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遵循什么原则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获得地理标志保护的,应当规范使用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和专用标志。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可以是由具有地理指示郑差郑功能的名称和反映产品真实属性的通用名称构成的组合名称,也可以是有长久使用历史的“约定俗成”的名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地理标志保护:
1、产品或者产品名称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
2、产品名称仅为产品的通用名称的;
3、产品名称为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的;
4、产品名称与受保护地理标志的产品名称相同,导致公众对产品的地理来源产生误认的;
5、产品名称与庆清植物品种或者动物育种名称相同,导致公众对产品的地理来源产生误认的;
6、产品违反安全、卫生、环保的要求,对环境、生态、资源可能产生危害的;
7、外国地理标志产品在所属国或者地区被撤销保护喊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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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地理标志的保护措施
我国现行立法对地理标志的私法性也即当事人的权利保护不足、所立法律的层次偏低、经济法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仅停留在“产地”的概念,未规定地理标志的明确概念,刑法则更是对地理标志只字未提、我国《商标法》明确规定了地理标志的概念,但在经济法中非但没有地理标志的准确概念,甚至对地理标志四个字也未曾提及,而仅有简单的“产地”一词,使我们只能从广义的货源标志的角度对地理标志加以保护。我国现阶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对地理标志的保护: 地理标志的转让及许可他人使用,是地理标志私权属性的重要体现,只有如此才能与地理标志的性质保持一致,同时也有利于保护地理标志权利人利益,激发他们的工作,生产经营热情。然而,地理标志的转让也应有它与其它知识产权不同的地方,有其特殊性,如明确要求其受让人必须在该地域内生产或经营,并且其产品要具有该地域地理环境而生的特定品质等等。
TRIPS协议要求各成员国保护的地理标志,实际上属于较特殊的地理标志,它更接近原产地名称。
*与商标相似,地理标志的主要功能是区分商品的来源。虽然可以想象地理标志用于服务,但地理标志如此宽泛的适用范围在还未用于由WIPO管理的国际条约或TRIPS协议中。与商标不同,地理标志区分商品是通过对其生产地的标示,而不是通过对其制造来源的标示。对制造或生产的地方的标示是地理标志的本质。地理标志与商标不同,不是主观随意选定的,并且地理标志的标示不可替代。
*一般来说,地理标志在一地理标志所指的地方所处的国家被认可。这一国家通常称为“原属国”。里斯本协定“原属国系指其名称构成原产地名称而赋予产品以声誉的国家或者地区或地方所在的国家”。
*原则上允许所有的制造商使用某一地理名称,只要带有该地理名称的商品是原产于所标示的地方,或者符合产品的可适用的一些标准(如果有的话),视情况而定。
*地理标志的合法使用者有权阻止其商品并非来源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方的任何人使用该地理标志。与商标一样,地理标志适用“特殊性”原则,即:所受到的保护仅限于其实际使用的产品种类上;还适用“领土”原则,即仅仅在一定领土范围内受到保护,并受该领土的法律、法规的约束。享有声誉的地理标志是特殊性原则的一个例外。由WIPO管理的条约和TRIPS均未对地理标志提供这种扩大保护。
❸ 简述我国对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
【答案】:我国对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主要包括:
(1)商标法对地理标志的保护
①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起到了间接保护绝衡含地理标志的作用。
②根据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4 年 12 月 30 日发布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地理标志可注册为证明商标而受到保护。这是第一次在商标法律制度中确定了地理标志的法律地位。
③2001 年 10 月 27 日我国《商标法》的第二次修正,正式明确了对地理标志的保护,规定了拦宴地理标志的概念和保护内容。
(2)专门法规对地理标志的保护
1999 年 8 月 17 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了《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这并笑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定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的规定,标志着中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的初步建立。这部法规首次界定了原产地域产品的概念,规定了原产地域产品的注册登记制度。
(3)其他法律对地理标志的保护
①俄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禁止经营者伪造产地;第轨禁止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产地作弓|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违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②我国《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的角度出发,禁止伪造、冒用产品的产地,并对违法者规定了相应的制裁措施。
由上可见,地理标志在我国已经得到了相应的法律保护,在具体的立法保护中应该建立以《知识产权协定》关于地理标记保护的规则为核心,以专门法为主体,辅以地方立法保护的开放、积极、统一、有效的保护法律体系。
❹ 地理标志商标的保护模式
目前世界各国的地理标志保护模式包括反不正当竞争并加商标法保护和专门法保护两种。
专门法保护模式是通过专门的立法,由专门的机构全方位负责地理标志的申请注册和使用管理,这主要是一种积极的保护方式。
采用专门法模式对地理标志进行积极保护的国家一般历史上农业比较发达、地理标志保护意义比较重大。典型代表是法国,法国农业部下设国家原产地名称局(INAO),全面负责所有农产品和食品原产地名称的认定和治理工作 。
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模式一开始是按TRIPS协议最低要求设立的,其主要内容是防御性的,即禁止假冒地理标志的行为,如冒用不真实的地理标志、虚假表示等;但由于地理标志蕴涵着较大的经济价值,有的采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模式的国家逐渐增加了主动性(或积极性)保护方式,即将地理标志视为一种特殊的商标,允许在商标法体系内主动申请注册并依法使用和管理(主要通过证明或集体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来完成)。
采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模式的除了英美法系国家外还有德国、日本等。比如,美国《兰哈姆法》除了禁止使用虚假地理标志外以团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方式为符合条件的地理标志提供保护 。德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虚假来源表示,并在《商标法》中规定误导来源的地理标志不得注册、但地理标志可以集体商标的形式注册 。日本《不正当竞争制止法》将虚假地理表示列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同时其《商标法》规定了仅表示地名的商标除非已有识别性否则不予注册、但符合条件的地域团体商标可以注册 。值得注意的是,在知识产权立国的战略思想指导下,近年来日本对地理标志制度的运用日益重视,很明显地转向商标法体系下的积极保护模式,而且其保护的领域大大超出了传统的农业产品(延伸至工业产品、加工食品、水产品、传统工艺美术品、甚至还包括中华街、祭坛和温泉);截止2009年10月20日日本特许厅已经审核了441件地域团体商标(地理标志) 。
由此可见,对地理标志以专门法或者以反不正当竞争及商标法进行保护的两种保护模式无高下之分,关键是符合各自国情并能够有效实施。
❺ 如何抓好地理标志商标保护
地理标志商标保护的方式:一般情况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人民政府认定的相关组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提出保护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
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
❻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保护我国的地理标志产品,规范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和专用标志的使用,保证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和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包括:
(一)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
(二)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地理标志产品的申请受理、审核批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各地质检机构)依照职能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第五条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应依照本规定经审核批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必须依照本规定经注册登记,并接受监督管理。第六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遵循申请自愿,受理及批准公开的原则。第七条申请地理标志保护的产品应当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的要求,对环境、生态、资源可能产生危害的产品,不予受理和保护。第二章申请及受理第八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人民政府认定的协会和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第九条申请保护的产品在县域范围内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县域范围的,由地市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地市范围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第十条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有关地方政府关于划定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建议。
(二)有关地方政府成立申请机构或认定协会、企业作为申请人的文件。
(三)地理标志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
1.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
2.产品名称、类别、产地范围及地理特征的说明;
3.产品的理化、感官等质量特色及其与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间关系的说明;
4.产品生产技术规范(包括产品加工工艺、安全卫生要求、加工设备的技术要求等);
5.产品的知名度,产品生产、销售情况及历史渊源的说明;
(四)拟申请的地理标志产品的技术标准。第十一条出口企业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向本辖区内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提出;按地域提出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和其他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向当地(县级或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第十二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按照分工,分别负责对拟申报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相关文件、资料上报国家质检总局。第三章审核及批准第十三条国家质检总局对收到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在国家质检总局公报、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向社会发布受理公告;审查不合格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第十四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可在公告后的2个月内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第十五条国家质检总局按照地理标志产品的特点设立相应的专家审查委员会,负责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技术审查工作。第十六条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专家审查委员会对没有异议或者有异议但被驳回的申请进行技术审查,审查合格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发布批准该产品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第四章标准制订及专用标志使用第十七条拟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应根据产品的类别、范围、知名度、产品的生产销售等方面的因素,分别制订相应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管理规范。第十八条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草拟并发布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国家标准;省级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草拟并发布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地方标准。第十九条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质量检验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必要时,国家质检总局将组织予以复检。第二十条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应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品产自特定地域的证明。
(三)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上述申请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审核,并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生产者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❼ 如何进行地理标志保护
保护地理标志有三种办法:
1.专门制度;
2.利用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
3.着眼于商业做法的办法,包括行政性产品许可制度。
❽ 地理标志保护途径
一、正面回答
地理标志保护途径:
1、商标保护;
2、地理标志产品审查等记;
3、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
二、分析
地理标志是鉴别原产于一成员国领土或该领土的一个地区或一地点的产品的标志,但标志产品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确定的特性应主要决定于其原产地。因此,地理标志主要用于鉴别某一产品的产地,即是该产品的产地标志。地理标志也是知识产权的一种。
三、地理标志有哪些特征?
1、地域性;
2、集团性;
3、独特性;
4、主要因素。
❾ 我国商标法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是如何的
《 商标法 》在第16条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作了规定:“ 商标 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志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这意味着,我国将通过《商标》对 知识产权 协议所述的地理标志进行保护,即通过将地理标志申请 商标注册 ,依据《商标法》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
❿ 我国商标法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是如何的
《《商标法》在第16条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作了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志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这意味着,我国将通过《商标》对知识产权协议所述的地理标志进行保护,即通过将地理标志申请商标注册,依据《商标法》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