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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推动地理标志商标成熟

发布时间:2023-02-19 18:43:49

⑴ 如何提升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率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有两个,一个红色的,一个绿色的,民间俗称红标和绿标。红标市场监督局管,绿标农业部门管。

为了提升红标的使用率,地方市场监督局的工作人员也是辛苦,一遍一遍往企业跑,要求企业申请使用红标,可是这家企业是否可以申请使用红标,工作人员都没有搞清楚,可见地方市场监督局工作人员对红标的申请使用制度还没有弄清楚。

申请使用红标,不仅是县级市场监督部门没有弄清楚,省一级也未必弄清楚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将红标审核的权限下放给各省,各省有各自的政策,有的几天就审核通过,有的几个月也不审核。有些省干脆将审核权下放到市里,市里的市场监督局当成了大事,由党委会开会研究怎么做,会议决定将相关审核委托给了县里。如此一来增加了许多行政环节,大大降低了行政效率。

有必要这么复杂吗?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废除原工商局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之前,工商认定的地理标志合法使用人只要向地理标志商标注册人申请即可,农产品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依然只需要向农产品地理标志证书持有人申请即可。弄得这么复杂,这么小心翼翼,其实就是市场监督局对地理标志制度了解的不够。因为机构调整,人员变动,相关人员对地理标志制度的不了解也可以理解,针对性的系统培训就解决了。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主体主要还是企业,从市场终端来看,无论是红标还是绿标使用率都很低。而“绿色食品”、“有机产品”标志使用率显然高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几个数量级。这几个标志都有相同的作用:为产品背书,标示产品品质/ 质量与众不同,能够带来溢价或提升销量。绿色和有机努努力都可以拿到,地理标志是先天性的稀缺资源,地理标志含金量更高。同样是标志,为什么企业厚此薄彼呢?据我调研,是企业对地理标志的了解不够。农产品地理标志有专门的内审员培训,每个企业培养一个懂地理标志的人,这个是很好的办法。

推广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有相应的扶持资金,却被撒了胡椒面,效果并不显现。如果有可能我到建议一个省重点打造一个,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经费用在一个地理标志,打造一个标杆模板,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由榜样去带动。

总之,因为地理标志相对是个新事物,无论是政府主管单位还是企业,还不太了解,制约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推广使用,有针对性的专门培训是必要的。另外,在扶持政策上要调整,不妨先重点打造一个标杆。

2021年6月

⑵ 如何促进商标品牌发展

你好,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是适应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供给质量的迫切需要,是适应消费升级趋势、推动消费增长的迫切需要,是适应经济全球化趋势、提升国际竞争力的迫切需要。积极推进商标品牌建设,充分发挥商标品牌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推动我国经济转型升级、创新发展,需要在《规划》的指引下,转变观念、锐意改革、找准定位,从发展全局的战略高度,围绕“放、管、服”全面推进商标注册管理体制改革,把实施商标品牌战略作为发展品牌经济的重要支撑,促进经济发展质量和百姓生活品质的提升。

一、转变观念,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我国商标品牌建设是随着改革开放进程,在经济发展实践中逐步启动、逐步完善的。受传统观念影响,在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从封闭经济向开放经济发展过程中,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亟待厘清。
(一)正确认识驰名、着名、知名商标。首先要正确理解驰名商标是商标保护的法律概念,不是一种荣誉和商业宣传概念。其次要深刻认识政府评选认定着名商标、知名商标的方式,面临着政府“越位”的巨大风险。
(二)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要充分尊重市场经济规律特别是竞争规律,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发挥企业作为商标品牌建设主体的作用。引导企业增强商标品牌意识,提高商标品牌的附加值和竞争力,培育具有全球竞争优势的自主品牌。

二、简政放权,不断深化商标注册管理体制改革
围绕实施商标品牌战略,不断提升商标公共服务水平,为发挥品牌引领作用奠定良好服务基础,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以深入推进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为重点,不断深化商标管理体制改革。
(一)持续推进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深入推进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持续推进地方商标受理点、商标质押登记受理点试点工作,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持续推进京外审查协作中心工作,建立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
(二)不断完善商标审查制度。积极推行独任审查制,建立商标审查质量监管体系,加强质量监管。进一步简化手续,提高审查工作效率。
(三)推动商标注册全程电子化。以“互联网+”为载体,升级系统,提升中国商标网服务体验。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改革商标收发文方式,积极推进电子商标注册证及电子送达工作。推动商标数据库向社会公众开放。

三、放管结合,切实加强商标知识产权保护
随着商事制度改革不断深化,改革红利持续释放,市场活力继续激发,但市场环境仍然比较严峻,侵权假冒违法行为仍然存在,新的违法形态不断显现,查处难度加大。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积极推动商标品牌经济发展,需要切实加强商标知识产权保护。
(一)树立商标监管新理念。以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为核心,明确商标监管工作思路和理念。着力推动商标工作重点逐步从审查注册向注册确权与保护维权并重转变。着力推动商标监管方式从传统型向新型监管机制转变。着力推动商标品牌评价从政府主导向市场主导转变。着力推动商标品牌建设从鼓励注册向倡导使用转变。着力推动市场主体从单纯追求商标注册数量向提升商标品牌质量转变。
(二)创新监管机制和监管方式。加强商标信用监管,将查处商标侵权假冒行为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信息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加强大数据监管,探索实行“互联网+监管”模式,逐步提升侵权假冒违法行为线索的发现、收集、甄别、处置能力。深化与司法机关合作,创新与行业协会、电商平台、权利人、企业的互动。
(三)加大商标行政保护力度。以驰名商标、地理标志、涉外商标、老字号注册商标为重点,在审查、异议、评审等环节加大驰名商标、老字号商标的保护力度。充分运用驰名商标保护手段加强对知名品牌合法权益的保护。加强对老字号商标注册保护,加大对侵害老字号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打击力度。积极推进统一市场监管框架下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执法,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试点工作。
(四)遏制商标恶意抢注行为。研究制定《关于在商标确权案件中适用商标法的若干规定》,完善保护机制。采取提前审查、并案集中审查和从严适用法律等措施,从严从快审理大规模恶意抢注商标案件。坚决遏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攀附他人商标声誉或占有公共资源等恶意商标抢注行为。

四、优化服务,努力提升商标品牌服务能力
当前,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品牌工作,把加强品牌建设作为推进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的重要战略举措。工商总局充分认识商标品牌在助推经济转型升级中的地位与作用,大力推进商标品牌战略实施,出台《工商总局关于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推进中国品牌建设的意见》,召开商标品牌战略实施工作会议进行部署,商标品牌战略实施开局良好。
(一)全面构建品牌培育服务体系。开展商标品牌创业创新基地建设,指导和支持各地区开展商标品牌创新创业基地建设,带动商标密集型产业集聚区、商标品牌服务业集聚区等区域经济的发展,推动品牌建设工作市场化、社会化、体系化。加快推进《商标代理机构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立法进程,规范以商标代理机构为主的商标品牌服务业发展,支持和鼓励商标品牌服务机构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形成一批商标品牌服务业集聚区。
(二)推动商标品牌资本化运作。积极拓宽融资渠道,支持企业运用商标无形资产质押贷款,引导企业开展商标品牌资本化运作,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三)开展商标品牌社会化评价。支持独立第三方对我国商标品牌开展社会化、市场化评价,建立客观、公平和国际化的商标品牌价值评价体系,加大商标品牌推广力度。

五、加强合作,不断提升商标品牌国际化水平
《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中明确提出,要推动中国优质品牌国际化。《规划》要求,鼓励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加强自主商标品牌海外保护,提升国际竞争力。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支持中国企业和中国品牌“走出去”,鼓励、指导国内企业树立全球品牌战略思维。
(一)提高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便利化程度。深化审查审理体制机制改革,合理调配马德里商标审查力量,为申请人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服务。稳步推进马德里电子通信,逐步推进商标国际注册全程电子化。
(二)提高商标品牌国际运用水平。加强政府、企业和行业协会多方协作以及国际间的交流合作,提高马德里体系的运用水平。积极支持中国企业和中国品牌“走出去”,鼓励、指导国内企业围绕“一带一路”战略扩大海外商标布局,在国际竞争中抢占先机。加大自主商标品牌海外宣传支持力度,加快培育以商标品牌为核心的国际竞争新优势。
(三)健全海外维权工作机制。积极开展商标品牌评价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其他成员国的合作,提高我国在国际商标领域的话语权和影响力。探索建立中国企业商标海外维权信息收集平台,指导企业建立商标海外侵权预警和应对制度,健全海外维权工作机制,为中国品牌“走出去”保驾护航。

六、聚焦“三农”,继续提升地理标志商标精准扶贫效益
充分认识地理标志商标对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提升本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以及保护自然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不断加大对地理标志和农产品商标的保护力度,推动运用地理标志和农产品商标开展精准扶贫,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助力贫困地区绿色发展。
(一)加强地理标志商标注册工作。进一步畅通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绿色通道”,简化手续、优化流程,提高审查效率。围绕农业产业化的推进,积极引导地方“名、优、特、新、稀”农副产品申请注册地理标志商标并依法规范使用,不断健全农业商标品牌建设工作机制。
(二)加强对地理标志商标运用的指导工作。突出地域和历史文化特色,指导地方和地理标志权利人提高地理标志运用和管理能力,提升地理标志商标品牌的竞争力。有效调动相关各方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地理标志区域品牌的引领作用,推动区域经济发展。
(三)加强地理标志商标宣传工作。创新与媒体合作方式,丰富宣传形式,突出地理标志专题宣传,增强社会各界的地理标志意识。在全国推广运用地理标志商标精准扶贫的成熟模式和经验,助推“三农”发展。加强地理标志文化研究,厚植地理标志文化土壤,推动地理标志文化成为国际交流新亮点。

⑶ 如何加强地理标志商标使用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地理标志的保护,维护地理标志注册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以下简称专用标志)的使用,促进地理标志产品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用标志,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为地理标志产品设立的专用标志,用以表明使用该专用标志的产品的地理标志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

第三条 专用标志的基本图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中英文字样、中国地理标志字样、GI的变形字体、小麦和天坛图形构成,绿色(C:70 M:0 Y:100 K:15; C:100 M:0 Y:100 K:75)和黄色(C:0 M:20 Y:100 K:0)为专用标志的基本组成色。

第四条 已注册地理标志的合法使用人可以同时在其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该专用标志,并可以标明该地理标志注册号。

第五条 专用标志使用人可以将专用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第六条 使用专用标志无需缴纳任何费用。

第七条 专用标志应与地理标志一同使用,不得单独使用。

第八条 地理标志注册人应对专用标志使用人的使用行为进行监督。专用标志应严格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颁布的专用标志样式使用,不得随意变化。

第九条 专用标志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保护的官方标志,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专用标志实施管理。对于擅自使用专用标志,或者使用与专用标志近似的标记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解释。

⑷ 如何做好商标监管执法和商标服务工作

一是加强驰名商标、着名商标培育。按照培育一批、扶持一批、储备一批的要求,引导企业培育驰名商标、着名商标,加强分类指导。同时加强对各市知名商标的指导规范工作。二是积极寻求政府推动,加强与金融机构合作,继续推进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积极发展多种类型的商标质权融资,拓宽企业融资平台,支持企业做大做强。三是加强区域协作,充分利用华东六省一市、中部六省、淮海经济协作区和长三角地区合作与发展联席会议等商标执法协作网的平台,加强商标数据和管理信息交换,探索建立区域性商标价值评估互认机制,加强对驰(着)名商标、地理标志的保护机制,建立重大商标案件查处协调机制,共同构建商标保护网络。四是加强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工作,指导省内企业开展海外商标注册,提高安徽企业的国际商标注册申请量。同时建立商标海外维权机制,为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提供有力支撑。 第二,不断加大商标专用权保护力度,提高商标监管和保护水平。一是以保护涉农商标、地理标志、食品商标、药品商标、涉外商标为重点,继续加大商标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商标侵权假冒行为;对重大案件及时曝光;对涉嫌商标犯罪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充分保障消费者和生产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市场秩序。二是学习贯彻《商标代理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对商标代理行为的监管力度。依托信息化建设,逐步建立公开的、信息完备的代理机构诚信数据库,对代理机构进行分级管理,规范商标代理行为,保障委托人及商标代理组织的合法权益。三是大力开展世博会标志保护工作。组织开展全省工商系统世博会专题培训工作。按照总局统一部署,组织开展好集中整治行动,为世博会顺利召开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氛围。四是推行商标授权经营制度。2010年,省内各市要在本辖区内年销售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市场全部实行商标授权经营制度,对市场经营单位主体资格和商品商标产地、进货渠道等进行登记备案,并以经营户为单位,建立商品商标档案,探索建立遏制商标侵权假冒行为的长效机制,切实保护消费者和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五是研究出台《重大商标案件追踪服务制度》等制度,加大对着名商标的保护力度。 第三,加大对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保护力度,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一是扎实推进“一所多标”工作,推动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申请量和注册量不断增长,加强涉农企业商标保护力度,依法查处涉农商标侵权案件,为加快培育安徽省的知名农产品商标夯实基础。二是加大对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运用、管理与保护工作的指导力度,规范地理标志的使用,加强对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情况的检查,依法保护地理标志产品,维护地理标志产品的市场信誉。三是支持涉农龙头企业的发展,推行“公司+商标(地理标志)+农户”产业化经营模式,建立运用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促进农民增收的长效机制。 第四,规范完善着名商标评审工作,提高着名商标的质量和声誉。一是严格按照《安徽省着名商标初审工作程序》的要求和规定,加强对着名商标初审质量的考核,制定相关考核办法,提高着名商标的质量和声誉。二是进一步完善着名商标评审专家库,增强评审的公开性、透明度、公信力。三是改进完善着名商标申报程序,按照成熟一批,申报一批,认定一批的原则,依各市申报时间顺序组织审查。 第五,支持安徽省商标协会工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发展商标事业中的作用。一是指导有关地市筹备成立市商标协会。二是加大对省商标协会会员单位打假维权和商标运用的支持力度,为会员单位服好务。

⑸ 地理商标与什么因素有关

地理标志商标与当地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有关。
地理标志商标是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并且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申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目前国际上保护特色产品的一种通行做法。通过申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可以合理、充分地利用与保存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地理遗产,有效地保护优质特色产品和促进特色行业的发展。
"地名+品名"是地理标志的核心内容,属于当地生产经营者全体。地理标志的注册者获得的不是"地名+品名"文字的商标专用权、而是地理标志专用标识的专用权。

⑹ 如何提升地理标志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加强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既可以利用我国已经形成的众多的名优特产,创建我国自己的世界品牌。又可以突破当今世界经济强国以技术标准、专利技术等一系列措施所构筑的贸易壁垒,从而提高中国地理标志产品特别是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所以,大力宣传知识产权保护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普及和提高全民的知识产权意识是一项意义重大的工作。
定 义
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本协定的地理标志,是指下列标志:其标示出某商品来源于某成员地域内,或来源于该地域中的某地区或某地方,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相关联”。我国于2001年12月1日起开始实行的新《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地理标志是指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地理标志一般是由“地理名称”和“产品名称”组合而成,像“北京烤鸭”、“荔浦芋头”、“景德镇瓷器”、“吐鲁番葡萄”、“阳澄湖大闸蟹”、“昌黎葡萄酒”等都是颇具地域特色的产品地理标志,这些优质产品不仅在我国人人皆知,而且还蜚声海外。
在商品的贸易流通中,标有地理标志的商品。不仅能起到标示某种商品来源的作用,更重要的是它还标示着这种商品恒定的质量、信誉、特征和风格。
我们应当清楚地认识到,地理标志是一项重要的无形资产,它具有财产权的性质。地理标志作为一种自然和人文的资源,是历史形成的,是稀缺的,也是不可再生的。地理标志的这种知识产权属性,是它的本质属性。所以说,地理标志既是商品产地的标志,也是商品质量的标志,更是一种知识产权。
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是WTO知识产权协定的重要内容之一。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明确指出,地理标志与商标、专利、着作权都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地理标志可以得到永久保护的法律属性又不同于其他的知识产权。其他知识产权如专利、商标和版权中的财产权都有时间性的限制,权利人在法律赋予的保护期内具有专有权,但过了保护期限则该智力成果就进入公共领域,成为人类的共同财富,任何人都可无偿使用。而地理标志则没有时间方面的限制要求。
意 义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是WTO的重要协定之一,给予各WTO成员方以知识产权方面的保护是我们作为其成员必须遵守和履行的义务。为了与该协定保持一致,我们国家修改了《商标法》,将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纳入了法律的轨道。这是我国政府加大对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力度的新举措,更是我国积极参与全球经济一体化运做的具体表现.
地理标志是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它作为一种无形的资产,其商业开发价值十分巨大,2004年8月10日,当时的国务院副总理吴仪在《关于运用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促进农民增收的意见的报告》上批示“运用商标和地理标识促农增收是个好办法”,要求切实抓紧落实。所以,大力宣传知识产权保护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普及和提高全民的知识产权意识是一项意义重大而有益的工作。
首先,加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既可以利用我国已经形成的众多的名优特产,创建我们本国自己的世界品牌。又可以突破当今世界经济强国以技术标准、专利技术、环保标准、反倾销等一系列措施所构筑的贸易壁垒,从而提高中国地理标志产品特别是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其二,对地理标志的使用和保护,不仅给地方经济注入了活力,而且还能够为区域品牌产品的生产企业带来核心竞争力和无限商机。如
“吐鲁番葡萄”、“荔浦芋头”,还有我们河北的“昌黎葡萄酒”等产品在申请和使用了“地理标志”后,其产品附加值大幅提升。国家工商局的统计数字表明,已经获得地理标志注册保护的农产品的收购价格普遍得到了上涨。
其三,加强对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将会规范和保障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秩序。这不仅有利于我国的贸易和投资得到公正的待遇,避免一些外国投机商人恶意抢注或假冒中国的知名品牌,保护我国正当的经济利益,而且还可以有利地打击某些国内企业假冒地理标志产品,以次充好、粗制滥造的非法行为。可以说,对于地理标志的保护工作,实际上也是对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过程、产品质量和市场销售情况的一种监督和控制。
其四,开展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可以把分散的农户和小企业通过以地理标志保护这条知识产权为纽带的方式联系在一起,通过龙头企业把他们连接到市场上去,使他们能够有机会更多地分享地理标志产品生产和销售的市场利益。这对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提高农民收入增长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措 施
1.
认真学习和研究《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借鉴国外在这方面的有益经验,建立专门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机构,直接负责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的审核、注册、管理和市场监督工作,最大限度地发挥WTO知识产权协定对我国特色产品的保护力度,增强我国地理标志产品的国际市场竞争力。
2. 制定地理标志产品的监督管理制度。使地理标志的商品不仅符合其地域条件,更应符合其传统的特色和质量要求。确保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和信誉,使我们的地方特色产品在国内外市场上畅销不衰。
3.
加大对地理标志保护工作的宣传力度。由于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在我国起步较晚,部分企业和消费者对该制度的了解不多,我们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运用广播、电视、报刊、培训班、法律知识考试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地理标志保护工作方面的知识,使人们认识到:地理标志保护工作的作用是保护属于当地人民的知识产权,直接受益的是产品的生产者和消费者。加强地理标志保护工作不仅能够保护我们国家特色产品的品牌,而且能够提高这些产品在国内和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使我们国家在全球经济大市场中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

⑺ 请举出并分析我国关于地理标志权的事例,需从哪些方面完善地理标志权制度

(一)法律术语的使用不统一
目前,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在法律及国际公约、国际条约中使用的与地理来源标志有关的概念主要有原产地 (the Origin of Goods)、原产地证书(Certificate of Origin)、货源标记(Indication of Source)、原产地名称(Applications of Origin)、地理标志(Geographical Indications)等。原产地和原产地证书主要用于贸易领域,货源标记、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是在法律领域中使用的术语。[3]原产地是指商品的生产或者制造地,原产地证书是证明商品原产地的证明文件,原产地和原产地证书不表示商品的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更不表示商品的质量与产地之间的联系货源标记是指标示商品来源国或者来源国的某地区的标记。货源标记是指标示商品来源国或者来源国的某地区的标记。原产地名称是指一个国家、地区或地方的地理名称,用于指出一项商品来源于该地,其质量或特征完全或主要取决于地理环境,包括自然和人为因素。地理标志这一术语最早被用于WTO的国际谈判中,概称货源标记和原产地名称。根据货源标记、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的内涵,地理标志的外延大于原产地名称的外延,小于货源标记的外延。由于WTO的巨大影响,地理标志这一概念的出现,将取代有关国际组织在国际公约、国际条约中曾经使用的与地理来源标志有关的概念。在法律术语的使用上,我国保护地理标志的商标法律制度采取了与《TRIPS协议》相一致的做法,使用的是地理标志这一法律术语,保护地理标志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使用的是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这一法律术语。
(二)未规定地理标志应具备的条件
从理论上讲,地理标志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地理标志是由特定要素构成的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的区别性标志。凡是能够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都可以构成地理标志。世界各国虽然对地理标志中的地理名称没有限制,既可以是一个场所、地方、地区或国家的现有名称,也可以是一个场所、地方、地区或国家的历史名称,但必须是确实存在的地理名称,不能是随意虚构而从来就不存在的地理名称。[4]在通常情况下,大多数地理标志是由地理名称、商品名称和图形三部分构成的,如“章丘大葱”、“信阳毛尖”等。
第二,使用地理标志的商品必须具有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应当说明的是,地理标志虽然具有标示商品特定质量的功能,但该商品的质量是好是坏、是否符合有关标准,与该地理标志的保护没有必然的关系,因为一个涉及商品的质量是否合格,一个涉及地理标志的保护,这是两个不同范畴的问题。[5]
第三,使用地理标志的商品的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是由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自然因素包括水质、土壤、气候等,人文因素包括当地的传统技术、特殊工艺和制造方法等。
我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虽然都没有规定地理标志应具备的条件,但我们可以根据《商标法》对商标构成要素的规定及地理标志的定义推出地理标志应具备的三个条件。《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未规定地理标志应具备的条件,根据该《规定》对原产地域产品的定义,我们只能推出地理标志应具备的后两个条件。
(三)在先权制度不完善
我国《商标法》第9条第1款、第31条和第41条第2款对在先权制度作了原则性规定,上述规定对防止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权或者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权与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权发生冲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由于我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均未规定在先权的范围,致使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地理标志权是否属于在先权的范畴存在不同的认识,对地理标志权能否阻止将该地理标志注册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存在不同的认识,对能否撤销已注册的损害地理标志权的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存在不同的认识。
由于《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对在先权制度未作规定,致使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权或者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权能否阻止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的审批存在不同的认识,对如何处理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权与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权或者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权之间的冲突存在不同的认识,对能否撤销已经批准的损害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权或者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权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存在不同的认识。
(四)地理标志权的限制制度不完善
为了平衡地理标志权人与有关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需要对地理标志权进行适当的限制。《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
》对地理标志权的限制未作规定,《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虽然对地理标志权的限制作了三项规定,[6]但未规定对涉外地理标志权的限制。
(五)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的申请主体和审批程序不完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

⑻ 地理商标的使用及管理

法律分析:拟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应根据产品的类别、范围、知名度、产品的生产销售等方面的因素,分别制订相应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管理规范。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草拟并发布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国家标准;省级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草拟并发布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地方标准。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质量检验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必要时,国家质检总局将组织予以复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十三条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十四条 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第四十条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⑼ 如何抓好地理标志商标保护

地理标志商标保护的方式:一般情况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人民政府认定的相关组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提出保护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
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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