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地理标志产品如何申请使用红标
三个地理标志各自有自己的专用标志,也各自有自己的申请使用规则。地理标志产品如何申请使用红标,下面来介绍。
一、向谁申请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条 规定:“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应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根据规定,符合条件的生产者要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产品的专用标志,向当地的质监局或出入境检验检疫提出。
规则改了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实施细则》(暂行)第二十三条:“获得批准的地理标志产品所在地的生产者应向批准公告中确定的机构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按照这个规定,向批准公告中确定的机构提出。
规则又改了
市场监督局成立后,地理标志产品归口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2020年4月发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原来的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废除,现在使用的是红标。
红标向谁申请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一、各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监督印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并负责专用标志的发放、使用和监督。实际操作中,目前是向各省市场监督局知识产权业务部门申请。
二、谁核准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实施细则》(暂行)都规定,由质检总局发布核准企业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公告,核发《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证书》。《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改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公告,并核发专用标志使用证书。
王律师提示
按照现行规定,符合条件的使用者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红标),现在是向各省的市场监督局申请,由国家部委核发专用标志使用证书。
2021年3月
Ⅱ 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使用规范
根据《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的规范如下:
第一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实行公共标识与地域产品名称相结合的标注制度。
公共标识基本图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英文字样、农产品地理标志中英文字样和麦穗、地球、日月图案等元素构成。公共标识基本组成色彩为绿色(C100Y90)和橙色(M70Y100)。
第二条 符合《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标志使用申请人可以向登记证书持有人提出标志使用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使用申请书;
(二)生产经营者资质证明;
(三)生产经营计划和相应质量控制措施;
(四)规范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书面承诺;
(五)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和材料。
第三条 经审核符合标志使用条件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年度与标志使用申请人签订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在协议中载明标志使用数量、范围及相关责任义务。
第四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生效后,标志使用人方可在农产品或者农产品包装物上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并可以使用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宣传和参加展览、展示及展销活动。
第五条 印刷农产品地理标志应当符合《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共标识设计使用规范手册》要求。
全国可追溯防伪加贴型农产品地理标志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统一设计、制作,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可以根据需要选择使用。
第六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应当建立规范有效的标志使用管理制度,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使用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检查,并提供技术咨询与服务。
第七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应当建立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档案,如实记载地理标志使用情况,并接受登记证书持有人的监督。
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档案应当保存五年。
第八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和标志使用人不得超范围使用经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冒用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处罚。
第十条 对违反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或者投诉。接到举报或者投诉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应当定期向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情况。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及监督检查情况逐级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报送上一年度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及监督检查情况。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汇总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及监督检查情况,并于每年2月底前报农业部。
第十三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申请书、标志使用协议样式和《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共标识设计使用规范手册》等,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组织制定。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由对某种商品或服务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其以外的人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以证明商品或服务的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精确度或其他特定品质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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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西蓝花划定的产地保护范围是:临海市杜桥、上盘、桃渚等3个镇190个行政村,东至上盘镇短株村,南至杜桥镇新湖村,西至杜桥镇洪家村,北至桃渚镇荷花塘村。
Ⅲ 地理标志三个专用标志如何使用
地理标志可以看做是靓丽的女子,被上帝赐福,得到她将得到梦想中的幸福,逐利而来的动力驱使地理标志产业的发展,在发展过程中遇到地理标志使用问题。
中国的地理标志有三套马车,即原质检总局、原工商总局、原农业部各有一套。犹如女子有三个爹,他们分别给女儿找女婿,各自给女婿许诺嫁妆。翻译成地理标志行话,“爹爹”就是主管机关,“女婿”可以看作地理标志权利人,“嫁妆”就是地理标志的保护范围。
三个“爹爹”,从时间顺序来看,质检来得最早,工商晚些,而农业部则姗姗来迟。三个“爹爹”选择女婿的标准不一,质检相对挑剔,审核标准比较严。工商则“开明得多”,差不多都行,当农业部也想分一杯羹时,发现来得有些晚,也严苛不起来。
三个“爹爹”脾性大不一样,质检小气,吝啬“嫁妆”,保护范围很小,往往只批几个乡镇。工商也不怎么大方,保护范围只比质检稍微大一些,批十几个乡镇。而农业部则大方得多,整个县都是你的,保护范围往往涵盖整个县(少数为乡镇或地级市)行政区域。
三个“爹爹”分别找女婿,一个女儿可能要嫁不同的女婿。分析2018年以前江西工商和农业的地理标志数据,有20件同时申请了工商和农业的地理标志,其中10个是不同主体。地理标志“庐山云雾茶”工商和农业的地理标志权利主体都是九江茶叶产业协会,但是质检的地理标志却由另一个机构所得。
三个“爹爹”分别选了不同的“女婿”,“一女几嫁”当然是不行的。地方政府自有解决办法,比如地理标志“南丰蜜桔”三个部门分别给了三个不同的主体,南丰县政府通过文件形式,将三个地理标志的管理权统一授权给了一家单位。由地方政府协调将几个地理标志的管理权授权给一家,这到符合“中国特色”的解决方式。
三个“爹爹”不同脾性造成地理标志保护范围不一样,政府出面协调选好了“女婿”,“嫁妆”又出了问题。三个“爹爹”给了三个专用标志,这可不能乱贴,否则就是欺诈。还好,2021年后,质检和工商统一用“红标”了,农业还是自己的标,三个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怎么许可使用?
地理标志也衍生出一些概念,其中有“大产区”、“小产区”或者“核心产区”等,概念各自的意思不言而喻。从审批的实际情况来看,质检和工商审批的保护范围往往比农业的小。
这样,用“中国式智慧”提出中国式解决方案:质检和工商的地理标志以其中保护范围最大的为准,将这个保护范围视为“小产区”或“核心产区”,许可使用合并后的“红标”,将农业的保护范围视为“大产区”,“小产区”之外的许可使用农业的专用标志。
备注:后来审批的地理标志保护范围都扩大了,本文仅对以前老的地理标志提出解决方案。
文中的质检是原质检总局,工商是原工商总局,农业是原农业部。
2020年6月
Ⅳ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规范
已注册地理标志的合法使用人可以同时在其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该专用标志,并可以标明该地理标志注册号。
专用标志使用人可以将专用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专用标志应与地理标志一同使用,不得单独使用。
地理标志注册人应对专用标志使用人的使用行为进行监督。专用标志应严格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颁布的专用标志样式使用,不得随意变化。
专用标志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保护的官方标志,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专用标志实施管理。对于擅自使用专用标志,或者使用与专用标志近似的标记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Ⅳ 地理商标的使用及管理
法律分析:拟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应根据产品的类别、范围、知名度、产品的生产销售等方面的因素,分别制订相应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管理规范。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草拟并发布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国家标准;省级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草拟并发布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地方标准。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质量检验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必要时,国家质检总局将组织予以复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十三条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十四条 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第四十条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Ⅵ 如何使用工商总局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所指的专用标志,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为地理标志产品设立的专用标志,用以表明使用该专用标志的产品的地理标志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
一、专用标志的构成专用标志的基本图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中英文字样、中国地理标志字样、GI的变形字体、小麦和天坛图形构成,绿色(C:60 M:0 Y:100 K:0; C:100 M:0 Y:100 K:50)和黄色(C:0 M:20 Y:100 K:0)为专用标志的基本组成色。
二、专用标志的使用已注册地理标志的合法使用人可以同时在其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该专用标志,并可以标明该地理标志注册号。
专用标志使用人可以将专用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使用专用标志无需缴纳任何费用。
专用标志应与地理标志一同使用,不得单独使用。地理标志注册人应对专用标志使用人的使用行为进行监督。专用标志应严格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颁布的专用标志样式使用,不得随意变化。
此外,《办法》指出专用标志属于我国《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保护的官方标志,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专用标志实施管理;对于擅自使用专用标志,或者使用与专用标志近似的标记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依照《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Ⅶ 如何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指出,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应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品产自特定地域的证明。 (三)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上述申请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审核,并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生产者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Ⅷ 申请和使用地理标志商标需要符合哪些要求
地理标志作为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在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业效益、促进定向扶贫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当一个产品贴上特定的地理标志时,它与特定的地理和人文因素相联系,即产品质量和质量的最有力证明,使该产品具有其他同类产品所不具备的独特优势,并将这种优势转化为市场竞争力。地理标志商标的应用将带来更高的经济价值。
在申请地理标志注册时,地理标志适用地理范围的划分非常重要。这里的地区不需要与该地区目前行政区划的名称和范围完全一致。我们应该非常谨慎地划定地理范围,尊重传统和历史,尊重当地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具有地理标志监督检测能力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检测资格证书或者当地政府出具的关于其检测能力的证明文件,以及申请人拥有的专业检测设备和专业检测人员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