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地理标志权的特征
地理标志权有六个特征,即:
主体的有效性
客体的特定性
内容的限定性
保护期限的差异性
转让的限制性
地域性具有双重含义。
地理标志权是指为国内法或国际条约所确定的或规定的由地理标志保护的相关权利。
满意请采纳。
❷ 地理标志属于知识产权吗
属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
地理标志权作为一种新型知识产权,具有知识产权的一般性特征,但同时又体现了其自身的独特性特点,主要体现在地理标志权有一个由公权和私权相互融合、相互渗透的内容丰富的权利体系,是一种对国际市场失灵和国家间政府失灵进行双重矫正的产物,是市场调节和国际宏观调控关联耦合的结果。
所谓地理标志权是指为国内法或国际条约所确认的或规定的由地理标志保护的相关权利。 在法律层面上对地理标志予以保护不仅仅是对地理标志的一种技术上的鉴别和判断,更主要的是注重对地理标识进行法律保护的终极目标,明确附着在地理标志上的权利特点和权利内容,从而最终指导立法的方向。
没记错的话知识产权有七项 版权及相关权利,商标,地理标识,集成电路布图,专利,未披露的信息还有工业品外观设计
❸ 什么是地理标志
(1)地理标志证明产品的来源地。使用地理标志的产品必须出产于其所标示的地区。所以地理标志是由地理名称命名的,按照国际惯例,可以作为地理标志名称的地名包括:地方行政区划和特定地点及其他要素。
(2)地理标志证明产品的特殊质量。使用地理标志的产品不仅必须出产于其所标示的地区,而且产品质量或特征完全或主要取决于当地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产品质量或特征与地理环境无关或关系不大的产品,不可以使用地理标志。
❹ 地理标志权法律特征
法律分析:地理标志权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对地理标志所享有的权利。地理标志权具有主体的有限性、客体的特定性、内容的限定性、保护期限的差异性、转让的限制性、地域性具有双重含义六个特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十六条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❺ 什么是地理标志
是鉴别原产于一成员国领土或该领土的一个地区或一地点的产品的标志,该标志产品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确定的特性应主要决定于其原产地。
地理标志主要用于鉴别某一产品的产地,即是该产品的产地标志。地理标志也是知识产权的一种。地理标志统一专用标志,设计理念遵循权威性、代表性、适配性和可识别性原则。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是官方标志,体现庄严、权威的设计特点。
设计选用的是最具代表性的自然地理和人文历史符号,以长城及山峦剪影为前景,以稻穗象征丰收,代表着中国地理标志卓越品质与可靠性。
特征:
1、地域性
知识产权都具有地域性,只有一定范围内才受到保护,但地理标志的地域性由显得更为强烈,因为地理标志不仅存在国家对其实施保护的地域限制,而且其所有者同样受到地域的限制,只有商品来源地的生产者才能使用该地理标志。
2、集团性
地理标志可由商品来源地所有的企业、个人共同使用,只要其生产的商品达到了地理标志所代表的产品的品质,这样在同一地区使用同一地理标志的人就不止一个,使得地理标志的所有者具有集团性。
3、独特性
地理标志作为一种标记与一定的地理区域相联系,其主要的功能就在于使消费者能区分来源于某地区的商品与来源于其它地区的同种商品,从面进行比较、挑选,以找到商品的价值与使用价值的最佳切合点,购买到自己想要的商品。
❻ 简述地理标志权的特征
法律分析:地域性知识产权都具有地域性,只有一定范围内才受到保护,但地理标志的地域性由显得更为强烈,因为地理标志不仅存在国家对其实施保护的地域限制,而且其所有者同样受到地域的限制,只有商品来源地的生产者才能使用该地理标志。
集团性地理标志可由商品来源地所有的企业、个人共同使用,只要其生产的商品达到了地理标志所代表的产品的品质,这样在同一地区使用同一地理标志的人就不止一个,使得地理标志的所有者具有集团性。
独特性地理标志作为一种标记与一定的地理区域相联系,其主要的功能就在于使消费者能区分来源于某地区的商品与来源于其它地区的同种商品,从面进行比较、挑选,以找到商品的价值与使用价值的最佳切合点,购买到自己想要的商品。
主要因素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是影响地理标志的主要因素。其中,自然因素是指原产地的气候、土壤、水质、天然物种等;人文因素是指原产地特有的产品生产工艺、流程、配方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欧洲联盟地理标志保护与合作协定》
第一条 协定范围
一、 本协定适用于原产自双方领土范围内的地理标志产品相关合作,以及对此种地理标志的保护事宜。
二、 双方同意在考虑双方立法发展的情况下,在本协定生效后, 考虑将本协定覆盖的地理标志范围延伸至第一条所列各项法律规定的范围并未覆盖的地理标志类别,特别是手工艺品。
为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所指之目的,双方在附录七中确认的原产自其领土范围内并受到保护的产品,在本协定保护范围扩大后,应根据本协定第三条所列程序给予优先保护。
双方应在本协定生效后两年内审查扩大本协定保护范围的进展,并于此后每两年审查一次。
❼ 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可以授权第三人使用么
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不可以授权第三人使用。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地理标志一直都是作为一种民事法律事务中知识产权的内容加以规定,所以也造就了一批学者直接将地理标志权的法律属性武断地界定为一种私权利。如TRIPS协议明确规定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进而作出“虽然地理标志的使用人不能是某地域内的一个企业或个人,但是这种使用主体的扩大丝毫也不能改变地理标志的私权属性”。依协议规定,赋予利害关系人享有禁止第三人以任何不正当手段使用地理标志的法律救济属于其财产权利的行使和保护。成员域内法为地理标志提供的法律救济不管是民事司法程序还是行政程序,都是对民事权利的保护。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相对独立的民事法律制度,一方面是财产法领域有形财产法律规范和无形财产法律规范分离的结果,另一方面又是知识产权领域私法与公法、实体法与程序法综合的产物,然而公权力的介入,公私法的相互渗透,并未改变知识产权是民事权利的本质属性。上述两种典型的论断都将地理标志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私权利。但不能简单的从TRIPS协议的规定和财产权的浅显认识出发将地理标志权认定为一种私权利。相反,地理标志权兼具私权和公权的特征。如果遵从现行学术研究的态势和公法、私法以及第三法域的分法,它这种法律属性当属于经济法或第三法域性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