标、标志的内容与形式之中的。因此,也可以将商标、标志中的文化性,看作是具体商标、标志的设计风格,或设计品味的特征。
(七)、艺术
标志设计的艺术性,是通过巧妙的构思和技法,将标志的寓意和优美的形式,有机结合时体现出来。
⑵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备案所需材料
法律分析:1.商标申请书
2.证明商标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或加盖申请人印章的有效复印件,并应当详细说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以表明其具有监督该证明商标所证明的特定商品品质的能力。
3.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具体包括:
(1)使用证明商标的宗旨;
(2)该证明商标证明的商品的特定品质;
(3)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条件;
(4)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手续;
(5)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权利、义务;
(6)使用人违反该使用管理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
(7)注册人对使用该证明商标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
4.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注册申请的,须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5.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授权申请人申请注册并监督管理该地理标志的文件。
6.有关该地理标志产品客观存在及信誉情况的证明材料(包括县志、农业志、产品志等)并加盖出具证明材料部门的公章。
7.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域范围划分的相关文件、材料。
8.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品质受特定地域环境或人文因素决定的说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四十三条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⑶ 申请和使用地理标志商标需要符合哪些要求
地理标志作为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在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业效益、促进定向扶贫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当一个产品贴上特定的地理标志时,它与特定的地理和人文因素相联系,即产品质量和质量的最有力证明,使该产品具有其他同类产品所不具备的独特优势,并将这种优势转化为市场竞争力。地理标志商标的应用将带来更高的经济价值。
在申请地理标志注册时,地理标志适用地理范围的划分非常重要。这里的地区不需要与该地区目前行政区划的名称和范围完全一致。我们应该非常谨慎地划定地理范围,尊重传统和历史,尊重当地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具有地理标志监督检测能力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检测资格证书或者当地政府出具的关于其检测能力的证明文件,以及申请人拥有的专业检测设备和专业检测人员名单。
⑷ 国家地理标志商标
地理标志商标,主要作用是标识某特定地区的特定商品,申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目前国际上保护特色产品的一种通行做法。申请注册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可以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国家地理标志商标
通过申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可以将自然、人文资源和地理遗产有效的转化为经济利益,并进行合理有效的保护,令优质特色产品和特色行业健康发展。
这些地区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由这些地区的自然因素、人文因素所决定,因此商品的质量和品质就与其他地区产生天然区别。
一般来说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前可以申请续展注册,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
⑸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怎样使用
学戒知识产权:
我国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基于上述规定,当证明商标注册人通过司法途径维权时,如果被告不能证明其生产或销售的商品产自地名所示区域,那么无论其以何种方式使用地名,均不属于正当使用。本文所述焦点是指被告能够证明涉案商品源自地名所示区域,其“正当使用”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
笔者认为,当某个地名没有作为商标的组成部分被注册成为证明商标时,该地名如何使用只受其他法律的调整。而当该地名作为商标的组成部分被注册成为证明商标后,对该地名的使用就要同时受到商标法的约束。证明商标中包含的地名属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标志,所以使用该地名的行为是否正当,仍需审查以下两点:
1.对使用地名的客观形式进行审查。正当使用地名应以明示商品原产地、厂家信息等正当目的为限,即商品包装使用地名应当符合行业标准、行业惯例、预包装商品标签要求等,规范排版、严格设定文字字体及字号,在商品包装的标签位置予以客观标明。
2.对使用地名的主观心态进行审查。如果是在包装的显着位置突出使用地名,其目的是为了借助证明商标的良好信誉和影响力,故意制造混淆、误导公众,令公众将该商品误判为使用证明商标的商品,那么该使用行为不属于正当。
⑹ 有谁知道地理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
根据《商标法》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规定
第四章 标准制定及专用标志使用
第十七条 拟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应根据产品的类别、范围、知名度、产品的生产销售等方面的因素,分别制订相应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管理规范。
第十八条 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草拟并发布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国家标准;省级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草拟并发布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地方标准。
第十九条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质量检验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必要时,国家质检总局将组织予以复检。
第二十条 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应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品产自特定地域的证明。
(三)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上述申请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审核,并经国家
质检总局审査合格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生产者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⑺ 商标注册申请中的地理标志是怎样规定的
法律分析:地理标志商标可以依照《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申请注册地理标志商标,提交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所需等材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十六条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⑻ 申请和使用地理标志商标需要符合以下要求
地理标志作为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在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以及推进精准扶贫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当一个产品贴上了特定的地理标志,就和特定的地理和人文因素联系起来,也就是该产品质量和品质的最有力证明,从而使产品具有了其它同类产品所不具备的独特优势,这种优势又可以转化为市场竞争力。地理标志商标的申请,带来的将是更高的经济价值。
如果想要申请地理标志商标,必须具备四个必要条件:
1、标示来源地的标志
2、商品的特定品质
3、商品的信誉
4、独特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