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创新
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创新
地理标志产品是特色产品,其特色来自自然因素(老天给的)和人文因素(老祖宗传下来的),地理标志的历史性决定了地理标志产品属于传统产品。
传统农产品从现在的市场需求来看或多或少存在一些缺陷,如果不进行创新,很可能被市场逆向淘汰。比如,决定猪肉品质的几项关键指标“玉山黑猪”在全球排名靠前,但这个品种的猪养一年只有100来斤,饲养成本过高,以致消费者难以接受销售价格,因此需要在品种上进行改良。
创新还可以提升地理标志农产品的经济价值,“南丰蜜桔”有1000多年的历史,长期作为贡品,但不耐存储,一过春节就变得寡淡。如果通过创新手段将“南丰蜜桔”销售周期拉长,必然大幅提升产业的收益……
如何创新呢?
这是个复杂的课题,首先要解决创新的机制问题。
1、创新主体问题
问题大家看到了,创新的意愿也有,但是谁来创新?
地理标志属于集体所有,通常由协会或政府机构非市场主体来管理。协会和政府机构不是市场主体,不能从创新中获得直接的经济回报,创新的积极性不高。
按理,市场主体可以从创新中获得回报,应当有创新的意愿。以“玉山黑猪”品种改良为例,地理标志农产品某些方面的创新需要长期、持续的投入,有较高的技术门槛及资金门槛,不是普通的单个市场主体可以承受的。
2、经费问题
创新是要花钱的?十几年前,江西余干县对“余干乌黑鸡”品种进行提纯复壮花费了几千万。像品种改良这样的创新花费的费用数额都小不了,这个经费谁来承担?
普遍的情况是协会组织主要依靠会费支撑,基本没有其他经费来源,无力承担高额的创新成本。如果该地理标志产业没有被政府重视,政府也不会支付创新费用,而个体企业往往没有能力承担。
3、创新成果使用问题
地理标志产品的创新成果具有一定的公共性和外溢性,无论是哪方主体的创新成果,保护范围内的单位对某些创新成果享有普惠的使用权。具有公共性的创新成果如何使用?也是一个课题。
那怎么办?
这得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具体分析,实践中有些做法可以借鉴。
以地理标志“庐山云雾茶”为例。
“庐山云雾茶”在50年代和70年代先后被入选中国十大名茶,“庐山云雾茶”属于群体种,影响茶叶的品相,不利于质量的标准化。“庐山云雾茶”地理标志商标及农产品地理标志均由九江市茶叶产业协会管理。九江市茶叶产业协会委托中国农业科学院茶叶研究所培育新的品种,科研费用由九江市政府支付,成功地培育出几个适合当地的优良新品种,目前有多家企业在育苗,有的由政府采购,分发给种植户,有的走市场销售。
这里提供了一个简单的模式,由协会协调政府出资进行创新,创新成果保护范围内的单位享有使用权。植物新品种属于知识产权,新品种本身就可以获得很高的收益,新品种如何定价?产生的收益如何分配?这些问题不厘清难免会产生纠纷。
创新是地理标志产品必须面对的问题,问题的解决一步一步来,首先要将法律关系理顺,建立适合的创新机制。
2022年1月
B. 国家地理标志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区别
从申请的意义来说,他们是一致的。对于申请人来说有利于产地农业打造知名农产品品牌,提升产地农产品价值,对于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区域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注册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实施品牌化管理战略,有利于培育地方支柱农业产业,形成地域品牌。
从区别上说
申请人的区别:
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的申请人: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关于成立申报机构或指定协会、企业作为申请人
农产品地理标志申报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择优确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行业协会等组织
从措辞上来说申请人是有一定区别,实际上也可以认为都是同一人。
申请条件的区别:
国家地理标志产品
1.在特定地域种植、养殖的产品,决定该产品特殊品质、特色和声誉的主要是当地的自然因素;
2.在产品产地采用特定工艺生产加工,原材料全部来自产品产地,当地的自然环境和生产该产品所采用的特定工艺中的人文因素决定了该产品的特殊品质、特色质量和声誉;
3.在产品产地采用特定工艺生产加工,原材料部分来自其他地区,该产品产地的自然环境和生产该产品所采用的特定工艺中的人文因素决定了该产品的特殊品质、特色质量和声誉。
农产品地理标志
1.产品称谓由地理区域名称和农产品通用名称构成;
2.产品有独特的品质特性或者特定的生产方式;
3.产品品质和特色主要取决于独特的自然生态环境和人文历史因素
4.产品有限定的生产区域范围;
5.产地环境、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
总结一下,区别就是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在命名上不一定需要体现地理区域名称,而农产品地理标志则必须体现,另外农产品地理标志还要求该原材料的产地必须是在申请地,而国家地理标志对原材料的要求可以有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可以理解为,农产品地理标志是初级农产品,不能进行二次加工,而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则有部分是可以进行二次加工的农产品。
申请流程的区别:
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申请流程
总结一下,就是审批对象的区别,国家地理标志产品是有国家工商总局审核颁发的,而农产品地理标志则是由农业部审核颁发的。
C.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介绍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介绍
一、什么是地理标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TRIPS协议对地理标志的定义:“地理标志是指证明某一产品来源于某一成员国或某一地区或该地区内的某一地点的标志。该产品的某些特定品质、声誉或其他特点在本质上可归因于该地理来源”。
地理标志的基本特征有三点:
1、标明了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来源(即原产地的地理位置);
2、该商品或服务具有独特品质、声誉或其他特点;
3、该品质或特点本质上可归因于其特殊的地理来源。
二、什么是证明商标及集体商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的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不是个别企业的商标,而是多个企业组成的某一组织的商标。集体商标可以使用于商品,也可以使用于服务。集体商标由该组织的成员共同使用,不是该组织的成员不能使用,也不得转让,证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为适应集体商标“共有”和“共用”的特点,它的注册、使用及管理均应制订统一的规则,并将之公诸于众,由集体成员在公众的监督下共同遵守。
证明商标应由某个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注册,由其以外的其他人使用,注册人不能使用。它是用以证明商品或服务本身出自某原产地,或具有某种特定品质的标志。只要当事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这一特定的品质并与注册人履行规定的手续,就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注册人不得拒绝。证明商标是由多个人共同使用的商标,因此其注册、使用及管理需制订统一的管理规则并将之公诸于众,让社会各界共同监督,以保护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品质,保障消费者的利益。
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专用权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三、地理标志与商标的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因此商标中有地理标志或者与地理标志相同或者近似,而其指定使用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容易导致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的,是不得注册的。
四、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按照此法规申请的商标,一般称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集体商标。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证明商标中的一个内容、一种表现形式,是特殊形式的证明商标。证明商标所证明的内容种类很多,包括质量、准确度、商品原产地、服务来源地、材料或制造方式等;而地理标志则是其中证明商品原产地、服务来源地的标记。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也是一种特殊形式的集体商标,是由表明商品或服务的地理原产地在贸易中使用的标识或标志构成。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与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之间也存在着本质的区别,主要如下:
1、在注册主体上,二者的注册主体都不是具体商品或服务的生产者、提供者,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主体是具有检测、监督能力的机构;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注册主体,一般是有识别、监督能力的工、农、商业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
2、在表明来源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与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保证的都是来自指定区域、地域、地点的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品质、特征、信誉,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侧重表明的是来自哪个指定区域、地域、地点;而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更突出的特征是表明商品或服务来自哪个集体,商标使用人与集体的从属关系。
3、在使用主体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使用该标记,具体使用人必须是在该地理位置上利用其资源进行生产、服务的生产者、服务提供者;而根据我国的法律,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注册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使用该商标。
五、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设计要求
(一)、独特
独特是标志设计的基本要求,在视觉上要形成与众不同的视觉感受。应避免形成与各种各样已经注册,并已经使用的现有标志,在名称和形式上相雷同。
(二)、注目
注目是标志所应达到的视觉效果。要求标志在各种不同的环境条件中,都能有较强的.视觉效果。
(三)、通俗
通俗是使标志易于识别、记忆和传播的重要因素。对商标设计应追求名称响亮、动听、顺口;造型简
洁、明晰、易于识别的效果。使商标无论从听觉和视觉,都具有通俗、易记的个性特征。如:“永久”自行车、“扬子”集团、“方正”集团等标志,都具有较广泛的公众审美基础,是将通俗性与独特性相结合的成功范例。
(四)、通用
通用是指标志应具有较为广泛的适应性。标志对通用性的要求,是由标志的功能和需要在不同的载体
和环境中展示、宣传标志的特点决定的。标志的通用性分为三个方面。
1、保证标志在各种环境中的有效识别性。
2、保证标志在各种载体使用中的适用性和谐性。
3、保证标志易于制作和延展使用。
(五)、信息
商标、标志信息的处理和调节,应尽量追求以简练的造型语言,表达出既内涵丰富,又有明确侧重,
并且容易被公众理解的兼容性信息为佳。如中国铁路标志、日本三菱株式会社标志等,具有形象简洁 、个性突出、信息兼容的知觉的特点。
(六)、文化
文化性是商标、标志本身的固有属性。商标、标志中的文化性,是通过商标、标志显现民族传统 、
时代特色、社会风尚、企业或团体理念等精神信息。在具体的商标、标志形象中,所显现出的这些文化属性,又是由标志设计师自觉或不自觉的以自己对事物的理解和构思,自然而然的融合于商标、标志的内容与形式之中的。因此,也可以将商标、标志中的文化性,看作是具体商标、标志的设计风格,或设计品味的特征。
(七)、艺术
标志设计的艺术性,是通过巧妙的构思和技法,将标志的寓意和优美的形式,有机结合时体现出来。
D. 地理标志三个专用标志如何使用
地理标志可以看做是靓丽的女子,被上帝赐福,得到她将得到梦想中的幸福,逐利而来的动力驱使地理标志产业的发展,在发展过程中遇到地理标志使用问题。
中国的地理标志有三套马车,即原质检总局、原工商总局、原农业部各有一套。犹如女子有三个爹,他们分别给女儿找女婿,各自给女婿许诺嫁妆。翻译成地理标志行话,“爹爹”就是主管机关,“女婿”可以看作地理标志权利人,“嫁妆”就是地理标志的保护范围。
三个“爹爹”,从时间顺序来看,质检来得最早,工商晚些,而农业部则姗姗来迟。三个“爹爹”选择女婿的标准不一,质检相对挑剔,审核标准比较严。工商则“开明得多”,差不多都行,当农业部也想分一杯羹时,发现来得有些晚,也严苛不起来。
三个“爹爹”脾性大不一样,质检小气,吝啬“嫁妆”,保护范围很小,往往只批几个乡镇。工商也不怎么大方,保护范围只比质检稍微大一些,批十几个乡镇。而农业部则大方得多,整个县都是你的,保护范围往往涵盖整个县(少数为乡镇或地级市)行政区域。
三个“爹爹”分别找女婿,一个女儿可能要嫁不同的女婿。分析2018年以前江西工商和农业的地理标志数据,有20件同时申请了工商和农业的地理标志,其中10个是不同主体。地理标志“庐山云雾茶”工商和农业的地理标志权利主体都是九江茶叶产业协会,但是质检的地理标志却由另一个机构所得。
三个“爹爹”分别选了不同的“女婿”,“一女几嫁”当然是不行的。地方政府自有解决办法,比如地理标志“南丰蜜桔”三个部门分别给了三个不同的主体,南丰县政府通过文件形式,将三个地理标志的管理权统一授权给了一家单位。由地方政府协调将几个地理标志的管理权授权给一家,这到符合“中国特色”的解决方式。
三个“爹爹”不同脾性造成地理标志保护范围不一样,政府出面协调选好了“女婿”,“嫁妆”又出了问题。三个“爹爹”给了三个专用标志,这可不能乱贴,否则就是欺诈。还好,2021年后,质检和工商统一用“红标”了,农业还是自己的标,三个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怎么许可使用?
地理标志也衍生出一些概念,其中有“大产区”、“小产区”或者“核心产区”等,概念各自的意思不言而喻。从审批的实际情况来看,质检和工商审批的保护范围往往比农业的小。
这样,用“中国式智慧”提出中国式解决方案:质检和工商的地理标志以其中保护范围最大的为准,将这个保护范围视为“小产区”或“核心产区”,许可使用合并后的“红标”,将农业的保护范围视为“大产区”,“小产区”之外的许可使用农业的专用标志。
备注:后来审批的地理标志保护范围都扩大了,本文仅对以前老的地理标志提出解决方案。
文中的质检是原质检总局,工商是原工商总局,农业是原农业部。
2020年6月
E. 为什么需要保护地理标志
消费者把地理标志理解为代表产品原产地和品质的标记。地理标志中有很多已经取得了富有价值的声誉;如果对其不加以适当保护,那么不正当的商业行为就可能从中进行鱼目混珠。未经授权的当事方虚假使用地理标志的行为,例如把并非生长在大吉岭茶园的茶叶冠以“大吉岭”的名称,损害了消费者和合法的生产者。使消费者受到蒙骗,让其误以为他们所购买的是具有特殊品质和特点的真货,而实际上他们所购买的是一种毫无价值的赝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