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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申请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

发布时间:2022-02-23 03:28:38

㈠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应具备哪些资质

农产品地理标志是指标示农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域,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主要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称冠名的特有农产品标志。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登记工作,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审查和专家评审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的受理和初审工作。农业部设立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专家评审。申请地理标志登记的农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称谓由地理区域名称和农产品通用名称构成;产品有独特的品质特性或者特定的生产方式;产品品质和特色主要取决于独特的自然生态环境和人文历史因素;产品有限定的生产区域范围;产地环境、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农产品地理标志是集体公权的体现,企业和个人不能作为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登记证书持有人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生产经营的农产品产自登记确定的地域范围;已取得登记农产品相关的生产经营资质;能够严格按照规定的质量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具有地理标志农产品市场开发经营能力。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年度与登记证书持有人签订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在协议中载明使用的数量、范围及相关的责任义务。

㈡ 如何写农产品地理标志申请书

登记申请书

省(区、市)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
经 县(区、市)人民政府确认本单位具有申请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资格,经自查产地环境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相关方面符合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要求,特向贵机构申请登记。同时,附上以下材料,请审查。
1. 申请人资质证明;
2. 产品典型特征特性描述和相应产品品质鉴定报告;
3. 农产品地理标志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4. 地域范围确定性文件和生产地域分布图;
5. 产品实物样品或者样品图片;
6. 其它必要的说明性或者证明性材料。

登记申请人(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使用申请书:
登记证书持有人名称):

本人(公司)生产的 产品位于 地域范围,符合 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质量控制规范要求,现申请使用 地理标志,并承诺自觉遵守《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的各项规定,请审定。

附件:1、生产经营者资质证明;
2、生产经营计划和相应质量控制措施;
3、规范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书面承诺。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㈢ 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登记程序

第一条 为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管理,保证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符合《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择优确定并出具相应的资格确认文件。
申请登记的农产品生产区域在县域范围内的,由申请人提供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的资格确认文件;跨县域的,由申请人提供地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资格确认文件。
第三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申请登记的农产品分布情况和品质特性,科学合理地确定申请登记的农产品地域范围,包括具体的地理位置、涉及村镇和区域边界;报出具资格确认文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出具地域范围确定性文件。
第四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申请登记的农产品产地环境特性和产品品质典型特征,制定相应的质量控制技术规范,包括产地环境条件、生产技术规范和质量安全技术规范。
第五条 申请登记农产品的产地环境和品质鉴定工作由农业部考核合格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承担。鉴定工作有特殊需要的,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可以指定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
检测机构应当根据申请人的委托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抽样、检测和出具报告。
第六条 申请人应当向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资质证明;
(三)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报告;
(四)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五)地域范围确定性文件和生产地域分布图;
(六)产品实物样品或者样品图片;
(七)其他必要的说明性或者证明性材料。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确定工作机构承担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之日起,应当在4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完成登记申请材料的初审和现场核查工作,并提出初审意见。
符合规定条件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在提出初审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意见和建议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查工作,提出审查意见,并组织专家评审。
必要时,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可以组织实施现场核查。
第九条 专家评审工作由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专家评审委员会承担,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第十条 经专家评审通过的,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代表农业部在农民日报、中国农业信息网、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网等公共媒体上对登记的产品名称、登记申请人、登记的地域范围和相应的质量控制技术规范等内容进行为期10日的公示。
专家评审没有通过的,由农业部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和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提出,并说明异议的具体内容和理由。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应当将异议情况转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后,组织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专家评审委员会复审。
公示无异议的,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报农业部做出决定。准予登记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并公告,同时公布登记产品的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第十二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长期有效。
出现《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登记证书持有人应当向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经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第十三条 变更申请内容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按照本程序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公示和处理。
同意变更的,重新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并公告,原登记证书予以收回、注销。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发现地理标志农产品或登记证书持有人不符合《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应当及时上报农业部注销并公告。
第十五条 从事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现场核查的人员,应当经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考核合格。
第十六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书样式、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报告格式、现场核查规范、质量控制技术规范编写指南、产地环境检测和产品品质鉴定报告格式等相关程序性文件,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组织制定。

㈣ 如何组织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评

由申请人向省级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提出鉴评申请。省级工作机构组织相关专家成立品质鉴评组,按照农产品地理标志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进行鉴评,出具《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评报告》。省级工作机构负责组织鉴评工作,主持鉴评会,省级工作机构内部人员不作为品质鉴评专家组成员。具体参见《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感官品质鉴评规范》。

㈤ 可以申请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主体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第八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下列条件择优确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行业协会等组织。
(一)具有监督和管理农产品地理标志及其产品的能力;
(二)具有为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加工、营销提供指导服务的能力;
(三)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㈥ 什么人和组织可以申报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第八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下列条件择优确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行业协会等组织。
(一)具有监督和管理农产品地理标志及其产品的能力;
(二)具有为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加工、营销提供指导服务的能力;
(三)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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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申请地理标志登记的农产品,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申请地理标志登记的农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称谓由地理区域名称和农产品通用名称构成;

(2) 产品有独特的品质特性或者特定的生产方式;

(3) 产品品质和特色主要取决于独特的自然生态环境和人文历史因素;

(4) 产品有限定的生产区域范围;

(5) 产地环境、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

㈧ 农产品地理标志应该在哪注册申请啊

呵呵,你这可问对人了,实际上我国这个农产品地理标志搞得很不好,本来应该是搞好的,我国这么大,特产这么多。国家也想搞好的,为此发过一个通知,让农业部和商标局联合起来,抓一下我国地理标志的问题,以提高我国农产品在世界上的竞争力,结果,经是好经,到实际办起来就坏了。农业部自己设计了个标识,然后自己登记地理标志,登记了的可以使用他们的哪个标识,这个中国化的“地理标志”在国内还是有点用的,不过它不是按巴黎公约的要求去做的,也没有进行分类审查,所以只能称为“中国式地理标志”。而商标局呢,是按国际要求去做的,商标局授权的地理标志才是国际上所称的“地理标志”。但是商标局人浮于事,没人专管这事,也没人去做宣传。这样的结果是,我国这些农产品地区,懂点商标的到商标局去申请地理标志,不懂的一问农业管理处,直接介绍给农业部去登记了。所以我国现在的地理标志实际上形成两个东家,每家都有一点权力。因此如果想在中国登记地理标志,我建议还是两家都登记,都有点作用。牧品网上对此有专门介绍,想具体办理的话可以咨询他们。

㈨ 农产品地理标志申请流程

首先,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管理是一项服务于广大农产品生产者的公益行为,主要依托政府推动,登记不收取费用。

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的受理和初审工作。

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如下图所示

㈩ 从哪里下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书

农业厅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 填表单位:(印章) 日期: 年 月 日项目内容产品名称 英文名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界定保护范围的建议的文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议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 现行专有标准或技术规范 产品所在地质检机构信息单位名称 通信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件 省级质检机构信息单位名称 通信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件 填写说明 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由申报机构填写,一式三份,报国家质检总局地理标志管理机构,并以电子文本形式发送至总局地理标志管理机构。二、填写1. 产品名称2. 英文名称本栏目为可选项,根据产品市场使用的英文名称的实际状况填写。3. 申报单位及拟划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1)以地域申报的,应填写按地域申请的申报机构(省、市、县)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地域范围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成立“县级申报领导小组”,跨县的成立“市级申报领导小组”,跨地市的成立“省级申报领导小组”。填写保护范围及产品所在地政府划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的正式文件名称及文号。(2)由出口企业申请的,应填写企业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政府授权出口企业作为申请主体的正式文件及文号。填写保护范围及产品所在地政府划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的正式文件名称及文号。4.现行的本产品专用的标准或技术规范填写本产品专用的现行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名称及编号,如无标准可填写本产品专用的生产技术规范,不能用该类产品的通用标准代替。(例如,“金乡大蒜”,申报时应使用“金乡大蒜”的地方标准或技术规范,而不能使用“大蒜”的通用标准。)5.产品属地质检机构 填写申产品属地质检机构名称、通信地址、联系人、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6. 省级质检机构信息填写省级质检机构名称、通信地址、联系人、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产品名称: 企业名称: 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二〇〇九年制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填表单位:(印章) 日期: 年 月 日项目内容产品名称 企业信息企业名称 地址 法人代表 注册商标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质检机构信息单位名称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企业及产品情况简介 随附:1.由产地地理标志产品管理机构出具申请人产品产自特定地域的证明;2.有关产品质检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填报说明 1. 企业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需填写《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并提供由产品所在地地理标志产品管理机构出具申请人产品产自特定地域的证明和有关产品质检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2. 产品管理机构填写《申请使用专用标志企业汇总表》。3. 地理标志产品管理机构将《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及有关材料、《申请使用专用标志企业汇总表》,报省级质检机构审核。 请为我评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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