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有什么区别和关系一个是质检一个是工商,搞不懂哦。
一、地理标志与原产地名称的相同点
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是属于同一概念的,所有的原产地名称都是地理标志,但一些地理标志不是原产地名称。
原产地证明商标是将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纳入证明商标制度中,在《商标法》之下加以保护的一种类型,即:原产地证明商标和品质证明商标两类中的一类,注册原产地证明商标是保护原产地名称的有效方式,可以是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并不违背《商标法》的禁用条款,理论上认为,该名称因在该使用中产生了“第二含义”,即人们由地名联想到的不仅是一个地方而是该地方出产的特定的商品,如涪陵(榨菜)、郫县(豆瓣)等。原产地证明商标强调的是该地域特定的(地理人文)环境,以及该环境对商品品质特征的本质影响。
在TRIPS协定中,原产地名称被地理标志所代替,该协定第三节第22条规定:“地理标志是指证明某一产品来源于某一成员国家或某一地区或该地区内的某一地点的标志。该产品的某些特定品质、声誉或其他特点在本质上可归因于该地理来源。”将TRIPS协定对地理标志的定义与巴黎公约、里斯本协定对原产地名称的定义进行对比可以清楚地看出,TRIPS协定是在原产地名称的基础上来界定地理标志的,二者内涵相同。
地理标志与原产地域产品(标志)其特性、功用、作用都是相同的。首先,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域产品(标志)其特性都是标明商品(产品)来源的某一地区,本质上都是个地域标志。其次,地理标志和原产地产品(标志)其功用都是标示该产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并且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属性)所决定,都是商品(产品)的品质标志。第三,无论是地理标志或者是原产地产品(标志)其作用都是区别商品(产品)来源,以实施对特定地域产品的特殊保护,目的是确保这些商品或产品的特定品质,促进和发展传统特色产业和保护经营者的合法利益,尽管名称叫法不一致,其内涵和实质是一回事。地理标志保护与原产地产品保护都是对产自特定区域,特定品质产品的保护。
.二、地理标志与原产地名称的区别
“在国际上,只有驰名商标和证明商标才能得到特别保护。”我国的《商标法》已与WTO规则接轨,因此证明商标就成了特色农产品、工艺品走向国际的通行证和护身符。
(1)法律效力不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保护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原产地域产品名称保护所依据的国家质检总局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这个规定是部门规章。因而两者所产生的法律效力不相同。
(2)申请主体不同。证明商标的申请主体是指符合相关规定的国内法人、事业单位,也包括外国人或外国企业。而原产地域产品名称保护的申请主体根据《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则为地方的质监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生产者代表成立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报机构(简称“申报机构”),是比较纯粹的一种管理组织。因此,证明商标的主体是“市场化”的,更能体现我国在知识产权领域与国际的接轨,体现了“对等原则”,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
(3)执法机关不同。根据《商标法》规定,证明商标的执法机关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而原产地保护的执法机关是各级技术监督部门。
(4)标志形式不同。“证明商标”像普通商标一样,是一种标志,不同的证明商标具有不同的图形和文字的个性特征,没有固定的、统一的标志,而“原产地域产品”则通过固定统一的标志,实现公众对此的识别即,所有的原产地产品使用国家质检局确定“原产地域产品标记”所有商品千遍一律。
(5)受保护的区域范围不同。目前在加入WTO的100多个国家中,除法国等20多个国家实行的是对原产地域名称单独立法保护的外,英国、美国、加拿大、德国、澳大利亚等绝大多数与我国贸易关系比较密切的发达国家都是通过商标法律、以证明商标的形式来保护的。证明商标在国际上受保护的范围比原产地名称保护的范围要大得多。按照国际惯例,在原产地名称与商标权发生冲突时,必须执行“申请在先原则”,原产地名称只有在国内注册证明商标后,才可以依据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去实现国际注册,对原产地证明商标进行注册保护,有效地提高产品在国内、国际市场上的知名度和竞争力。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
(6)品牌提升不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如果符合驰名商标认定条件,可申请认定驰名商标,进一步提升品牌形象,增强消费者的忠诚度和青睐度,加大证明商标的保护力度,许可符合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管理规则的企业使用。进而促进品牌效应,使生产经营者获取更大效益,原产地名称只有通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申请注册核准后才能实现。
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即文中的原产地域产品
㈡ 地理标志产品由哪个部门管理
农产品是由各地农业管理部门进行颁发和管理,其他类产品是由质检部门进行颁发和管理。
㈢ 地理标志证明,工商批准的和农业部批准的有什么区别,知道吗
部门利益争夺的恶果,绝对特色
没有区别
1.商标局
国家工商局依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于1994年12月30日公布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2001年10月27日修订的《商标法》提高了地理标志管理和保护的法律层级,将地理标志纳入《商标法》保护范围。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国家工商总局随后修订并重新公布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依照《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对原产地域产品进行管理和保护。
于1999年8月17日发布了《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第三条规定:“任何地方申报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必面依照本规定经审核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必须依照本规定经注册登记。”
除以上两种对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保护的行政管理体制外,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后并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也于2001年发布了《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该规定第三条规定,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统一管理全国原产地标记工作,负责原产地标记管理办法的制定、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农业部也凑热闹了,2007年12月农业部发布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
㈣ 地理标志产品证明商标怎么申请,去哪个部门申请啊直接是市政府还是市政府的下属部门啊,非常急,大家帮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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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地理标志商标认定出来后在哪里查询
中国商标网是权威的商标免费查询网,由工商总局商标局发布信息,任何人都可以查询。
㈥ 自治区农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属于哪个部门
自治区农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属于自治区农业厅管理。
申请地理标志登记的农产品由申请人,向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经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
㈦ 地理标志属于证明商标的一种,我国目前有几个部门在做这方面的工作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也可以委托商标代理机构。
㈧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申请书应该给哪个部门打
要看当地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属于哪个部门管理的。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非会员(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果想要使用地理标志商标,只要能证明其商品证明该商品的来源与指定生产区域以及产品符合该地理标志商标的品质要求的,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这时候需要申请加入地理标志商标使用单位或向当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具体看当地理标志商标管理情况),获得授权许可后才能使用,未经授权是不能随意使用的。
㈨ 地理标志 到底主管部门是哪家农业部管农产品,工商总局也在管,然后质量总局也可以,到底谁家的审批为准
三部门主管,工商总局的数量多且含境外GIs
㈩ 国家地理商标注册需要农业部门出具证明吗
目前,地理商标注册,申报主体,不能是企业或农业合作社,需要是类似协会等组织才能去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