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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共多少项

发布时间:2022-05-03 07:23:02

㈠ 测绘方面的国家标准有哪些

这里面都有:
http://wenku..com/view/7b74bdc6aa00b52acfc7cab9.html

㈡ 划重点丨测绘地理信息“十三五”规划说了啥

一、发展现状与面临形势(一)“十二五”主要成就发展方向更加明确。确立了“全力做好测绘地理信息服务保障,大力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尽责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的发展定位,明确了测绘地理信息总体发展思路。发展基础更为坚实。统筹建成2200多个站组成的全国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网,基本形成全国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实现我国陆地国土1:5万基础地理信息全部覆盖和重点要素年度更新、全要素每五年更新,基本完成省级1:1万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建设。“资源三号”卫星影像全球有效覆盖达7112万平方千米,后续星研建进展顺利。“天地图”实现30个省级节点、205个市(县)级节点与国家级主节点服务聚合,形成网络化地理信息服务合力。333个地级城市和476个县级城市数字城市建设全面铺开。全国智慧城市试点取得阶段性成果。完成了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形成了天空地一体化的数据获取能力。测绘科技创新能力稳步提升,机载雷达测图系统、大规模集群化遥感数据处理系统、无人飞行器航摄系统等方面建设取得重要突破,研制的30米分辨率全球地表覆盖数据产品在国际上产生重要影响。全面改革扎实推进。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取消和下放1/3行政审批事项。政企分离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积极推进。积极引导地理信息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共建科技创新平台。修订印发《地图管理条例》,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修订。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不断深化,地图市场特别是互联网地图市场更加规范。服务成效日益彰显。形成1000多个基于“天地图”的业务化应用。累计开发数字城市应用系统超过5600个。为APEC会议、第三次经济普查、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不动产登记等重大事项和各级政府决策、环境治理等重要方面提供高效有力的技术支持与产品服务。地理信息产业形成千亿级的产业规模。(二)“十三五”发展形势经济社会发展对测绘地理信息提出新需求。“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和长江经济带发展等重大战略实施,为创新地理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模式,全方位做好支撑保障提出更高要求。拓展我国经济发展空间、实施“走出去”战略和促进海洋经济发展,需要进一步拓展测绘地理信息覆盖范围。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推进“多规合一”,需要加快提升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深度和广度。落实“互联网+”、“中国制造2025”、“促进大数据发展”等行动计划,为发展地理信息产业提供了更加广阔的舞台。总体国家安全观赋予测绘地理信息新使命。地理信息作为国家重要的基础性、战略性信息资源,在维护国家安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今后一个时期,为应对地缘政治压力、保障边境地区稳定、维护我国海洋权益和全球战略利益,需要进一步加强海洋、边境地区乃至全球的地理信息资源开发建设。科学技术快速发展为测绘地理信息发展注入新动力。我国测绘地理信息技术与以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加速融合,催生各种地理信息新应用、新产品和新服务。北斗卫星导航系统、现代测绘基准体系、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等基础设施不断完善,机载雷达、无人机、倾斜摄影等新型技术装备在测绘地理信息领域的应用日益广泛,将极大地提升生产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加强基础测绘、监测地理国情、强化公共服务、壮大地信产业、维护国家安全、建设测绘强国”的总体发展思路。(二)基本原则——坚持科学发展。——坚持深化改革。——坚持法治建设。(三)发展目标到2020年,形成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的测绘地理信息管理体制机制和国家地理信息安全监管体系,构建新型基础测绘、地理国情监测、应急测绘、航空航天遥感测绘、全球地理信息资源开发等协同发展的公益性保障服务体系,显着提升地理信息产业对国民经济的贡献率,使我国测绘地理信息整体实力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开创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的新格局。——地理信息资源更加丰富。统筹建成2500个以上站点规模的全国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网,陆海一体的现代测绘基准体系进一步完善。获取“一带一路”沿线及重点区域的地理信息资源。海洋地理信息资源开发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果。基础地理信息、地理国情信息、应急测绘保障信息等资源实现有效融合。——公共服务保障更加有力。基础测绘成果供给更加有效。向相关行业和社会公众提供高精度位置服务的能力全面形成。地理国情监测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实现监测业务常态化。基本建成4小时抵达80%陆地国土和重点海域、覆盖全国的应急测绘体系。“天地图”具备全球地理信息服务能力。建成一批智慧城市时空信息云平台。——自主创新能力明显提高。科技体制改革、自主创新和成果转化等取得重大突破,市场导向的技术创新机制更加健全,人才、资本、技术、知识自由流动,企业、科研院所、高校、事业单位协同创新,科技创新资源配置更加优化,自主创新效率显着提升。测绘地理信息标准体系更加科学完善。——依法行政能力全面提升。测绘地理信息法律规范体系更加完备,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体系基本形成。——产业竞争能力显着增强。地理信息产业保持较高的增长速度,2020年总产值超过8000亿元,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龙头企业和较好成长性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形成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自主品牌。三、重点任务打造由新型基础测绘、地理国情监测、应急测绘、航空航天遥感测绘、全球地理信息资源开发等“五大业务”构成的公益性保障服务体系。(一)推进新型基础测绘建设按照陆海兼顾、联动更新、按需服务、开放共享的要求,构建以北斗卫星以及自主技术装备为主要支撑的现代测绘基准体系。1、加快现代测绘基准体系建设 实现我国地心坐标框架的动态维持与更新,形成覆盖全国的分米级实时位置服务能力,全面提升基准和位置服务水平。统筹开展全国似大地水准面精化工作,建成新一代全国统一的厘米级似大地水准面。完善国家重力基准,开展重力空白区航空重力测量,构建新一代高阶重力场模型。建立国家测绘基准数据库,提升测绘基准成果的管理和社会化服务水平。强化国家、行业及地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统筹管理、资源整合、数据共享,加强测绘基准服务机构建设,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形成一体化管理和协同服务机制。深入推进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应用,拓展测绘地理信息领域北斗卫星导航系统的业务范围、产品体系和服务模式。2、加强基础地理信息资源建设扩大高精度基础地理信息覆盖范围,实现省级基础地理信息对陆地国土必要覆盖,市县级基础地理信息对全国县级以上城镇建成区全面覆盖。完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联动更新机制,持续做好国家级基础地理信息重点要素年度更新,省级基础地理信息按需更新,城市重点区域大比例尺基础地理信息及时更新。进一步加强边疆地区、农村地区、自然灾害频发地区基础测绘工作。持续推进我国海岛(礁)测绘工作。组织开展海洋地理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战略研究和规划编制工作,沿海地区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沿海滩涂、近海海域等测绘工作。持续开展极地测绘工作,提升服务极地考察活动能力。继续推进内陆水体水下地形测绘。加快开展地下管线测绘,构建地下管线信息系统。3、开展新型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建设优化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模型与结构,丰富数据内容,拓展社会、经济、人文、资源、环境等要素,建成综合性强、应用面广、标准化程度高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体系,形成全国基础测绘成果“一个库”。选择合适地区开展新型基础测绘试点。探索建立基于地理实体的成果采集和管理模式,逐步推动现有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向地理实体数据库的转型,实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集成应用和联动更新。(二)开展地理国情常态化监测形成一批具有影响力的监测成果。1、开展基础性和专题性监测对我国陆地国土范围的地形地貌、植被覆盖、水域、荒漠与裸露地等自然地理要素以及与人类活动密切相关的交通网络、居民地与设施、地理单元等人文地理要素开展基础性监测。适时开展“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和长江经济带发展等国家重大战略实施及国家级新区建设格局、全国地级以上城市空间格局、生态安全屏障建设、海岸带保护利用状况等专题性监测。开展地理国情监测服务于空间性规划“多规合一”和主体功能区建设,推进地理国情监测服务于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资源环境承载力监测预警评价、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等生态文明体制改革重点领域。2、形成常态化监测支撑体系充分利用各种对地观测技术手段,建立空天地多方位、立体化的地理国情监测网络。构建地理国情信息时空数据库,建立地理国情信息在线服务平台。开展统计分析、数据挖掘和开发应用,形成多样化的监测成果。完善地理国情监测的内容指标、技术规范、工艺流程,形成地理国情常态化监测能力。逐步完善地理国情监测组织实施、部门协作及信息发布等机制。推动各地将地理国情监测纳入年度计划和部门预算管理。(三)加强应急测绘建设1、建立应急测绘业务体系根据国家应急规划和应急体系建设要求,完善应急测绘体制机制,重点加强联动响应、资源统筹、数据服务以及日常运维等机制建设。按照上下协同、部门协作、军民融合的原则,合理划分保障区域,明确保障职责,布局国家应急测绘业务体系,建立健全应急测绘标准。加强应急测绘业务机构以及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增强国家和省级应急测绘专业力量。2、强化应急测绘综合保障加强国家航空应急测绘能力,建设12个国家航空应急测绘保障区,重点装备高性能无人机航空测绘应急系统。增强国家应急测绘现场勘测能力,建设3支国家应急测绘保障分队,重点装备多功能、集成化的地面采集与处理设备。提升国家应急测绘数据处理能力,重点加强数据快速处理、制图、存储和服务等系统建设。提高国家应急测绘资源共享能力,建成国家应急测绘资源数据共享网络及平台,丰富国家应急测绘基础底图数据库。各地针对当地特点和需求,开展区域性应急测绘保障能力建设,加强协作,实现军地、部门、区域应急测绘资源的高效共享和协同服务。(四)统筹航空航天遥感测绘进一步建立健全国家航空航天测绘遥感影像资料获取的统筹协调和资源共享机制,实现多种类、多分辨率航空航天遥感影像对重点区域的及时覆盖,对陆地国土的全面覆盖,以及对境外区域的有序覆盖。1、加强航空航天遥感影像获取和管理实现优于2.5米分辨率卫星影像每年全面覆盖陆地国土一次。获取我国500万平方千米优于1米分辨率影像。加大城市地区优于0.2米分辨率的航空影像获取力度。推进机载激光雷达、倾斜摄影、航空重力等新技术生产应用。加强航空航天遥感影像获取的统筹规划,建立国家基础航空摄影定期分区更新机制、航天遥感影像数据分级分区获取机制。完善航空航天遥感影像的保管、提供、使用制度以及资料信息定期发布制度。2、强化航空航天遥感影像应用服务建立和完善系列测绘卫星应用系统,提升卫星测绘数据获取、处理、提供的业务能力。完善航空航天遥感影像产品体系,加大立体测绘影像产品、专题应用产品及增值产品的开发力度。推进多传感器、多视角、多时相遥感影像数据的标准化处理,基于倾斜航空摄影测量、卫星立体测绘等技术,建设高识别度、高容量、高现势性的三维实景中国影像数据库及信息服务系统,形成常态化的航空航天遥感影像产品生产和分发服务能力。探索建立测绘卫星用户委员会机制,理顺卫星用户与卫星运营单位之间的关系,促进卫星测绘应用的深度和广度。(五)推进全球地理信息资源开发建立全球地理信息数据采集、管理与在线服务一体化的生产技术支持体系。1、加快全球地理信息资源建设加强全球地理信息资源建设的顶层设计,确定建设重点、细化建设内容、明确技术路线。加快形成全球多尺度地理信息数据快速采集与处理能力,逐步拓展全球地理信息资源的覆盖和更新范围。完成“一带一路”沿线及重点区域约4500万平方千米多分辨率数字正射影像、数字地表模型及地理名称等数据生产,开展中巴经济走廊、东盟非盟等重要区域的数字高程模型、核心矢量要素、多时相地表覆盖等数据生产。加快建立多分辨率、多时相的全球地理信息数据库,形成多尺度、多类型、多样式的全球地理信息产品。2、强化全球地理信息服务应用依托国家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构建境外分布式数据中心,形成全球地理信息服务能力。强化与北斗卫星导航定位系统的集成,完善边境地区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网,形成高精度位置服务能力。构建国产卫星海外接收站及处理系统,提高全球卫星资源接收处理能力。制定全球地理信息数据产品、生产工艺及应用服务标准规范。构建全球地理信息资源快速处理、高效管理、动态更新与实时服务的技术装备体系。四、能力建设全面提升公共服务有效供给能力、基础设施装备保障能力、地理信息产业竞争能力、创新驱动发展能力和协调融合发展能力。(一)提升公共服务能力构建以“五大业务”为支撑的公益性服务体系,建立起保证基本公共需求和增强按需定制服务相协调的服务架构。1、加强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面向全社会对测绘地理信息的基本公共需求,深化供给侧改革,强化新型基础测绘和航空航天遥感测绘等普惠性服务的有效供给。扩展基础测绘成果内容,发展以地理实体为主要表现形式的公共产品。推出标准化的三维实景影像产品,拓宽应用领域、提高应用频次。加强服务流程信息化建设,简化成果提供审批程序,提升公共服务效率。开展服务“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和长江经济带发展等重大战略的区域性地图产品、反映国家辉煌成就地图产品、国家大地图集、城市地图集等系列专题地图编制工作。2、拓宽公共服务的发展空间针对经济社会发展对测绘地理信息的多样化需求,拓展定制化专题服务的领域。围绕区域协调发展、国土空间开发、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生态环境保护、新型城镇化建设等开展重要地理国情监测,服务国家重大战略的实施和全面深化改革重大事项的落实。强化城市地下、水体水下应急测绘保障能力,做好基于地理空间的孕灾环境分析和监测服务。拓展全球地理信息资源应用服务领域。在继续做好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基础上,健全数字城市维护更新和管理应用的长效机制,推进智慧城市时空信息云平台试点示范应用,提升对城市精细化管理的支撑能力。探索建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新型测绘地理信息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加强政府与企业在地理信息资源开发服务中的合作。3、提升网络化综合服务水平强化“天地图”公益性服务的战略性地位。建设“天地图”国家数据中心、区域数据中心,融合集成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地理国情信息时空数据库、国家应急测绘基础底图数据库等信息资源,整合政府部门权威信息和全球热点地区重要信息,加强地理信息大数据开放共享和深化应用。加强涉密版、政务版“天地图”的统筹建设,发挥其以地理信息聚合部门数据、促进部门之间信息共享的基础平台作用。充分利用市场机制推动公众版“天地图”建设,惠及群众生产生活。推出覆盖全行业、一站式的地理信息资源目录服务系统。(二)提升基础设施装备保障能力以加强重大技术装备建设为重点,进一步完善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推动生产、服务技术体系的网络化、信息化和智能化改造,满足“五大业务”协同发展的迫切需要。1、加快装备现代化积极推动“资源三号”后续光学卫星和雷达卫星、重力卫星等的立项、研制和发射,逐步形成多源航天遥感数据获取体系。加快建设多分辨率、多传感器、全天候综合航空遥感体系,大力发展长航时航空遥感平台,促进无人飞机、轻型飞机、浮空器等新型平台和机载激光雷达、重力仪、倾斜摄影仪等新型传感器的推广应用,配套建设数据传输和通信指挥系统。加快推进地理信息地面获取技术装备的更新换代,提高水下、地下测量装备水平。加强数据规模化快速处理系统建设,提高多源海量数据综合处理的自动化、智能化和实时化水平。进一步完善测绘产品质量检验和测绘仪器计量检测体系。探索建立卫星测绘应用系统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多元化投入机制。2、推进生产服务体系信息化加快生产流程的信息化改造,提升生产服务的信息化、智能化水平。整合核心技术、重大装备、资料数据等方面资源,建设生产管理信息平台,形成生产原始资料数据集中管理、分布式处理、生产质量统一监管和生产成果集中入库管理的信息化测绘地理信息生产布局。加强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依托国家电子政务内外网资源,构建国家、省、市三级互联互通的测绘地理信息传输网络。3、增强安全防护能力建设国家互联网地理信息安全监管平台,形成由国家级互联网地图监管中心和省级互联网监管分节点组成、上下联动的监控网络。加强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和运行的安全管理,同步规划、设计和建设相关安全基础设施。加快开展网络基础设施核查分类,完成网络基础设施更新改造,大力推进行业等级保护和分级保护工作,加强关键网络基础设施和重要信息系统安全保障。完善地理信息定密和新技术测绘成果公开使用政策,加强新型地理信息成果保密处理技术研究,促进地理信息安全使用。加强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提高公民对地理信息安全维护的意识和能力。(三)提升地理信息产业竞争能力推动地理信息产业向价值链高端延伸,向精细化和高品质转变。1、发展地理信息产业重点领域大力发展测绘遥感数据服务,开展测绘航空航天遥感数据的商业化获取和增值服务,建成较为完整的测绘航空航天遥感数据获取、处理、服务产业链,培育3-5 家测绘遥感数据服务龙头企业。推动地理信息系统通用软件开发应用,推进高性能遥感数据处理软件以及行业领域应用软件的产品化和产业化,培育2-3家以地理信息软件开发和集成为核心业务的龙头企业。引导和推进现代高端测绘地理信息技术装备制造业的资源整合,紧密结合“中国制造2025”行动计划,发展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端遥感技术装备和高端地面测绘装备生产制造企业。推进地理信息与导航定位融合服务类企业兼并重组,促进产业链各环节均衡发展。支持面向中亚-西亚、俄蒙日朝韩、东盟的北斗产业化应用。加快推进地理信息与北斗卫星导航定位的融合,支持发展以移动通信网络、互联网和车联网为支撑,融合实时交通信息、移动通信基站信息等的综合导航定位动态服务。积极发展测绘基准服务业。繁荣地图出版业,发展地图文化创意产业,形成地图文化产业集群。2、优化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环境适度放宽地理信息成果使用许可和增值开发政策,支持充分利用基础地理信息资源开展社会化应用和增值服务。建立健全地理信息获取、处理、应用以及安全保密监管等相关配套制度措施。加快国产测绘遥感卫星数据有关政策研究制定,推进遥感数据的商业化应用。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持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健全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继续推进地理信息产业分类标准、产业单位名录库和统计指标体系建设,逐步完善统计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相关学会、协会在促进产业发展中的作用。充分利用产业基金、产业基地等支持企业创新创业。(四)提升科技自主创新能力推进重点领域科技创新,提高测绘地理信息标准化水平,深化国际交流合作,提升科技创新的引领和推动作用。1、完善科技创新体系完善测绘地理信息科研项目管理、科技成果登记与信息公开公示、成果转移转化统计和报告等制度,健全科学研究、信用评价、创新团队认定、科技人才评价等方面的政策。优化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创新组织体系布局,加强测绘地理信息领域科研基地(平台)建设,积极开展创新联盟、协同中心、创客或众创空间等新型创新平台建设,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强化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作用,鼓励参与制定科技规划、政策和标准,支持申报国家和地方人才计划、牵头实施国家科技项目。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创新平台,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型领军企业和具有较强创新能力的科技型中小型地理信息企业。支持野外观测台站、检校场、大型科研仪器设施等科研条件平台的建设与共享。加强地理信息技术和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建设。2、加强科技攻关和标准化以支撑重大工程和成果广泛应用为重点,统筹优势科技力量,着力开展地理国情监测、海洋测绘、全球地理信息资源开发、地下空间测绘等关键技术攻关。加强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以及移动互联网等高新技术在测绘地理信息领域的应用研究,支持对大地测量基准、位置智能感知、遥感机理、数据挖掘与地理信息网络安全等方面的原始创新。加快测绘地理信息新型智库建设,加强发展战略研究。构建新型测绘地理信息标准体系。建立跨部门测绘地理信息标准化协调机制。完善测绘地理信息标准制修订程序,重点研制地理国情监测、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等方面的标准,促进标准制定与科技创新和重大工程的相互转化,发挥标准的技术考核作用。加强科技标准宣传贯彻。开展测绘地理信息标准化综合试点。3、深化国际交流合作推动地理信息技术、装备、标准、服务“走出去”,积极接纳发达国家的地理信息产业外包业务,开拓非洲、南美、东南亚等新兴经济体市场,深度融入全球地理信息产业链、价值链。继续引进、消化、吸收国际先进技术,深化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及人才国际交流。积极参与全球及区域性测绘科技合作计划和国际测绘地理信息标准制订,争取主导编制4项国际标准,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化组织(ISO/TC211)主导的30%以上国际标准。根据受援国意愿和我对外战略需要,研究推动向相关国家提供测绘项目、技术、人才等方面的援助。(五)提升协调融合发展能力促进各地区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协调发展。进一步打破军民测绘地理信息领域技术、标准和行业壁垒,加强军民测绘融合发展。鼓励各有关领域、行业根据需要加强测绘能力建设与数据资源共享,提升全国测绘地理信息协调融合发展水平。1、推进区域测绘协调发展围绕国家区域发展重大战略,推动形成西部、东北、中部、东南沿海和京津冀等五大区域测绘地理信息协调发展格局,支持建立五大区域测绘地理信息发展联盟。加大跨行政区域的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统筹力度,通过建立跨行政区域测绘地理信息联席会议制度,推进跨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地理国情监测、应急测绘等方面合作,促进地理信息产业集群发展。鼓励发达地区对相对落后地区进行帮扶,为贫困地区提供精准测绘地理信息服务。加大对新疆、西藏和四省藏区援助力度,在技术、人才等方面加强对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支持。2、深化军民融合发展加强国家层面的宏观统筹与顶层设计,做好规划衔接和项目、需求对接、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实现军民力量整合、资源聚合、信息融合。推进国家空间基准、航天遥感测绘、海洋测绘以及高精度位置服务等重点领域的统筹共建,加强测绘基础设施、北斗系统、地理信息、科技资源等方面的共享应用,建立跨部门跨领域地理信息资料成果通报汇交和位置服务站网共享机制,以及应急保障、国防动员等方面平战结合机制,形成军民兼容的测绘技术标准体系。按照国家军民融合示范要求推进测绘地理信息领域的试点示范工作,引导多种力量参与测绘地理信息领域军民深度融合发展,形成富有特色的军民融合发展模式。鼓励地方立足实际推进测绘地理信息军民深度融合发展。五、实施保障(一)完善管理体制机制全力抓好地理国情监测、应急测绘以及不动产测绘、地下管线测绘、海洋地理信息资源开发等方面职责职能的落实。(二)加强法规制度建设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修订,健全地理信息安全、地理国情监测、地理信息共享应用、应急测绘等方面的法规制度。完善测绘地理信息资质、市场监管和信用管理的挂钩政策。研究制定政府购买测绘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的指导性目录和制度,推动测绘地理信息公共服务承接主体多元化。健全卫星测绘应用政策,推动建立多元投入机制。强化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完善与国土资源等综合执法工作机制,有效提升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力量和效能。(三)优化生产服务组织结构(略)(四)强化人才队伍支撑(略)(五)抓好规划组织实施(略)划重点丨测绘地理信息“十三五”规划说了啥

㈢ 基础测绘的四项测绘行业标准

关于发布《基础地理信息数字产品1:10000 1:50000生产技术规程》四项测绘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测国字[2007]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局所属有关单位,国务院有关部门:
以下四项测绘行业标准业经我局批准,作为推荐性测绘行业标准予以发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1、《基础地理信息数字产品1:10000 1:50000生产技术规程 第1部分:数字线划图(DLG)》,编号为:CH/T 1015.1—2007;
2、《基础地理信息数字产品1:10000 1:50000生产技术规程 第2部分:数字高程模型(DEM)》,编号为:CH/T 1015.2—2007;
3、《基础地理信息数字产品1:10000 1:50000生产技术规程 第3部分:数字正射影像图(DOM)》,编号为:CH/T 1015.3—2007;
4、《基础地理信息数字产品1:10000 1:50000生产技术规程 第4部分:数字栅格地图(DRG)》,编号为:CH/T 1015.4—2007。

㈣ 地理学的18个标准是什么

18项测绘地理行业标准:
18项行业标准中均为新制定标准,具体包括CH/T 1026-2012《数字高程模型质量检验技术规程》、CH/T
1027-2012《数字正射影像图质量检验技术规程》、CH/T 1028-2012《变形测量成果质量检验技术规程》、CH/T
1029-2012《航空摄影成果质量检验技术规程 第1部分:常规光学航空摄影》、CH/T 1030-2012《基础测绘项目文件归档技术规定》、CH/T
1031-2012《新农村建设测量与制图规范》、CH/T 2011-2012《全球导航卫星系统连续运行基准站网运行维护技术规范》、CH/T
3009-2012《1:50000地形图合成孔径雷达航天摄影测量技术规定》、CH/T
3010-2012《1:50000地形图合成孔径雷达航空摄影技术规定》、CH/T
3011-2012《1:50000地形图合成孔径雷达航空摄影测量技术规定》、CH/T 4017-2012《矢量地图符号制作规范》、CH/T
9013-2012《数字城市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建设要求》、CH/T 9014-2012《数字城市地理信息公共平台运行服务规范》、CH/T
9015-2012《三维地理信息模型数据产品规范》、CH/T 9016-2012《三维地理信息模型生产规范》、CH/T
9017-2012《三维地理信息模型数据库规范》、CH/Z 9018-2012《地理信息网络分发服务元数据内容规范》、CH/Z
9019-2012《地理信息元数据服务接口规范》。

CH/T 1026-2012《数字高程模型质量检验技术规程》、CH/T 1027-2012《数字正射影像图质量检验技术规程》、CH/T
1028-2012《变形测量成果质量检验技术规程》、CH/T 1029-2012《航空摄影成果质量检验技术规程
第1部分:常规光学航空摄影》这4项行业标准在GB/T
24356-2009《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的基础上,分别细化了数字高程模型、数字正射影像图、变形测量成果以及常规光学航空摄影成果的质量检查内容和方法,为相应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质量检验提供了技术依据。

CH/T 9013-2012《数字城市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建设要求》和CH/T
9014-2012《数字城市地理信息公共平台运行服务规范》2项行业标准分别规定了数字城市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前期建设实施以及后期运行服务阶段的各项内容和要求,与先前发布实施的相关标准构成了数字城市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建设与应用的标准系列,对于规范引导数字城市建设与应用十分重要。CH/T
9015-2012《三维地理信息模型数据产品规范》、CH/T 9016-2012《三维地理信息模型生产规范》、CH/T
9017-2012《三维地理信息模型数据库规范》等3项行业标准分别规定了三维模型的数据获取、加工处理和生产建库等过程以及技术要求,填补了行业领域三维地理信息模型标准方面的空白。

CH/T 3009-2012《1:50000地形图合成孔径雷达航天摄影测量技术规定》、CH/T
3010-2012《1:50000地形图合成孔径雷达航空摄影技术规定》、CH/T
3011-2012《1:50000地形图合成孔径雷达航空摄影测量技术规定》等3项行业标准分别规定了针对1:50000地形图测绘的星载合成孔径雷达数据航天摄影测量内业成图、合成孔径雷达航空摄影以及航测成图基本技术要求,对于推广应用基于合成孔径雷达数据的地形图测绘技术具有重要的引导作用。行业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CH/Z
9018-2012《地理信息网络分发服务元数据内容规范》和CH/Z
9019-2012《地理信息元数据服务接口规范》分别规定了地理信息网络分发服务中元数据内容及其编码方法、地理信息元数据服务的信息模型及其访问接口,为地理信息网络分发服务的元数据信息服务和地理信息元数据服务的互操作访问提供了技术保障。

CH/T 1030-2012《基础测绘项目文件归档技术规定》、CH/T 1031-2012《新农村建设测量与制图规范》、CH/T
2011-2012《全球导航卫星系统连续运行基准站网运行维护技术规范》、CH/T
4017-2012《矢量地图符号制作规范》等4项行业标准分别规范了基础测绘项目文件整理与归档、新农村建设测量与制图、全球导航卫星系统连续运行基准站网运行与维护、地形图图式矢量地图符号制作的相关技术要求,能够为规范基础测绘项目文件归档管理、新农村建设测绘保障、国家和区域基准站网运行维护、地图符号制作绘制与共享等给予针对性的指导。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㈤ 测绘行业标准的国家测绘局制定的测绘行业标准

本表所列均为最新版本,仅列出标准名称编号及概要说明,需要了解归口及起草单位等详情的,可与国家测绘局测绘标准化工作委员会联系。(截至2011年5月) 序号 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概要说明 藏语(德格话)地名汉字译音规则 CH 4001—1991 规定了测绘人员及地名专业工作者音译藏语(德格话)汉字地名的译音规则。 黎语地名汉字译音规则 CH 4002—1991 规定了测绘人员及地名专业工作者音译黎语汉字地名的译音规则。 光电测距仪检定规范 CH 8001—1991 规定了光电测距仪的检定目的、检定项目和检定方法。 测绘仪器防霉、防雾、防锈 CH/T 8002—1991 规定了测绘仪器防霉、防雾、防锈的分类、周期、技术要求和相应的措施。 坐标格网尺 CH 8003—1991 规定了坐标格网尺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适用于坐标格网尺。 三等标准金属线纹尺 CH 8004—1991 规定了三等标准金属线纹尺的产品规格、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0.8--7.0倍纠正仪 CH/T 8005—1991 规定了0.8--7.0倍纠正仪的技术要求及其试验方法。 模拟测图仪系列及其基本参数 CH 8006—1991 规定了摄影测量仪器中模拟测图仪的系列分级及其基本参数。 HMT 10模拟测图仪 CH/T 8007—1991 规定了摄影测量仪器中模拟测图仪的基本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及检验规则。 导线测量电子记录规定 CH/T 2002—1992 规定了使用可编程电子记录器(主要是PC-1500)进行导线测量时测量信息的编码、输入、输出的内容和格式等。 因瓦水准标尺检定技术规程 CH 8008—1992 规定了因瓦水准标尺长度检定工具、检定内容、检定方法及精度要求。 DS05、DSZ1自动安平水准仪磁致误差检定技术规程 CH 8009—1992 规定了自动安平水准仪磁致误差的检定设备、检定方法及技术要求。 立体判读仪 CH/T 8010—1992 规定了立体像片判读仪的分类、基本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 正射投影仪 CH/T 8011—1992 规定了摄影测量仪器中正射投影仪的基本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及检验规则。 HJT 05解析测图仪 CH 8012—1992 规定了摄影测量仪器中5μm级解析测图仪的基本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及其检验规则。 凉山彝语地名汉字译音规则 CH 4003—1993 规定了测绘人员及地名专业工作者音译凉山彝语汉字地名的译音规则。 省、地、县地图图式 CH/T 4004—1993 规定了省、地、县三级行政区普通地图上各种地物、地貌要素的符号、注记和颜色标准等。 标准玻璃网格板 CH/T 8013—1993 规定了标准玻璃网格板的基本参数、级别划分以及技术要求。 数控绘图机系列及其基本参数 CH/T 8014—1994 规定了测绘用数控绘图机的系列及其基本参数。 HHS90--B/120--B数控绘图机 CH/T 8015—1994 规定了HHS90--B和HHS120--B二种型号数控绘图机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 地图分色样图制作通则 CH/T 4005—1994 规定了地图分色样图的用色、制作方法和质量要求。 地籍测绘规范 CH 5002—1994 规定了不动产地籍测绘的基本内容与要求。 地籍图图式 CH 5003—1994 规定了地籍图和地籍测量草图上各种要素符号和注记标准以及使用这些符号的原则、要求和基本方法。 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型接收机检定规程 CH 8016—1995 规定了全球定位系统测量型接收机的检定目的、检定项目和检定方法。 德宏傣语地名汉字译音规则 CH/T 4006—1998 规定了测绘人员及地名专业工作者音译德宏傣语汉字地名的译音规则。 国家一等重力测量规范 CH/T 2003—1999 规定了布测国家一等重力网及重力点选点与埋设、坐标和高程测定的精度要求及方法。 测量外业电子记录基本规定 CH/T 2004—1999 规定了使用可编程电子记录器(含电子计算器和电子计算机)进行外业测量时测量信息的编码、输入、输出的内容和格式等。 三角测量电子记录规定 CH/T 2005—1999 规定了可编程电子记录器(含电子计算器和电子计算机)进行三角测量时测量信息的编码、输入、输出的内容和格式等。 水准测量电子记录规定 CH/T 2006—1999 规定了使用可编程电子记录器(含电子计算器和电子计算机)进行水准测量时测量信息的编码、输入、输出的内容和格式等。 1∶5 000 1∶10 000比例尺地形图航摄像片室内外综合判调法作业规程(试行) CH/T 3001—1999 主要章节有总则、资料准备、室内判绘、过程检查、野外补调、自查自校、检查验收、成果上交等。 1∶10 000 1∶25 000比例尺影像平面图作业规程 CH/T 3002—1999 规定了影像平面图的规格、精度要求和生产要求。 蒙古语地名译音规则 CH/T 4007—1999 规定了测绘人员及地名专业工作者音译蒙古语汉字地名的译音规则。 维吾尔语地名译音规则 CH/T 4008—1999 规定了测绘人员及地名专业工作者音译维吾尔语汉字地名的译音规则。 藏语(拉萨语)地名译音规则 CH/T 4009—1999 规定了测绘人员及地名专业工作者音译藏语(拉萨语)汉字地名的译音规则。 哈萨克语地名译音规则 CH/T 4010—1999 规定了测绘人员及地名专业工作者音译哈萨克语汉字地名的译音规则。 柯尔克孜语地名汉字译音规则 CH/T 4012—1999 规定了测绘人员及地名专业工作者音译柯尔克孜语汉字地名的译音规则。 藏语(安多语)地名译音规则 CH/T 4013—1999 规定了测绘人员及地名专业工作者音译藏语(安多语)汉字地名的译音规则。 西双版纳傣语地名汉字译音规则 CH/T 4014—1999 规定了测绘人员及地名专业工作者音译西双版纳傣语汉字地名的译音规则。 1∶5000 1∶10000 1∶25000海岸带地形图测绘规范 CH/T 7001—1999 规定了海岸带地形图的规格、精度、作业的基本方法和要求。 航测仪器整机精度检定规程 CH 8017—1999 规定了各等级精度的模拟立体测图仪、解析测图仪和纠正仪的整机精度的检定。 基础地理信息数字产品数据文件命名规则 CH/T 1005—2000 规定了基础地理信息数字产品数字文件组织及命名规则。 1∶5000 1∶10000地形图航空摄影测量数字化测图规范 CH/T 1006—2000 用航测方法测制1∶5000、1∶10000地形图数字化测图作业的基本要求、规格和精度。 基础地理信息数字产品元数据 CH/T 1007—2001 规定数字正射影像图、数字高程模型、数字线划图、数字栅格地图的元数据内容、结构和格式。 地图符号库建立的基本规定 CH/T 4015—2001 规定了建立各类地形图符号库的基本原则。 三、四等导线测量规范 CH/T 2007—2001 规定了采用导线测量方法布测国家三、四等平面控制网的原则、方法和精度要求。 测绘技术设计规定 CH/T 1004—2005 规定了测绘技术设计的基本要求、项目设计书和专业设计书的主要内容、技术设计书的审批程序等。 测绘技术总结编写规定 CH/T 1001—2005 规定了测绘技术总结编写的要求、层次和主要内容。 全球导航卫星系统连续运行参考站网建设规范 CH/T 2008—2005 规定了利用全球导航卫星系统等技术建设连续运行参考站网及其运行的基本要求,包括连续运行参考站网的构成,连续运行参考站网类别定义、站址选择、基建、仪器设备配置,数据通信网络,数据中心组成、数据处理、数据管理、产品服务。 基础地理信息数字产品1:10000 1:50000数字线划图 CH/T 1011—2005 规定了基础地理信息数字产品1:10000、1:50000数字线划图的数据内容、规格、质量及分发形式。 基础地理信息数字产品 土地覆盖图 CH/T 1012—2005 规定了基础地理信息数字产品土地覆盖图的分类、产品标记、技术指标和技术要求等内容。 基础地理信息数字产品 数字影像地形图 CH/T 1013—2005 规定了数字影像地形图产品的分类、产品标记、技术指标和技术要求等内容。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档案管理与保护规范 CH/T 1014—2006 适用于各级测绘档案资料馆对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档案的管理,也适用于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档案形成单位对数据成果的管理。非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档案的管理可参照执行。 《基础地理信息数字产品1:10000 1:50000生产技术规程 第1部分:数字线划图(DLG)》 CH/T 1015.1—2007 本部分适用于1:10000、1:50000数字划线图的采集、更新和建库,其他以数字线划图为对象的产品制作与应用亦可按照本部分有关内容执行。 《基础地理信息数字产品1:10000 1:50000生产技术规程 第2部分:数字高程模型(DEM)》 CH/T 1015.2—2007 本部分适用于1:10000、1:50000数字高程模型的数据采集、更新和建库,其他以数字高程模型为对象的产品制作与应用亦可按照本部分有关内容执行。 《基础地理信息数字产品1:10000 1:50000生产技术规程 第3部分:数字正射影像图(DOM)》 CH/T 1015.3—2007 本部分适用于1:10000、1:50000数字正射影像图的数据采集、更新和建库,其他以数字正射影像图为对象的产品制作与应用亦可按照本部分有关内容执行。 《基础地理信息数字产品1:10000 1:50000生产技术规程 第4部分:数字栅格地图(DRG)》 CH/T 1015.4—2007 本部分适用于1:10000、1:50000数字栅格地图的采集、更新和建库,其他以数字栅格地图为对象的产品制作与应用亦可按照本部分有关内容执行。 数字城市地理空间信息公共平台技术规范 CH/Z 9001—2007 界定了数字城市地理空间信息公共平台的内涵、构成及作用,规定了数据集在基础地理信息标准数据上提取、扩充和重组的加工过程,对管理服务软件功能和支撑环境提出了具体要求。 测绘成果质量检验报告编写基本规定 CH/Z 1001—2007 规定了测绘成果质量检验报告编写的基本内容、格式等。 测绘作业人员安全规范 CH 1016—2008 规定了基础测绘生产中与人身安全相关的安全管理、安全防范及应急处理的要求。 1:50000基础测绘成果质量评定 CH/T 1017—2008 规定了1:50000基础测绘成果质量评定的要求、程序、方法、指标。 《地理空间框架基本规定》 CH/T 9003—2009 界定了地理空间框架的含义与构成,规定了地理空间框架的建设内容及技术要求。 《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基本规定》 CH/T 9004—2009 界定了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的含义、组成与分级,规定了数据内容及加工过程,对管理与服务系统及支撑环境提出了要求。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基本规定》 CH/T 9005—2009 规定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的含义、组成、分级和要求。 《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查与数据认定》 CH/T 1018—2009 规定了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查和基础地理信息标准数据认定的基本原则、工作要求、检验程序,认定的程序、内容和方法,以及检验报告、认定证书等文件的内容和格式要求。 《全球导航卫星系统(GNSS)测量型接收机RTK检定规程》 CH/T 8018—2009 规定了全球导航卫星系统(GNSS)测量型接收机实时动态(RTK Real Time Kinematic) 测量功能的检定项目、技术要求和检定方法。 《数字水准仪检定规程》 CH/T 8019—2009 规定了新制造、使用中和修理后的DSZ05和DSZ1级数字水准仪检定的项目、方法和技术指标。 《因瓦条码水准标尺检定规程》 CH/T 8020—2009 规定了新制造、使用中和修理后的因瓦条码水准标尺检定的项目、方法和技术指标。 《可量测实景影像》 CH/Z 1002—2009 本标准规定了可量测实景影像产品定义、产品内容、产品规格、产品元数据、产品包装及标识、技术指标和数据处理等内容。 《1:5000 1:10000基础地理信息数字产品更新规范》 CH/T 9006-2010 该标准为推荐性行业标准,规定了1∶5000、1∶10000基础地理信息数字产品的主要产品形式——数字线划图、数字高程模型、数字正射影像图以及数字栅格地图的更新原则、方法及其质量要求,同时规定了数字线划图更新技术指标,数据衔接与一致性处理、元数据及附件更新以及数据库更新等内容,规定了质量检查的内容及质量评价。该标准适用于1∶5000、1∶10000基础地理信息数字产品及数据库的更新。 《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测量(RTK)技术规范》 CH/T 2009-2010 该标准为推荐性行业标准,规定了利用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测量(RTK)技术,实施平面控制测量和高程控制测量、地形测量、工程测量的技术要求、方法以及测量仪器的要求和检测与维护。该标准中规定的RTK平面和高程控制测量适用于布测外业数字测图和摄影测量与遥感的基础控制点,RTK地形测量适用于外业数字测图的图根测量和碎部点数据采集;其他相应精度的定位测量可参照该标准执行。 《导航电子地图检测规范》 CH/T 1019-2010 该标准为推荐性行业标准,规定了导航电子地图产品的检测内容、检测指标、检测方法、检测流程、检测结果判定与质量评分等要求。该标准适用于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及用户对导航电子地图产品及相关成果或产品进行质量检测评定,导航电子地图生产企业和单位也可参照本标准制定符合各自产品及生产环境的质量检测规范或细则。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测试规程》 CH/T 9007-2010 该标准为推荐性行业标准,规定了基础地理信息数字产品数字线划图、数字高程模型、数字正射影像图、数字栅格地图、地名数据、地形图制图数据、元数据、数据集一致性以及数据集测试的总体原则、测试环境、测试内容、测试方法、测试要求以及测试评价与报告等内容。该标准适用于国家、省区、城市各种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的验收测试,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数据库的非验收测试亦可参照执行。 《基础地理信息数字成果1:500 1:1000 1:2000数字线划图》 CH/T 9008.1—2010 该标准描述了数字线划图的概念,规定数字线划图成果由矢量数据、元数据及相关文件构成,分为非符号化数据和符号化数据两类,具体规定了基础地理信息数字成果1:500、1:1 000、1:2 000数字线划图的数学基础、分幅与编号、基本等高距、位置精度、属性精度、逻辑一致性、现势性、完整性、表征质量、存储格式、文件命名、质量检验、标记、包装和保密等各项技术要求。 《基础地理信息数字成果1:500 1:1000 1:2000数字高程模型》 CH/T 9008.2—2010 该标准描述了数字高程模型的概念,规定数字高程模型成果由数字高程模型数据、元数据及相关文件构成,按精度分为三级,具体规定了平面坐标系下基础地理信息数字成果1:500、1:1 000、1:2 000数字高程模型的数学基础、分幅与编号、格网尺寸、精度、格网定位、数据覆盖范围、数据存储、文件命名、质量检验、标记、包装和保密等各项技术要求,适用于平面坐标系下基础地理信息数字成果1:500、1:1 000、1:2 000数字高程模型的成果生产、质量控制、数据建库和分发应用。 《基础地理信息数字成果1:500 1:1000 1:2000数字正射影像图》 CH/T 9008.3—2010 该标准描述了数字正射影像图的概念,规定数字正射影像图成果由数字正射影像数据(包括影像定位信息)、元数据及相关文件构成,按颜色分为全色和彩色两类,具体规定了基础地理信息数字成果1:500、1:1 000、1:2 000数字正射影像图的数学基础、分幅与编号、分辨率、影像定位、数据覆盖范围、精度、影像质量、图廓整饰、数据存储、文件命名、质量检验、标记、包装和保密等各项技术要求。 《基础地理信息数字成果1:500 1:1000 1:2000数字栅格地图》 CH/T 9008.4—2010 该标准描述了数字栅格地图的概念,规定数字栅格地图成果由栅格数据(包括地理定位信息)、元数据及相关文件构成,按颜色分为单色和彩色两类,具体规定了基础地理信息数字成果1:500、1:1 000、1:2 000数字栅格地图的数学基础、分幅与编号、分辨率、精度、色彩模式、图式表达、表征质量、数据存储、文件命名、质量检验、标记、包装和保密等各项技术要求。 《基础地理信息数字成果1:5000 1:10000 1:25000 1:50000 1:100000数字高程模型》 CH/T 9009.2—2010 该标准代替了CH/T 1008—2001《基础地理信息数字产品1:10000 1:50000数字高程模型》,修改了数字高程模型的成果分类、格网尺寸、起止格网点坐标的计算公式、成果标记等内容,删除了不规则格网、按弧秒划分等内容,增加了1:5 000、1:25 000、1:100 000数字高程模型成果的相关内容,规定了平面坐标系下的1:5 000、1:10 000、1:25 000、1:50 000、1:100 000数字高程模型的构成、分级、要求、质量检验、标记、包装和保密等内容,适用于平面坐标系下的1:5 000、1:10 000、1:25 000、1:50 000、1:100 000数字高程模型的成果生产、质量控制、数据建库和分发应用。 《基础地理信息数字成果1:5000 1:10000 1:25000 1:50000 1:100000数字正射影像图》 CH/T 9009.3—2010 该标准代替了CH/T 1009—2001《基础地理信息数字产品1:10 000、1:50 000数字正射影像图》,标准增加了影像定位图、数字正射影像图起止点与图廓关系示意图、起止点坐标计算公式、文件命名要求等内容,增加了1:5 000、1:25 000、1:100 000数字正射影像图成果的相关内容,规定了基础地理信息数字成果1:5 000、1:10 000、1:25 000、1:50 000、1:100 000数字正射影像图的构成、分类、要求、质量检验、标记、包装和保密等内容。 《基础地理信息数字成果1:5000 1:10000 1:25000 1:50000 1:100000数字栅格地图》 CH/T 9009.4—2010 该标准代替了CH/T 1010-2001《基础地理信息数字产品1:10 000、1:50 000数字栅格地图》,修改了色彩模式、标记示例、数据存贮等内容,增加了图式表达、表征质量等内容,增加了1:5 000、1:25 000、1:100 000数字栅格地图成果的相关内容。标准规定了基础地理信息数字成果1:5 000、1:10 000、1:25 000、1:50 000、1:100 000数字栅格地图的构成、分类、要求、质量检验、标记、包装和保密等内容。 《数字航摄仪检定规程》 CH/T 8021-2010 该标准根据国内外数字航摄仪发展的技术水平、应用情况及数字航摄仪硬件组成,参照有关光学航摄仪,光电成像器件的检定技术资料以及国外数字航摄仪检定实验方法,对数字航摄仪的检定项目、技术要求和检定方法进行规范。适用于可拆卸的单镜头面阵光电成像器件的数字航摄仪检定和使用中检验。 《无人机航摄安全作业基本要求》 CH/Z 3001-2010 该标准规定了无人机航摄作业中与安全相关的技术准备、实地踏勘与选场、飞行检查与监控、工作总结、保障措施、设备使用与维护等要求。该标准适用于以固定翼轻型无人机航摄系统为设备的无人机航摄作业,旋翼无人机航摄作业和无人飞艇航摄作业可参照执行。 《无人机航摄系统技术要求》 CH/Z 3002-2010 该标准规定了无人机航摄系统的基本构成和设备的技术要求。该标准适用于以固定翼轻型无人机为飞行平台、以数码相机为任务设备、能用于测绘成果生产的无人机航摄系统的选型,系统设备的设计生产可参照执行。 《低空数字航空摄影测量内业规范》 CH/Z 3003-2010 该标准规定了低空数字航空摄影测量内业工作的影像预处理要求、空中三角测量要求、定向建模要求、数字正射影像图制作、数字线划图制作、数字高程模型制作、数字线划图(B类)制作、数字正射影像图(B类)制作和检查验收上交成果要求。该标准适用于超轻型飞行器航摄系统和无人飞行器航摄系统,以1:500、1:1000、1:2000航测成图为主要目的航空摄影测量内业工作,其他比例尺成果测制可参照执行。 《低空数字航空摄影测量外业规范》 CH/Z 3004-2010 该标准规定了低空数字航空摄影测量外业工作的基础控制点测量要求、像片控制点的布设与测量要求、调绘要求、检查验收和上交成果的要求。适用于超轻型飞型器航摄系统和无人飞行器航摄系统,以1:500、1:1 000、1:2 000航测成图为主要目的航空摄影测量外业工作,其他比例尺成果测制可参照执行。 《低空数字航空摄影规范》 CH/Z 3005-2010 该标准规定了低空数字航空摄影生产的航摄系统要求、航摄计划与航摄设计要求、飞行质量和影像质量要求、成果整理和验收要求。适用于超轻型飞型器航摄系统和无人飞行器航摄系统,以1:500、1:1 000、1:2 000航测成图为主要目的的低空数字航空摄影工作,其他比例尺成果测制可参照执行。 《1:500 1:1000 1:2000地形图质量检验技术规程》 CH/T 1020-2010 该标准规定了1:500、1:1000、1:2000地形图质量检验及质量评定的基本要求,检验工作流程、检验方法和质量评定方法。该标准适用于按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生产的各种载体形式的1:500、1:1000、1:2000地形图成果质量的检验。 《高程控制测量成果质量检验技术规程》 CH/T 1021-2010 该标准规定了高程控制测量成果检查验收工作的基本要求、工作流程、检验方法和质量评定方法。该标准适用于按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生产的水准测量、三角高程测量及GNSS高程测量成果的质量检验。采用其它方式生产的高程控制测量成果也可参照该标准进行检验。 《平面控制测量成果质量检验技术规程》 CH/T 1022-2010 该标准规定了平面控制测量成果质量检验的基本要求、工作流程、检验方法和质量评定方法。该标准适用于按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生产的全球导航卫星系统(GNSS)、导线、三角、边角组合等类型的平面控制测量成果质量的检验。 《陀螺经纬仪检定规程》 CH/T 8022-2010 该规程规定了陀螺经纬仪的计量性能要求和检定方法。该规程适用于采用逆转点法测量的陀螺经纬仪中陀螺仪部分的检定和使用中检验,其它类型陀螺经纬仪可以参照执行。 《定向运动地图规范》 CH/T 4016-2010 该标准规定了定向运动地图的内容、精度及测制方法,地图图式符号式样、规格和颜色,定向运动线路中检查点说明符号式样、检查点说明表制作要求。该标准适用不同类型及项目的定向运动地图的制作,是定向运动组织者测制地图,运动员和裁判人员识图用图的依据。

㈥ 测绘上gjb是什么标准

是发布的国家军用系列标准,2008年度,共有16项国家军用测绘导航标准颁布执行,分别为:GJB6304-2008《2000中国大地测量系统》、GJB6305-2008《目标图图式》、GJB6306-2008《巡航导弹测绘保障产品作业规范》、GJB6307-2008《军事工程测量基本原则》、GJB6308-2008《地理信息系统通用接口》、GJB615A-2008《军用地图印刷要求》(代替GJB615A-1988)、GJB873A-2008《军用数字地图分幅与图幅编码》(代替GJB873-1991)、GJB890A-2008《海洋重力测量规范》(代替GJB890-1990)、GJB6560-2008《1:5万航空图规范和图式》(代替GJBz20329-1996)、GJB6557-2008《地图处理及态势信息系统规范》、GJB6558-2008《卫星导航定位系统用户设备通用规范》、GJB6559-2008《卫星导航定位系统信号格式》、GJB6561-2008《航空重力测量作业规范》、GJB6562-2008《海区形式图编绘要求》、GJB6563-2008《联合作战军事地理信息要求》、GJB6564-2008《全球定位系统(GPS)接收机检定规程》。

㈦ 测绘法对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化的规定有哪些

测绘法对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化的规定有哪些()。
A.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B.国家确定大地测量等级和精度以及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的系列和基本精度
C.工作成果衡量的准则供有关各方共同重复使用的文件
D.建立地理信息系统,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参考答案:B、C、D

㈧ 我国测绘资质的分类和业务范围有哪些

测绘资质的分类

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

测绘资质的专业范围划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测绘资质的业务范围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是甲级测绘资质审批机关,负责审查甲级测绘资质申请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是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审批机关,负责受理、审查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负责受理甲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2014年7月1日,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以国测管发〔2014〕31号印发修订后的《测绘资质管理规定》。该《规定》分总则、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变更与延续、监督管理、罚则、附则7章37条,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2009年3月12日发布的《测绘资质管理规定》予以废止。

(8)我国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共多少项扩展阅读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

第六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具有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和办公场所;

(三)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测绘成果档案管理制度及保密管理制度和条件;

(四)具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匹配的测绘业绩和能力(初次申请除外)。

第七条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将测绘资质行政许可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等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健全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维护机制,实现测绘资质行政许可在线受理和审查,方便管理相对人,提高行政效率,增强管理能力。

㈨ 测绘资质分级标准是什么

1、申请甲级:近3年内承揽的测绘服务总值不少于1200万元,且有3个以上测绘工程项目通过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认可。

2、申请乙级:近3年内承揽的测绘服务总值不少于400万元,且有2个以上测绘工程项目通过设区的市(州)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认可。

3、申请丙级:近3年内承揽的测绘服务总值不少于80万元,且有1个以上测绘工程项目通过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认可。

(9)我国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共多少项扩展阅读

质量保证体系认证:甲级测绘单位应当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乙级测绘单位应当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或者通过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丙级测绘单位应当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或者通过设区的市(州)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丁级测绘单位应当通过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考核。

资料档案管理考核:甲、乙级测绘单位应当通过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取得通过考核的证明文件;丙级测绘单位应当通过设区的市(州)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取得通过考核的证明文件;丁级测绘单位应当通过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取得通过考核的证明文件。

㈩ 我国测绘资质的分类和业务范围有哪些

专业标准包括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专业范围及专业子项
1.大地测量
全球导航卫星系统连续运行基准站网位置数据服务是指通过若干全球导航卫星系统连续运行基准站、数据中心及数据通信网络等组成的系统提供位置数据服务的活动。全球导航卫星系统(GNSS)包括北斗卫星导航系统、GPS、GLONASS、GALILEO等。
2.测绘航空摄影
一般航摄包含胶片航空摄影、数码航空摄影、机载激光扫描、机载SAR成像。
3.摄影测量与遥感
从事高分辨率卫星影像处理与提供的单位,应当取得摄影测量与遥感内业专业子项的测绘资质。
4.地理信息系统工程
地面移动测量是指利用集成在地面移动载具上的多种传感器,在移动状态下采集各种实景地理空间信息及数据后处理的活动。
5.工程测量
(1)规划测量包含城乡规划定线测量、城乡用地测量、规划检测测量、日照测量。
(2)变形形变与精密测量包含精密工程测量、变形(沉降)观测、形变测量。
(3)线路与桥隧测量包含线路工程测量、桥梁测量、隧道测量。
6.海洋测绘
(1)在内陆江河湖泊等水域从事海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取得海洋测绘专业范围的相应专业子项。
(2)海洋工程测量包含底质测量、浮泥测量、浅地层剖面测量、水下管线测量、港口与航道工程测量。
7.互联网地图服务
(1)互联网地图服务主要包括地理位置定位、地理信息上传标注、地图数据库开发三项内容。通过无线互联网络调用的地图也属于互联网地图服务范畴。
(2)地理位置定位是指将空间坐标与互联网地图相应位置进行匹配,并进行地图可视化表达的服务。
(3)地理信息上传标注是指允许用户在互联网地图上填写其感兴趣的信息并与他人分享的服务模式。这些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名称、地址、分类、属性、影像、评论等。
(4)地图数据库开发是指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开发互联网地图数据库和有关服务功能,供使用者调用、开发。从功能上包括但不限于地图显示、地图标绘、地图搜索、公交换乘、行车路线、地理编码、逆地理编码等地图服务,从形式上包括但不限于API、Web Service、SDK等各种类型的地图接口调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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