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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利用好地理商标

发布时间:2023-07-22 01:41:19

‘壹’ 如何提升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率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有两个,一个红色的,一个绿色的,民间俗称红标和绿标。红标市场监督局管,绿标农业部门管。

为了提升红标的使用率,地方市场监督局的工作人员也是辛苦,一遍一遍往企业跑,要求企业申请使用红标,可是这家企业是否可以申请使用红标,工作人员都没有搞清楚,可见地方市场监督局工作人员对红标的申请使用制度还没有弄清楚。

申请使用红标,不仅是县级市场监督部门没有弄清楚,省一级也未必弄清楚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将红标审核的权限下放给各省,各省有各自的政策,有的几天就审核通过,有的几个月也不审核。有些省干脆将审核权下放到市里,市里的市场监督局当成了大事,由党委会开会研究怎么做,会议决定将相关审核委托给了县里。如此一来增加了许多行政环节,大大降低了行政效率。

有必要这么复杂吗?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废除原工商局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之前,工商认定的地理标志合法使用人只要向地理标志商标注册人申请即可,农产品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依然只需要向农产品地理标志证书持有人申请即可。弄得这么复杂,这么小心翼翼,其实就是市场监督局对地理标志制度了解的不够。因为机构调整,人员变动,相关人员对地理标志制度的不了解也可以理解,针对性的系统培训就解决了。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主体主要还是企业,从市场终端来看,无论是红标还是绿标使用率都很低。而“绿色食品”、“有机产品”标志使用率显然高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几个数量级。这几个标志都有相同的作用:为产品背书,标示产品品质/ 质量与众不同,能够带来溢价或提升销量。绿色和有机努努力都可以拿到,地理标志是先天性的稀缺资源,地理标志含金量更高。同样是标志,为什么企业厚此薄彼呢?据我调研,是企业对地理标志的了解不够。农产品地理标志有专门的内审员培训,每个企业培养一个懂地理标志的人,这个是很好的办法。

推广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有相应的扶持资金,却被撒了胡椒面,效果并不显现。如果有可能我到建议一个省重点打造一个,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经费用在一个地理标志,打造一个标杆模板,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由榜样去带动。

总之,因为地理标志相对是个新事物,无论是政府主管单位还是企业,还不太了解,制约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推广使用,有针对性的专门培训是必要的。另外,在扶持政策上要调整,不妨先重点打造一个标杆。

2021年6月

‘贰’ 申请和使用地理标志商标需要符合哪些要求

地理标志作为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在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业效益、促进定向扶贫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当一个产品贴上特定的地理标志时,它与特定的地理和人文因素相联系,即产品质量和质量的最有力证明,使该产品具有其他同类产品所不具备的独特优势,并将这种优势转化为市场竞争力。地理标志商标的应用将带来更高的经济价值。

在申请地理标志注册时,地理标志适用地理范围的划分非常重要。这里的地区不需要与该地区目前行政区划的名称和范围完全一致。我们应该非常谨慎地划定地理范围,尊重传统和历史,尊重当地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具有地理标志监督检测能力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检测资格证书或者当地政府出具的关于其检测能力的证明文件,以及申请人拥有的专业检测设备和专业检测人员名单。

‘叁’ 如何使用工商总局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所指的专用标志,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为地理标志产品设立的专用标志,用以表明使用该专用标志的产品的地理标志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

一、专用标志的构成专用标志的基本图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中英文字样、中国地理标志字样、GI的变形字体、小麦和天坛图形构成,绿色(C:60 M:0 Y:100 K:0; C:100 M:0 Y:100 K:50)和黄色(C:0 M:20 Y:100 K:0)为专用标志的基本组成色。

二、专用标志的使用已注册地理标志的合法使用人可以同时在其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该专用标志,并可以标明该地理标志注册号。

专用标志使用人可以将专用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使用专用标志无需缴纳任何费用。

专用标志应与地理标志一同使用,不得单独使用。地理标志注册人应对专用标志使用人的使用行为进行监督。专用标志应严格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颁布的专用标志样式使用,不得随意变化。

此外,《办法》指出专用标志属于我国《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保护的官方标志,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专用标志实施管理;对于擅自使用专用标志,或者使用与专用标志近似的标记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依照《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肆’ 有谁知道地理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

根据《商标法》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规定
第四章 标准制定及专用标志使用
第十七条 拟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应根据产品的类别、范围、知名度、产品的生产销售等方面的因素,分别制订相应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管理规范。
第十八条 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草拟并发布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国家标准;省级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草拟并发布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地方标准。
第十九条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质量检验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必要时,国家质检总局将组织予以复检。
第二十条 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应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品产自特定地域的证明。
(三)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上述申请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审核,并经国家
质检总局审査合格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生产者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伍’ 地理商标的使用及管理

法律分析:拟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应根据产品的类别、范围、知名度、产品的生产销售等方面的因素,分别制订相应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管理规范。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草拟并发布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国家标准;省级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草拟并发布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地方标准。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质量检验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必要时,国家质检总局将组织予以复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十三条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十四条 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第四十条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陆’ 国家地理标志商标对当地发展有什么用处麻烦告诉我

国家地理标志商标的作用。
在今年以来,在网上看到新闻报道:获得国家地理标志商标的地区确实不少。地方获得国家地理标志商标是跟当地重视商标战略分不开。国家地理标志商标有利用对该商标的产品质量标准、产品经营范围进行有效的规范化,有利于维护地区特色品牌与产品声誉,有利于提高国内外市场知名度与附加值,有利于保护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荣获国家地理标志商标的数量不少,都是知名度较高的商标标志。
近年来,获得国家地理标志商标的为数不少。“淮南豆腐”荣获国家地理标志商标、“保安水芹菜”荣获中国地理标志商标、“福鼎黄栀子”荣获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新洲“城楼寨茶”获国家地理标志商标、“柳店韭菜”获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这些获得国家地理标志商标的都是在特定的地域里具有质量品质好、声誉响亮、知名度较高的商标标志,深受广大消费者信赖与认可。
国家地理标志商标对当地发展的作用。
国家地理标志商标在不仅仅在国内受到保护,在国际上亦受到认可和保护,随着荣获国家地理标志商标的产品其附加值将会在为提升,带动当地的经济不断快速发展,国家地理标志商标将会助阵品牌农业的不断发展,国家地理标志商标将会维护产品的声誉,推动该产品产业健康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柒’ 如何提升地理标志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加强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既可以利用我国已经形成的众多的名优特产,创建我国自己的世界品牌。又可以突破当今世界经济强国以技术标准、专利技术等一系列措施所构筑的贸易壁垒,从而提高中国地理标志产品特别是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所以,大力宣传知识产权保护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普及和提高全民的知识产权意识是一项意义重大的工作。
定 义
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本协定的地理标志,是指下列标志:其标示出某商品来源于某成员地域内,或来源于该地域中的某地区或某地方,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相关联”。我国于2001年12月1日起开始实行的新《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地理标志是指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地理标志一般是由“地理名称”和“产品名称”组合而成,像“北京烤鸭”、“荔浦芋头”、“景德镇瓷器”、“吐鲁番葡萄”、“阳澄湖大闸蟹”、“昌黎葡萄酒”等都是颇具地域特色的产品地理标志,这些优质产品不仅在我国人人皆知,而且还蜚声海外。
在商品的贸易流通中,标有地理标志的商品。不仅能起到标示某种商品来源的作用,更重要的是它还标示着这种商品恒定的质量、信誉、特征和风格。
我们应当清楚地认识到,地理标志是一项重要的无形资产,它具有财产权的性质。地理标志作为一种自然和人文的资源,是历史形成的,是稀缺的,也是不可再生的。地理标志的这种知识产权属性,是它的本质属性。所以说,地理标志既是商品产地的标志,也是商品质量的标志,更是一种知识产权。
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是WTO知识产权协定的重要内容之一。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明确指出,地理标志与商标、专利、着作权都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地理标志可以得到永久保护的法律属性又不同于其他的知识产权。其他知识产权如专利、商标和版权中的财产权都有时间性的限制,权利人在法律赋予的保护期内具有专有权,但过了保护期限则该智力成果就进入公共领域,成为人类的共同财富,任何人都可无偿使用。而地理标志则没有时间方面的限制要求。
意 义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是WTO的重要协定之一,给予各WTO成员方以知识产权方面的保护是我们作为其成员必须遵守和履行的义务。为了与该协定保持一致,我们国家修改了《商标法》,将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纳入了法律的轨道。这是我国政府加大对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力度的新举措,更是我国积极参与全球经济一体化运做的具体表现.
地理标志是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它作为一种无形的资产,其商业开发价值十分巨大,2004年8月10日,当时的国务院副总理吴仪在《关于运用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促进农民增收的意见的报告》上批示“运用商标和地理标识促农增收是个好办法”,要求切实抓紧落实。所以,大力宣传知识产权保护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普及和提高全民的知识产权意识是一项意义重大而有益的工作。
首先,加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既可以利用我国已经形成的众多的名优特产,创建我们本国自己的世界品牌。又可以突破当今世界经济强国以技术标准、专利技术、环保标准、反倾销等一系列措施所构筑的贸易壁垒,从而提高中国地理标志产品特别是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其二,对地理标志的使用和保护,不仅给地方经济注入了活力,而且还能够为区域品牌产品的生产企业带来核心竞争力和无限商机。如
“吐鲁番葡萄”、“荔浦芋头”,还有我们河北的“昌黎葡萄酒”等产品在申请和使用了“地理标志”后,其产品附加值大幅提升。国家工商局的统计数字表明,已经获得地理标志注册保护的农产品的收购价格普遍得到了上涨。
其三,加强对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将会规范和保障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秩序。这不仅有利于我国的贸易和投资得到公正的待遇,避免一些外国投机商人恶意抢注或假冒中国的知名品牌,保护我国正当的经济利益,而且还可以有利地打击某些国内企业假冒地理标志产品,以次充好、粗制滥造的非法行为。可以说,对于地理标志的保护工作,实际上也是对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过程、产品质量和市场销售情况的一种监督和控制。
其四,开展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可以把分散的农户和小企业通过以地理标志保护这条知识产权为纽带的方式联系在一起,通过龙头企业把他们连接到市场上去,使他们能够有机会更多地分享地理标志产品生产和销售的市场利益。这对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提高农民收入增长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措 施
1.
认真学习和研究《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借鉴国外在这方面的有益经验,建立专门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机构,直接负责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的审核、注册、管理和市场监督工作,最大限度地发挥WTO知识产权协定对我国特色产品的保护力度,增强我国地理标志产品的国际市场竞争力。
2. 制定地理标志产品的监督管理制度。使地理标志的商品不仅符合其地域条件,更应符合其传统的特色和质量要求。确保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和信誉,使我们的地方特色产品在国内外市场上畅销不衰。
3.
加大对地理标志保护工作的宣传力度。由于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在我国起步较晚,部分企业和消费者对该制度的了解不多,我们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运用广播、电视、报刊、培训班、法律知识考试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地理标志保护工作方面的知识,使人们认识到:地理标志保护工作的作用是保护属于当地人民的知识产权,直接受益的是产品的生产者和消费者。加强地理标志保护工作不仅能够保护我们国家特色产品的品牌,而且能够提高这些产品在国内和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使我们国家在全球经济大市场中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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