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什么是地理标志
是鉴别原产于一成员国领土或该领土的一个地区或一地点的产品的标志,该标志产品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确定的特性应主要决定于其原产地。
地理标志主要用于鉴别某一产品的产地,即是该产品的产地标志。地理标志也是知识产权的一种。地理标志统一专用标志,设计理念遵循权威性、代表性、适配性和可识别性原则。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是官方标志,体现庄严、权威的设计特点。
设计选用的是最具代表性的自然地理和人文历史符号,以长城及山峦剪影为前景,以稻穗象征丰收,代表着中国地理标志卓越品质与可靠性。
特征:
1、地域性
知识产权都具有地域性,只有一定范围内才受到保护,但地理标志的地域性由显得更为强烈,因为地理标志不仅存在国家对其实施保护的地域限制,而且其所有者同样受到地域的限制,只有商品来源地的生产者才能使用该地理标志。
2、集团性
地理标志可由商品来源地所有的企业、个人共同使用,只要其生产的商品达到了地理标志所代表的产品的品质,这样在同一地区使用同一地理标志的人就不止一个,使得地理标志的所有者具有集团性。
3、独特性
地理标志作为一种标记与一定的地理区域相联系,其主要的功能就在于使消费者能区分来源于某地区的商品与来源于其它地区的同种商品,从面进行比较、挑选,以找到商品的价值与使用价值的最佳切合点,购买到自己想要的商品。
B. 为何对三华李要实行地理标志产品的区域保护
我爱吃的李子
C. 地理标志保护的意义
地理标志保护的意义
地理标志的内涵
地理标志的内涵主要从产地标志、质量标志、品质与产地关联度等三个方面体现的。
产地标准
地理标志必须明确标示出产品的具体来源地,即地理标志产品是特定地域范围内的产物,是一种地域性的稀缺性资源。
地理标志产品是特定地域与特定产品的结合,一般采用“地域名称+产品名称”的形式来命名,如乐陵小枣、荣成海带、宝应荷藕等。
地理标志作为产品的产地标志,对其具体使用的地理空间范围应当进行明确的限定,对地理标志的具体使用区域位于某省、某市、某县、某区等都应进行清晰的界定,比如“罗泉豆腐”的地理标志使用范围明确界定为四川省资中县罗泉镇现辖行政区域。
质量标准
地理标志产品不仅要在质量、品质等方面具备区别于同类产品的显着特征,而且必须具备广泛的社会影响力和较高的知名度。产品申请地理标志保护的前提是必须具备特定的质量、声誉或者其他特性,可以说地理标志是产品重要的质量标志。
作为原产地域内持续经营、世代相传的产物,地理标志产品独特的质量、品质只有经过长期反复的品鉴才能被消费者所认知,故其质量、品质只有保持稳定、持久,才能远近闻名。
为了保证产品的高质量,地理标志对产品本身及其生产制作工艺有着明确的规定,如产品的生产环境、生产原料、生产工艺、产品的理化成分等都有严格的要求。
品质与产地的关联
地理标志产品的特有品质和声誉被要求是原产地域独特的自然条件和厚重的人文积淀共同造就的,其中自然条件包括原产地域的地形、土壤、气候、水源等,人文积淀涵盖了传统的制作技艺、秘诀秘方、质量标准以及与其相关的人文历史等。
比如中国十大名茶之一的信阳毛尖,其特有的品质、声誉与信阳得天独厚的生态环境、优良的茶树品种及传统的制茶工艺密切相关
D. 地理标志商标的保护模式
目前世界各国的地理标志保护模式包括反不正当竞争并加商标法保护和专门法保护两种。
专门法保护模式是通过专门的立法,由专门的机构全方位负责地理标志的申请注册和使用管理,这主要是一种积极的保护方式。
采用专门法模式对地理标志进行积极保护的国家一般历史上农业比较发达、地理标志保护意义比较重大。典型代表是法国,法国农业部下设国家原产地名称局(INAO),全面负责所有农产品和食品原产地名称的认定和治理工作 。
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模式一开始是按TRIPS协议最低要求设立的,其主要内容是防御性的,即禁止假冒地理标志的行为,如冒用不真实的地理标志、虚假表示等;但由于地理标志蕴涵着较大的经济价值,有的采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模式的国家逐渐增加了主动性(或积极性)保护方式,即将地理标志视为一种特殊的商标,允许在商标法体系内主动申请注册并依法使用和管理(主要通过证明或集体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来完成)。
采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模式的除了英美法系国家外还有德国、日本等。比如,美国《兰哈姆法》除了禁止使用虚假地理标志外以团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方式为符合条件的地理标志提供保护 。德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虚假来源表示,并在《商标法》中规定误导来源的地理标志不得注册、但地理标志可以集体商标的形式注册 。日本《不正当竞争制止法》将虚假地理表示列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同时其《商标法》规定了仅表示地名的商标除非已有识别性否则不予注册、但符合条件的地域团体商标可以注册 。值得注意的是,在知识产权立国的战略思想指导下,近年来日本对地理标志制度的运用日益重视,很明显地转向商标法体系下的积极保护模式,而且其保护的领域大大超出了传统的农业产品(延伸至工业产品、加工食品、水产品、传统工艺美术品、甚至还包括中华街、祭坛和温泉);截止2009年10月20日日本特许厅已经审核了441件地域团体商标(地理标志) 。
由此可见,对地理标志以专门法或者以反不正当竞争及商标法进行保护的两种保护模式无高下之分,关键是符合各自国情并能够有效实施。
E. 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有什么意义
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意义: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明确要求,世界贸易组织成员要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1999年8月17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了《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标志着有中国特色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的初步确立。
2000年1月31日,绍兴酒成为中国第一个受到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产品。
2005年6月,质检总局在总结、吸纳原有《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和《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的基础上,制定发布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这个规定的制定、发布和施行标志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在中国的进一步完善。
地理标志专门保护制度正在成为中国保护地理标志知识产权,提升特色产品质量、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和对外贸易的有效手段,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参见网络:http://ke..com/link?url=UtOAIQER__
F. 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并进行地域专利保护。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包括:一是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二是原材料来自本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明确要求,世界贸易组织成员要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1999年8月17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了《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标志着有中国特色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的初步确立。
2000年1月31日,绍兴酒成为中国第一个受到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产品。
2005年6月,质检总局在总结、吸纳原有《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和《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的基础上,制定发布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这个规定的制定、发布和施行标志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在中国的进一步完善。
地理标志专门保护制度正在成为中国保护地理标志知识产权,提升特色产品质量、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和对外贸易的有效手段,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G. 国家地理标志
法律分析: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包括: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
法律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强化地理标志保护,深化地理标志管理改革,推进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建设,激励保护积极性,推广保护和管理经验,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示范区是指以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地理标志为对象,具有较大产业规模、较显着社会经济效益、较高保护水平,制度健全、机制完善、管理规范,产品特色鲜明、知名度高,对国内地理标志保护起示范、引领、推广作用的保护地域。示范区可以示范一个或多个地理标志保护。
第三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制定发布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建设规划、筹建验收和指导管理。省级知识产权局负责示范区建设的组织协调、日常管理和推荐报送,受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对示范区工作情况进行筹建验收。
H. 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有什么意义
规范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和专用标志的使用,保证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和特色。
I. 实施地理标志保护有何意义
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意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明确要求,世界贸易组织成员要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1999年8月17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了《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标志着有中国特色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的初步确立。2000年1月31日,绍兴酒成为中国第一个受到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产品。2005年6月,质检总局在总结、吸纳原有《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和《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的基础上,制定发布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这个规定的制定、发布和施行标志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在中国的进一步完善。地理标志专门保护制度正在成为中国保护地理标志知识产权,提升特色产品质量、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和对外贸易的有效手段,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J. 地理标志产品的各国保护
地理标志历来在各国都有着重要的地位,在国际上也是一个备受重视但又并未完全解决的问题,各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方法也各有不同。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的研究,目前各国保护地理标志的方式大致可分为注册证明商标或集体注册商标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或消费者保护法、单独立法保护三种保护方式。
1.通过注册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保护。
目前,约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通过注册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的方式保护地理标志。要求地理标志的持有人将该商标予以注册的生产低于范围、技术标准、商标图案等进行界定,这种界定是说明书的组成部分,当申请被批准时,该说明书就成为注册中的重要部分,对注册人和商标使用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这种保护方式的优点在于将地理标志纳入到《商标法》的保护体系内,易于对农产品的地理标志进行程序化保护,也方便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取得保护。
2.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保护。
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保护地理标志的这种方法,在历史上不断发展。《巴黎公约》最初规定的行为,即能够禁止或限于与虚假商号一起使用虚假产地标记的行为;后来发展为禁止使用虚假或者欺骗性的产地标记(巴黎会约、里斯本协定、马德里协定),再发展到使用地理标志构成巴黎公约第10条之二所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般性禁止。建立在反不正当竞争基础上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主要特征之一,在于法官要在诉讼过程中明确界定该地理标志定义中的关键要素,诸如生产地域、源自地理标志指示地域的特定质量,以及地理标志的声誉。
即使在采取注册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或者专门立法保护地理标志的国家,反不正当竞争法仍然是保护地理标志的一种补充手段,例如,中国商标法就是从反不正当竞争的目的出发,规定对于含有虚假地理名称标志的商标不予注册。
3.专门法保护。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不接受专门法保护这种方法,目前国际范围内约有20个国家按此模式保护地理标志。这种保护方式又可细分为注册地理标志保护和原产地名称保护。法国是实施原产地保护最早的国家,它有一套完整又专门的保护方法。法国政府设立了原产地名称局(INAO),其主要职能就是对使用“经检测”的原产地名称的产品的质量进行检测和控制。对于除葡萄酒、烈性酒和奶酪以外的其他产品的原产地名称,则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或者行政程序认定。
除上述保护模式外,有的国家采用对不同产品的地理标志适用不同的法律和程序给予保护的做法。如澳大利亚制定了专门的法律《澳大利亚葡萄酒和白兰地联合体法案1980》,葡萄酒地理标志的保护要依据该法进行注册保护,除葡萄酒之外的产品标志则依据《商标法案1995》通过注册证明商标保护。
中国目前存在三套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批准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实施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