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地理标志的调研
第一次全国地理标志调研工作开始于2003年,2005年完成并发布第一次全国地理标志调研报告。
第二次全国地理标志调研报告于2011年1月15日在京举办的“2011地理标志保护与发展经验交流暨第二次全国地理标志调研报告发布会”上发布。
第三次全国地理标志调研工作正在进行中。 《中国地理标志》课题组进行的全国首次地理标志调研是一个非常有益的探索,将会积极地引导全社会对地理标志的关注,促进地理标志的发展。
《中国地理标志》课题组在有关部门和地理标志企业的支持下,经过一年多的努力,完成了全国首次地理标志调研工作。在此调研报告中,课题组做以下说明:
第一,地理标志选取。
神州大地物华天宝,我们在首次调研中以已经注册的、公开的地理标志为准。时间以2004年12月31日为限,以后注册的将会在以后的调研中使用。
地理标志存在于三种类型: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原产地域产品、原产地标记。
注:
1、并非所有原产地标记都是地理标志,我们只选定地理标志特征非常明确和由政府来组织注册的部分。
2、2005年7月15日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生效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将《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和《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的地理标志管理工作合二为一。
3、全国地理标志保护的统一或协调机制建立后的地理标志的具体数量可能会发生一些变化,但这不影响本次调研工作的开展和意义。
第二,调研的原则。
调研中采用“公益、公开、统一、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即公益独立调研、使用公开的资料,统一整理核实,企业自愿参与。应该说,调研资料是真实客观的。
第三,地理标志产品的市场销售额是代表地理标志大小的极其重要的尺度。
地理标志所保护的产品与一般产品的最大特点在于地理标志产品的市场是由供应决定的,不是由需求决定的。地理标志受自然因素的制约非常大,地理标志产品的产量(市场销售额)的增长有一定的内在规律,不能随心所欲,如茅台酒,茅台酒产量增长幅度是非常有限的。但可口可乐就不同,市场需要多少,就可以加装流水线,按配方来生产多少。因此,地理标志的市场销售额是一个非常能代表地理标志大小的极其重要的尺度。本次调研采用2003年底的数据。
第四,地理标志调研的意义。
全国首次地理标志调研具有非常大的意义:首先,是一个非常有益的探索,为今后的地理标志调研工作提供了基础;其次,总结交流比较好的地理标志,为营造地理标志的“比学赶帮超”的发展氛围提供了强大的推动力;再次,将会积极引导全社会对地理标志的关注,促进地理标志发展。全国地理标志调研工作将继续进行下去,并不断完善,推动国粹精华的发扬光大,为求解“三农”问题寻求一个新答案。
一、全国地理标志概况
1、地理标志数量
《中国地理标志》课题组进行首次调研的地理标志有323个。地理标志存在于三种类型:
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以A表示)、原产地域产品(以B表示)、原产地标记(以C表示)。A类有104个,B类有154个,C类有137个。地理标志可同时以两种或三种类型注册,具体是AB类有25个,AC类有22个,BC类有15个,ABC类有5个。见图表 1。
图中:A′=A-AB-AC-ABC=52,B′=B-AB-BC-ABC=109,C′=C-AC-BC-ABC=95。
A′+B′+C′+AB+BC+AC+ABC=323。
2、地理标志省市区分布
地理标志在全国省市区(除上海以外)都有分布,其中浙江、河南、福建最多,分别达到42个、34个、27个。见图表 2。
3、地理标志类别分布
地理标志分为十个类别,其中瓜果蔬菜类最多,达到104个,达到30.20%。地理标志类属农产品的共有307个,占总数的95.0%。可以说,地理标志是与“三农”最密切的知识产权。见图表 3。
4、地理标志市场销售额
地理标志市场销售额达到1000亿元。按省市区,山东、四川、浙江所占比例最大,分别是13.25%、11.07%、7.93%,见图表 2。按分类,瓜果蔬菜类、酒类所占比例最大,分别达到30.14%、25.58%,见图表 3。
二、全国地理标志销售额二级以上名单(共90个)
地理标志依据地理标志的整体市场销售总额和地理标志市场完善程度(有效保护、市场准入、市场秩序、企业结构、经济效益、社会影响),确定出全国星级地理标志名单。地理标志星级划分为五个等级,分别是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五级为最高级。各地理标志星级对应的市场销售额为:五级20亿以上,四级10亿以上,三级5亿以上,二级3亿以上,一级1亿以上。地理标志星级是动态的,随着市场销售总额和市场完善程度的变化做相应调整。
全国星级地理标志共有192个,占总数的59.4%。其中五级有6个,四级有19个,三级有39个,二级有26个,一级有102个。二级以上地理标志有90个。
星级地理标志将是华夏国粹精华的突出代表。
五级地理标志是:陕西苹果、五粮液系列白酒产品(五粮液、五粮春、五粮醇、尖庄等)、烟台苹果、浏阳花炮、贵州茅台酒、绍兴黄酒。
按省市区,二级以上地理标志分布最多的省市区是山东、河南、浙江,分别有11个、8个、8个,见图表 2。
按分类别,二级以上地理标志分布最多的类别是瓜果蔬菜类、酒类,分别有29个、18个。见图表 3。
但是,我国地理标志的规模偏小,企业结构有待优化,相当多的地理标志的龙头企业不突出、作用不强,小企业众多。非常有代表性的地理标志是“金华火腿”,金华近200家火腿厂“群龙无首”,因无法达到欧美市场的标准,只能通过第三地作转口贸易。而金华火腿的整个市场也在不断萎缩。在本次地理标志调研中,星级以下地理标志有131个,占到总数的五分之二。二级以上的90个地理标志中,有34个没有企业进入全国地理标志销售额前100名企业行列。
三、全国地理标志销售额前100名企业
依据企业的地理标志产品的销售额和每个地理标志最多选前三个企业的原则,列出全国地理标志销售额前100名企业。
销售额等级依据企业的地理标志产品销售额划分为五级,具体是:I级,10亿以上;II级,5亿以上;III级,3亿以上;IV级,1亿以上;V级,5000万以上。企业的地理标志产品销售额仅包含该企业的地理标志产品的销售额,不包含非地理标志产品的销售额。
全国地理标志销售额前100名企业前十名依次是: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剑南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安徽金种子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天府集团公司、中国绍兴黄酒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沱牌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浏阳金生花炮有限公司。
全国地理标志销售额前100名企业的市场销售额门槛是8000万元,平均额是4.18亿元。
全国地理标志销售额前100名企业分布最多的省市区是山东、四川、浙江,分别有13个、8个、8个,见图表 2。分布最多的类别是酒类和瓜果蔬菜类,分别有30个、25个,见图表 3。
全国地理标志销售额前100名企业是我国地理标志的领军力量,是代表国粹精华的支柱品牌,将在我国地理标志国际化的进程中起主导作用。
四、地理标志成为市县名片
地理标志越来越受到地方政府重视,已成为地方经济发展的一个增长点。安溪县的铁观音茶叶和中宁县的枸杞都成为当地经济的支柱产业,为壮大县域经济、调整产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贡献。
地理标志是一个巨大的无形资产,还成为市县的形象名片。比如,绍兴市——绍兴黄酒,金华市——金华火腿,镇江市——镇江香醋,文山州——文山三七,泸州市——泸州老窖,烟台市——烟台苹果,莱阳市——莱阳梨,平遥县——平遥牛肉,等等。
图表2 地理标志分省市区表
图表3 地理标志分类别表
北京中郡世纪地理标志研究所课题组
为了促进我国地理标志保护与发展,北京中郡世纪地理标志研究所地理标志综合评价课题组在有关单位和专家学者的支持下,在第一次(2005年)全国地理标志调研的基础上,结合全国地理标志保护与发展的新进展,历时五年探索,完成了第二次全国地理标志调研工作。
第一部分 第二次地理标志调研概述
地理标志是一种新型知识产权,社会对地理标志的认识和关注尚处在初级阶段,地理标志的保护与发展工作体系还在逐步完善中。课题组开展地理标志调研也是一个探索性工作。
北京中郡世纪地理标志研究所是全国第一家专门从事全国地理标志研究咨询服务的独立性社会研究所。课题组在调研中坚持研究所的“客观性、专业性、建设性”宗旨,采用“独立、公开、统一”的工作原则,即独立客观,使用公开资料,统一对全国所有地理标志进行调研。
全国地理标志调研的意义在于:总结交流地理标志保护与发展经验,探索地理标志保护与发展规律,积极引导全社会对地理标志的关注,促进地理标志保护与发展,提高地理标志的竞争力,提升地理标志的综合价值。
一、第二次调研地理标志数量
中华大地物华天宝,具有地理标志特征的名物特产众多,但并不是说所有特产都是地理标志产品。在调研中,我们将调研期内获得国家有关部门注册批准并公开的地理标志作为调研对象。国家有关部门在本课题中主要是指农业部、质检总局和商标局等三个部门,三个部门依据不同的法规开展地理标志审核注册。三个部门的注册工作为全国地理标志的规范化保护与发展奠定了基础。
研究所课题组建立起全国地理标志数据库,数据库里申请和注册的地理标志总数合计超2300个,参加第二次全国地理标志调研的地理标志数量是1949个。
第二次地理标志调研的数量大大超过第一次的调研,主要是三个部门都加大了工作力度,社会对地理标志的关注越来越高,地理标志的综合价值越来越受到地方政府和地理标志企业的重视。
1.地理标志在省市区中数量
全国31个省市区都对地理标志进行了申请保护,已经注册批准地理标志数量在100个以上的省份有4个,分别是山东省、浙江省、四川省和福建省,其中最多的山东省,有178个,占调研总数的9.13%。地理标志数量在全国各省市区的分布情况见表1和图1。
2.地理标志在三个注册部门的数量
现阶段,地理标志可以在农业部、质检总局和商标局等三个部门注册。有的地理标志在一个部门注册,有的在两个部门注册,有的在三个部门都注册,在三个部门都注册的共有18个,占总数的0.77%。
3.地理标志在十个产品类别的数量
在调研中,课题组将地理标志分成十个产品类别。蔬菜瓜果类地理标志产品最多,有793个,占总数的40.69%;其次是粮食油料类,有207个,占总数的10.62%;第三是中草药材类,有190个,占总数的9.75%。这三类占到了总数的60%以上。涉农产品总数有1850个,占总数的94.92%。因此,地理标志是一个三农权益显着的知识产权,保护与发展地理标志成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一个重要渠道。
二、第二次调研地理标志产值
参加第二次调研的全国地理标志产值达到8379亿元,应该说,地理标志已经形成为一个大产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各界要关注地理标志,保护与发展地理标志,提高地理标志产业的竞争力,发挥地理标志的综合价值。
1.地理标志产值分布情况
全国地理标志的产值平均值在4.30亿元,处在平均数以下的地理标志有1510个,占总数的77.48%。地理标志规模小,产值在1亿元以下的占39.92%,5000万元以下的占到26.48%。综合评价来讲,地理标志存在小而不精、大而不强的现象。
2.省市区地理标志产值
地理标志产值超过500亿的有山东省、四川省和福建省等3个省,其中山东省的地理标志产值最大,超过一千亿,达到1230.87亿元,占总量的14.69%。
3.地理标志产品类别产值
地理标志产量最多的产品类别是蔬菜瓜果类,产值达2538.77亿元,占总量的30.30%。
第二部分 地理标志综合价值评价
一、地理标志综合价值内涵
地理标志不仅是一种新型知识产权,是产品品质特征和信誉的标志,是现阶段具有中国三农权益的载体,是区域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区域文化和区域形象的代表符号,是国际经贸中国别权益的体现。
地理标志价值具有综合性。地理标志综合价值性与地理标志的区域性、长久性和群体性相关联。地理标志综合价值包含经济价值、社会价值和人文价值等。地理标志的综合价值远远超越其经济价值,经济价值只是地理标志综合价值中非常容易比较的显现部分。地理标志与当地人文相结合,当地人使用地理标志已经成为风俗习惯和社会活动的一部分。
二、地理标志综合价值评价理论探索
地理标志价值的综合性要求对地理标志的价值评价应该是综合性的,并要求地理标志的保护与发展工作也应该是多方面的。
1。地理标志综合价值评价的“一个宗旨和两个基本认识”
地理标志综合价值评价是围绕如何保护与发展地理标志这个宗旨而开展的。地理标志综合价值评价不同于一般知识产权价值的评价。一般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价是基于市场交换的需要而进行的,其基本上是经济价值。地理标志综合价值的评价不是基于市场交换的需要,而是更好地促进地理标志的保护与发展,发挥地理标志的综合价值。地理标志综合价值评价为商业发展提供导向,还为社会就业、收入富民、区域经济、区域形象、区域文化等提供综合性导向。
地理标志综合价值评价是基于以下两个基本认识:一是地理标志产值是衡量地理标志综合价值量的一个基础性指标。地理标志具有竞争优势,甚至具有绝对优势,地理标志市场是非完全竞争市场,供应创造需求。地理标志市场不同于一般商品市场,地理标志受自然因素的制约非常大,地理标志产品的产量的增长有一定的内在规律,不能随心所欲,如茅台酒产量增长幅度是非常有限的。在地理标志市场均衡中,供应起着主导作用,供应决定市场,因此地理标志市场供应量(产值)成为衡量地理标志综合价值量的一个尺度;
二是地理标志综合价值是动态变化的,地理标志综合价值体现在地理标志的保护与发展的综合工作中,地理标志综合价值评价需要对地理标志保护与发展的综合工作进行评价。品质特征高的地理标志更需要加强保护与发展,否则地理标志综合价值将会降低。
2.地理标志综合价值从地理标志特征、信誉、品牌、质量、产量、保护、市场、秩序、风俗文化和社会价值等十个方面来进行评价。
在第二次全国地理标志调研中,依据“三相对评价原则”(相对全国地理标志评价、相对核心价值评价和相对全面评价),对全国地理标志从地理标志特征、信誉、品牌、质量、产量、保护、市场、秩序、风俗文化和社会价值等10个大项、40个中项、172个小项来进行综合评价。地理标志综合评价采用《地理标志综合价值指数评价规范》来进行。
三、地理标志综合价值指数与综合价值量
1.地理标志综合价值指数
地理标志综合价值指数(简称中郡地标价值指数)是依据《地理标志综合价值指数评价规范》对地理标志保护与发展进行综合评价得分,划分五个星级,由高到低依次是:五星级800分以上,四星级750分以上,三星级700分以上,二星级650分以上,一星级600分以上。
评价中,将综合价值五星级的地理标志单列出来,称之为“最中国的地理标志产品”。“最中国的地理标志产品”就是最具中国地理标志特质。
2.地理标志综合价值量
地理标志综合价值不同于一般商品的品牌价值,不能单独用经济价值来衡量。在此,我们引入一个衡量地理标志综合价值的单位——地理标志综合价值当量。
地理标志综合价值的大小用地理标志综合价值当量的多少来表示。地理标志综合价值当量是地理标志综合价值的计量单位。一个地理标志综合价值当量单位相当于综合价值指数为1000分、产值为1000万元的一个虚拟理想化的地理标志形成的综合价值量,一个综合价值当量单位用一个“亿地标当量”来表示。某一地理标志的综合价值大小就是该地理标志拥有多少个地理标志综合价值当量单位数,即具有多少个“亿地标当量”的综合价值。
依据地理标志综合价值当量数,排列出“全国地理标志综合价值总量前300名”。
地理标志综合价值评价为全国地理标志的综合价值比较提供了一个动态的、相对的参照坐标,为促进地理标志保护与发展提供了有益帮助。
四、影响地理标志综合价值的主要因素
全国地理标志的保护体系正逐步完善,地理标志保护目录正初步形成,一批有影响的地理标志正强势涌现,但是地理标志的综合价值还没有得到发挥。在第二次调研中,我们发现存在许多影响地理标志综合价值的因素。
1、地理标志在不同部门申请注册时,名称不够规范,有时申请主体不统一,难免发生利益冲突,不利于地理标志保护与发展。
2、地理标志保护范围存在放大倾向。特别是同一产品,有按县域命名的名称,同时又存在按地市命名的,甚至存在按省域命名的名称。大名称包含小名称。地理标志地区范围不一定越大越好,太大给有效保护增加难度。化大为小、精准命名保护不妨也是一个好办法,符合市场细分原理。
3、注而不用,用而不管,管而不畅。地理标志重申请注册轻使用管理,对地理标志乱局不采取措施,对广大的中小企业和农户使用地理标志不备案、不管理、不作为、不服务,地理标志的作用得不到发挥。
4、地理标志企业规模比较小,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不足,“品牌战略”工作推进不够,普遍存在“小而不精、大而不强”的现象。应该说,地理标志市场既需要“大众名品”,也需要“小众精品”。
5、地理标志研发能力弱,对关系到地理标志长远和共同利益的事情关注不够,存在“公地悲剧”现象和“诚信危机”。
6、地理标志保护与发展的社会关注度需要进一步提高。
第三部分 全国300个最具综合价值量地理标志
依据地理标志综合价值评价结果,将“全国地理标志综合价值量最大的前300名”单列出来,作为“全国300个最具综合价值量地理标志”,简称“全国300大地理标志”,供社会关注,具体名单见附表。在第二次调研中,全国300大地理标志数量占全国总数的15.39% ;产值达5417亿元,占全国总产值的64.66%;平均产值为18.06亿元,是全国平均值的4.20倍。
一、全国300大地理标志省市区分布
全国300大地理标志在各省市区的分布:其中东部有119个,中部有47个,西部有91个,东北部有43个。表中看出,全国300大地理标志数量最多的三个省份是山东省、江苏省和辽宁省。
二、全国300大地理标志产品类别分布
全国300大地理标志中,蔬菜瓜果类的数量最多,达112个,占总数的37.33% 。全国300大地理标志在各产品类别中数量分布情况见下表。
全国300大地理标志各产品类别中数量分布表 产品类别 数量(个) 比例(%) 比例排序 蔬菜瓜果类 112 37.33 1 粮食油料类 48 16.00 2 酒类 26 8.67 3 水产品类 25 8.33 4 畜禽蛋类 24 8.00 5 茶叶类 19 6.33 6 食品饮料类 17 5.67 7 轻工产品类 12 4.00 8 中草药材类 9 3.00 9 其他 8 2.67 10 三、全国300大地理标志综合价值指数
地理标志综合价值指数就是依据《地理标志综合价值指数评价规范》对地理标志保护与发展进行综合评价得分,划分五个星级,由高到低依次是:五星级800分以上,四星级750分以上,三星级700分以上,二星级650分以上,一星级600分以上。全国300大地理标志的综合价值指数星级中三星级的数量最多,达到101个,具体见下表。
全国300大地理标志综合价值指数星级数量分布表 星级 五星级 四星级 三星级 二星级 一星级 数量(个) 18 59 101 77 45 比例(%) 6.00 19.67 33.67 25.67 15.00 在第二次调研中,评价出全国第一批综合价值指数五星级的地理标志,共有18个,形成了全国第一批“最中国地理标志”样本库,见表
第一批综合价值指数五星级地理标志名单 地理标志名称 地理标志分类 省市区 申请或注册部门 综合价值量亿地标当量 综合价值量排序 综合价值指数星级 贵州茅台酒 酒类 贵州 质检总局 1154.31 3 五星级 五粮液酒 酒类 四川 质检总局 1023.87 4 五星级 安溪铁观音 茶叶类 福建 商标局
质检总局 630.72 10 五星级 中宁枸杞 中草药材类 宁夏 商标局
质检总局 86.00 128 五星级 金华火腿 食品饮料类 浙江 商标局
质检总局 85.30 130 五星级 宣威火腿 食品饮料类 云南 商标局
质检总局 100.91 106 五星级 龙井茶 茶叶类 浙江 商标局
质检总局 655.65 9 五星级 文山三七 中草药材类 云南 商标局
质检总局 202.32 42 五星级 普洱茶 茶叶类 云南 商标局
质检总局 322.14 21 五星级 山西老陈醋 食品饮料(调味品)类 山西 商标局
质检总局 56.91 197 五星级 库尔勒香梨 蔬菜瓜果类 新疆 商标局
质检总局 146.16 60 五星级 绍兴黄酒 酒类 浙江 商标局
质检总局 321.58 22 五星级 阳澄湖大闸蟹 水产品类 江苏 质检总局 53.26 216 五星级 五常大米 粮食油料类 黑龙江 商标局
质检总局 375.60 18 五星级 固城湖螃蟹 水产品类 江苏 质检总局 88.55 125 五星级 镇江香醋 食品饮料(调味品)类 江苏 商标局
质检总局 54.27 210 五星级 浏阳花炮 轻工产品类 湖南 商标局
质检总局 808.62 5 五星级 赣南脐橙 蔬菜瓜果类 江西 商标局
质检总局 240.90 32 五星级 “最中国的地理标志”就是最具中国地理标志特质(品质、信誉,并与地域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关联)、最值得保护与发展(具有一定市场价值、国际出口能力和社会文化价值)、现阶段保护与发展工作(保护措施、质量与品牌管理、市场与秩序等)做得最好的中国地理标志产品。
四、全国300大地理标志综合价值量
地理标志综合价值量用地理标志的综合价值当量数来表示。地理标志综合价值当量单位相当于综合价值指数为1000分、产值为1000万元的一个虚拟理想化的地理标志形成的综合价值量。在第二次调研中,陕西苹果的综合价值量最大,达到1693.04点当量。
全国最具综合价值量的十大地理标志依次是:陕西苹果、醴陵瓷器、贵州茅台酒、五粮液酒、浏阳花炮、景德镇瓷器、烟台苹果、淄博陶瓷、龙井茶、安溪铁观音。
全国100大地理标志综合价值量的门槛是110.15亿地标当量;
全国200大地理标志综合价值量的门槛是57.73亿地标当量;
全国300大地理标志综合价值量的门槛是32.17亿地标当量
结束语
全国地理标志调研是一个探索性工作,客观评价和积极交流地理标志保护与发展的实践经验,具有非常高的社会价值。诚然,地理标志调研还有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课题组将继续努力工作。在此,感谢社会各界的关心与支持,共同推动全国地理标志的保护与发展。
2. 如何提升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率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有两个,一个红色的,一个绿色的,民间俗称红标和绿标。红标市场监督局管,绿标农业部门管。
为了提升红标的使用率,地方市场监督局的工作人员也是辛苦,一遍一遍往企业跑,要求企业申请使用红标,可是这家企业是否可以申请使用红标,工作人员都没有搞清楚,可见地方市场监督局工作人员对红标的申请使用制度还没有弄清楚。
申请使用红标,不仅是县级市场监督部门没有弄清楚,省一级也未必弄清楚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将红标审核的权限下放给各省,各省有各自的政策,有的几天就审核通过,有的几个月也不审核。有些省干脆将审核权下放到市里,市里的市场监督局当成了大事,由党委会开会研究怎么做,会议决定将相关审核委托给了县里。如此一来增加了许多行政环节,大大降低了行政效率。
有必要这么复杂吗?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废除原工商局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之前,工商认定的地理标志合法使用人只要向地理标志商标注册人申请即可,农产品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依然只需要向农产品地理标志证书持有人申请即可。弄得这么复杂,这么小心翼翼,其实就是市场监督局对地理标志制度了解的不够。因为机构调整,人员变动,相关人员对地理标志制度的不了解也可以理解,针对性的系统培训就解决了。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主体主要还是企业,从市场终端来看,无论是红标还是绿标使用率都很低。而“绿色食品”、“有机产品”标志使用率显然高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几个数量级。这几个标志都有相同的作用:为产品背书,标示产品品质/ 质量与众不同,能够带来溢价或提升销量。绿色和有机努努力都可以拿到,地理标志是先天性的稀缺资源,地理标志含金量更高。同样是标志,为什么企业厚此薄彼呢?据我调研,是企业对地理标志的了解不够。农产品地理标志有专门的内审员培训,每个企业培养一个懂地理标志的人,这个是很好的办法。
推广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有相应的扶持资金,却被撒了胡椒面,效果并不显现。如果有可能我到建议一个省重点打造一个,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经费用在一个地理标志,打造一个标杆模板,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由榜样去带动。
总之,因为地理标志相对是个新事物,无论是政府主管单位还是企业,还不太了解,制约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推广使用,有针对性的专门培训是必要的。另外,在扶持政策上要调整,不妨先重点打造一个标杆。
2021年6月
3. 如何抓好地理标志商标保护
地理标志商标保护的方式:一般情况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人民政府认定的相关组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提出保护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
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
4. 地方政府如何资助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的价值逐渐被地方政府认识,各地方纷纷出台激励政策,鼓励申请地理标志、支持地理标志产业发展。
现有激励政策
获得地理标志,各级地方政府给予10万元到100万元不等的现金奖励。这个资金怎么花?检索了几个地方文件,没有具体规定,那么可以理解为由地理标志申请机构(可能是协会、政府机构或事业单位)自由支配。
协会基本回归民间性质,很少有其他经费来源,为了申请地理标志成立的协会也收不到会费,没有经费支持难以运转,不少此类协会名存实亡,以致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都没有去续展。地理标志申请机构大多数在县里,人员工资、各项日常开支等较小,几十万元可以维持几年。
有的地方拿出巨额资金支持地理标志产业发展,某省财政分别给9个地理标志产品1000万元到4000万元不等的资金。4000万怎么花?从媒体报道来看,首先是在省会最奢华的宾馆轰轰烈烈开新闻发布会,再是聘请知名机构做区域品牌规划,在各级电视台、各级媒体发布广告,在火车站、高速出口树立巨大的牌子,宣传地理标志……这些钱花的有什么绩效?不好评价。在走访中,也听到一些抱怨,给一本华丽但很难执行的策划书,在车站立个巨大的广告牌,几百万就没有了,这钱花得什么用?
地理标志管理的特性
地理标志管理有抓手,就是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据本人在市场考察,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率与绿色食品标志及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比显然太低。品牌的推广在于让消费者知道,广告做再多,在市场上见不到都是白费。对专用标志宣传推广最简单、最便宜的方式就是使用,如果所有的地理标志,每个被许可使用的单位都使用这个专用标志,专用标志将遍及市场的每个角落,消费者都能看到。专用标志多使用在产品包装或者产品标贴上,在原有的包装及产品标贴上加印专用标志,并不增加成本。
借鉴“贯标”模式
地理标志制度引进较晚,关注的人不多,地理标志的管理主体一般都是民间性质的组织,90%以上的地理标志属于农产品。管理好地理标志要懂知识产权、了解农业、懂协会运作……很难求全责备找到这样的管理人。
国家知识产权局推行了好多年的“贯标”,并做了一系列的配套体系,各地给“贯标”企业十万到几十万元不等的奖励。在此,不对“贯标”奖励政策发表任何看法,作者认为地方政府可以将“贯标”模式引进到地理标志管理中。复杂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都可以标准化,单纯的地理标志管理标准化要容易得多。
借鉴“贯标”的做法,政府资助地理标志管理人聘请专业机构协助制定管理制度,并指导协助运行一段时间。将专用标志的使用纳入到管理规范中给予相应的资助,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原质检和原工商的两个专用标志废除,推出新的专用标志,借此推广使用新标志。
综述
作者认为,中国地理标志仍有很大挖掘空间,地方政府可以继续资助申请。各省将地理标志归口市场监督局知识产权保护协调处管理,鉴于此,建议借鉴国家知识产权局“贯标”政策,对建立地理标志管理标准和专用标志的使用给予激励。
“贯标”业务各省市知识产权局已经轻车熟路, 激励地理标志“贯标”和对专用标志使用补贴远比广告费便宜。管理绩效比较容易测评,专用标志的使用可以量化,这两项工作绩效易考评。
2020年2月
5. 从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发展实际出发,如何合理发展地理标志农产品。
国家地理标志是国家质监局的 农产品地理标志是农业部的 都是部门性质的认证 但目前国家地理标志中绝大多数都是农产品
6. 地理标志三个专用标志如何使用
地理标志可以看做是靓丽的女子,被上帝赐福,得到她将得到梦想中的幸福,逐利而来的动力驱使地理标志产业的发展,在发展过程中遇到地理标志使用问题。
中国的地理标志有三套马车,即原质检总局、原工商总局、原农业部各有一套。犹如女子有三个爹,他们分别给女儿找女婿,各自给女婿许诺嫁妆。翻译成地理标志行话,“爹爹”就是主管机关,“女婿”可以看作地理标志权利人,“嫁妆”就是地理标志的保护范围。
三个“爹爹”,从时间顺序来看,质检来得最早,工商晚些,而农业部则姗姗来迟。三个“爹爹”选择女婿的标准不一,质检相对挑剔,审核标准比较严。工商则“开明得多”,差不多都行,当农业部也想分一杯羹时,发现来得有些晚,也严苛不起来。
三个“爹爹”脾性大不一样,质检小气,吝啬“嫁妆”,保护范围很小,往往只批几个乡镇。工商也不怎么大方,保护范围只比质检稍微大一些,批十几个乡镇。而农业部则大方得多,整个县都是你的,保护范围往往涵盖整个县(少数为乡镇或地级市)行政区域。
三个“爹爹”分别找女婿,一个女儿可能要嫁不同的女婿。分析2018年以前江西工商和农业的地理标志数据,有20件同时申请了工商和农业的地理标志,其中10个是不同主体。地理标志“庐山云雾茶”工商和农业的地理标志权利主体都是九江茶叶产业协会,但是质检的地理标志却由另一个机构所得。
三个“爹爹”分别选了不同的“女婿”,“一女几嫁”当然是不行的。地方政府自有解决办法,比如地理标志“南丰蜜桔”三个部门分别给了三个不同的主体,南丰县政府通过文件形式,将三个地理标志的管理权统一授权给了一家单位。由地方政府协调将几个地理标志的管理权授权给一家,这到符合“中国特色”的解决方式。
三个“爹爹”不同脾性造成地理标志保护范围不一样,政府出面协调选好了“女婿”,“嫁妆”又出了问题。三个“爹爹”给了三个专用标志,这可不能乱贴,否则就是欺诈。还好,2021年后,质检和工商统一用“红标”了,农业还是自己的标,三个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怎么许可使用?
地理标志也衍生出一些概念,其中有“大产区”、“小产区”或者“核心产区”等,概念各自的意思不言而喻。从审批的实际情况来看,质检和工商审批的保护范围往往比农业的小。
这样,用“中国式智慧”提出中国式解决方案:质检和工商的地理标志以其中保护范围最大的为准,将这个保护范围视为“小产区”或“核心产区”,许可使用合并后的“红标”,将农业的保护范围视为“大产区”,“小产区”之外的许可使用农业的专用标志。
备注:后来审批的地理标志保护范围都扩大了,本文仅对以前老的地理标志提出解决方案。
文中的质检是原质检总局,工商是原工商总局,农业是原农业部。
2020年6月
7. 如何促进商标品牌发展
你好,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是适应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供给质量的迫切需要,是适应消费升级趋势、推动消费增长的迫切需要,是适应经济全球化趋势、提升国际竞争力的迫切需要。积极推进商标品牌建设,充分发挥商标品牌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推动我国经济转型升级、创新发展,需要在《规划》的指引下,转变观念、锐意改革、找准定位,从发展全局的战略高度,围绕“放、管、服”全面推进商标注册管理体制改革,把实施商标品牌战略作为发展品牌经济的重要支撑,促进经济发展质量和百姓生活品质的提升。
一、转变观念,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我国商标品牌建设是随着改革开放进程,在经济发展实践中逐步启动、逐步完善的。受传统观念影响,在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从封闭经济向开放经济发展过程中,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亟待厘清。
(一)正确认识驰名、着名、知名商标。首先要正确理解驰名商标是商标保护的法律概念,不是一种荣誉和商业宣传概念。其次要深刻认识政府评选认定着名商标、知名商标的方式,面临着政府“越位”的巨大风险。
(二)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要充分尊重市场经济规律特别是竞争规律,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发挥企业作为商标品牌建设主体的作用。引导企业增强商标品牌意识,提高商标品牌的附加值和竞争力,培育具有全球竞争优势的自主品牌。
二、简政放权,不断深化商标注册管理体制改革
围绕实施商标品牌战略,不断提升商标公共服务水平,为发挥品牌引领作用奠定良好服务基础,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以深入推进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为重点,不断深化商标管理体制改革。
(一)持续推进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深入推进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持续推进地方商标受理点、商标质押登记受理点试点工作,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持续推进京外审查协作中心工作,建立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
(二)不断完善商标审查制度。积极推行独任审查制,建立商标审查质量监管体系,加强质量监管。进一步简化手续,提高审查工作效率。
(三)推动商标注册全程电子化。以“互联网+”为载体,升级系统,提升中国商标网服务体验。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改革商标收发文方式,积极推进电子商标注册证及电子送达工作。推动商标数据库向社会公众开放。
三、放管结合,切实加强商标知识产权保护
随着商事制度改革不断深化,改革红利持续释放,市场活力继续激发,但市场环境仍然比较严峻,侵权假冒违法行为仍然存在,新的违法形态不断显现,查处难度加大。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积极推动商标品牌经济发展,需要切实加强商标知识产权保护。
(一)树立商标监管新理念。以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为核心,明确商标监管工作思路和理念。着力推动商标工作重点逐步从审查注册向注册确权与保护维权并重转变。着力推动商标监管方式从传统型向新型监管机制转变。着力推动商标品牌评价从政府主导向市场主导转变。着力推动商标品牌建设从鼓励注册向倡导使用转变。着力推动市场主体从单纯追求商标注册数量向提升商标品牌质量转变。
(二)创新监管机制和监管方式。加强商标信用监管,将查处商标侵权假冒行为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信息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加强大数据监管,探索实行“互联网+监管”模式,逐步提升侵权假冒违法行为线索的发现、收集、甄别、处置能力。深化与司法机关合作,创新与行业协会、电商平台、权利人、企业的互动。
(三)加大商标行政保护力度。以驰名商标、地理标志、涉外商标、老字号注册商标为重点,在审查、异议、评审等环节加大驰名商标、老字号商标的保护力度。充分运用驰名商标保护手段加强对知名品牌合法权益的保护。加强对老字号商标注册保护,加大对侵害老字号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打击力度。积极推进统一市场监管框架下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执法,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试点工作。
(四)遏制商标恶意抢注行为。研究制定《关于在商标确权案件中适用商标法的若干规定》,完善保护机制。采取提前审查、并案集中审查和从严适用法律等措施,从严从快审理大规模恶意抢注商标案件。坚决遏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攀附他人商标声誉或占有公共资源等恶意商标抢注行为。
四、优化服务,努力提升商标品牌服务能力
当前,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品牌工作,把加强品牌建设作为推进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的重要战略举措。工商总局充分认识商标品牌在助推经济转型升级中的地位与作用,大力推进商标品牌战略实施,出台《工商总局关于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推进中国品牌建设的意见》,召开商标品牌战略实施工作会议进行部署,商标品牌战略实施开局良好。
(一)全面构建品牌培育服务体系。开展商标品牌创业创新基地建设,指导和支持各地区开展商标品牌创新创业基地建设,带动商标密集型产业集聚区、商标品牌服务业集聚区等区域经济的发展,推动品牌建设工作市场化、社会化、体系化。加快推进《商标代理机构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立法进程,规范以商标代理机构为主的商标品牌服务业发展,支持和鼓励商标品牌服务机构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形成一批商标品牌服务业集聚区。
(二)推动商标品牌资本化运作。积极拓宽融资渠道,支持企业运用商标无形资产质押贷款,引导企业开展商标品牌资本化运作,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三)开展商标品牌社会化评价。支持独立第三方对我国商标品牌开展社会化、市场化评价,建立客观、公平和国际化的商标品牌价值评价体系,加大商标品牌推广力度。
五、加强合作,不断提升商标品牌国际化水平
《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中明确提出,要推动中国优质品牌国际化。《规划》要求,鼓励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加强自主商标品牌海外保护,提升国际竞争力。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支持中国企业和中国品牌“走出去”,鼓励、指导国内企业树立全球品牌战略思维。
(一)提高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便利化程度。深化审查审理体制机制改革,合理调配马德里商标审查力量,为申请人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服务。稳步推进马德里电子通信,逐步推进商标国际注册全程电子化。
(二)提高商标品牌国际运用水平。加强政府、企业和行业协会多方协作以及国际间的交流合作,提高马德里体系的运用水平。积极支持中国企业和中国品牌“走出去”,鼓励、指导国内企业围绕“一带一路”战略扩大海外商标布局,在国际竞争中抢占先机。加大自主商标品牌海外宣传支持力度,加快培育以商标品牌为核心的国际竞争新优势。
(三)健全海外维权工作机制。积极开展商标品牌评价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其他成员国的合作,提高我国在国际商标领域的话语权和影响力。探索建立中国企业商标海外维权信息收集平台,指导企业建立商标海外侵权预警和应对制度,健全海外维权工作机制,为中国品牌“走出去”保驾护航。
六、聚焦“三农”,继续提升地理标志商标精准扶贫效益
充分认识地理标志商标对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提升本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以及保护自然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不断加大对地理标志和农产品商标的保护力度,推动运用地理标志和农产品商标开展精准扶贫,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助力贫困地区绿色发展。
(一)加强地理标志商标注册工作。进一步畅通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绿色通道”,简化手续、优化流程,提高审查效率。围绕农业产业化的推进,积极引导地方“名、优、特、新、稀”农副产品申请注册地理标志商标并依法规范使用,不断健全农业商标品牌建设工作机制。
(二)加强对地理标志商标运用的指导工作。突出地域和历史文化特色,指导地方和地理标志权利人提高地理标志运用和管理能力,提升地理标志商标品牌的竞争力。有效调动相关各方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地理标志区域品牌的引领作用,推动区域经济发展。
(三)加强地理标志商标宣传工作。创新与媒体合作方式,丰富宣传形式,突出地理标志专题宣传,增强社会各界的地理标志意识。在全国推广运用地理标志商标精准扶贫的成熟模式和经验,助推“三农”发展。加强地理标志文化研究,厚植地理标志文化土壤,推动地理标志文化成为国际交流新亮点。
8. 地理标志的历史发展
在我国,目前共有三个国家部门对地理标志进行注册、登记和管理。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通过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形式进行法律注册和管理,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农业部以登记的形式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和管理。其中,由于国家商标局是以商标的形式对地理标志进行的注册,并因此而具有法律地位,所以对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更加有力。
地理标志是基于原产地的自然条件和原产地的世代劳动者的集体智慧而形成,它应属于原产地劳动者集体所有,是一种集体权利而非公权,因为公权是政治权力,私权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就地理标志而言,地理标志显然是私权,因为地理标志是知识产权的一种,是民事权利,因而地理标志而产生的利益有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典型的私权。我们只能说在对地理标志的经营和管理过程中,有公权力介入其中,然但不能改变地理标志的私权属性。 国际上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最早是在1883年的《巴黎公约》中有体现,但当时并无清晰的定义,该公约第1条第2项规定: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有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标记和原产地名称及制止不正当竞争。第10条中规定了假标记:对带有假冒原产地或生产标记的商品进口时予以扣押。该公约只对地理标志中最常见的货源标记欺骗形式作了禁止性规定,而没有对地理标志提供系统的保护,且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是从经济法的角度作的规定,而并不是从“私法”的角度对权利人的权利与义务作规定,但它是国际社会对地理标志保护迈出的第一步。《制止商品来源虚假或欺骗性标记马德里协定》第1条第1项规定:“如果发现任何商品上标示着涉及某成员国或成员国国内企业或地方的虚假或欺骗性标志,无论是直接或间接,都必须禁止该商品进口或者在进口时予以扣押,或采取其他制裁措施。” 此规定是该协定中保护地理标志的核心条款。另外协定中还有禁止在广告或宣传物上使用欺骗公众的有关商品来源的标记等。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该协定也主要是从经济法角度对地理标志作的规定。 《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第一次规定了地理标志的概念,该协定第二条规定:“国家地区或者地点的地理名称,其用于指示产品的来源地,并且该产品的质量和特征完全或主要产生于该地理环境,包括自然和人为的因素。”不仅如此,该协定还进一步拓宽了地理标志的保护范围,协定第3条规定:它禁止任何盗用或模仿原产地标识的行为,即使使用了真实的产品来源地,或以翻译的方式使用原产地标识,或使用诸如“类”、“型”、“仿”之类的标识,均在禁止之列。尤其值得重视的是,该协定规定了地理标志的国际注册程序,规定对于通过国际注册的地理标志,各成员国应禁止未经许可而使用该标志。因此,可以说,该协定在地理标志的国际保护方面大大迈出了一步,它为地理标志的保护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1977年在中非首都班吉制定的《班吉协定》是世界上第一个产生全面跨国工业产权与版权的地区性协定。其中关于地理标志的保护方面,有许多对我们很有借鉴意义,尤其是有关违法行为和违法行为的制裁的规定。协定第五十一条下列行为是违法的: (1)直接或间接地对商品或服务使用产地标记或对其生产者、制造者或供应本身使用虚假或欺骗性的说明。(2)直接或间接使用虚假或欺骗性原产地名称或仿冒产地名称,即使在产品上注明了真正的产地或该名称是以翻译的形式或随附诸如“种类”、“型类”、“样式”、“仿制品”或类似用语时亦同。协定第三十六条规定:(一)商标的注册所有人,当他根据第十八条规定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的威胁或侵犯时,可以提起诉讼,以阻止侵权或禁止继续侵权。(二)当那些权利受到侵犯时,商标的注册所有人也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和实行民法中规定的任何其他制裁。协定第三十七条规定:对这种犯罪处以罚款或监禁或二者并处。 TRIPS协议第22条规定了地理标志的定义:“地理标志是指识别某一商品来源于某一成员的地域或该地域中的地区或地点的标识,而该商品粮的特定质量、声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产生于该地理来源。” TRIPS协议是继《里斯本协定》第一次对地理标志下定义后,对地理标志下的最明确的定义。第2款规定“就地理标志而言,成员应当向利害关系人提供法律手段以防止:(1)在商品的标志或者说明中,以任何方式明示或者默示该商品来源于非其真实来源地的地理区域,而在商品的地理来源上误导公众;(2)构成巴黎公约(1967)第十条之二规定的意义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任何使用。”第3款规定:“如果一项商标包含的或者作为其组成部分的商品的地标志并非来源于其所标明的地域,而在该成员之内,在该商标中为此类商品使用该标志会使公众对商品的真实地理来源产生误解,那么成员在其立法允许的情况下应当依职权或者依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拒绝该商标注册或宣告其无效。”第4款规定:“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保护应当适用于虽就商品来源的地域、地区或者地点而言在文字上真实,但虚假地向公众表示该商品来源于另一个地区的地理标志。”表明即使虽然商品来源的标志在文字上真实的,但只要会引起虚假或误导的后果,也在禁止使用之列。由第3、4款的规定可以看出这两款规定侧重于对地理标志利害关系人的保护,是从私法的角度进行的保护。从TRIPS协议对地理标志保护的规定可以看出,它在从经济法角度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的同时,更侧重于从私法的角度对地理标志的保护,这与地理标志的私法属性是相符合的。因此,可以说,TRIPS协议是迄今为止对地理标志的保护规定的最完善的国际条约。 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幅员辽阔,地理资源丰富,造就了一批具有地方特色的农产品和工业品。在地理标志方面,我国可谓是一个大国,地理标志是我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一项优势,是我国对外贸易的长项。但我们要面对的现实是:国内企业对地理标志的使用盲乱无序,我国一些着名的地理标志在海外被他人假冒,我国地理标志法律制度并不没有起到它应有的作用,因此加强这方面的研究,以完善我国的地理标志法律制度就显得很有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