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德清地理信息大会喷泉时间
每晚7:30——10:00。
从墨西哥城到凤栖湖畔,全世界的目光聚焦德清。今年11月19日,世界地理信息领域规模最大、层次最高的联合国世界地理信息大会在此揭幕。一座小县城撬动地球,一个产业牵动联合国的“心”,来自全球108个国家和地区的1300余名嘉宾齐聚德清,纵论地理信息技术发展大势,共商地理信息新理念。
Ⅱ 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测绘地理信息作为一项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基础性工作,在我国古代就被广泛用于各行各业。
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地理信息管理,促进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保障测绘地理信息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服务,维护地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使用测绘成果、提供地理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领导,加强测绘地理信息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强基础测绘管理和版图意识宣传教育,促进地理信息共享,推进军民融合,维护主权、安全和利益。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以下分别简称设区的市、县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地理信息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测绘地理信息科学技术的创新和进步,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装备,组织科学技术攻关,加强科学技术的交流与合作,建设测绘地理信息创新体系。
对在测绘地理信息科学技术的创新、进步和测绘成果管理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 基础测绘和其他测绘
第六条 基础测绘实行分级管理。
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省级基础测绘。省级基础测绘包括:
(一)建设与维护省级测绘基准体系;
(二)获取与处理航空航天遥感数据资源;
(三)测制、更新1:5000、1:10000比例尺地形图、正射影像图、数字高程模型等数字产品;
(四)建设省级基础地理信息时空数据库系统及其数据库更新维护;
(五)编制与更新全省行政区地图;
(六)省管水域水下地形与沿海滩涂地形测量;
(七)常态化地理国情监测及其数据库更新维护;
(八)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
设区的市、县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基础测绘。市、县级基础测绘包括:
(一)建设与维护本行政区域内市、县级测绘基准体系;
(二)测制、更新本行政区域内1:500、1:1000、1:2000比例尺地形图、正射影像图、数字高程模型等数字产品;
(三)建设本行政区域内基础地理信息时空数据库系统及其数据库更新维护;
(四)编制与更新本级行政区地图;
(五)本行政区域内地理国情专题监测及其数据库更新维护;
(六)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
第七条 基础测绘是公益性事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将基础测绘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
第八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基础测绘的规划、年度计划和项目技术设计书组织实施本级基础测绘项目。
基础测绘项目技术设计书应当符合规范,通过专家论证并报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
第九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基础测绘成果定期更新机制。省级基础测绘成果更新周期不超过三年;市、县级基础测绘成果更新周期不超过两年,其中城市建成区基础测绘成果更新周期不超过一年,行政区划、道路等核心要素应当即时更新。
第十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应当使用规定的测绘系统和测绘基准。
因城乡规划、建设和科学研究的需要,中小城市和本省大型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应当报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坐标系统相联系。同一城市或者局部地区只能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
第十一条 建立数字区域地理空间信息基础框架、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和财政投资的地理信息系统,应当采用全省统一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第十二条 因测绘进行航空摄影的,按照有关规定,报军队测绘部门批准。
因测绘使用无人机进行摄影的,应当遵守航空飞行管制的有关规定。
使用财政资金购置卫星遥感测绘资料、进行基础航空摄影的,由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并提供成果。
第十三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制定应急测绘保障预案,建立应急测绘保障机制,组织开展遥感监测、导航定位和地理信息数据申请、调取、传输等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测绘地理信息单位的测绘设备和测绘成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造成测绘设备毁损、灭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五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开展地理国情监测,商相关部门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地理国情监测信息。
从事地理国情监测的单位应当按照统一的规范和标准,定期监测、统计和分析地理国情,并对地理国情监测成果质量负责。
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附图涉及测绘的,应当由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测制。
不动产测绘应当执行有关测量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符合的有关规定。不动产测绘成果应当由具有测绘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审核签字。
对不动产测绘成果有异议的,可以委托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验机构鉴定。
第十七条 水利、能源、交通、通信、市政、资源开发和其他领域的工程测量活动,应当按照有关的工程测量技术规范进行,并接受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测绘成果
第十八条 测绘成果依法实行汇交制度。测绘地理信息单位应当确保测绘成果的质量。
使用测绘成果,实行统一标准、共建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十九条 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省测绘成果汇交管理工作,可以委托设区的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测绘成果汇交和保管工作。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投资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单位,应当在测绘成果检验合格后三个月内,依法向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汇交的测绘成果目录向社会公布。有关单位和个人需要查询测绘成果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提供便利。
第二十条 测绘成果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提供测绘成果应当依法签订使用协议。对提供使用的测绘成果,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复制、转让、转借。确需复制、转让、转借测绘成果的,应当经该测绘成果提供部门或者权利人同意。
第二十一条 使用财政资金完成的测绘成果,用于政府决策、国防建设和公共服务的,应当无偿提供。无偿使用测绘成果的单位,不得将该测绘成果用于营利活动,并应当向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无偿提供本单位掌握的可用于基础测绘更新的资料。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测绘成果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有偿使用价格清单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测绘成果属于秘密的,适用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本省有关部门和单位确需向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及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涉密测绘成果资料的,应当进行保密技术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报批。
第二十三条 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实行异地备份。
测绘成果资料档案的存放设施与条件,应当符合保密、网络信息安全、消防及档案管理的规定和要求,确保测绘成果的完整和安全。
第二十四条 本省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由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与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军队测绘部门会商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本省重要地理信息数据主要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自然和人文地理实体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长度等重要数据,江、湖、河、山、洞、岛等相关属性数据;冠以江苏江苏省等字样和依法由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审核的其他地理信息数据。
前款规定的内容属于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公布。
第二十五条 测绘地理信息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测绘成果质量监督管理。
基础测绘和使用财政资金达到规定标准的其他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成果,应当经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测,质量合格的,方可提供使用。财政资金的具体标准,由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确定。
组织实施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单位应当配合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的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验。
第二十六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和涉及测绘地理信息的其他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应当充分使用已有的适宜的测绘成果,不得重复测绘。
对前款所指项目,批准立项的有关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同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意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第四章 地图管理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测绘地理信息、新闻出版广电、民政、教育、网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版图意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版图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众宣传版图意识。
中小学校应当结合相关课程加强版图意识教育,组织学生参加版图意识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十八条 编制、出版地图和提供互联网地图服务应当遵守和省有关地图管理的规定。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和省有关规定向地图编制单位提供编制地图所需的现势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九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地图的标准样图,并定期更新,提供无偿使用。
编制行政区地图不得进行地理要素的有偿标载。
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和公开发行的交通图、旅游图等其他地图的,应当标载重要的机关、医疗机构、高等院校、图书馆等公共地理信息,并不得收取标载费用。
第三十条 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全省性地图和主要表现地包含两个以上设区的市行政区域范围的地图。
本省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由省教育主管部门会同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审定。
生产制作附有国界线或者省级行政区域界线的示意性地图图形的音像制品、标牌、广告以及玩具、纪念品、工艺品的,应当使用国务院批准公布的标准画法图图形;生产制作单位自行制作附着地图图形产品的,应当报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审核。
第三十一条 地图集(册)、政务服务用图和互联网公益性地图审核,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地图内容审查工作机构审查。委托地图内容审查工作机构进行专业审查的,应当告知送审单位,地图内容审查时间,不计算在地图审核的期限内。
地图内容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负责地图审核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地图内容审查意见后,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第三十二条 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应当按规定对互联网地图服务网站进行安全检测,由地图安全审校人员负责地理信息审校、上传、发布工作,并遵守保密规定。
第五章 地理信息服务
第三十三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地理信息产业发展政策,引导和支持测绘地理信息单位通过合作开发、资源置换、代理销售、技术服务等方式,提供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促进地理信息社会化应用。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测绘地理信息、规划、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环保、民政、民防等部门建立健全地理信息共建共享机制,实现政府部门间的地理信息资源共享。
第三十五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基础测绘成果进行保密技术处理,及时向社会发布所形成的非涉密基础地理信息目录,增加基础地理信息供给,实现基础地理信息开放共享。
第三十六条 省、设区的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设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为公众、社会组织提供浏览、查询、接口等在线服务。
第三十七条 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离任审计,应当使用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提供的地理国情专题监测信息。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开展涉水、大气、植被、土壤、矿产、地面沉降等生态保护地理国情专题监测,并按照要求及时提供。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互联网和未采取保密措施的公共信息网络上传输涉及秘密的地理信息。
使用地理信息不得危害安全和公共利益。提供卫星导航定位技术服务的,不得泄露个人位置信息。
第六章 基础设施
第三十九条 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包括下列用于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的标志、场地和平台:
(一)永久性测量标志;
(二)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
(三)测绘专用仪器计量检定场;
(四)地理空间信息基础框架;
(五)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
第四十条 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全省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发展规划,经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一条 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全省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并向社会提供服务。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应当符合标准和规范。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备案,并纳入全省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备案,应当提交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站网、站点信息备案表等材料。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和保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对永久性测量标志保管实行津贴制度。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永久性测量标志、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测绘专用仪器计量检定场档案,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并负责指派单位或者专人保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区域内永久性测量标志、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测绘专用仪器计量检定场的保护工作。
第四十四条 永久性测量标志、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测绘专用仪器计量检定场应当科学布点、合理设置。
设置永久性测量标志、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测绘专用仪器计量检定场,需要使用土地的,设置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占用建筑物的,设置单位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四十五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向有关部门提供已建的永久性测量标志、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测绘专用仪器计量检定场的分布信息。
有关部门在审批可能影响已建的永久性测量标志、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测绘专用仪器计量检定场使用土地和使用效能的项目前,应当征求同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的意见。
建设电力、广播电视、通信设施等电磁波发射装置系统的,应当避让已建的永久性测量标志、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测绘专用仪器计量检定场,避免受电磁波发射干扰的安全控制距离不少于二百米。
第四十六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已有的一、二等和省级基础测绘设置的永久性测量标志以及A、B、C级卫星导航定位点,由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组织维护;三、四等和由市、县级基础测绘设置的永久性测量标志以及D、E级卫星导航定位点,由设区的市、县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组织维护。
第七章 资质资格和市场
第四十七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测绘资质。测绘资质审查、测绘资质证书发放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从事与测绘执业资格有关的活动。
测绘人员进行外业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件。
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测绘作业证件的发放、注册工作。
第四十九条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实行招标、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涉及安全、秘密等不适宜公开招标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不得公开招标。
测绘地理信息单位不得将承包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转包;拟将测绘地理信息项目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并经发包单位同意,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接受分包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测绘资质条件,不得将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再次分包。
招标和政府采购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应当实行监理制度。
第五十条 招标和政府采购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承包单位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文本复印件报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所在地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备案;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分包的,应当附具分包合同文本复印件。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统一监管,利用测绘地理信息市场动态监控平台,及时向社会发布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监管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测绘地理信息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接到举报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五十二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对投标单位测绘资质和市场信用、测绘评标专家资格、评标方法和中标价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应当每年按比例随机抽检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质量,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未经招标投标且低于成本承包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监督检验。
第五十四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管理,建立市场信用奖惩机制,向社会发布信用信息,并提供查询服务。
第五十五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的监督管理。
向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及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测绘地理信息服务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涉及秘密,不得危害安全。
第五十六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与安全、保密、工商、新闻出版广电、网信、海关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每年定期开展测绘地理信息市场和保密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未使用规定的测绘系统和测绘基准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的,由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无偿使用测绘成果的单位将测绘成果用于营利活动的,由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未按照规定期限对互联网地图服务网站进行安全检测的,由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承包单位将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违法分包的,由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对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相关部门可以暂停财政资金拨付。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承包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单位不按照规定备案的,由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六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2005年7月29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测绘条例》同时废止。
Ⅲ 峃前村白龙山
白龙山 风景古迹
白龙山,古称丫髻山、窑奥山(窑岙山)、仙鹤山(仙硙山、石骨山),后因“白龙圣母”的传说而改名白龙山,位于乐清市虹桥、淡溪、芙蓉三地交界处,东经120°59'59" ,北纬28°14'52"。白龙山系括苍山余脉,横亘乐清市境中部,山脉东西走向,南临虹桥平原,北接芙蓉镇,西接中雁荡山,毗邻淡溪水库、龙潭水库,东北与雁荡山相连。
白龙山海拔716.1米,面积约50平方公里。白龙山以巨石阵和奇石着称,“仙人床、鲤鱼岩、乌龟岩、猩猩岩、龙抽岩”等岩石较为出名。环山碧绿,鸟声啾啾,流泉不息,风物壮美。唐代温州刺史韦庸曾作《丫髻岩》诗云:
丫髻山头残月,腊岩洞口斜阳。啼鸟唤人归去,此身犹在他乡。
白龙山的传说
白龙山山名的来历,有个流传很久的民间传说:南宋嘉泰元年(1201),白龙山麓的峃前村有一个名叫江琼玉的少女,与兄嫂在村口溪边浣纱时,发现了一枚闪闪发光的五彩石卵,因为双手扶纱桶,没有口袋放,就将石卵含在口中,不慎吞入腹中,几个月后竟然怀孕了。肚子一天天长大凸出,遭到村民耻笑,被她的父亲忿然逐出家门,在嫂嫂的指点下,她沿着峃前后山的山路一直爬呀爬呀,终于登上了山顶,在巨石阵的洞窟中,生下了三条小白龙,两条白龙飞天而去,留下一条白龙潜入山中的深潭中,为大地送去甘霖,滋润禾苗,造福百姓。
江琼玉诞下龙子后旋即羽化升天,被民间奉为神仙,曰‘’白龙圣母娘娘‘’。其肉身殓入石棺准备推入山洞安葬,可刚推进一半,突然天色骤变,狂风大作,雷电交加,暴雨倾盆,村民们四散逃离。现在,山上有块石头与半截棺材一模一样。自那以后,人们便把丫髻山改称白龙山,还在山顶建起宫观供奉白龙圣母。如今,白龙山上还有龙水喷、白龙坟和龙潭的存在。
白龙山的抛歌
乐清着名民歌《对鸟》就出自白龙山牧童抛歌,牧童们在白龙山放牛,隔条溪隔个山峰,便互相以一问一答的方式,放声高唱原生态的抛歌,看见什么就对什么,有对山,对水,对人,对树,对天,对地,比较出名的是对鸟:
“吤呣飞过青又青哎?
吤呣飞过打铜铃哦?
吤呣飞过红夹绿?
吤呣飞过抹把胭脂搽嘴唇哦?
青翠飞过青又青哎,
白鸽飞过打铜铃哦。
雉鸡飞过红夹绿,
长尾巴丁飞过抹把胭脂搽嘴唇哦!
这首《对鸟》自1949年由朱一正老师向虹桥的牧童季良洪、倪孔恭采风记谱并经改编后,由朱玲仙、温玲菊唱响,一路从乐清唱到温州杭州上海南京,唱到莫斯科,获得国际殊荣,1989年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编入亚太地区民歌教材,还被编入人民音乐出版社普通高中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这首悠扬动听的原生态白龙山抛歌,源于虹桥方言区域,流传于虹桥、淡溪、芙蓉等地。曲调高亢,旋律优美,流畅清新,词曲朴实,成为乐清的经典民歌,也是乐清的一张城市名片;一首白龙山抛歌,抛向全国,走向世界。2018年11月20日晚上,这首温州人耳熟能详的民歌《对鸟》在世界地理信息大会上大放异彩。
首届世界地理信息大会于11月19日至21日在浙江省德清县举行。大会由联合国主办,中国自然资源部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共同承办,是联合国主办的规模最大、层次最高的地理信息大会。大会文艺演出晚会,乐清青年歌唱家朱琴燕和白龙山抛歌原生态唱法传承人连旭辉(虹桥人)带来了精彩的歌曲表演《对鸟》。
因去年的“非遗薪传”——浙江省传统音乐展演展评活动,连旭辉和朱琴燕等表演的《对鸟》突出,荣获最高奖——薪传奖,此次联合国世界地理信息大会文艺演出,也就相中了这个独具特色的节目。当天晚上,连旭辉和朱琴燕用动人的声音,又一次在世界舞台上唱响《对鸟》。
‘’北登白龙山,一石一奇景‘’,登临白龙山,有三条路可达,一是驾车从淡溪水库经上东田村直达白龙山顶龙水喷停车场,往南只需步行登岭五六分钟即可到达龙水喷巨石阵景区,往东步行数百米即可登上顶峰。二是驾车至淡溪龙潭村步行登山40分钟,可观赏山中美景;三是从虹桥镇溪西村沿登山游步道徒步上山,喜欢健身锻炼的人可选择这条山路,每天清晨都有近千人从这里登上白龙山。
白龙山主要景点
白龙山最高峰(主峰)称九州岩、连霄嶂,双岩对峙,蔚为奇观 。一为九州岩,巨石横竖交错,砌墙似的垒叠成城堡型状,真是大自然的鬼斧神工之作。与之对峙的另一主峰,称连霄嶂,虽也是巨石垒叠,但垒法另类,一块块都竖立的,此岩叠得潦草,岩石又不方正,上小下大,犬牙交错,洞隙纵横,摇摇欲坠,且高且险,胆怯者不敢攀援,当地俗称“喜鹊巢”、“凤凰洞”,像与九州岩对面而立的大鸟,故也俗称“玉燕谈阴阳”(“燕恋岩”)。
连霄嶂附近奇峰怪石众多,奇趣横生,有仙鹅石、猩猩岩、仙劈岩、听月峰、古碑岩、透天甑、万猿石、秋荷峰(莲子峰)、现雁峰、鹤冠峰、追马岩、古碑岩、剑门岩、九州岩和山顶饭甑洞穴、后洞(千化洞),各类奇石或吟咏眺望,或悬空献技,或移步换形,又有松泉伴奏,使满山灵气生机盎然。
【凫湖】
凫湖在白龙山林场停车场旁,俗名野田汪,又名龙湖。据清吴永佶《白龙山志》 凫湖“在龙山巅,方二里许,水春夏不涸,望之如湖,一曰龙湖,邑志作凫湖,俗名野田汪。与雁湖并列,真可谓凫湖哑哑(指禽鸟鸣声。汉.焦赣 《易林·师之萃》“凫雁哑哑,以水为家”)”,今仅余池塘状,已近涸,面积也仅原来的一半。
【九州岩】
九州岩,也称“仙叠崖”。九州岩常被云雾飘绕,可验晴雨,当地有俗语说:“白龙山戴帽夏日丽”,意为山顶有云则晴,无云则过数日就有雨,甚是灵验。
【观雁石】
在九州岩北侧,游者踞石向北遥望雁荡,隐现在目。
【木鱼岩与仙人脸盆】
九州岩西侧为有一巨石,形似木鱼,故名。木鱼岩旁的岩坦上有仙人脸盆。岩坦下方有仙人铡刀岩。
【观音岩】
九州岩下方有一立石,古名观音岩;侧面看,似佛手,故又名佛手岩。
【万猿石】
在九州岩侧,往龙宫背下阴面,乱石万点,若群猿奔走。
【连霄嶂】
连霄嶂也称“饭甑岩”( 饭甑磕),俗称“透天饭甑”。“透天饭甑岩”的径长远远大于高度,形态扁圆,与通常所见的“饭甑”不大相象,更象一个巨大的磨盘。透天饭甑形象逼真,甑上有洞穴,有文记载:“如甑上有斜口,如甑盖半掩。气蒸盖石,淋漓若汗,手下探,有势气在龙宫背。”附近有一洞穴,名为山顶洞穴、凤凰洞,古云白龙穴。攀爬两侧路线可达顶端,中间洞穴互通。寒冬时,洞内热气蒸蒸上升,好似洞内白龙呼吸吐气,气体发源深入莫测,甚为奇怪。
连霄嶂为白龙山最高峰,顶端海拔716.1米(按3个航标水平高度测定),峰顶实际海拔应为717米。立于峰顶登天台,居高临下,视野甚是开阔,很有“会当临绝顶,一览众山小”的感觉。遥望东海观日出,云蒸霞蔚。当风和日丽,气清地明时,可看到温台两州五个县,往东越海望至玉环、洞头,南可及瓯海、灵昆,西抵永乐边界,北触雁荡百冈尖,山海在望,风光绝胜,“拟上仙岩览九州,满城风雨一齐收。” 据永乐《乐清县志》 “窑岙山,即丫髻山,去县东五十里。山北曰山门乡,山南曰瑞应乡。山绝高,海舰皆以为准。”(清)陈绅、郑琛光绪《乐清县志》记载:“丫髻山(引《名山胜概记》),山高数千切,海舟望以为准”。 连霄嶂的顶峰上至今尚存有航标遗迹。清代诗人戴朝元曾在《游龙山》诗中写道:“振策龙山顶上游,欲穷名胜更登楼。晴岚涌翠开图画,孤嶂撑空逼斗牛。万壑松涛檐外落,九天烟雨望中收。豁开眼界知多少,千里长江作带流!”
放眼白龙山,中下群峰似浪,起伏叠嶂, 北侧有伏虎长啸石林景点,石林又形似古代武士群,又像一幅活生生的唐僧师徒西天取经图,其中悟空、悟能、悟净的形象尤其逼真;还有以及十八罗汉、龙山佛祖、观音礼日、诸葛布阵、将军授印等景观。西侧为五虎阵,五只石虎守住山冈。临近一山峰为朱雀峰,因峰顶有一石形似朱雀而得名。尤其令人感叹的是九州岩上那对石玉燕,日夜秋水相对,窃窃私语,让人浮想联翩。东侧有野马峰、双象峰、青云道观、南白寺,还有白浪潺潺的淡溪;南侧有石板宫。
【白龙圣母宫】
俗称石板宫、灵惠龙宫、崇顶道观、天成道观、上宫,古名“纯顶寺”。与双髻寺、龙门观,构成白龙山上、中、下三宫。双髻寺沿右侧山路登攀约20分钟可到达。白龙圣母宫依白龙山主峰仙叠崖而建,背后大石相叠,如双髻对峙,中间镂空。由峃前连氏9世祖如琦公建造于南宋咸淳年间,建庙至今已有740余年,经历代修整,现有崇顶道观大殿3间,梁柱皆石筑,石门石柱石楼梯,石板墙石板地石板顶,俨然小小石板宫,俗称上宫。庙内梁上石刻“宋咸淳乙丑(1265)进士授太子教受如琦连公,宣德壬子举人授王府教受,连稷公重建”。上宫北枕陡立如壁的连霄嶂,危楼高耸,气势宏伟。附近还有养云窠、听月峰、秋荷峰等,胜景叠出,历代墨客骚人前来白龙山游览,驻足上宫,宫内外有宋、明代墨迹和摩崖题刻甚多。
上宫后悬崖十丈见方的巨石上刻着着名书法家郭仲选题写的“白龙山“三个朱红大字,字迹遒劲疏野,力透山背,浑然一体,气势如虹。游人至半山腰,即可仰望“白龙山”三字。石屋二楼处题有“天成道观”,石门口有对联一副,由民国着名乡贤胡奉尘先生登白龙山顶时题写:“此地饶千秋风月,偶来作半日神仙”,横批“目空一切”,上书灵惠龙宫,落款民国甲申年(1944),另有石刻碑文三副,倚靠在灵惠龙宫前。庙内梵音阵阵、香烟缭绕,白龙圣母、天后、陈十四诸神端坐案后,三清三宝各有其位,皆慈眉善目,面含微笑,一派道教全真气象。常有善男信女来寺朝拜,香火不断,也是游人休憩、观日出的好地方。
石板宫旁有惠明堂,为石室,石室后方有泉水涌出,清甜甘冽。顺石室内石级而上,为大罗宝殿,建于1983年,有门联:“无我无人观自在,非空非色见如来”,大罗宝殿正后方的巨石上有天然纹理,似圣火。大罗宝殿门口有观景台,极目远眺,无边景色尽收眼底。
【后洞】
也称观音洞。在龙宫背后山肋。洞中壁上刻有观音大士像三。或谓与前洞相通。观音洞前有楗门岩,左右两岩对峙如交剑。
Ⅳ IBS 2020 |温州鼓励发展生物质热电联产生物天然气项目
日前,温州发布《温州市打赢蓝天保卫战2020年工作计划》。其中指出:
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推进光伏、风电和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具备条件的地方,鼓励发展生物质热电联产生物天然气项目,全市非化石能源消费总量同比增长10%以上,占比达到省定要求。积极引导用能企业实施清洁能源替代。
关停整合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电厂供热半径15公里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落后燃煤小热电。
港口、机场、铁路货场等新增或更换作业车辆主要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在物流集散地建设集中式充电桩和快速充电桩。全市新建成充(换)电站2座(含公交专用站和城市公用站)、充电桩5600个(其中公用桩600个,自用桩5000个)。
全文如下:
关于印发《温州市打赢蓝天保卫战2020年工作计划》的通知
各县(市、区、功能区)大气办,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温州市打赢蓝天保卫战行动实施方案》(温政办〔2019〕35号)等文件要求,我办制定了《温州市打赢蓝天保卫战2020年工作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市美丽温州建设领导小组大气污染防治办公室
2020年4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温州市打赢蓝天保卫战2020年工作计划
为打好2020年度蓝天保卫战攻坚决战,确保完成省下达的环境空气质量和大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约束性目标,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浙江省打赢蓝天保卫战2020年工作计划》(浙大气办〔2020〕1号)、《温州市打赢蓝天保卫战行动实施方案》(温政办〔2019〕35号)等相关要求,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主要目标
2020年,通过实施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O3)浓度“双控双减”,环境空气质量继续保持稳定达标,确保全市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达到30微克/立方米以下(其中市区35微克/立方米以下),全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95%以上(其中市区达到93%以上);60%以上的县级以上城市建成清新空气示范区;基本消除重点领域臭气异味,涉气重复信访量比2017年下降30%;在用柴油车监督抽测排放合格率达到95%以上,柴油和车用尿素抽检合格率达到98%以上;各县(市、区)平均降尘量低于5吨/月·平方公里;市区PM10年均浓度较2019年下降2微克/立方米。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优化产业结构,淘汰落后产能
1. 环境准入管理项目。
完成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环境准入清单编制并运用。积极推行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落实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型行业准入条件。(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参与,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2. 产业布局优化项目。
加快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年底前,完成11家建成区内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禁止新增化工园区。(市发改委牵头,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等参与)
3.“两高”行业产能控制项目。
严禁新增钢铁、焦化、电解铝、铸造、水泥和平板玻璃等产能;严格执行钢铁、水泥、平板玻璃、铸造等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新、改、扩建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采用公路运输。(市发改委、市经信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参与)
4.落后产能淘汰项目。
严格执行质量、环保、能耗、安全等法规标准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落实资源要素优化配置,全年淘汰120家企业落后产能,整治1200家“低散乱”企业。(市经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参与)
5.“散乱污”企业清理整顿项目。
巩固完善
“散乱污”企业整治成果,建立“散乱污”企业动态管理机制。推进块状特色经济提升行动,高水平建设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完成省下达的新建小微企业园任务。(市生态环境局、市经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参与)
(二)调整能源结构,推进清洁利用
1.清洁能源利用工程。
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推进光伏、风电和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具备条件的地方,鼓励发展生物质热电联产生物天然气项目,全市非化石能源消费总量同比增长10%以上,占比达到省定要求。积极引导用能企业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市住建局等参与)
2.天然气管网建设和供气项目。
加快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基本完成省级干线管网建设,建成瑞安、龙港、平阳等地天然气门站,全市基本实现天然气县县通,天然气消费量达到省定要求。(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市住建局等参与)
3.煤炭消费总量控制项目。
严把耗煤新项目准入关,实施煤炭减量替代。全市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到省要求,完成省下达地方煤炭消费减量任务。(市发改委牵头,市生态环境局等参与)不再新建35蒸吨/小时以下的高污染燃料锅炉。(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等负责)加强能源消费总量和能源消费强度双控。根据省要求,开展外送电接受工作。(市发改委牵头)
4.锅炉淘汰改造项目。
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完成省下达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淘汰任务,全市实现10蒸吨/小时以上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基本淘汰。(市发改委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等参与)
基本完成电站燃气锅炉和1蒸吨/小时以上用于工业生产的燃气锅炉低氮改造,鼓励其他燃气锅炉实施低氮改造。(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等参与)
实施生物质锅炉综合整治,城市建成区生物质锅炉实施超低排放改造或淘汰,建成区外应采用生物质专用锅炉,配套旋风+布袋等高效除尘设施并定期更换,禁止掺烧煤炭、垃圾、工业固体废物等其他物料。推进4蒸吨/小时以上的生物质锅炉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并联网,未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的生物质锅炉,原则上一年内应更换一次布袋。(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等参与)
淘汰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散煤,关停整合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电厂供热半径15公里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落后燃煤小热电。(市发改委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等参与)进一步巩固禁燃区建设成果,按时淘汰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设施。(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参与)
(三)发展绿色交通,推进洁净运输
1.运力结构调整项目。
大幅提升铁路货运比例,铁路货运量、水路货运量分别比2017年增长21%和18%,实现主要大宗货物“公转水”300万吨、“公转铁”100万吨。推动发展绿色货运,加快推进集装箱多式联运,按照《温州市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要求,推进空港毗邻区天天快递等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项目建设。(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邮政管理局、浙江金温铁道开发公司、温州港集团等参与)
2.公共交通清洁化替代项目。
加快推进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新增和更新使用比例达到80%。(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财政局、市邮政管理局等参与)
3.绿色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港口、机场、铁路货场等新增或更换作业车辆主要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发改委、温州机场集团、温州港集团、浙江金温铁道开发公司等参与)在物流集散地建设集中式充电桩和快速充电桩。全市新建成充(换)电站2座(含公交专用站和城市公用站)、充电桩5600个(其中公用桩600个,自用桩5000个)。(市发改委牵头,市住建局、市邮政管理局等参与)
4.老旧车船淘汰项目。
大力淘汰老旧车辆,加快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采用稀薄燃烧技术或“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完成国三及以下营运柴油货车淘汰1720辆。(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等参与)内河应采取禁限行等措施,限制高排放船舶使用,鼓励淘汰使用20年以上的内河航运船舶。(温州海事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等参与)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和2020年全球船用燃油限硫令实施方案。(温州海事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等参与)
5.移动源污染排放控制项目。
在城市建成区内依法划定禁止高排放机动车通行区域。(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参与)在机动车生产、销售和注册登记等环节加强环保达标监督检查,按要求完成新生产、进口、销售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年度抽检工作。自2020年7月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城市车辆(指主要在城市运行的公交车、邮政车和环卫车)应符合《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7691-2018)中的6a阶段标准。(市生态环境局、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温州海关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邮政管理局等参与)建设“天地车人”一体化的机动车排放监控体系,加强遥感(黑烟抓拍)监测数据的应用,继续推进具备条件的重型柴油车安装远程在线监控并联网,将重点超标车辆(运输企业)列入黑名单监管。落实机动车排放检验与强制维护制度(I/M制度),建立完善排放检验和维修治理信息共享机制。(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参与)
6.非道路移动源污染防治项目。
继续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完成平台对接和数据联网报送。组织落实《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推进县级城市依法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强化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管控,对进入禁用区的工程机械,鼓励安装精准定位和实时排放监控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平台联网,秋冬季期间禁用区内非道路移动机械每月抽查率达到50%以上,基本消除冒黑烟现象。(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温州机场集团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7.港口码头和机场岸电设施建设项目。
加快港口码头和机场岸电设施建设,提高岸电设施使用率。年底前,建成3套港口码头岸电设施,完成省下达的机场岸电设施建设任务。(市交通运输局、温州机场集团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国网温州电力公司等参与)
(四)强化烟尘治理,推进面源防治
1.露天矿山综合整治项目。
完成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任务。完成废弃矿山生态修复三年专项行动,所有列入清单的废弃矿山实现开工,列入清单的废弃矿山交工验收率达到90%。原则上禁止新建露天矿山建设项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等参与)
2.森林城市建设项目。
启动实施新增百万亩国土绿化行动,计划完成新增国土绿化114200亩。(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等参与)
3.园林城市建设项目。
大力推进园林城市(城镇)创建,提高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年底前,建成绿道75公里。(市住建局牵头)
4.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项目。
严格实施建设工地、拆迁工地管理清单动态更新和清单化管理,所有建筑工地、拆迁工地、道路施工工地清单及防尘措施情况要“一月一更新”。完成160个房屋征收项目拆后裸露地块覆盖。(市住建局牵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等参与)
所有建设场地落实“七个100%”扬尘防治措施,出入口安装PM10、PM2.5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系统,并与市、县两级监管部门联网。建筑工程、拆迁工程、道路工程、管道工程等应配备自动冲洗、雾炮等除尘降尘设施。工地扬尘防治措施纳入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相关费用纳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取费标准。未达到“七个100%”要求的工地,严格要求限期整改到位,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整改并从严查处,相关不良信息要纳入各行业建设市场信用管理体系。(市住建局牵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参与)规定区域内禁止建设工程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市发改委牵头,市住建局等参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新建装配式建筑700万平方米,达到省下达的装配式建筑在新建建筑中的占比要求。(市住建局牵头)
5.道路扬尘污染防治项目。
推进城市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冲洗,年底前,
市区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75%以上,县级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65%以上。(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严格渣土、砂石、水泥等运输车辆规范化管理,运输车辆按规定安装密闭式装置。加强对道路上运输建筑渣土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检查,在各县(市、区)主要运输道路设置散装、流体物料运输车辆检查站,严查运输过程未密闭、密闭装置破损、物料遗撒、带泥上路等违规运输行为,每月组织开展部门联合专项整治行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
6.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项目。
大力推广“户集、村收、镇运、县处理”机制,全面推行低留茬收割技术,强化秸秆统一收集处置,减少秸秆留存。加强秸秆综合利用,秸秆离田利用率达到20%,全年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5%以上。(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等参与)切实加强禁烧管控,强化露天焚烧秸秆宣传和打击,在夏季和秋收阶段开展秸秆禁烧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露天焚烧秸秆行为,减少全年卫星遥感监测火点数,严防因秸秆、垃圾等露天焚烧造成重污染天气。(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等参与)
7.农业氨排放控制项目。
控制农业源氨排放,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增加有机肥使用量,化肥利用率达到40%。(市农业农村局负责)
(五)开展深化治理,推进有机废气减排
1.重点园区整治项目。
积极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规范发展和提质增效。(市发改委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经信局等参与)全面完成11个重点园区和集聚点废气整治任务。(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经信局、市发改委等参与)大力推进企业清洁生产。(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改委等参与)完善园区集中供热设施,积极推广集中供热,具备条件的园区全部实现集中供热。(市发改委牵头,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等参与)
2.重点行业治理项目。
按照《温州市七类行业整治提升行动方案(2018-2020年)》要求,全面完成“三个一批”整治任务。以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制鞋、合成革、纺织印染、橡胶和塑料制品、包装印刷、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为重点,全面推进VOCs治理和工业废气清洁排放改造,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VOCs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按要求落实钢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任务,大力推进平板玻璃、建筑陶瓷企业取消脱硫脱硝烟气旁路或设置脱硫脱硝等设施。对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火电、铸造等重点行业和燃煤锅炉,进一步排查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和工艺过程的无组织排放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开展深度治理,按期完成电厂煤场封闭改造等年度任务。(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经信局、市发改委等参与)
3.重点企业治理项目。
完成省下达的VOCs治理、工业炉窑治理、35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废气超低排放改造、建成区生物质锅炉超低排放改造或淘汰等项目。持续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加强重点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将烟气在线监测数据作为执法依据,加大超标处罚和联合惩戒力度。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度,完成国家规定行业的排污许可证核发任务。(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经信局等参与)
4.油品质量提升项目。
停止销售普通柴油和低于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市商务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中石化温州分公司、中石油温州销售分公司等参与)加大储油库、加油(气)站和企业自备油库抽查频次,全年开展油品等质量专项抽检2次以上。(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商务局、市生态环境局、温州海事局参与)强化船用燃料油质量的监管。(温州海事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参与)开展清除黑加油站点和无合法来源证明成品油、流动加油罐车专项行动,打击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温州海事局、中石化温州分公司、中石油温州分公司等参与)
5.油气回收治理项目。
确保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的油气回收设施正常运行,推进年销售量5000吨以上的加油站安装油气回收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商务局、中石化温州分公司、中石油温州销售分公司等参与)
(六)实施专项行动,推进破难攻坚
1.秋冬季攻坚项目。
制定实施2020-2021年秋冬季攻坚行动方案,督促企业制定落实措施。加大秋冬季工业企业生产调控力度,强化高排放行业错峰生产,实施差别化管理。开展秋冬季大气执法专项行动。(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等参与)
2.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项目。
深入推进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统筹“油、路、车”治理,实施清洁柴油车、清洁柴油机、清洁运输、清洁油品四大行动,全链条治理柴油车超标排放,明显降低污染物排放总量,全面完成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的目标任务。(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工业窑炉整治项目。
继续完善工业炉窑管理清单,重点掌握燃用煤炭及其他高污染燃料的工业炉窑使用和排放情况,推进工业炉窑综合治理。认真落实《浙江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开展工业炉窑大气污染深度治理,全面推进达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管理。加大落后产能和不达标工业炉窑淘汰力度,分行业清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淘汰类工业炉窑。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硫含量大于3%)。加快淘汰燃煤工业炉窑,淘汰1台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取缔9台燃煤热风炉,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PM2.5和O3“双控双减”项目。
严格执行国家、省VOCs治理方案,继续推进工业涂装、合成革、纺织印染、包装印刷、油品储销等重点行业“源头削减、过程控制、末端治理”全过程深度治理,对VOCs排放量较大的企业,按要求组织编制和实施“一厂一策”。大力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等原辅材料,在技术较为成熟的印刷、工业涂装(木业、家具制造、集装箱、汽车制造、船舶制造、机械制造、钢结构)、汽修等行业,推动企业全面实施源头替代。在5家化工企业深入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O3污染高发时段,加强政企协商与政策引导,推动主要O3前体物VOCs企业主动采取错时生产减排措施。VOCs重点工程较2015年累计减排量达3.2万吨。(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参与)
5.重点领域臭气异味治理项目。
加强工业臭气异味治理,完成10个工业源臭气异味治理项目。(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经信局等参与)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废物臭气处理,完成2个农业源臭气异味治理项目。(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农业农村局牵头)严格餐饮油烟污染排放执法监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
(七)健全监管体系,强化管理能力
1.大气监测监控项目。
继续推进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系统建设,按省要求开展县级及以上城市环境空气VOCs监测。年底前,完成3个主要物流通道、2个大型港口、5个涉气重点工业园区环境空气自动测站建设。(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财政局等参与)
2.机动车排气监测项目。
开展重型柴油车车载诊断系统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完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监管平台。强化监测数据质量控制。开展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督检查专项行动,严厉惩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参与)对柴油车超过20辆的重点企业和车辆停放集中的重点场所加强入户抽测,做好重污染天气期间柴油货车管控。秋冬季期间,各地监督抽测柴油车数量不低于当地柴油车保有量的80%。(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
3.大气执法监管项目。
在基层环境执法部门配置便携式废气检测仪器、无人机和大气执法特种车辆等执法装备。开展大气污染网格化监测监管。根据省要求推进涉VOCs企业安装电量监控设施。加强涉VOCs企业执法监管,重点查处无组织排放超标违法行为。(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市财政局等参与)加大在用车监督执法力度,开展在用车超标排放联合执法,建立完善联合监管机制。严厉打击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尾气检测弄虚作假、屏蔽和修改车辆环保监控参数等违法行为。建立完善生态环境部门检测取证和认定告知、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执法模式,定期开展路检路查,严厉打击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实现信息共享。对柴油车超过20辆的重点企业和车辆停放集中的重点场所加强入户抽测,做好重污染天气期间柴油货车管控。秋冬季期间,各县(市、区)、功能区监督抽测柴油车数量不低于当地柴油车保有量的80%。(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严厉打击生产销售排放不合格机动车和违反信息公开要求的行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油品和车用尿素行为。坚决取缔黑加油站点。(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等参与)加强扬尘监管执法。综合运用日常巡查、随机抽查和远程监控等手段,加强对建筑工地、拆迁工地、道路施工工地、码头堆场、露天矿山等扬尘污染防治的执法监管,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市住建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大气应急预警协作项目。
完善监测预报共享平台,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实施应急响应。(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气象局等参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积极参与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落实长三角区域应急预警标准,落实应急减排“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配合做好第七届世界互联网大会、第二届联合国世界地理信息大会、第三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等重大活动期间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工作。(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级有关部门参与)
5.大气科技支撑项目。
加强大气科研能力建设,完成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和来源解析工作,支撑精准治污。(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科技局等参与)
三、保障措施
加强对蓝天保卫战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一岗双责”制度,各级政府特别是乡镇(街道)一级要依法落实对大气环境质量负责的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各级大气办统筹协调作用,加强监督指导和考核评价,推进乡镇(街道)环境空气质量排名通报和预警提醒。加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完善与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绩效挂钩的财政奖惩机制,完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财政收费制度,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税制度。加强宣传,动员全民参与。(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级有关部门参与)
Ⅳ 津巴布韦的首都
【国名】津巴布韦共和国 (The Republic of Zimbabwe) 【独立日】4月18日(1980年) 【国庆日】4月18日(1980年)
【国旗】呈横长方形,长与宽之比为2∶1。靠旗杆一侧为带黑边的白色等腰三角形,正中一颗红色五角星,星内有一只津巴布韦鸟,白色象征和平,五角星代表国家和民族的良好愿望,津巴布韦鸟是该国特有的标志,也是津巴布韦和非洲国家古老文明的象征;右侧为七道平行横条,黑色居中,向上下两边依次均为红、黄、绿色。黑色代表占人口多数的黑人,红色象征人民为争取独立而洒的鲜血,黄色象征矿产资源,绿色代表国家的农业。 【国徽】图案中间为盾徽。盾面上部是蓝白相间的波纹,象征津巴布韦广阔的水域;下部的图案为举世闻名的文化遗址“石头城”(津巴布韦在班图语中是“石屋”或“石头城”的意思),这是非洲古老文明的象征。盾徽上端是五角星和津巴布韦鸟及基座,寓意同国旗。鸟的基座旁有锄头等图案,盾形下方的山坡上有玉米、棉花图案,象征该国丰富的农产品和矿产资源。盾徽两侧各有一只津巴布韦羚羊,底端的绶带上用英文写着“团结、自由、劳动”。 【国家政要】总统罗伯特·穆加贝(Robert Mugabe) ,1987年12月就任,1990年3月、1996年3月、2002年3月和2008年6月连任。总理摩根·茨万吉拉伊( Morgan Tsvangirai ),2009年2月就任 。 【自然地理】39万余平方公里。位于非洲东南部,是一个内陆国家。东邻莫桑比克,南接南非,西和西北与博茨瓦纳、赞比亚相连。大部分是高原地形,平均海拔1000余米。分高草原、中草原和低草原3种地形。东部伊尼扬加尼山海拔2592米,为全国最高点。主要河流有赞比西河和林波波河,分别为同赞比亚和南非的界河。热带草原气候,年均气温22℃,10月份温度最高,达32℃,7月份温度最低,约13~17℃。 【人口】1300万(2008年),其中黑人占人口的99%。主要有绍纳族(占79%)和恩德贝莱族(占17%),白人占0.5%,亚裔约占0.41%。英语、绍纳语和恩德贝莱语同为官方语言。40%的人口信奉原始宗教,58%的人信奉基督教,1%信奉伊斯兰教。 首都哈拉雷一主要大街的街景。 【首都】哈拉雷(Harare),人口187万。9~11月气温16~32℃,4~8月气温为7~21℃。 【行政区划】全国分为8个省,下设55个区,14个市镇。8省名称为:西马绍纳兰、中马绍纳兰、东马绍纳兰、马尼卡、中部、马旬戈、北马塔贝莱兰、南马塔贝莱兰。 【简史】津巴布韦是烙着非洲历史强烈印记的南部非洲古国。公元1100年前后开始形成中央集权国家。13世纪卡伦加人建立莫诺莫塔帕王国,15世纪初王国达到鼎盛时期。1890年,津巴布韦沦为英国殖民地,1895年英国以殖民主义者罗得斯的名字命名为南罗得西亚。1923年英国政府接管该地,给予“自治领地”地位。1964年,南罗得西亚的史密斯白人政权把国名改称罗得西亚,并于1965年片面宣布“独立”,1970年改名为“罗得西亚共和国”。20世纪60年代先后成立津巴布韦非洲人民联盟(简称人盟)和津巴布韦非洲民族联盟(简称民盟),1976年,这两个组织组成“爱国阵线”。1979年5月改国名为“津巴布韦(罗得西亚)共和国”。由于国内外强烈反对,未获得国际承认。1979年9月10日,津巴布韦各派代表在英国主持下召开了伦敦制宪会议,并于12月21日签署协议。1980年2月底举行议会选举,穆加贝领导的民盟获胜。同年4月18日独立,定国名为津巴布韦共和国,穆加贝出任政府总理。1985年7月举行独立后第一次大选,民盟再次获胜,穆加贝连任总理。1987年12月,民盟同主要反对党人盟达成合并协议,并修改宪法,改总理内阁制为总统内阁制,穆加贝于年底出任总统。1989年12月,民盟和人盟召开联合全国代表大会,完成了两党合并进程。1990年3月大选中,合并后的民盟党再次获胜,穆加贝连任总统。
Ⅵ 非法买卖涉密地理信息是一种什么行为
非法买卖涉密地理信息是一种保密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2、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3、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4、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5、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6、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7、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8、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9、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10、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11、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12、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保密法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于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以上内容参考: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Ⅶ 最近浙江湖州要开什么会
联合国世界地信大会将于今年11月19日至21日召开。大会由联合国主办,自然资源部和省政府共同承办。
联合国世界地理信息大会以“同绘空间蓝图,共建美好世界”为主题,是联合国主办的规模最大、层次最高的地理信息大会,也是世界地理信息领域的一次盛会。这将是我省继G20杭州峰会、世界互联网大会之后的又一国际盛会。届时,联合国部分国家政要、高级官员,以及一些行业专家都要来参加大会,参会代表1000人左右。其间,大会将以全会、分会、边会、展览等多种形式,交流展示近年来世界测绘地理信息的进展情况,展望未来发展趋势,研讨地理信息支撑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实施的战略,提出共同应对各国及全球面临挑战的措施。目前,还正在积极准备德清践行联合国2030可持续发展目标的相关成果。尤其重要的是,会上还将形成《莫干山宣言》,从而进一步提升大会影响力。
Ⅷ 中国地理信息系统协会的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定名为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协会,简写为中国GIS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译名为China Association for Geographic Information Society,缩写为CAGIS。
第二条本协会的性质是:我国从事地理信息产业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具有法人资格、非营利性、全国行业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略)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的住所位于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略)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成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1.单位(团体)会员: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从事地理信息产业的生产、经营、应用、管理、科研和教学的企事业单位、部队,依法成立的民办企业、外资企业和社会团体,支持本协会工作,参加本协会活动,可申请和批准为单位(团体)会员。
2.个人会员: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包括港、澳、台的同胞及海外侨胞,本人从事地理信息产业工作,热心和支持协会工作的,可申请为个人会员。
(五)凡长期从事本行业或本协会工作,有突出贡献,并在地理信息界有较大影响的常务理事以上的会员,可作为荣誉会员。荣誉会员由会长办公会推荐,理事全体会议通过,发给证书。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个人会员经秘书长办公会审核批准,单位会员经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报理事会备案;
(三)协会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团体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有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优先优惠享有本协会提供的“服务、自律、协调、维权”和咨询服务;
(七)其它按章程应享有的权利。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给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为协会网站、会刊撰写稿件。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行规、行约;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进行表彰和奖励;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的会员代表由上届理事会的理事、下届理事会的理事候选人、各分支机构负责人和本届会员代表组成,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增补和更换理事、常务理事;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或理事委托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第三、第五、第六、第七、第八、第九、第十、第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含委托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含委托的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设立办公会议制度,办公会议在正副会长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副秘书长和协会秘书处正副主任等参加。办公会议负责领导协会的办事机构,处理协会的日常工作,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授权办公会议负责行使常务理事会第十八条第一、第三、第五、第八、第九、第十、第十一的职权。办公会议必须有2/3以上成员参加。办公会议的决定应形成会议纪要,发给常务理事和有关人员。若有1/5以上常务理事对办公会议的决定提出异议,则办公会议的决定暂停执行,重新召开办公会议复议或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政治素质好,声望高;
(二)在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富于开拓创新精神;
(五)支持和热心协会的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听取办公会议的汇报,对办公会议的请示做出裁定;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提名副会长、秘书长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交理事会或常务事理会决定。
第三十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
用;
(五)代表本协会签署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理事的权利与义务
理事经所在会员单位推荐,理事会审议,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有下列权利:
(一)对协会领导机构成员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选举与被选举权;
(二)按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规定,参与协会重大事项的决策。
理事有下列义务:
(一)按时出席理事会,如确有原因不能出席的应派代表出席;
(二)积极参加协会的活动,及时反映会员的意见与要求;
(三)按协会规定,交纳会费。
在一届任期内,理事原则上不得变动,如遇理事退休或调动工作,则由其理事单位及时提出更换人选,按章程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如在一届任期内,理事本人不参加协会活动也不能派代表出席理事会,单位不交纳理事会费的,下届理事会不再予以考虑。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下设若干分支机构和直属机构。
分支机构、直属机构接受协会的监督、领导,制定明确的活动计划,依照本会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会费收取标准,并按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应在:
①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前,书面征求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意见;
②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资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经2011年10月1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Ⅸ 德清并入杭州时间
前不久,《杭州日报》的“杭州湾新闻”版以头条大篇幅报道了德清主动融入杭州的举措。当天,杭州市市长蔡奇在看到这篇报道后,高度评价德清积极突破区域瓶颈、主动融入杭州的行动,并专门作出批示:“这个报道好,杭州都市经济圈是个战略问题,这堵墙理所当然要推倒,要加强协调,杭报要高度关注此事。”据了解,这也是杭州市长首次就周边县区融入杭州的报道作出批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