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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准时与法定时如何换算

发布时间:2023-07-07 11:39:05

❶ 《知识产权法》中的什么叫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商标是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并且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申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目前国际上保护特色产品的一种通行做法。通过申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可以合理、充分地利用与保存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地理遗产,有效地保护优质特色产品和促进特色行业的发展。

《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1)地理标准时与法定时如何换算扩展阅读:

在商品上使用地理标志,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地理标志是确实存在的地理名称,而不是臆造的、虚构的地名;

2、地理标志的使用人,是该产地利用相同自然条件、采用相同传统技艺的生产经营者;

3、地理标志所附着的商品是驰名的地方特产,在原产地以外的广大地域范围内为公众所知晓。

地理标志权不具有个体专有的独占性。地理标志并非由其所属的某个经营者排他性的享有专利权,而是由某一地区内经营者的代表机构进行注册和管理。

凡该地区内的经营者,符合条件的都可以使用,但不允许由个人独自注册,若独家作为商标注册则势必剥夺该地域内其他经营者的使用权。

地理标志权不具有时间性,地理标志权无保护期间的限制,是一项永久性的财产权利。地理标志权不具有可转让性。

❷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介绍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介绍

一、什么是地理标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TRIPS协议对地理标志的定义:“地理标志是指证明某一产品来源于某一成员国或某一地区或该地区内的某一地点的标志。该产品的某些特定品质、声誉或其他特点在本质上可归因于该地理来源”。

地理标志的基本特征有三点:

1、标明了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来源(即原产地的地理位置);

2、该商品或服务具有独特品质、声誉或其他特点;

3、该品质或特点本质上可归因于其特殊的地理来源。

二、什么是证明商标及集体商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的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不是个别企业的商标,而是多个企业组成的某一组织的商标。集体商标可以使用于商品,也可以使用于服务。集体商标由该组织的成员共同使用,不是该组织的成员不能使用,也不得转让,证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为适应集体商标“共有”和“共用”的特点,它的注册、使用及管理均应制订统一的规则,并将之公诸于众,由集体成员在公众的监督下共同遵守。

证明商标应由某个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注册,由其以外的其他人使用,注册人不能使用。它是用以证明商品或服务本身出自某原产地,或具有某种特定品质的标志。只要当事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这一特定的品质并与注册人履行规定的手续,就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注册人不得拒绝。证明商标是由多个人共同使用的商标,因此其注册、使用及管理需制订统一的管理规则并将之公诸于众,让社会各界共同监督,以保护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品质,保障消费者的利益。

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专用权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三、地理标志与商标的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因此商标中有地理标志或者与地理标志相同或者近似,而其指定使用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容易导致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的,是不得注册的。

四、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按照此法规申请的商标,一般称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集体商标。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证明商标中的一个内容、一种表现形式,是特殊形式的证明商标。证明商标所证明的内容种类很多,包括质量、准确度、商品原产地、服务来源地、材料或制造方式等;而地理标志则是其中证明商品原产地、服务来源地的标记。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也是一种特殊形式的集体商标,是由表明商品或服务的地理原产地在贸易中使用的标识或标志构成。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与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之间也存在着本质的区别,主要如下:

1、在注册主体上,二者的注册主体都不是具体商品或服务的生产者、提供者,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主体是具有检测、监督能力的机构;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注册主体,一般是有识别、监督能力的工、农、商业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

2、在表明来源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与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保证的都是来自指定区域、地域、地点的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品质、特征、信誉,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侧重表明的是来自哪个指定区域、地域、地点;而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更突出的特征是表明商品或服务来自哪个集体,商标使用人与集体的从属关系。

3、在使用主体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使用该标记,具体使用人必须是在该地理位置上利用其资源进行生产、服务的生产者、服务提供者;而根据我国的法律,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注册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使用该商标。

五、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设计要求

(一)、独特

独特是标志设计的基本要求,在视觉上要形成与众不同的视觉感受。应避免形成与各种各样已经注册,并已经使用的现有标志,在名称和形式上相雷同。

(二)、注目

注目是标志所应达到的视觉效果。要求标志在各种不同的环境条件中,都能有较强的.视觉效果。

(三)、通俗

通俗是使标志易于识别、记忆和传播的重要因素。对商标设计应追求名称响亮、动听、顺口;造型简

洁、明晰、易于识别的效果。使商标无论从听觉和视觉,都具有通俗、易记的个性特征。如:“永久”自行车、“扬子”集团、“方正”集团等标志,都具有较广泛的公众审美基础,是将通俗性与独特性相结合的成功范例。

(四)、通用

通用是指标志应具有较为广泛的适应性。标志对通用性的要求,是由标志的功能和需要在不同的载体

和环境中展示、宣传标志的特点决定的。标志的通用性分为三个方面。

1、保证标志在各种环境中的有效识别性。

2、保证标志在各种载体使用中的适用性和谐性。

3、保证标志易于制作和延展使用。

(五)、信息

商标、标志信息的处理和调节,应尽量追求以简练的造型语言,表达出既内涵丰富,又有明确侧重,

并且容易被公众理解的兼容性信息为佳。如中国铁路标志、日本三菱株式会社标志等,具有形象简洁 、个性突出、信息兼容的知觉的特点。

(六)、文化

文化性是商标、标志本身的固有属性。商标、标志中的文化性,是通过商标、标志显现民族传统 、

时代特色、社会风尚、企业或团体理念等精神信息。在具体的商标、标志形象中,所显现出的这些文化属性,又是由标志设计师自觉或不自觉的以自己对事物的理解和构思,自然而然的融合于商标、标志的内容与形式之中的。因此,也可以将商标、标志中的文化性,看作是具体商标、标志的设计风格,或设计品味的特征。

(七)、艺术

标志设计的艺术性,是通过巧妙的构思和技法,将标志的寓意和优美的形式,有机结合时体现出来。

❸ 地理商标的使用及管理

法律分析:拟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应根据产品的类别、范围、知名度、产品的生产销售等方面的因素,分别制订相应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管理规范。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草拟并发布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国家标准;省级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草拟并发布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地方标准。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质量检验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必要时,国家质检总局将组织予以复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十三条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十四条 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第四十条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❹ 和律商标代理人解答:什么是地理标志

和律商标代理人解答:什么是地理标志?
根据《商标法》第16条第2款之规定,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标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从形式上看,地理标志是由一个地名(产地)加某种商品的通用名称构成,如“烟台苹果”、“信阳毛尖”、“镇江香醋”。但是,并非任意一个产地名加一个通用名称就能构成地理标志。地理标志要求商品的特定的品质、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与该产地有密切的联系。这种联系既可以是由于土壤、水流、气候、地貌等自然条件造成的,也可以是人文历史因素决定的。比如烟台特定的地理环境使其能够生产出含糖量高、口感爽脆的苹果。
但地理标志只能让消费者借以区分商品产地,而不能具体到某一个生产者,同时地理标志也不宜有一人垄断。因此,地理标志不能由单个的企业或个人申请注册,只能作为由具备条件的相关组织作为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申请注册。
将地理标志申请未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的,不能拒绝符合条件的商家使用该注册商标。

❺ 商标法中商品的地理标志,怎么理解

地理标志,又称原产地标志(或名称),《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下简称TRIPS协议)第22条第1款将其定义为:“其标志出某商品来源于某成员地域内,或来源于该地域中的地区或某地方,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有关”。我国2001年修订后的《商标法》也增设了地理标志方面的规定,其第16条第2款规定:“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为因素所决定的标志。”从TRIPS协议和我国《商标法》可以看出关于地理标志的定义基本上是相同的:地理标志是表明某一种商品来源于一成员方地域内,或此地理内的一地区并且该产品的特定品质、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相关联的标志。
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商标中有地理标志或者与地理标志相同或者近似,而其指定使用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容易导致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的,不得注册;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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