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为什么要做地理信息数据采集
显示和描述的技术系统.它在资源清查,城市规划,土地调查,国防军事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在地理信息系统中,数据采集是不可或缺的一个部分,
B. 地理信息是干什么的
地理信息是关于采集、存储、管理、分析和表达空间数据的信息,它既是表达、模拟现实空间世界和进行空间数据处理分析的“工具”,也可看作是人们用于解决空间问题的“资源”,同时还是一门关于空间信息处理分析的“科学技术”,它广泛用于农业、军事、气象等领域。
C. 地理信息系统功能的数据采集与编辑
数据采集与编辑是GIS的基本功能,主要用于获取数据,保证地理信息系统数据库中的数据在内容与空间上的完整性、数值逻辑一致性与正确性等。
可用于地理信息系统数据采集的方法与技术很多。大多数GIS的地理数据来源于纸质地图,常用的方法是数字化扫描,如手扶跟踪数字化仪。随着技术的发展,信息共享与自动化数据输入成为地理信息系统研究的重要内容。自动化扫描输入与遥感数据集成最为人们所关注。随着扫描技术的应用与改进,实现扫描数据的自动化编辑与处理仍是地理信息系统数据获取研究的主要技术关键。交互式地图识别是自动化扫描输入方法的一种较为现实的途径。
遥感数据集成是另外一种新型数据采集方式。遥感数据已经成为GIS的重要数据来源,与地图数据不同的是,遥感数据输入到GIS较为容易,但如果通过对遥感图像的解释来采集和编译地理信息则是一件较为困难的事情。因此,GIS中开始大量融入图像处理技术,许多成熟的GIS产品(如MAPGIS)中都具有功能齐全的图像处理子系统。
地理数据采集的另一项主要技术进展是GPS技术在测绘中的应用。GPS可以准确、快速地确定人或物在地球表面的位置,因此,可以利用GPS辅助原始地理信息的采集。
D. 地理信息系统的数据来源
GIS(地理信息系统)的数据源有:地图数据 ,遥感数据,文本数据,统计数据,实测数据,多媒体数据和已有系统的数据。
(1)空间数据:野外数据采集和地图数字化。对于大比例尺的城市地理信息系统而言,野外数据采集可能是一个主要手段。野外数据采集的方式有平板测量、全站仪测量、GPS测量。另外,地图数字化目前仍是GIS中获取数据的主要手段。地图数字化有两种作业方式:数字化仪的手扶跟踪数字化和地图扫描数字化。
(2)属性数据:一般为字符串和数字,一般采用键盘输入,它的获取主要在于资料的收集。
地理信息系统(Geographic Information System或 Geo-Information system,GIS)有时又称为“地学信息系统”。它是一种特定的十分重要的空间信息系统。它是在计算机硬、软件系统支持下,对整个或部分地球表层(包括大气层)空间中的有关地理分布数据进行采集、储存、管理、运算、分析、显示和描述的技术系统。
地理信息系统(GIS,Geographic Information System)是一门综合性学科,结合地理学与地图学以及遥感和计算机科学,已经广泛的应用在不同的领域,是用于输入、存储、查询、分析和显示地理数据的计算机系统,随着GIS的发展,也有称GIS为“地理信息科学”(Geographic Information Science),近年来,也有称GIS为"地理信息服务"(Geographic Information service)。GIS是一种基于计算机的工具,它可以对空间信息进行分析和处理(简而言之,是对地球上存在的现象和发生的事件进行成图和分析)。 GIS 技术把地图这种独特的视觉化效果和地理分析功能与一般的数据库操作(例如查询和统计分析等)集成在一起。
E. 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工作的管理,确保对外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权威性和准确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公布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公布管理工作。第四条 在行政管理、新闻传播、对外交流等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公开出版的教材以及需要使用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应当使用依法公布的数据。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重要自然和人文地理实体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长度等位置信息数据和重要属性信息数据。主要包括:
(一)涉及国家主权、政治主张的地理信息数据;
(二)国界、国家面积、国家海岸线长度,国家版图重要特征点、地势、地貌分区位置等地理信息数据;
(三)拟冠以“全国”、“中国”、“中华”、“国家”等字样的地理信息数据;
(四)经相邻省级人民政府联合勘定并经国务院批复的省级界线长度及行政区域面积,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岸线长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以及需要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其他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第六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单位和个人(以下称为建议人)提出的审核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建议。
建议人也可以直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建议。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建议转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第七条 建议人建议审核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应当向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书面资料:
(一)建议人基本情况;
(二)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详细数据成果资料,科学性及公布的必要性说明;
(三)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获取的技术方案及对数据验收评估的有关资料;
(四)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建议人为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的,可以不提供前款(一)规定的资料。第八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议人建议审核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资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通知建议人。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原因。第九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建议人提交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进行审核。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公布的必要性;
(二)提交的有关资料的真实性与完整性;
(三)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可靠性与科学性;
(四)重要地理信息数据是否符合国家利益,是否影响国家安全;
(五) 与相关历史数据、已公布数据的对比。第十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军队测绘主管部门,对通过审核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公布的必要性、公布部门等内容进行会商,并向国务院上报公布建议。第十一条 国务院批准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公布。
重要地理信息数据以公告形式公布,并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或者互联网上刊登。第十二条 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公布时,应当注明审核、公布部门。第十三条 依照本规定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在公布时将公布公告抄送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第十四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公布公告后,应当在10日内书面通知建议人。建议人建议审核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在受理后未被批准公布的,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建议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擅自发布已经国务院批准并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二)擅自发布未经国务院批准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擅自发布已经国务院批准并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二)擅自发布未经国务院批准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