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地理标志产品是什么意思
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商标中有地理标志或者与地理标志相同或者近似,而其指定使用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容易导致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的,不得注册;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WTO(世贸组织)知识产权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第二部分第三节规定了成员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义务。
TRIPS协议对地理标志的定义:“地理标志是指证明某一产品来源于某一成员国或某一地区或该地区内的某一地点的标志。该产品的某些特定品质、声誉或其他特点在本质上可归因于该地理来源”。
地理标志是特定产品来源的标志。它可以是国家名称及不会引起误认的行政区划名称和地区、地域名称。
地理标识的基本特征有三点:
(1)标明了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来源(即原产地的地理位置);
(2)该商品或服务具有独特品质、声誉或其他特点;
(3)该品质或特点本质上可归因于其特殊的地理来源。
由以上定义我们不难看出,TRIPS协议要求各成员国保护的地理标志,实际上属于较特殊的地理标志,它更接近原产地名称。
*与商标相似,地理标志的主要功能是区分商品的来源。虽然可以想象地理标志用于服务,但地理标志如此宽泛的适用范围在目前还未用于由WIPO管理的国际条约或TRIPS协议中。与商标不同,地理标志区分商品是通过对其生产地的标示,而不是通过对其制造来源的标示。对制造或生产的地方的标示是地理标志的本质。地理标志与商标不同,不是主观随意选定的,并且地理标志的标示不可替代。
*一般来说,地理标志在一地理标志所指的地方所处的国家被认可。这一国家通常称为“原属国”。里斯本协定“原属国系指其名称构成原产地名称而赋予产品以声誉的国家或者地区或地方所在的国家”。
*原则上允许所有的制造商使用某一地理名称,只要带有该地理名称的商品是原产于所标示的地方,或者符合产品的可适用的一些标准(如果有的话),视情况而定。
*地理标志的合法使用者有权阻止其商品并非来源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方的任何人使用该地理标志。与商标一样,地理标志适用“特殊性”原则,即:所受到的保护仅限于其实际使用的产品种类上;还适用“领土”原则,即仅仅在一定领土范围内受到保护,并受该领土的法律、法规的约束。享有声誉的地理标志是特殊性原则的一个例外。目前,由WIPO管理的条约和TRIPS均未对地理标志提供这种扩大保护。
㈡ 什么是国家地理标志产品
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
标志意义:
国家地理标志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2)地理标志产品有什么意义扩展阅读
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应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品产自特定地域的证明。
(三)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上述申请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审核,并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生产者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㈢ 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有什么意义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保护我国的地理标志产品,规范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和专用标志的使用,保证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和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包括:
(一)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
(二)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地理标志产品的申请受理、审核批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各地质检机构)依照职能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第五条 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应依照本规定经审核批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必须依照本规定经注册登记,并接受监督管理。
第六条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遵循申请自愿,受理及批准公开的原则。
第七条 申请地理标志保护的产品应当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的要求,对环境、生态、资源可能产生危害的产品,不予受理和保护。
第二章 申请及受理
第八条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人民政府认定的协会和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第九条 申请保护的产品在县域范围内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县域范围的,由地市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地市范围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
第十条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有关地方政府关于划定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建议。
(二)有关地方政府成立申请机构或认定协会、企业作为申请人的文件。
(三)地理标志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
1.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
2.产品名称、类别、产地范围及地理特征的说明;
3.产品的理化、感官等质量特色及其与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 文因素之间关系的说明;
4.产品生产技术规范(包括产品加工工艺、安全卫生要求、加工设备的技术要求等);
5.产品的知名度,产品生产、销售情况及历史渊源的说明;
(四)拟申请的地理标志产品的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 出口企业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向本辖区内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提出;按地域提出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和其他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向当地(县级或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
第十二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按照分工,分别负责对拟申报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相关文件、资料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答案补充 文件、资料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第三章 审核及批准
第十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收到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在国家质检总局公报、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向社会发布受理公告;审查不合格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可在公告后的2个月内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
第十五条 国家质检总局按照地理标志产品的特点设立相应的专家审查委员会,负责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技术审查工作。
第十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专家审查委员会对没有异议或者有异议但被驳回的申请进行技术审查,审查合格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发布批准该产品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答案补充 第四章 标准制订及专用标志使用
第十七条 拟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应根据产品的类别、范围、知名度、产品的生产销售等方面的因素,分别制订相应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管理规范。
第十八条 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草拟并发布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国家标准;省级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草拟并发布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地方标准。
第十九条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质量检验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必要时,国家质检总局将组织予以复检。
第二十条 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应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品产自特定地域的证明。
(三)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答案补充 上述申请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审核,并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生产者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第五章 保护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各地质检机构依法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实施保护。对于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名称及专用标志的;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而使用该地理标志产品的名称的;或者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行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可监督、举报。 答案补充 第二十二条 各地质检机构对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产品名称,原材料,生产技术工艺,质量特色,质量等级、数量、包装、标识,产品专用标志的印刷、发放、数量、使用情况,产品生产环境、生产设备,产品的标准符合性等方面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获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资格的生产者,未按相应标准和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的,或者在2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国家质检总局将注销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并对外公告。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有关法律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 从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不得泄露技术秘密。违反以上规定的,予以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答案补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接受国外地理标志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注册并实施保护。具体办法另外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5年7月15日起施行。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同时废止。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布的《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中关于地理标志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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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关于中国地理标志产品的介绍 (急求)
1:什么是中国地理标志产品
答: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
2,地理标志产品的主要特点
答:1)地理标志是一种指示性标记,标示着特定的地域、地区或者地点。它表明了某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地,既包括一个国家,如“中国丝绸”、“中国制造”等,也包括省、市、县、乡、镇、村,如孝感麻糖、西湖龙井、烟台苹果等;
2)地理标志的价值在于它与商品特定的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相关联。地理标志的经济意义就在于它指向一定的产品,即地理标志上凝聚着某种或者某些商品特定的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
3)地理标志依附于特定地理区域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不具有这种特定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之地理区域,如无特殊情况,不得使用相同之地理标志。
3,地理标志产品的优劣势?
答:地理标志产品对推动地区旅游,发展特色旅游有积极作用,可以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劣势,地域性太强,仅限于当地,发展有局限性,产量较低,地标产品权利意识不足。
4.如何购买到地理标志产品
答:在地理标志产地可购买,在该地区特产专卖店也可以。
5 如何促进地理标志产品的发展?阐述方法?
答:以重庆涪陵榨菜为例,其与欧洲的酸黄瓜、德国的酸甜甘蓝并誉为世界三大名腌菜而闻名中外。其成功经验值得借鉴的是,重庆成立了涪陵区榨菜管理办公室,负责
对榨菜产品质量及证明商标使用的监督管理。以政府令形式,明确了榨菜生产企业的市场准入条件。对不符合条件的区内企业,不予颁发生产许可证,以确保从榨菜
种植到加工等各个环节上均达到“涪陵榨菜”商标使用条件的要求。
㈤ 地理标志什么意思
地理标志对提升区域内的名优土特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促进相关产业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1)地理标志促进名优土特商品质量的标准化。
(2)促进名优土特商品管理、监督的规范化。
(3)地理标志有助于名优土特商品的价值增值。
(4)促进促进名优土特商品生产经营的集约化。
㈥ 申请地理标志商标有哪些好处
一、申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有哪些好处?
1、带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农产品价格普遍比同类产品价格高出20%—90%。
2、有效地保护优质特色产品和促进特色行业的发展。
3、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带动地方经济发展的标杆
4、促进农民增收的新模式。
5、现在人们越来越追求天然、绿色的消费,使用带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农产品的生产和发展,在改善生态环境,带动和促进旅游发展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大的“绿色动力”作用。
二、商标和地理标志的区别?
商标是知识产权,是无形资产,用来区分商品之间的特殊属性,可以说他是一种或一些列产品的图像表示;
地理标志是区域人文经济相结合的标的,不具备价值属性,可以说是一种介绍和引导的标志.....;
共同点:都是无形的,都是一种标识,都具有图像性等等
三、地理标志商标适用于哪些商品?
地理标志保护涉及的产品主要是农产品和食品。
在我国,地理标志所使用的产品涉及农产品、食品、中药材、手工艺品、工业品等类多种产品,
四、地理标志商标的认证途径?
1、申请与受理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人民政府认定的协会和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2、审核与批准
国家质检总局对收到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在国家质检总局公报、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向社会发布受理公告;审查不合格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可在公告后的2个月内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
3、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指出,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应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2)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品产自特定地域的证明。
(3)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上述申请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审核,并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生产者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五、申请地理标志商标所需的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地理标志可以通过申请注册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进行保护。
申请人要提供的材料主要为:
1、申请人主体资格证书复印件;
地理标志注册申请人可以是社团法人,也可以是取得事业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科研和技术推广机构、质量检测机构或者产销服务机构等。
2、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授权申请人申请注册并监督管理该地理标志的文件。
3、有关该地理标志产品客观存在及信誉情况的证明材料(包括:县志、农业志、产品志等)并加盖出具证明材料部门的公章。
4、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域范围划分的相关文件、材料
相关文件包括:县志、农业志、产品志中所表述的地域范围或者是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地域范围证明文件。
5、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6、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品质受特定地域环境或人文因素决定的说明。
7、地理标志申请人具备监督检测该地理标志能力的证明材料
地理标志注册申请人可以是社团法人,也可以是取得事业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科研和技术推广机构、质量检测机构或者产销服务机构等。
六、地理标志商标认定出来后在哪里查询?
鑫彭知识产权提示,中国商标网,它能免费提供商标注册信息查询,由工商总局商标局发布信息,任何人都可以查询。
㈦ 地理标志保护的意义
地理标志保护的意义
地理标志的内涵
地理标志的内涵主要从产地标志、质量标志、品质与产地关联度等三个方面体现的。
产地标准
地理标志必须明确标示出产品的具体来源地,即地理标志产品是特定地域范围内的产物,是一种地域性的稀缺性资源。
地理标志产品是特定地域与特定产品的结合,一般采用“地域名称+产品名称”的形式来命名,如乐陵小枣、荣成海带、宝应荷藕等。
地理标志作为产品的产地标志,对其具体使用的地理空间范围应当进行明确的限定,对地理标志的具体使用区域位于某省、某市、某县、某区等都应进行清晰的界定,比如“罗泉豆腐”的地理标志使用范围明确界定为四川省资中县罗泉镇现辖行政区域。
质量标准
地理标志产品不仅要在质量、品质等方面具备区别于同类产品的显着特征,而且必须具备广泛的社会影响力和较高的知名度。产品申请地理标志保护的前提是必须具备特定的质量、声誉或者其他特性,可以说地理标志是产品重要的质量标志。
作为原产地域内持续经营、世代相传的产物,地理标志产品独特的质量、品质只有经过长期反复的品鉴才能被消费者所认知,故其质量、品质只有保持稳定、持久,才能远近闻名。
为了保证产品的高质量,地理标志对产品本身及其生产制作工艺有着明确的规定,如产品的生产环境、生产原料、生产工艺、产品的理化成分等都有严格的要求。
品质与产地的关联
地理标志产品的特有品质和声誉被要求是原产地域独特的自然条件和厚重的人文积淀共同造就的,其中自然条件包括原产地域的地形、土壤、气候、水源等,人文积淀涵盖了传统的制作技艺、秘诀秘方、质量标准以及与其相关的人文历史等。
比如中国十大名茶之一的信阳毛尖,其特有的品质、声誉与信阳得天独厚的生态环境、优良的茶树品种及传统的制茶工艺密切相关
㈧ 地理标志什么意思
地理标志对提升区域内的名优土特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促进相关产业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1)地理标志促进名优土特商品质量的标准化。
(2)促进名优土特商品管理、监督的规范化。
(3)地理标志有助于名优土特商品的价值增值。
(4)促进促进名优土特商品生产经营的集约化。
㈨ 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有什么意义
规范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和专用标志的使用,保证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和特色。
㈩ 什么是地理标志
是鉴别原产于一成员国领土或该领土的一个地区或一地点的产品的标志,该标志产品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确定的特性应主要决定于其原产地。
地理标志主要用于鉴别某一产品的产地,即是该产品的产地标志。地理标志也是知识产权的一种。地理标志统一专用标志,设计理念遵循权威性、代表性、适配性和可识别性原则。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是官方标志,体现庄严、权威的设计特点。
设计选用的是最具代表性的自然地理和人文历史符号,以长城及山峦剪影为前景,以稻穗象征丰收,代表着中国地理标志卓越品质与可靠性。
特征:
1、地域性
知识产权都具有地域性,只有一定范围内才受到保护,但地理标志的地域性由显得更为强烈,因为地理标志不仅存在国家对其实施保护的地域限制,而且其所有者同样受到地域的限制,只有商品来源地的生产者才能使用该地理标志。
2、集团性
地理标志可由商品来源地所有的企业、个人共同使用,只要其生产的商品达到了地理标志所代表的产品的品质,这样在同一地区使用同一地理标志的人就不止一个,使得地理标志的所有者具有集团性。
3、独特性
地理标志作为一种标记与一定的地理区域相联系,其主要的功能就在于使消费者能区分来源于某地区的商品与来源于其它地区的同种商品,从面进行比较、挑选,以找到商品的价值与使用价值的最佳切合点,购买到自己想要的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